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審查
」 憲法法庭 釋憲 死刑 廢死 違憲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憲法法庭解釋了
憲法法庭昨(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外,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對此,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憲法法庭指出,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過,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判決理由並且進一步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這三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最後,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大法官也強調,上面提到的只是舉例的例示,並不是窮盡的列舉,如果個案中有相當上面講到情狀的其他情形,可以認為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仍然可以判處死刑。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解釋,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
死刑釋憲宣判在即 王鴻薇喊若真廢死將大動作反制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20日表示,台灣民眾普遍民意都是「反廢死」若當日下午憲法法庭宣布「死刑」違憲,國民黨將大動作反彈。台灣死刑存廢爭議數十年,正反雙方各執一詞始終未有共識,而憲法法庭將在20日下午3時宣判,有望釐清死刑是否合於憲法,進一步攸關37名尚未伏法的死囚是否可以改判無期徒刑,甚至無罪釋放,不少死刑確定犯先後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平等原則,聲請憲法審查並暫時停止執行,如今結果將揭曉,各界關注。據了解,全球小計有140個國家廢除或長期未使用死刑,而台灣以及對岸、日本、南韓仍維持死刑制度,美國與部分歐洲國家也仍保留死刑。而根據多份民調顯示,台灣民眾仍有約8成反對廢除死刑,顯見台灣社會離「廢死」似乎還有一條漫漫長路,也有不少人擔心若廢除死刑,恐怕釀成更嚴重的犯罪問題。對此,身兼國民黨立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的王鴻薇指出,台灣民眾有8成都反廢死,當日下午判決結果,將直接左右死囚們的命運,而一旦判處違憲,等同宣告台灣邁入「廢死」國度,若真如此,國民黨一定會有大動作。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也說,放眼民主法治國家,並未以大法官解釋這樣的路徑來判斷死刑該當與否,更遑論進一步依此來決定是否廢死,加上台灣社會現在沒有共識也沒準備好廢死,呼籲組成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不要當撕裂台灣社會的千古罪人。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 卓榮泰敬佩:保障人民權利
憲法法庭19日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暫時停止若干修正條文的適用,並為相關配套措施,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表示,行政院長卓榮泰對於憲法法庭此次做出暫時處分裁定,勇於捍衛憲政秩序、保障人民權利的作法,表示敬佩。陳世凱指出,立法院在5月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條文,引發社會各界批評聲浪不斷,尤其法律學者也連署表達違憲疑慮。由於新法相關規定嚴重破壞我國五權分立體制,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行政院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相關的暫時處分。陳世凱表示,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機制與現在的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裁定的案例非常少。本次暫時處分裁定的作成,證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的修法,的確讓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與公益遭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並且具有作成暫時處分的急迫必要性;因此,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的裁定,也為我國憲政秩序之維護再爭取了一些時間。陳世凱強調,行政院從來沒有迴避監督,各界當然也都支持國會改革;但國會改革一定要符合憲法規定,一定要符合憲政體制,並且不能侵害人民權利。卓榮泰感謝許多民眾、學者專家為此次因應立法院修法所付出的努力;接下來的本案訴訟階段,行政院會繼續堅持捍衛憲政秩序、保障人民權利的主張,爭取憲法法庭的認同。
