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
」 離婚 大陸 法院 出軌 家暴拋妻棄子38年!家暴夫「染1病」返家求同住 她嚇壞提離婚
一名婦人與丈夫結婚後誕下4名子女,但男方不僅婚內出軌,還對她拳腳相向,事後更拋妻棄子一走了之,怎料離家38年的家暴夫疑似罹患失智症,竟回過頭來想與妻孩同住,嚇得婦人立馬訴請離婚,經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裁定准許妻子的離婚訴訟。根據判決書指出,該名婦人與丈夫婚後育有4名子女,但收入不穩定的丈夫不但有家暴傾向,還因外遇不回家,甚至與小三同居生子,直至1986年男方便再也沒有返家,丟下她一人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期間對妻孩更是不聞不問。怎料事隔多年後,近日婦人突接獲警方通知,指人間蒸發38年的家暴夫現身了,且還疑似失智,並要求想回家一起住,厚顏無恥的行徑讓婦人忍無可忍,憤而提起離婚訴訟。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婚姻期間常毆打及言語辱罵妻子,自1986年起便未再返家,夫妻倆至今已分居長達逾30年,且被告還長期與其他女性同居、育有1子女,因此認定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故裁准婦人的離婚請求。
停車場除草遇劫!基隆男被脫落輪胎砸死 駕駛賠780萬
基隆1名46歲阮姓男子3月4日下午在公司停車場除草,被同事發現倒臥在地送醫搶救不治,因阮男身上有黑色傷痕,一度以為是被電擊身亡,但警方調查後發現阮是遭曾姓男子駕駛的貨車脫落輪胎砸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曾男。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衡量曾男已與家屬和解,判處曾男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起訴書指出,曾男受雇於承包台電工程的電氣公司,3月4日近午駕駛半聯結的砂石車,從新北市萬里區工地載運廢土到設在基隆市七堵地區的暫置場,但行經實踐路253巷口時,左後第2組輪胎軸承斷裂脫落,輪胎彈跳脫離車身,並滾入路旁的通運公司停車場,竟正好砸中在除草的阮男導致昏迷,阮男的林姓同事見狀趕緊報案送醫急救但仍不治。因阮男身上有黑色條狀傷痕,附近有電纜脫落,一度被認為是遭電擊身亡,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阮男是死於貨車脫落輪胎重擊,並通知曾男到案說明。曾男表示不知道輪胎脫落,直到修車場才發現。檢方調查後,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監視器錄影畫面及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等事證,將曾男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法官審理認定,曾男擔任貨車駕駛應注意保養車輛並保持車輛行駛安全,卻疏於注意而導致事故,造成阮男死亡,應予責難。但法官衡量曾男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家屬也願給予緩刑機會,並已支付含強制險、第三責任險賠償共780萬元,確有彌補之意,最終依觸法情節、學歷及離婚扶養未成年子女等情形,判處曾男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為收回上海房產給兒子…父母竟告知女兒「妳非親生」 法院這樣判
父母掛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能隨意收回嗎?大陸一對王姓夫婦將位於上海市的一套房產,掛在女兒名下10年後,2人突然後悔了,他們聲稱該套房子實際是由兒子出資,他們只是代持,因此要求女兒無條件配合完成產權變更手續,甚至說女兒王琳不是2人的親生女兒。綜合陸媒報導,王琳是一個多口之家的小女兒,她10歲時父母在上海市徐匯區花費120萬元購入一套房屋。當時,為了方便王琳上學,這套房屋被記在了王爸、王媽和王琳3人名下。不過,該套房屋的實際居住者卻是王琳的哥哥和嫂子,後來哥嫂陸續回到安徽老家,房子就被租了出去,租金由爸媽收取再轉交給嫂子。王琳成年後,父母說掛在她名下的房屋,實際所有人其實是哥哥和嫂子。當年房屋的首付款是由哥哥、嫂子出資,後來的貸款也是由2人償還。只是當時哥哥和嫂子尚沒有購房資格,所以房屋所有權被掛在了父母和王琳的名下。如今王琳已經長大,父母遂要求王琳,配合辦理去名手續,將房屋還給父母。為了說服王琳,爸媽還告訴王琳,她其實是舅舅的孩子,並不是2人的親生女兒。對於父母的說法,王琳完全無法接受,儘管2人口頭說她不是親生女兒,實際上卻無法拿出任何證據。王琳認為,她至少享有房子25%的產權,如果父母堅持要求她辦理去名手續,那麽應向她支付這套房屋總價25%的折價款。上海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王爸、王媽認為,涉案房屋是由他們幫王琳哥哥代持的,卻未能提供任何雙方關於代持房屋的約定。雖然王琳嫂子曾向王琳媽媽轉帳過一筆錢,但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就是用來償還房屋貸款的錢款。同樣,王爸、王媽聲稱,王琳並非親生女兒,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因此,法院對王爸、王媽的主張不予確認。考慮到房屋購買時,王琳尚未成年,根據涉案房屋的出資、使用情況,法院最終酌定,涉案房屋由王爸、王媽共同共有90%份額,王琳擁有10%產權份額。
