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
」 最高檢察署 法務部 死刑 朱國榮 邢泰釗考試院正副院長及委員同意權 黃珊珊蓋錯票道歉
立法院今(17日)對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投票,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副總召吳春城及立委黃珊珊、張啓楷上午說明黨團投票意向,決定對被提名人柯麗鈴、伊萬・納威投下不同意票,但黃珊珊不小心重複對柯麗玲蓋下不同意與同意,她雖立即向立法院長韓國瑜反映但仍無法更改,只能把蓋錯的選票投入票匭,並對此表達歉意。黃國昌表示,黨團肯定民進黨政府針對考試委員提名,在徵詢、推薦、提名的過程,有廣泛徵詢社會意見,提名具跨黨派色彩人選;在經過充分討論、意見交換後,將對兩位被提名人投下不同意票。第一位是柯麗鈴委員,黨團認為柯委員在詢答過程中,對考試院業務表現陌生及不熟悉,酬庸色彩過於濃厚;第二位則是伊萬・納威Iwan Nawi委員,他在過往擔任考委期間,任內並未充分履行職責,因此民眾黨團將對兩位投下不同意票黃珊珊說,針對柯被提名人部分,黨團討論後認為,依據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未來法律專業人才考訓一元化的政策會是重中之重,但柯被提名人雖然學養經歷足夠,但其對於考試委員之使命認知,以及對於任職後的考試業務仍無完整擘劃,恐難當大任。黃珊珊表示,她必須致歉,進場投票蓋章時,因為先針對柯麗鈴、伊萬.納威蓋下不同意,但蓋其他同意票時,不小心又蓋到柯那一欄。現場她即向院長反映,請求補救,但依規定無法抽換選票,因此仍依規投入票匭。立法院今日對考試院的人事案投票結果,考試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許舒翔均同意票過半,順利通過立院審查;7位考試委員中,除被提名人、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柯麗鈴在藍白合力封殺下落馬,其餘國際水利環境學院副執行長鄧家基、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專任教授黃東益、台灣海洋大學及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邱文彥、前銓敘部常務次長呂秋慧、前考試委員王秀紅、現任考委伊萬.納威等6人均同意票過半。
死囚邱和順遭押36年 可能比照徐自強模式拚無罪及刑事補償
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對判死設下8項關卡,37名死囚未來經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後,是否放回社會,引發恐慌。法界研判,司改會等團體「救援」指標、遭押36年的死囚邱和順,最有可能比照徐自強案的模式,因釋憲結果獲得無罪及刑事補償。1987年的陸正撕票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2011年7月28日,邱和順被判死定讞,邱多次提起再審及釋憲遭駁回。憲法法庭今年判決,死刑判決程序要更嚴謹,包括《刑事訴訟法》、《刑法》、《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共有8項要在2年內完成修法,如殺人案從警詢開始就得有律師在場;而邱及其律師,就是主張當年案發後,因沒有律師在場受警方刑求逼供才認罪。依最高檢察署死刑因應小組整理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業務有關項目後,認為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的範圍,涵蓋「防禦權、辯護權程序保障」,而邱和順也符合這些要件。法界人士表示,一旦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因是法律審,只會援引憲法法庭判決內容,將邱的死刑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而邱的律師就會主張,當年邱被刑求逼供認罪,力拚無罪判決。知情人士指出,邱死刑定讞判決遭撤銷後,其律師會向高院聲請,讓當年參與偵辦陸正案的新竹市退休刑警出庭作證,證明邱遭刑求及不當取供,如果檢方無法提出其他證據,遭押36年的邱和順就可能無罪獲釋,並可聲請刑事補償。陸正父親之前就說過,無法接受釋憲結果。法界認為,邱案後續發展,可能比照2004年死囚徐自強釋憲案,獲非常上訴機會,徐在2016年獲判無罪確定,徐遭羈押5624日獲刑事補償2812萬元,邱若也無罪釋放,冤獄賠償金會再創非執行死刑者的紀錄。
陳梅慧離開地檢署未立即北上!恰巧「高危時段」上國道遇死劫
