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
」 遺產 繼承 遺囑 劉韋德父過世留房地 兄弟分割繼承免報繳土地增值稅、契稅
桃園一名周姓男子多年前和弟弟共同繼承父親過世遺留的2處房地,並登記為公同共有,不過之後協商各取一處房地。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分割繼承不動產,不論分割的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土地部分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分享一則個案,周姓男子多年前和弟弟共同繼承父親過世遺留的2處房地,因未能談妥如何分配,就登記為兄弟公同共有,最近和弟弟終於協商好各自取得1處房地,疑惑是否要報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對此,稅務局解答,分割繼承不動產,不論分割的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土地部分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建物則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之課稅範圍。稅務局指出,繼承人如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繼承者,亦同。稅務局提醒,民眾分割繼承雖無需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繼承人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須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總額)貼用千分之1的印花稅票或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再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父生前遺願「給女兒1億」兄妹簽協議 大哥未履約挨告!法院竟判她敗訴
新竹地院近日裁判一起家族遺產糾紛案件,大哥與小妹在父親過世後,簽訂了2份協議,首先約定小妹將分割遺產後取得的部分給予大哥,而大哥給付小妹2000萬元;另約定依照父親生前遺願,大哥再給付小妹1億元。沒想到,後來大哥沒有履約,遭小妹提起訴訟,一審卻判小妹敗訴。律師周依潔在臉書粉專分析這起案件,細看法院判決理由可以發現「大哥主張協議書1是遺產分割協議,但未經全體繼承人簽名(總共有5個繼承人),協議書1無效;協議書2則是贈與契約,但大哥因財務問題已經撤銷贈與,所以不用付錢。」周依潔指出,最後法官依照協議書的文字和證人證詞,判定協議1只是大哥和小妹之間的「應繼分買賣協議」,不是遺產分割協議;協議2則是協議1的增補協議,2份協議其實算同一份契約,都是有效的。既然協議有效,為何小妹還會敗訴?律師表示,「因為既然是應繼分『買賣』契約,除了大哥要付錢外,小妹也有要給付給大哥的『對價』,包含:要將證件交給代書及會計師,來辦理繼承過戶的事情(讓大哥取得小妹可分得的遺產),以及小妹要將她的公司股份過戶給大哥」,因為照協議小妹要「先」給付,大哥才要付協議書2的1億元,但小妹還沒給付,所以才會敗訴。周依潔提醒,如果是約定遺產分配方式,也就是要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必須「全體」法定繼承人簽署,只要少1個人簽名就會無效;如果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定代理人又同樣是繼承人,例如父親過世,母親和未成年子女一起繼承等情形,必須幫未成年人和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簽名。律師強調,遺產的範圍、分割方式或有需要金錢找補的內容,都要具體、明確,以免未來產生爭議。另外,有時遺產分割協議、應繼分買賣協議或給付特留分的協議,在不同的遺產情況,可能不好區分,建議簽署任何協議前,都先找律師諮詢,或由律師來擬定契約文字,才不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新竹女「繼承1億遺產」沒拿到 告上法院1理由敗訴
新竹一對曾姓兄妹因父親遺產引發長達數年的糾紛,為此告上法院,曾姓妹妹主張與哥哥於2014年達成協議,約定哥哥分10年給付她1億元,且至2020年起每年支付1千萬元。但由於哥哥未履行承諾,妹妹遂提告請求支付當年度應給的1千萬元。然而法院經審理後,駁回妹妹的請求,認為她並未先履行協議中的義務。判決書指出,曾姓妹妹表示,兄妹二人於2014年簽訂了兩份協議,第一份協議約定妹妹未來取得的遺產分割將全數交給哥哥,而哥哥每年支付妹妹400萬元,總額為2千萬元,分五年支付完畢。第二份協議則約定哥哥在2020年起,每年支付妹妹1千萬元,分10年共計1億元。曾姓妹妹認為,這兩份協議分別獨立,不因其中一份未履行就影響另一份的效力。她強調,第二份協議並非贈與契約,而是涉及父親生前對她的遺願,故哥哥無法單方面撤銷或拒絕履行。對此,哥哥則反駁,否認簽訂上述協議,並主張即便協議書是真的,第二份協議應屬於無償贈與。他指出,由於自己的財務狀況不佳,無法履行該贈與承諾,且依照法律規定,贈與契約在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時可以撤銷,因此他早已於2023年9月正式撤銷該贈與。法院在調查後確認,哥哥確實在協議書上簽名,並且兄妹間對遺產分配進行了討論。證人也指出,媽媽有提到爸爸生前有說要給曾姓妹妹3億,但大哥跟媽媽討論說沒有那麼多,後來講好給曾姓妹妹1億等,可見兩造間確實有此協議。但法院指出,這兩份協議並非獨立存在,法院認為,第一份協議本質上是應繼分買賣契約,妹妹將其繼承權出售給哥哥,而第二份協議則是對第一份協議的補充。此外,法院認定妹妹有先履行義務,包括提供印鑑證明和其他文件,以及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轉讓給哥哥,這些是協議內容的一部分。由於妹妹尚未履行這些義務,哥哥有權拒絕支付相關款項。最終法院認定,哥哥有拒絕付款的正當理由,駁回了妹妹的請求。對於妹妹要求的1千萬元及利息,法院認為不具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此外,妹妹提出的假執行聲請也一併遭駁回。
女兒繼承爸60張台積電「價值3000萬」 拿不出500萬遺產稅…專家曝解方
