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消滅
」台版神鬼交鋒?女通緝犯躲18年期間出國39次 她靠「這招」騙過外交部
高雄一名王姓女子2003年因涉入非法輸入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被判刑8年6個月,但王女沒有入監遭通緝。王女父親愛女心切,見看護楊女的年齡、外貌相仿,竟異想天開收養楊女,之後造假身分讓女兒冒名過活,期間更是成功出入境39次。直到2021年王女徒刑執行時效撤銷通緝,她想改名辦護照展開新生活時,被外交部人員察覺有異,如同電影劇情般的頂替人生才曝光。對此,高雄地院依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罪,共39罪判王女各7至8月有期徒刑,應執行3年;經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判決指出,王女2003年因涉及非法輸入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遭判刑8年6月,結果她並未入監服刑,開啟了通緝逃亡生涯。王女父親擔心愛女被抓,見看護楊女的年齡、外貌相仿,委由楊姓女看護先藉收養更改姓名,使其姓名跟王女一致,再利用對方身分辦假身分證、護照,雖然提交的資料是楊女,但上交的照片卻是王女,藉此魚目混珠,讓女兒冒名過活。期間,由於護照有10年期限,快過期前王女還用同樣手法,委託旅行社成功換發「假護照」再次成功,就這樣直到2020年徒刑執行時效消滅撤銷通緝,王女得以脫免8年半有期徒刑執行。之後,王女打算重新展開新生活,她2021年前往戶政事戶所,想要改回舊名,但更新護照時,被外交部南部辦事處人員察覺照片有異,據此函請警方調查,才讓王女假冒身分18年的事件曝光。此案經檢警調查,竟發現王女在2012年起至2016年間,冒用身分持「假護照」成功出入境高達39次,短則當日出入境,長則4至5天。案經高雄地院審理,王女自知遭通緝,多年來竟使用假護照出入境達39次,還因此脫免8年6月徒刑,依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罪,共39罪,判王女各處7至8月徒刑,應執行3年徒刑;楊女依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王女不服再上訴,案經二審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認為王女雖非法出入境39次,妨害護照管理使用正確性,擾亂國際往來秩序,並漠視台灣司法暨邊境管理公權力;但每次出境僅1天或多天不等,期間甚短,顯見並無逃亡動機,且被告目前因罹患肺腺癌,有持續治療必要。此外,王女案發後還有持續擔任志工、認養無維持生活能力老人等,可認為有盡力彌補過錯之意,據此改判1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潛逃18年終落網!花蓮警成功擒獲詐欺通緝犯 原躲到明年4月就沒事
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在7月初於光復鄉成功抓獲逃亡長達18年的杜姓通緝犯,杜嫌因涉嫌在花蓮及桃園地區犯下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行,受到2地檢察署通緝,警方在確認杜嫌身份後,立即將其送往花蓮地檢署依法處理,當晚,杜嫌被地檢署發監執行,結束其長達近20年的逃亡生涯。警方指出,杜姓犯嫌在民國97及98年間,於花蓮及桃園等地進行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導致花蓮及桃園兩地檢察署發布通緝,特別是花蓮地檢署對其偽造有價證券的通緝,已由花蓮高分院於95年判決確定須執行3年4個月徒刑。杜嫌已經逃亡超過18年,原本預計2025年4月即將因時效消滅,但未曾想到,最終還是被警方捉拿歸案,杜嫌在接受詢問時表示, 認為警方不會在偏遠的鄉村地區尋找,因此放鬆警惕,結果還是落入法網。花蓮縣警察局長王旭昌表示,自他上任以來,特別加強了對毒品、詐欺、槍砲及幫派組織等犯罪的查緝力度,以防範犯罪對社會治安的影響,呼籲民眾,如發現任何可疑或不法行為,應立即向警方舉報,共同維護社會安全。
冒名逃亡18年!詐欺通緝犯「追訴期剩9個月」落網 嘆:很低調了
花蓮光復鄉68歲杜姓男子因詐欺等案遭通緝逃亡,18年來冒用弟弟身分在台北、花蓮兩地躲藏,花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日前接獲情資,7月成功在花蓮將杜男逮捕歸案。杜男在民國95年因偽造有價證券,花蓮高分院被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卻未依規定到案執行。其後在97、98年間,杜男再度於花蓮及桃園地區涉及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案件,遭到兩地檢察署通緝。之後18年間,杜男冒用弟弟的身分,始終遊走於台北與花蓮之間,以此躲避警方的追緝。儘管杜嫌的案件將在明年4月因時效消滅而無法再執行處罰,不過警方仍不氣餒,最終在近期接獲情資,並且於今年7月成功在花蓮將杜男逮捕歸案。杜男遭警方逮捕時表示,自己多年來往返花蓮、台北躲藏,從事光電相關工作,用弟弟身分躲藏追捕,原以為躲在偏遠地區不會被抓,沒想到還是難逃警方法眼。花蓮縣刑大副大隊長張益新指出,經警詢確認杜男身分後,將杜男解送花蓮地檢署歸案,檢方當晚即發監執行。張益新還表示,警政署近期推動「加強查捕潛在通緝犯行動專案」,針對詐欺、毒品、重大經濟犯罪等逃匿多年犯嫌進行查捕,將持續針對毒品、詐欺、槍砲及幫派組織等犯罪強化查緝。