台北男逃兵役「出國18年」除役才返台 法院判決出爐
台北一名沈姓男子於2006年6月自德霖技術學院企管系休學後,為了躲避兵役申請出國,直到達除役年齡才歸台。對此,台北地院也做出判決。判決書指出,沈姓男子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短期出境,本來沈男應在2006年11月前返國,然而經區公所發函催告,沈男卻仍逾期未歸,直到今年初,沈男達除役年齡35歲後才返國,經警方緝獲到案並由市府函送偵辦。法院表示,沈姓男子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在2006年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在經過區公所發函催告後仍未返國,因此未能接受徵兵。法院審酌後認為,沈男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直到除役後才返國,實有不該。法院指出,沈男大學畢業智識程度、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現為當鋪股東、每月分紅新台幣8萬元、須扶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母親、外公及其親屬等。法院衡量沈男犯後坦承犯行,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無前科之良好素行、未接受徵兵處理影響國家兵力徵集制度有效性程度(規避之役期為1年2月)等,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一日,也就是30萬元。
放養的孩子1/「無視7成民意反對」父母懲戒權被刪 家長怒斥「未成年犯法,請罰政院!」
行政院11月28日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案刪除家長懲戒權,無視去年民調7成家長的反對,引來全國30個家長團體怒批政府侵權,專家告訴CTWANT記者,政府濫用《兒童權利公約》作為修法藉口,除去家長懲戒權又無配套措施,形同「放養」孩子,許多家長Po文痛斥「學校老師不敢教、家裡父母不能教,以後未成年人犯法,請處罰行政院!」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行政院在11月2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的「懲戒」二字刪除,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此次修法引發家長反彈,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簡稱「全家盟」)在12月4日聯合來自全台17縣市的30個家長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修法。國教行動聯盟(簡稱國教盟)理事長王瀚陽表示,此次修法濫用《兒童權利公約》作為修法藉口,根本是矯枉過正、因噎廢食的粗暴修法。國教盟曾在2023年3月進行問卷調查(有效問卷3470份),結果顯示,高達70.4%的家長反對修法,89.5%的家長並認為政府應加強家庭教育資源投入。「這些數據顯示家長也支持正向教養,但認為目前修法缺乏支持與配套措施。」王瀚陽說。全家盟理事長蕭東原認為,「懲戒不是暴力!現行民法第1085條所保障的懲戒權,是家長在合理範圍內履行教育責任的重要基石,修法不應偏廢家庭教育的完整性,建議增列『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而非全面刪除。」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執行長周明湧說,雖然兒虐通報案件持續增加,但只有刪除懲戒權,並不會有所幫助。《兒童權利公約》希望簽約國禁止體罰,但是也要求簽約國要有各種配套措施來幫助父母,更重要的是國家政策應該建立在對於自己國情有足夠了解的基礎上。「但這次修法並未見台灣家長管教的統計數據做支持,只拿虐童的家長作為參照,實在是以偏概全!」多數家長支持正向教養,但認為政府並未增加相關的家庭資源,也缺乏親職教育。(圖/報系資料照)對這次修法,法務部指出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符合日本及南韓近年來的相關修正,接軌國際潮流。周明湧抨擊只學半套,他以日本舉例,「日本於1994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便在中央成立『兒童家庭廳』、在地方依據人口數設立『兒童相談所』,給足兒少安置機構經費,官方、民間一起協力合作。」