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契約
」 婚友社廟產好誘人2/土增稅絆廟產正名 繼承破限制登記效力專家斥白搭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廟產正名暫法)將於1個月後廢止,全台卻只有不到1成廟宇到各地民政局登記。民進黨立委張宏陸直言,適用的宗教團體大多買賣不動產年代已久,當時多是口頭承諾、現金購買,如今要廟方舉證買賣金流,除非當時有簽署書面契約,不然若出名者翻臉不認「幾乎拿他沒法」。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表示,不少宗教團體檢附資料複雜、舉證困難,平添廟產「正名」負擔。(圖/翻攝自張宏陸臉書)廟產紛爭一直是各地多年陳痾,過去因信仰等因素,儘管廟方出資買的不動產,沒法登記在廟方名下,但只要鄉里間談好,通常由部份廟委掛名、自願承擔相關稅賦,倒也相安無事。然而,土地價值愈發飆漲,加上早期出名人逐一過世,繼承人有的不見蹤影、少數翻臉不認欲霸佔不動產,多數願意歸還廟產的繼承人則不免抱怨遺產稅、地價稅等沉重稅賦,處理起來所費不貲也相當燒腦,讓不少寺廟對這波暫行條例登記遂行率轉趨觀望,直呼「看得到吃不到」。 對此,地政士蔡岳臻說明,由於各地寺廟主事者大多上了年紀,對於此類借名登記問題,超過9成根本不知從何下手,地方政府也大多當成日常公文「轉發後就存參」,卻不知當便門一關,信眾集資的廟產恐將落入私人口袋,即使上法院,依照往例廟方拿回廟產的機率趨近於零。 蔡岳臻解釋,當年《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地所有權取得以能「自耕者」(農民)為限。早期不少寺廟有意善用香油錢擴大規模,都先從周遭農地開始買起,而不少宮廟管理委員具有農民身分,自然就出名成為廟方借名登記的首選,其中少部分公設完善區須納的地價稅賦,也大多由委員自行承擔;自從《農業發展條例》修改後,開放自然人買賣農地,但法人則有諸多限制,更何況全台粗估至少400間廟宇根本沒有廟宇登記證,連法人都稱不上,因此即使內政部開廟產正名暫法便門、宮廟好不容易把出名者都找了回來,也只能在地籍謄本上註記「預告登記」(民間的限制登記),無法登記回寺廟所有,因為農業部不放寬持有限制,內政部淪為自嗨、白搭。 鼎川法律事務所所長梁繼澤律師表示,即使內政部拋出「預告登記」(涵蓋於「限制登記」)為借名的廟產尋求解除目前窘境,仍有極大風險與適法性問題,因為只要廟產出名人自己涉入侵權賠償等官司中,如名下無其他財產,法院並不會管這些註記,「私人廟產」一樣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屆時信眾涓滴攢成的香油錢廟產,淪為莫名的強制執行標的,信眾只能徒呼負負。 第二,雖然內政部透過廟產正名暫法規定,即使出名人死亡,該廟產「預告登記」註記也不因繼承而塗銷。然而一般委任契約本來就不繼承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簡單地說只要一開始的出名人過世當下,借名登記的桎梏即刻鬆綁,就算地籍謄本文字還在,但若上法院,「廟方根本贏不了」。 梁繼澤建議,各大小廟宇不妨趁出名者還在世的機會,審視出資財產清冊,若是廟產在「一般農業用地」者,趕快申請變更為宗教事業用地;若是廟產在「特定農業用地」者,因《國土計畫法》封印農地農用的緊箍咒也上路在即,廟方要不就與出名者簽訂嚴格爭議處理契約,要不乾脆把農地賣了吧,讓廟資另覓合適地目或其他投資標的,才有望一勞永逸。台中太平玉旨奉天宮曾因占用國有土地,被判決強制拆廟,當時信徒在廟前掛白布條,表達抗議。(圖/報系資料庫)財政部賦稅署官員直言,若此波廟產登記暫法要處理改名登記問題,土地增值稅恐怕很難省,畢竟不少廟方購入農地後,鋪了水泥當停車或辦活動用途,若要回歸農用風貌規避土增稅查緝,施工又是一筆錢,改登記背後的隱藏成本之大,難怪9成宮廟望之卻步。建議內政部放寬一定期限內,符合條件的廟產正名一律免納土增稅,才能激出更多宮廟響應廟產正名。 內政部宗教政策司副司長羅素娟強調,其實自2023年開始,已逐步放寬申請要件,不一定要提出直接契約書、公證書或認證書等證明文件,只要至少提交經廟方管委會認證的切結書就可辦理;若連切結書都拿不出來者,也僅需敘明難以辦理認證理由,經地方民政主管機關認可,即可赴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人轉移或借名預告登記,各界務必把握6月11日關閉便門前辦理。
