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烏干達學生來台打黑工!中州科大副校長判5年6月 這官員判更重
中州科技大學招攬非洲烏干達學生就讀,卻讓學生淪為超時工作的奴工,相關主管遭檢警和移民署認定觸犯《人口販運防治法》、《就業服務法》、《刑法》詐欺等罪。彰化地院審理後,依共同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將時任柴姓副校長判刑5年6月、推廣中心藍姓主任5年、林姓行政主管2年10月、陳姓人力仲介2年、苗栗縣政府勞青處涂姓副處長7年。判決書指出,柴男、藍女以中州大學招收外籍學生名義前往烏干達招生,並由在烏干達開設飯店之林男加以協助,辦理招生說明會,向參加者佯稱中州大學可以提供獎學金,實習薪資所得足以支付學費及生活費用、償還來台旅費,甚至可以存錢等語,隱瞞烏干達學生一旦來台後,仍須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中州大學無法保證每位留學生可以順利獲得工作機會、留學生將可能從事勞力密集的工作、一旦工作不順利,必須仰賴家中經濟援助、如果繳不出學費,將依法退學等重要資訊,進而編織來台留學的美夢,讓留學生誤信為真。柴男等人要求留學生在留學簽證面試時,隱瞞來台將打工,且陳述不實的財力資訊,總計16位留學生順利取得入境我國的簽證。留學生抵台後,柴男、藍女除介紹工作予留學生外,亦透過陳男仲介工作。因烏干達留學生來台目的是為求學,並非工作,且尚積欠龐大來台旅費,又必須在台灣生活,只能被迫超時或在夜間工作,毫無任何自行選擇機會之脆弱處境,柴男等人無視此一脆弱處境,讓烏干達留學生長期從事勞動與實質取得之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進而達到勞動剝削。另一方面,涂男對於苗栗縣境內雇主是否違法聘僱烏干達留學生從事工作之行政裁罰,為圖利陳男及聘僱烏干達學生之公司,竟透過承辦之勞青處勞工服務科臨時工程助理員廖男主管對其施壓,並直接更換另一位承辦人員,使廖男配合,對陳男及其它公司雇主做出並無違法而不予裁罰之結論,使其等獲得免罰之利益。法院依廖男之自白及證人證詞、扣案之招生說明文件、被告間通訊之信息截圖、學生課程表、薪資證明、學費催繳通知、苗栗縣內部公文簽核、函文、學生工作時間表等證據,認定柴男、藍女、林男共同涉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詐術勞動剝削罪;陳男涉犯同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涂男、廖男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彰化地院審酌,柴男、藍女、林男及陳男等人濫用自身社經地位而為本案犯行,自應併科罰金刑方能充分反應行為不法內涵;而涂男濫用公權力,換取廠商免罰利益之官商勾結,亦有科處罰金刑,以適度反應行為不法內涵之必要。因此分別量處被告等人有期徒刑7年至2年不等、併科罰金新臺幣240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刑度,涂男並褫奪公權5年;另追徵藍女及陳男之犯罪所得。廖男部份,法院考量他於偵查中自白,復無犯罪所得,且依其供述因而查獲同案被告涂男,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再考量其多次遭施壓,向科長反應多次均無法獲得任何協助,迫於壓力而為本案犯行,並無刑罰必要性,檢察官亦請求為免刑之諭知,爰宣告免刑。
不定時炸彈1/強力膠怪男下體頂女持刀閒晃 「無自傷傷人」衛生局沒法度
中捷濺血案引發大眾對於精神病患的關注,這樣的不定時炸彈卻不只一顆,彰化縣61歲、中度肢障的黃姓男子有放火燒屋和砍母親前科,家人紛紛搬離,黃男少了約束越發肆無忌憚,時常當街吸強力膠,意識不清拿著鐮刀在幼兒園附近閒晃、在超商用下體頂女顧客猥褻,對門女鄰居更曾被其推下田中,連女學生的早餐錢也搶,附近住戶多次通報衛生局都無法讓他強制就醫。「我們這邊其實是很單純的,如果沒有他,晚上大家睡覺都不用關門。」住在黃男家正對面的家具店老闆黃雍筆說,和美鎮民風淳厚質樸,鄰居間多半相處融洽,可謂「路不拾遺、夜不閉戶」,卻被有如不定時炸彈的黃男打破了這份寧靜。本刊調查,黃男家境優渥,其兄嫂為國中老師,姊姊和弟弟也都在公家機關服務,而他自幼在和美鎮生活,長大後不務正業,父母手足多次勸導,他卻越走越偏。