國會改革法案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民進黨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及監察院,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部分,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9日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憲法法庭收受上開聲請案後,為調查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等規定,於7月10日下午公開行準備程序,通知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到庭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經斟酌聲請意旨及指定相關機關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憲法法庭於19日就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並依法對外公告。裁定內容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此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憲法法庭火速裁定「總統暫時免去立院國情報告」 因憂引發激烈憲政衝突
憲法法庭火速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規定,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暫停適用,主要原因是則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時,即可能引發激烈憲政衝突,致民主憲政運作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憲法法庭認為,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鑑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可能,重大損害係肇因於本條文之適用,是為避免其發生,自有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之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憲法法庭指出,如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除可避免上開憲政疑義與衝突外,亦可維護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機會。反之,如不作成暫時處分,則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時,即可能引發激烈憲政衝突,致民主憲政運作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況本條文係修正前所無之新規定,如暫停適用,亦僅延後其開始適用之時點,不致影響其規範內涵與效力,日後就本條文所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經本案判決為無理由,本條文仍可恢復適用。兩相權衡,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
破天荒!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 憲法法庭7/10首開庭
國會改革法案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在覆議案遭駁回後,由總統府、民進黨團、行政院、監察院兵分四路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火速分案,將在10日下午2時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處理暫時處分。司法院今晚間指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對近日增訂(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的相關條文,分別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就上述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規定,定於7月10日(三)下午2時行準備程序,聽取上述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司法院指出,監察院提出的聲請案,已完成分案,目前由承辦大法官及其所屬審查庭持續處理中。
將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賴清德:國會該改革但不應擴權