大叔衝越南相親…妹子狂拖台錢 他見對象阿姨嗨喊「我要」結局超展開
高雄1名50多歲的周姓男子透過婚友社介紹赴越南相親,見到小他31歲的黎姓女子後甚為滿意,陸續付出82萬餘元,想把黎女娶回台灣,不料女方遲遲不願配合辦理結婚證明,雙方不了了之。溝通過程中,周男意外得知黎女在台灣有位30多歲的阿姨,外型十分亮眼,竟想改娶阿姨,最後也沒成功,氣得怒告婚友社。根據判決書,周男主張,被告與黎女、越南籍媒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先佯稱其可媒介他前往越南結婚,致其陷於錯誤,遂於108年5月19日簽立跨國婚姻媒合書面契約,並在媒人陪同下與黎女相親、辦理簡易婚宴,陸續支付82萬餘元,然而黎女卻未配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他才發現受騙,要求婚友社賠償損失。婚友社辯稱,媒合周男與黎女時,曾向對方表示雙方年齡差距過大,希望他考慮,經原告同意始進行,一切作為皆應原告要求且依約辦理,相關悔婚條約及處裡方式皆亦事先約定並經簽名同意,惟周男對婚姻觀念無正確認知,縱婚友社持續關心輔導,原告仍堅持己見,甚至與黎女發生紛爭導致斷聯,並非婚友社責任。高雄地院查出,婚友社確有偕周男前往越南和黎女相親、辦理簡易婚宴,原告並曾和女方同房,自相親後即不斷以LINE互相聯繫;而於黎女未依約辦理結婚登記時,婚友社旋即搭機前往越南查看,並向原告建議黎女甚為可疑,請他另擇相親對象,嗣於108年7、8月間亦陪同原告再度前往越南相親共2次。法官還發現,周男曾誤傳黎女阿姨照片予黎女,並稱「高雄阿姨,假如沒老公,我要,30幾歲這麼漂亮」等訊息,導致女方被惹怒,而原告抵達越南後雖與黎女同房,然因其不同意「摸摸」等細故,2人又發生爭吵,且婚友社察覺黎女行徑有異時,即多次勸告周男勿匯款,客觀上難認有詐欺犯意,判處婚友社免賠。
貓咪煉獄2/垃圾糞便堆滿園 「毛想家」遭控虐貓NGO飼料斷糧
彰化縣的浪浪中途之家「毛想家」遭民眾控訴,收容了21隻貓卻在一個半月後造成9死12傷,飼主黃小姐向動保處檢舉「虐待動物」未果,憤而向法院提告。本刊直擊該處發現環境髒亂不堪、鼠輩橫行,而李姓負責人(李女)則出面喊冤,強調自己絕對沒有虐貓。實際走訪位在彰化縣福興鄉的毛想家,從外觀看來與一般民宅無異,綠色的鐵門長年深鎖,庭院被堆滿了回收物及滿滿的鐵籠,狗叫聲此起彼落、震耳欲聾,飼料、罐頭被放在一旁被陽光曝曬,整個環境髒亂不堪,不時還能看見鼠輩肆意妄為的探出頭來,大膽吞下狗飼料,這些橫行的鼠輩有的慘遭狗兒生吞活剝,而被關在籠中的狗狗身上則有大大小小的傷口。年約40餘歲的李女強調,當初是念在黃小姐幫了狗園不少忙,才會在黃小姐有需要時答應讓21隻貓咪寄養,她也承認在發現貓咪死掉後,確實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飼主,且貓咪在她這裡出狀況,確實是她無法逃避的責任,她對此深感抱歉,但該給貓咪的食物從來沒少過,不然自己所飼養的貓也不會安然無事。李女強調,當初自己真的只是想幫對方的忙,不然以外面行情來看,一隻貓咪中途費用可以收到1500元來看,她只有在當天收了黃小姐所給的6000多元紅包,與事後所匯的2萬元款項,「真的不是為了要賺錢,不然也不會為了毛小孩能吃一口飯,身上揹了600多萬元的債務,每月還要負擔5.5萬元的房租,加上水電的話更直逼7萬元。」 負責人指出,因虐貓事件影響園區裡幾乎要斷糧,但實際前往卻可以看見,相關物資在大太陽底下曝曬,更有成箱完整罐頭因此腐敗。(圖/翻攝畫面)她也哭訴,毛想家被控虐貓後,已嚴重影響到NGO組織的飼料支援,以目前收養190多隻浪浪和45隻貓咪來看,一天就得吃掉12包20公斤重的狗糧,如今慘被斷糧,只能就現有的狗糧數量能撐一天是一天。