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
」 離婚 扶養 家暴 扶養義務 扶養費長年好賭回家只為偷錢 兒不想養生病老父…法院准了
桃園一名男子(阿豪)近日收到爸爸阿國(皆化名)住院的消息。但男子控訴,爸爸長年賭博,也經常不回家,從他出生以來也沒給過生活費,都靠媽媽賺錢養家,爸爸還會偷家中財物,所以他要申請免除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阿豪表示,近日他接獲社會局通知,表示爸爸因病住院,需人協助處理,但爸爸過去長年沈迷簽賭,經常徹夜不歸,從他出生後不曾支付生活費,都靠媽媽外出工作維持家計,爸爸不時竊取家中財物,多次與媽媽發生暴力衝突,後來爸媽離婚,爸爸更是以探視子女為由,到家中偷財物,再婚後也沒給扶養費。阿豪說,2005年,爸爸音訊全無、不知去向,長期對家庭生活不聞不問,所以他無正當理由盡扶養義務,聲請免除。阿國辯稱,不同意兒子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法院調查後發現,阿國因病健康不佳,無任何所得收入,2020、2021、2022年年度之所得給付總額均為0元,名下也無其他財產,確實無謀生能力。阿國前妻說,前夫在小孩3歲時,就沒有照顧,之前她賣檳榔賺錢,前夫好高騖遠,做生意失敗,去工廠半年就不做了,後來遊手好閒去賭博,靠她工作及娘家的親人接濟,後來就離婚,他都沒關心小孩或照顧,都是靠她養大小孩。法官認為,阿國是爸爸,在阿豪成年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然阿國自小孩年幼時起,未盡扶養義務,均賴妻子獨力扶養照顧阿豪,可認阿國過往無論於主觀及客觀上,均有疏於照顧、扶養阿豪的情事,且情節重大,請求免除其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孝兒照顧病母10年!4兄弟姐妹不聞不問 律師授3招避免權益受損
一名老母親有5名子女,不過只有一個兒子照顧她10多年,近年她跌倒受傷要花大筆醫藥、看護費,其他4名兄弟姐妹都不過問,兒子雖願意照顧,卻也心有不甘。對此,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曝3招避免讓權益受損。蘇家宏在臉書發文,「一位朋友十多年來跟媽媽兩人相依為命,其他4位兄弟姊妹都已離家打拼(拚)。兩年前母親跌倒受傷開刀,每個月開始要支付龐大的醫藥費用以及看護費用。但其他的兄弟姊妹卻對家裡的狀況不聞不問,送出去的訊息不讀不回。朋友想要一肩扛起,但覺得很不甘願?」蘇家宏表示,醫藥費先用長輩的錢,因為如果未來長輩留下大筆遺產,兄弟姊妹可主張有權繼承,如果自己代墊醫療費等,未來想從遺產中扣還要舉證,「如果母親名下還有財產,就要用母親名下的財產來支付醫藥費與生活費等,在法律上,才會有『公平』的結果。」蘇家宏說,如果長輩沒錢,可以向子女提出請求扶養費的訴訟,「法院會依照母親實際的扶養需求做為計算基礎,如果沒有實際單據,通常也可以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金額,來當作每個月母親所需要的金額。之後也會考量及各子女的經濟能力,決定每個人應負擔的數額。」蘇家宏表示,或是長輩沒錢,也可以子女先墊,再跟其他兄弟姐妹要,「肩負起扶養責任的子女,算是替其他子女『代墊扶養父母的費用』,未來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依照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替其他兄弟姊妹代墊扶養母親的款項!數額方面,如果沒有實際單據,通常也可以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金額來計算。」蘇家宏指出,如果長輩有房有錢,不妨給孝順的子女,「母親對於孝順自己的孩子,可以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把主要的房產與財產指定由孝順的孩子繼承,才是真正的『公平』。」蘇家宏強調,「如果你有子女,看到你這麼用心照顧你的父母(他的祖父母),子女也會有樣學樣,未來子女也會照顧你的」,他強調,「有媽媽在的日子,是再多的錢也換不到的。」
寶林茶室中毒案釀6死24輕重傷 消基會團訟求償2.9億
今年3月台北市信義區爆發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釀6死、24輕重傷,為此台北市政府、食安基金會協助消基會展開團體訴訟作業,11日由消基會義務律師團召集人蘇錦霞到台北地院代為提起團體訴訟,向遠東百貨公司、台灣大食代餐飲公司、寶林餐飲事業公司求償約2.9億元。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將寶林茶室負責人黎仿軒等4名被告依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過失致死罪嫌限制出境、出海,目前仍偵辦中。