「以前曾經砍過他媽媽,那時候砍了十幾刀,之後就沒人敢跟他住了。」黃雍筆回憶,黃男在30多年前曾揮刀砍母,緊急送醫後才勉強保命,黃母出院後連夜搬家,黃男還曾放火燒房子,而他也因砍母燒屋而被判刑,之後又重回和美鎮。黃姓男子時常闖入家對面的家具行,讓老闆娘恐懼不已,多次喝退他卻反遭懷恨在心。(圖/記者黃威彬攝)黃男的親人手足都對他避之唯恐不及,留下一間在其名下的平房後搬離,黃男少了親人的約束便越發肆無忌憚,成日拿著裝有強力膠的塑膠袋四處吸食,行為更是脫序。「他會拿著鐮刀或剪刀在路邊晃來晃去,有一次還脫光光拿鐮刀指揮交通。」連幼兒園外都多次見其身影,周邊警員早已對他「抓到變熟人」,但他入監幾月後便被釋放,也讓鄰里間陷入反覆無盡的夢魘中。據了解,黃男沒有穩定工作,曾短暫在鄰居介紹下去洗車,但做了幾天仍擋不住強力膠誘惑繼續吸食,其兄弟則定期來送米麵食物供其果腹,但卻掛在門上就走,並不會與黃男接觸。無業的黃男時常向民眾借菸或到派出所借錢吃飯,警方起初心有不忍,會給予50、100元不等金額讓他自行買餐點,後來發現他都將錢拿去買強力膠後便改為給予便當,以確保他不會飢餓度日。黃雍筆提到,每次黃男入監服刑,周邊住戶就彷彿「放假」,附近的孩子可以自由玩耍嬉戲,出入再也不用提心吊膽,但每當他回來,當地就宛如被低氣壓壟罩,妻子也不敢讓14歲的女兒獨自從家具行走回50公尺外的家,而妻子也是黃男的受害者之一。 黃男為了報復家具行老闆娘,竟將她推下1公尺高的田中,導致老闆娘身上多處挫傷。(圖/讀者提供)「可能是因為我會兇他,有一次在路上遇到,他架我拐子,我就跌進田裡。」黃雍筆妻子說,黃男曾多次趁老闆不在闖入店內,而平時店裡只有她和另名女員工,為了保護同事,她多次大聲喝斥黃男離開,黃男因此懷恨在心,於2022年7月時報復反擊。根據彰化地院的刑事判決,黃男在當年7月5日在超商故意以下體頂女顧客臀部,7月7日見黃妻獨自走在路上,刻意攻擊導致黃妻跌入田裡,導致被害人左膝、左腳踝和背部挫傷;隔日黃男又到家具行門口脫下褲子,在老闆娘面前把玩生殖器,而3罪併罰最終也只讓黃男被判10月有期徒刑。縣議員賴清美說,黃男曾有多次竊盜、傷害、性騷擾和違反社維法前科,但多次通報衛生局,衛生局則稱「要自傷、傷人」才能強制就醫,且強制就醫也有期限,附近民眾整日活在擔憂和恐懼中,「真的要出人命才會處理嗎」,希望相關單位能有強勢作為,別等真有悲劇發生再來後悔。本刊調查,強制就醫期限通常是60天,期滿後由專科醫生評估是否有延長必要,延長也以60天為限,而病人如病情改善,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因此強制就醫只能暫時隔離,無法讓他不回社區。彰化警方表示,黃姓男子為衛生局列管個案,因吸食強力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逮捕後移送往往是罰款處罰,得靠醫療資源和藥物介入讓其精神狀態得到改善,當地的嘉犁派出所會加強巡邏、時時關注,盡力守護民眾安全。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在議會質詢坦承,如黃男有自傷傷人之虞,可將他強制就醫,但強制就醫有時間限制,後續得靠社區輔導和關心,進一步研議相關方案,而記者於6日和7日致電彰化衛生局,詢問黃男的脫序行為的應對方式,彰化縣衛生局表示,依據精神衛生法,任何人不得以公開之言論歧視病人、或不當影射他人罹患精神疾病,故不便針對此案例做出說明。
女遭騙700萬還負債「壓力大罹癌」 年邁父母打零工過活!詐欺男判7年
高姓男子向魏、謝、侯等3位女子,謊稱自己從事醫療器材買賣,因病人開刀急需資金,如果提供資金周轉、投資,就可以分得高額利潤,使得3人皆被詐300萬元以上不等金額,其中魏女被騙700多萬元,畢生積蓄歸零還負債,更因還債壓力過大而罹癌,3人皆要求法院對高男從重量刑,彰化地院審結依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判決書指出,高男在2021年時並未任職於醫療器材公司,也沒有實際經營醫療器材買賣,卻在同年3、4月至12月間,向陳、謝、傅、林4人借用銀行帳戶金融卡、存簿、印章供其使用,自己申辦的銀行帳戶,也做為詐騙帳戶。高男在同年3月間起,佯稱自己從事各項醫療器材之買賣,且病人開刀急需資金,若提供資金周轉、投資,將可分得高額利潤,並以投資醫療器材等理由,向魏女取得現金共366萬多元、轉帳匯款386萬多元、無卡存款32萬多元,分242次共詐得785萬多元;謝女分46次,共詐得333萬多元;侯女分70次共詐得373萬多元,其間,高男為取信謝、侯2人,分還款各97萬多元、200萬多元;高男為拖延還款給謝、侯2人,更偷刻銀行戳章,偽造銀行匯款單,並以通訊軟體LINE各傳送偽造匯款單的照片給2人。