XREX集團首席區塊鏈金融犯罪調查師陳梅慧,因和男友被檢舉洩密列為被告,在台中地檢署偵訊到4日凌晨,兩人凌晨1點多離開地檢署,然而,凌晨3時4分,車輛卻在國道一號北上77公里處,發生嚴重追撞,導致陳梅慧喪命,而案發時間正值高公局統計的「高危時段」。根據陳梅慧遭搜索到死亡時間軸,3日陳梅慧與男友遭到搜索,6點警訊後,10點兩人抵達台中地檢署複訊,凌晨1點多結束後搭乘Uber北上返家,卻在凌晨3時4分許行經國道一號新竹段時,遭到追撞,導致陳梅慧身亡。而陳梅慧案發前41分鐘、凌晨2時23分,他們案發地點前方800公尺的76.9公里處,發生前四海幫角頭郝廣民嚴重車禍,導致車流大量回堵,陳搭乘的車也因此停下,後方車輛煞車不及追撞上去。由於這場車禍牽扯到黑幫,以及陳梅慧長期協助破獲上億金流的案子,讓外界開始猜測車禍「陰謀論」。對此,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指出,目前已蒐集相關資料分案,已請新竹地檢署指派成立專案小組,詳查車禍原因。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陳梅慧和男友1點多離開台中地檢署,與車禍發生時間差了2小時,若依照正常路徑行駛,以時速100公里來計算,約2時15分即可行通過案發地點,而郝廣民的車禍發生在凌晨2時23分,推測兩人若離開中檢後即搭車北返,基本上不會遇上這場死劫,因為中間至少有「關鍵8分鐘」。此外,陳梅慧出車禍的時間,正好落在國道A1類事故多發的「深夜至清晨高危時段」(22時至翌日6時),根據高公局統計,雖然這段時間車流量較少,但駕駛人往往因疲勞駕駛、注意力不集中或道路視線不佳而引發事故,致死率也明顯高於其他時段。陳梅慧之死究竟是陰謀論還是純粹車禍悲劇,有待新竹地檢署查明真相。
陳梅慧遭「前後夾殺」身亡 肇事駕駛認:有恍神…背景曝光
XREX集團首席區塊鏈金融犯罪調查師陳梅慧,因被控洩密,4日凌晨從台中開庭完搭車北返,卻遇到連環車禍喪命,由於她過去都經手百億起跳的金流爭議案件,被外界懷疑有陰謀論。肇事駕駛背景也隨之曝光,坦承事發當下有恍神,疑似精神不濟釀禍。陳梅慧因捲入洩密案,遭台中地檢署訊問,與男友謝姓偵查員獲無保請回,卻在返回台北途中發生車禍。各界懷疑陳梅慧死因不單純,網路各種陰謀論,最高檢署已請新竹地檢署指派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儘速釐清車禍致死案情,並將結果回報台灣高檢署及最高檢察署。徐姓駕駛坦承事發當下有恍神。(圖/報系資料照)據了解,肇事的37歲徐姓駕駛4日凌晨3點4分駕駛租賃車,載2名乘客準備前往桃園機場,行經國一北上77.7公里處時,追撞前方陳梅慧搭乘的Uber,再撞向前方4輛車,導致後座的陳梅慧被「前後夾殺」傷重不治。徐男沒有前科,領有職業小客車駕照,原本開計程車,後來轉開租賃車約3、4年,他坦承事發當下有恍神,疑是精神不集中釀禍。而酒測值為0,尿檢結果也無藥物反應,經檢方偵訊後,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偵辦。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知情人士分析陰謀論的可能性,認為陳梅慧的車輛是從台中北上,但徐男是從苗栗出發,2車出發點並不同,若是打算犯案,應該會在陳梅慧出發的附近等待,很難認定為預謀犯案。
陳梅慧車禍亡!網質疑「沒有現場影片」:6車行車記錄器都壞了?
曾協助警方破獲多起重大案件的XREX集團首席區塊鏈金融犯罪調查師陳梅慧,近日在台中一場車禍中喪生,引發各界熱議。由於案情疑點重重,外界開始懷疑事故背後可能另有隱情。有網友質疑,為何以前這種重大案件 沒多久就有新聞報導事發經過影片了,結果現在都沒有任何影片曝光。據了解,據了解,陳梅慧當日和因涉嫌洩密遭控的刑事局謝姓偵查員男友至台中地檢署應訊。事後搭乘計程車返回北部,不料卻在4日凌晨3點多遇上致命車禍,遭到6車連環追撞,當場不幸身亡。由於她曾參與多起敏感案件,包括協助警方破獲「黃子佼創意私房案」及「88會館郭哲敏案」,部分人士懷疑,車禍可能與她過往協助調查的案件有關。一名網友在PTT上發文,質疑這起涉及6輛車的重大車禍,為何至今未有任何行車記錄器影像流出。他指出,類似的國道重大事故,通常事後不久就會有事發經過的影片曝光,然而這次卻完全沒有影像公開,「六台車的行車記錄器都壞了嗎」。貼文曝光後,立刻引起眾多網友熱議,不少人紛紛留言表示,「一堆小車禍都有人傳到YT,這次什麼都沒有」、「超扯!台灣墨西哥化」、「做壞事怎可能有行車記錄器」、「就剛好壞了不行嗎」、「不要問,很可怕」、「小車禍都會有了,結果這個重大車禍,一個影像都沒有,好巧喔」、「這案如果不能水落石出,那真的墨西哥化」、「而且現在新車都有自動跟車,只要有一台有開自動跟車都不會撞成這樣,太扯了」、「通常說壞了就是不給看」。事實上,針對此事,最高檢察署表示,目前已蒐集相關資料分案,並於6日早上請新竹地檢署指派成立專案小組,詳查車禍原因。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指出,今早已將國人相關意見,彙整發交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請該署指派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詳予調查事故原因,釐清相關事件疑點,以安定民心,並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儘速將調查結果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最高檢察署。
快訊/陳梅慧凌晨3點多「在國1被6車追撞」超詭異 最高檢要查了!
