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國賠
」 國賠 女大生 高雄受刑人下工場「偷吃煎蛋」遭獄方區隔處分 他怒提國賠贏了
1名李姓男子在高雄監獄服刑,2021年5月間在下工場作業時,因偷吃家人準備的「煎蛋」,被監獄管理員認為不遵守作息規定及防疫措施,妨害監獄秩序,隔天即遭獄方施行10天的區隔處分。李男不服,指控監獄程序違法,提出國賠訴訟索討勞作金、精神慰撫金等。法院審理後,判處獄方應賠償8000元。根據判決書,李男主張,原告於執行期間民國110年5月18日8時45分許之非工作時段,在高雄監獄第七工場內,因食用家屬接見送入之煎蛋一事,遭該管公務員濫用職權提報對原告施予區隔處分,於同年月19日對原告施予區隔處分。李男認為,獄方作法致限制原告於原工場工作之權利,損害原告人格權及勞作金收入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嗣經被告以112年度賠議字第1號拒絕賠償。爰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8,000元等語。高雄監獄表示,根據監獄行刑法,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20日,為查明真實及避免串證,才會區隔措進行調查程序。該案於110年5月31日經典獄長核定後,隔日製作懲罰書,均符合規定。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審理,認為李男涉違規情節及處罰措施,應於5月31日典獄長確認核准後,即告確定,後2天區隔措施已無必要,應予終止。法官審酌,雖然李男服刑期間自由權受限制,但監獄管理及懲罰仍需依法適當,判處獄方要賠償李男8000元。可上訴。
遭控火車站強盜奪2命…男喊冤「我在7百公里外」 坐牢22年提國賠
大陸雲南省男子李金被控於1994年10月14日在元謀火車站殺害2名旅客,雖然他否認涉案,仍於1997年遭判處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最終於2017年出獄並提出申訴,直到2023年才獲得平反。李金近日提出國賠,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申訴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3772萬餘元(約新台幣1.6億元)。《紅星新聞》報導,1994年10月14日淩晨,元謀火車站招待所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旅客白鶴林、姚素華被發現在房間內遭搶劫殺害。次年9月27日,李金被帶走收容審查;1996年4月,家住元謀的普發成、普發能兄弟也被帶走審查,3人被指共謀搶劫殺害白、姚2人。1997年2月,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李金和普發成死刑、普發能死緩。3人上訴後,經四川高院發回重審,成鐵中院更審改判李金無期徒刑、普氏兄弟無罪。李金再次上訴,同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四川省高院審理後認定,李金夥同他人搶劫殺人,維持無期判決。經多次減刑後,李金於2017年7月7日走出監獄,其被羈押時間實際達21年9個月又10天。李金出獄後再次提出申訴,並稱案發時他人在雲南盈江縣打工。2019年11月,媒體以《喊冤者李金:命案發生時,我在700公里之外》為題報道此事,引發輿論廣泛關注。2020年6月,四川高院啟動再審程序,認定李金的供述與客觀證據存在一定矛盾,真實性存疑,且現場無客觀證據指向李金作案,認定其夥同他人犯罪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2023年12月,四川高院再審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李金無罪。本月5日上午,李金的代理律師、雲南金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具堆,向四川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申訴合理支出,共計3772萬餘元,並要求四川高院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28歲失去人身自由,直到50歲才刑滿釋放。如果沒有含冤入獄,這近22年我應該結婚生子,過著平常的日子,而不是在冰冷的鐵窗和森嚴的高牆下度過。我失去太多了東西了,按規定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李金透露,在去年年底改判無罪後,他並未出去打工,目前靠低保度日。