消基會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義務律師工作小組的計算,財產上損害,包含「用餐金額、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看護費、將來醫療及相關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殯葬費用、扶養費、其他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再加上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求償2億9301萬9053元。在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祕書長陳雅萍的陪同下,蘇錦霞11日前往台北地院遞狀提告;蘇錦霞表示,食安方面的請求,最難證明的是「是否因為這些食物產生毒性」,所幸先前北市府有開過專家會議,認定此事件的食物中毒是產品所產生,所以毒性的因果關係都有證明。她強調,雖已提出團體訴訟,但調解以及訴訟都是請求賠償的手段,目前已有2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消基會對雙方和解的結果採開放態度。此外,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已完成6名死者鑑定報告,陸續轉送北檢供檢察官偵辦參考。鑑定報告顯示,6人死因為邦克列酸(Bongkrekic Acid)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致死,至於6名死者感染邦克列酸的原因及途逕,檢方將會同專家學者進一步調查釐清。
寶林茶室中毒案6死!消基會正式提團體訴訟「30人求償3億」 消基會:遠百、大食代也列被告
台北市信義區百貨美食街今年3月爆發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導致6人死亡。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今(11)日下午正式向台北地院提出團體訴訟,並對遠東百貨、大食代餐飲、寶林餐飲等三家公司求償近3億元。消基會表示,由於北市府已經認定邦克列酸造成傷亡的因果關係,呼籲業者儘速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主要負責本案件的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以及義務律師團召集人蘇錦霞等人,11 日下午前往台北法院正式提出團體訴訟。經消基會義務律師工作小組的計算,財產上的損失,包括用餐金額、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看護費、將來醫療及相關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殯葬費用、扶養費、其他費用、精神慰撫金,以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求償2億9301萬9053元。消基會表示,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消基會向內部法律委員會、義務律師團、衛福委員會和醫療委員會蒐集相關資訊,為團體訴訟工作的求償法源、中毒元凶的機轉等進行研究準備。今年6月17日,消基會正式針對「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案展開團體訴訟收件工作,計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請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秘書長陳雅萍指出,原本是收了32件,包括6位死者的家屬及16位傷者的申請書。後來有兩位是同一位死者的父母,因為他們在馬來西亞,可能覺得訴訟會是一個負擔,他們選擇和解,所以扣掉2位,這次提起訴訟總共有30位。另據義務律師團召集人蘇錦霞表示,類似的團體訴訟,最困難在於證明其因果關係,但台北市政府的專家會議,已經認定寶林茶室的食物中毒是由邦克列酸中毒造成,所以未來官司在求償上相對比較容易,所以也呼籲業者,盡快跟受害者與家屬和解,雖然已經提出團體訴訟,但消基會依然秉持著解決紛爭的方式,對於和解採開放態度。
竹科男「給零用錢、送房產」娶妻 她因只顧網購、不做家事被離婚…還得賠1189萬
新竹一名在某科技公司擔任處長的男子阿明,年薪可達430萬元,與妻子結婚後,因希望妻子能照顧小孩,每月會提供零用錢花用,還購買數間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怎料,妻子無心打理家中事務,讓家中堆滿雜物,甚至在他罹癌後分房睡,妻子卻只顧網購衣物,更踹門討要生活費、房產等,讓他氣得訴請離婚。案經法院審理後,判定妻子須返還1189萬。判決書指出,阿明與妻子在婚前就協議由妻子擔任家庭主婦,阿明則負責外出工作,並每月給予妻子家庭所需生活費用,2人也在104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妻子主張,由於新聞常播報虐嬰事件,她拒絕聘請保母,故2名子女自出生至學齡前,均是她全天候親自照料,但她也需要休息時間,所以2人曾協議阿明下班後須共同分擔家事或幫忙看顧子女,且疫情爆發前,她的父母亦會幫忙照顧2名子女。