曾協助警方破獲「黃子佼創意私房案」、「88會館郭哲敏案」的XREX集團首席區塊鏈金融犯罪調查師「Miffy」陳梅慧,因謝姓刑事局偵查員男友,被財務有問題遭扣薪的刑警指控洩密給陳梅慧,4日陪同男友去台中地檢署開庭。然而,陳梅慧事後搭計程車從國道1號北返途中,竟然在車輛極少的凌晨3點多「被6車追撞」身亡,讓外界質疑案情不單純。對此,最高檢察署回應,目前已蒐集相關資料分案,並於今(6日)早上請新竹地檢署指派成立專案小組,詳查車禍原因。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指出,今早已將國人相關意見,彙整發交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請該署指派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詳予調查事故原因,釐清相關事件疑點,以安定民心,並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儘速將調查結果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最高檢察署。
國軍也傳光電涉弊!首見空軍校官找黑道當白手套 4人收押
最高檢察署為掃蕩綠能犯罪,指示彰化檢警調廉執行第3波「靖平專案」,首度查獲現退役軍士官找黑道當白手套,向廠商索賄。辦案人員偵辦某營區房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時,發現空軍張姓上校、許姓退役中校,疑勾結該聯隊陳姓士官長、中校退役的葉姓雇員,透過有黑道背景的陳姓掮客,向綠能廠商索賄並護航,兵分多路搜索34處後查扣現金130萬元,聲押禁見黃姓廠商、陳姓掮客及陳姓士官長、葉姓雇員等4人獲准。空軍司令部5日表示,針對該案積極配合檢警調案件偵辦,遏止綠能不法進入軍中,支持國家重要能源政策。空軍司令部強調,全案已進入司法偵辦程序,該部將秉持「依法行政、毋枉毋縱」立場,並依「刑懲併行」原則,檢討重懲,絕不寬貸。彰化地檢署指出,彰檢肅貪專組檢察官陳鼎文,偵辦某營區張姓上校、許姓退役中校,在2人擔任空軍某聯隊中校科長時,與陳姓士官長、葉姓退役中校,涉嫌護航某綠能廠商的不法貪瀆案,3日指揮調查官、廉政官和刑事局中打等單位搜索34處,查扣現金130萬元。據了解,這起現役、退役軍人涉及的綠能採購弊案犯罪,涉及軍方營區房舍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弊端,彰檢通知31名涉案被告及證人到案,經13位檢察官複訊其中29人後,部分涉案人諭知交保,其中許姓退役中校50萬元交保、張姓上校無保請回;陳姓士官長、葉姓退役中校、陳姓綠能掮客、黃姓廠商等4人則因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行賄、收賄等罪,犯嫌重大,檢察官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4日向彰化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彰檢執行最高檢察署綠能掃黑肅貪「靖平專案」,今年8月、10月陸續發動2波掃蕩行動,其中,第1波執行案已在11月提起公訴,本案為第3波。3波執行累計羈押議員、鄉長、代表會主席、公務員、具黑道背景白手套等共13人,查扣犯罪所得1800萬餘元,成效斐然。
師鐸獎女教師命案、新北國中割頸案家屬現身陳情 法務部回應「依憲法法庭判決處理」
高雄師鐸獎女教師遭性侵殺害一案,兇嫌在經歷5次死刑判決後,最終因為憲法法庭針對死刑作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而免於死刑,引發社會強烈反彈。國民黨立委聯合高雄師鐸獎女教師命案及新北市國中生割頸案的被害家屬,計劃於女教師遇害10週年時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辦「只有愛如故追思白玫瑰」活動。此外,他們還將於3日下午前往司法院與最高檢察署陳情,為司法正義發聲。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此次活動源於女教師命案兇嫌在經歷5次死刑判決後,因憲法法庭作出死刑有條件合憲的判決而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成為相關釋憲後的首例,引發社會強烈反彈。女教師的丈夫張教授透過預錄影片詳述審判過程,他痛批訴訟中的不公平攻防,特別是最高法院在憲法法庭釋憲結果出爐後僅兩週內,就倉促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張教授也痛批「無期徒刑對我們家造成的是無期的傷痛。」女教師之子張博士在發言時數度哽咽,張博士回憶案發時接獲父親電話及見到母親遺體的痛苦時刻。張博士憤怒指出,部分人形成「共犯結構」,包括特定法官和辯護律師,試圖幫助兇手逃脫罪責。張博士特別不滿2018年最高法院審理時,竟將焦點轉移至其母親錢包餘額的強盜情節,認為這是在踐踏被害者人權。台南殺警案家屬凃女士則透過錄音質疑,表示法律應該是社會秩序的框架「但當法律背離多數民意時,我們又能相信什麼?」被害家屬除了要求司法院修法平衡被害人地位外,也請求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此案提出非常上訴,以推翻錯誤引用憲判8號判決的確定判決。而針對家屬的訴求,法務部官員表示,法務部是依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依法處理。