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提請覆議,立法院會21日投票否決,行政院與民進黨團皆公開表態將聲請釋憲。總統賴清德24日上任後首次在總統府敞廳召開記者會,他表示將在今天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同時也宣布,他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國會理當改革,但不應該任意擴權」。他說,無論釋憲結果為何,朝野都必須尊重且接受。賴清德今日在敞廳召開記者會,以「守護憲政、保護人民」為核心精神,說明聲請釋憲的態度。應邀出席的律師洪偉勝表示,賴總統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修法,有抵觸憲法的情況,將在總統公布生效後,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等,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賴清德說,他要向全體國人報告,確保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保護人民的權利,是總統的責任和使命,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核心精神就是「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以及「保障人權」。賴清德表示,分立的權力,應本於憲法,獨立運作,互相尊重;而監督制衡,更應該合乎憲法責任政治的制度設計。他強調,是反對國會擴權,不是反對國會改革,並認為真正的國會改革不該任意奪權。他說明,尤其,立法院的調查權,不能侵害司法權和監察權,最重要的是,不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營業秘密」,以及「不表意的自由」等基本權利。賴清德宣布,他已在稍早簽署相關法案,並預計在今日公布,接下來將向憲法法定聲請釋憲,並申請暫停處份。他說,總統是自由民主憲政的守護者,並強調這是捍衛憲政的歷史時刻,認為對於國會改革違憲的疑慮應採取行動,透過憲法法庭的裁判,盼確定其合憲性和正當性。
性侵多女判刑29年10月!富少李宗瑞怨「關太久」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淫魔富少」李宗瑞下藥性侵偷拍多名女子,2018年被判刑29年10個月。他認為,自己的刑期只比上限30年「少2個月」實在太嚴苛,因此提出聲請重訂執行期。案件遭駁回後,他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李宗瑞主張,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因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規定,關於數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時,內、外部界限過於模糊抽象,致侵害法益相似之案件,所定執行刑卻輕重不一,而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權。高院審理後認為,最高院108年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14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同年月9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此部分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高院指出,李宗瑞曾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提及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而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予以駁回;李宗瑞提起抗告,未具體指出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之處,而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高院表示,聲請人以非屬系爭裁定二裁判依據之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
廢死議題再引關注!執行死刑制度合憲 法務部回應了
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法務部認為執行死刑制度是合憲,立場沒有改變。(圖/中國時報郭吉銓攝)台中捷運21日發生砍人事件,廢死議題再度引發關注。新任法務部長鄭銘謙,22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答詢,以及首次面對司法記者接受聯訪時都強調,法務部的立場,在4月23日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中,講得非常清楚,法務部認為執行死刑制度是合憲,立場沒有改變。由於他無法猜測大法官的心證,只能靜待判決結果。目前有37名死刑犯聲請釋憲,若憲法法庭判決死刑違憲,必須面臨修法問題。國民黨立委謝龍介詢問鄭銘謙個人立場,鄭說,他不適合談個人立場,只能談法務部的立場。謝進一步追問是否會執行法務部立場,鄭回稱,看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謝龍介再問,7月23日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前,是否要執行37位死刑犯?