對此,彰化縣動保處也表示,由於該案是在事發後的第10天才接獲通報,儘管稽查人員隔天就立即前往查看,卻未發現有任何異狀,毛想家裡面所飼養的貓咪也一切正常,並無虐貓或不當飼養情形,且關鍵證據貓屍已被火化,無法進一步驗屍化驗死因,所能蒐集到的證據實在有限。針對此次狀況,動保人士指出,儘管此次中途寄養過程中並無簽訂相關書面契約,但如果有相關對話紀錄佐證的話,仍可以視為雙方口頭承諾。至於李女表示,在同樣飼養情況下,對方的貓咪不吃飼料自己也無可奈何等言論,確實有點不負責,當事人可依自身權益受損情形提出民事求償。有動保人士表示,台灣現今動保法令看似已相當健全,如飼主真的有中途寄養需求,在選定中途或寵物旅館業者之前,務必要認明有特定寵物業者之「許可證」,在托養之前也務必前往相關環境實地勘查過後,與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如若無書面契約,也可以口頭約定為主要契約,至於相關費用則因各家規定有所不同,在寵物旅館寄養1隻貓咪,1晚約600元到上千元不等,民眾在選定前可以再多多貨比三家。
引水人年薪千萬…妻提告討「每月10萬」尪無奈吐心聲 判決出爐
基隆一名洪姓妻子指控,自己和丈夫結婚20餘年,在她無怨無悔支持下,對方終於考上港口引水人,年薪上千萬元,不料男方長期以來大量飲酒,每飲必醉,經常做出脫序行為,後來甚至惡意分居,拒付每月10萬元家用,害她債台高築,因此要求賠償310萬元,並按月支付10萬元,近日遭基隆地院裁定敗訴。根據判決書,洪女主張,兩造結婚20餘年,婚後無子女,在她無怨無悔支持下,男方終於在民國100年間考上基隆港引水人,有幸成為全臺不到百名之引水人之一,每月薪水約100萬元,實為她一路陪伴、相互扶持、共同努力的成果,又婚後2人購置3間不動產,每間她均有支付部分買賣價金或裝修費用,且均登記於丈夫名下。人妻聲稱,丈夫長期大量飲酒,每飲必醉,經常脫序演出,且成為引水人後逐漸瞧不起自己,認為她是離過婚的女人,不配作為他的妻子,並於領取高薪的第一個月,就從她包包拿走所有存摺、金融卡等財務藏匿於辦公室,拒絕給付任何家庭生活費用,至今積欠至少310萬元,因此要求對方賠償生活費,並按月支付10萬元。引水人辯稱,自己的工作危險又高壓,洪女稱他天天酒醉明顯誇大不實,且女方經常拿同事太太做比較,他為安撫妻子情緒,才會隨手湊整數存入10萬元供其花用,並未約定會按時給錢,又兩造無子嗣,洪女亦未買菜做飯、侍奉公婆、家事勞動,所有家用均由他支出,實難認他未依負擔比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基隆地院審酌,兩造之分居並不具有可歸責事由,自無從請求男方給付此段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縱然引水人無故搬離夫妻住處,屬於破壞婚姻共同生活體之可歸責配偶,但洪女主張2人曾約定按月支付10萬元家用,卻未提出相關書面契約,亦未舉證雙方曾明示或默示合致訂立契約,判處洪女敗訴;可再抗告。
女員工「傳LINE請生理假」被解僱!公司因「2理由」求償30萬 判決結果出爐
女員工用LINE向公司請生理假竟被炒魷魚!譚姓女子去年到志成國際有限公司任職,由於公司內部規定請假須「填寫紙本」,而譚女卻因2度「傳LINE請生理假」被解僱,她憤而向勞工局檢舉,該公司因此遭罰8萬元。事後,公司非但不認錯,還以商業及商譽損失為由反告譚女並求償30萬元,新北地院判決敗訴。志成國際有限公司表示,譚女於去年11月初用LINE傳訊請生理假,儘管公司規定「不得當天傳LINE或是簡訊請假」但仍通融准假,然而下月譚女又以同樣方式請假,違反公司規定,因此將她解僱。此外,該公司指出,譚女到職後的前3個月工作表現良好,還曾發禮券以資獎勵,但後來犯錯頻率過高,因此雙方協議可視情況扣薪。對此,譚女表示,針對「犯錯扣薪」之事由,雙方並未達成共識也無簽訂書面契約,為了想保住工作,她不得以才接受公司裁罰。另外,譚女指出,自己第一次用LINE請生理假時,公司並未告知不符規定且也准假,直至隔月請假時,卻被告知「傳訊請假」視同矌職,她被迫進到公司填寫假卡,不料隔天就被辭退。事後,譚女向勞工局檢舉,經調查過後,該公司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被開罰8萬元。然而,公司非但不認錯,還聲稱為處理譚女誣告之事花費很多時間、精力,且受到商業損失15萬元及商譽損失150萬元,決定向譚女求償30萬元。新北地院認為,該公司無法舉證證明譚女的申訴造成商業、商譽損失,因此判決公司敗訴、譚女免賠,全案可上訴。