撲通!家長踩進「吃人水溝蓋」擦傷流血 再進手術房2次清創提國賠
新竹市議員鄭美娟接獲民眾陳情,新竹育賢國中臨停區有女家長在接送孩子下車時,由於水溝縫隙大,害她不慎踩空,小腿插入水溝蓋動彈不得,導致大面積擦傷,因而提出申請國賠,鄭美娟立即到場勘查,並要求市政府展開總體檢,防止類似情形再度發生。據了解,1名女家長至新竹育賢國中接送小孩,在臨停區下車時突踩空,整隻小腿陷入水溝蓋縫隙中,無法動彈,恰巧有路人和消防局及時救援,拔出時發現她的小腿有大面積擦傷,手部則因支撐地面造成筋膜發炎,後續小腿因水溝汙染的環境,導致傷口發炎,26日還須進行第2次清創手術。議員鄭美娟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陳情,隨即與市議員施乃如前往現場勘查,發現水泥水溝蓋已年代久遠,洞口縫隙約有一個手掌寬,且此洞口在育賢國中外有數個類似的,目前有安全疑慮的孔洞已暫放三角錐警示,區公所也承諾將在3日內修復過大的溝蓋孔洞。議員鄭美娟說明,會提醒工務處和區公所,加強檢視全市水溝蓋的安全狀況,特別是老舊水溝蓋,不管是鑄鐵或水泥形式,都應進行高頻率的全線巡檢,保障民眾的生命安全,並要求市府全力協助家長申請國賠事宜,賠償因公共設施維護不當,造成身體受傷而產生的醫療費用。
屏東女騎士墜施工坑洞身亡!家屬提國賠1000萬 農水署有責判賠115萬
屏東1名黃姓婦人於2020年9月25日晚間,騎機車返家途中,不慎墜入施工中的坑洞死亡,陳姓包商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與黃女家屬達成和解,獲得緩刑,事後黃女的羅姓丈夫與3名孩子,對於現場未設置交通錐和夜間警告措施,對工程發包及水溝管理單位農田水利署提出國賠,4人求償慰撫金各250萬元。據了解,黃女3年前晚間從農田騎車返家,行經南州鄉產業道路,不慎墜入施工中的農田排水溝坑洞死亡;陳姓包商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遭判刑一年,緩刑3年,後續黃女家屬針對事故地點未設置交通錐、夜間反光和施工警告燈號,向工程發包及水溝管理單位農田水利署提出1000萬國賠。農田水利署表示,水溝是他們所設置管理,經屏東管理處發包給工程公司施作,且已有指示該公司應在工地範圍明顯處和工程終起點,豎立標示牌警示,認為黃女死亡為陳姓包商的過失,農田水利署在水溝設置及管理,已做出防範措施並無疏失,由於黃女早已知曉水溝正在施工,卻在行經時未注意車況,認為黃女也有過失,應減輕他們的賠償責任,後續家屬已與該公司和陳姓負責人以485萬元和解,農田水利署與該公司和負責人並無連帶責任。法院審理,公司施作工程時,農田水利署及屏東管理處,並未向屏東縣南州鄉申請路權,導致施工期間道路並未封閉,因水溝施工,造成坑洞出現,長達5日農水署皆未及時發現,防止危險發生,事故地點甚至也無任何防護措施及警告標示或號誌,法院認為此次事故發生不是道路損壞,是水溝施工工程管理欠缺,家屬提告國賠有理。 法院說明,法官日前依法宣判,考量事故發生原因及管理缺失等情形,判農田水利署應賠償羅姓丈夫和3名小孩各150萬元為適當,扣除工程公司在民事部分已賠償485萬元,應支付4人各28萬7500元,可上訴。
相親當天就車震!消防員被告性侵入獄 法院重審判無罪…怒提國賠結局曝
中國大陸河北省1名36歲前消防員,2018年透過婚姻介紹所認識另名女子,並在相親當天與女方車震,未料,男子隔天遭「上門索賠」,事件曝光後更丟了工作,甚至一度被判有罪入獄。男子屢經上訴終獲清白後,也向法院申請國賠。據《網易新聞》報導,男子相親當天邀女方和婚介所老闆用餐,飯後開車載女方到河邊並在車上發生關係,事後再送女方回婚介所。怎知,婚介所老闆當晚就以發生關係為由,致電男子索賠人民幣數萬元,隔天再帶人興師問罪。男子雖拒賠錢與認為遭婚介所敲詐,但仍被依強姦罪嫌送辦,並在1、2審遭判3年有期徒刑。男子服刑期間除透過家人申訴,整個審理期間也拒絕認罪換減刑,「我不能認罪,這是我無法接受的」。河北省高院2021年下令二審法院更審;二審唐山中院2023年10月以「罪證不足」為由,逆轉判男子無罪。男子雖重獲自由,但仍因冤案失去工作、蹲苦牢,以及錯失成家立業機會,甚至無法過正常生活,因此提出人民幣95萬多元(約新台幣420萬元)國賠。負責審理國賠的唐山中院,這次認同男子主張但認定金額應為57萬多元(約新台幣256萬元)合適,並派員到男子家正式道歉。男子坦言,因為案底緣故只能打零工維生,等拿到國賠後想找個工作踏實過日子。