法院審酌高男正值青年,並具有正常智識程度及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反利用魏、謝、侯3人的信任,一再欺騙,3人遭詐欺款項均達數百萬元,金額龐大,犯罪情節甚重。且高男在警詢、偵訊中均否認犯行,直至法院準備程序時才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3人洽談和解,卻又稱出監前並無能力賠償,使3人所受損害未受彌補。另考量高男之前就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竟再以類似手法詐欺3人,足見高男歷經前案偵審程序後,仍未記取教訓,再審酌3人都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以避免再有人受騙,其中魏女表示,畢生積蓄全部遭高男騙走,還有其他負債,因為要償還負債壓力過大,今年罹患癌症,年邁父母因此需要打零工過活,造成家庭支離破碎;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台版藍可兒!母女樓梯間消失16年 家人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獲准
彰化縣1位劉姓婦人在16年前,與張姓丈夫口角後,帶著4歲小女兒離家,進入員林市1棟大樓後離奇失蹤,至今音訊全無,案件因而有「台版藍可兒」之稱,近日傳出婦人丈夫已在去年厎身亡,家人也在去年厎向彰化地院提出聲請宣告劉姓母女死亡,獲法院裁定准予。這起母女失蹤案發生在2008年1月20日,當年37歲、家住社頭鄉的劉姓婦人,疑因不堪張男長期家暴,在與丈夫爭吵後,帶著當時4歲的小女兒,從住家騎機車離家出走,警方在接獲張男報案協尋後,經多日追查,在同年1月28日發現劉女機車停放在員林市育英路財經大樓前。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劉女帶著女兒搭電梯上11樓,在電梯內脫掉自己與女兒的外套,離開電梯後,往樓梯間走去,卻至此人間蒸發,找不到母女搭電梯下樓或從大樓離開的畫面。警方當時動員大批人力針對案發大樓進行逐層逐戶搜索、調查,連大樓頂樓蓄水塔、配電室機房、夾層等都不放過,卻都找不到人,詢問劉姓婦人親友也未果。因案件一直懸而未決,警方多次重啟調查,最近一次在2020年,但仍一無所獲。劉女的丈夫被視為此失蹤案重要關係人,近日傳出已在去年厎,因清洗自家水塔時,疑不慎從頂樓跌落導致頭部重創,傷重不治身亡。劉女的長女、長子在去年分別為母親及小妹聲請宣告死亡,彰化地方法院裁定,因2人失蹤迄今已逾15年,仍未尋獲,符合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關係人可聲請為死亡之規定,而在去年厎裁定准許。
台商赴陸爽包二奶 正宮遭斷金援淪街友「露宿火車站」怒求償百萬
彰化1名楊姓男子婚後長期在大陸工作,不料他竟在當地包二奶、生小孩,對元配不聞不問,也沒寄生活費回家。由於黃姓人妻無謀生能力,平時無依無靠,最後只能淪為街友,露宿台中火車站,氣得對楊男提出告訴,要求賠償100萬元。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楊男侵權行為屬實,應賠償45萬元;可上訴。根據判決書,黃婦主張,被告婚後長年在大陸地區工作,竟於103年至105年間陸續在當地認領3名子女,顯見被告多次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期間甚長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莫大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損害100萬元。楊男辯稱,當時他到大陸投資,有存美金在花旗銀行,每個月有7萬元至8萬元之利息可供家庭開支,自己也有把密碼告訴原告,不料對方竟以電話理財,將美金轉換為臺幣後,將款項逐筆自提款機領出,陸續盜領共1200萬元。彰化地院查出,被告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破壞原告維持婚姻及家庭幸福美滿之權利,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至於盜領部分,綜合月結單上載明收件人為被告,且內容雖有記載利息自動轉帳及跨行提領之金額及餘額紀錄,惟無法看出何人提領等情,難以據此逕認上開轉帳、提領之人為原告。