周明湧說,少子化讓日本民間機構安置的孩子減少,多出來的專業人力便與官方的兒童相談所合作,進行在地的家庭支持,類似家務指導員、親職喘息服務、育兒指導員、安親等,充分支持弱勢家庭的實際執行面,投入實際人力支持。反觀台灣,2013年兒童局併入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之下的一個組織,層級調降後使得兒少權益邊緣化,兒少事務多頭馬車分散在教育部、衛福部等單位,缺乏統一調度與管理,更別說兒少預算少得可憐。王瀚陽指出,教育部對家庭教育支持長期不足,家庭教育每年僅3億元預算,占總預算不到0.1%。「政府倡導正向管教,但未提供實質支持,如果未來進一步削弱家長的管教權,將使家庭親職教育陷入更大的困境。」周明湧認為應設立一個中央統籌機構,例如兒童家庭署;其次是要增加兒少預算。「政府如果真把少子化當作國安危機,應該要增加政府實質支持家庭和兒童的預算,依據兒童所在地的人口與家庭數,編列能夠進入家庭的服務的人事費與方案費用。」周明湧說,如果資源不走入家庭,永遠都只是有錢有閒的家庭能夠前往辦理講座、親子育兒課程的家庭教育中心,對於減少兒虐的幫助是薄弱的。「不去解決問題,反而削弱家長的管教權,我想未來少子化將更嚴重,因為養一個孩子的成本與代價都太高了!」
持美工刀割同居人小孩舌頭還持鐵棍狂毆 惡男伸手狂戳幼童喉嚨嗆「割掉」
台北市戴姓男子在2022年間與女友和其2個小孩同居,戴男對2個孩子卻動輒打罵,曾持鐵棍毆打孩子頭部和小腿,還用美工刀割幼童舌頭,嗆聲「把你舌頭砍掉」,法官則考量戴男犯案後坦承犯行,各判刑6月、4月、4月,全案仍可上訴。法官調查,戴男在2022年9月,曾帶著孩子開車到宜蘭,並在車上以長約80公分的鐵棍毆打幼童,孩子的頭部和小腿遭受攻擊,在額頭、臉頰和小腿留下挫傷。同年9月18日,戴男又持美工刀割幼童舌頭,以手指伸入孩子口腔內戳其喉嚨,並恐嚇要把孩子舌頭砍掉,導致受害幼童額頭擦挫傷、右臉頰挫傷、咽喉擦傷、鼻子擦傷。同居女友不捨孩子受傷憤而提告,檢察官則依據受害孩童供訴,以及耕莘醫院開立的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等資料將戴起訴,法原則於近日開庭。北院審酌,戴男身為2名幼童生母之同居人,未能對同居人之未成年子女加以愛護,卻加以施暴,顯見其欠缺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所為均屬不該,但戴男犯後坦承犯行,他自述是高中畢業、從事運輸業,審酌其素行、犯罪手段、被害人傷勢,依法判刑,6月、4月、4月,仍可上訴。
經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內政部:2日起線上可登記申辦
內政部1日指出,自2024年年12月2日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可透過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經法院宣告的子女姓氏變更登記,無需臨櫃即可完成。內政部表示,這次新增開放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可透過網路提出申請經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登記,申請人不用提供臨櫃辦理登記時應備的法院文件,系統會自動派案至該名未成年子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後,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民眾可擇定方便的時間,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換發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內政部指出,從107年起已陸續開放出生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監護登記、死亡登記、出生地登記、出境遷出登記、原住民身分(含民族別)登記,以及經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的離婚登記、輔助登記、收養登記、認領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全戶戶籍暫遷戶所登記等24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未來將持續檢視再新增便民服務。此外,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戶籍謄本、國籍證明、掛失國民身分證,也都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相關申辦進度,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內政部強調,此服務將自動派案至未成年子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登記完成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民眾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換發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自2018年起,內政部已陸續開放24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未來將持續增加便民措施。此外,電子戶籍謄本、國籍證明、掛失國民身分證等亦可線上申請,並可透過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申辦進度。