一名陳姓老翁的妻子已經過世,由於年事已高,他希望將財產留給2個女兒,最值錢的是台積電的6萬股,但遺產淨額5000萬的遺產稅率為10%,女兒拿不出500萬,想用台積電股票抵繳。對此,專家也給出解方了。廖嘉紅在臉書「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分享該案例,點出使用「實物抵繳遺產稅」的條件,首先應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有困難」的要件,且繼承人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逾2/3同意,可以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果想用股票抵繳遺產稅,須注意2大重點:1.金額股票的遺產價值是以被繼承人(陳翁)死亡當日的收盤價500元來計算,納稅人用遺產中的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抵稅的單價也是用死亡當日的收盤價500元。2.股票抵稅的金額與比例如果申請抵繳日的股票收盤價高於死亡日,遺產稅可以全部用該股票抵稅。如果股價下跌,即使只跌1元,也只能按比例用股票抵繳遺產稅。例如申請抵繳日的股票收盤價600元,高於死亡日500元,遺產稅可以全部用該股票抵稅,但身為繼承人應該覺得不划算,不想實物抵繳遺產稅。如果申請抵繳日股價下跌,即使只跌1元,也只能按比例用股票抵繳遺產稅。女兒想用台積電股票抵繳。(示意圖/黃威彬攝)由於陳翁過世當日台積電股價500元,6萬股價值3000萬,台積電財產價值3000萬,佔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的3/5,所以只能用台積電的股票抵稅遺產稅的3/5,也就是300萬元,需另繳200萬元遺產稅。廖嘉紅說明,股價波動劇烈,當抵稅股價600元高於陳翁過世當日的500元,繼承人自然不願意用500元的股價來抵繳遺產稅。相反地,若股價下跌至400元,繼承人當然樂意用500元的股價來抵繳遺產稅。然而,法規已限制可以抵繳遺產稅的比例,不足額的部分仍需以現金繳納。廖嘉紅提醒,用股票實物抵繳遺產稅不一定划算,且存在許多不確定性,最好的方法還是「預留稅源」,這樣到時候就可以用現金繳納遺產稅,而預留稅源的好方法之一就是保險,只要避開實質課稅原則,並正確安排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保險理賠金甚至有機會成為免稅資產。
頂客族注意!老公過世「她要跟小叔分遺產」 專家揭解法
現在社會有許多人選擇成為頂客族,然而當頂客族夫妻其中一人突然去世,另一個人可能還要跟其餘親屬「分遺產」。先前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就分享,一對50多歲的夫妻,丈夫因為罹患癌症時日無多,夫妻倆開始討論後事及遺產分配,才發現依據民法規定,丈夫的房產將有一半分配給小叔,這也讓妻子感到相當震驚。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分享一個案例,當中提到,有一對50多歲的頂客族夫妻來向他諮詢,由於丈夫罹患癌症且時日無多,兩人開始討論遺產的問題,這才發現根據民法規定,丈夫過世後,其名下房產應由太太和小孩共同繼承。然而由於這對夫妻沒有子女,且丈夫的父母已過世,依民法規定,房產部分繼承權將落到第三順位,即丈夫的兄弟姊妹。也就是說丈夫去世後的遺產無法全部留給太太,配偶只能取得遺產的1/2,其餘部分將分配給丈夫的兄弟姊妹。許多民眾誤以為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丈夫的遺產會全部歸屬於妻子,但事實並非如此,因此鄭文在也建議,丈夫在生前迅速將房產全數贈與妻子,這樣才能確保房產歸屬妻子,不必與他人瓜分遺產。事實上,根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第一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果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此外,民法中也提到,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楊麗花婆婆遺產稅糾紛二審結果出爐 6繼承人連帶給付款曝光
歌仔戲國寶楊麗花的婆婆死後,有高達1億多元的股票遺產稅未繳,楊夫婿洪文棟的姪子繳納完畢後提告,向已故的洪文棟其繼承人索討按比例應繳稅金,一審判決楊麗花等6名繼承人,須連帶給付對方4476萬多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重新計算金額,改判6人連帶給付3395萬4537元。可上訴。這起因鉅額遺產稅引發官司,是因洪家第一代洪萬傳和吳火獅共同創辦新光集團,洪萬傳和妻子洪彭瑞蘭共有洪文樑、洪文棟、鄭洪玉崑3名子女,洪萬傳、洪彭瑞蘭相繼過世後,由第二代洪文樑、洪文棟、鄭洪玉崑繼承遺產。洪彭瑞蘭1992年死後,遺產稅及罰鍰金額累積達1億5854萬多元,而其遺留關於新光集團各公司屬「洪家」所有的股票,洪文樑繼承3分之1;1998年洪文樑死亡,經遺產分割協議由陳淑瑩、洪士鈞及洪士傑繼承,之後洪士鈞代表提起本件訴訟。洪士鈞表示,新光集團關於洪家的股票遺產稅,當時由洪文樑遺產管理人與洪文棟等人簽訂協議書,由洪文樑繼承人用繼承的新光股票繳納遺產稅及罰鍰1億多元,不足部分再平均負擔,但洪士鈞主張當年計算錯誤,洪文棟繼承人等須返還4476萬7954元。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洪文棟的繼承人楊麗花等人依法須就應繳納稅款4767萬多元,連帶給付給洪士鈞,而鄭洪玉崑應給付4476萬多元給洪士鈞。二審高院認為,股票部分洪文樑生前並未與洪文棟、鄭洪玉崑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股票自不可能全數分歸洪文樑取得而成為其遺產。高院認為,洪彭瑞蘭之遺產稅於繼承人間之內部關係由三房各依應繼分比例分擔,統計洪文樑及其繼承人歷年繳納總額已逾1/3,另二人繳納總額則不足1/3,其等就繳納不足部分,重新計算後,判決洪文棟之繼承人楊麗花等人連帶給付3395萬4537元,鄭洪玉崑給付4476萬7954元。
亡父留遺產…新北姊弟辦拋棄繼承「想全給媽」 後果慘了