鄭說,執行死刑是非常嚴肅的問題,既然已經在釋憲中,不管要不要執行,靜待7月份結果出來,更何況37名死刑犯都有申請非常上訴,在法律程序還沒走完的情況下,還是要靜待大法官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說,法務部對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制度合憲有信心,但萬一作出違憲判決時,依法37件死刑犯的判決,將交由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法務部官員補充說明,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2項:「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因此,倘若憲法法庭判決死刑違憲,檢察總長將為37名死刑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將依憲法法庭判決主文自為判決,或發回原審判機關依案件未確定狀態,續行審理。這37名死刑犯依據判決意旨將「逃死」,對社會衝擊恐怕相當大。
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合憲但限縮範圍
「三字經」罵人是否得受《刑法》公然侮辱罪判決?憲法法庭26日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須限縮經由具體個案表意脈絡來檢視,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忍受範圍,並權衡名譽權是否應優先言論自由的「二階段審查」;髒話罵人不一定會有罪,未來法官定罪嚴謹,本案民眾聲請釋憲13人,8人在憲法訴訟實施前,判決有罪確定可透過非常上訴、5人獲廢棄有罪確定判決,發回重新審理,都有翻案機會。作家張大春等13人分別因公然侮辱他人而被判決有罪,另有十多位法官審理案件中,各自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定牴觸《憲法》,因而聲請解釋憲法、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併案後共33案審理。憲法法庭昨日作成判決,強調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但這並不代表任何言論都受到絕對保障,公然侮辱罪的立法目的應屬合憲。憲法法庭指出,不能僅因髒話或具有冒犯性,一律認為是無價值或低價值言論。因此,法院在個案中適用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時,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於名譽權的影響,及其可能兼具的言論價值。憲法法庭認為,所謂的髒話,除非國家以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有法定的侮辱用語認定標準表,否則侮辱性言論將因欠缺穩定的認定標準,可能過度擴張、外溢以致限制過廣,因此對「侮辱」定出「二階段審查」,作為個案中判斷公然侮辱罪的規範。憲法法庭指出,不能僅因言詞文字的用語負面、粗鄙,就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否則將使該規定成為髒話罪;社會上常見用三字經罵人,縱使粗俗不得體,也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刑法》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判處拘役部分,憲法法庭舉例,如果有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布公然侮辱言論,從而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的可能者,法官才能在個案衡酌後處以拘役刑。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黃昭元,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限縮判決,15位大法官全體一致同意,但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蔡姓聲請人以穢語罵人,其侮辱性言論並沒有任何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價值,應無必要就蔡的確定判決廢棄發回。
對司法判決缺乏信心 鄭運鵬:不認為台灣有條件廢死
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前立委鄭運鵬表示,對於台灣司法體系所判決的死刑沒什麼信心,強調不認為台灣現在有什麼條件廢死。倡議廢死聯盟及反對廢死代表於憲法法庭展開長達5小時之言詞辯論。外界對於法務部之立場相當關注,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有關死刑釋憲案,法務部的立場明確,認為死刑的規定是合憲,而過去大法官曾針對此問題進行釋憲,結果亦認為死刑規定合憲,目前的情況並未有大改變。面對「死刑存廢」議題,鄭運鵬表示,首先需先釐清,台灣從來沒有廢除死刑,只有從「法院沒有個案裁量權的唯一死刑,逐步修改成有裁量權的死刑或無期徒刑」,現在的司法實務狀況並不是廢除死刑,而是新一代的法官越來越不判死刑,這是世界性的司法趨勢。「因為國人比較認識的其他進步的民主國家,如日本、美國等都有死刑,所以國人很難接受歐洲來的那一套廢死觀念,不過,大法官們許多都是留學歐洲,我認為這是他們的盲點」,鄭運鵬不認為,台灣在這個階段需要太在意歐洲國家要台灣做什麼。鄭運鵬進一步提出,不認為台灣現在有什麼條件廢死,加上對於台灣的司法體系所判決的死刑沒什麼信心。鄭表示,過去台灣冤案不少,每一兩年都會消化一件死刑冤案,不少打了一二十年的死刑案件被無罪定讞或翻案成功,國家還要用各位的稅金去做冤獄賠償。(日本美國當然也有,而且類似的戲劇作品很多)另外,鄭運鵬補充對於死刑存廢的建議,他指出,大法官和司法院可以每隔個五年做一次大規模的研討,即使研討是擺明以廢死作為主題也沒有關係,也要去營造可以被信任的審判和獄政制度,每五年去觀察社會條件的改變,如果廢死是個司法院的烏托邦,就請司法院要動手去建築,不要只想動口就好,每個國家討論死刑存廢,其實都是沒幾個人有耐心去搞懂的。