男走私毒品遭陸扣留獲釋返台 23年私菸案時效消滅免訴
高雄市蔡姓男子23年前涉嫌以漁船走私200餘萬元私菸,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蔡男對此上訴後,在中國大陸走私毒品遭到扣留,直到去年才減刑獲釋返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蔡男追訴時效消滅,判決前案免訴,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2001年3月,蔡男出資僱用吳姓男子等人駕駛塑膠管筏,在領海內涉嫌私運260箱完稅價格216萬元的香菸,經海巡人員查獲,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起訴蔡男,高雄地院判刑2年,蔡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蔡男又涉嫌走私毒品,遭中國大陸逮捕、判處無期徒刑,之後歷經7次減刑,在2023年2月底獲釋出獄。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蔡男追訴權時效為19餘年,2022年1月初已屆滿,此前都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東莞監獄服刑,因此改判免訴,可上訴。
企業家留7000萬遺產…兒子1請求「人妻拿不到一毛錢」 律師揭關鍵原因
法律觀念錯誤,可能影響到財產分配。一名人妻在老公過世後,申報遺產稅時,主張有7000萬夫妻剩餘財產,雖然國稅局同意抵扣,但繼子一個主張,以致於一毛錢都拿不到。對此,律師就提醒「稅歸稅,權歸權」,不能混為一談。蘇家宏律師在臉書分享案例,有一名企業家過世,名下有不動產、企業、債券、海外資產等,繼承人有前妻所生的子女,以及第2任妻子和子女,因為企業家的財產狀況很複雜,第2任妻子在滿6個月遺產稅申報期間後,又延長3個月的最後幾天申報,國稅局來回調查很久,花了1年多才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律師提醒稅歸稅,權歸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由於企業家沒有留遺囑,繼承人沒有分配好遺產的共識,第2任妻子對繼子起訴,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7000萬元,繼子則主張時效消滅,因為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2年內請求,妻子在老公過世4年多後才起訴,因此請求權時效消滅,就算已繳納遺產稅作為計算時間點,也超過2年時間。即使第2任妻子在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有主張,但法院最後判決敗訴。因為國稅局申報是稅務申報,但民法請求權必須要在規定時效內請求和起訴,否則不生中斷時效的效力,這也讓蘇家宏律師感嘆:「一個法律觀念錯誤,少了幾千萬」,因為稅歸稅,權歸權。
惡男遷怒少女竟拿拖把柄插下體 逃亡15年落網重判5年
賴姓男子認為少女小芳(化名)跟他太太咬耳朵,誣指他外遇,害太太自殺未遂,賴男氣得當眾毆打小芳,連拖把柄都打斷,甚至脫光她衣服,涉嫌強行兩度掰開她雙腿,想把拖把柄插入她下體,還好小芳死命抵抗,才沒得逞,賴男逃亡15年後終於落網,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強制性交未遂凌虐罪,判處5年徒刑,還可上訴。判決書指出,賴男認為小芳曾向妻子陳姓女子造謠,指小芳的同學和他發生關係,賴妻與賴大吵一架後自殺未遂,賴自認冤枉,找林姓少女及友人騙小芳到高雄市新興區茶坊。2005年2月16日晚間,小芳一下車,馬上遭賴男同夥持拖把等物痛毆,連拖把柄都打斷,賴撕破她衣物後,再指示女性同夥脫掉她胸罩,命小芳全身赤裸站在街上,賴男拿起斷裂的拖把柄,二度強行掰開她雙腿,想將拖把柄插入她下體,還好小芳夾緊雙腿堅決抵擋而未得逞,直到有人呼喊「警察來了」,賴等人才一哄而散。小芳後辱後,隔日由家人陪同報案,警方展開調查,賴男畏罪逃亡,檢方在2006年1月25日發布通緝,賴男2021年11月26日落網,但他只承認打人、否認性侵未遂罪。檢方認為賴男涉嫌毀損、妨害自由等罪,追訴時效消滅,依法不起訴處分,至於賴另涉妨害性自主罪為重罪,緝獲時時效尚未消滅,依法提起公訴。小芳受辱後內心有很大陰影,2020年2月出境後,至今不願返台或接受遠距視訊開庭,法院不採信賴難辯詞,判他有期徒刑5年。
民進黨立委提舉罷法修正案 犯黑金槍毒罪終身不得參選