財產繼承分配要提早規劃,否則恐怕出現不可料想的狀況。新北市有一對姊弟十分孝順,想把爸爸的遺產全留給媽媽,因此主動辦理拋棄繼承,但手續完成才驚覺媽媽無法單獨繼承,繼承的可能人選也曝光了。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周念暉律師分享此案例,這對姊弟的爸爸不幸過世,留下一棟房地產,孝順的2人決定拋棄繼承,希望讓媽媽獨自繼承爸爸的全部遺產,萬萬沒想到手續辦好後,才發現做錯了。周念暉律師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再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另外,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1138條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周念暉律師指出,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且以「親等近者」優先,即使這對姊弟都拋棄繼承,媽媽可能也無法單獨繼承,繼承權會由「親等較遠」的孫輩取得。也就是說,本來5個人的繼承問題,會變成多數孫子女和媽媽共同繼承,且就算孫輩全部拋棄繼承,繼承權會繼續往下個順序(祖父母、兄弟姊妹)輪下去,直到確定沒有其他繼承人,才會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老父偏心「4500萬財產全留給長子」 2女兒不滿…靠1招拿回遺產
父母要對孩子不偏心,是不太可能的事情。有一名陳姓老翁,育有1子2女,但生前預立遺囑,把4500萬元遺產全留給長子,另外2名女兒一毛都分不到,因而感到不滿,於是靠一項法律提出告訴,結果最後贏了。陳姓老翁生前立遺囑,將4500萬財產全留給長子1人,直到過世後,子女們才知道真相,決定依「特留分受侵害」為由,訴請扣減遺贈財產,經法院判決長子應將特留分部分返還其他繼承人。由於陳姓老翁的3名子女應繼分各1/3,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也就是1/6(1/3×1/2),2名女兒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後,長子自遺贈財產中各交付750萬元(4500萬元×1/6)給2名姊妹,但這部分不必課徵贈與稅。法院判長子應將特留分部分返還其他繼承人。(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根據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設置,是為了解決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則取得遺產多寡未予限制,從而不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據此,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死後將財產全部遺贈予某一繼承人,致其他繼承人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由遺贈財產中扣減時,原取得全部遺產繼承人須返還財產予其他繼承人的部分,仍屬遺產分割範疇,並不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不過國稅局也提醒,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繼承後再無償移轉仍涉有贈與情事,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養子死後「這原因」無法繼承遺產 她用「1招」解套了
台南1位化名為小萱的婦人,因無法繼承她過世養子的遺產,就向法院提起養子婚姻無效之訴,結果因為養子在2004年與化名為歡歡的泰國女子登記結婚後,從未入境來台與養子同居,婚後也無同財共居的事實,證實當初養子結婚只是為了賺取人頭費才假結婚,因此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婚確實徒具形式,並無締結婚姻之真意,應予准許。小萱聲稱,她在養子於2023年6月1日死亡後成為繼承人之一,但因為養子生前與歡歡的婚姻關係已影響她繼承人的範圍及應繼分比例,導致其無法順利辦理繼承,為此她也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於小萱主張養子與歡歡欠缺結婚真意,自屬結婚成立要件是否具備之情形,因此法官審理後表示,小萱的養子為我國公民,歡歡則為泰國人民,故就本婚姻成立之要件,即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也就是中華民國及泰國的法律,如有一方依其應適用的中華民國及泰國法律,不具備成立的實質要件時,婚姻關係就無從成立。法官審酌,歡歡自結婚到養子死亡為止,從未入境台灣與養子共同居住,雙方婚後也無同財共居的事實,而歡歡經合法通知後,更是沒有到場或提出書狀作出有利之答辯,堪認小萱主張2人並無結婚之真正合意,洵屬可採,因此依法判決,小萱的養子與歡歡並無結婚之真意,婚姻關係自屬不存在,判決該婚姻關係無效。
不聞不問7年「告別式也沒出現」 母親生前「這一招」讓長子喪失6千萬遺產
雖然在民法上繼承遺產時有所謂的「特留分」(最低繼承比例),但有些情況下,特留分也是有可能不受法律保障的,像是北市三兄弟爭產的案件中,因為母親生前的一紙遺囑,直接拔除不肖長子繼承6千萬遺產的權利。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在母親過世之後,北市有三兄弟鬧出遺產糾紛,長子主張自己應該有母親遺產三分之一應繼分,但最後卻沒有獲得任何遺產,認為兩個弟弟侵害自己的權益。但兩兄弟後續則提出母親在2019年的遺囑,表示母親在遺囑上明確寫著,由於自己拒絕為長子作保後,長子便離家,甚至更換電話簿與家裡聯絡,也從未關心家裡,讓其感到痛苦難過,因此寫下遺囑,讓長子喪失繼承權(含特留分)。兩兄弟也表示,哥哥從2013年起就向母親借款200萬元,2014年時又要求母親擔任保人,結果遭到母親拒絕,而哥哥在離家前還向母親嗆聲「請放心,絕不再開口向您拿一毛錢,只要是您的財產,我全都不會要」等語。而且在母親離世後,哥哥也沒有在告別式上現身。最後這張遺囑被送往調查局鑑定,調查局認定遺囑為三兄弟的母親親筆所寫,法官也認為從字體形狀、文字間距都符合三兄弟母親的筆跡習慣,屬於有效的遺囑,因此遵循遺囑,判定長子喪失繼承權。雖然後續長子也提出特留分的訴訟,但也是因為這只遺囑的關係,宣告敗訴。
長兄告弟爭遺產…母遺囑痛訴「不孝過往」 揭他為2百萬離家10年