法官審酌,被告知其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86年至92年間,長年與原告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並生育子女,對兩造家庭產生深遠影響,足認原告因此受相當程度精神上痛苦;復考量原告自陳為高職畢業,無業無收入,目前露宿臺中火車站,經濟狀況貧寒等情節,判處楊男應賠償黃女4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人夫癱瘓5年…妻子神隱「懷孕生女」還要公公幫還債 綠帽尪崩潰訴離
彰化男子阿強(化名)與妻子結婚多年,後因腦動脈瘤破裂,合併蜘蛛膜下腔出血,癱瘓長期臥床。沒想到,妻子不僅對丈夫不聞不問,還跟他人發生關係懷孕產女,最後竟找上公公幫忙還債,並稱她會被抓去賣淫博取同情,陸續獲得10多萬元,氣得阿強向法院訴請離婚。彰化地院審理後,判准2人離婚;可上訴。根據判決書,阿強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0年5月31日結婚,婚後感情尚稱融洽,不料被告於97年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不知去向,期間雖有返家數次,但均只待幾小時即離開;後來原告於100年7月20日因腦動脈瘤破裂合併蜘蛛膜下腔出血,意識不清,四肢僵硬須長期臥床,完全喪失行動能力,被告亦不返家照顧。阿強指控,被告在他癱瘓後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生有一女;嗣被告或以電話或短暫回家告知原告父親之方式,以最近均以其在外有欠債,若不拿錢給她還債,則會被抓去賣淫,以博取原告父親同情,陸續獲得10多萬元。原告忍無可忍,認為婚姻無法維持之事由應可歸責被告,請求法院判准2人離婚。彰化地院審酌,被告長期離家,亦未返家照顧無行為能力之原告,彼等間互信、互愛、互諒之基礎已失,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判准2人離婚。全案可上訴。
才結婚3年!愛妻生完2孩就離家出走 彰化男苦等19年心死
彰化一名男子與柬埔寨女子於2002年4月時,在台灣登記結婚,兩人也育有一對子女。然而2005年女子返回柬埔寨後,竟再也沒有回來台灣,夫妻倆開始長達19年多分居,最終男子不堪忍受,決定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根據判決書指出,男子與柬埔寨女子於2002年4月在台灣登記結婚,兩人婚後育有一對子女,如今也已成年。而女子在2005年返回柬埔寨後,便不再願意回到台灣與男子共同生活。為了挽回這段婚姻,男子也曾經前去柬埔寨求情,但女子仍舊無情拒絕。由此雙方開始長達19年多的分居生活,最終男子決定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開庭時,男子主張女子自2005年至今長期離家不歸,顯示她已不願與其共同經營夫妻生活,並且違反了同居義務。雙方的婚姻實已生破綻,且沒有再回復的希望,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希望法院可以判決准予兩造離婚。而女子雖然有被通知,但並未在言詞辯論期間出庭或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彰化地院法官考慮到女子無正當理由不能同居,且其行為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中的「惡意遺棄」情形。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因此法院依照法律准許男子的離婚訴請。本案仍可上訴。
加班踩到除蠟劑害重摔骨折 檢察官聲請國賠:若獲賠償將全數捐出