被酒駕男倒車撞!警開槍誤殺後座女 家屬提國賠勝訴金額曝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為追緝衝撞警車的酒駕車輛,連開5槍卻誤傷後座楊姓女子,造成楊女傷重不治。桃園地院審理楊女家屬提起的國賠案後,於日前宣判市府賠償楊父35萬、小孩250萬;八德分局賠償楊父87萬、楊母99萬、小孩分別128萬及174萬餘元,總額約748萬餘元。據悉,副所長2020年3月27日深夜11點46分,於八德區介壽路一處巷口查獲吳男酒駕,但吳男見副所長駕駛的巡邏車靠近,卻沿介壽路490巷往建國路方向逃逸,期間還無視警車的停車受檢廣播,最後因車速過快難以過彎於T字路口煞停。副所長事後供稱,他為防止吳男逃逸而將警車緊貼前車,吳男卻2次衝撞巡邏車,他在吳男第3次倒車時下車朝對方車輛射擊5槍。副駕後座的楊女則因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中3槍,送醫後宣告不治。檢方案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副所長,另依妨害公務、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起訴吳男。檢方認為,副所長應注意吳男衝撞警車之目的非傷害員警,且第3次倒車未衝撞警車,故副所長或同車員警生命、身體未受迫切危害。檢方認為,曾副所長為逮酒駕,疏忽未注意而造成他人死亡,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桃園地院日前宣判,桃園市政府賠償楊女父親35萬、小孩250萬;八德分局另賠償楊父87萬、楊母99萬,小孩分別128萬及174萬餘元,總金額748萬餘元。可上訴。◎飲酒過量,有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警追酒駕開槍打死乘客 遭判國賠758萬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派出所長2020年3月追緝酒駕車輛,因對方衝撞警車,曾男射擊5槍,2槍打到楊姓女乘客,送醫不治,家人提國賠告訴。桃園地院審理,認為當時開槍逾越必要程度,判桃園市政府、警方須賠償758萬餘元,可上訴。楊女家屬提告,指曾男2020年3月27日晚上駕車巡邏時,追緝載著楊女等人的吳姓男子,吳男雖2度衝撞警車,但第3次已沒有衝撞意圖,曾男卻對車輛開5槍,其中2發擊中楊女,送醫急救後仍不治,家屬提告國賠。警方則說,當時曾男看到吳男駕車形跡可疑,以廣播器令其停車受檢,該車倒車數次衝撞巡邏車,為避免自己及其他往來公眾受危害,使用配槍射擊輪胎,並未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法院認為,曾男積極執行職務,其出發點固無不當,但未考量車輛已加速駛離,使用槍械已難達成逮捕目的,而對車輛連續擊發5槍,逾越必要程度,導致坐在副駕駛座的楊女喪命,不符合要逮捕吳男的比例原則。法院根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認為喪葬費須賠償最高30萬元,另有醫療費5萬餘元給父親,250萬元慰撫金給予子女。至於扶養費部分,家屬請求八德警分局給付雙親分別87萬餘元、99萬餘元,2名小孩128萬餘元、147萬餘元,法院也認為合理。桃園市法務局表示,待桃園市警察局及八德警分局收到判決書後會研擬後續處置作為。刑事部分,該案在2021年時桃園地檢署也認為不符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尚在審理中,目前曾男在八德警分局擔任派出所長職務。
張振聲校內打球昏倒成植物人23年 「台大張爸」再出面籲校方提高照顧費