台北1名婦人生前立下遺囑,不准長子繼承其遺產。沒想到,長子卻在母親過世後,指控2位弟弟擅自在訃聞中排除他的名字,還把財產全部拿走,要求依法繼承遺產。不過,2名弟弟證稱,大哥當年為了錢和母親決裂,長期對家中不聞不問,就連亡母告別式都缺席。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大哥敗訴;可上訴。根據判決書,長子主張,自己與母親感情深厚,媽媽於101年因病住院期間,他皆陪伴照顧在側,惟104年間因創業資金需求,母子曾發生摩擦,為冷靜、和緩親子關係,恰逢他須赴中國工作,遂遷居國外,並擔憂金錢紛爭影響氣氛而婉拒出席親屬聚會,然而他並未與母親斷絕聯繫,亦未曾口出惡言。大哥辯稱,自己於中國工作期間,因無法使用通訊軟體,故未曾收到母親訊息,但只要返臺期間,皆會以國內手機門號致電關心,並表達希望見面之心意,心中始終關心、愛護家人。疫情期間,因國門關閉,他因滯留中國工作未返臺,突於110年8月23日接獲弟弟以通訊軟體告知「媽媽走了」,當下欲進一步詢問細節均未獲回應,弟弟們甚至於訃聞中逕自將其排除。弟弟則稱,大哥自103年間離家,對家中事務不聞不問,未曾主動聯繫母親,亦未給予關心、關懷,對訊息均不為回應,他曾嘗試與其說理,仍遭哥哥漠然拒絕,並稱「以後你們所有的好與壞都不用讓我知道,我就算死也不會再跟他們見面」等語,且媽媽臥病在床期間,大哥未曾主動前往探望,讓母親傷透了心。弟弟們強調,母親於108年7月6日所書立之遺囑,不僅形式上符合自書遺囑法定要件,且經鑑定與被繼承人之筆跡相符,自為真實存在且有效力,而被繼承人於系爭遺囑載明,原告自103年起已陸續拿取現金200萬元,因要求被繼承人為其作保遭拒,旋即逕自離家,未曾關心或主動聯繫被繼承人,其主張以應繼分比例3分之1或特留分比例6分之1,分配取得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顯無理由。台北地院審酌,原告身為長子,在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近200萬元債務,卻因對方拒絕擔任其保證人即逕自離家,嗣後亦未曾再聞問或返家探望,造成被繼承人於晚年臥病期間仍終日懸心原告,被繼承人並在離世前2年自書遺囑表達原告之舉對其所造成之痛苦與難過,並明示原告不得繼承其遺產等情。從而,被告等訴請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先生早逝、公婆往生…大伯小叔「不提遺產」人妻急翻 專家教1招解套
當親人去世,辦完後事,接下來就是辦理遺產繼承事宜。誰有繼承權?誰該主動辦理?實務上都是由繼承人的配偶或是子女申請遺產繼承,然而有時難免遇上困難。一名女子的先生早逝,婆婆不久前過世,家人卻對遺產保密到家,讓她十分心急。對此,專家透露如果是「代位繼承」,也可以由孫子們主動辦理。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憂心的媽媽打電話來諮詢,公公早已往生,婆婆最近也去世了。由於她的先生比婆婆更早往生,育有一男一女,先生對於婆婆的繼承權,應該由這一對子女代位繼承,但是,婆婆也往生3個月了,大伯、小叔卻絕口不提有關婆婆遺產的繼承事宜,該怎麼辦呢?是否要等法院的通知才開始辦理?」鄭文在提到,「首先,我們請她確認婆婆是否有資產?是否有負債?因為老公過世後,與婆家較少往來,所以不清楚實際情形。我們請她的兒女其中一人,檢附婆婆的死亡證明或是除戶謄本,就近到國稅局申請婆婆的遺產清冊及相關資料。但是,第一關她就卡關了!她沒有婆婆的除戶謄本,更沒有婆婆死亡證明書,怎麼辦?」鄭文在指出,「因為孫子或是孫女是婆婆的直系親屬,所以只要攜帶身份證正本、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就可以取得婆婆的除戶謄本,接著就可以至國稅局申請到相關資料。果然,踏出第一步後,一切水到渠成,所有的資料都到手了。」鄭文在說,「檢視婆婆的遺產清冊,現住的房屋登記在婆婆名下,這就是這次繼承的標的。另外,在被繼承人的徵信資料中也只有房屋貸款,貸款行庫和房屋貸款行庫相符,並無其他金融機構負債。問題來了,如果大伯、小叔都不辦理怎麼辦?只能等待他們通知辦理嗎?」鄭文在強調,「因為孫子輩的爸爸已經往生,所以發生了代位繼承,因此,孫子輩也可以主動申辦繼承登記,只是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分割沒有共識,只能先以公同共有辦理登記,爾後,有共識時再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或是分割繼承辦妥所有權登記。就輩分而言,大伯和叔叔的繼承權均等,就侄子輩而言亦有繼承權」鄭文在提醒,「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大伯、叔叔各有1/3的應繼分,因為爸爸往生,所以侄子、侄女各有1/6的應繼分,因此侄子輩不用等大伯、叔叔的通知,也有申辦繼承的權利,千萬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姊姊歸化外國國籍又沒回國奔父喪 家人可以主張沒有遺產繼承權嗎?
現代社會越來越多元開放,因此許多台灣人的婚姻對象是外國人,若是在婚後喪失台灣國籍並取得外國國籍,是否也會喪失台灣的繼承權呢?最近剛好有個民眾來信問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今天來和大家分享一下。這位民眾說,她姊姊從德文系畢業後,在一家德商公司上班,結果和一位德國籍主管結婚,婚後沒多久,她姐姐的先生被公司調回德國總部,而她姐姐也就夫唱婦隨搬到德國。她姐姐在德國住了將近20年,已經歸化入了德國籍,也沒有台灣國籍,成了一位台裔德人。就在幾個月前,她父親因病過世,姊姊卻沒有回來奔喪,等到後事都辦完後才回來台灣,沒想到姐姐對父親過世並不怎麼關心哀傷,她關心的重點居然是價值3億的遺產要怎麼分配。她們幾個弟妹很生氣,她說雖然大家都是父親的子女,但是姊姊已經沒有台灣國籍,已是一個德國人,而聽說依據德國民法,德國人不可以繼承外國人的遺產,因此她們想要問姊姊這樣還可以繼承父親遺產嗎?若是可以,繼承權又是怎麼計算?法律解析依據我國繼承法令,繼承人主要有兩種身分,一個是配偶繼承,一個是血親繼承。不論是哪一種繼承人,都是以身分或是血脈關係而定,以配偶繼承來說,其繼承權是以雙方有無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為基礎。而血親繼承,則是以雙方有無一定血親關係為基礎,與國籍歸化等因素無關,因此除非有法定繼承權喪失之事由,難認繼承人因歸化他國而喪失繼承權(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574號)。因此,是否有繼承權和國籍沒有關係,所以無論是原來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之後喪失,或是從來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都可以和其他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另外,這位民眾提到依據德國民法規定,德國人不可以繼承外國人的遺產。先不論德國民法是否確實有這樣的規定,但因為本件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籍,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的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因此本件的繼承準據法,還是要依據台灣的法令規定辦理,與德國法無關。所以,本件的結論就是這位民眾的姐姐縱使已非台灣籍,或是縱使德國有不可以繼承外國人的遺產規定,但她的姊姊最後仍然還是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至於繼承比率的問題,因為姐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她的應繼分和其他繼承人是平均的,所以父親遺產要由幾個兄弟姊妹均分。至於孝順與否,遺產是否拿得心安理得,就留給自己的良心和世人評價吧。