為回應輿論「反黑金」訴求,立委羅致政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排黑、金、槍、毒修法提案,在今(8)日由民進黨立委完成連署,送交立法院議事處排入議程。羅致政強調,今天提出的是他的個人版本,未來民進黨立院黨團內部討論凝聚共識後,會配合行政院版本,將再研議提出新的版本。民進黨籍立委今天連署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重點,規定涉及特定法令遭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中包括排黑條款,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不得登記參選。修正案也規定,涉及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涉犯刑法賄選、妨礙選舉,以及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暴力妨礙選舉相關罪有罪判決確定,也不得參選。羅致政指出,為警惕有意擔任公職者不要觸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等罪,修正法條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將終身不得參選,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也不得參選。除了觸獨上述法條遭判決確定者外,修正法條也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排除因緩刑宣告付保護管束者;比照破產人,依債清進入清算程序,也都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就想爽領!公公豪贈媳婦1.25億 她擺爛不繳千萬稅金遭執行署出招徵回
台中市陳姓媳婦於27年前獲得建商宋姓公公贈與1.25億元公司股權,而宋應納贈與稅卻名下財產不足,後改陳女為納稅義務人,須補徵贈與稅及罰鍰達5200萬元,陳婦交不出來遭移送執行後,並於14年前間出境後即未曾歸國,近年來因國外疫情嚴重歸國,待疫情穩定再出國,想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同意返還欠款。宋姓公公於27年前贈與股權財產予陳女,但名下財產不足清償應納之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改以陳女為納稅義務人,補徵贈與稅及罰鍰共計5200萬元,陳女未依法繳納,案件於2007年移送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執行。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移送執行後,陳女名下不動產遭查封拍賣期間,想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並於14年前出境後即未曾歸國,但因陳女名下不動產多屬道路用地,拍賣陳女全部土地清償後,陳女仍欠繳2500萬元,台中分署雖多次透過陳女家人,希望勸諭陳女回國處理欠稅問題。後來台中分署轉向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聯手詳查,陳女名下除了土地是否有其他財產,在機關雙邊合作,透過稅務核課實務及漫長的談判等不同以往之執行方法,在短短1年內,一口氣徵起2400萬元。台中分署表示,陳女名下土地被拍賣後,外觀上似乎已經沒有財產,承辦人員本已認為案件再徵起稅款的可能性相當低,但在台中分署與中區國稅局契而不捨的合作追查下,先是發現陳女在國泰人壽有1張儲蓄型保險契約,順利以代位解約方式取回保險契約價值準備金90萬餘元抵繳欠稅。台中分署追查,陳女有1筆早在1998年至2004年間,即借款給夫家公司的借款,金額高達1億多萬元,若順利執行可全額清償欠稅,但向夫家公司執行返還該筆借款過程,該公司委請律師及會計師以借款債務可能因義務人已長達15年沒有要求返還為由,如果時效消滅可以不用還,因拒絕配合返還該筆借款債權給義務人。中區國稅局仍堅持提起訴訟查明真相,台中分署向該公司律師及會計師分析,透過營業稅及營所稅的「利弊」後,說明若拒絕返還該筆借款明顯弊大於利,陳婦夫家公司才同意返還欠款,讓此案足額徵回5200萬元。
檳榔西施長太正遭閨密割臉刨肉焚屍 檢方痛斥「泯滅人性」求處4嫌重刑