彰化地檢署吳姓主任檢察官在前年到地檢署加班時,因走廊地板佈有除蠟劑,卻沒擺放標示,她踩到除蠟劑瞬間滑倒重摔在地,造成右側手臂骨折,經送醫手術還有後遺症,吳向彰檢、廠商聲請國賠,調解不成,如今改向彰化地院聲請國賠中,吳姓主任檢察官表示,針對不起訴處分,已提出再議,若獲得國賠,將全數捐出。這起案件,經彰化地檢署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書中指出,吳姓主任檢察官在前年2月到彰化地檢署加班時,因踩到除蠟劑瞬間滑倒重摔在地,致使右側近端肱骨骨折、術後殘存右肩僵硬等傷害。經送醫施行開放性復位及鋼板固定手術並住院5日。術後依醫囑應禁止勞動3個月,2個月後應每周至少復健3次。吳認為,彰檢110年底至111年初除蠟又打蠟,到111年農過年前止,已至少2名彰檢人員因地滑跌倒,而施姓檢察官有向襄閱主任檢察官、總務科長反映此事,要求勿再持續,但當時的俞姓檢察長,應注意環境安全而補足修正,卻疏忽未注意。吳認為檢察長還在公開會議對她暗示其他主任因分擔她的工作而加重負擔、陸續出現身體不適,詢問她何時可以回來上班,使她倍感壓力,同年5月回復上班後,也因持續增加的壓力無法排解,導致憂鬱求診服藥,身心健康受到傷害。俞姓檢察長否認在吳滑倒前即已知悉有2名地檢人員因除蠟工程滑倒,她稱,若知道就會停止工程或加強工程施作安全性,施姓證人亦未曾向其提及除蠟工程之事,吳受傷後,這個工程就停止沒有再施作。而在主任檢察官會議,會請吳回來,是聊聊天並詢問她復原狀況,以便瞭解後續工作調配如何安排,並沒有要求他要回來上班之意。林姓總務科長證稱,有以電腦公告打掃及除蠟作業時間與範圍,也有用紙本公告。主任辦公室之工友於當日上午8時33分許有傳送內容為:「主任今天要走廊要除蠟」的訊息給吳,並提出LINE簡訊翻拍畫面佐證。總務科長表示,吳滑倒後,未再針對其他範圍辦理除蠟作業。沒有人或吳跟他反應滑倒,若有,一定會請廠商加強防護。彰化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檢察長在吳滑倒之前,並不知道署內2名同仁曾因除蠟工程滑倒,且署內各項事務均由各主管就其業務負進行管理,檢察長難以知悉而對此加以防範,從而難認俞有何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且事發當日,檢查長即指示人事室協助處理差假事宜,並核予公傷假,公傷假期間,業務均由同仁代理,且在主任檢察官會議,當場裁示調整主任檢察官事務分配,過程中並無出言要求吳銷假上班等情。吳在前年5月16日返署上班,但俞在同月20日赴任他署,對吳的差假及職務分配,已無權責,至於後續吳的傷勢復原狀況不如預期乃至精神狀況惡化等,客觀上均非俞所得預見及預防,實難認定有何疏失,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有何犯行,應認俞罪嫌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吳姓主任檢察官表示,因為滑倒的意外,兩年多來身心健康受到很大的影響。她說,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是希望不要再有人經歷這樣的事。針對不起訴處分,我已提出再議。國家賠償部分,在期限屆滿前,我也提出了請求,但如同我在國賠審議程序中所述,若獲得賠償,將全數捐出。據悉,案發時的俞姓彰化地檢署檢察長,是司法官第35期,已調桃園地檢署,吳則是司法官第39期,為彰檢資深主任檢察官。
和美前鎮長涉祭祀公業貪汙收押 「編號0063」入獄好睡好吃
彰化縣國民黨籍前和美鎮長阮厚爵因涉入祭祀公業土地分割案,前(15)日上午遭檢方搜索帶回偵訊,昨(16)日經彰化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獲准,深夜11時許被移送看守所報到,阮厚爵編號「0063」,進入3人房舍後倒頭呼呼大睡,今天起床後,將早餐饅頭、紅茶全吃光。檢警調查,阮厚爵時任和美鎮長期間,涉入土地分割案,這次檢方遭大動作搜索收押,也引發地方關注,但阮厚爵大都低調不願回應。他在看守所內與另外3名舍友同住,第一夜倒頭就睡,睡得安穩,早餐也全部吃完。經查,54歲的阮厚爵為前縣長阮剛猛姪子,曾任2屆鎮長、2屆縣議員。阮厚爵的妻子林小琪為現任縣議員,去年阮厚爵競選立委對戰民進黨派出的陳秀寶,失利後漸漸淡出政壇。
