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爭議
」 卓榮泰 憲法 立法院憲訴法修法行政院今提出覆議 卓榮泰籲捍衛憲政秩序
藍白在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訴訟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目前僅憲訴法依程序送總統、行政院,而政院也依程序,在今日提出覆議案,陳請總統核可後,送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憲法機關的權力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希望透過覆議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行政院今日舉行院會,會中針對立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通過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修正案,有窒礙難行之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案,陳請總統核可後,送立法院覆議。卓榮泰指出,經研議後,《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立法凌駕司法,不合理的門檻對憲法法庭的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的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卓榮泰續指,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對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沒有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義。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的職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因欠缺過渡條款之設計,制定原以係屬憲法法庭之案件無一妥善處理等窒礙難行之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卓榮泰說,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採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憲法的機關權利之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也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也因此,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權利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卓榮泰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並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本次透過覆議,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維護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
立法院三讀通過選罷法等三法 卓榮泰:依憲法保障提出救濟
立法院20日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訴訟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行政院長卓榮泰院長21日表示,相關法案有窒礙難行之處,甚且沒有經過民主審議程序充分討論,行政院感到沉痛與遺憾。為維護人民憲法權利、五院憲政體制,以及中央財政能力,行政院將在收到法案後,依照憲法所賦予的救濟權力捍衛憲政秩序。卓榮泰強調,罷免是直接民權的展現,然而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增添繁複程序,加難人民罷免權利的行使,還扭曲了選民與本屆公職人員在選舉時所立下的委託關係,顯然違背憲法民主審議原則,對於選務機關未來在執行罷免的選務工作上,亦有窒礙難行之處。卓榮泰表示,憲法法庭是在憲政機關違法濫權時,唯一有權終局解決憲法爭議的憲政機關。根據司法院統計,在憲法訴訟法新制自2022年施行到去年年底為止,人民聲請案件已超過總案件的99.1%。也就是說,絕大多數時間,憲法法庭都在為人民服務,是國人權利受侵害時,尋求終局救濟程序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本次《憲法訴訟法》的修正,勢必增高憲法法庭的運作難度,使得求助的民眾權利無法獲得充分救濟,並已侵犯司法院的權限,破壞五院體制的憲政運作。卓榮泰指出,有關《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立法院在未與行政機關充分溝通下,除了法定義務支出之外,中央可運用的財源被大幅削減,導致許多政策無法完整執行,尤其許多跨年度的連續性預算無法繼續進行,影響至鉅,如果因本法施行而無法完成施政規劃時權責將難以釐清。而且在財政與事權沒有同步移轉到地方的情況下,也將造成憲法上垂直權力分立的事權分配難以界定,況且各縣市水平分配更形成「富者更富」的不公平狀況,顯有窒礙難行之處。卓榮泰強調,台灣是自由民主的憲政國家,法案的修正應該在憲政架構下,經過充分溝通與討論進行審議。行政院對於昨日立法院三讀法案再次感到遺憾。行政院會盡一切努力與人民一起,依照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守護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
立法院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 卓榮泰:將研議依憲法提出覆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草案」、刑法「藐視國會罪」今三讀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已喊話,將提釋憲。行政院長卓榮泰晚間表示尊重,重申「行政院忠誠守護憲法」,但本次法律修正案有因違憲而致窒礙難行,行政院將會在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後,研議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卓榮泰指出,在這次修法的過程中,人民對於立法院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法案提出諸多質疑,而許多條文的內容也有侵害人民權益、違反權力分立,以及例如法律明確性原則等憲法爭議。卓榮泰表示,由於行政院依法行政,也包含遵守憲法,因此本次法律修正案有因違憲而致窒礙難行時,行政院將會在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後,研議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卓榮泰指出,作為憲法最高行政機關首長,他一定會堅定守護行政團隊的尊嚴;然而此次相關法律修正針對「藐視國會」一事並無明確定義,導致行政團隊將來在立法院說明政策時動輒得咎、無所適從,甚至無法完整澄清與政策相關的虛假資訊。