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
」 扶養 離婚 家暴 扶養義務 法院長年好賭回家只為偷錢 兒不想養生病老父…法院准了
桃園一名男子(阿豪)近日收到爸爸阿國(皆化名)住院的消息。但男子控訴,爸爸長年賭博,也經常不回家,從他出生以來也沒給過生活費,都靠媽媽賺錢養家,爸爸還會偷家中財物,所以他要申請免除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阿豪表示,近日他接獲社會局通知,表示爸爸因病住院,需人協助處理,但爸爸過去長年沈迷簽賭,經常徹夜不歸,從他出生後不曾支付生活費,都靠媽媽外出工作維持家計,爸爸不時竊取家中財物,多次與媽媽發生暴力衝突,後來爸媽離婚,爸爸更是以探視子女為由,到家中偷財物,再婚後也沒給扶養費。阿豪說,2005年,爸爸音訊全無、不知去向,長期對家庭生活不聞不問,所以他無正當理由盡扶養義務,聲請免除。阿國辯稱,不同意兒子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法院調查後發現,阿國因病健康不佳,無任何所得收入,2020、2021、2022年年度之所得給付總額均為0元,名下也無其他財產,確實無謀生能力。阿國前妻說,前夫在小孩3歲時,就沒有照顧,之前她賣檳榔賺錢,前夫好高騖遠,做生意失敗,去工廠半年就不做了,後來遊手好閒去賭博,靠她工作及娘家的親人接濟,後來就離婚,他都沒關心小孩或照顧,都是靠她養大小孩。法官認為,阿國是爸爸,在阿豪成年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然阿國自小孩年幼時起,未盡扶養義務,均賴妻子獨力扶養照顧阿豪,可認阿國過往無論於主觀及客觀上,均有疏於照顧、扶養阿豪的情事,且情節重大,請求免除其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婆婆送媳婦的金飾比女兒多 她聽完理由嘆:已進入圈套
剛辦婚禮的女網友分享,結束後婆婆私底下告訴她,給她自己以前的結婚金飾比2個女兒還要多,原因是女兒嫁出去很少回娘家,媳婦在身邊照顧機會多。聽完這番話,她不知道該高興還是難過,坦言「我真覺得我是否已經進入我婆婆設好的圈套,拿了金飾以後不做事,我看我未來可能會成為她口中千古罪人」。該名網友於Dcard以「婆婆給我結婚金飾竟然有原因的」為題發文指,她剛辦婚禮結束,婆婆私底下告訴她,給她自己以前的結婚金飾比2個女兒還要多,原因是以後她年老身體出問題媳婦在身邊照顧機會多,而女兒嫁出去很少回娘家能照顧父母親,所以不用給太多。聽完這番話,她不知道該高興還是難過,「為什麼給我金飾就是這個天大難堪的原因?為什麼不是開開心心給予我即可?」且她試想怎麼可能給女兒的金飾很少,因為婆婆每次跟女兒有什麼話就關起房門講悄悄話,懷疑「我真覺得我是否已經進入我婆婆設好的圈套,拿了金飾以後不做事,我看我未來可能會成為她口中千古罪人」。此文一出,網友嘆「哇很會情勒的婆婆」、「怎麼就不是她的兒子去照顧她」,建議「金飾還她 說有問題請找她兒子」、「拿人手短,金飾還給婆婆」,但也有人認為「住婆家的話的確有扶養義務」、「不想照顧又想拿好處,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
73歲翁不堪長期壓力推罕病妻下樓 律師:照顧者有「這念頭」別公審
新北市新莊9日發生人倫悲劇,73歲林姓退休建築師疑似不堪長期照顧壓力,把患有罕病「水腦症」的68歲邱姓妻子,從14樓住家往下丟,妻子當場死亡,林男犯後自行投案。對此,律師呂秋遠表示,如果身邊的人發現照顧者經常有「不是他死,就是我死」的念頭,「請記得通報社會局,不是上網通報網友,也不是事後公審這個人。」呂秋遠在臉書發文,「網路上不少人辱罵、譴責、公審這個先生。當然,他應該為他的行為承擔罪責,可是對於照顧『維持現狀就是萬幸,只會更糟不會更好」的人來說,「不是他死,就是我死』這樣的念頭,經常出現在腦海裡,你知道嗎?」呂秋遠表示,「如果你是照顧者,請優先照顧自己。有多少能力做多少事,沒能力就一起想辦法,不要把責任一肩挑起。你不是土地公,也不是媽祖婆,沒必要有求必應。」呂秋遠說,「要懂得求救,不要擔心造成別人困擾。你要是垮了,才會讓別人困擾,因為做事的人就是你。如果求救以後,還是沒人願意分攤工作,可以請社會局介入。」呂秋遠指出,如果沒人願意幫,到法院訴訟是必要的事,先聲請監護宣告,讓自己變成被照顧者的法定代理人,接著跟其他人請求履行扶養義務,也能讓帳目清楚,不會發生誰吞錢的問題。呂秋遠表示,「對於旁觀者而言,請不要在旁邊比手畫腳,嫌這個不好嫌那個不對。出錢的不代表就是老大,照顧者才是。有本事你就自己來,出錢只是最基本的而已,因為照顧者的人生在這裡暫停,但是你的人生仍然繼續在走。」呂秋遠說,也不要懷疑照顧者貪財,就算他把長者的錢或房子「騙走」,問題也出在你不去探視,「懷疑照顧者居心不良,這是很不應該的事情。」如果不能親自照顧要多給照顧者支持,聽對方抱怨也是應該。呂秋遠表示,如果路人發現鄰居或陌生人被霸凌可記錄下來,不過不要急著PO網,「你拍到的只是他們人生的百分之零點幾,卻可能毀了他們一生。」呂秋遠指出,如果詢問對方是否要步要幫助倍拒絕,可以請社會局協助處理,要捐錢也要請社會局監督善款,最後,他強調,「看到鄰居因為心力交瘁,而可能有不當行為,請記得通報社會局,不是上網通報網友,也不是事後公審這個人,我們希望悲劇,可以盡量減少,可以不要再發生。」