家長注意!政院修民法刪「父母懲戒權」 教養禁身心暴力行為
家長注意!行政院會28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以免「懲戒」遭誤用,並增訂「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政務委員林明昕強調,修正草案是跟進司法審判實務,現行審判早有具體紅線,就是不得傷害子女身心健康,因此待修法完成,也不致對法院判決與親職教育有翻天覆地的改變。法務部表示,《民法》第1085條所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施以身心暴力行為時的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因此提出修正草案,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暴力行為。林明昕說,修法過程已參考司法審判案件,發現法院對家長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早有具體紅線,不得傷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此次修法方向與法院判決趨向一致。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溝通,盡速完成修法。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劉英秀透露,衛福部將配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中有關身心虐待的定義,並推出支持家庭發揮照顧教養功能的措施,教育部則負責普及與深化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強調,父母親不是不能管教小孩,而是希望能採取正向方式,衛福部將與教育部攜手,持續布建親職教育資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專委薛承祐提到,目前各縣市已設立家庭教育中心,若有親職教養疑難雜症都可以尋求協助。民間團體對修正草案皆表贊同,兒盟政策發展處副處長李宏文說,日本及韓國早已明定家長不可以體罰或虐待,我國進度相對落後,據2023年調查,有89.3%民眾認同「打罵小孩不是有效管教方式」、73%民眾認同「不管任何理由,都不應打小孩」,較過去顯著成長,政府不應只是修法,更應提供家長正向教養資源及親職教育課程。
《民法》「懲戒」將剔除 李彥秀憂釀社會爭議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28日表示,一旦未來《民法》剔除家長「懲戒」二字並增訂「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修正案通過,連管小孩看手機都會引發爭議,恐釀父母困擾與社會更大爭議。現行《民法》第1085條條文規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而如小民歐巴桑聯盟等倡議團體,認為「懲戒」權過當,應予以刪除。法務部也參酌現行《民法》、《兒童權利公約》及日本《民法》等規定,於28日行政院會拍板,修正《民法》第1085條,增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並考慮「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甚或作為不當處罰未成年者的藉口,因此擬定修法草案,從善如流欲將「懲戒」刪除。李彥秀對此憂心,一般限制孩子看手機、玩平板也算是廣泛的「懲戒」,修正案又加上「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空泛規定,如此將造成社會更大的爭議與父母的困擾。李彥秀說,行政院此舉就是治絲益棼,徒增父母的困擾。如果行政院真的對「懲戒」所造成的身心暴力行為有所疑慮,可以於現行條文「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後,加上「不得使用暴力行為」明確規範禁止即可。李彥秀進一步舉例,懲戒的範圍其實相當廣泛,包含限制孩子看電視、手機,扣孩子零用錢,適度罰站、罰抄寫錯別字都可以算是廣泛的「懲戒」行為,但老實說都是社會普遍也還算可以接受的懲戒範圍,一旦貿然取消「懲戒」,又加上「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空泛規定,屆時上路,只會造成社會更大的爭議與父母的困擾,實在疊床架屋,呼籲行政院須思考完整配套。