死刑釋憲辯論3/民調以「無條件廢死」混淆真實民意 早有數據稱「配套懲戒」是關鍵
死刑存廢一直是台灣社會矚目的議題,每當台灣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廢除死刑就會成為社會討論焦點。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據《中央社》報導,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念祖、李劍非、李宣毅進行開庭陳述。死囚訴訟代理人李劍非律師則表示,多年來民調所謂的「多數反對廢死」是過於簡單的說法,因為這種民調都是在問不存在的假問題:「人民接受無條件的廢死嗎?」但在憲法上要問的是「是否存在替代死刑的措施」。多年來有許多數據顯示,民眾會因為配套措施的不同,改變對於死刑制度的支持度,但政府一直以「無條件廢死」的命題與理由,持續怠惰不作為。在憲法法庭上,訴訟代理人李劍非律師指出,死刑的正當理由中,最常聽到的是以「多數民意支持」作為基礎,但正如釋字748號解釋揭示,基本權的保障為憲法的基本職責,人性尊嚴、生命權的剝奪與界線是重要的基本權問題,釋字第603號解釋也提到,雖然民意調查能作為解釋參考的「事實資料」,但不能作為論斷憲法意旨的「依據」。李劍非說,多年來所謂的「多數反對廢死」是過於簡單的說法,因為這種民調都是在問不存在的假問題,「人民接受無條件的廢死嗎?」但在憲法上要問的是「是否存在替代死刑的措施」。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民調中,如果改採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有51%贊成;法務部也曾表示若有配套措施,人民的反對廢死意見降低。李劍非指出,法務部2018年的民調顯示,56%民眾同意「有條件廢死」;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多次在報告中承認「人民會因配套措施改變態度」。而德國在廢死時,民意是支持死刑的,一直到20年後才改變,可見民意會隨著政府推行的替代方案而改變。李劍非說,法務部已多次確認,有包括較長的有期徒刑、特殊無期徒刑、保安監禁及終身監禁等替代方案。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及法務部長蔡清祥在立法院的報告中,均以說明「無期徒刑」或「較長的有期徒刑」是廢除死刑的有效措施。他認為,早在20年前台灣就已經有了替代方案的研究和準備,但政府一直以「無條件廢死」的命題與理由,持續怠惰不作為。同性婚與通姦罪除罪作出解釋前,民意都是多數反對,但終究會理解大法官對憲法的基本價值的維護。
死刑釋憲辯論2/政府不該「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 將死刑冒充成被害人的賠償
死刑存廢一直是台灣社會矚目的議題,每當台灣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廢除死刑就會成為社會討論焦點。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據《中央社》報導,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念祖、李劍非、李宣毅進行開庭陳述。死囚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指出,憲法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成被害人的賠償,任何人都沒有資格結束他人的生命。在憲法法庭上,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表示,死刑侵入身體、強加痛楚、剝奪生命,以「嚇阻」與「應報」來維持社會秩序,他質疑是否有正當性。死刑能增加多少嚇阻作用,難以確知,為了增加缺乏實證的嚇阻效果而剝奪生命,犧牲與效益是否合乎比例,答案取決於生命的價值為何。但大法官釋字576號解釋早已確認「生命無價」。李念祖指出,刑法一開始就顯示死刑是殘酷的應報,在鬧市流血行刑,嚇阻的效果最好,但刑法放棄公開執行,改採隱匿執行,立法理由是「死刑殘酷,不利教化」,但隱匿執行就不殘酷嗎,放棄公開執行的嚇阻效果,殘酷應報才是如今死刑的真正目的。李念祖表示,應報來自報應、報復,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成被害人的賠償。何況應報或報復都缺乏客觀理性的標準,全然是情緒、情感恣意作用,法官認為該死就判死,量刑時一再使用「人神共憤」、「令人髮指」等缺乏客觀的情緒語言,提供死刑是「不理性」的證明。李念祖說,法官有一句名言「求其生而不可得」,這句話不過就是說「非殺不可」,但也是結論,沒有理由,這是社會防衛。受刑人完全置於公權力控制之下,長期監禁足以防衛社會,剝奪生命不是正當理由。任何人都沒有資格下令或動手實際結束他人的生命,將生而平等的活人變成屍體,一個人不會因為是法官就高人一等,有資格下令或動手殺人。李念祖表示,今天的刑法不是依「禮教」而設,討論死刑違憲不該受到「不倫」的指責,請憲法法庭揚棄不合時宜的釋字第476號解釋,否定報應性。中國西漢開國者劉邦將秦國的死刑留下,直到今天,還是報應論,梁山好漢也說替天行道,但法官是人,不是神、不是天,也不是梁山好漢,民主的憑藉不是神權而是理性,不要再動殺機,以殺止殺。2000餘年殺心還揮之不去,是畫句點的時候了。
