強制贖回
」壽險業今年大賺也被重罰 亂漲保費、不當行銷投資型保單「損及保戶權益」都罰
金管會今年對宏泰、元大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重大裁罰案中,從「調漲保單保費合理性」、「投資型保單行銷話術」等祭出高額罰緩,檢察官出身、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處長陳豐年律師觀察,多涉及重大內控、內稽程序重大瑕疵及違反公平待客原則,尤其影響保戶權益皆為重罰的關鍵。以下為個人整理出五項裁罰關鍵:一、不當調漲保費有壽險公司在未有充足精算假設數據前,僅以單一保險商品少數給付項目單一年度損失率過高,即執之調高保險費率,並未考量保險商品全部年度、全部給付項目之損失率,也未細分性別與年齡級距,嚴重違反保險費率釐訂之公平性與合理性。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招攬及核保作業缺失有金控公司急於搶先銷售新保險商品,在未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下,就提供商品相關文件予其所屬保險經紀公司、銀行、證券公司等通路,甚至在新保單開賣當日,即承保數百件新保件,明顯有於保險商品審查完成前即行銷售之違規情形。三、通路報酬未建立管控機制近期常見壽險公司支付廣告費用予保險經紀公司等行銷通路,惟實質上該等費用卻非廣告費用,可能為教育訓練費用。此等現象不僅彰顯壽險公司在事前核銷費用時未確實辦理評估作業,且事後核銷作業亦流於形式。再者,此缺失也凸顯保險公司未建立合約(活動廣告贊助契約)後續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更甚者,原本依照費用金額劃設不同核決層級更是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公司治理之落實。四、違反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缺失由於目前臺灣不動產市場相當熱絡,不動產幾乎是保險公司的資金配置不可或缺一塊,但往往因為許多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無法依照規劃時程開工或興建完工,因而違反金管會所頒布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例如,購買素地遇到土地上承租戶拒不配合拆遷等情。目前,因為營建成本急速高漲,導致工地缺工、缺料無法如期完工等情形,預料日後恐成為保險業投資不動產違反此項原則之不定時炸彈。五、投資型保單作業相關缺失較嚴重的是,近期有壽險公司在投資型保險核保危險時加費承保,導致招攬時建議書所載保險費與加費後保險費相去甚遠。但壽險公司並未再度對商品適合度重新評估,因此發生要保人財力無法支付加費後之保費,最終導致投資型保險停效之窘境,嚴重違反公平待客原則。另外,在投資型保單借款情形,當要保人累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經超逾保單帳戶價值100%時,壽險公司依條款約定強制贖回投資標的,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並償還借款本息,本屬正常。但問題是,當壽險公司扣除借款本息後,強制贖回的投資標的尚有剩餘款項時,壽險公司卻將之掛在「保險手續費收入-投資型交易處理」等會計科目上,藉此未返還本屬要保人之款項。綜上,從保險公司近期遭重大裁罰案件觀察,屢屢涉及金管會一向強調之公司治理與公平待客原則,尤其前述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招攬及核保作業缺失與通路報酬未建立管控機制,更是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常見情形,誠值保險業提高警戒。
陽明第5次可轉債行使強制贖回權 明如未轉換每張損失15萬
陽明(2609)三年前發行的7.6萬張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陽明五,代碼:26095),陽明提前行使強制贖回權,訂於110年03月11日終止該批債權櫃檯買賣,本月9日是債券所有人申請轉換為股票的最後期限,如果未在限期內轉換,以今(8)日股價26.80元計算,每張債券約少賺15.7萬元。陽明這批可轉債每張10萬元,轉換價是10.4元,也就是每張債權約可以換9.6張股票,陽明方面表示,目前還有一千多張債券未申請轉換,呼籲擁有第五次可轉債的投資人把握明天最後一天,趕快申請轉換,以免造成損失。業界指出,這批債券原是五年期,民國112年到期,但因公司股價連續30日超過轉換價30%,依規可以提前強制轉換,公司除已發布公告,也有發信通知持有人提前強制轉換,估計有些債券可能被轉讓,而新的持有人未收到訊息,也未注意公告,以致遲未轉換。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涉證券詐欺 北檢偵查不起訴
股票上市公司中石化於2014年發行1億3千多萬美元的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於2017年12月贖回,但有林姓投資人認為中石化贖回的時間點與公開說明書不同,遂控告包括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在內的4人涉嫌證券詐欺,案經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是兩造對贖回時間認知不同,將沈慶京等人不起訴處分。檢方表示,中石化是於2014年發行1億3千2百萬美元的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每張債券面額是20萬美元,公開說明書並明列,在一定條件下公司債可不能轉換,由公司贖回,投資人如果不參與自願贖回,公司可強制贖回。中石化公司在2017年12月展開贖回,被強制贖回的林姓投資人卻認為,公開說明書所載的贖回日期,應該是以明訂的時間起算,但是中石化卻在明訂的贖回日就強制贖回,是利用公開說明書進行詐騙,控告威京售團主席沈慶京、中石化董事長林克銘、總經理葉文賢、副總經理余建松涉犯證券交易法的證券詐欺罪。北檢偵查傳喚中石化海外公司債的其他投資人作證,對於公開說明書上所載的贖回日並無異議,且中石化在公開說明書明訂的贖回日前就發出贖回通知,請投資金參與自願贖回,並未涉及違反公開說明書刊載不實資訊,林姓投資人與中石化是對贖回日在認知上的差異,並不構成犯罪,於是將沈慶京等4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