然而,阿明表示,他確實有與妻子協議提供零用金,也購買數間房子登記於妻子名下,但妻子婚後卻無心打理家中事務,亦不為婚後生活付出,除毫不節制地購買衣物、奢侈花費外,對家中環境衛生亦絲毫不顧,於家中各處堆放雜物、不願分擔打掃及清理等家務,以致他工作返家後,仍全責扛起家事負擔,還要負責照顧2名子女晚間的生活起居,造成龐大生活壓力,經長年溝通仍無果。阿明也透露,2人在111年3、4月起即已分房睡,他因癌症化療,致無體力發生性行為,夫妻間性行為次數非常少,一年僅1、2次,於113年更是完全無性生活;妻子又常徹夜未眠,或在電腦前持續購買衣物,更曾踹他房門索討生活費用,甚至要求他交還地契、房契,否則要對他提起侵占告訴。雙方分歧愈演愈烈,在商議離婚過程中,妻子要求他將2人名下之不動產均贈與予她,並表示應由阿明負擔貸款至2名子女成年時,且應將阿明名下之其中一部汽車贈與予她,並每月給付扶養費44,000元,阿明也因妻子獅子大開口的行為,始終無法與被告達成離婚協議。更誇張的是,妻子某天突然更換大門門鎖,讓他無法進入家門,即使報警處理,妻子仍不願開門讓他返家與2名子女相處,逼得他只好在外租屋,2人也分居迄今。案經新竹地院審理,法官審酌,2人在訴訟過程進行中仍相互攻訐,夫妻關係互動未見改善,妻子也毫無積極有效彌補婚姻裂痕之舉,對分居狀況與原因,亦未提出實質修復姻破裂的具體方法,則對於婚姻破綻事由發生,阿明顯非屬唯一應負責之一方。最後,判准阿明得離婚,而夫妻財產經過計算,法官也判妻子應返還1189萬。全案可上訴。
保母受雇托嬰遇雇主失蹤...撫養女嬰3年成「無解難題」 律師分析提供解方
日前本刊曾報導中國湖北省一名保母,受雇照顧一名1歲女嬰,在雇主失聯後無奈將她抱回家撫養的消息。隨著女嬰事件長大,然而保母與女嬰之間沒有任何法定關係,以至於女嬰在醫療、教育上處處碰壁,日漸沉重的經濟壓力,也壓得保母夫妻喘不過氣來。近日陸媒揭露更多消息,讓這名如今已經4歲的小女童身世顯得更跌宕離奇。而律師分析這對保母夫妻與小女嬰的關係,認為接下來視女嬰生母出獄後不同的選擇,可能有幾種選擇來解決他們在法律程序上遇到的困境。根據「此前報導」,收留這名女嬰「高月」(化名)的保母黃慶芝,因為不堪日漸沉重的經濟壓力,也不願耽誤已經當成女兒在養的高月入學,在2023年高月臨近幼兒園入學時期,鼓起勇氣向政府通報,希望尋找高月父母的下落,希望討論孩子入學的事宜。不久後,黃慶芝夫妻倆得知當初將高月託付給她的陳姓雇主,正在杭州一處監獄坐牢,且還有十多年的刑期。杭州獄警先是造訪了黃慶芝的住處,採集了高月的血液,因為根據中國法律程序,先要證明陳姓男子與高月有親子關係,才能進行接下來的程序。此外,杭州獄警也為他們帶來這位雇主交給他們的信件。陳姓雇主在信中表示,看到黃慶芝提供的高月照片,讓他數度熱淚盈眶,又心如刀絞。他闡述從小高月出生起,給人的感覺「彷彿就是多餘的,奶奶不親,姥姥不疼」。而自己作為唯一關心她的人,卻因為年輕時走錯了路,如今身陷牢籠不能照顧她。在信中,陳姓雇主對黃慶芝夫妻倆千恩萬謝,並表示自己還有十多年的刑期,他會拼命爭取在獄中好好表現,希望能獲得減刑早日出獄,成為女兒的歸宿。他還向黃慶芝表示,「不管她(指高月)最後由誰來扶養,您和您的家人都是我和閨女最大的恩人!」原本,這位陳姓雇主無論品行如何,至少她表現出對女兒的感情是真摯的。然而,令人心情複雜的是,不久之後黃慶芝夫妻接到杭州獄警通知,經過血液鑑定,高月與這名自以為是她父親的陳姓雇主事實上「並無血緣關係」,建議他們向所居住的十堰市地方政府求助。之後在警方進一步調查下找到了小高月的生母,但是對方同樣也在監獄服刑,並且還有2年刑期。在2024年11月,小高月在十堰市當地政府部門的幫助下,總算成功登記了戶口,並且進入當地的一所幼兒園就讀。當地的社福部門來探望小高月的時候,給她帶來了彩色蠟筆、童書、玩具鋼琴的禮物,讓她愛不釋手。而她也在幼兒園交到了新朋友,開始學習融入校園生活。黃慶芝計劃,等高月上學穩定後就去找份簡單的工作,能夠增加點點收入,但不耽誤她照顧小孩。丈夫高和意則繼續做栽樹之類的零工,不過11月中旬陰雨不斷,他的工作也是時有時無。兩人沒有公開討論過,但他們心知肚明,小高月已經逐漸成為這個家庭的燙手山芋。經歷一年多的尋親,將高月的身世查清後,黃慶芝與高和意夫妻倆依然沒有走出撲朔迷離的困境,高月的生母2年後出獄會不會來接她?是不是該把高月轉交給家境更好的家庭撫養?如果將高月留在家裡,政府能給補助嗎,他們能把高月照顧好嗎?一連串的問題,壓的夫妻倆喘不過氣來,他們如今不去想著怎麼做選擇,只能期望在未來會有一個好的結果。他們有時候會認不住問小高月,「妳以後會不會回來找我們?」小高月有時會回應,「我長大了給媽媽買衣服穿,把媽媽打扮得漂漂亮亮。」、「我知道地方,等我長大了賺到錢了,一定會回來找到你們的。」但也有時候只顧著玩玩具,不理會大人莫名的詢問。對於黃慶芝夫妻與高月的未來,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分析,當前黃慶芝和高和意實際上是在以「臨時照顧」的身份撫養高月,並未獲得法定監護權。如果高月生母2年後出獄,明確表示「不想撫養孩子」,且相關機構或法院認定黃慶芝和高和意具備繼續撫養的條件,他們的撫養關係就可能會被正式認定為「監護關係」或「收養關係」,具體情況取決於法律程序。