爸從沒給每月2萬元生活費 兒由媽辛苦養大…聲請免除扶養
男子阿國(化名)被兒子控訴,小時候家暴媽媽,離婚後也沒照協議書明定,每個月給2萬元生活費,他是由媽媽辛苦養大,所以要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兒子主張,阿國在他小時候即家暴母親,在1996年離婚後,監護權歸屬母親,婚協議書上明定每月要給2萬元生活費,直到他22歲為止,惟自第1個月起,阿國背信毀約,未曾給付過分毫扶養費,他由母親含辛茹苦扶養長大為此,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後發現,阿國2022年都沒收入,認他不能維持生活,需要接受兒子扶養,而針對阿國沒盡扶養義務一事,阿國部爭執,同意法官裁定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表示,阿國在離婚後就沒扶養兒子,未婚的兒子從事焊接工作,月收僅2萬多,還要負擔家計,沒有餘力付阿國生活費,阿國沒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近日依法宣判兒子免除阿國之扶養義務,和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出生3天被遺棄…靠母親娘家一手帶大 兄弟倆拒養「消失50年爸」法官准了
父母若「不像父母」那孩子也無需負起扶養責任!高雄一名老翁在妻子生下小兒子3天後,自此拋家棄子長達50年,年幼的兄弟倆全靠母親及其娘家人一手拉拔,如今2人已經長大成人,不願侍奉毫無責任感的爸爸,決定申請免除扶養義務,近日法院判決結果出爐。根據判決書指出,現年76歲的老翁年輕時與妻子誕下2名兒子,怎料卻在小兒子出生的第3天,狠心拋下剛生產完的妻子與強褓中的孩子,自顧自地離家,一走便是50年,期間彷彿人間蒸發般,對妻兒不聞不問,將為人父的責任全都拋諸腦後,所幸在母親、舅舅及外祖父母的扶養下,兄弟倆才逐漸茁壯成長。如今老翁年歲已高,想投靠兒子安享晚年,但成年後的兄弟倆拒絕照顧只會生不會養的父親,因此決定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對此,老翁也坦承,離家後他的確鮮少返回家中看望,與妻子離婚後,就再也不曾聯絡妻兒,也沒有給過生活費。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老翁自2名兒子年幼時便離家失聯,未善盡扶養責任,導致兒子們在成長過程中缺乏父愛,若強制兄弟倆對長期親子情感淡薄的父親負擔起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准許2人免除對其扶養義務,全案可抗告。
3套房產全給兒…不孝子竟「推倒老母」爸媽心碎 法院判決大快人心
老人贈與兒子的房產能撤銷嗎?為了安享晚年,大陸2位老人將自己名下3套動遷房的產權份額贈與給兒子一家。沒想到,房屋過戶後,兒子不僅沒有盡孝,甚至把老母親推倒在地,被判處刑事處罰。老人認為,兒子一家未履行贍養義務,並嚴重侵害其權益,導致生活困難、身心受傷,要求撤銷房屋產權份額的贈與。《新聞晨報》報導,年近90歲的賈老伯和沈老太育有多個子女。2005年8月,他們1套位於上海浦東新區的私宅拆遷,按政策可取得拆遷安置房4套。老兩口考慮到賈男是唯一的兒子,便商量將3套安置房的產權份額,贈與給兒子一家三口,希望能換來晚年的贍養,兒子表示同意。隨後,按照老人的意思,3套房屋的產權登記在了賈男及其妻女名下。 然而,產證辦完後,賈老伯和沈老太不僅沒有迎來期待中的晚年生活,反而依舊要為兒子一家照顧飲食起居。甚至,在2位老人生病時,賈男也沒拿出一分錢。更過分的是,2022年8月,賈男還將老母親推倒在地,造成其受傷,最終因故意傷害而被判處管制。 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間,賈老伯還曾陸陸續續把40餘萬元養老錢交給兒媳張女保管,在要求對方返還時,卻遭到拒絕,老人於是訴至法院。法院生效文書認定,張女應向賈老伯返還42.2萬餘元。不過,即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兒媳仍沒有返還這些錢款。 為了拿回自己相應的產權份額,2023年9月,2位老人再次將兒子一家訴至法院,主張賈男及其妻女未履行贍養義務,並嚴重侵害其權益,導致生活困難、身心受傷,要求撤銷三套房屋產權份額的贈與。賈男辯稱,自2006年起,自己就一直照顧父母,對母親的身體傷害也並未到達嚴重侵害程度,且即使他的贈與份額被撤銷,妻女的份額也不應被撤銷。