繼承過世養父400萬遺產後欲撤銷收養關係 法院認「有失公平」駁回
國中時期被叔叔阿華(化名)收養的阿國(化名),在養父過世之時繼承400萬遺產。而在養父過世8年後,以需要回歸本家照顧生父為由,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關係。但最終法院認定阿國此舉對養父有失公平,因此予以駁回。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阿華因未婚無子,在祖父建議下,收養哥哥的14歲小孩阿國為子嗣,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子嗣及遺產繼承問題。後續雖然阿國仍在本家生活,但阿華有提供教育費及扶養費等經濟支援。之後阿華於2016年過世後,阿國作為繼承人獲得約399萬23943元的遺產,並負責處理養父的喪葬事宜,其中喪葬費用是由生父母先行墊付,後由遺產支付。而在養父過世8年後,阿國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其主要理由是,生父目前身體狀況日益惡化,需要就醫照顧,而本家兄姊無暇照料,希望能回歸本家承擔照顧責任。生父也在庭上表示支持,並說明當初收養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遺產繼承問題。但法官認為,阿國在被收養時已近14歲,具備理解收養意涵的智識能力,既然當時同意被收養並接受遺產,現在又要求終止關係,有違阿華生前收養意願,對阿華並不公平。此外,法官也認為,想要盡孝道照顧生父,並不需要透過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實現。況且生父尚有配偶及兩名未成年子女,即使未能在身邊照料,仍可以其他方式奉養。因此判定本案缺乏急迫性及必要性,最終駁回阿國的聲請。
控妻回娘家23年沒回來…人夫想離婚 她反擊:我長期被虐待
男子阿國控妻子小萱(皆化名)生完次子後回娘家休養,23年沒回家,對兒子也不過問,都靠他負擔生活支出,因此訴請離婚,而妻子則反吐實情,她長期在婆家被精神虐待,最後法院准許離婚。判決書指出,阿國跟小萱在1998年結婚,而結婚初期和睦,原以為夫妻互敬、互愛、互相扶持,怎料小萱在2年後,生下次子,同年8月間藉口回娘家休養,23年來都沒回家,也沒分擔家務,對對2名未成年子女亦未曾聞問,家庭支出都由阿國負擔,他父兼母職,一人分飾二角,努力將小孩扶養成人,他在婚姻中不曾感受幸福及家庭溫暖,2名子女也在無母親照護下成長。 阿國說,他曾跟小萱訴請離婚,當時小萱為心神喪失狀態,持續近20年,夫妻本應有互信、互諒、互愛之婚姻基礎已然不可能存在,所以他要再訴請離婚。小萱辯稱,她跟阿國經長輩介紹才交往結婚,而她當時住在婆家,嫁給阿國也懷孕了,而阿國沒體諒她的辛勞,要她分擔一家5口的家務及生計,還經常罵她。不僅如此,阿國也常當家人面,不斷嫌棄她,讓她精神受創,她為了婚姻只能忍耐,父母也希望阿國跟其家人能包容,不過狀況沒改善。小萱說,生下次子,她不堪言詞攻擊而崩潰,馬上打給父母,要他們帶她回家,對於回娘家休養不回婆家這說法,實與事實有違。而她因為長期在婆家被精神虐待,罹患嚴重憂鬱症,也送醫治療,阿國都沒探視,也沒付任何醫療費用,反而想離婚,不仁不義的行徑令人髮指。法官表示,阿國跟小萱分居逾23年,沒以夫妻身分共同生活過,足認2人早已無繼續經營婚姻之意願,也難謂有何夫妻情分存在,婚姻關係徒具虛名形式。在此情況下,依客觀的標準可認為,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依法准許離婚。《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網傳「外籍流浪漢秀英文就可永久居留」? 移民署澄清了
近日,在網路論壇「Dcard」有一篇文章指出,「查了移民署的條文,只要在台灣住連續5年,每年183天以上這樣就能申請永久居留了」,「這樣不是美國很多流浪漢來台灣秀個英文就能有健保嗎?」;對此,移民署出面澄清表示,外國人欲申請在台永久居留,除須在台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住183天以上外,尚需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針對網路文章,移民署4日發布公告表示,「外國人持居留證在台合法居留逾5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只是申請永久居留之「基本要件」。但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外籍人士想申請永久居留證,仍需要具備「在台無犯罪紀錄」,「18歲以上」、「符合我國家利益」及「需有足以自立之相當財產或技能」等要件。移民署進一步解釋,所謂「現行財產或技能」的相關規範,包括:最近1年薪資達基本薪資2倍、在我國動產或不動產估價總額逾新台幣5百萬元,或考取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等。移民署指出,為配合政府整體留才、攬才政策,針對近年外籍人士具備「高級專業人才」資格者,在申請永久居留時,得不受前述「5年居留期間」之限制,另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之成年子女亦可同時申請。外籍人士如具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在申請永久居留時,則僅須合法連續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183天,如經許可永久居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之成年子女於居住滿3年後,也可以申請永久居留。移民署未來將持續配合政府延攬外籍專業人才來台,鬆綁相關規定,並努力營造友善的國際移民環境,以吸引是類人才來台深耕發展。