如果他們不打算領養,但希望繼續撫養高月,則可以透過申請「法定監護人」或「臨時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或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如果經濟上有困難,且高月的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皆無法履行撫養責任,夫妻倆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的補助一般包括生活困難補助、孤兒扶養費等,但這些補助通常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並且有可能受到政府財政支出及申請流程的限制。此外,由於高月的生母目前正在服刑,未能與孩子建立持續的連結。如果生母在出獄後仍然有能力撫養高月,但以不負責任的態度放棄撫養,若孩子因生母的放棄撫養行為而遭遇嚴重的生活困境或健康危機,生母可能會面臨遺棄罪的指控。黃慶芝和高和意最初是作為高月的「保母」,接受雇主的委託來照看孩子的。根據民事合約法,如果當初有明確約定雇主支付報酬或撫養費,那麼在雇主未履行支付義務時,夫妻倆有權依據勞動合約或民事合約,向雇主追討未支付的報酬或費用。然而,由於雇主已服刑,且其是否有足夠的資產履行支付責任還是未知數,因此追索的實際效果可能有限。
爸從沒給每月2萬元生活費 兒由媽辛苦養大…聲請免除扶養
男子阿國(化名)被兒子控訴,小時候家暴媽媽,離婚後也沒照協議書明定,每個月給2萬元生活費,他是由媽媽辛苦養大,所以要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兒子主張,阿國在他小時候即家暴母親,在1996年離婚後,監護權歸屬母親,婚協議書上明定每月要給2萬元生活費,直到他22歲為止,惟自第1個月起,阿國背信毀約,未曾給付過分毫扶養費,他由母親含辛茹苦扶養長大為此,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後發現,阿國2022年都沒收入,認他不能維持生活,需要接受兒子扶養,而針對阿國沒盡扶養義務一事,阿國部爭執,同意法官裁定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表示,阿國在離婚後就沒扶養兒子,未婚的兒子從事焊接工作,月收僅2萬多,還要負擔家計,沒有餘力付阿國生活費,阿國沒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近日依法宣判兒子免除阿國之扶養義務,和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營造小開掐死馬國女大生 家屬怒求償2千萬「法院判決出爐」
台北市士林區2年前發生一起命案,馬來西亞蔡姓女大生遭營造小開陳柏諺掐死,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案件上訴後改口認罪,但遭台高院判無期徒刑,再度上訴後,最高法院認案件符自首要件,但未說明不減刑理由,遂撤銷發回更審。民事部分,死者家屬求償2000萬餘元,判決在近日曝光。法院一審指出,本案構成自首,但不覺得陳男真心悔悟,但依量刑鑑定報告,認為陳柏諺透過心理治療或施以長期之監禁,使其深刻反省,矯正偏差之價值觀念,判處其無期徒刑。案件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過,陳柏諺不服再度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他符合自首要件,卻未敍明為何不減刑,因此有判決理由不完備的情事,已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高院預計12月中重開準程序庭。蔡女父母跨海提訴訟,蔡父請求喪葬費新台幣338933元、交通費31066元以及撫養費與慰撫金共1000萬元;蔡母則要求交通費10355元、扶養費及慰撫金共1000萬元,總共求償2000萬元。法官認為,交通費及喪葬費部分,原告提供相關單據證明,且被告無異議,予以准許;不過馬來西亞並無子女贍養父母的相關法令,所以撫養費部分認原告主張無理由。針對慰撫金,法官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故意殺人等情節,認2人各請求300萬元慰撫金為適當,士林地院民事庭故判,被告陳柏諺應各給付蔡母新台幣301萬3355元、蔡父336萬9999元。
繼承過世養父400萬遺產後欲撤銷收養關係 法院認「有失公平」駁回
國中時期被叔叔阿華(化名)收養的阿國(化名),在養父過世之時繼承400萬遺產。而在養父過世8年後,以需要回歸本家照顧生父為由,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關係。但最終法院認定阿國此舉對養父有失公平,因此予以駁回。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阿華因未婚無子,在祖父建議下,收養哥哥的14歲小孩阿國為子嗣,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子嗣及遺產繼承問題。後續雖然阿國仍在本家生活,但阿華有提供教育費及扶養費等經濟支援。之後阿華於2016年過世後,阿國作為繼承人獲得約399萬23943元的遺產,並負責處理養父的喪葬事宜,其中喪葬費用是由生父母先行墊付,後由遺產支付。而在養父過世8年後,阿國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其主要理由是,生父目前身體狀況日益惡化,需要就醫照顧,而本家兄姊無暇照料,希望能回歸本家承擔照顧責任。生父也在庭上表示支持,並說明當初收養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遺產繼承問題。但法官認為,阿國在被收養時已近14歲,具備理解收養意涵的智識能力,既然當時同意被收養並接受遺產,現在又要求終止關係,有違阿華生前收養意願,對阿華並不公平。此外,法官也認為,想要盡孝道照顧生父,並不需要透過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實現。況且生父尚有配偶及兩名未成年子女,即使未能在身邊照料,仍可以其他方式奉養。因此判定本案缺乏急迫性及必要性,最終駁回阿國的聲請。