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是私房被拆遷人,享有涉案3套拆遷安置房屋相應產權份額,然而原告放棄上述產權份額,將房屋產權均登記在3名被告名下,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成立。 法院認為,原告將自己的房產份額贈與被告,被告理應更加珍惜,但被告均未盡到其作為受贈人應盡的扶養義務,嚴重侵害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原告贈與被告相應安置利益,是基於與其父母子女關係,並不會單獨贈與兒子的妻女。因此,浦東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原告對於被告贈與3處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為。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予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莽男家暴13年還討撫養費 法官痛斥「養育子女如役牛馬」判兒女免養
新竹男子阿德(化名)長期對前妻及3名子女家暴,還將外遇對象帶回家,離婚後對家人不聞不問,也沒有給付扶養費,如今因重度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竟要求子女們每人每月負擔8445元扶養費。案經新竹地院審理,法官痛斥阿德「養育子女如役牛馬」,裁定准許3名子女免除其等對於生父之扶養義務;可抗告。根據判決書,阿德主張,自己領有極重度身心殘障證明,無謀生能力,然而他與前妻離婚前,均有扶養3名子女,不料3人竟對他不聞不問,完全不幫忙負擔生活費用;根據行政院內政部主計處統計,111年度新竹縣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萬5336元,此應由3名子女分擔,故請求每人每月應分別給付8445元。其中一名子女辯稱,雙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父時常動手毆打母親,最嚴重是他小學4年級時,對方曾施暴將媽媽打到吐血,且阿德曾有外遇,並曾將外遇對象帶回家,兄弟姊妹均有見過,就連自己也時常無故遭生父痛毆、搧耳光,打到遍體鱗傷,造成他自幼創傷,目前仍有在身心科就診。針對上述說法,其他手足予以證實;3人母親也證稱,自己曾被家暴13年,前夫暴力行為甚至威脅到小孩,每次對方情緒不好就不讓家人睡覺,她有一次在工地被男方拿鐵椅打,被迫躲進汽車旅館,下車後腿不能走路,是用爬的進去,後來她忍無可忍提出離婚,阿德自此之後不曾探視過3名子女,也沒付過扶養費用。由於證人指證歷歷,新竹地院認定3名子女說法勘信為真,審酌阿德屢對孩子及前妻實施家暴,養育子女如役牛馬,戕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甚鉅,已達情節重大程度,若再讓3人負擔扶養費用,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顯失公平,因此駁回阿德請求,並裁定子女3人免除其等對於生父之扶養義務;可抗告。◎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婚後沉迷賭博!高雄男遭兒聲請免扶 住養老院現況悽慘
高雄一名男子因父親長期缺席其成長過程,未盡扶養義務,日前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責任。該案經審理後,法院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裁定准許聲請。判決書指出,聲請人指出,父親在婚後沉迷賭博、不務正業,經常不歸,且不提供家庭生活費,甚至多次對家庭成員施暴,導致聲請人與母親生活在恐懼中。最終母親帶著自己離家,兩人在1983年離婚,由父親取得聲請人的親權。然而聲請人指出,父親從未履行親權責任,將聲請人交由祖父照顧,期間既未探視,也未提供任何生活或教育費用,所有開支均由母親負擔。聲請人表示,父親長期缺席,導致父子關係名存實亡,若強制要求他負擔父親的扶養責任,對他極不公平。法院調查發現,男子的父親現年79歲,已無謀生能力,現居住於高雄市的一家老人長期照護中心,財務狀況困難,於110至112年間之申報所得依序為12元、10元、9元,截至112年間名下有不動產1筆、投資6筆,財產總額僅有16萬3,430元,且僅按月領取新臺幣321元至3,933元不等之老年年金,目前無領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紀錄,理應由子女扶養。然而法院也認定,男子父親在聲請人成長期間,未曾提供經濟支持或履行父親責任,情節重大。法院認為,若要求聲請人繼續負擔扶養責任,顯然不合理。最終法院裁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聲請人無需再對父親負擔扶養義務。