大同財報不實遭求償7.5億 前獨立董事稱:監督超規格
大同集團旗下面板大廠華映為在大陸上市,與陸官方簽下19項承諾,卻未在財報中揭露,前後任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艷夫妻等人不僅被控財報不實,投保中心更對大同、夫妻倆等15名當事人提告求償7.5億元。被告之一、大同前獨立董事今開庭表示,他「超規格」監督大同,卻要被告,深感不服。台北地院今開庭,大同的律師表示,依大陸當地《擔保法》規定,保證契約必須限於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書面契約才生效,本件並未向任何債權人簽約,因此不必記載在財報中,大同財報並無不實。林郭文艷的律師則說,19項承諾是依華映財會人員專業判斷,認為沒有重要性,不必申報,並無虛偽不實,林郭也未參與併購案,而股東主張受有的損害,與財報的因果關係應自負舉證責任。被告之一、大同前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召集人蘇鵬飛今親自到庭,表示從他任職第一天,就以顯微鏡檢視大同,幫小股東監督,很多措施都是「超規格」,如讓會計師暢所欲言的「閉門會議」,或請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建議如何提告簽證品質等,都是主管機關沒有要求的。蘇強調,他們不是怠惰的審計委員會,做這麼多卻要被投保中心提告求償,對此深感不服。投保中心本件提告的對象有,大同公司、前任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艷、李龍達、張益華、蔡勝文、陳守煌、蘇鵬飛、吳啟銘、劉宗德、大同大學)、會計主管陳淑芬、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素雯、會計師王瑄瑄等人。
全台首張炒房「紅單罰單」120萬! 網紅直接現金繳清
中央祭出打房政策,新竹縣政府消保官靳邦忠為遏止陋習,創全國先例對丁姓房市網紅開出120萬元罰款,丁男29日以現金前往新竹縣政府全數繳清。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地政三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預售屋紅單管理機制,靳邦忠表示,期望透過修法,能減少價格哄抬及消費糾紛。靳邦忠10月追查漏夜排隊搶購預售屋的案件,追出丁姓男子透過成立臉書粉絲專頁、line群組,在預售屋開賣之前,即買賣紅單百餘户,並轉單給建商或代銷公司,藉此賺取佣金。靳邦忠因此於11月27日開出全國第一張炒作紅單罰單,重罰丁姓男子120萬元。丁男29日以現金繳納完畢,在繳清前,他曾因資金調度困難,詢問可否分期繳納,財政處長黃國峯表示,依據「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罰鍰處理作業要點」,受處分人須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者,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但丁男與要點不符,仍須繳清。靳邦忠指出,此案爆發後引發中央關切,並啟動多次稽查,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地政三法,包括《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未來預售屋、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應以書面契約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格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而該書面契據,且不得有對消費者不利事項,並禁止轉售第三人;另預售屋買受人若私自轉售紅單給第三人、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進行紅單炒作,違法者將按戶(棟)處1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媒合婚姻指定要「處女」卻被騙 男怒求償150萬遭法院打臉