已婚男演員下戲4度激戰同劇人妻挨告 媒體曝:主持出身、曾與小豬同台飆演技
一名王姓已婚男演員與另一人妻女演員因劇結識,2人卻假戲真做,不僅多次親密接觸互傳鹹濕訊息,還在下戲後於車上擁抱親吻、並數次在賓館發生行為。女演員丈夫發覺後,主張2人出軌導致他婚姻破裂,且王男為經常曝光之公眾人物,每次在版面上看到他都會回想起他與妻子出軌種種,導致自己精神飽受傷害,為此向該名男演員求償100萬元。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該名男演員「侵害配偶全」,應賠償對方30萬元,全案可上訴。女演員的丈夫指出,自己與妻子於2015年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然而妻子因拍戲與該名男演員結識,2人藉職務之便,於某日工作結束後一同前往台南市林默娘公園散心,並發生親密接觸。不久又於某日在老塘湖藝術村拍片後,2人共乘一車並在車上擁抱親吻,期間還至旅館發生4次性行為,且2人之間還相互傳送猥褻影片及透過視訊做出猥褻行為,導致他與妻子婚姻破裂。這名人夫表示,王男身為公眾人物,經常曝光於報章媒體,他一想到日後在報章雜誌或電視節目中見到對方,就會想到他和妻子出軌種種,精神上飽受巨大折磨,因此憤而提告並求償100萬元。本案審理時,王姓男演員辯稱確實知道女演員已婚身分,但否認在林默娘公園散心後與對方有親密接觸,且2人之間只有2次性行為,並非4次。這名男演員還宣稱,他與該名女演員來往僅1個月,事後也誠心悔悟與對方斷絕往來聯繫。他還主張自己只是藝術工作者,並非備受媒體持續關注、具有影響力的明星,「說不上是公眾人物」,因此認為對方求償金額過高,應以20萬元為妥。台南地院審理時,認為無證據顯示兩人以視訊進行猥褻行為,又勘驗男、女雙方手機對話紀錄,發現「我是指林默娘那晚,照道理我不應該赴約,但是對你真有好感!也看看自己能否把持住,果然殺(應為煞)住了」、「我是指那晚後,我沒有對妳怎麼樣」、「如果我是以前的我,林默娘,妳不會這麼輕鬆」等訊息內容,難認二人在林默娘公園發生親密舉動。不過法官指出,考量女演員丈夫向她求證的對話,該名女演員坦承於2023年6月曾和王姓男演員發生2次性行為,判定2人確實有在工作後於車上擁抱親吻、共發生4次性行為,且王男已婚並從事演藝及主持人工作,名下有3筆投資等情狀,判他侵害配偶權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另外,《ETtoday新聞雲》指出,該名男演員是婚禮主持人起家,主持經歷長達23年,曾被媒體封為「LV級婚禮主持人」,一場婚禮主持要價3、4萬元,之後更跨足演藝圈,在八點檔本土劇客串,並多次演出古裝台語單元劇,還曾上過綜藝節目和「小豬」羅志祥互尬演技。此外,該名王姓演員2019年與交往10年的女友結婚,2人婚後育有1子。該名男演員常在網路社群PO出自己與妻兒出遊的和樂照片。就連新聞曝光當天,他也在網上分享自己照顧兒子的短片,如今爆出外遇同劇組女演員,形象一夕破裂,而這名男演員的妻子也對丈夫的出軌對象提告,目前訴訟仍在進行中。
父生前遺願「給女兒1億」兄妹簽協議 大哥未履約挨告!法院竟判她敗訴
新竹地院近日裁判一起家族遺產糾紛案件,大哥與小妹在父親過世後,簽訂了2份協議,首先約定小妹將分割遺產後取得的部分給予大哥,而大哥給付小妹2000萬元;另約定依照父親生前遺願,大哥再給付小妹1億元。沒想到,後來大哥沒有履約,遭小妹提起訴訟,一審卻判小妹敗訴。律師周依潔在臉書粉專分析這起案件,細看法院判決理由可以發現「大哥主張協議書1是遺產分割協議,但未經全體繼承人簽名(總共有5個繼承人),協議書1無效;協議書2則是贈與契約,但大哥因財務問題已經撤銷贈與,所以不用付錢。」周依潔指出,最後法官依照協議書的文字和證人證詞,判定協議1只是大哥和小妹之間的「應繼分買賣協議」,不是遺產分割協議;協議2則是協議1的增補協議,2份協議其實算同一份契約,都是有效的。既然協議有效,為何小妹還會敗訴?律師表示,「因為既然是應繼分『買賣』契約,除了大哥要付錢外,小妹也有要給付給大哥的『對價』,包含:要將證件交給代書及會計師,來辦理繼承過戶的事情(讓大哥取得小妹可分得的遺產),以及小妹要將她的公司股份過戶給大哥」,因為照協議小妹要「先」給付,大哥才要付協議書2的1億元,但小妹還沒給付,所以才會敗訴。周依潔提醒,如果是約定遺產分配方式,也就是要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必須「全體」法定繼承人簽署,只要少1個人簽名就會無效;如果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定代理人又同樣是繼承人,例如父親過世,母親和未成年子女一起繼承等情形,必須幫未成年人和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簽名。律師強調,遺產的範圍、分割方式或有需要金錢找補的內容,都要具體、明確,以免未來產生爭議。另外,有時遺產分割協議、應繼分買賣協議或給付特留分的協議,在不同的遺產情況,可能不好區分,建議簽署任何協議前,都先找律師諮詢,或由律師來擬定契約文字,才不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尪比婆婆早逝!大姑們逼簽協議書「繼承房產者奉養我媽」 她傻了