大嫂拿走祖產全家感受很糟糕 劉韋德:想代代流傳直系血親需這樣做
最近有民眾王先生寫信給我,問到一個很常見也很有趣的問題,今天來跟大家分享一下。這位王先生說他哥哥晚婚,和嫂子結婚才3個多月,婚後感情不是很好,雖然哥哥賺的錢不多,但在2年多前,卻繼承了父親一筆將近5千坪的祖傳土地,市價大約4億。沒想到,他哥哥去年診斷出肺腺癌末期,結果1 個多月後就走了,王先生來信問到,家裡這筆5千坪的祖傳土地,會不會由才與大哥結婚3個月的嫂子拿走?他又問,若是嫂子之後改嫁,那他們祖先的土地,不就變成嫂子的嫁妝?如果是這樣,他們家真的不能接受,感覺很對不起自己祖先,他想知道要怎麼做,才可以拿回這些土地。關於「夫妻無子女」的繼承問題,且涉及祖產房地,是讓許多家庭困擾又傷腦筋的議題。(示意圖/報系資料照)【法律解析】這位民眾的狀況,其實我已經被詢問過很多次了,尤其是無子女的夫妻,或是家中兄弟姊妹中有結婚但沒有子女的家庭,都很關心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的是,法律上夫妻若無子女,就等於沒有第一順位血親繼承人,所以在配偶過世後,活著的配偶以配偶身分繼承遺產,是毫無疑義的,就算結婚只有3個月,嫂子都有繼承權。只是,嫂子也不是一個人就可以拿走這5千坪土地,因為她也只是繼承人之一,因為在血親繼承這部分,沒有第一繼承順位的子女,所以嫂子必須和王先生哥哥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這是無法改變的。但法律上,夫妻誰先過世,對於遺產繼承人和繼承結果也是有很大不同的。以這位王先生的哥哥來說,他名下有因繼承取得市價達4億的土地,但妻子名下沒有任何不動產,存款也只有20萬。那麼王先生的哥哥過世後,他的遺產就會由他的母親和他太太一起繼承,雙方可以繼承的比例是各1/2,也就是說,這5千坪的祖傳土地,會有2500坪會回到王先生原本的家庭,但另外的2500坪土地,則會由嫂子繼承。所以若嫂子在繼承土地後改嫁,那麼王家人擔心祖傳土地變成嫂子嫁妝的事情,就一定會發生。但若嫂子在1年後也過世,此時繼承的狀況就和王先生哥哥過世時不一樣了。假設嫂子過世時並未再婚,則其過世時是無配偶狀態,因此嫂子的遺產會完全留在娘家,而王先生家的人是連一塊錢都無法要求分配的,更別提說要把土地拿回來了。這種結果對於王先生家的人來說,可能會感覺不太公平,畢竟這些土地本來就是王家的,結果嫂子才結婚3個月就分走2億的土地,感覺上好像是祖產被外人強行分走,因此心理上很難接受。但就情理而言,雖然嫂子和哥哥的婚姻很短暫,但畢竟也入過王家的門,而生命的長短是誰也無法預料的,所以這種差別心還是盡量要放下。只是,若真的希望避免這種狀況,最好的方法就是用「預立遺囑」方式,去指定分割遺產或指定應繼分,這樣可以提高將祖產留給血親繼承人的比率,或許可以降低這種不太公平的感覺。
他留下777億遺產無繼承紛爭 劉韋德:是預立遺囑完美案例
富豪世家為了遺產爭鬥訴訟的案例,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但卻有一個富豪繼承的案例,因為被繼承人已經預先擬好遺囑,使後來在繼承上完全沒有任何爭議產生。香港已故影業大亨邵逸夫過世後,留下777億台幣的遺產,但因為他早已立下遺囑,使得後來在繼承上沒有發生任何爭議,堪稱是一個完美案例。許多國人都已經知道預立遺囑的好處,尤其是對單身族和無子女的夫妻來說,預立遺囑更是重要,因為遺囑可以改變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對於想要自主分配遺產和保障另一半的生活的人來說都很重要,但可惜的是,國人至今預立遺囑的風氣依舊不盛,導致社會相關爭產悲劇仍不斷發生。正向面對 積極準備你是否曾經想過,假設今天就是人生的最後一天,你會有什麼感覺?你心中最掛念的人是誰?有什麼想做卻來不及做,想說卻來不及說的話?你想要向誰真心道歉?又想向誰真心感謝?用什麼樣的生命態度,臨終時才不會有遺憾?對於這個問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但在我長期協助他人預立遺囑的經驗中,體悟到一個真理,那就是一個沒有遺憾的生命終點,並不在於你有多少財富或有多少享受,因為物質的成就或感官的愉悅,最終都會消逝如煙。真正能讓自己臨終時沒有遺憾,就是用正向的態度及時行動,在生命終點的盡頭,能好好地向親友家人說再見,將你對家人的愛,用具體行動規畫好,把身後事妥適安排,讓自己心願延續實現,讓家人不致紛擾徬徨。不論無常何時到來,你會知道自己已做好準備,雖然難免不捨,但你必能用微笑與自信,戰勝對死亡的恐懼,人生的最終章不再無奈悲傷,而是美好的Happy ending。(以上摘自著作《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高寶出版)CTWANT財經組則整理出以下《民法》相關規定。對於財產繼承相關法律,有應繼分、特留分的規定。撰寫遺囑的重點主要是在「遺產分配」,例如建物、土地、證券、債券、基金、債權等,分配方式有三種,一、依法定應繼分。二、指定應繼分比例,由使用者指定每位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的比例。三、指定單獨繼承分割,由使用者指定特定財產由哪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民法》規定預立遺囑有自書遺囑、口授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與公證遺囑共5種方式;自書遺囑為較易預立一種方式,無須有見證人,但也常因為筆跡差異、遺囑內容觸犯法律問題等,常引起分產紛爭,現在也愈來愈多民眾會再請公證人認證,增加法律效力。劉韋德律師以自己父親癌逝未做預立遺囑的故事,自費做App、出版《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與民眾分享可自學了解相關民法規定。(圖/翻攝誠品線上)
