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
」 殺人 無期徒刑 死刑 日本 啦啦隊殺人後裹屍同住!韓男用死者「屍體指紋」貸款百萬花用 檢方認「惡性重大」公布長相
近日,南韓發生一起恐怖的殺人謀財事件,一名31歲男子闖入一棟住商混合大樓,殺害了另一名素不相識的30多歲男子,之後搶走對方的身分證與現金卡,在各處消費了數百萬韓元。更令人髮指的是,這名男子利用受害者指紋解鎖了對方的手機,並成功申請高達6000萬韓元(約新台幣136萬元)的貸款。這名兇手在一周後被警方逮捕,案情也隨之曝光,震驚南韓社會。檢方考量其犯罪手段殘忍,損害嚴重,決定公開其姓名、年齡與長相,供外界警惕。。綜合韓媒報導,這起事件發生在南韓慶尚北道金泉市,今年11月12日晚間,經濟拮据的31歲男子梁正烈(양정렬,音譯)闖入金泉市栗谷洞一棟住商混合大樓。媒體指出,當時他正坐在某戶素昧平生的陌生人家門口,卻被這名30多歲的住客喝斥要求離去,梁正烈隨即撬門闖入屋內,以凶器將對方殺害。事後,梁正烈以保鮮膜包裹被害人屍體,並住在死者家中長達一週,期間使用死者的身分證,現金卡在附近醫院、超商、旅店等地消費數百萬韓元。當把死者的財產花光後,甚至又利用屍體的指紋解鎖手機,成功冒充死者身分貸款6000萬韓元。韓媒指出,在梁正烈與屍同住期間,被害者的父母曾經因為兒子失聯而嘗試聯絡,都被梁正烈以簡訊蒙騙過去。之後梁正烈的父母在19日接到他的電話,坦承了自己已經殺人的事實,並透露自己打算自殺。韓國警方則在當日下午,在金泉市一家汽車旅館的停車場將他逮捕。梁正烈落網後,主張自己殺人只是「衝動的偶發性行為」,殺人則是在肢體衝突中,無意使用了對方家中的武器將他殺害。但警方追查認為,梁男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做了充分的準備,包含提前準備凶器,且犯案後曾企圖棄屍,最後在11月28日將他以強盜殺人罪嫌移送檢方,還對他進行了精神狀態的鑑定。事件曝光後,憤怒的受害者家屬在大邱地方檢察廳前舉牌靜坐,高舉的紙板上寫著「請公開兇手的身份,揭露我兒子被殺害的真相」、「永遠不要成為披著人性的魔鬼造成的另一個受害者」等標語。 對此,大邱地方檢察廳金泉支廳決定在12日公開梁正烈的長相、年紀、姓名等個人訊息。檢方表示:由於「嫌疑人表示對公開個人資訊的決定沒有異議」,因此沒有設定一般個人資訊公開的5天期限。此外,根據南韓《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個人資料公開法》,檢方認定案件犯罪手段殘忍、損害嚴重,有充分證據相信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可以公開其姓名、年齡。但只有在保障公眾知情權、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預防犯罪等公共利益必要時,才可揭露個人資訊。
逃死確定!狠男持鐵鎚「狠砸退休女教師」再性侵 無期徒刑定讞
高雄一名退休女教師,2014年遭素未謀面的劉姓男子強盜性侵殺害,劉男手段兇殘遭5度判死,高等法院更4審認為「不符合情節最重大」卻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4日駁回確定,成為死刑釋憲後首例死囚逃死確定的案件。判決指出,劉志明因與女友分手心生不滿,見女教師買完菜欲駕車離去之際,起念強盜車輛代步找女友,以事先買好的鐵鎚敲擊女教師頭部,見其有甦醒跡象又連續重擊頭部多次。劉男將女教師移至後座後欲將車輛駛離,卻因車輛排檔裝有暗鎖未能如願,還性侵並咬掉女教師一側乳頭吐在車內,最後將其反鎖車內離去,手段十分兇殘。一審到更三審皆判處劉男死刑,更四審卻認為劉男強盜殺人屬於隨機、偶發,非計畫性為之,犯罪情節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劉男經精神鑑定後,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善可能性,因此無法科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方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過程符合憲法法庭日前釋憲判決揭示之「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更四審也認定被告乃偶發性犯罪,並非事先謀劃或針對被害人下手,且就醫療角度而言無法排除被告有更生改善可能。最高法院指出,檢方上訴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及刑罰裁量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泛指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死刑釋憲後首例…女師遭鐵鎚爆頭性侵慘死 兇手5度判死「逆轉逃死」定讞