玉女歌手營業額破億公司倒閉 林佳儀慘遭前夫騙走千萬房產
玉女歌手林佳儀曾以〈一個人的我依然會微笑〉歌曲紅遍全台,她歷經16年婚姻情變離婚、創業失敗、親弟成植物人20年的種種人生挫折,日前又遭遇大姊猝逝惡耗。林佳儀在謝震武主持《震震有詞》節目上提到,婚後和前夫陳建亨一起開創服裝事業, 一度拓展到4間店,營業額破億。在事業蒸蒸日上之際,前夫選擇到上海發展,「3年後公司開始賺錢,但前夫不讓我管錢,直到雷曼風暴時銀行突然抽銀根,現金流過不去,他私下跟我媽媽借5百萬,而這5百萬是媽媽去跟銀行貸款給他」,之後林佳儀要求看帳、理清債務一年後,業績開始扶搖直上,這時候前夫又不准林佳儀干涉財務,最後負債已經是無底洞。前夫找來會計師做負債整合,林佳儀查帳時才發現債務有大筆金流去向不明,一問才知道是前夫拿跟銀行借的8百萬投資會計師的茶藝館。為了度過債務風波,林佳儀還當前夫的連帶保證人,但之後才發現每一個房地產都被前夫拿去二胎,「直到都票貼了,要被斷手斷腳了,還要我先把貨款給他拿去付外面的債」。壓倒兩人婚姻的最後一根稻草則是,前夫竟然找上前岳母建議把林家的房子變成公司的資產,公司可節稅又可每個月撥錢給岳母,前夫甚至把房子拿去貸款,沒想到貸款還不出來被法拍,林佳儀說:「我知道後炸掉,問他怎麼會把腦筋動到房子上,這是我爸媽要照顧弟弟必須留下的。」之後林佳儀父親請前夫簽下1700萬的還款書,要求按月還款,但竟未簽「只要其中一期未還,則必須一次還清所有債務金額」,不合理的協議內容讓謝震武覺得太不可思議。林佳儀透露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前夫每個月要支付扶養費,僅支付了1年後就沒有再付。
莽男家暴13年還討撫養費 法官痛斥「養育子女如役牛馬」判兒女免養
新竹男子阿德(化名)長期對前妻及3名子女家暴,還將外遇對象帶回家,離婚後對家人不聞不問,也沒有給付扶養費,如今因重度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竟要求子女們每人每月負擔8445元扶養費。案經新竹地院審理,法官痛斥阿德「養育子女如役牛馬」,裁定准許3名子女免除其等對於生父之扶養義務;可抗告。根據判決書,阿德主張,自己領有極重度身心殘障證明,無謀生能力,然而他與前妻離婚前,均有扶養3名子女,不料3人竟對他不聞不問,完全不幫忙負擔生活費用;根據行政院內政部主計處統計,111年度新竹縣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萬5336元,此應由3名子女分擔,故請求每人每月應分別給付8445元。其中一名子女辯稱,雙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父時常動手毆打母親,最嚴重是他小學4年級時,對方曾施暴將媽媽打到吐血,且阿德曾有外遇,並曾將外遇對象帶回家,兄弟姊妹均有見過,就連自己也時常無故遭生父痛毆、搧耳光,打到遍體鱗傷,造成他自幼創傷,目前仍有在身心科就診。針對上述說法,其他手足予以證實;3人母親也證稱,自己曾被家暴13年,前夫暴力行為甚至威脅到小孩,每次對方情緒不好就不讓家人睡覺,她有一次在工地被男方拿鐵椅打,被迫躲進汽車旅館,下車後腿不能走路,是用爬的進去,後來她忍無可忍提出離婚,阿德自此之後不曾探視過3名子女,也沒付過扶養費用。由於證人指證歷歷,新竹地院認定3名子女說法勘信為真,審酌阿德屢對孩子及前妻實施家暴,養育子女如役牛馬,戕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甚鉅,已達情節重大程度,若再讓3人負擔扶養費用,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顯失公平,因此駁回阿德請求,並裁定子女3人免除其等對於生父之扶養義務;可抗告。◎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妻謊稱父病危離台消失 人夫收親密照心死離婚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皆化名)結婚,不久後小萱以爸爸病危為由,帶家人離台就沒回來,阿國問了小萱姊姊,才知道小萱另有新歡,而阿國還收到親密合照,去找小萱時,對方也不見他,最後只帶回家人,阿國也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小萱離台後沒再入境,而也交了男朋友,雙方的婚姻名存實亡,目前也不知道小萱實際居所,難認可以再復合,建立和諧家庭。法官表示,依雙方現況,任何人在這一情況,都難維持婚姻,在客觀上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思,阿國依法訴請離婚有據,應予准許。法官解釋,小萱把家人給母親照顧,還自己交男友,阿國把家人帶台灣後,小萱也沒給過扶養費或探視,可見沒行使親權,加上小萱行蹤不明,也不能照顧兒子,由阿國負責家人的權利義務,符合最佳利益。