林姓男子花22萬元,透過國際婚姻媒合交流協會、指定要娶「高中畢業、處女」的大陸女子,事後發現妻子根本無高中學歷,肚子上還有妊娠紋,憤而訴請離婚,還提告求償15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處女」契約違反公序良俗屬無效,實查該契約並無此條承諾,判林男敗訴,22萬仲介費也無需退費,可上訴。2009年林男找上協會,雙方簽訂「台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誇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付訂金5萬元後到大陸廣西參加聯誼,結識當地趙姓女子後,付清22萬餘元仲介費,2人直接在大陸完婚。婚後趙女隨林男回台,在高雄某公司上班。林男事後發現,妻子根本沒有高中學歷,肚子上還有妊娠紋,根本不是協會當時保證的處女,加上妻子時常下班還和同事傳數十通簡訊鬼混,懷疑同事挑撥,嚴重影響夫妻感情,2人結褵不到5年就離婚收場。林男強調,這場婚姻害他失眠、精神崩潰,無心工作,向協會和趙女任職的公司求償150萬元精神撫慰金。法官檢視林男和協會簽訂的合約中並無「介紹高中學歷且處女與林男結婚」約定,就算契約中真有這項約定,也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應屬無效,協會並無詐欺侵權疑慮,最後駁回林男請求,仲介費22萬餘元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也無理由,一併駁回,可上訴。
花錢娶外配指定「要處女」!台男相親5天閃婚 洞房見妊娠紋怒告婚友社
高雄一名男子阿正(化名)為了找結婚對象,找上專門媒介外籍婚姻的婚友社幫忙,並繳交5萬元費用,指定要「高中學歷且處女」,後來他遠赴大陸參加婚友社舉辦的聯誼活動,期間認識了一名趙姓女子,5天後就在當地辦理結婚。沒想到,男子事後發現趙女肚子上有妊娠紋,既非處女也無高中學歷,氣得向婚友社提告。根據判決書,阿正主張,自己在2010年和婚介協會接洽,隨後繳交了5萬元費用,雙方並簽訂「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誇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約定介紹高中學歷且處女之對象和他結婚;同年12月26日,他遠赴大陸廣西參加聯誼,期間和趙女相談甚歡,隔天便付了22萬餘元給婚友社,並於同月31日在當地辦理結婚。阿正指控,自己事後發現婚友社虛報、超收費用,也未履行契約上的服務項目,相關手續均須自行辦理,加上他驚見趙女腹部有妊娠紋,這才得知對方曾結婚生子,也沒有高中學歷,和雙方約定事項不符;不僅如此,趙女婚後每天和同事鬼混,導致夫妻感情生變,認為婚友社應負連帶責任,決定向對方求償150萬元。針對男方指控,婚介協會則反駁,阿正當時是與王姓經理接洽,與協會並無關聯,況且他和趙女從相識到結婚,協會都沒有干涉,自然無從對女方是否為處女及高中學歷等情進行考察,自不負賠償責任,亦無不當得利,再說原告僅空言泛稱其受有損害,卻未他說明相關損害的計算方式,要求法官駁回上訴。高雄地院審酌,原告聲稱其受有150 萬元之損害,然而當中賠償項目及計算基礎不明確,已有疑義,且阿正當時簽的契約中,也未提到「介紹高中學歷且處女之對象」之約定,縱有該約定,亦有違公序良俗,而男子跟趙女離婚一事,和婚介協會更無直接因果關係,最後判處阿正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