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訓練中心
」台大高材生遭國安局退訓憤而洩漏內部資訊 二審判刑4年6月
台大高材生何牧珉因不及格被國安局退訓,隨後於網上洩露國安局軍官職稱及化名,被檢方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起訴,近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駁回其上訴,合併執行4年6月徒刑。何牧珉於2017年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為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三等考試電子組,2018年3月2日起,在國安局訓練中心接受訓練,並於3月12日至30日在憲兵訓練中心參加戰技武藝訓練,成績評定為57.4分不及格,因而被廢止受訓資格。退訓後,何牧珉於2019年在PTT八卦板等網站發文,揭露國安局軍官的全名、化名及職稱,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被檢方起訴,一審台北地院認為,何牧珉身為國安局受訓人員,應該了解情報人員身分資料對國家的重要性,然而因個人情緒揭露同梯受訓同學,及國安局訓練中心少校隊長、主任等人的身分與職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必須受到嚴懲。此外,一審時何牧珉否認犯行,並在庭審過程中數次隨意離庭或離席,不遵守不公開審理規定,屢次要求非親屬人員入庭,甚至以各種瑣碎程序事項拖延訴訟,顯示其對司法程序態度不佳,法院因此依洩漏情報資訊2罪,判刑4年6月。事後何牧珉不服上訴,近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何牧珉的上訴,維持原判,合併執行4年6月徒刑。
當兵好累?2新兵為放假竟登記結婚 「婚假騙局」遭識破超慘下場曝
新北市五股區憲兵訓練中心的兩名新兵為騙取假期,在今年8月到區公所辦理登記結婚,持戶口名簿、結婚證書等證明向部隊申請婚假獲准,直至單位長官察覺有異,前往兩人住處家訪後識破騙局,憤而將其送辦。新北市地檢署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意圖免除職役詐偽」罪嫌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予以緩起訴1年,且命2人各支付公庫3萬元。新北市地檢署指出,2名男性義務役新兵顏姓、張姓於今年6月中旬入伍,在新北市五股憲兵訓練中心服役。疑似為騙取長達14天的婚假,竟在8月11日至台北市南港區公所辦理公證結婚,事後持不實結婚證明書、戶口名簿、身分證等證件向部隊申請婚假獲准,未料才放一天假,部隊長官就發覺2人行為舉止怪異,進而前往住處調查探訪,才戳破這場騙局及荒唐行徑,立即依法將其由新北市憲兵隊移送至新北市地檢署偵辦。新北市地檢署考量2人素行尚可,坦承犯案後皆深表悔悟,僅因一時衝動、未思慮周全才犯案,且已心生警惕,因此根據陸海空軍刑法「意圖免除職役詐偽」罪嫌以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1年的緩起訴處分,並命令2人須各支付公庫3萬元。
蔣萬安首赴新訓中心慰勞419名役男 感謝部隊落實防疫
台北市長蔣萬安今(16)日特別撥空率領市府7位局處首長,在台北市軍人服務站站長吳遠里陪同下,來到位於新北五股的憲兵訓練中心,探視慰問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第167梯次419名市籍役男,藉此感謝部隊幹部的照顧,並對部隊於疫情期間落實各項防疫措施,維護役男健康,再次表達感謝。蔣萬安說,看到役男們個個精神抖擻,感到非常欣慰,同時勉勵役男珍惜服役的時光。他期許役男們能在部隊裡學習國軍精神與紀律,培養愛國心,鍛鍊好身體,養成運動好習慣及規律的生活作息,為將來邁入社會職場奠定良好基礎,給自己人生留下美好的回憶。 兵役局局長李治安表示,市府在役男入營前辦理新訓概況說明座談會,入營當日安排工作人員將役男安全護送到服役地點,役男入營後組成慰勞團到營區,準備役男喜愛的速食點心為役男加油打氣,在在都是以市民為核心,落實市長「服務型政府」的施政理念。 此外,蔣萬安也藉今天勞軍活動,分享行銷市府兵役局與勞動局推出的「役職挺你」專案,提供役男免費「職涯諮詢」與「役畢職能培育課程」服務,提升就業技能與競爭力。他期盼青年朋友們結訓後都能回到臺北打拼並成家立業,相關資訊可電洽(02)23684081服務專線連繫。 蔣萬安也提醒,近日氣候多變,大家要注意保暖與身體保健,並再三叮嚀於接受訓練時,務必注意自身安全;3月1日憲訓中心87週年校慶即將到來,蔣萬安除了預祝校慶活動圓滿成功,也祝福役男開心享用速食點心,戰力滿滿提升後,能讓下午的打靶訓練百發百中。
長官曾訓話「敵人不會管」…女兵弄丟耳塞硬撐打靶 聽力受損求償遭打臉
一名林姓志願役女兵2018年在憲兵訓練中心受訓,期間部隊進行打靶訓練時,身上攜帶的耳塞不慎遺失,由於教官曾說「敵人來了不會管你有沒有戴耳塞」,因此她不敢主動通報長官,當日值星官也未主動察覺,結果打完靶後,她突然感覺耳鳴、暈眩,就醫後被診斷為左側急性聽力損失,憤而提告求償。判決書指出,林女2018年12月11日至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埔實施步槍射擊訓練,行軍中耳塞不慎脫落遺失,然當日值星官未確實監督、檢查學員是否佩帶耳塞,對其耳塞脫落乙事未察覺,又因考試教官曾說「敵人來了不會管你有沒有戴耳塞」,故林女遲至步槍射擊訓練當下,都未與直屬長官或教官說明。林女主張,步槍射擊訓練後,她的左耳即感覺耳鳴及暈眩等不適,當下立即向輔導長報告打靶時未配戴耳塞及耳塞掉落等情事,對方本應為相當之處理及向上報告,然輔導長並未對此事有任何回應,另值星官對下屬受傷情況亦無察覺,顯有督導不周之虞,後來她自行到醫院看診,被診斷出聽力受損,只能無奈退訓。針對原告指控,部隊值星官辯稱,依陸軍地面部隊武器實彈射擊及靶場管理安全手冊規範,射擊單位幹部並無於射擊練習開始前檢查射擊人員有無佩帶耳塞之義務,且部隊出發抵達靶場前後,長官曾多次宣達安全規定,包含應佩帶耳塞、有問題隨時反應等,然林女均未反映耳塞遺失、身體不適等情節。輔導長則稱,打靶訓練過程前、中、後,幹部均一再提醒檢查個人裝備(如耳塞、水壺、武器)、避免遺落,更於打靶訓練前屢次提醒學兵可佩戴耳塞,然於打靶訓練中,原告自行取下耳塞、亦未反應需求,屬個人決定之行為,幹部基於學兵個人差異、人性化管理,不得強制佩戴耳塞,且林女時隔多月才提出聽力診斷證明,無法證明結果與打靶有直接關聯性。新北地院審酌,此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過失所生之侵權行為,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逕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公務員個人請求損害賠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