一名人妻抱怨,老公死後,自己繼承了房子,豈料,老公的姊姊們竟要求,要繼承房子可以,但必須簽下協議書,裡面的內容包括要負擔起婆婆的各種費用等,讓她相當傻眼。人妻在《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表示,公公往生前,3名大姑帶著公公把可收租的房產過戶到自已名下,每月租金5萬元,公公遺屬交待要給婆婆收到百年,在公公往生後,遺囑交代透天房要留給她的老公繼承,不料老公比婆婆早離世,唯一繼承的透天房子,便由她和2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人妻透露,沒想到,3名大姑竟要她簽下協議書,並要把內容到法院公證。內容包括,繼承老公房產義務,就是每月要給婆婆孝養費,日後婆婆生活費、醫療費、長照費、喪葬費用,要由繼承房產者出資奉養,只要是男方的家人,大家都可以一起住在家裡。除此之外,凡繼承房產者需繳納房屋稅、地價稅、房屋修繕費等諸費用。人妻傻眼直呼,「請問大家看到這樣的協議書內容,心裡會有何感想。」貼文一出引起討論,網友紛紛留言「不用簽」、「這律師費是一定要花的」、「理她們幹嘛,繼承辦一辦吧!又沒她們的事」、「千萬不要簽」、「他們要告妳也沒辦法告妳」、「不用理她們,上法院解決」。
同父異母手足父逃亡、母離台!他求法院判決 獲准擔任監護人
男子阿國(化名)的父親與後母2010年因故離婚,兩人共育有一個孩子,離婚時約定未成年孩子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親單獨任之,後母則離開台灣。豈料,父親犯罪被通緝,逃亡海外行蹤不明,阿國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父母對手足的親權,由他擔任監護人,法院判決獲准。阿國的父親及後母,均未照顧、扶養阿國的未成年手足,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已達嚴重程度,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因此,阿國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父親、後母對未成年手足之親權。法官審酌,按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則依該條所定之順序,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等。」因此依法判決即由與未成年手足同住的阿國,擔任第一順序之法定監護人。
上酒店完闖紅燈…無照駕駛「撞癱騎士」判賠千萬 2年沒付半毛錢不道歉
台中西屯區台灣大道的知名酒店前路口,2年前發生一起嚴重車禍,一名騎士被剛從酒店消費出來的林姓駕駛闖紅燈衝撞昏迷,沒想到對方無照而且肇事逃逸,經過48小時才現身。法院判決男駕駛應賠償1000多萬,但至今一毛錢都沒付,甚至一句道歉也沒有,讓家屬相當氣憤。事情發生在2022年10月,騎士被剛從酒店消費離開的林姓駕駛撞上,林男當時喝得醉醺醺,被酒店小姐攙扶出來,結果這一撞導致騎士重創腦部,昏迷指數3,生活無法自理。惡劣的是,車禍發生後,駕駛竟離開現場,直到案發48小時後才到警局投案,疑似想規避酒測,僅坦承自己沒有駕照。對此,法院判決,林男應賠償家屬1000多萬,但林男以工作不穩定、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為由,到現在2年沒有支付家屬半毛錢。據《三立新聞》報導,家屬控訴林男連探望都沒有,「我們連一塊錢的賠償都沒有拿到,更惡劣的是他本身因為毒駕,被取消了駕照之後,他是用另外一個人的名義買一台車,他用一個女生名義買一台車,民事判這2個人都要賠償,都共同賠償」。對此,林男接獲採訪,僅表示在忙不方便回應。林男雖被法律制裁,被判2年徒刑但尚未入監,且至今沒賠償受害家屬,也沒有道歉,家屬只希望相關單位可以更重視肇事議題,別再出現更多受害者。
老公與小三滾床10次還帶回家過夜!人妻心碎離婚求償60萬元