2000年就讀於台大的張振聲,在校內打球昏倒後,成為植物人。10年前張振聲父母帶著張振聲到台大抗議後,台大至今也已支付605萬的照顧費用,但10日張振聲父母再次帶著張振聲到台大抗議,認為因物價上漲,所以台大應將每年55萬元的照顧費提高至65萬元,前面13年的照顧費用,也應比照辦理。對此,台大也於稍早回應,願引入校外資源給予協助。2000年3月21日下午當時就讀於台大土木工程系的張振聲,在校內打球因不明原因昏倒後,不幸成為植物人。而後張振聲父母指控,兒子是因校方第一時間未送醫僅通報健康中心,後又因籃球場邊圍欄阻擾等因素,根據學校紀錄,從昏倒到送醫時間晚了25分鐘,消防局紀錄更是晚了33分鐘,已錯失黃金急救時間,才導致兒子變成植物人。張振聲父親張文政在向台大求償未果、提國賠也敗訴後,2004年起開始在多個大專院校的BBS發文痛批台大、司法不公並分享照護張振聲的血淚,由於張文政都會按照各版分類下標題騙網友點閱,加上內容雷同的文章發文量龐大,「張爸文」遂成為一種網路現象,張振聲也成為網路文化中最著名的植物人之一。由於BBS的式微、台大批踢踢(PTT)帳號權限的更改,張文政發文量也明顯減少,但至今仍有網友會自發性的關心張爸及張振聲現況。2013年張振聲父親帶著張振聲到台大抗議,台大也承諾每年會從急難救助金中,撥出新台幣40萬元協助張振聲的長期照護,直至其逝世為止,而隔年則提高至每年55萬元。11年來,台大也已支付605萬元的照顧費用。10日張振聲父母再次帶著張振聲到台大抗議,張振聲父親張文政不滿台大至今都沒有說一句道歉,且一度以訴訟及權勢強押夫妻兩人的訴求,並控訴校方「缺德、沒人性」。張文政也認為因物價上漲、夫妻兩人年事已高,所以台大應該將每年55萬元的照顧費提高至65萬元,且從2013年前的13年照顧費用,也應該比照辦理。對此,台大也於稍早回應,此案件已由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大校方並無疏失,但基於體恤學子及其家屬,從2013年2月6日起,每年撥付55萬元至終身,至今11年,共支付605萬元。而對於張振聲父母要求將每年55萬的照顧費提高至65萬元,且從2013年前的13年照顧費用,也應該比照辦理,台大則指出,礙於現行法規限制,並無法律上請求權基礎,因此台大礙難同意。台大最後也強調,仍會持續與張振聲父母溝通及協商,並協助引入校外資源來給予協助
文藻女大生練車墜溝亡 檢方複驗發現「肺部積水」
文藻外語大學一名今年剛畢業的丁姓女學生,本月6日晚間,在校外人行步道上練習騎機車時,疑似因為不熟悉騎車技巧,連人帶車衝進排水溝。後來經救護人員送醫搶救後,最後不治身亡。今天(10日)上午檢方進行複驗,法醫發現女大生肺部有積水,因此認為女大生的關鍵死因應是溺水而亡。回顧這起意外事故的發生,是在本月6日晚間10點多,警消獲報一名文藻外語女學生,在校外的人行步道掉進排水溝,最後送醫仍回天乏術。丁女雙親接獲通知,內心難掩悲痛,因為在丁女發生意外前,她才剛參加完外婆喪禮返校,沒想到在校外人行步道上練車時,因操作不慎,整個人連人帶車衝破河渠護欄,摔進排水溝,最後宣告不治。而丁母在短短時間內,接連失去母親和愛女,情緒崩潰到在事發現場跪地痛哭。在意外發生後,丁女父母不滿現場溝渠護欄鐵鍊,高度只有20公分,痛訴「女兒不能白白犧牲,將提國賠」。但水利局表示,該處是作為河岸綠地休憩步道使用,且現場設有告示牌,一般機車不得進入,對於悲劇發生深感遺憾。而橋頭地檢署今天上午赴高雄市立殯儀館複驗丁女死因,檢察官和法醫在解剖遺體發現,丁女肺部有積水,因此認為造成丁女死亡的主因是「溺死」。但丁女父母在複驗後,沒有任何發言就先行離去。
女大生練機車衝入溝渠亡...母淚崩:她才剛送走外婆 「家屬喊國賠」網怒了
高雄文藻外語大學應屆畢業、22歲丁姓女大生為了考取機車駕照,6日晚間在校外人行步道練車,沒想到疑因不熟操作,連人帶車摔落排水溝身亡,女大生家屬悲痛控訴,是因河渠護欄過低才釀災,不排除提出國賠。對此,高雄市水利局表示,護欄高度符合規範,且事故現場設有警告標誌,一般機車不得入內。警方透露,死者丁女為考取機車駕照,請託曾姓女同學載她到校外人行步道練習,怎料過程中疑因操作不當,當場衝出護欄摔落排水溝,儘管女同學急忙求救,警方也立即將丁女送醫,但丁女仍回天乏術。22歲丁姓女大生在人行步道練習騎機車,沒想到竟摔落排水溝身亡。(圖/報系資料照)丁父得知噩耗後,悲憤質疑該處人行道護欄過低,才害女兒衝入河渠喪命,未來將提國賠。針對家屬提出國賠一事,網友顯然不買單,紛紛質問「可以在人行道騎車?」、「家長不覺得練車地點很有問題嗎」、「那邊很多空曠地方,怎麼會在大排旁邊練車」、「練車要去空地練」、「死傷雖然令人挽惜,但在不適當的地方練車本來就是錯誤的選擇,要提國賠真的該反求諸己!」據了解,丁姓女大生日前才剛送走外婆,事發當天還傳訊母親「到家了」報平安,沒想到不久後竟接獲女兒死訊,短短時間內送走2摯親,令丁母哀痛欲絕。
文藻女大生練車摔溝亡 家屬慟揭「護欄太矮」欲提國賠!高市府回應了
