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胸襲臀
」花蓮雜貨店老闆「拿尺戳胸部」…國小女童嚇壞逃回家 家長1理由不肯提告
近來未成年性侵、性騷事件頻頻爆出,兒少議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如今花蓮南區某部落竟又傳出騷擾案件,一家開設在當地的雜貨店老闆遭控訴,涉嫌對國小女學生「摸胸襲臀」,受害人數多達逾20人。一名受害女學生日前向老師勇敢舉報,指自己多年前曾被雜貨店老闆性騷擾,校方介入調查才發現,竟有20多人都曾遭到襲胸、摸屁股,甚至有女學生還被對方「拿尺戳胸部」,校方得知後也立即向縣府、教育部通報。據了解,該名涉案老闆在部落裡是被大家公認的好人,不僅與孩子們相處融洽,居民們若手頭困難也都會讓對方賒帳,事後更不會一直追討欠債,因此在當地頗受愛戴,正因如此有不少家長不願交惡提告,導致受害孩童求助無門。不僅如此,雜貨店老闆雖在店內張貼公告,聲稱不賣菸給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但私底下仍偷偷將菸、酒販售給學生,當地警方獲報後也曾上門勸導,但結果成效不彰,對方仍多次違法賣菸給青少年。對此,花蓮縣府秘書長饒忠表示,第一時間接到通報後,已依《性騷擾防治法》程序進行處置,並請學校給予受害學生心理輔導及社工關懷,目前該案已展開調查。警方獲報後,循線逮補該名涉案老闆,訊後被依涉嫌《強制猥褻》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見正妹店員頓起色心 噁男竟當場露鳥要求「幫戴保險套」
高雄市25歲趙姓男子,今年2月19日清晨到某家便利超商購買保險套,到櫃台結帳後,竟然當場露出生殖器,並要求女收銀員「幫他戴上」,女店員雖然感到噁心與不可思議,但仍保持鎮定報警處理,警方獲報趕到現場,將趙男逮捕移送地檢署偵辦,橋頭地院依公然猥褻罪判他4月徒刑,可上訴。檢警調查,大學肄業的趙男,之前就曾多次脫褲露下體,還對陌生女子摸胸襲臀,數度遭法院判刑,卻仍不知悔改;今年2月19日清晨,趙男騎車前往某間便利超商,拿取1盒超薄型保險套櫃台結帳時,發現年輕女店員頗具姿色,竟「一時性起」脫褲露出生殖器裸露在外,再請女店員打開包裝盒,並幫他戴上保險套。當時站櫃台值班的女店員強忍噁心與恐懼感,立刻打電話報警,轄區員警獲報趕往現場,將趙男逮捕。經過調查,發現趙男已經不只一次露鳥猥褻。訊後依公然猥褻罪嫌將他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高雄橋頭地院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貿然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超商內為猥褻行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並致目擊店員無端受驚,甚可能造成他人日後之心理陰影,念趙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依公然猥褻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一月內對4幼女下手 噁男接受治療後又猥褻女童6分鐘
新北市22歲鄭姓男子患有戀童癖,曾在1個月內連續尾隨4名女童回家,並對女學生摸胸襲臀,遭強制送醫,但治療效果不彰,鄭男於2月14日又當街對女童下手,強把國小學生拉到樓梯間猥褻長達6分鐘,所幸路人制止,警方則立刻將他逮捕,新北地院上月29日則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鄭4年徒刑,可上訴。據了解,,鄭男曾在2016年連續犯案,一個月內尾隨4名女童回家,更藉機對小女生下手猥褻,因此丟了工作只能在家啃老,其後雖被強制送醫,但治療效果不彰,鄭男又情人節時對女童下手。2月14日清晨7時許,鄭男在板橋街頭挑選目標,將一名國小女童拉進樓梯間襲胸摸臀,猥褻長達6分鐘,所幸女童大喊引起注意,路人上前查看他才落荒而逃,警方則於案發2日後將他逮捕。鄭男被捕後否認猥褻,表示自己進樓梯見就打消念頭,但女童指證歷歷,路人更有聽到受害人的求救聲,新北地院見鄭男累犯未悔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他4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少女偕表妹逛雜貨店 老不修伸狼爪摸臀襲胸
苗栗縣1名16歲林姓少女指控,去年7月他到苗栗縣一名曾姓老翁所經營的雜貨買東西時,被曾男以補貨理由,偷偷走到她身後,趁機用手摸胸及臀,當時一旁的表妹也目睹全程,林女提告後,曾男仍矢口否認,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為曾男動機可疑,且少女及家屬指證歷歷,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去年7月18日,林姓少女與表妹,一同到泰安鄉1間雜貨店購買糖果、飲料,卻在店內被跟緊後方的71歲曾姓老闆盯上,曾男用手由下而上撫摸林女臀部及胸部,過程全被左後方的表妹目睹,林女表示當時被摸臀跟胸後,自己回頭向曾男瞪了一下,但因為太害怕了,便趕緊與表妹逃離現場,而當時曾男的太太還在門外掃地。林女表示,「當時曾男的太太沒有看到,但感覺他是故意的,他先從下往上摸我屁股,摸的時候沒有講話,摸完就裝沒事往外走,時間大約1、2秒,被摸的感覺不舒服,但我沒有當場抗議,因為我被嚇到了。」少女回家後,隨即告訴父親遭襲臀之事,少女父親打電話向曾男理論,但曾男辯稱是少女設局誣陷並堅決否認。法官認為,林女父親事發後有打電話向曾翁質問,並非直接至警局報案,與一般設詞誣陷,並逕行提告情形,尚有不同,經審理事證明確,認定曾翁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構成性騷擾。法管審酌曾翁無犯罪科刑紀錄,但身為長者身分,竟為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造成少女心理陰影與影響,且事後未跟對方達成和解且態度不佳,一審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