納骨塔工程爆弊案!廠商再吐1400萬不當得利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2016年爆發納骨塔工程弊案,鬧得滿城風雲,前鄉長曾煥彰及代表會前主席林其瑞涉嫌向承攬廠商收受1400萬元回扣,兩人都遭判處重刑,1400萬元賄款也遭沒收,且近日彰化地院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判處承攬廠商還須再返還1400萬元不當得利給伸港鄉公所。2016年間,伸港鄉公所2016年辦理第1公墓第3納骨塔櫃工程招標案時,時任鄉長曾煥彰、代表會主席林其瑞涉嫌向廠商索取30%回扣後,由邱姓業者以4733萬元得標該工程,曾煥彰分得828多萬元回扣,林其瑞則拿到570萬元。2016年3月19日,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兵分多路追查,並陸續羈押曾煥彰、林其瑞等涉案人,該案於同年5月17日偵結。全案被告中,曾煥彰被依貪汙罪判刑8年定讞,犯罪所得828萬8千元被沒收,林其瑞被判刑5年定讞,犯罪所得570萬元也沒收。伸港鄉公所事後向涉案廠商邱姓業者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並指出,當初工程是以廠商交付1400萬元賄款為條件以促成簽訂該契約,所以1400萬元的不正利益應自契約價款扣除。邱姓業者庭訊表示,該標案的毛利不到工程款30%,但在前鄉長的強烈要求下,他不得不配合勉強給付工程款30%回扣,實際上已無利潤,且該案的賄款1400萬元也已被沒收,公所可向法院聲請發還。他強調此案是被迫給回扣,是前鄉長不法行為所致,前鄉長的過失比例是80%,而他也已繳回236萬元的押標金。然法官審理指出,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如有此情事,機關得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此溢價或不正利益,以回復公平交易秩序下應有狀態,因此將該不正利益1400萬元自契約價款扣除,應屬有據,判處業者應返還伸港鄉公所1400萬元。
業務賣保險搭上大嫂 她揪小叔滾床單「為1事」鬧翻…弟媳崩潰提告
彰化縣1名人夫過去從事保險業務工作,在兜售保險的過程中,竟勾搭上親大嫂,雙方發展出婚外情,時間長達5年,直到他說服女方投資柬埔寨房地產,最後錢被騙光導致雙方鬧翻,不倫戀才曝光,氣得弟媳對大嫂提告。彰化地院審理後,判大嫂須賠25萬元給男方妻子;大嫂也對小叔提投資損害賠償,人夫則應賠償大嫂36萬餘元。根據判決書指出,弟媳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兄嫂,明知小叔為其配偶,仍自民國105年11月起至110年2月間止與之交往,期間與男方在車上擁抱、親吻,及在高雄市某處出遊,並發生性行為多次。嗣原告於111年5月間相關訊息截圖,始知2人有不正當交往,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求償慰撫金100萬元。大嫂辯稱,自己因向小叔購買保單認識,又經對方招攬投資柬埔寨不動產開發事業,每月可獲利而匯款5萬元美元(約為150萬元),之後男方稱遇到詐騙集團而血本無歸,雙方因而翻臉,且相關對話截圖並非為真,是因原告前來被告營業處所興師問罪並騷擾,她為了息事寧人,不希望家庭糾紛延燒才主動示好,非為婚外情道歉。彰化地院查出,被告曾和小叔互傳「親愛的情人節快樂,明天可以去找妳嗎」、「我失去5萬美金不足惜,卻換你的冷淡對待」、「你幫我抱得牢牢的,我好喜歡好滿足」等訊息,勘認2人有婚姻外不當交往行為,已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判大嫂須賠25萬元給男方妻子。而投資失利一事,人夫在法庭聲稱,投資的錢都被詐騙集團騙光了,但法官表示,人夫確實收到大嫂匯來投資的款項,但從中發現其中有36萬3375元未辦理匯出投資,因此人夫必須將上述款項還給對方。
詐團軍師2/律師違法多僅停職 鄭鴻威案將成重要指標
「若警察持續刁難一律保持沈默,並等律師到場協助(律師:鄭鴻威,電話0000000000)……。」彰化地檢署2023年6月偵辦一起詐騙集團車手案,赫然發現台南律師鄭鴻威涉嫌當詐團的「救援投手」,同案還有兩名律師也遭彰化院檢點名。無獨有偶,台北地檢署2024年1月偵辦一起車手案件時,破獲詐團御用的律師軍團,查出律師鄭鴻威是首腦,負責發包相關案件給其他律師,至少8名律師涉案,也讓特定律師和詐騙集團的曖昧關係浮上檯面。有司法官表示,律師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最重可能被除名,但實務上大多是停職懲戒了事。根據法務部最新統計顯示,目前全台灣有近2萬位律師,2022年只有19位律師被暫時停止職務或併研習,被除名者只有1人,律師公會和律師懲戒委員會是否該重視類似案件,已成大眾關心焦點。