得知妻懷第3胎「隔天離家出走」!消失30多年 3孩拒養他出招了
阿明控訴,父親在得知母親懷了第3胎後,居然直接離家出走,不管母親和3個孩子,根本沒有盡到父親的照顧扶養責任,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明的父親在阿明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令阿明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阿明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阿明主張,父親本無固定工作,經常離家未歸,偶有打零工之收入,但均係支應其自身生活及玩樂之開銷,未曾拿錢回家分擔家計,經常身無分文或是負債時才會返家索討金錢花用或還債,嗣後又會藉故離家未歸。阿明透露,不僅如此,父親與母親婚姻存續期間,都是母親工作賺錢支付家庭開銷及小孩的扶養費用,而父親卻在診間得知媽媽懷有第3胎後,隔天直接離家未歸,讓媽媽獨自扶養當時才10歲的他、8歲手足,最小的還沒出生。阿明指出,父親離家迄今已逾30餘年之久音訊全無,遑論對他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自己從小都是由母親照顧、扶養,以及舅舅、舅媽、外祖父母等人照顧,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針對阿明的決定,其父親在法庭上表示,沒有無意見。法官審理後認為,阿明的父親在阿明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令阿明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阿明扶養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男子家暴妻小孩精神凌虐「母忍14年離婚」 法院判決免除撫養義務
男子阿國(化名)遭2名子女提告指控,指稱其在自身幼年時,不僅時常怒罵、家暴家人,甚至還拿出菜刀揚言要殺他們,過程中也有逼迫妻小承認自己「沒用」。後續阿國的妻子在隱忍14年後,最終訴請離婚獲准,而法院也判決阿國的2名子女可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阿國的子女表示,阿國不僅經常對孩子們怒吼謾罵,還以粗木棍及橡皮水管等工具毆打,甚至曾持菜刀恐嚇,並強迫孩子貶低自我價值。這樣的虐待行為持續多年,造成孩子們心理嚴重創傷。後續阿國的前妻也出庭作證,他與阿國的婚姻維持了十四年,期間阿國除了對孩子施暴外,也未盡任何扶養照顧責任。即使在1992年離婚後,阿國仍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孩子們的照顧全仰賴母親一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調閱阿國的稅務財產資料。紀錄顯示,阿國在2021年及2022年的申報所得分別為26213元及14956元,名下僅有兩筆總額24260元的投資,每月另可領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5494元。雖然單看紀錄,阿國目前的經濟狀況符合需受扶養的條件,但法官認為,其過去的暴力行為及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均屬重大。最終法官考量阿國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子女的人格發展、心智成長、身體健康及學業表現,導致父子關係完全破裂,因此裁定准許兩名子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男撞死人丟給妻賠!離家27年討撫養費 親哥也搖頭:從年輕就匪類
男子阿源(化名)拋下妻兒離家27年,期間未曾盡扶養義務,亦從無探視聯繫,還到處在外惹事生非,甚至開車撞死人也不管,直接讓妻子代為償還,荒唐行徑就連親哥哥也看不下去,當庭證稱弟弟從年輕時就很「匪類」。阿源的子女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聲請,獲得法官裁定准許。阿源子女主張,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惟相對人於民國86年即出走,不知去向,未曾盡扶養義務,亦從無探視聯繫,聲請人係由母親、祖母扶養照顧長大。相對人離家前,在外亦到處惹事生非,對方尋找上門,皆由聲請人母親代為賠償還債。