男子劉志明在2014年尾隨陳姓退休女教師進入其車內後,持鐵鎚重擊她頭部13下,再加以性侵並咬掉她的乳頭,離開時更反鎖車門,造成陳女失血過多死亡,一審到更三審5度判死,但更四審認為不符合情節最重大犯罪且劉有更生改善可能,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這是憲法法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後,首例逆轉逃死刑確定的案件。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嚴格秉諸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自白補強證據規定,及同法第161條第1項之檢察官舉證責任規定,亦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判決所揭示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意旨。更四審判決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本案所為,乃偶發性犯罪,並非與被害人有隙,事先謀劃、針對被害人下手之理由,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有關的一切情狀,及參酌醫院之量刑前評估調查報告,及2位鑑定人之意見,以就醫療角度而言,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等旨。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以更四審認定劉男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及刑罰裁量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泛指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劉男因與女友分手又被對方封鎖電話,2014年12月3日上午,他到高雄左營市場閒逛,當時59歲陳姓女老師買完菜正要上車回家,他竟想搶車代步去找女友,強行打開車門,持鐵鎚重擊陳女頭部。陳遭重擊後癱倒在副駕駛座,劉因無法發動車輛,竟再攻擊,並脫下被害人衣物性侵,甚至咬下右乳頭吐棄在車內,搜刮身上2000元後逃逸,陳女因失血過多死亡。劉涉強盜性侵部分,一審判刑10年,因未上訴確定。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將他判死遭撤銷。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認定,劉強盜殺人犯行係隨機、偶發性為之,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經送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不能完全排除他有更生改善可能性,不能科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終身,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全球被關最久死囚「蹲苦牢近48年」 案發58年後大逆轉判無罪
日本88歲老翁袴田巖在獄中被關了47年又7個月,是全球被關最久的死刑犯,袴田巖58年前被控是靜岡縣一起滅門血案的犯人,被判死刑,但證物上的血跡後來被發現與袴田DNA不一致,法院2014年3月將他釋放,並於去年開始再審此案。靜岡法院26日稱,警方當時提出的證物造假,還給袴田一個清白。根據多家日媒報導,靜岡地方法院26日宣布袴田無罪,法院指出,被當作證據的衣物中,一塊布料為搜查機構偽造,無法當作證據,由於袴田因長期坐牢罹患精神疾病,由高齡91歲的姊姊代替出席,開庭後,她聽到法官宣判弟弟無罪,朝法官深深一鞠躬,並在與律師握手時忍不住雙眼泛淚。綜合《NHK》等外媒報導,1966年8月18日,當時30歲的袴田被懷疑殺害4人而遭到逮捕,並於1968年9月被靜岡地方法院宣判死刑。不過整起案件疑點重重,甚至被質疑是一宗冤案,袴田巖因此在獄中被關了47年都未執行死刑。根據報導,曾是職業拳擊手的袴田巖在1961年退役,隨後在靜岡縣清水市一家味噌及大豆加工廠任職,未料在1966年6月30日,工廠老闆橋本藤雄連同其妻子、次女和長男,一家4口被發現在自家被殺害並遭縱火,靜岡縣警察到員工宿舍搜索後,聲稱在袴田的房間找到一件沾有微量血跡的睡衣,並於8月中旬依強盜殺人、縱火以及竊盜罪嫌,將袴田巖逮捕。當時袴田向警方坦承是這起縱火強盜犯的兇手。但他後來翻供,聲稱遭警方刑求逼供才承認犯行,在法庭上主張自己無罪,警方也遲遲未提出有力證據。這起案件在2023年10月開始最終再審,總共進行15次審理。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染血的5件衣物。辯方律師指出,袴田在事件發生後約2個月就被逮捕,染血的衣物因長期浸泡在味噌中,引發的化學反應將導致血跡消失,質疑搜查機構是在袴田被逮捕後偽造證據,袴田在案發58年後再審獲判無罪,根據日媒報導,這是日本戰後第5起死囚重審獲判無罪的案例。日本88歲老翁在獄中整整關了47年又7個月,是全球被關最久的死刑犯。(圖/翻攝自X)
死刑「有條件合憲」 最高檢列5點說明:審酌後提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刑罰規定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雖不違憲,但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違憲。