許多司法官認為,律師違法通常最重懲戒為停止職務,處分太輕。(圖/圖為台北院檢、報系資料照)首度詳細揭發特定律師和詐團關係的司法案件,首推彰化地院2023年9月審結的車手案,因內容詳實,判決書在法界瘋傳。判決先提到律師鄭鴻威是(詐團)人員親人的朋友,還進一步指出,車手周男與詹男遭羈押後,家屬曾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但法扶卻發現兩人都已委任辯護人,推測「律師可能是集團裡的人幫忙請的」,特別提醒檢方留意。另外,詹男在偵查中聘請的辯護人官厚賢律師,依委任狀記載由詹母委任,但詹男卻向法官表示:律師只跟我說是我哥哥或我媽媽請的,還說是鄭鴻威律師轉介的,但審理期間,詹男又告訴法官,官厚賢律師說是家人幫他請的律師,但實際上並不是;至於周男的辯護人,周男向法官表示,王東元律師說是朋友小陳幫他請的,小陳是周男打籃球時的球友,法官追問下,周男才支支吾吾答稱:王東元律師突然蹦出來,我也有嚇到!至於上述彰化車手案,多次提到重要關係人鄭鴻威律師,更是神通廣大,北檢2024年1月偵辦的車手案件中,也有他的身影,還因涉嫌重大遭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獲准,甚至連法務部和檢方前高層,都因為他的案子而登上媒體。北檢2024年2月1日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查出,鄭鴻威與律師楊雅涵、李明潔等人與集團成員共謀,利用律師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以台南為主要根據地的鄭鴻威,為了拓展版圖,分別在台北、桃園、台中等地各找配合律師,將涉及詐團的案件發包出去,其中台北找了律師黃耕鴻、台中則找了律師賴季倉,在「發包中心」的內部分工方面,帳房及實際派案事務,由和鄭同樣是政大畢業的學弟林佳毅負責,洗錢則由政大會計系畢業的好友李昊承出面,以虛擬貨幣洗錢。鄭鴻威與詐團關係複雜、牽連甚廣,在北檢抽絲剝繭下,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律師。不少法界人士判斷,全案可望在520前偵結起訴。目前除了鄭鴻威延押外,黃耕鴻也遭收押,至於一度收押的律師楊雅涵、李明潔,各以60萬交保,賴季倉、朱一品、林聰豪、張作詮等律師,則各以80萬到3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此外,還有兩位律師也涉嫌和詐團勾結,其中律師陳士綱擔任台版柬埔寨案辯護律師時,涉嫌將檢方偵訊內容等偵查進度告訴幕後首腦「藍道」杜承哲。檢方還認定,陳士綱收下24萬多顆泰達幣,折合台幣778萬多元作為報酬,同時成立公司洗錢,認為他違反法令及職業倫理,依洩密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另一個知名律師王晨桓,曾任「ACE王牌交易所」總裁,涉嫌勾結詐團首腦林耿宏等人以虛擬貨幣詐騙近10億元,並協助林洗錢,檢警還在王的住處、辦公室搜獲4900多萬元現金,目前仍在羈押中。名律師王晨桓涉嫌勾結詐團行騙近10億元,住處、辦公室搜出4900多萬元現金。(圖/報系資料照)
不爽姪兒車擋路叔叔「持安全帽」砸車 遭判「有期徒刑2月」不得上訴
彰化縣楊姓男子在3月24日下午5點,不滿姪子將小客車停放在三合院門口,妨礙他騎行機車出入,為宣洩情緒,拿安全帽敲砸小客車車燈,彰化地院審理依毀損罪判楊男有期徒刑2月,楊男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否認犯行並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楊男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不得上訴。檢方表示,楊男因姪子小客車阻擋到他騎車出入,為了洩憤而毀損他人物品,楊男右手持拿安全帽敲擊姪子小客右後方的車燈,導致燈罩有多處裂痕且破損嚴重不堪使用。楊男狡辯,「未拿安全帽敲擊小客車車燈,是自己牽機車經過時機車滑倒,不小心撞到才造成車燈損壞,不是故意的」。一審法官說明,楊男所述不合邏輯難以採信,有毀損行為也是事實,酌情裁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楊男不服再上訴,要求對姪子進行測謊,並比對安全帽與後照鏡痕跡是否吻合。二審法官表示,測謊一般僅用在性侵害犯假釋與監控、犯罪偵查和特定機關人員安全查核為主,僅能作為補強的間接證據,此案事證確鑿無實施的必要,且車燈受損部分已經修復不能調查,法官說明,楊男犯後均否認犯行,且未與姪子達成和解,應維持原本判決並駁回楊男的上訴,最終全案不得上訴。