故相對人顯無正當理由未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請求免除或減輕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阿源妻子表示,丈夫喜歡賭博,「從84年開始就直接沒有回家到現在,相對人在86年有開車撞死人,人家直接找到家裡來,都是我幫他處理賠償的事情,我也是找他好久才確認這件事情。84年以前都是我做工養聲請人,那時候我婆婆也住一起,她會幫我照顧小孩,相對人在這期間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工作,我也常常找不到他的人」。阿源親哥證稱,弟弟在外面到處惹事,例如開車撞死人或借錢,都是弟妹在還,前半段還有回家,「我媽媽大約90年過世之後,我就沒有再跟相對人聯絡,我媽媽過世的時候,也找他找了好久,後來是我的小孩在電視上看到他去參加歌唱比賽才找到,他才回來送我媽媽,後來跟我借錢之後人又不見了。相對人從年輕的時候就很匪類。」台中地院審酌,相對人既為聲請人之父親,在聲請人成年前,依法對其負有扶養之義務,然縱相對人曾與聲請人同住,卻忽視當時年幼之聲請人亟需父親提供生活扶助及照料,幾未負擔聲請人之扶養照顧問題或關懷聲請人所需,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有失事理之衡平。從而,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免除。
聊遺囑看人生/姐逝遺產欲給相依為命妹妹 離家改嫁母親卻說她要全拿
小瑛上個月來遺囑協會做法律諮詢,她的故事有點坎坷,也令人感傷。她父母親在她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當年她母親外遇,所以母親不要小孩,不要財產,毅然的選擇跟了另一個男人,而母親離開家庭後,就再也沒有和小瑛一家人聯繫過,母親這個概念對她來說,是陌生的,遙遠的。也因此,小瑛和姊姊二人從小是跟著父親長大的,她父親在一家工廠上班,錢賺得雖不多,但是個好爸爸,只可惜爸爸也在她國中時就因意外過世了,所以小瑛的姐姐從高中起就開始讀夜間部,白天打工,晚上上課,一人身兼父職母職,照顧小瑛長大。小瑛知道姊姊對自己的付出,因此對姐姐也是非常尊敬,因為在小瑛心中,這位姊姊就等於是自己的爸爸和媽媽一樣,兩人感情一直很好,到了小瑛出社會之後,兩人的感情都還是很好。小瑛的姊姊為了照顧小瑛,犧牲很多,一直未婚,但命運弄人,小瑛姊姊一年多前就檢出第四期肺腺癌,醫生告訴她們姊妹,時間最多僅有半年,七個月之後,小瑛姐姐就過世了。小瑛姐姐過世前,有和小瑛談到遺產的問題,不過小瑛姐姐那時候認為,她在世上只有小瑛一個親人,她或許已經忘記自己還有一個母親,又或是不確定自己的母親還活在世上,所以也沒想太多,也沒有立遺囑,姐姐很單純的認為她將來的遺產應該都是小瑛的,所以最後在沒有立遺囑的狀況下離世了。小瑛沒想到不久之後,她這位從小就拋棄她們的母親,不知從何處知道這個消息,居然出現了,而且母親表明是小瑛姐姐的合法繼承人,要求將姐姐的遺產全部交給她。小瑛完全不能接受眼前這位陌生人,是從小就拋棄她們姊妹的母親,這個從來沒有盡過一天扶養義務的母親,居然可以繼承姐姐的遺產,而且繼承順位還優先在她之前。聽了小瑛的故事之後,我很為她難過,但若依據台灣現行的法律,恐怕難以為小瑛找到正義,但透過她的案例,希望能讓更多人了解遇到類似狀況的處理方法。首先,她的母親是否為繼承人呢?這點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在血親繼承人的順位部分,父母的繼承順位是優先於兄弟姊妹。也就是說,因小瑛姊姊無子女,所以當小瑛的母親還在世時,小瑛姊姊遺產的繼承人就是母親,小瑛和姐姐兩人當時未確認母親是否仍在世,這一點可以說是錯誤的第一步。那麼小瑛的母親沒有盡到母親的照顧責任,是否會影響她的繼承權呢?這是個值得深思討論的話題。首先,台灣法令並未明文規定,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或是子女是否會影響其繼承權,因此他們的繼承權原則上並不會受影響。但這一點,在中國大陸的繼承法卻有一條規定,就是「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如果小瑛的事情是發生在中國大陸,那麼小瑛只要證明母親並未盡扶養義務,那母親就不可以要求繼承。從合理性來看,不論是父母對子女或是子女對父母,既然生前不盡扶養義務,等對方過世之後卻可以跳出來主張繼承,的確是不合理,因此中國大陸的立法可以當作我們修法的參考。但在修法之前,如果有類似情形的人,要如何破解這種狀況呢?答案是預立遺囑,並用遺囑剝奪對方的繼承權。雖然剝奪繼承,法律上未規定一定要用遺囑,但因為遺囑的做成有嚴格規定,容易舉證,所以建議有小瑛姐姐這種狀況的人,可以利用遺囑方式,並在遺囑中敘明事實,以對方未盡扶養義務,已屬「重大虐待」為由,剝奪其繼承權,這在台灣法院是允許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民判)。