對此,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擔任召集人的最高檢察署死刑因應小組,下午召開會議,並對釋憲結果列出5點回應,表示將對於相關案件進行審查,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最嚴重犯罪類型」,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表示,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相關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針對判決主文第二點,修正前刑法第348條「處唯一死刑」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對相關個案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而針對第四、五點,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經「言詞辯論」之程序,保障被告防禦權、辯護權,最高檢也將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此外,對於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後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針對被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也將依修法後內容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表示,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合憲!37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邢泰釗:預擬相應措施
憲法法庭今針對死刑釋憲案,作出判決,認為死刑合憲,但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因此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都可以透過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翻案。對此,最高檢表示,37名死囚具體情節各有不同,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再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最高檢表示,死刑議題受國人高度關注,最高檢非常重視,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年8月即指示成立10人因應小組,由他擔任召集人,主任檢察官吳慎志擔任副召集人,就各種可能的判決結果預擬相應措施。憲法法庭今判決後,最高檢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其中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檢察官林麗瑩等人,整理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業務有關共有5點,分別如下:1.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26條之1前段強制性交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將審酌研議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2.修正前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3.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最高檢將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4.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5.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說,由於37名死囚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情形,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 憲法法庭:有條件合憲
由「最老死刑犯」王信福為首的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生存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共同聲請「死刑釋憲」案,20日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宣判,刑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故意殺人罪已屬最嚴重,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並無違憲;但也針對其他條文提出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並無違反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之意旨。然而,大法官針對其他條文也提出違憲。大法官強調,法官應考量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程度,不應以死刑為唯一刑責;人民涉上述案件接受訊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為其陳述意見,且於第三審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也應經「言詞辯論」才能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的判決。