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轉焦點2/排黑參選違憲? 趙正宇:乾脆要求須良民證
行政院提出院版《公職人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擴大排黑參選」修法草案,排除有黑、金、槍、毒前科者參選公職。然而,不僅朝野立委認為修正草案有侵害人權之虞,就連法學學者都表示,透過立法限制人民眾參政權有違憲疑慮。「辛苦跑車的Uber司機都被要求需有良民證,難道對政治人物的標準比辛苦過日子的司機還低嗎?」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則認為,政治人物作為有權力者,本來就該面對更高的道德檢視,對於《選罷法》修法排黑,他認為「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一個很好的立法基準,也是更為明確的標準,若真的有心要擴大排黑,不如修法要求有「良民證」才能登記參選。趙正宇也建議,各政黨為了凸顯自己的政治理念,可以自行在黨章中加入排黑條款,嚴苛的程度可以自己取捨,現在的選民自主性很高,會自行判斷哪個政黨真正反黑金,決定他們支持的對象。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所特聘教授羅承宗指出,對這次排黑修法是否恰當,有正反兩派的說法,但他認為台灣是民主國家,一個人能否擔任公職,是由民主程序決定,若用法律限制人民的參政權,是對民主的不信賴,「台灣從90年代一路走來,我們自詡民主不斷在進步,當你立法限縮人民的參政權時,就是一種民主的退步。」立委江永昌反對黑道參政,認為應把所有排黑條款都納入《選罷法》,前提是相關法律爭議必須先釐清。(圖/周志龍攝)羅承宗說,排黑條款的立法是基於「我覺得這樣的人當選公職不好,所以我事先幫人民把關」這種保姆心態,可是對一般庶民來說,或許認為這些前科都是過去的事,有權選擇不排斥;另從宗教的觀點來看,更生人服完刑之後,就是一個「新造的人」,已經付過他的帳。執政者不應一方面鼓勵更生人回歸社會,一方面卻又說「犯過錯的人一輩子都是壞蛋」。從民主的精神來看,這種限制更生人的社會發展是令人遺憾的。羅承宗說,現在很多人會拿性侵犯不得從事計程車駕駛工作舉例,但目前大法官解釋的是法律可限制人民工作權,而工作權與參政權性質不同,在民主國家中的位階更不能混為一談。「我要問贊成的人,從民主的角度來看,你真的認為這樣修法是好的方向嗎?」羅承宗說,不涉政治立場、單就憲法與行政法學者角度,他個人反對這次修法,法律不該限制人民參政權。 國民黨立委陳以信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曾對「排黑法案」提出質疑指出,修法會造成大規模的終身褫奪公權,對於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是相當大的挑戰,在《選罷法》中概括性限制人民參選,可能引發大量提起違憲審查的案件。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說,他反對黑道參政,但認為相關單位應該釐清修法後的相關法律效果。他說,國家剝奪人民的權利有「司法剝奪」與「立法剝奪」,法院判處被告褫奪公權是「司法剝奪」,還有1到10年的期限;另一種「立法剝奪」則是透過立法,在法令中直接限制人民擔任某些職務的權利,如果新修定的法條規定人民一旦涉案即永遠不得再參選公職,權利的剝奪比司法判決還嚴重,需要通盤考量法律體系。「但立法剝奪參政權並不表示就違憲。」江永昌舉例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就有規定,曾犯性侵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在教保服務機構中任職,這就是「立法剝奪」;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人依法不能參選也一樣。他認為,目前已有相關法條,禁止觸犯特定法條的人參選、任公職、或是在幼兒教保機構任職,不能說修法禁止涉犯黑金槍毒的人參選,就是違憲,但法務部在回應民意修法前,應該要匯集相關法條,以及國外立法例,詳加研究,以免產生爭議。台北市長當選人蔣萬安的競辦發言人李德維與市議員徐巧芯在選前舉行「解密民進黨的黑道治國」記者會,批評蔡英文總統高舉終結黑金大旗,卻私下搞「英系黑白共治」。(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