死刑釋憲辯論1/死囚代理律師:死刑讓政府怠惰面對「犯罪成因常來自國家系統失能」
死刑存廢一直是台灣社會矚目的議題,每當台灣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廢除死刑就會成為社會討論焦點。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據《中央社》報導,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念祖、李劍非、李宣毅進行開庭陳述。死囚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指出,死刑的存在讓國家怠惰,疏忽犯罪成因的追尋,逃避面對社會制度不足才醞釀出犯罪成因的事實。在憲法法庭上,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指出,死刑的存在讓國家怠惰,疏忽犯罪成因的追尋,也對定讞後被害人的照料有所疏忽。他自陳1996年高中暑假,將他一手帶大的阿嬤遇上搶劫,死在街頭。當時他有強大意圖想殺了犯罪行為人,想要復仇,直到進入大學後,犯罪學中各種罪犯的解析才讓他自由。李宣毅表示,當時他明白過來,犯罪成因可能是年輕人想去賭場翻身、可能是失業的中年人走投無路等,到底是家庭、學校、部隊、職場哪個環節讓這些人與社會脫節。如果可以追溯犯罪的成因,國家系統的失能才會不斷被發現,進而修復。李宣毅指出,他在求學時,漸漸意識到想要消彌犯罪,該追殺的不是那個被告,而是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能阻止悲劇再度發生。阿嬤的死是提醒大家擁抱身邊的人,唯有緊密聯繫人與人的關係,放棄歧視、排除身邊的人,犯罪成因才有滅絕的可能。李宣毅認為,創傷需要國家建立有效的系統來協助,然而要做到這一點十分困難,死刑的存在會降低國家步上艱困道路的決心。為了更美好、更安全的社會,應該要直接面對問題,而不是藉由死刑來逃避。
這樣還廢死讓犯罪剋星不忍了! 5年來476件殺人案僅判1死刑定讞
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2024年4月23日代表法務部,率隊最高檢察署及調辦事檢察官參加憲法法庭召開的死刑辯論,郭永發代表法務部在法庭上答辯指出,近5年來476件殺人確定判決中,僅有1件死刑定讞,顯見死刑案件審判程序嚴謹。曾經承辦前立委羅福助盜墾案、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洩密案,以及理律律師事務所盜領案的郭永發強調,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希望憲法法庭作合憲解釋。郭永發表示,大法官3次解釋合憲解釋,死刑不當然違反生命權保障,生命權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死刑不當然侵犯人性尊嚴,死刑不當然構成酷刑,罪責原則。他舉出日本和南韓判決為例,根據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的判決、及南韓憲法法庭2010年的判決結果,都認為死刑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極端情況及犯罪,死刑可以通過死刑的憲法審查。郭永發說,死刑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要看個案,刑法的死刑可以用兩公約來補充,就是限於情節最嚴重,及日本「永山基準」情節最重大,死刑可以被接受,死刑例 外適用原則;我國的死囚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及憲法訴訟救濟,且沒有次數限制,訴訟期間也不能執行死刑,死刑已有特別程序保障。他說,大犯罪結合犯須符合情節最嚴重之罪,例如強制性交殺人及強盜 殺人,且刑法19條也沒有違憲,行為時的責任能力及量刑時刑罰受害性,只是量刑階段。死刑的特別程序保障,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程序規定,生死辯有強制律師辯論,另外在國民法官法也提高死刑評決數,也有用公正公約補充審判程序保障,死刑有特別程序保障,實務上死刑量刑基準有程序上保障。
死刑存廢僅需7票!「今辯論」重點一次看
殺人案件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這個問題將在今(23日)由掌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等件、台灣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展開辯論,最快將在今年7月底做出宣示,另由於15名大法官中有3人選擇迴避,因此若要宣告死刑違憲,僅需7票。誰提出釋憲?本案的聲請人為72歲的台灣最高齡死刑犯王信福,根據數名證人的證詞顯示,他在1990年8月10日,與警察在卡拉OK發生細故,於是將手槍交給陳榮傑,並指著警察說「結掉這兩個」,陳榮傑持槍照辦,導致黃鯤受、吳炳耀2名員警不治死亡。事後陳榮傑已執行死刑,王信福則逃亡至2006年才在返台入境時被捕。對此,2018年的「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上有多名律師學者跳出來指稱王信福案存在諸多疑點,且數名證人疑似遭到警方刑訊逼供或誘導訊問,王信福本人也始終堅稱,自己是冤罪。