青霞最愛1/女神掃2400顆水餃飛香港 東門興記商標之爭將解套
永遠的玉女明星林青霞嫁到香港後,以往回台省親時總要助理幫她向台北市東門市場的興記水餃訂購冷凍水餃,經常一買就是2400顆,放在專機帶回香港,使得興記水餃幾乎與林青霞畫上等號,不過近來興記水餃因為家族遺產紛爭衍生商標權爭議,許多眼尖的忠實顧客發現,興記店面和水餃包裝袋上的商標不見了,不少人甚至擔心以後會吃不到興記水餃,希望爭議早日落幕。已高齡8旬、人稱郭媽媽的郭林初旭則要大家安心,她說相關情形都已經協調好了,興記依然會一如往常在早上8點到傍晚6點在台北市金山南路的東門市場營業,他們會盡量把東西做好,絕對不會讓客人吃不到興記水餃。東門興記是郭禮忠和太太郭林初旭1959年結婚後,接續郭禮忠父母在台北市東門市場攤位販賣麵食,自行研發港式點心和水餃贏得顧客口碑,建立起興記食品小王國。郭禮忠2017年2月12日以8旬高齡過世後,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承審遺產分配官司後,部分子女對於聞名台港的東門興記商標該由誰繼承相持不下,雖然有後代認為應該依照「應繼分」比例共有,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法律條文也確實允許2人以上共有,不過實際執行上卻有困難。不少興記水餃的忠實顧客,擔心商標權爭議會讓他們以後吃不到。(圖/項程鎮攝)北院家事法庭認為,依《商標法》規定,共有的商標權如果要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減縮或分割,甚至對於應有部分進行移轉或設定質權,都要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可是在競爭激烈的商場上,如果每次商標進行處分行為,都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其實不利於商業發展,無法發揮註冊商標應積極使用的立法目的。家事法官考量興記公司和商標是郭禮忠和太太郭林初旭一手建立、經營而成,郭禮忠過世後,興記商標與郭林初旭之間有相當緊密性,因此把興記商標判給太太郭林初旭,子女對家事法官的判決沒提起上訴,因此全案去年(2021年)12月2日判決確定,興記商標歸媽媽郭林初旭所有。郭禮忠遺產包括不動產、存款和興記商標等資產,因他生前未與太太郭林初旭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須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法官確認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價值後,認定郭林初旭約可獲1/3遺產,剩下再由5個子女平分。至於由郭林初旭和郭禮忠創立的興記有限公司的股權分配,依當初股權比例和遺產分配比例換算後,郭林初旭取得2/3股份,剩下1/3股份則由5個子女平均繼承,因繼承人之間無法協議共同行使郭禮忠的股東權,導致無法補選公司董事,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以及商標的使用,所以由法院指定律師許家華擔任興記公司的臨時管理人。興記商標2005年5月16日獲准註冊公告, 2年前、興記公司因股權爭議向經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商標。(圖/翻攝智慧局官網)在商標權的爭議方面,雖然法官已判給郭林初旭,但因之前遺產及興記公司補選公司董事等問題無法達成共識,導致興記商標已超過3年未使用,連熱銷的興記水餃也無法掛商標,興記公司遂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商標。不過智財局只廢止興記商標使用在「麵類、餃子皮」等項目,對於「水餃、冷凍水餃」等項目則不准廢止,興記公司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打起智慧財產權官司,智財法院近日將宣判。
媽生前指定他繼承 2姊翻臉不認:弟弟口說無憑…專家揭最後手段
談錢傷感情,即使是親人朋友也可能反目成仇。新北市一名男子有1個大哥和2個姊姊,媽媽生前指定死後房產讓他繼承,沒想到媽媽過世後,2個姊姊不認帳,雙方爆發衝突撕破臉。根據《三立新聞》報導,男子媽媽在世時,曾表明房產要讓他繼承,大哥沒有意見,2個姊姊卻翻臉不認帳,認為凡事講求證據,「如果媽媽有這樣說過,應該會有遺書,但什麼都沒有,弟弟口說無憑」,還說這時代男女平等,不應該弟弟說了算,「憑什麼?」由於雙方沒有共識,在沒有辦理過戶的情況下,房產成為4人「公同共有」。男子便拿著媽媽的土地、建物權狀正本、大哥的同意書,找到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請求協助處理,將哥哥的1/4權利轉讓給他,並尋求專業建議,準備和2個姊姊「拚輸贏」。雙方最後只能尋求法律途徑。(示意圖/翻攝自pexels)對此,鄭文在感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地政士難為無遺囑之轉移」,目前的情況處於「公同共有」關係,即使每個人可以依照自有的持分協議分割,但未經同意前,不得處分不動產,只能訴諸法律才能解決。鄭文在解釋,不動產的移轉、繼承,都只有活著的人才說了算,雖然男子媽媽在世指定繼承,但未立下遺囑,沒有證據,最好的做法是生前就應該立下遺囑,並請公證人辦理公證,才能大幅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雙方只能對簿公堂,讓法官解決。不過,鄭文在也透露,遺產繼承有「應繼分」與「特留分」,即使男子能夠證明,媽媽在世指定將所有房產繼承給他,但2個姊姊仍可以向他主張「特留分」,會取得不動產持分的1/8,大哥若不主張則無持分,男子最後會得到3/4的持分。他提醒,很多事情要趁活著時提早進行,「否則人走後,往往無法如自己所願,所以提早尋求專業的地政士協助,才不會讓後世為了繼承產生諸多糾紛」。
要降低「特留分魔咒」還是有一招 律師完全公布教你遺產計算公式
