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
」富士康鄭州廠4員工遭查 國台辦證實:涉嫌非公受賄、挪用資金罪
4名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富士康台籍幹部自今年1月起,陸續遭中國大陸鄭州公安以「非公收賄」罪名帶走,至今已逾9個月無法返台。對此,大陸國台辦昨晚(11日)最新證實,相關4名台幹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等犯罪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調查,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有記者像大陸國台辦提問:「根據台灣媒體報道,富士康鄭州廠4名台籍幹部今年1月起陸續被當地公安部門以涉嫌「非公收賄」罪進行調查,至今無法返台。請問是否了解有關情況?朱鳳蓮作上述回應。」對此,大陸國務院台辦發言人朱鳳蓮11日回答有關富士康鄭州廠4名台籍幹部的問題時表示,據了解,當事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等犯罪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調查,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有關部門嚴格依法辦案,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據悉,陸委會10日曾向路透社表示,富士康在鄭州有1家組裝蘋果公司iPhone手機的工廠,而工廠內有4名僱員已在鄭州被拘留,這4名員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陸委會表示,這與台灣的「背信罪」類似。
千萬存款遭行長挪用…銀行只願「賠一半」受害人傻眼 超扯理由曝
大陸一名李姓男子2018年底發現自己存在郵政儲蓄銀行南京江寧支行(以下簡稱郵儲江寧支行)的存款取不出來,他們從2008年存入第一筆本金,連帶後續存入的部分,加上利息,已累計約人民幣243萬元(約新台幣1076萬元)。警方介入調查後,發現竟是銀行行長擅自挪用存款,結果銀行只願賠償一半,讓當事人氣炸。《九派新聞》報導,李男發現問題後,他們立刻報警,直到警方介入才發現,存摺上除第一筆存款信息是真實,其他存取記錄都是假的。次年4月,時任銀行行長時姓男子被抓獲。2020年9月,時男因挪用資金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3個月。為了要回存款,李先生一家將郵儲江寧支行告上法庭。南京市江寧區法院責令郵儲江寧支行返還儲戶存款。然而,郵儲江寧支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儲戶長期不查詢不符合常理」。去年5月,南京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在重審階段的合議庭筆錄顯示,銀行認為,原告在處理自身存款中,也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此外,儲戶與行長時男是通過中間人介紹,因此中間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最後只願賠償人民幣120萬元(約新台幣531萬元)。「這是不是太荒謬了?」受害人李先生表示,家人還在等待法院的最終判決,但在等待的過程裡,3位老人中已有2個去世,「我們等了4年,但我們還有幾個4年去等?」現在一家人只希望法院盡快做出合理的判決。
1078萬存款遭行長盜用 銀行拒賠還稱:誰叫你沒經常查詢
中國大陸有存戶的243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078萬元)積蓄被郵政儲蓄銀行南京江寧支行(以下簡稱郵儲江寧支行)原行長挪用,後該行長因犯挪用資金罪獲刑。受害者李先生一家要求銀行賠償,沒想到卻被銀行拒絕。李先生一審勝訴後,南京中院在二審時作出了發回重審的裁定。據《上游新聞》的報導,李先生16日向記者表示,「已經在南京江寧法院開庭前調解會議幾次了,但銀行以我們存錢後沒有經常查詢為由,認為我們應該承擔責任。」據多份調解筆錄顯示,郵儲江寧支行答辯稱,儲戶在處理自身存款過程中,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因此應自行擔責。對此,李先生則向媒體解釋來龍去脈,2008年為幫時任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的局長(後改為郵儲江甯支行)時先生完成儲蓄任務,李先生一家分別使用3個身份證在其銀行存入了135萬元。在之後的10年時間裡,為了幫時先生完成儲蓄任務,135萬元儲蓄款每年都會連同當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郵儲江寧支行。據李先生提供的存摺資訊顯示,2008年1月6日開戶後,3本存摺共計存入135萬元,之後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間,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資訊。到2018年12月,3本存摺餘額共計243萬多元。而當家裡要用錢時,才發現錢取不出來了。報警後發現,除第一筆存款資訊是真實的外,存摺上其他存取記錄都是假的。根據南京市江甯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間,時先生在郵儲江寧支行工作期間,製作假的存摺交易流水,先後多次挪用客戶李某、陳某、胡某存款共計2430109元。因犯挪用資金罪,時先生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2430109元。針對時先生挪用公款一案,郵儲江甯支行時任負責人則回應記者稱,作為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認為法院對時先生的定罪不準確,已申請檢察機關抗訴。2023年3月16日,記者核實瞭解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刑事官司判了,但錢還是要不回來。於是李先生一家將郵儲江寧支行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為,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陳某等將存款交付給時先生,由時先生開設郵政儲蓄存摺帳戶,並由時先生辦理款項存取,存摺均加蓋有「南京江寧岔路口郵政儲蓄」的印章,時先生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長,李某、陳某等有理由相信時先生系履行職務行為,其與郵儲江寧支行構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為此,法院作出郵儲江寧支行返還儲戶存款的判決。沒想到郵儲江寧支行竟然還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報導補充,3月16日針對此事,郵儲江甯支行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此事由郵儲南京分行專人負責,並提供了相應電話,而郵儲南京分行工作人員在瞭解採訪意圖後掛斷電話,此後拒絕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