高雄一名剛從文藻外語大學畢業的丁姓女子昨(6日)晚間在校外人行步道上練習騎機車,疑似操作不慎,連人帶車衝進排水溝,經救護人員救起送醫搶救後,仍不治身亡。丁女家屬今天到案發現場勘查,認為是愛河邊的護欄太低,自己女兒才會摔下去導致溺斃,後續不排除要求國賠。對此,高雄市水利局這麼回應。高雄一名剛從文藻外語大學畢業女大生因想考取機車駕照,與友相約練習不慎衝進一旁愛河,最終溺斃身亡。(圖/翻攝照片警方調查,22歲的丁女6月剛從文藻外語大學畢業,因想考取機車駕照,與曾女相約6日晚間10點到校門圍牆外步道練習騎車,不料丁女過程中疑似操作不慎,丁女衝破河渠護欄,連人帶車摔進排水溝。曾女見狀嚇傻趕緊報警,警消獲報到場,曾女一直哭求救護人員趕快救她的朋友,隨後警消將丁女救上岸,但丁女當下已無生命跡象,立即送往醫院搶救,仍於今凌晨宣告不治。丁女家屬得知噩耗後連夜南下,下午也重返事發現場勘查,丁女父母不滿現場溝渠護欄鐵鍊高度僅20公分,且年久失修,痛訴「女兒不能白白犧牲,將提國賠」。對此,高市府水利局表示,對於悲劇發生深感遺憾,但休憩步道設置目的並非在供學習騎機車使用,且愛河沿線的護欄格式,都是統一的高度,供行人步行時之防護。水利局表示,依都市計畫劃分為園道,目前規劃作為河岸綠地休憩步道使用,現場有設置告示牌,一般機車不得進入。對此,高市府水利局表示,該地依都市計畫劃分為園道,目前規畫作為河岸綠地休憩步道使用,現場有設置告示牌,一般機車不得進入。對於發生憾事深感遺憾,但休憩步道設置目的並非供學習騎機車使用,且愛河沿線的護欄格式,都是統一高度,供行人步行時防護。
搬運工爭國賠2/市府施工草率害中年男「腿廢了」 律師:向法院提告求償
環南市場一名搬運工A先生(化名)控訴,去年因為市場地面破損、積水導致他出車禍,右腿骨折、「筋肉肉眼可見」,多次手術雖然保住右腿,但不良於行,他指控因為安全措施草率才導致意外,向市場處提出國賠卻遭否決。其實,國內多起知名國賠案如八仙塵爆事件,官司耗費甚久且一二審都判家屬敗訴,但日前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讓該案似乎重現曙光。A先生回憶,去年5月27日清晨他跟往常一樣駕駛板車載貨到地下室存放,未料行經地下二樓轉彎處,地面破裂又積水,A先生已經發現不對已經先剎車,但整輛車鎖死根本煞不住,接著側翻,導致他的右腳從小腿到大腿皮膚被磨破,連筋帶肉全爆開,合併開放性骨折、膝蓋脫臼等,歷經多次手術及半年復健才保住一命,由於這起意外是因中繼市場倉促啟用、安全措施草率導致,A先生因此向市場處提出122萬元的國賠申請。頭髮花白的A母已高齡70歲,兒子中年遭遇意外讓她相當心疼,批評市場處把國賠問題踢皮球,讓他們求助無門。(圖/李宗明攝)A先生的70歲老母親說「市場處本來說出意外不用擔心,醫藥費都會付,但都沒有。」更離譜的是,他們等到的竟是拒絕賠償的公文。市場處指出,除該車道破損管理有欠缺外,市場設施並無問題,後續車道也已重新舖設,而當時A先生駕駛不屬於汽車的板車行駛在汽車道上,難證明翻車和車道破損有因果關係,因此拒絕賠償。另外,由於環南市場已交由自治會管理,應該由自治會來決定。律師江皇樺建議A先生走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國賠訴訟,由法院認定具國賠事實與否,來進行求償。另外,構成國賠的情況有二:一、公務員故意過失二、公物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也就是「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先生必須提出證明當天地板破損或積水,與所駕駛之板車翻覆構成因果關係,請求賠償才可能成立。 國賠案例中相當知名的包括2015年八仙塵爆案,當時八仙樂園舉辦彩色粉末活動,卻因為粉塵爆炸燃燒,多人身陷火海,罹難者家屬等16人向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賠1億2000萬元,一審認定塵爆是偶發的獨立事件,駁回家屬請求,二審也認定事故主因是舞台人員操作釀災,非欠缺水域遊樂安全性,仍維持一審判決,判家屬敗訴,但日前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也讓該國賠案重現曙光。此外,2019年間宜蘭一名87歲老婦到菜園工作時,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被狂螫20個包致死,事後宜蘭縣政府緊急派員摘除蜂巢。老婦兒子指控,早在事發前10天就有人通報宜蘭縣政府,農業處卻未派員摘除虎頭蜂窩,也未設立警告標示,導致母親不幸喪命,請求國賠188萬多元。一、二審判決兒子敗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判決大逆轉,認定宜蘭縣政府怠忽執行職務,致老婦因蜂螫事故死亡,改判應國賠138萬多元,該起國賠官司歷時4年多才終於確定。.A先生苦笑因為自己腿沒斷,只有重大傷病卡,申請不到殘障手冊,但是行走不便是事實,上下樓梯舉步維艱,每每瀕臨摔倒。(圖/李宗明攝)