得知妻懷第3胎「隔天離家出走」!消失30多年 3孩拒養他出招了
阿明控訴,父親在得知母親懷了第3胎後,居然直接離家出走,不管母親和3個孩子,根本沒有盡到父親的照顧扶養責任,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明的父親在阿明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令阿明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阿明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阿明主張,父親本無固定工作,經常離家未歸,偶有打零工之收入,但均係支應其自身生活及玩樂之開銷,未曾拿錢回家分擔家計,經常身無分文或是負債時才會返家索討金錢花用或還債,嗣後又會藉故離家未歸。阿明透露,不僅如此,父親與母親婚姻存續期間,都是母親工作賺錢支付家庭開銷及小孩的扶養費用,而父親卻在診間得知媽媽懷有第3胎後,隔天直接離家未歸,讓媽媽獨自扶養當時才10歲的他、8歲手足,最小的還沒出生。阿明指出,父親離家迄今已逾30餘年之久音訊全無,遑論對他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自己從小都是由母親照顧、扶養,以及舅舅、舅媽、外祖父母等人照顧,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針對阿明的決定,其父親在法庭上表示,沒有無意見。法官審理後認為,阿明的父親在阿明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令阿明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阿明扶養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男子家暴妻小孩精神凌虐「母忍14年離婚」 法院判決免除撫養義務
男子阿國(化名)遭2名子女提告指控,指稱其在自身幼年時,不僅時常怒罵、家暴家人,甚至還拿出菜刀揚言要殺他們,過程中也有逼迫妻小承認自己「沒用」。後續阿國的妻子在隱忍14年後,最終訴請離婚獲准,而法院也判決阿國的2名子女可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阿國的子女表示,阿國不僅經常對孩子們怒吼謾罵,還以粗木棍及橡皮水管等工具毆打,甚至曾持菜刀恐嚇,並強迫孩子貶低自我價值。這樣的虐待行為持續多年,造成孩子們心理嚴重創傷。後續阿國的前妻也出庭作證,他與阿國的婚姻維持了十四年,期間阿國除了對孩子施暴外,也未盡任何扶養照顧責任。即使在1992年離婚後,阿國仍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孩子們的照顧全仰賴母親一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調閱阿國的稅務財產資料。紀錄顯示,阿國在2021年及2022年的申報所得分別為26213元及14956元,名下僅有兩筆總額24260元的投資,每月另可領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5494元。雖然單看紀錄,阿國目前的經濟狀況符合需受扶養的條件,但法官認為,其過去的暴力行為及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均屬重大。最終法官考量阿國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子女的人格發展、心智成長、身體健康及學業表現,導致父子關係完全破裂,因此裁定准許兩名子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虐死1歲童小桃子判9年 惡保母再判賠740萬
台中市清水區1歲姚姓女童「小桃子」,2022年底遭蔡姓保母搖晃傷害致死,一、二審都依傷害致死等罪判蔡女9年3月。小桃子父母再對蔡女提告民事、求償1039萬多元,台中地院判蔡女應給付小桃子父母740萬元,可上訴。蔡女2022年11月8日下午時發現,「小桃子」在她家中突然雙手癱軟、陷入昏迷,緊急開車將她送醫急救。經手術搶救,醫治近月後,「小桃子」因顱內出血併發缺氧性腦病變、肺炎及引發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檢警調查,蔡女從2022年8月1日起,以每月1萬5000元受雇擔任「小桃子」的保母,竟在同年11月3日、8日對其施以外力撞擊、扭轉耳朵或持續搖晃身體,8日下午蔡女發現小桃子雙手癱軟才送醫,但最終仍不治。檢方會同法醫相驗後,認為女童傷勢及臨床表徵符合「受虐性腦傷」診斷,推估女童送醫前遭施虐,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及傷害致死罪起訴蔡女。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時,蔡女否認犯行,辯稱她有3名子女、房貸壓力,沒有傷害女童斷送工作的動機,主張無罪。女童父母痛批,幸福的1家3口就這樣破滅,身心都被掏空了,請求法官判最重之刑。全案在今年4月審結,判蔡女9年3月,上訴二審遭駁回。女童父母另提民事訴訟,包括醫療、喪葬、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向蔡女求償1039萬4880元。法官認為,醫療、喪葬費用等都有依據,另根據年齡計算,認定求償209萬元扶養費為適當,而姚父為職業軍人擔任士官長,綜合計算後應以61萬元為適當。另考量2人痛失愛女,精神撫慰金各以200萬元適當,判蔡女應給付740萬6795元,可上訴。