此外,法律修正後有關人事同意權的規定,也可能導致憲政機關或其他法定機關之職權的行使,產生困境。至於有關總統國情報告的修正條文,抑或涉及國會調查權的規定等,不僅存在權力分立的爭議,甚至也有過度干預行政權、侵害人民權利的疑慮。這些種種因素,都是行政院認為此次相關修正法案窒礙難行之所在。卓榮泰強調,民主政治的可貴之處,是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行政院研議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兩院之間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能夠讓立法院再一次審視法案的內容,透過民主的對話,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如此才能穩固民主的根基,政策與法案的品質才能更加提升。卓榮泰表示,透過憲政制度的設計來解決憲政體制面臨的危機,是行政院自始至終的態度和立場。雖然在目前國會生態下,行政院所提之覆議很有可能遭到立法院否決,但是行政院責無旁貸,仍會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程序,將本次修正案移請立法院覆議,以忠實捍衛憲政程序。
憲法訴訟滿周歲了 司法院總結6特色保障人權
憲法訴訟法新制滿周歲了!司法院上午召開記者會,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指出,分析新制6大特色,包括:收結案量創新高、言辯案件大幅攀升、判決多獲2/3以上大法官支持、合憲和違憲判決數相近、人民聲請案判決最多、指標案件釐清憲法爭議。憲法法庭書記廳統計,新收案件4371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是舊制大法官會議時期平均每月50件的7.3倍,其中人民聲請4252件最多、法院聲請24件居次。至於案件受理比例部分,去年審理終結案件3241件,裁定不受理比例97.32%,相較於舊制大法官解釋時期的案件受理比例7.51%,新制受理比例下降原因,可能是受理案件必須符合程序要件、具有憲法重要性、基本權必要性等要件,或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等因素。許辰舟指出,憲法法庭去年已進行11次言詞辯論,而去年20件判決中,有8件判決進行言詞辯論,相較於舊制在1993年到2021年的大法官會議時期,言詞辯論僅召開23次,新制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件數大幅提升。司法院為讓憲法法庭制度更為完備,去年8月19日函請立法院修法,希望讓違憲失效法規範效力更明確。
讀者投書》「中天案」的憲法爭議與民主省思
「中天電視台『關台撤照案』」(以下稱「中天案」)是一個憲法位階的侵害人民權利案件;審照原本只是單純的行政程序,却被無限上綱成為撤照關台案件。本案已經不是一件單純行政位階的行政審查證照程序而已。本案的法律爭議性質,合先指明。「中天案」衍生了三個憲法位階的爭議:一是國家(NCC)能否利用電視媒體展延證照的行政審查程序,進而實施撤銷媒體許可並註銷電視事業執照?這是憲法第11條侵害媒體新聞自由的違憲爭議。二是「中天關台案」是否違背衡平比例原則而構成侵害人民的工作權與財產權?這是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的違憲爭議。三是國家(NCC)能否適用行政程序法僅只召開一次公聽會而對中天電視做成新聞媒體撤照的行政處分?這是涉及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的違憲及違法爭議。簡言之,審照程序竟然演變成為撤照案件;「中天案」已經成為NCC針對性的利用審照程序包裝執行蔡政府的政治追殺新聞媒體!!現代國家區隔民主與獨裁的兩個標準是:憲法保障政黨政治與新聞自由。我國於106年制定政黨法而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所指:「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即「國安議題」)之『政黨解散事件』,由主管機關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如今,直接侵害新聞媒體經營權的「電視審照(撤照)案件」,廣播法則仍交由NCC的七位(或十一位)委員以行政審查程序,賦予撤照關台權力。這項新世紀的廣電法根本牴逆行政程序法第一條所宣示的保障人民權益暨背離廣電法第一條所標舉的維護媒體自主與保障公眾視聽權益。試看:NCC聽證會公告的8項議題中,除了為達到關台目的而拿「『紅媒指控』羅織做成國家安全議題」外,其他7項議題根本都不能構成撤照關台的正當事由。一個非常淺顯易懂的法律常識是:例如:民代犯罪也應司法判刑確定才能予以除名;中天沒有任何通匪犯罪判刑確定,焉可逕由NCC用「『扣紅帽』做成撤照關台事由」?!再強調一遍:NCC審照程序不能變成「『公審通匪犯罪』的撤照關台鬧劇」。「國安議題」應該回歸國安體制去處理而不能逕由NCC假借審照程序越俎代庖;否則蔡政府將永遠甩不掉「『政治追殺』新聞媒體」的歷史罪名!!非常簡單的說:「中天關台撤照案」根本就是行政院與執政黨共同操控NCC而進行的一場違憲政治追殺與民主荒唐鬧劇!!茲舉一個淺顯例證比較言之:關於政黨解散案件係由司法院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關於媒體關台撤照案件竟然交由分屬五種個別專業的七位NCC委員暨以召開一次聽證會的方式,進行新聞媒體的生死決斷?執政黨與行政院共同操弄這種顯然違背憲法第23條所宣示衡平原則的粗暴做法,「中天案」引發社會的動盪與憤怒,其背景情由厥在於此!!社會各界都在關注:朝野如何化解爭議而避免製造族群分裂?本文要從司法層面提供具體做法:中天電視及在野黨享有兩種憲法權力可供直接抵抗NCC:一是國民黨可以結合在野黨立法委員依據憲法訴訟法第三章第49條共同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廣電法第38條『違憲』」。二是由中天電視台依廣電法第50-2條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包括聲請「不能撤照關台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同時,中天電視也可以依據本項違憲事由聲請行政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釋。最後,回歸民主憲政國家的法治原則,本文要舉依法行政原則勸誡蔡英文政府: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遵守三項原則: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本法條的立法理由稱:「『比例原則』在德國公法上具有憲法位階;我國憲法第23條即充分表彰此一法理。為使這項憲法原則落實到行政權之行使,特將其明文化,以規範行政目的與手段的合理聯結」。蔡英文總統及NCC處理本案都應該慎重思考這項立法理由!!今天社會沸沸揚揚的傳言說:「中天案」是吳姓民進黨派系人士在幕後一手操弄;目的則為爭奪派系政商權益云云。「中天案」應該回歸民主憲政的法治原則;NCC更不要自毀超然獨立的法制定位與全民期許。願勉旃,蔡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