17歲的林姓檳榔西施,因發現潘姓雇主們吸毒、又被懷疑勾引別人男友遭毒打,一度跑後惹來殺機,慘遭圍毆痛打,還被開山刀砍殺,最後遭絞死焚屍亡,2男2女凶手逍遙法外21年多,因祕密證人檢舉曝光,桃檢依殺人罪嫌起訴,並向法院求處重刑。檢警調查,17歲的林姓檳榔西施從苗栗北上桃園工作,受雇於41歲潘男、42歲陳女、40歲吳男和37歲陳女合資經營的檳榔攤,因一行人都有吸毒,且潘男為軍人,擔心吸毒被林女檢舉會受軍法審判,加上陳女懷疑林女和吳男曖昧,以檳榔攤營收短少為由,找來林女「教訓」一頓。4人1998年底先將林女拘禁在檳榔攤房間內,輪流毆打並持檳榔剪剪剃她頭髮,林女一度逃跑,被抓回後引發殺機,4人不但掌摑、毆打頭部、踹踩林女,潘男還持棒球棍痛毆,再持開山刀砍殺林女,導致她流血不止、漸失意識,他還不罷休,以毛巾纏繞她頸部,再插入棍棒絞死林女,過程中2陳女還不斷腳踹捶擊林女腹部,導致林女全身多處銳器傷、頭部鈍傷,再遭外力悶縊致頸部脫位,引發中樞神經休克死亡。事後4人謀議毀屍滅跡,潘男提議棄屍並焚屍,隨即購買3桶汽油,在當年12月9日16時許,4人夥同53歲何女駕駛銀色車輛載運林女屍體,到平鎮復旦路旁草叢,合力將林女屍體卸下,再由吳男傾倒汽油、潘男點火焚燒,導致林女臉部特徵無法辨識、衣物燒燬,屍體則因過度焚燒燒焦、捲曲及收縮,甚至焦黑龜裂,5人旋即棄屍逃離現場。桃檢指出,案發時檢警全力緝凶,也發布查緝專刊,但苦無具體事證,直到近年祕密證人檢舉,重啟調查,並報請桃檢婦幼專組檢察官林郁芬指揮偵辦,抽絲剝繭,鞏固事證。檢方強調,雖發生在近22年前,但案發之初檢警業已積極追查,並沒有追訴權不行使的情況,且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雖於案發後歷經2次修法,但依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等規定,林女遭殺部分並無追訴權時效消滅的問題,依法仍得追訴,依殺人罪嫌將4人起訴,侵害屍體罪行因已過追訴權時效不起訴,檢方痛斥潘男等人泯滅人性、犯後推諉卸責,讓家屬承受無法抹滅的傷痛,建請法院求處重刑,以資懲儆。
《知法不玩法》劉昌崙: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意義
在夜市賣鹹酥雞20年的老張,前陣子突然被同業爆料,他的鹹酥雞是用黑心油炸的,生意因此大受影響,氣得老張要求爆料者發文道歉,否則將「保留法律追訴權」。然而,這樣的說法有意義嗎?「法律追訴權」又能保留多久?老張在夜市賣鹹酥雞已有20年,一直是當地的人氣攤位,想不到有同業疑似眼紅,在網路爆料「老張的鹹酥雞是用黑心油炸的!」害得老張被衛福部食藥署盯上,追查他使用的沙拉油是否有食安疑慮。雖然事後證明老張沒有使用黑心油,但生意已一落千丈,委屈的老張,除了在網路秀出檢驗報告自清,並要求爆料者發文向他道歉,否則就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般人講的「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意思可能是「我現在暫不提告,但我要保留我將來告你(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權利」。可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本來就是憲法保障人民享有的訴訟權,想告就可以告,不想告的話,根本不需要「保留」,所以在法律上,對別人講「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有實質意義。但不管民事或刑事訴訟,提告是有時間限制的,在民事訴訟,叫作「請求權時效消滅」,在刑事訴訟,叫作「追訴權時效消滅」。民事上的「請求權時效消滅」,是指民法對各類請求權的行使,均設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假使債權人逾越該期限才主張權利,此際,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在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另外,若是旅費、飲食費、藥費、律師及會計師的報酬等類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2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上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導致其各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嗣後其再向法院訴請債務人給付,債務人即得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而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的追訴,就叫「追訴權時效」。所謂追訴權是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的權利。按照刑法規定,依所犯之罪的最重刑度不同,會有不同的追訴權時效,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5年。上面所列的各項追訴權,若沒有在上開期限內起訴就會消滅。綜上所述,就算你對別人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還是要注意法律上的時效問題,免得最後決定提告,卻因超過期限而耽誤自身權益。(劉昌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