不過,是否可以剝奪繼承權,也並非由被繼承人說了算,或許當年小瑛的母親離家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因此最終是否可以剝奪繼承權,常須由法院判決確認,為了預防日後剝奪繼承權訴訟失敗風險,因此建議最好在遺囑中另預先記載,如無法剝奪時,則僅給予最低特留分,然後將其餘財產保留給自己想要照顧的人,這種遺囑記載方式,才是最保險的作法。以本案為例,若小瑛的姐姐當時有預立遺囑,且有像上面所說的記載,萬一法院認定母親的繼承權還在,那麼最壞的結果,也只是僅需要給母親特留分而已,而不是遺產的全部。望著失望難過的小瑛,我也愛莫能助,如果她和姊姊能早一點來協會尋求幫助,或許結局就不一樣了。祝福小瑛,希望她早日振作重新出發,在天堂的姐姐一定也是這樣期待著。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性團體,每月定期開設「預立一份幸福遺囑」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113年11月份課程報名時間:11月1日中午12點開放報名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曾酗酒家暴!車禍失明爸「斷聯40年」竟討要扶養費 3孩獲准免扶養
71歲男子阿明(化名)在40多年前因車禍導致失明,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其妻子在2年後便帶著3個孩子離家,而他無力挽回,並由他父親照顧生活。後來,父親過世,由他的妹妹負責照顧生活,但現因妹妹罹癌,無法繼續照料,阿明也無工作能力,名下沒有資產,且未領有社會補主,依法請求孩子們在他死之前按月各給付7733元。判決書指出,阿明的孩子主張,父親長期酗酒不工作,酒後還對母親有家暴行為,使他們生活充滿恐懼,且他們自幼就與母親住在外公家,當時母親還需兼職兩份工作才能維持家計,而他們也曾接受家扶基金會的貧困兒童經濟扶助。阿明的孩子接著表示,其中1人為減輕母親負擔就讀軍校,而另外2人也在高中起就半工半讀,且40年來父親不曾前來探視,也未曾給付扶養費。法院調閱101年度離婚案卷時,阿明孩子的舅舅曾到庭證稱,自他1980年退伍回來,妹妹和外甥都住在他家,阿明因喝酒和妹妹吵架,所以阿明沒有同住,但阿明幾次來家裡時,小孩在旁邊,阿明也不管不顧;他說,阿明和妹妹夫妻不合,家庭重擔都是妹妹在扛,阿明也在1983或1984年後就再也沒與妹妹聯絡。法官考量,阿明現年已71歲,因車禍失明無法工作,目前未領有社會福利輔助,且自2014年起因不符合請領資格無法領取國民年金,雖名下財產有機車1輛,但該車為妹妹所有,現仰賴妹妹照顧其生活,但妹妹也因罹癌而無法繼續照顧他。法官審酌,阿明因車禍失明而無法提供金錢,但他罔顧稚齡的孩子們亟需父親的照護關愛,卻對年幼的他們生活所需、成長狀況未給予關懷,且長期未探視、關心,導致毫無親情可言,彼此感情疏離。日前依法宣判,阿明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應免除3個孩子對阿明之扶養義務,因此駁回阿明的訴求。
一毛都拿不到!身障父狀告兒女要求扶養 前妻曝光「種種惡行」判決免除義務
輕度身障男子阿德(化名)因生活困頓,每月的收入不足使用,所以日前向兩名子女提起訴訟,要求每人每月支付4,000元扶養費直至其去世。沒想到阿德的前妻跳出來作證,指出阿德在婚姻期間的種種惡行,最後法官也判決2名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阿德日常的收入僅有每月5,420元的身障補助和6,000多元的老年年金。根據法院調查,阿德在2021年至2023年期間收入僅有數萬元。雖然名下有土地和車輛,但總價值僅27萬3,581元,且居住在違章建築中,生活條件極為困難。但在審理過程中,阿德的子女和前妻直接提出阿德在婚姻期間的家暴歷史。前妻指控阿德不僅將婚姻視為經濟交易,還曾說「娶老婆是來賺錢,不是來享受的」。在前妻懷孕期間,阿德強迫其做粗重工作導致流產。即使前妻在懷孕前有穩定工作和經濟獨立,阿德寄住前妻在娘家卻從不分擔開銷。更過份的是,前妻指控阿德曾用碗和鋸子傷害、威脅自己,阿德甚至有外遇行為。最後雙方於2009年離婚,阿德雖偶爾探視孩子,但因其吃素的習慣,前妻會在阿德出現時要求家人藏起食物,阿德甚至因孩子吃雞腿而大發雷霆。報導中也提到,離婚後,照理說要支付扶養費的阿德,僅在離婚後第一個月支付,之後不僅拒絕給付,還要求前妻向其外遇對象索取。除此之外,阿德經常說孩子是「外遇對象的孩子」,甚至曾持刀威脅要砍傷孩子。最後法官認定,阿德從子女幼時就很少探視、提供扶養費,離婚後更幾乎完全放棄扶養責任。考慮到其行為已造成子女經濟困難噢心理創傷,最終判決子女免除對父親阿德的扶養義務。
新竹女要求免養中風媽「沒照顧過」 母辯:辛苦懷胎10月生下