在遺囑實務上,有一個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就是「特留分」,這也是我在為民眾立遺囑時,經常被問到的頭痛問題。先說明一下特留分,簡單來說,就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分給繼承人的「最低」比例,想要立遺囑的人,都必須遵守這個規定。特留分的問題,只有在立遺囑時才會出現,若沒有預立遺囑,因每個繼承人能分多少遺產,法律已有規定,所以不會有特留分的困擾,但特留分對很多想立遺囑的人來說,是一個「不解」的概念,也就是不能理解為何法律要設這樣的規定?違反特留分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他的遺囑交代將所有遺產都留給張國煒先生,這就顯然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但張榮發先生遺囑是在專業人士協助下完成的,因此他應該是知道特留分的,但他為何仍會立下一個違反特留分的遺囑,很多人不解。我認為張榮發先生在知道特留分的狀態下,還是立下這樣的遺囑,主要原因在於總裁的霸氣與對法律的不服。(註: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預立遺囑,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及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經大房主張遺囑無效向法院提出訴訟,台北地院判定該遺囑為張榮發親簽符合法定要件屬有效,判決張國煒勝訴;大房三子再上訴,正在高等法院審理中,有關特留法的部分其家屬已經協議完成。)就像許多民眾不解的是,為何自己的遺產,自己不能完全支配決定?對這個問題,其實我也不知道答案,每次有民眾問我時,我只能含糊地說法律怕沒分到的人覺得太不公平,法律希望可以照顧每個繼承人這類的回答,但說實話,這種說法連我自己都覺得有點心虛。大家都知道,每個人生前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法律都不會干涉,但對想立遺囑防止子孫爭產的人,法律卻說你沒有完全的支配權,生前可以,死後卻不可以,真的有點奇怪。尤其是許多沒有子女的夫妻,發現配偶過世後,配偶的兄弟姊妹居然跟自己一樣也是繼承人,就算寫了遺囑,也躲不過特留分的魔咒,最後只能氣得大罵爛法律,讓我這個律師實在也不知道該怎麼為民法辯護。氣歸氣,要完全躲過特留分是沒有辦法的,不過還有最後一招,就是預立遺囑,雖然預立遺囑還是躲不過特留分的魔咒,但卻可以大幅降低特留分的威力。以下2個案例說明:案例一:王爸有財產6千萬,有乙丙2個子女,王爸想將所有的財產都給乙,不想給丙。狀況1:沒有立遺囑由於王爸沒有立遺囑,因乙丙二人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二人依法平分王爸的財產。結果:乙丙每人各分到3千萬。狀況2:王爸立遺囑並交代將遺產全部給乙兄弟二人應繼分為各1/2,第一順位繼承人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丙的特留分為1/2×1/2=1/4 。總遺產×丙的特留分比例=丙可實際分配的金額算式:6000萬×1/4=1500萬(丙可分到之遺產)乙須從遺產中扣除1500萬元予丙,其餘均為乙所有。結果:乙分到4500萬,丙分到1500萬。案例二:李氏夫妻沒有子女,李先生父母已逝,有姊妹2人,李先生過世前,名下財產6千萬。狀況1:沒有立遺囑李太太和李先生的2個姊妹,均為繼承人,李太太應繼分為1/2,李先生2個姊妹應繼分也是1/2,因此李太太可以拿到3千萬的遺產,李先生的2個姊妹則各分1500萬的遺產。算式:李太太→6000萬×1/2(配偶應繼分)=3000萬李先生的姊妹→6000萬×1/2(第三順位應繼分)=3000萬3000萬×1/2(姊妹2人)=1500萬/每位姊妹結果:李太太分得3000萬,李氏姐妹各分得1500萬。狀況2:李先生立遺囑將財產全給李太太李先生的2個姊妹應繼分為1/2,第三順位繼承人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算式:總遺產6000萬×1/2×1/3=1000萬(姊妹的特留分)因姊妹有2人,所以各分得500萬李太太須從遺產中各給予李氏姐妹500萬元,其餘均為李太太所有。結果:李太太分到5000萬,李氏姐妹各500萬元。
遺產劇場/夫妻膝下無子女 3千萬財產可以不分給兄弟姊妹嗎?
現在社會上,許多夫妻因為對傳宗接代的觀念比較淡薄,又或是因受到生理因素影響,所以膝下沒有子女,若是有這種情況,將來其中一方過世後,繼承人就會和有子女的家庭有所不同。【案例事實】林先生和林太太兩人結婚已經20多年,兩人都已經超過60歲了,而他們的父母也都已經過世了。他們沒有子女,雖然有點遺憾,但兩人看得很開,也沒有去認領,沒有子女的羈絆,反而讓他們能夠安排很多活動,充實自己享受生命。不過,有一件事讓他們很困擾,因為他們在職場上各自奮鬥了30年,累積不少財富,他們非常願意在自己走了以後,把財產都留給對方,但因為他們沒有子女,法律上卻規定他們一定要把一半的財產分給對方的兄弟姊妹。對於這點,林先生林太太一直無法理解,他們的兄弟姊妹都已經各自成家立業,平常往來並不熱絡,為何自己走了以後,兄弟姊妹不但是自己的遺產繼承人,而且還可以分到一半的遺產,如果只有一個兄弟姊妹,就等於這個兄弟姊妹可以和自己配偶「平分」遺產,這點實在讓他們不能接受。他們到處請教別人查網路,得到很多奇奇怪怪的建議,有的建議他們把資產放在人頭名下,有的建議用假設定,有的建議用信託,有的建議用死因贈與,但這些方法真的有用嗎?有沒有更好的辦法,可以將來不用把遺產分給兄弟姊妹呢?【法律解析】根據777遺囑網的創站人劉韋德律師表示,願不願意把財產留給兄弟姊妹,完全視平日關係與個人意願,沒有對錯問題,但是社會上的確有很多類似林先生一樣不願意留給兄弟姊妹的案例,至於會發生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在於我國民法對於繼承人制度的設計。一般人可能不了解,我國民法上的遺產繼承人,分成配偶繼承和血親繼承兩大股,這兩種繼承人之間是併存關係,都是繼承人,而因為血親繼承有順位之分,所以如果沒有子女(第一順位)的話,後順位繼承人就會往前遞補,如果父母(第二順位)也過世了,就會變成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和被繼承人的配偶一起繼承的狀況。例如,林先生林太太的父母都已經過世,所以血親繼承人就輪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而兄弟姊妹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因此就變成林先生會一起和林太太的兄弟姊妹各繼承林太太遺產的二分之一,或是由林太太一起和林先生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林先生二分之一遺產的狀況。※應繼分就是法律規定可以繼承遺產的比例。劉韋德律師表示,由於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是法律規定的,所以是無法排除的,至於一些網路常見的建議,都會因為涉及通謀虛偽而可能無效,或是有高度法律爭議,或是根本毫無排除避免繼承權的效果,建議不要輕易嘗試。但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完全不讓兄弟姊妹繼承呢?