宜蘭婦慘遭虎頭蜂螫死家屬轟縣府怠職 逆轉判決出爐獲國賠138萬
宜蘭縣87歲李姓婦人在2019年7月9日慘遭虎頭蜂叮咬致死,家屬指控早已通報縣府拆除高壓電線桿上的蜂窩,卻遲未有動作也無任何標示,害年邁母親誤闖慘遭不幸因而要求提國賠。一、二審認為拆除作業須配合台電斷電並無怠忽職守,國賠條件不符並駁回家屬請求,遭最高法院廢棄重審,今逆轉判決判縣府應賠償138萬7000元確定。李婦在宜蘭市慈航路慘遭虎頭蜂群螫咬,引發全身過敏性休克,該路段早已通報拆除虎頭蜂巢作業,卻未見縣府任何處置,家屬痛批怠忽職守,害年邁母親為此失去性命,因此要求國賠。一審、二審判決當時皆認為蜂巢拆除作業需配合台電斷電才能進行,且考量到蜂巢位在高壓電線桿上,拆除困難外也存在拆除風險,難認有過失,因此認定縣府不需負擔國家賠償責任。此判決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指出,宜蘭縣農業處2019年6月29日應立即通知台電斷電,卻遲至同年7月2日才進行,台電依照停電流程排定該月9日晚間暫停供電以摘除蜂巢,但李婦當天早上就被蜂群螫死,宜縣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明確,此外農業處也為警戒周圍,並設置警示標示提醒民眾也算怠職。更一審認定,家屬請求國賠有憑據,宜縣政府應賠償喪葬費38萬7000元和精神慰撫金100萬確定,雙方皆不可再上訴。
新北市衛生局女員工墜樓 家屬提國賠遭駁回
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2020年7月間墜樓身亡,她生前曾在臉書影射遭前老闆、長照機構廖姓執行長性侵,事後女員工家屬對廖男提出強制性交、恐嚇等告訴,廖男一審被判刑3年6月,林女家屬後續也向衛生局提出國賠,求償50萬元,新北地院簡易庭近期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檢方於2021年調查時,原認為案件沒有證據認定廖男對林女有強制性交犯行,且難以認定林女死亡與兩人發生性行為有因果關係,予廖男不起訴處分,高檢署發回再議,檢方重啟調查後,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廖男,一審判處廖男3年6月徒刑。不過,林女家屬認為,衛生局雇員因接獲匿名檢舉稱林女和廖男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對林女不當約談,衛生局約談過程已知林女陳述遭受性侵,又無即時啟動正當程序關懷輔導和相關通報,造成林女求助無門,萬念俱灰,跳樓身亡,已構成不法侵權,因此提起國賠,求償50萬元。衛生局反駁,市府有徵得林女同意,初步溝通會談,並不是約詢或調查,應是林女家屬誤解,且就林女貼文顯示,沒有對衛生局有任何埋怨之意,自認無任何過失。新北地院簡易庭則認為,衛生局約談林女時有先徵得同意,衛生局人員告知將以電話聯繫、心理諮詢時,林女也向對方致謝,且林女選擇輕生原因多端,錯綜複雜,綜觀案發脈絡,無法認定林女輕生是衛生局約談所致,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駁回林女家屬的告訴。對於國賠遭駁回,衛生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將持續積極加強性平與性別暴力事件之防治,強化員工性別意識培力,至於家屬是否上訴,也會尊重。
空軍士兵軍中昏迷送醫後隔年死亡…家屬控不當管教提國賠 判決結果出爐
3年前空軍蘇姓士兵在軍中昏迷,送醫後呈植物人狀況,隔年死亡, 蘇的父母主張軍中不當管教及延誤送醫,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向空軍司令部求償744萬多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軍方有不當管教及延誤送醫等情形,判決免賠。可上訴。蘇姓男子的父母提告指出,蘇在2019年1月9日至空軍雷達某中隊擔任食勤兵,2020年年1月4日清晨5點多時,他出現四肢無力、頭暈不適現象,中隊分隊長至蘇的寢室查看時,僅告知蘇在寢室休息,未積極尋求專業人員,直至上午10點蘇男自床下跌下。蘇的父母說,蘇男當時以跪姿、臀部坐地,右手倚桌方式支撐,在場之人無醫療、緊急救護知識,未確認可否搬動逕將蘇抬至床上,後來蘇男已神智不清、陷入昏迷、語意含糊不清,中隊之副隊長也未指示營區內緊急救護技術員前來處理、急救,亦未聯絡救護車。