新竹一名女子向法院提起聲請,要求免除對中風母親的扶養義務,理由是母親長期未盡任何扶養責任,且兩人已無聯絡多年。該案近日也由法院作出裁定,最終支持女子的請求,准許免除其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女子主張她自幼便由外婆和舅舅撫養長大,母親自她出生後便未曾對其提供任何實際照顧或扶養,多年來雙方幾乎沒有聯絡,母親甚至不曾對她的生活、學業或成長表現關心。女子還提到,母親過去因吸毒等問題多次入獄,長期處於失聯狀態,未盡到作為母親的責任。女子表示,由於母親多年來完全沒有參與她的生活,且沒有履行應有的扶養義務,因此女子認為,要求她承擔母親的扶養責任顯然不公平,遂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然而女子的母親則表示,她懷胎十月辛苦產下女子,並在女兒幼年時期悉心照顧,認為自己也有付出。如今她因中風開刀,正在醫院進行復健,沒有工作和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因此需要女兒的扶養。法院調查發現,該名母親現年50歲,其有重聽,且日前因中風,目前在醫院進行復健,並無工作能力,現暫住新竹縣關西友人家中;112年度所得額為0元,名下僅有殘值為0元之汽車一輛,未領有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亦未領有勞保相關給付、津貼及補助。不過法院審酌後認為,該名母親在女子成長過程中,因為多次違法吸毒,頻繁進出監獄,未對女兒盡任何扶養義務。女子的成長全由外婆和舅舅照顧,母女間多年無實質往來,感情嚴重疏離。法院認為,該名母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繼續要求女子承擔扶養責任,對她顯然不公。
要求母親每月給2萬養他到死!中風男打官司因「無血緣關係」遭駁回
南部一名男子阿明(化名),因中風後四肢無法行動,語言能力亦顯著降低,現已不能自行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他主張母親小美(化名)為優先順序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應負起法定扶養義務,要求對方按月給付扶養費2萬3200元,直至他死亡為止。不過,法院裁定,由於親子鑑定報告證實,阿明非小美親生,判定駁回阿明的請求。全案可上訴。阿明提出,小美既為他的母親,亦是優先順序法定扶養義務人,對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他,應負有法定扶養之義務,為此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規定,請求小美按月給付扶養費,每月5日前應給予2萬3200元,直到他死亡之日為止。小美表示,她與阿明並無親子關係存在,且雙方前往醫院做過親子鑑定,報告明載「排除小美是阿明的親生母親」,認為阿明請求扶養費一事並無理由。判決書指出,按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1、直系血親相互間;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3、兄弟姊妹相互間;4、家長家屬相互間。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直系血親尊親屬;3、家長;4、兄弟姊妹;5、家屬;6、子婦及女婿;7、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若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案經法院審理,阿明主張2人為直系血親關係,並提出戶籍謄本供參,但小美抗辯2人並無血緣關係,也拿出醫院親子鑑定報告證實,故法官審酌,阿明請求小美給付扶養費,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聲請程序費用由阿明負擔。
土地「全給兒子」她1毛都沒有!爸喊:女兒仍要出錢出力照顧我 律師說話了
大部分人都會認為扶養父母天經地義,不過父母若是重男輕女,將財產都給兒子,做女兒的還要扶養父母嗎?對此,律師蘇家宏直言,常勸做父母的不要重男輕女、偏心,因為搞不好這個孩子會在未來成為你的依靠。網友發問,「爸爸重男輕女,把土地都送給哥哥們,爸爸又說,女兒跟兒子你們一定都要一起出錢出力照顧我的健康和醫療,這樣對嗎?我覺得不太公平欸。」對此,蘇家宏在臉書表示,若爸爸財產都給哥哥,都沒有給你的話,其實真的要看他有沒有錢,依照法律,爸爸沒有錢的時候,你是有扶養義務的,但爸爸沒有錢的時候,有一個有趣的地方,如果今天你沒有扶養,那哥哥會不會扶養,如果哥哥不扶養的話,爸爸會什麼狀況。蘇家宏提到,「或是也可以說,不管他財產給誰,我都願意扶養他,但是扶養的程度是說,也許我們總共有4個兄弟姊妹,那我就4分之一,我們以最低生活標準,以2萬元除以4,拿5000元給爸爸。」蘇家宏認為,爸爸財產給誰對孩子來說是重要的,但是今天你照顧爸爸的心意同樣的重要,要讓爸爸知道你是願意的,不過還有另一種情況是,爸爸真的重男輕女很誇張,從小就不照顧你,那又另當別論了,「我常常會勸我們做父母親的,不管你的孩子他是男生、女生或是有什麼特殊狀況,他搞不好是你的依靠,所以我們父母千萬不要重男輕女、偏心。」