此外,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對於判決主文第7至第9項,針對上述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也就是「行為時辨識行為能力減低」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或受刑能力明顯不足、有所欠缺者,不得科處死刑。大法官提到,若本案聲請人之確定終局判決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確認是否有上述情形,決定提起非常上訴與否。判決主文提到,本次判決若有違憲之條文,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然而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言詞辯論」等規定,則自宣判日起即應適用。
心齋橋名鐘錶行遭搶!「說中文」光頭男持刀搶千萬名錶 店員遇刺命危
日本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區知名觀光景點心齋橋的商店街發生砍人事件。一名說中文的光頭男子7日下午1時左右闖入一間高級鐘錶行,持刀刺傷30歲店員腹部後,搶走店內價值6280萬日圓(約新台幣1395萬元)的高級手錶後逃逸,不過該名男子已在關西國際機場試圖買票出境時,遭到當地警方逮捕。據《朝日新聞》報導,7日下午1時半大阪警方接獲報案,位於大阪市中央區心齋橋筋一丁目的高級鐘錶行「TOKIOKA」(トキオカ)發生強盜殺人未遂事件,一名光頭男子扮成顧客進入店內,佯裝顧客對店員表示要看手錶,店員拿出名錶後持刀猛刺店員腹部,並搶走價值約6280萬日圓的高級名錶後逃逸。事後,該名被刺傷的鐘錶店員工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目前尚無知覺、情況危急。據目擊者指出,這名犯下強盜殺人未遂的犯人身高約在170至175公分之間,身著白色短袖襯衫、黑色短褲,佩戴墨鏡、光頭、體型結實,並且會說中文。該名男子持刀逃逸後,當地警方立刻展開追捕,並以「強盜殺人未遂案件」進行調查。之後於7日下午4時半成功,在關西國際機場將該名正在買票試圖出境的男子逮捕。
女教師遭鐵鎚殺害…性侵還被咬掉乳頭 惡狼5度判死「1理由大逆轉」改無期
高雄一名劉姓男子因不滿被女友分手,酒後途經市場時竟臨時起意搶車擄人,隨後以鐵鎚敲死陳姓退休女教師,過程中他不僅性侵陳女洩慾,犯案後甚至搜刮死者財物,冷血行徑泯滅人性,全案歷經近10年審判。然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7日)更四審宣判,由於劉男強盜殺人犯行屬隨機偶發性,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該案發生於2014年12月間,當時劉男因分手情傷,騎車帶著鐵槌準備去找女友理論,沒想到行經高雄市左營區的哈囉市場附近時,看見陳姓女教師正要開車離去,便心生歹意搶劫車輛,他先是以鐵槌敲暈陳女後,隨即坐上駕駛座,但卻因車輛設有暗鎖無法發動,眼見被害人快要甦醒,他二度持鐵鎚重擊,導致陳女因頭部粉碎性骨折等14處重創傷口,血流不止慘死。不僅如此,檢警勘驗遺體時發現,陳女不僅曾遭劉男指侵,甚至乳頭還被咬掉棄置在車內地毯,被害人皮包中的2千元現金也被洗劫,犯案手法極為殘酷,令人感到髮指。全案纏訟近10年,一審、二審均依《強盜殺人罪》判處劉嫌死刑,案經最高法院3度發回更審,更一審至更三審全都維持死刑判決,劉男5度遭判死刑,怎料更四審今(7日)判決出爐,合議庭認為,劉嫌與被害人素不相識並非計畫性殺人,而是隨機犯案,不符合「情節最大之罪」,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外針對性侵部分,劉嫌則已判刑10年確定。
北市2惡煞誆還1.2萬元 闖債主家把他砍重傷
台北市廈門街3日發生住宅強盜殺人事件,兩名男子以清還債務為由,闖進一名33歲姓男子家中,拿刀把他砍成重傷,還搶了5萬元財物,目前2嫌已遭逮捕,全案依強盜、傷害與妨害自由等罪將2人移送偵辦。蔡姓嫌犯等2人3日清晨以債務糾紛到巫男家中,要還他1.2萬元,而當時屋內有多人,2人進屋後毆打巫男,拿刀把他砍成重傷,更搶他的手機和錢包,一共得手5萬元。轄管中正二分局接獲報案,警方除將巫男送醫,也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蔡男與曾男,發現嫌犯搭計程車往新北市逃,4日凌晨逮捕2人,發現身上有瓦斯槍與毒品,而2人避重就輕,全案依強盜、傷害與妨害自由等罪將2人移送偵辦。巫男送醫急救後,頭部有鈍器傷、左手骨折等,送加護病房治療。據了解,該案疑涉及毒品交易糾紛,巫男說,近日他借1.2萬給蔡男購買毒品,蔡男不還錢,多次催討都不理。怎料,心生不滿的蔡男約其他友人到他家談判發生肢體衝突,巫男在街頭慘遭爆打,身體多處骨折。中正第二分局呼籲,如果遇到糾紛要理性處理,不要衝動行事,本分局遇到違法情事也會依法究辦,維持治安。
秦昊因審問意外淪為階下囚 伊能靜自認「嗜血粉絲」發千字文放閃