卻只是用民車自行將蘇男送醫,直至當日上午11點多到達醫院,已延誤救治時間超過47分鐘,致蘇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已無生命跡徵象,經急救後仍造成其腦部永久性損害,成為植物人狀態,2021年4月20日死亡。蘇的父母指控,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人員不當管教,故意侵害蘇之身體、健康及生命權,就算沒有不當管教之情形,軍方未指示營區內緊急救護技術員協助、未通報聯絡119救護車,只是以民車自行送醫,顯怠於執行職務且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須賠償744萬821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的父母並未提出足以認定蘇男有遭不當管教之證據,縱然蘇經診斷急性腎衰竭並橫紋肌溶解症,無法依此即認曾遭不當管教,況且軍方當時爭取時間儘速送抵醫療院所,決定立即以民車送醫,應符合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判決免賠。
清潔工停車場睡午覺被輾斃 倒楣駕駛羈押1年判無罪提國賠
大陸河南安陽一名68歲物業清潔工,趁著午休時間躺在社區地下停車場通道午睡時,慘被車輛輾壓身亡,這名駕駛人被控過失致人死亡,在被羈押366天之後,湯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這名被告無罪。不過被告認為自己遭冤獄,23日提出國家賠償聲請。張海巨向湯陰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圖/翻攝自紅星新聞) 根據《澎湃新聞》和《紅星新聞報導,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的駕駛張海巨,23日提交《國家賠償聲請書》至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內容指出,張海巨請求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聲請人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5萬9901.74元(人民幣,下同);請求該院依法向聲請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此外,張海巨還請求該院在影響範圍內依法公開登報為聲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依法對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官、出庭的檢察官辦理冤假錯案啟動追責,將其違法違紀犯罪行為移送紀委監委立案調查。回顧整起事件,2021年9月30日12時28分左右,張海巨駕駛小汽車進入湯陰縣某社區地下停車場時,因為疏忽,未在視線不好的路況下盡到義務,將躺在進入停車場通道的被害人輾壓致死。檢察院認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嫌追究張海巨的刑事責任。同日,張海巨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於2021年10月14日被逮捕。該案一審在湯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張海巨行駛至地下停車場入口通道時,輾壓被害人致死,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法院認為,張海巨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其駕駛車輛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張海巨無罪。張海巨表示,自己被羈押366天,「為期一年的錯誤羈押,對我的工作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母親精神狀態很差,讓我非常痛心」,因此他才會提出國賠。張海巨向湯陰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圖/翻攝自澎湃新聞)
長榮馬籍女大生命案家屬提國賠 南市府60萬元和解