雙薪夫妻把孩子丟給婆婆顧 「勸兒請保母」媳婦冷回:這是男方媽媽的責任
婆媳觀念不同容易產生很多問題!最近有一名婦人在網路上分享,兒子和媳婦都要工作賺錢,把一對兒女交給她照顧,但她自認老了勸他們請保母,卻得到怕有虐嬰的回答,甚至媳婦認為照顧小孩是男方媽媽的責任;婦人感到心寒,萌生搬出去到外面一個人生活的念頭,網友一面倒痛批她的媳婦「道德綁架」。日前一名婦人匿名在臉書社團「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發文,提到她的兒子和媳婦因為工作,將一對年僅3歲和4歲的兒女給她照顧,她從孫子孫女出生沒多久照顧到現在;她說自己不反對他們出門上班賺錢,但希望他們回到家休息一下就和她交班,盡到為人父母的責任。除此之外,婦人自認已經老了,體力和精力大不如前,和他們討論過可以請保母來顧小孩,但夫妻倆都怕遇到虐嬰的人,她的兒子承諾每天下班都會照顧小孩;不過,她的媳婦卻脫口,「照顧小孩不是男方媽媽的責任嗎?」這句話讓她心都涼了。婦人表示自己不是不想幫忙顧小孩,但她為了孫子和孫女「顧到沒朋友沒自由沒尊嚴,真的真的很累」,加上半夜小孩吵鬧睡不好,兒子和媳婦卻不想花時間顧小孩,她心裡萌生想自己搬出去的念頭,「自己一個人在外過自己的生活就好」。貼文一出,許多網友認為媳婦很糟糕,也說婦人不應該自己搬走,「您把他們趕出去就好」、「請媳婦自己顧,自己的孩子不顧要麻煩別人,要不然就跟他們收錢,他們就會考慮找外面的」、「法律沒有規定祖母有扶養小孩的義務,你不要被道德綁架」、「小孩是他們的責任,不是你的」。事實上民法對於扶養義務人的順序,父母和子女的親等是最近的,所以絕對優先於婆婆,無論在法律上或倫理上,父母都不該把帶小孩的工作丟給婆婆。
幼時曾目睹母親遭長期家暴恐嚇 法院判決姊妹「免養渣父」
新竹市一對姊妹因幼年時目睹母親長期遭父親恐嚇、毆打,最後在幾經勸說之下,母親終於申請保護令並離婚成功。而如今,身上滿是病痛的父親要求姊妹對其履行扶養義務。而新竹地院在審理後,判決姊妹倆可免除對其父親的扶養義務。根據媒體報導指出,該名要求姊妹要履行扶養義務的張姓男子,過去與妻子結婚超過40年,育有兩個女兒,但在女兒們年幼時就經常對妻子施暴,導致母女三人受到嚴重的精神創傷。姊妹倆也提到,他們從小主要由母親撫養,父親很少負擔家中開銷。更嚴重的是,父親經常在酒後失控,不僅對母親惡言相向,辱罵「討客兄」,還會拳打腳踢,甚至勒掐母親的脖子。這些暴力場景都在姊妹面前發生,使他們從小就對父親產生深深的恐懼。甚至有一次,張男不僅毆打妻子至頭部外傷,妻子身上也是多處受傷,張男還威脅要放火燒房子並殺害全家滅屍。在女兒們多次勸說下,母親終於鼓起勇氣就醫驗傷,並申請保護令,同時提出傷害及恐嚇罪的訴訟。最終,法院不僅核發保護令,也准許離婚訴請,使母女三人得以逃離魔掌。面對女兒們的控訴,張男僅表示自己身患多種疾病,包括攝護腺癌即將擴散,心臟也裝有支架,聲稱自己時日無多,一切都隨女兒的意思。而法官認為,張男從女兒幼年時期就未善盡父親的扶養責任,且長期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情節重大。考量這些因素,最終判准姊妹倆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父親不願扶養!長姊霸氣「奪走親權」照顧未成年親弟
小美(化名)的母親獨自扶養她和未成年的弟弟,而父親阿明(化名)雖有工作,卻鮮少與孩子互動,更不願給予經濟支援,讓他們生活相當拮据。後來,阿明入獄又離婚,母親也因故過世,小美便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父親的親權。判決書指出,小美指控,父親阿明在2012年入獄服刑後,便徹底與家人斷絕聯繫,不僅未曾探視,也不提供任何經濟上的扶養費用;隔年,父親與母親協議離婚,約定未成年的弟弟會由母親擔任監護人,視同放棄對弟弟的親職扶養義務。小美也主張,長期以來,父親未盡到對弟弟的扶養及監護責任,且在母親2023年意外過世後,她只能代替母職照顧弟弟至今,因此選擇訴請停止父親的親權,並改由她來擔任弟弟的監護人。案經法院審理,法官審酌,小美身為胞姊與弟弟共同生活,依法符合第二順序監護人的資格,考量到第一順序監護人的外祖父仍存在,但現年已高齡79歲,無心力協助監護,再加上小美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工作及收入穩定,具備充分能力照顧弟弟。法官認為,小美是弟弟僅存的緊密家人,2人感情深厚、長期共同生活,小美同時是弟弟最信任的人。日前依法判決,將由小美擔任弟弟的監護人,以符合弟弟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