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堂
」昨是今非2/大法官釋憲文資法 歷史建築不需徵詢地主意見
北市中山區一批閒置舊台鐵勞工宿舍被北市府登錄為歷史建築,房舍所有權人台鐵職福會才剛啟動活化計畫,就傳出內政部住都中心介入搶開發,北市府文化局也放冷箭,要台鐵先與「地主」內政部協調。法界人士認為,北市府的處理顯與大法官813號解釋精神有別,懷疑內情不單純。大法官會議去年底做出第813號解釋文,確立《文資法》認定歷史建築要保護、拆不得,政府機關在認定歷史建築前,即使未先徵求「地主」同意,也不違憲。熟知古蹟與歷史建築規定的律師指出,大法官會議認定,若「歷史建築」所座落土地之地主,產生財產損失,可視為「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由於《文資法》中並無「特別犧牲」補償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才要求兩年內應修正文資法,增訂相關內容。該釋憲案源於新北市新莊區慈佑宮是土城區「普安堂」所在土地地主,慈佑宮因故欲拆普安堂,普安堂強力抗爭,向新北市府申請登錄歷史建物獲准,慈佑宮也曾興訟要求新北市撤銷處分,但都敗訴,因此釋憲。大法官的解釋是,「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新莊慈佑宮),雖未必與屋主(土城普安堂)相同,但法律未規定,認定歷史建築需先經土地所有權人(新莊慈佑宮)同意,新北市府將普安堂列為歷史建築保存處置未違憲。新莊慈佑宮因欲拆除握有產權的土城歷史建築「普安堂」,不惜興訟、聲請釋憲,皆無法改變新北市府將其登錄歷史建築的決定,法界人士認為,此例可讓北市府作為審理台鐵機務段宿舍歷史建物修復案時的參考,圖為雙北市長侯友宜、柯文哲(圖/報系資料庫、黃威彬攝)律師也認為,大法官將對歷史建築的認定、維護之責,聚焦在主管機關(新北市府)與屋主(土城普安堂)上,未強制新北市府一定要將地主(新莊慈佑宮)反對意見納入參考。但對照北市府處理台鐵機務段舊宿舍歷史建築自行維修案,台鐵職福會(屋主)依文資法規定,申請自行維護、復原全貌,文化局(主管機關)卻強力主張職福會(屋主)應先取得內政部(地主)同意,「不然可到法院去吵」。此外,律師還說,法界多認為,文資法優先保護對象應是「歷史建築」,而非歷史建築的「土地」。新北市府若在認定普安宮為歷史建築前,先詢問慈佑宮意見,地主通常都反對,實務上行不通。但北市府處理台鐵機務段舊宿舍歷史建築修復案時,文化局不僅未援引文資法站在台鐵這邊,立場上更像是支持住都中心的開發方向。前台北市副市長李永萍認為,台鐵職福會將歷史建築「機務段舊宿舍」現地修復活化利用,不少縣市政府都已經有成功案例。(圖/翻攝自李永萍臉書)曾主管文資保護的前台北市副市長李永萍說,「古蹟」與「歷史建築」差異,在於古蹟在法令中受到較高程度的保護,但相對限制也多(例如活化程度)。但兩者法定權利與義務地位差異,不代表「古蹟」就比「歷史建築」地位、價值更高,兩者都是基於保護珍貴的文化資產,不要輕易消失或被破壞。李永萍說,古蹟或歷史建築的保存維修,都需先經過文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北市府有權選定文資委員,但保護文化資產過程中,常牽扯複雜政商角力,因此,台北市長的決心與抉擇,就更重要。李永萍表示,文化資產究竟該只「保留意向」,還是保存「實體建築現地」,見仁見智,問題應回歸台北市政府當年為何要將舊宿舍群劃歸歷史建築,若決定遷移文化資產、夷平宿舍群基地,可先捫心自問,此舉對「城市風格」「城市記憶」,有幫助嗎?
73年制度最後1件解釋案出爐 新北市慈祐宮帶領走入歷史
新北市「普安堂」座落在慈祐宮的土地上,普安堂被列為歷史建物後,慈祐宮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24日作成釋字813號解釋,認為《文化資產保存法》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的規定合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為,歷史建物所定著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但土地所有權人依文資法規定,只能在50%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因繼承而移轉者有免徵遺產稅的優惠,並沒有給予「相當補償」,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釋字813號解釋,也是實施73年的大法官會議最後一號解釋,釋憲制度未來將有重大變革;《憲法訴訟法》2022年1月4日施行,大法官改採「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釋憲結果將改用「裁判」而非「解釋案」。本件釋憲案導因,1914年創建的普安堂,土地在1977年由慈祐宮登記在名下,之後,普安堂向新北市政府申請登錄為歷史建築獲准,慈祐宮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並主張文資法相關規定違憲。大法官認為,文資法相關規定對土地所有人財產權的限制,就歷史建築登錄所欲達成的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之目的而言屬必要,不因土地所有人是否同意而有不同,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的規定「合憲」。但大法官指出,第三人所有土地上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經登錄為歷史建築後,土地使用因文資法相關規定受限制,形成其財產權的特別犧牲,相關機關應修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