廢死主張廢死團體經常引用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來加強其主張,日本一橋大學博士、台大刑法教授李茂生2018年在廢死聯盟的演講中認為,比起美國的情況和日本的文化,「我國並沒有嚴重的種族問題,台灣也算安全,我們憑什麼還要維持死刑?」他也直言,冤罪是司法制度的宿命,台灣4年來沒有執行死刑,社會狀況有變差嗎?李茂生也曾強調,死刑是一種非常墮落的制度,為什麼人們會接受殺人者必須死?因為在刀起刀落中,心中產生自虐性的愉悅,這就被稱之為正義,而死刑就是群眾憤怒的結晶,社會若可以超越憤怒,把憤怒情緒昇華,就會產生新的情緒,那就是真愛。反廢死主張法務部曾在2012年委託精湛民調公司調查,發現76.7%受訪者不贊成廢死,即使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仍有56.5%民眾反對廢死,另有高達81.6%的受訪者認為,只要逐漸減少死刑使用即可,不須廢死,顯示反對廢死仍然是台灣主流民意。對此,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警大教授林東茂也認為,3項「刑罰理論」都無法得出廢死的結論:首先是「應報理論」主張人有自由意志,有機會選擇善行,卻選擇惡行,就應當承擔倫理責任;「一般預防理論」,也就是殺雞儆猴,必然強調明確嚴格的刑罰,最能讓社會大眾計算犯罪成本;「特別預防理論」雖然強調行為人受到社會影響,只要加以調整,行為人就不會再犯罪,但也指出對於不能矯正的行為人,只能永久隔絕,這就是死刑。他也質疑,廢死團體每次都以人道主義出發,但難道無期徒刑、長期的監禁或是鉅額罰金,就不是違反人道主義?憲法法庭提出2爭議點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若認為死刑制度合憲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鍋氣」拒米其林秘密客評鑑歇業現況曝光 鄰居:過去豪車往來還客滿
知名粵菜名店「鍋氣」(WOKHEI CANTONESE CUISINE)提告禁止《米其林指南》派「秘密客」上門用餐、評鑑,被法官判決敗訴確定,經營公司「國亨餐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也吞敗,鍋氣目前已永久歇業,餐廳地點也改為畫廊,根據附近鄰居透露,過往每天都會有豪車出現,接送客人。從Google Map上顯示,鍋氣早在2023年初就歇業了,10月左右租給畫廊使用,但鮮少有人進出,據附近鄰居表示,畫廊經營到現在僅舉辦過1次展覽,而店面外還貼有停電通知,推斷應至少1周以上沒人進出。鄰居還透露,鍋氣是私廚預約制,一周至少5天,過去店內都會擠滿客人,平常也有多輛豪車出入,看起來是許多有錢人的愛店。鍋氣2020年發函《米其林指南》的法國總部,表示不認同米其林評鑑美食方式,拒絕被列入米其林的評鑑。負責經營的國亨公司2023年提出「禁止為一定行為」訴訟,主張捍衛自身締約自由人格權「侵害防止」,要求《米其林指南》不得派「秘密客」到鍋氣用餐與發表評鑑,或至少在溫國輝擔任鍋氣主廚期間,米其林密探不得上門用餐,也不准對鍋氣發表任何評鑑、推介或推薦。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鍋氣主張內容「無稽、洵無足取」,更無從同意「防止侵害」,判決國亨敗訴確定,對此,國亨公司認為敗訴判決違憲、自身基本權益因而遭受嚴重干預甚至完全被剝奪,依《憲法訴訟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而司法院大法官許志雄、楊惠欽與陳忠五組成的憲法法庭第3審查庭審查後,決議不受理。
粵菜名店「鍋氣」擋米其林評鑑提告敗訴 聲請憲法法庭也踢鐵板
美食聖經《米其林指南》進入台灣多年,是不少餐飲業追求的榮耀,但已歇業的頂級私廚「鍋氣(wokhei)餐廳2021年對米其林提告,請求禁止「祕密客」來訪,法官認為訴求無稽、判「鍋氣」敗訴確定,經營「鍋氣」的國亨餐飲公司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企圖翻盤,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仍認為聲請無理由,裁定不受理。根據憲法法庭裁定理由,國亨公司聲請內容,仍空泛指責法官沒正確理解《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營業自由、人格權、財產權與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內涵,但實際上,歷審法官均已敘明「秘密客」到餐廳用餐,跟一般消費者匿名用餐沒兩樣,國亨公司也沒具體指出敗訴確定判決有何違憲之處。法官認為秘密客到餐廳依自身體驗做評鑑,沒有不法性,餐飲業者與消費者的契約內容,就是付錢用餐,顧客是否對用餐體驗發表評論,並不會侵犯業者締約自由或人格權,何況《米其林指南》從沒發表對「鍋氣」的任何評鑑,也無法證明日後會有秘密客去評鑑的跡象。國亨公司一、二審被判敗訴,最高法院去年2023年9月駁回上訴,判國亨公司敗訴確定,不過國亨公司認為敗訴判決違憲、自身基本權益因而遭受嚴重干預甚至完全被剝奪,依《憲法訴訟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許志雄、楊惠欽和陳忠五組成的憲法法庭第3審查庭審查後,決議不受理。位於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的「鍋氣粵菜餐廳」,由國亨公司經營並採取預約制,店名英文字「WOKHEI」就是「鑊氣」的粵語音譯,代表大火炒鍋保留食材色香味精華,由廚齡40年的新加坡粵菜主廚溫國輝駐店坐鎮,名氣響亮。據了解,溫國輝曾在香港、新加坡等地高檔餐廳掌勺,他在「鍋氣」餐廳網站闡述,「你問我如何掌握鑊(音同或)氣(鍋氣)?