愛奇藝新劇《三大隊》,由秦昊、李乃文、陳明昊、佟麗婭、馬吟吟、任敏等人演出。近年和犯罪推理作品特別有緣的秦昊,這次在劇中飾演一心想抓到強盜殺人犯的三大隊刑警隊長「程兵」,卻因一場審問意外,讓他淪為階下囚,出獄後憑藉著執念,再次踏上緝凶之路。長達13年的角色跨度,相當考驗他的演技,也讓他罕見的喊心累,連老婆伊能靜想帶女兒去探班,他都怕自己的狀態沒辦法好好陪母女倆。秦昊(左)飾演三大隊長程兵,李乃文(右)飾演二大隊隊長潘大海。(圖/iQIYI)秦昊在拍戲期間,表示另一半伊能靜最懂他的辛苦,她也在微博上發千字文放閃並力挺老公新戲,她先是不忘打趣的說探班過他無數的戲,拍《隱秘的角落》時,他對劇中老婆一臉陰沉,戲外看到她跟女兒來探班,眼神卻秒變溫柔,那瞬間讓她覺得比劇中還可怕,感覺自己隨時要被他推下山,更自爆她曾在晚上偷偷扯他的頭髮,想確認是不是假髮,逗笑網友。陳明昊飾演當年案件嫌疑人「王大勇」。(圖/iQIYI)伊能靜接著透露,秦昊之前為了《漫長的季節》龔彪一角而刻意增胖,在她以為他大概一輩子也瘦不回來時,他卻只花了五天就瘦了一圈,更剃了平頭說要去拍坐牢的戲。秦昊的體重忽胖忽瘦、頭髮忽多忽少,都是幾個月內的事,讓伊能靜認為嫁給了一個能演千奇百異角色的男演員。此外,伊能靜自稱是秦昊的嗜血粉絲,總是期待著他有更高難度、更長篇幅、更細膩的演出,也相信他能不斷翻越難題,用最清冷的表演去傳遞最抽絲剝繭的細節,她在社群平台發文時寫道:「這一年年頭有龔彪,年尾有程兵,我這個粉絲被餵的得飽飽的,非常幸福。」該劇改編作者深藍的文學作品《請轉告局長,三大隊任務完成》,而該劇剛開始沒有完整劇本,但向來不接沒看完劇本的戲的秦昊在看過導演邢鍵鈞寫的兩萬字程兵人物介紹,並經過幾次深聊後,他便被作品深深打動,答應演出。劇中的角色跨度前後達13年,秦昊表示他跟導演討論過,10年之間很難讓一個人突然變得蒼老,唯一能變的是心態,這也是他認為最難演繹的部分,他把程兵的心境轉變分為在監獄裡、剛出獄時以及和他決定要開始找王大勇時等階段。秦昊透過細膩的眼神,讓觀眾感受到角色的情緒變化也帶動劇情轉折,讓網友大讚《三大隊》是今年收尾的佳作。《三大隊》在iQIYI國際版APP及 iQ.com 播出,VIP會員每週四至週日19:00更新兩集,非會員每日19:00更新一集。
酒店女聯合家人殺富商 二審共犯全減刑
2021年10月彰化縣驚傳震驚全台的謀殺案,酒店女林姝妤聯手父母和弟弟,將包養她的51歲台北張姓富商哄騙南下彰化同遊,再設局下藥、勒斃,以童軍繩綑綁空心磚沉埔鹽鄉東螺溪棄屍,並盜領帳戶內470萬元存款,一審判處林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家人共犯分處16年到17年徒刑,二審14日宣判,林女維持原判,共犯則改判,各減6月刑期。這起駭人聽聞的謀財害命案,起源於2020年間,外表清純在台北酒店工作的30歲林姝妤,結識離婚的張姓男富商,張男以每月10萬元以上,還買了BMW新車包養她,但林女仍嫌不足,竟覬覦被害人存款,埋下殺意,夥同50歲父親林益全、49歲母親林劉秀珍和24歲弟弟林韋守共謀殺人。2021年10月14日,林弟和林母先向鹿港陳姓友人取得FM2安眠藥後,並挑選東螺溪為棄屍地點,準備好黑色塑膠袋、空心磚及童軍繩等物藏放附近,10月16日中午,林女誘騙張男到彰化遊玩,回到福興鄉住處,林母拿出磨成粉的安眠藥加入飲料內給張男服用。林女與林母下車把風,林父從後座拿童軍繩將張勒殺,林弟則在旁協助,並用黑色膠帶纏繞在張男臉部。張姓富商遭殺害後,林姓父子共同將屍體搬到車子的後車廂,林女則從張男錢包內拿約6000元現金、5張提款卡,死者背包及其餘物品則是丟在草叢內,開車到東螺溪棄屍,事後陸續提領的死者帳戶現金473萬元,全案經一審判決,林姝妤無期徒刑、林父判17年、林母及林弟各判處16年,提供安眠藥的陳男判6年6月。全案被告及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審酌,林女覬覦被害人身上現金及提款卡帳戶内金錢將其殺害,林父、林母及林弟知悉被害人未善待林女後,竟附和林女共同謀議殺害被害人,為避免殺人犯行曝光更遺棄屍體,甚且在殺人後2日,再到棄屍地點搬運石頭壓覆屍體,堪認其4人事前計畫縝密,且無驚恐之意。二審認林女1家4人與被害人之子達成和解,並給付部分賠償金,仍認林姝妤犯強盜殺人等罪,14日宣判,林女維持原判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15年6月及15年6月,除林益全、林劉秀珍及林韋守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已確定外,其餘各罪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新莊男討錢不成…猛砍22刀殺阿嬤嗆「我就是不爽」 確定逃死
新北市新莊男子李盈達前年10月向養育他的78歲鄰居阿嬤討錢不成,竟拿水果刀狂砍22刀致命,搶走11萬現金,先到按摩店消費,隨後逃往花蓮,最後被逮。一、二審依強盜殺人罪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16日)駁回上訴定讞。李盈達出生時,父親被通緝生死未卜、母親罹患精神疾病,外婆便將他託付給鄰居阿嬤扶養至16歲,但李盈達求學時期結交損友,不斷要錢、行竊,被鄰居家人趕出門,但阿嬤不忍心,介紹他到工廠當學徒,偷錢惡習卻改不了。案發於2021年10月21日間,得知阿嬤兒子領了36萬現金在家,竟心生歹念,討錢遭拒拿出預藏的水果刀,朝阿嬤猛刺22刀,並偷取11萬2000元隨後逃逸。李盈達丟棄凶刀,換好衣物後,搭車前往按摩店消費,之後聯繫網友逃往花蓮,躲在出租套房,在外出買宵夜時被逮,沒想到向警方供稱「我就是不爽,都給她機會了,就是不給我錢」。法官一審念在李盈達犯案時僅19歲,還算思慮不周的年紀,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認為李盈達在原生、寄生家庭間成長,性格不定,即使細心付出也無用,但沒有剝奪他生命的必要,維持判處無期徒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李盈達確定逃過死刑。
為錢殺人…廣東男改名逃亡26年 被逮吐疑問:是不是抓錯?
