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火車
」李義祥叫移工肉身擋火車? 台鐵回應:無效
太魯閣號撞上工程車出軌釀50死悲劇,肇禍的工程車司機李義祥及綽號「阿好」的越南移民工已被收押,不過傳出李在第一時間未報案,卻是叫「阿好」肉身擋火車,引發各界譁然!台鐵花蓮運務段段長吳金添下午受訪表示,列車出隧道到事故點清水隧道僅幾秒時間,揮手示警無效,就算司機員看到,煞車效果也有限。檢調還在調查,尊重調查結果,偵查不公開原則,他不便說明。2日太魯閣號在清水隧道前撞擊工程車,現場施工業者李義祥曾辯稱事發當日沒有偷偷施工,不過證據顯示,當時工程車滑下斜坡後,他因擔心非法僱用「阿好」一事曝光,第一時間未電話通報,還叫阿好下去邊坡,去攔火車,眼見悲劇無法挽回,又擔心非法雇用失聯移工,節外生枝,叫阿好趕緊騎機車逃走。有媒體詢問檢方,李義祥有打電話報案求救嗎?在這5分鐘當中他有打電話給誰?有調閱通聯記錄嗎?檢察長俞秀端6日對此回應媒體詢問時表示,目前她的資訊並沒有看到(報案資料)。當時太魯閣南下408次列車是先通過和仁隧道,出隧道南口後,再往清水隧道北口前進,這距離為287公尺,而台鐵資料顯示,事故點與和仁隧道僅250公尺。針對「阿好」「肉身」擋火車一事,台鐵花蓮運務段長吳金添受訪表示,運安會有掌握到列車行車紀錄器畫面,若有相關示警動作,行車紀錄器應該會拍到,尊重檢調偵查,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過他說,和仁至清水隧道間距離短,列車出隧道口後,距離撞車事故位置非常近,僅幾秒鐘時間,若要用揮手等示警方式阻擋,就算司機員看到,緊急剎車距離也要幾百公尺,效果實在有限。若時間餘裕,還是要撥0800─800333的24小時緊急通報電話。檢視運安會公布行車綠影監視畫面,並未拍攝到有人出現在邊坡、鐵軌示警「擋道」。
誇張!李義祥見工程車落軌 竟叫阿好「肉身擋火車」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出軌,釀成50人死亡慘劇。花蓮地檢署事後展開調查,發現主嫌李義祥不斷扯謊,據了解,當天工程車違規開進工地施工,車上還載著一名逃逸的外籍移工「阿好」,當時工程車滑落邊坡後,李義祥竟然不是打電話通報,而是叫阿好用「肉身」擋火車,眼見事態嚴重才叫阿好快逃,而阿好隨後也騎著機車開始亡命天涯。據了解,2人當時在工地施工時,李義祥因為轉彎不慎,將工程車卡在樹叢,然而當天並非合法施工時間,李義祥因此不敢打電話通報,反而是叫阿好到邊坡去協助將工程車墊高,以便李義祥開著怪手拉起工程車,但因為吊車無法乘載工程車重量,車輛依舊往下滑落軌道,最後釀成慘重意外。工程車落軌後,李義祥竟然也不是打電話通報,而是要阿好用肉身擋火車,將火車攔下,見到事態嚴重,這才叫阿好快點逃,最後釀成無法挽回的慘劇,據了解,3年多前,阿好透過姊姊的介紹,向高雄市某人力仲介公司報名來台灣打工,但疑似與原聘僱雇主不合,工作不到半年就失蹤,阿好原雇主報警、人力仲介公司也依法通報後,阿好從此成為逾期滯台打黑工的非法移工。
怪男稱吃安眠藥肉身擋火車、縱火機車行 警建請檢方預防性羈押
台南市仁德區保安火車站18日上午7時許發生民眾肉身攔火車事件,主角陳姓男子21日凌晨4時許又跑到南區一家機車行縱火,幸未造成傷亡,卻引起附近居民人心惶惶,台南市警方22日將陳男逮捕歸案,他推稱服用安眠藥後意識不清,並未與人結怨,遭警方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並建請檢方提起預防性羈押。30多歲陳姓男子近日舉止怪異,18日清晨跑到仁德區保安火車站鐵軌上,肉身阻擋一輛區間列車,台鐵堡安站人員前往關心,他還怪火車司機為何不碾死自己,悻悻然離去,鐵路警察正研議依照工共危險將他函送法辦。陳男未停止脫軌舉動,21日凌晨4時,又拿著沾著不明助燃劑的抹布,跑到南區一家機車行,將抹布棄置門前縱火,火勢轟然而起,隨即逃逸。機車行楊姓屋主的妻子正在屋內運動,聞到怪味,叫醒丈夫外出查看,趕緊報案撲滅火警,幸好發現的早,除了兩台機車遭殃外,未引燃旁邊的黑油桶,沒有造成傷亡。警方依照歹徒做案騎乘的機車車牌,找到陳男,發現他在東區偷車,卻掛上自家機車車牌,外出縱火,且與機車行老闆素不相識,沒有恩怨。陳男供稱作案前吞了幾顆安眠藥,已意識不清,不知自己所作所為,警方依照公共危險罪、竊盜罪將他移送台南地檢署,並建請檢察官以預防再犯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
丟輪椅擋火車 無業婦人認罪遭判二年徒刑
【記者/謝中凡】一名無業婦人因與台北火車站站務員發生爭執,將月台上的滑輪椅丟下鐵軌,所幸僅造成車班延誤而無傷亡,被控公共危險罪中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罪,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被告婦人認罪,且考量婦人個人因素,法官今天引用相關法條予以減刑,判她有期徒刑2年。判決指出,被告婦人於去年8月30日清晨與站務員發生爭執,一時情緒失控,在台鐵台北車站第4月台A側15車乘車處,搬取月台上的滑輪椅丟擲在鐵軌上,當時4128車次區間車將靠站,不得已緊急煞車,並立即通報站務員排除障礙,造成列車停留現場1分鐘。判決指出,被告婦人觸犯《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依法律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此法條在實務上並不多見。而被告婦人除認罪「擋火車」外,也承認在車站拾獲金融卡據為己有,且曾盜刷,另被依侵占遺失物、詐欺罪判處罰金3000元及有期徒刑2個月,三案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