曾酗酒家暴!車禍失明爸「斷聯40年」竟討要扶養費 3孩獲准免扶養
71歲男子阿明(化名)在40多年前因車禍導致失明,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其妻子在2年後便帶著3個孩子離家,而他無力挽回,並由他父親照顧生活。後來,父親過世,由他的妹妹負責照顧生活,但現因妹妹罹癌,無法繼續照料,阿明也無工作能力,名下沒有資產,且未領有社會補主,依法請求孩子們在他死之前按月各給付7733元。判決書指出,阿明的孩子主張,父親長期酗酒不工作,酒後還對母親有家暴行為,使他們生活充滿恐懼,且他們自幼就與母親住在外公家,當時母親還需兼職兩份工作才能維持家計,而他們也曾接受家扶基金會的貧困兒童經濟扶助。阿明的孩子接著表示,其中1人為減輕母親負擔就讀軍校,而另外2人也在高中起就半工半讀,且40年來父親不曾前來探視,也未曾給付扶養費。法院調閱101年度離婚案卷時,阿明孩子的舅舅曾到庭證稱,自他1980年退伍回來,妹妹和外甥都住在他家,阿明因喝酒和妹妹吵架,所以阿明沒有同住,但阿明幾次來家裡時,小孩在旁邊,阿明也不管不顧;他說,阿明和妹妹夫妻不合,家庭重擔都是妹妹在扛,阿明也在1983或1984年後就再也沒與妹妹聯絡。法官考量,阿明現年已71歲,因車禍失明無法工作,目前未領有社會福利輔助,且自2014年起因不符合請領資格無法領取國民年金,雖名下財產有機車1輛,但該車為妹妹所有,現仰賴妹妹照顧其生活,但妹妹也因罹癌而無法繼續照顧他。法官審酌,阿明因車禍失明而無法提供金錢,但他罔顧稚齡的孩子們亟需父親的照護關愛,卻對年幼的他們生活所需、成長狀況未給予關懷,且長期未探視、關心,導致毫無親情可言,彼此感情疏離。日前依法宣判,阿明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應免除3個孩子對阿明之扶養義務,因此駁回阿明的訴求。
一毛都拿不到!身障父狀告兒女要求扶養 前妻曝光「種種惡行」判決免除義務
輕度身障男子阿德(化名)因生活困頓,每月的收入不足使用,所以日前向兩名子女提起訴訟,要求每人每月支付4,000元扶養費直至其去世。沒想到阿德的前妻跳出來作證,指出阿德在婚姻期間的種種惡行,最後法官也判決2名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阿德日常的收入僅有每月5,420元的身障補助和6,000多元的老年年金。根據法院調查,阿德在2021年至2023年期間收入僅有數萬元。雖然名下有土地和車輛,但總價值僅27萬3,581元,且居住在違章建築中,生活條件極為困難。但在審理過程中,阿德的子女和前妻直接提出阿德在婚姻期間的家暴歷史。前妻指控阿德不僅將婚姻視為經濟交易,還曾說「娶老婆是來賺錢,不是來享受的」。在前妻懷孕期間,阿德強迫其做粗重工作導致流產。即使前妻在懷孕前有穩定工作和經濟獨立,阿德寄住前妻在娘家卻從不分擔開銷。更過份的是,前妻指控阿德曾用碗和鋸子傷害、威脅自己,阿德甚至有外遇行為。最後雙方於2009年離婚,阿德雖偶爾探視孩子,但因其吃素的習慣,前妻會在阿德出現時要求家人藏起食物,阿德甚至因孩子吃雞腿而大發雷霆。報導中也提到,離婚後,照理說要支付扶養費的阿德,僅在離婚後第一個月支付,之後不僅拒絕給付,還要求前妻向其外遇對象索取。除此之外,阿德經常說孩子是「外遇對象的孩子」,甚至曾持刀威脅要砍傷孩子。最後法官認定,阿德從子女幼時就很少探視、提供扶養費,離婚後更幾乎完全放棄扶養責任。考慮到其行為已造成子女經濟困難噢心理創傷,最終判決子女免除對父親阿德的扶養義務。
要求母親每月給2萬養他到死!中風男打官司因「無血緣關係」遭駁回
南部一名男子阿明(化名),因中風後四肢無法行動,語言能力亦顯著降低,現已不能自行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他主張母親小美(化名)為優先順序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應負起法定扶養義務,要求對方按月給付扶養費2萬3200元,直至他死亡為止。不過,法院裁定,由於親子鑑定報告證實,阿明非小美親生,判定駁回阿明的請求。全案可上訴。阿明提出,小美既為他的母親,亦是優先順序法定扶養義務人,對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他,應負有法定扶養之義務,為此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規定,請求小美按月給付扶養費,每月5日前應給予2萬3200元,直到他死亡之日為止。小美表示,她與阿明並無親子關係存在,且雙方前往醫院做過親子鑑定,報告明載「排除小美是阿明的親生母親」,認為阿明請求扶養費一事並無理由。