正義雖然遲到,但不會缺席!中國廣東26年前發生一起命案,一名男子為了錢強盜殺人,隨後隱姓埋名開始逃亡,直到上個月總算逮到嫌犯,沉寂多年的案件宣告落幕。據《瀟湘晨報》報導,事情發生在1997年7月,錢男在廣東中山打工,卻心生歹念,以打牌為由夥同牌友蔡男,將受害人何男騙到一處工業區出租房,想搶奪對方身上財物,期間3人發生激烈打鬥,結果錢男竟壓著何男的頭,蔡男則用磚頭敲擊,2人將其拖到廁所毆打,直到對方沒有生命跡象,拿走錢財後便逃跑。錢男跑回常德老家,先是在山裡躲了好幾個月,並丟掉原本的姓名,換了新身分開始生活,多年來到處打工,但什麼都做不久,他也不敢和家人聯繫,無法回家過年,即使化名仍不能過普通人的生活,活得「生不如死」,轉眼就過了26年,但警方的追捕從未停止。錢男被逮時一臉茫然,以為警察抓錯人。(圖/翻攝自瀟湘晨報)員警今年10月24日發現了錢男的蹤跡,循線後趕往目的地進行追捕,沒想到錢男被捕後一臉茫然:「你們是不是抓錯人了?有什麼事情啊?」反應平淡不太反抗,在警方的盤問下,處處顯露破綻和怪異,直到聽到「中山」這個地名,才想起了一切,「我曉得了…我曉得了…我會說清楚的」。事實上,錢男還有一個交往20年的女友,對方一無所知,只是疑惑:「你到底犯了什麼事啊?這麼嚴重嗎?」在戴上手銬的那一刻,他終於鬆了一口氣,坦言這些年聽到警笛聲或看到警察巡邏,都會不由自主發抖,如今逮捕歸案,已被依法移送當地警局。
啦啦隊前國手行竊失風殺房東 最高法院判劉殷瑋無期徒刑
前啦啦隊國手劉殷瑋債務纏身,前年潛入新北市新莊區房東住處行竊,發出聲響吵醒馮姓女房東,情急之下竟對馮婦勒頸並拿枕頭悶臉殺害,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一、二審判決刑度,仍判處劉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至於民事責任部分,新北地院今年10月間判決劉男應賠償1027萬餘元,還可上訴。現年36歲劉男2021年11月間與65歲馮婦簽約租屋,住進新莊區某公寓5樓,馮婦則住在同棟6樓的頂樓加蓋,劉男因經濟拮据心生歹念,同月26日凌晨4時許,劉男爬樓梯從6樓窗戶潛入,竊取現金2000元、手錶1支,及耳環等財物,因發出聲響吵醒馮婦,劉男失風後竟從背後勒住馮婦頸部,發現馮婦還在掙扎,用枕頭悶住其臉部直到斷氣。劉男犯案被捕後,有隊友表示,劉是某科大啦啦隊員,身材健美人又長得高,是啦啦隊中下盤的位子,在啦啦隊中是很有實力的選手,然而私下生活相當怪異,且常常會不明原因發脾氣,講話與理解起來都相當怪異,大約4年前常常伸手借錢,啦啦隊幾乎都被借過一輪,如今鑄下大錯殺了人,隊友們雖然震驚,但也認為有跡可循。最高法院指出,劉殷瑋案發時為脫免逮捕,故意殺害被害人,屬於強盜殺人的結合犯,由於《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並非唯一死刑,因此合議庭依本案情節判處無期徒刑。至於被告上訴指劉男應分別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不構成強盜殺人結合犯,還說《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有違憲疑慮,並指二審未囑託學者鑑定,有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的違法情形,最高法院則認為二審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