小張與妻子結婚已5年,因工作關係他經常出差。尤其在疫情趨緩後,小張的出差頻率更是增加。直到2022年12月,妻子意外發現小張手機中與小三的親密對話以及相簿中的兩人的親密照。因此妻子憤而提告,要求賠償60萬元。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小三侵害了配偶權,應賠償小玉15萬元,並表示全案仍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小張(化名)與妻子小玉(化名)於2019年4月結婚,兩人婚後育有一子,夫妻生活一度相當美滿。然而,由於工作關係,小張經常需要出差,小玉便獨自承擔起照顧小孩的責任。隨著疫情趨緩,小玉發現小張的出差頻率明顯增加,甚至在親子旅遊時,小張也會以各種理由推辭拒絕。直到2022年12月,小玉在小張的手機中發現他與小美(化名)的親密對話,還有兩人衣衫不整的照片,小張才向妻子坦承。小張表示,他與小美在2022年10月至12月之間共發生了10次性行為,並在小玉帶著小孩外出遊玩時,2度將小美帶回家過夜。小玉無法忍受配偶權受到侵犯,加上他們還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使她的身心受到極大煎熬,因此決定向小美提告,要求賠償60萬元。不過小美辯稱,她與小張交往時並不知曉他已婚的身份。在得知真相後,她立即與小張分手,並勸他回歸家庭,認為自己並非出於重大惡意。儘管小張離婚後,他們仍保持聯絡,但未恢復交往關係。法院調查審理,小張與妻子於2024年3月18日經過了調解離婚,並於3月26日辦理離婚登記。因此,雙方在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26日間一直是夫妻關係。然而,小張與小美在2022年10月至12月間發生了婚外情。小美也坦承,她在2022年11月和2023年2月曾與小張一同入住民宿,並曾前往小張的住處。足以認定小美明知小張已婚,卻仍然堅持與對方交往並發生關係。台北地院法官判定小美應賠償小玉15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西班牙詐騙犯遭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境 法院裁定「釋放」理由曝光
一名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涉嫌在義大利犯下大規模詐騙案,至少有上千人受害,涉案金額達至少10億歐元。奧納德疑似藏匿在台灣,並在當地開設五間公司。對此,台灣移民署針對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進行強制驅逐出境的處分。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移民署在執行程序上存在瑕疵,裁定奧納德應予以釋放。根據外媒報導,奧納德曾在義大利以「假出租真轉賣」的方式,將1189輛汽車轉賣至第三方,部分車輛甚至被賣到國外。義大利警方於2020年查扣了其中800輛汽車,價值達4億歐元,隨後檢方對奧納德提起訴訟。然而他卻從此下落不明,據傳5年前已來到台灣,並開設公司,其妻子疑似經營一家高級西班牙餐廳。對此,移民署表示,收到國際刑警組織的紅色通報後,便積極掌握奧納德的行蹤,並在確認其犯罪事實後,依規定要求其限期離境。移民署進一步指出,奧納德涉及重大犯罪,可能對台灣的公共安全與秩序構成威脅,因此決定進行強制驅逐。考量奧納德在台灣仍有未成年子女,移民署已請他妥善安排子女照顧事宜。然而根據《ETtoday新聞雲》的報導,奧納德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提審,並主張移民署在未給予他充分時間準備的情況下,進行了強制驅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移民署在處理程序中存在問題,特別是在未用奧納德母語(西班牙語)記載處分文書、未充分聽取其意見等方面,程序有瑕疵,最終裁定釋放奧納德。
西班牙男詐10億跑路來台不想走 移民署說話了
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涉嫌在義大利犯下詐騙案,至少上千人受害,金額達至少10億,而他涉嫌藏匿在台灣,還開了5間公司,而他擬提訴願留台灣,對此,移民署指出,要求奧男限期離境。 外媒報導,奧納德在義大利透過「假出租真轉賣」方式,把1189輛汽車賣給第三者,還有車被賣到國外,義大利警方在2020年查扣800輛汽車,價值4議元,檢方也對奧男起訴,而他就此人間蒸發,疑似5年前就來台灣,還開了5間公司,妻子疑在大安區經營高級西班牙餐廳。移民署表示,該署獲悉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為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對象且藏匿在臺訊息後,除即向西班牙駐臺辦事處確認及查證案情外,亦同步積極掌握其行蹤,並於13日晚間通知奧男到案說明後,依其違反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要求奧男限期離境。移民署進一步表示,奧男在國外有涉犯重大犯罪之事實,恐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影響社會安定,已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得禁止入國的情形,依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得予以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惟因顧及奧男在臺仍有未成年子女,已請其妥善安排照顧事宜,並將限令奧男於一定期間內離境。移民署強調,我國將持續強化人流管理,在國外犯罪之外來人口切莫心存僥倖潛逃來臺,一旦經我國政府查獲絕不寬待,將依法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