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銘昇
」 金管會金管會拒TDR明文入法 法界人士驚:怎能侵害人權
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不斷,目前因買賣TDR股票,已有多起案例遭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甚至已有4人己入監執行完畢。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因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之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然而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召開公聽會,立委余天表示因立法缺漏,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沒有明文規範「台灣存託憑證」,我國從87年發行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納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有必要修法解決TDR亂象。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強硬認定,TDR是核屬76年900號函的有價證券,已無修法必要。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民國87年發行第一檔TDR,到101年修法,整整長達14年的時間,主管機關處於TDR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若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還有公務員偽造文書的問題。而且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條之2規定,修法過程中,前後任之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提及900號公告已經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可見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否則何須再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方式加以規範。面對金管會自打嘴巴的邏輯謬誤,陳冲也曾公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6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造成爭議因此而生,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亦不清不楚,且當時法律背景跟現在不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在現在是否還可以適用,也有疑義存在,因此也贊同修法解決問題。
TDR亂象金管會稱免修《證交法》 法界人士批:有違憲疑慮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討論多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召開《證交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立委余天稱《證交法》有缺漏,造成法院實務認定買賣TDR違反《證交法》,導致數起冤案,應修法明定,但遭金管會反駁沒必要;對於金管會的強硬態度,法界人士今(12)日指出,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憲疑慮,但金管會若承認需修法,接下來可能會面對冤獄國賠、公務員偽造文書等後續問題。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李永然呼籲,政府應重視TDR爭議引起的冤案、人權侵害問題。他表示,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是否屬《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應採直接、正面、個案認定,而非以「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方式辦理。針對金管會將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函釋」(財政部900號公告),作為TDR為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依據,余天引述輔大法學院長郭土木的說法,指出1987年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當時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因此900號公告將進到我國境內的外國有價證券列入管制範圍,管制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根據郭土木指出,TDR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不是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涵蓋範圍;而TDR在我國是1998年才出現,1987年的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針對900號公告是否包含TDR,輔大法律系教授張明偉也認為,該函釋公告目的原在解決我國境內販售外國公司實體股票的法制缺漏困境,該公告內容僅具體提及授權法源,但文義未包含TDR。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則說,《證交法》第6條不允許概括認定,900號公告作為核定行為的法律解釋適用,主管機關是違法行政,法院是違法判例。余天批評,金管會為掩蓋行政怠惰、冤獄國賠,在2015年及2020年發公函給公務單位,曲解財政部900號公告,台北地院也因此衍生多此冤案,主管機關有偽造文書之虞,更侵害人權。目前因買賣TDR股票,遭《證交法》判刑定讞有3案,分別有林英鴻的東亞科TDR,遭判刑3年4個月;鄒官羽和劉旭章的新傳媒TDR案,分別被判刑3年2個月和3年4個月;鍾文智的聯環TDR被判刑1年8個月,4位被告都已入監執行完畢。 對於立委學者的訴求,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則回應,財政部(76年)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已核定TDR是《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尚無修正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面對金管會的強硬態度,法界人士深感不解。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他指出,我國《證交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然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對於金管會堅稱TDR屬於財政部900號公告範圍,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1998年發行第一檔到2012年修法,整整14年期間,TDR就是處在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該人士表示,金管會若承認此空窗期,接下來除了冤獄和國賠的後續問題外,且金管會曾在2015年和2020年回函台北地方法院,都載明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若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有公務員偽造文書問題。
光洋科內鬥3/獨立董事「當然解任」制度遭濫用 金管會應修法補漏洞
光洋科近來的董事會爭議,已成為學界研究《證券交易法》和《公司法》時的活教材。文大法律系教授戴銘昇表示,光洋科不僅董事長鬧雙胞,也發生利用「當然解任」制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解任獨立董事,他認為這是公司派在利用法律漏洞,身為公開發行公司的主管機關經濟部金管會,應該趕快修法、填補漏洞,才能避免爭議一再發生。光洋科新任董事長王炯棻召開記者會,說明公司和台積電的關係。(圖/報系資料照)戴銘昇指出,《證交法》第14條之2規定,獨立董事的「當然解任」事由中,其中一種事由是違反金管會規定的獨立董事資格。依光洋科於11月19日發布的重訊,就是援引這種事由,主張獨立董事吳美慧「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然解任」。可是這是公司派投機性的濫用法條。為什麼這是公司派的投機或濫用呢?戴銘昇表示,上述《證交法》中有一個最大的法律漏洞:有無當然解任事由,該由誰認定?由於制度不完善,掌握公司公告權限的公司派,可以在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認定有無「當然解任」事由前,就先發布公告指控敵對陣營獨立董事構成「當然解任」事由,這就是明顯的大漏洞!戴銘昇認為,獨立董事是公開發行公司專屬的制度,在同時採用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獨立董事將集董事及監察人的權力於一身,尤其是根據《證交法》第14條之4的規定,獨立董事還有單獨召集股東會之權力,因此成為經營權爭奪時兵家必爭的「超級董事」!正因獨立董事權力極大,公司派及市場派想方設法將對方支持的獨立董事解任的案例,在台灣就不斷地發生。現行《證交法》規定,獨立董事有法律事由,可以當然解任,但如董事之間有不同意見,董事會就會吵翻天,不利於公司經營。戴銘昇呼籲,「當然解任」制度這個法律漏洞應該填補,如果主管機關經濟部金管會不修法,以後還是會發生爭議。戴銘昇指出,銀行和公開發行公司的主管機關都是金管會,金管會已增修《銀行法》第35條之2,把銀行負責人的「當然解任」制度廢掉,改成由主管機關命令解任,因此《證交法》也應比照辦理修法,才能化解類似這次光洋科的爭議。戴銘昇判斷,如果光洋科獨立董事案爭議鬧上法院,雖然公司派敗訴機率很大,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可是透過法院介入解決爭議緩不濟急,有時候等到判決確定,經營權早已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