劉韋德律師表示,只有一種方法,可以完全合法的不讓兄弟姊妹繼承,那就是「生前移轉」。生前移轉的意思是指在過世之前,就把財產移轉給配偶,因為在死亡時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才會是遺產,只要在過世之前移轉,即使是過世前一分鐘才完成移轉,就都不是遺產,所以兄弟姊妹對這些財產就不能主張繼承。劉韋德律師也指出,大多數人死亡的原因都是因為疾病,而通常疾病從發生到死亡都會有一段時間,而這段時間就可以進行處理安排,所以當知道自己時間有限時,就可以趕快將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但這種方法的缺點是若遇到意外或急性疾病死亡時,可能就沒有時間做移轉了。劉韋德律師另外建議一種方法,這種方法雖然不能夠完全排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但卻可以大幅降低兄弟姊妹繼承的金額,那就是立遺囑。因為我國民法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雖不能改變配偶的兄弟姊妹可以一起分遺產的事實,但是可以合法做到「降低」兄弟姊妹繼承的比例。因此如果林先生在遺囑中,交代自己兄弟姊妹的繼承範圍僅限於特留分,其餘財產則留給配偶,這樣一來就會讓兄弟姊妹可以繼承的遺產範圍降低很多。以案例試算,假設林先生過世時,留下3千萬的遺產,有配偶,沒有子女,有弟弟一人,此時林太太和林先生的弟弟可以繼承的金額試算如下:【未用遺囑交代時】林先生弟弟分到的遺產為1500萬 (算式:3000萬x1/2=1500萬)林太太分到的遺產也是1500萬 (算式:3000萬x1/2=1500萬)【有用遺囑交代時】林先生弟弟分到的遺產為500萬 (算式:3000萬x1/2x1/3=500萬)林太太分到的遺產為2500萬 (算式:3000萬-500萬=2500萬) ※1/3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比例從以上的比較可發現,如果有用遺囑事先規劃,林太太可以分到的遺產足足比未規劃時多了1000萬,因此利用遺囑做規劃是非常有用的。實務上,也可以先用遺囑做備案,以防因意外或急性疾病突然死亡等狀況,等到若發生一般疾病而預知即將離開人世時,再將資產全部移轉給配偶,這樣一來,就不會有配偶和兄弟姊妹一起繼承的狀況了。劉韋德律師小檔案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起自費百萬創設遺囑、離婚協議書等免費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遺囑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離婚協議書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 劉律師免費法律諮詢信箱lawyerleoliu@gmail.com(限不動產買賣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
【偏心與公平3】5種預立遺囑比較 公證費500元起可增法律效力
自砸百萬首創《777遺囑產生器》APP的劉韋德律師,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取得律師考試及格,曾開過法律事務所,現為一家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擅長不動產法令及遺產案件等。劉韋德說,目前《民法》對於財產繼承相關法律,有應繼分、特留分的規定。有些父母請律師或是公證人幫忙撰寫與認證的遺囑中,會想把全部財產都留給其中的一個繼承人,就會觸犯到特留分的問題,若是用《777遺囑產生器》APP練習撰寫遺囑過程中,系統也會提示法律規定,提醒民眾注意特留分事項。民眾在撰寫遺囑的重點主要是在「遺產分配」,例如建物、土地、證券、債券、基金、債權等。分配方式有三種:一、依法定應繼分。 二、指定應繼分比例,由使用者指定每位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的比例。 三、指定單獨繼承分割,由使用者指定特定財產由哪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目前《民法》規定預立遺囑有自書遺囑、口授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與公證遺囑共5種方式。其中,自書遺囑是較易預立的一種方式,無須有見證人,但也常因為筆跡差異、遺囑內容觸犯法律問題等,而常引起分產紛爭,現在也愈來愈多民眾會再請公證人認證,增加法律效力。依公證費用標準表,認證費用500元起。請公證人做中文公證書1,000元起。收費金額會視遺產標的金額、價額分級距加以調收,而認證後的遺囑也會留一份存檔於公證單位。以下就5種預立遺囑方式,說明民眾常使用的時間點及是否需要有見證人、公證人以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並以★代表稍難程度,★★★為最難程度,提醒民眾注意相關細節。在見證人部分,要留意「未成年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都不能夠擔任見證人。(李蕙璇)777遺囑產生器三步驟 10分鐘搞定第一步:輸入基本資料選定遺囑內容,量身訂做。遺屬單元分13項:一生感言、喪葬安排、愛的叮嚀、財產分配、公益捐贈、器官捐贈、指定執行人、信託、禁止分割、剝奪繼承權、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保險受益人與其他等。第二步:編輯區依系統指示輸入操作,遺產分配可依「應繼分、特留分」試算。第三步:遺囑實作預覽遺囑全文,可重複修正,儲存在手機或上雲端輸出列印,照印出來的練習版本,謄寫製作實體遺囑,簽名及日期,可找見證人為證,無須付費,也可付費找公證人認證,增加法律效力。 更多精采內容,詳見最新出刊270期《周刊王》和2156期《時報周刊》。《周刊王》與《時報周刊》聯姻,一套雙雜誌「旺透價39元」,2019/06/12全省4大超商、全聯及美廉社強勢上架,粉絲切勿錯過。想追蹤周刊王最勁爆消息,請進最新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119wantweekly 想掌握最Fashion、最IN的娛樂流行資訊,請點讚時報周刊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ant.c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