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
」夫妻送養女兒…15年後討撫養權 少女喊「想跟養母生活」仍敗訴
大陸浙江省鎮江市一名馮姓女子和丈夫15年前經人介紹,收養了一名剛出生一星期不到的女嬰,近日竟被孩子生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今年6月,法院一審支持了生父母的訴訟請求。馮女不服提起上訴,她說「15年來,我待女兒不是親生勝似親生,現在女兒也願意繼續與我一起生活。我希望二審法院考慮實際情況,作出公正裁決」。《現代快報》報導,時間回到15年前,鎮江丹徒區穆某的妻子胡某生下一名女嬰,由於夫妻倆都是農民,且已有一兒一女,經濟壓力很大,決定將小女兒送給別人撫養,於是通過村辦工廠負責人尋找合適收養人。當時馮女結婚4年多,一直未生育,便在親屬介紹下收養了女嬰,但未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2019年,馮女與程男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約定女兒小媛由男方撫養。兩年後,馮女通過法院要求變更小媛的撫養關係,同年法院判決小媛由馮女撫養,程男承擔每月生活費及教育、醫療費的一半。在這之後,馮女士與程先生因小媛的撫養費及債務清償等問題不斷產生矛盾。後來,程先生經多方打聽,聯繫上穆某、胡某夫婦,並在小媛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了小媛和穆某夫婦的血液樣本,進行親子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穆某夫婦是小媛的生物學父母。穆某、胡某夫婦得知親子檢測結果後,將程先生、馮女士告上法院,請求確認其收養關係不成立。鎮江市丹徒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之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該案領養小媛的事實發生在2009年,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該法,小媛被收養時馮女士26歲,不符合年滿30周歲的收養條件,且也未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不符合收養關係成立條件。因此馮女士、程先生收養小媛無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收養關係不成立。一審判決後,馮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穆某夫婦的訴訟請求。她認為,小媛出生不到一星期便由自己收養,目前小媛已15歲,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她對小媛悉心照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不是親生勝似親生,具有深厚的母女感情,雙方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另外,馮女主張,自己是小媛的法定監護人,程男在未徵得她和小媛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提取血液樣本,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所謂親子檢測結論屬於非法證據,法院不應採信。一審訴訟過程中,小媛明確表示願意與馮女士繼續共同生活,不願意與穆某夫婦生活。如今馮女和養女提出上訴,希望二審作出公正判決。
中國夫婦「領養」孤兒16年未登記...去世後女兒領走百萬遺產 養子一毛未得
近日,中國發生一起離奇遺產糾紛,一對老夫妻在2005年收養了一名父母雙亡的10歲男童。16年後,老夫妻在未留下遺囑狀況下過世,夫妻的女兒出面,轉走夫妻名下所有房產與財產,並要養子搬出父母遺留的房子。中國法院支持了這個要求,理由是當年的收養手續沒有完成,因此雖然養子與老夫妻相伴十多年,並且照顧他們的晚年,但是無權繼承夫妻倆的遺產。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2005年,中國貴陽一名10歲男孩的父母相繼病故,他在媒體鏡頭前表達了希望有個願意收養他的家庭,稱自己會乖乖聽話、乖乖做家事。男孩的身世引發媒體關注,當地有關部門也願意尊重男孩的想法。不久後,一對7旬的退休職工李某夫婦領養了男孩,並改名為李甲(化名),雙方以爺孫相稱。這對夫婦表示,夫妻還有一個女兒李乙(化名),比李甲大29歲。不過女兒婚後就搬離了家中,老夫妻感到有些孤獨,看到報導,考慮兩人也有扶養能力,於是決定收留這個孩子。