在台南長榮大學就讀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2020年時遭到男子梁育誌性侵後棄屍,案件震驚社會,檢警迅速逮到梁嫌並偵結起訴,梁男一、二審都被判死刑,鍾姓女大生父母認為,包括台南市警局在內的4個公務部門,有怠於啟動偵查作為等等疏失,提出國賠求償593萬元,最後南市府相關單位以「關懷台南女兒」立場,同意給付60萬關懷慰問金,雙方已經台南地院調解成立。鍾姓女大生父母跨海提告,對台南市警局、工務局、歸仁區公所及歸仁警分局提出國賠訴訟,被告則委託台原法律事務所律師李代昌,雙方在上個月中旬在台南地院達成和解。(圖/翻攝照片)律師李代昌發出聲明指出,被告機關對於命案發生深感遺憾,對於鍾姓父母唯一的女兒從馬來西來遠赴台南市就學,卻發生被害離世所遭逢的打擊及創傷,至表同期與不捨,不忍原告遭逢此巨變,還得面臨冗長的訴訟程序煎熬。對此,南市警局、工務局、歸仁區公所與歸仁警分局等被告機關,願意基於「關懷台南女兒」立場,盡最大能力修復鍾姓父母傷痛,同意支付新台幣60萬元關懷慰問金,以其撫慰原告喪女之痛,並告慰其愛女在天之靈。
6歲童遭公園搖搖椅夾頭骨折! 家長怒提國賠卻因「這原因」扛7成責
高市一名6歲男童在林園綠色風華公園玩耍,跌倒時滑入搖搖椅、頭部遭夾傷骨折,家屬不滿遊具設計有瑕疵,請求國賠322萬元,一審認為家屬應負7成責任、判賠19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定讞。2019年1月19日傍晚,男童在林園區綠色風華公園玩耍,結果在圓形搖椅上滑倒,被捲入搖椅底部,當場造成男童嚴重頭部外傷與左側超急性硬腦膜上出血與術前急性腦幹壓迫術後、左側顳骨橫斷性骨折與中腦膜動脈大出血、右側眼眶額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與眼窩變形術後、顱底骨折、腹部碾壓性鈍傷與延遲性肝臟衰竭、骨盆腔恥骨兩側性骨折、眼球挫傷等傷勢,並罹患創傷後症候群。男童爸媽不滿遊具下方空間狹窄、地面不平整才釀禍,要求林園區公所賠償精神撫慰金、醫藥費等共計322萬元。林園區公所辯稱,搖椅最初設置目的為供里民休憩使用,並非供兒童作為遊樂設施使用,所以不用設置警告標誌。男童不當使用搖椅,後又因奔跑跌倒受傷,及父母放任小孩在外遊玩,均應負過失責任。一、二審法官均認為,搖椅雖然不是設計給幼童的遊戲設備,但實際上並沒有辦法排除或禁止2至12歲的幼童使用,區公所沒有積極有效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管理上確有所缺失,須負醫藥費、看護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共76萬元。不過,男童父母親讓男童獨自跟著尚未成年表哥、表姊去公園玩,未善盡保護責任,要負7成過失責任,最後判區公所僅須賠償19萬,不得上訴。
男子醉後跑到曹公圳嘔吐失足喪命 母認高市府管理疏失提國賠敗訴
高雄市一名閻姓男子疑似酒後想嘔吐,竟徒步走到曹公圳邊,卻不慎失足摔落身亡,閻男母親認為高雄市府沒有做好防護設施,才讓兒子成為一具冰冷屍體,提出國賠求償381萬餘元,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市府有設置護欄及綠籬,並沒有管理缺失,判決閻母敗訴。2020年11月9日警方獲報曹公圳發現男子浮屍,經過調查後確認死者是閻姓男子,當時他手上還拿著一包鹹酥雞,且從監視器影像中發現,閻男疑似是因為酒醉,步行到曹公圳旁,嘔吐時失足跌落,最後溺水身亡,解剖相驗後血中酒精濃度高達341mg/dL,換算酒測值超過1.5 mg/L,警方執法標準則為0.25 mg/L,另閻男氣管、支氣管有食物噎塞,判定為急性酒精中毒窒息死亡。閻母質疑曹公圳步道並未設置護欄、綠籬,在防護及照明設施上都不足,才造成閻男失足落水,她指控市府管理有疏失,聲請國賠,求償包括殯葬費16萬5650元、扶養費164萬8110元、200萬精神慰撫金等共計381萬3760元。高市府水利局指出,曹公圳沿線設有路燈,還設置1.5公尺寬的綠籬,高度約30公分高,大約是成人的膝蓋高度,沒有樹叢處則以繩索連結欄杆,可防止行人穿越而跌落圳內,閻男是擅自跨越才失足摔落,與水圳管理並無關聯。閻母則提出現場照片,表示高市府在閻男發生意外後才設置路燈,但照片經法官勘驗並非事發現場,水利局也提出監視器畫面及與廠商的契約佐證,閻男跌落曹公圳前該處已經有設置路燈,因此市府管理並無缺失,判決閻母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