國中妹搭校車遭性侵!男同學「伸狼爪20分」到校才停 爸要賠50萬
彰化1名國三男學生於111年9月1日上午搭乘校車期間,趁著女同學A女與其相鄰而坐之際伸狼爪性侵,前後長達20分鐘,直至校車抵達校門口才停手。事後,被害人父親對男學生及其家長提出民事告訴,要求對方賠償100萬元。彰化地院審理後,判處父子倆應賠償女學生30萬元、A女父親20萬元。判決書指出,原告A女與被告為同校同年級學生,詎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日7時10分至7時30許,在2人共同搭乘校車期間,趁A女與其相鄰而坐之際,違反其意願用左手從A女的運動褲頭伸入內褲內,以手指性侵得逞,前後長達20分鐘,直至校車抵達校門口,被告才將手移開,侵害A女之身體、性自主決定權及貞操權。被害人父親主張,女兒當時年僅15歲,心智尚未成熟,膽小,無力反抗之心理,被告強行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致使A女內心存有陰影,睡眠不佳,並對於男性有防衛心理,勢必對其將來人際交往產生嚴重影響,又他單獨扶養A女,亦因此痛心、不捨而飽受煎熬,要求男學生及家長賠償100萬元。男方辯稱,被告仍在就學,由父親照顧扶養,同時尚須扶養母親,依被告能力僅能負擔6萬元,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彰化地院認為,事發之際,A女尚未滿18歲,身體、智識發育均未臻健全,其受此侵害,對其日後身心發展、兩性互動等均影響深遠,情節自屬重大,是A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彰化地院審酌,A女之父擔負女兒之保護教養責任,於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時,須付出更多心力照顧、教養及輔導A女之身心、兩性等關係,衡情精神亦受有重大痛苦,考量雙方經濟情況、案發經過、被害人受創程度等情狀,判處男學生及其父親應賠償A女30萬元、A女之父20萬元。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全案確定。◎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豬王假釋期間再犯!涉販毒偽造連署書持槍拒捕 檢方聲請繼續羈押
彰化1名綽號「豬王」的34歲詹姓男子,2017年前因持槍挾持警員入獄,2023年在假釋期間卻再度涉嫌犯案,以300元及少量毒品等代價,要求1名已懷孕的四寶媽假造總統選舉連署書,並持槍拒捕逃逸,如今彰化地檢署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名將詹男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據檢方起訴指出,2023年10月4日詹男在總統大選競選期間,交給柯姓女子空白的連署書,10月12日柯女交付20份偽造連署書,作為總統選舉的假象後,詹男給予柯女每份連署書300元酬勞,以及2包安非他命毒品,作為酬勞。柯女於一審時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處6個月徒刑,全案隨著檢方提起公訴並移送彰化地院後,檢方亦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詹男,據悉其平日居無定所,2017年間曾因感情糾紛持槍對空鳴槍拒捕,甚至挾持1名便衣警員,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檢方強調,詹男此次再度犯案仍在假釋期間,而在逃亡過程中再次持槍拒捕,涉及販毒和擁有槍枝子彈等重罪;此外,本案還涉及其他共犯待搜索和拘提,存在勾串共犯和證人之虞,鑑於詹男多次持槍拒捕的行為,已屬於重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罪行。檢方認為,若將其交保,恐導致其再度逃亡,進而對員警和無辜民眾造成傷害,因此強烈要求法院繼續羈押禁見,以遏止其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