收養李甲之後,夫妻倆向當地的有關部門遞交了領養、轉學、改名等一系列的申請,根據他們遞交的文件顯示,他們願意領養李甲為孫子。16年後,李某夫婦在未留遺囑的情況下相繼去世,留下一棟房子,存款、撫恤金、喪葬補助等共計約人民幣135萬元(合新台幣600萬元)的財產。李甲原本一直住在和兩位老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內,但2022年,李乙突然找到李甲,稱李某夫婦名下財產及房屋全數歸屬於自己名下,要李甲搬出自己父母的房子。李甲難以接受,認為自己被李某夫妻收養後,一直與老夫妻互相陪伴,並照顧老倆口的晚年生活。自己實際上是李某夫婦養子,所以自己與李乙應該擁有相同順位的繼承權,於是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分隔李某夫妻名下的房屋與財產。李乙則在法庭上辯稱,父母跟李甲並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因此李甲並非父母的合法繼承人,無權分得遺產。貴陽市法院調查後發現,李某夫妻收養李甲的行為,發生在中國《收養法》施行期間,然而依照規定,李某夫妻需要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但李甲卻無法提交相關資料。實際派人拜訪當地民政單位,承辦該案的負責人辯稱「不知道有沒有收養手續有沒有完成」,還稱16年間單位歷經多次換屆、改制,收養相關手續文件也沒有保留下來。最後,法院判定該收養關係不成立,李甲對李某夫妻的遺產未能享有合法繼承權。李甲對此難以接受,表示自己的被收養,是通過當地民政部門的指導實現的,以為一切合法合規,如今卻得知收養手續在法律上有缺失,他將繼續發起訴訟,希望能以非繼承人「酌定分配」的方式,爭取「分」得一點遺產。中國法律人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法院判決並無不當。根據1994年出台的《收養法》修訂版明確規定,收養關係自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之日起成立,但本案中李甲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所以雙方收養關係不成立,李甲不享有合法繼承權。但考慮到李甲和李某夫婦共同生活16年,雙方存在扶養關係,李某可以以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但需另行起訴。
11歲女童遭性侵懷孕…「恐龍女法官」竟不准墮胎:生下來給別人領養
巴西近期通過一項爭議判決,法官季默(Joana Ribeiro Zimmer)拒絕批准一名遭性侵懷孕的11歲女童墮胎,更在聽證會上要求女童「再堅持一點」,若不想要小孩可以送養,以及稱性侵犯「孩子的父親」。聽證會的影片曝光後掀起巴西民眾怒火,上街抗議這項判決。綜合外媒報導,這名10歲時遭性侵、11歲發現懷孕的女童,因醫師稱「胎兒已經22週」,超出院方的墮胎上限20週規定,要求女童與其母親取得司法批准後再返回醫院墮胎。但女法官季默卻作出不得墮胎的爭議判決,並以「避免女童遭虐待」為由,下令女童與家人分開住進庇護所,巴西法院直到判決遭披露後,才在20日同意讓懷孕29週的女童離開庇護所。而季默在聽證會上的言論,也引發巴西民眾譁然,聽證會影片顯示,季默不僅詢問女童「知道懷孕是如何發生的嗎」,還要她再堅持一會,如果女童不想要孩子,可以代替女童向「孩子的爸爸」詢問是否願意收養,並以有3萬對夫妻想領養孩子為由,「呼籲」女童把孩子生下來,甚至說:「妳們的悲傷是另一對夫妻的快樂。」季默聲稱,她拒絕批准的理由是避免「謀殺般的錯誤判決」,而她包含「幫寶寶取名字」在內的驚人言論與判決,其實也反映出巴西反墮胎思想的根深蒂固,以及順從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的「避風港」收養法,是想讓放棄嬰兒的母親、收養嬰兒的家庭與禁止墮胎合法化三方皆能滿意的建議。隨著民怨因此項判決高漲,另名法官雖已裁處女童返家,「但仍未同意墮胎」,而據傳性侵犯的身分其實是女童的親戚。此外,巴西衛生部雖建議墮胎週數為20到22週,但法規並未限制性暴力案件的墮胎週數,更「無須司法授權」,換言之,在這起案件中發揮關鍵作用的「醫院」與「法院」,都在可能於法無據的情況下拒絕讓女童墮胎。依照巴西法規,女性只有在符合「危及母體」、「胎兒腦畸形」、「被性侵後懷孕」才能合法墮胎,其中被性侵後懷孕須經由司法判決才能合法,一份發表在醫學權威期刊《刺胳針》(The Lancet)的研究則指出,巴西每年發生高達50萬次非法墮胎。且由於巴西富有階級常選擇到歐洲墮胎,當前的墮胎法規也被視為在變相懲罰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