通透食材特性,掌控火侯引出料理的的極致香氣且保留食物原味」,強調「尊重食材」,使用時令食材,達到焦香而不燶(焦、糊),配合適當烹調方式及準確火侯,帶出食材與烹飪間的精華並保留食物原味,完美呈現經典粵菜。《米其林指南》在許多國家是公認的美食權威評論,2017年來台發行至今,總引起消費者跟隨評鑑結果嚐鮮,但從未公布「鍋氣」的評鑑,反而是「鍋氣」2020年先發函《米其林指南》法國總部,拒絕被列入評鑑,理由是評鑑標準不明確、過程不透明、評審員(秘密客)來歷不明等,「鍋氣」不認同這種評鑑方式。不過「鍋氣」並非唯一拒絕「米其林指南」評鑑的店家,2006年來台開業的北市知名日本料理餐廳「磯勢」,2021年也由經營者瑞慧公司提出相同訴訟,主張米其林評鑑會造成廚師和員工心理壓力,所以拒絕秘密客上門,以免侵害餐廳經營理念,高院二審日前維持一審見解,認為「磯勢」的主張屬於權利濫用,仍判「磯勢」敗訴,可上訴。
憲法訴訟施行2年收案5730件 大法官終結5589件、穩坐第四審寶座
司法院2024年3月19日舉行記者會,說明「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二週年施行成效」。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表示,憲法訴訟新制自111年1月4日施行迄今屆滿2週年,112年與第1年(111年)相較,新收聲請案量減少並漸趨於穩定,聲請案受理比率增加,憲法法庭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提高。楊皓清指出,憲法法庭111年至112年期間新收5730件,平均每月新收238.8件,為舊制時期近5年(106年至110年)平均每月50件的4.8倍;期間終結5589件,平均每月終結232.9件,為舊制時期近5年平均每月49.8件之4.7倍。司法院認為,舊制大法官會議解釋時期,人民僅可對於法院所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大法官違憲審查;憲法訴訟新制增加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類型,人民可對於法院所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併就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違憲審查,新制施行的第1年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案量較舊制時期大幅增加,其後漸趨於穩定。楊皓清並歸納憲法訴訟新制施行2週年來的6大特色:1、新收案量減少並漸趨於穩定,聲請案受理比率增加,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提高;2、行言詞辯論以作成判決的案件比例明顯增加;3、裁判終結案件以人民聲請案占比最多;4、裁定不受理終結之案件比例降低;5、審結效能提升並持續清理舊案,審理績效呈現;6、憲法審查制度承先啟後,憲法訴訟新制持續維護憲政秩序、健全法規範體系並強化基本權保障。
37死囚釋憲求生路「執行死刑」違憲 憲法法庭下月生死辯
司法院憲法法庭去年8月時,有37名死刑定讞的死囚認為我國「執行死刑」的相關規定違憲,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該款規定並無違憲之虞,判決合憲,而憲法法庭4月23日將開庭辯論死刑存廢,死囚們還有機會求得生路。《中央社》報導,37名死囚聲請死刑違憲,死囚們聲請釋憲標的,是針對《刑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等等,相關法律、行政命令中有關死刑的規定,或執行死刑的人員、方式等等,也就是我國死刑存廢的問題,聲請釋憲,本屆大法官已經決定受理,並訂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37名死囚今年2月27日提出聲請補充理由書,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460條至第465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45條至第147條、執行死刑規則全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全文等規定,與死刑案有重要關聯性,應追加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標的。憲法法庭表示,37名聲請人所據以聲請的確定終局判決,皆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憲法法庭於今年2月27日收受聲請人所提的補充理由書,已逾越法定期間,因此裁定不受理。另外,司法院憲法法庭去年8月間,針對死囚們提出聲請,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等憲法原則,請求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該款規定並無違憲之虞,判決合憲。依照法務部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只要是死刑犯沒有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再審,或者是向總統請求特赦等等理由,就能執行。我國目前有37名死刑定讞的囚犯,人權團體為死囚們聲請釋憲或再審,所以法務部審核後,依照前開規定,已經許久未執行死刑。上次執行死刑為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