判決書指出,按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1、直系血親相互間;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3、兄弟姊妹相互間;4、家長家屬相互間。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直系血親尊親屬;3、家長;4、兄弟姊妹;5、家屬;6、子婦及女婿;7、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若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案經法院審理,阿明主張2人為直系血親關係,並提出戶籍謄本供參,但小美抗辯2人並無血緣關係,也拿出醫院親子鑑定報告證實,故法官審酌,阿明請求小美給付扶養費,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聲請程序費用由阿明負擔。
父親不願扶養!長姊霸氣「奪走親權」照顧未成年親弟
小美(化名)的母親獨自扶養她和未成年的弟弟,而父親阿明(化名)雖有工作,卻鮮少與孩子互動,更不願給予經濟支援,讓他們生活相當拮据。後來,阿明入獄又離婚,母親也因故過世,小美便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父親的親權。判決書指出,小美指控,父親阿明在2012年入獄服刑後,便徹底與家人斷絕聯繫,不僅未曾探視,也不提供任何經濟上的扶養費用;隔年,父親與母親協議離婚,約定未成年的弟弟會由母親擔任監護人,視同放棄對弟弟的親職扶養義務。小美也主張,長期以來,父親未盡到對弟弟的扶養及監護責任,且在母親2023年意外過世後,她只能代替母職照顧弟弟至今,因此選擇訴請停止父親的親權,並改由她來擔任弟弟的監護人。案經法院審理,法官審酌,小美身為胞姊與弟弟共同生活,依法符合第二順序監護人的資格,考量到第一順序監護人的外祖父仍存在,但現年已高齡79歲,無心力協助監護,再加上小美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工作及收入穩定,具備充分能力照顧弟弟。法官認為,小美是弟弟僅存的緊密家人,2人感情深厚、長期共同生活,小美同時是弟弟最信任的人。日前依法判決,將由小美擔任弟弟的監護人,以符合弟弟的最佳利益。
靠回收月入6k!70歲男要求女兒給2萬扶養費 法院1理由拒絕
台南一名70歲男子與第一任老婆生下兩個女兒後離婚,雖然再婚過但沒有再生育其他子女,如今年邁又沒有穩定的收入,因此向法院要求的兩個女兒平均分擔扶養義務,各自每月支付他1萬0852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判決書指出,男子與他的第一任妻子生育了兩個女兒,兩人離婚時,長女約4歲,次女約2歲,雙方約定由第一任妻子使監護權。離婚後男子沒有再和這對母女聯絡,也從未對兩個女兒提供任何扶養。而後男子雖然再婚過,但沒有再生育其他子女。如今男子年近70歲,沒有穩定的收入或財產,獨自生活,因為過去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也無法領取老人年金,只能靠撿拾回收物品變賣為生。他曾向台南市某區公所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但因為兩個女兒是他的法定扶養義務人,經審查後被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因此申請遭到駁回。男子因此要求他的兩個女兒平均分擔扶養義務,參照行政院公布的台南市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費2萬1704元,男子向法院請求兩個女兒各自每月支付他1萬0852元,以幫助維持基本生活,直至他去世。。法院開庭後,長女表示,雖然男子是她的生父,但從未履行過父親的責任,男子在與她母親婚姻期間,對家庭疏忽,沉迷於與其他異性交往,甚至帶異性友人回家發生不倫關係,讓年幼的自己目睹,這使得她母親不堪忍受,最終決定離婚。長女指出,母親在離婚後,無依無靠,艱難撫養兩個孩子,而男子則享受人生,再婚多次,從未關心過她們的生活,也沒有支付過任何子女養育費。長女控訴,男子對她和妹妹的生活完全不聞不問,甚至在她們遇到困難時毫無幫助。她只能依靠母親的愛成長,對爸爸已經沒有期盼,也不願聯絡。因此長女認為,男子現在要求她負擔扶養義務並不公平,並依據法律第1118條之1主張,男子未在她成年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應免除她的扶養責任。次女也表示,男子對她的成長過程毫無參與,離婚後就與母女三人斷絕聯繫,對她的生活完全漠不關心。所有困難時刻都是母親和姊姊陪伴她度過的,因此也主張免除自己的扶養義務。法院審酌後認為,雖然男子沒有任何補助或津貼,也無退休金或保險給付,每月靠回收物品變賣,收入約6000元至1萬元,生活十分拮据,由於收入不足,他無力繳納健保費和國民年金保費。但法院指出,男子確實未履行過對兩個女兒的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根據法律規定,兩名女兒不應負擔對男子的扶養義務,因此駁回男子的請求,兩位女兒免除扶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