考試院被提名人拜會民眾黨團 林國成提醒:別只有「綠友友」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今(19日)率考試院正副院長周弘憲、許舒翔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拜會台灣民眾黨團,該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這次考試院人事同意權審查,是由民眾黨率先提案,通過所有法定流程、經過政黨協商才能實質審查,民眾黨團身為國會一份子,會善盡憲法職責;民眾黨立委林國成則表示,民眾黨對事不對人,但提醒總統府不要只照「綠友友」精神行事。潘孟安上午與周弘憲、許舒翔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國際水利環境學院副執行長鄧家基、政大公共行政學系專任教授黃東益、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及代理司法官學院院長柯麗鈴、台灣海洋大學及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邱文彥、前銓敘部常務次長呂秋慧、考試委員王秀紅與伊萬.納威等人拜會民眾黨立院黨團。潘孟安表示,今日很高興陪同考試院被提名人拜會民眾黨團,總統府今年5月底把咨文送到立院,6月7日大院通過朝野協商責付審查,盼獲得民眾黨團全力支持。黃國昌強調,這次有關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同意權審查,是由民眾黨率先提案;而在拜會結束後,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特別向其當面對於人事權審查排入議程,表達對台灣民眾黨的感謝之意。立委張啓楷發言表示,相較於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案,考試委員被提名人的人選不錯,但他也提醒所有被提名人,尚未交回民眾黨團出的問卷。潘孟安回應表示,之前是在等憲法法庭對人事同意權審查的判決結果,現因為議程已經排出來,盡可能在審查前會送給各委員。林國成提醒,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開始實質審查流程,是由民眾黨提案後,民進黨問說能不能共提,可見民眾黨對事不對人,他也提醒潘孟安,溝通很重要,執政黨不要一味的「割稻仔尾」,民眾黨團認為國家考試不能耽擱,因此提案啟 動審查,但也提醒總統府,不要只照「綠友友」精神行事,務必遵守行政中立。
北檢京華城案遭疑「違反偵查不公開」 最高檢發交高檢署調查
近期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及的政治獻金案及京華城案,相關案件不斷被媒體報導,甚至有許多獨家新聞,引發外界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質疑。最高檢察署今(28日)發表聲明,針對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洩密的疑慮,已將此案移交高檢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進行調查。根據最高檢察署的新聞稿,立委質疑檢方辦案過程中,部分細節經媒體披露,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此事也引發了民意代表、媒體和司法界的關注,各方在媒體與論壇上表達了對此問題的疑慮。最高檢察署強調,偵查不公開是檢察官的基本倫理,也是檢察系統長期以來的共識,旨在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確保案件當事人能夠得到公平審判。為回應社會關切,最高檢已於25日將相關質疑交由台灣高等檢察署的「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進行調查,以查明事實真相。最高檢表示,檢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等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為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最高檢將研析現行法規的不足之處,並制定具體的防範措施,相關意見將彙整後報請法務部參酌。最高檢察署最後強調,法律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若民眾發現有具體違規事證,歡迎檢舉,檢方將依法調查並確保檢舉者的身分安全。
「遊艇大亨」助朱國榮潛逃境外僅判1年2月 檢提上訴並查遊艇去向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2023年9月間棄保5億元潛逃國外,助其潛逃的遊艇大亨周哲男遭判1年2月。最高檢察署認為刑度過輕,與台北地檢署研議後,11日提起上訴,並追查價值175萬美元遊艇流向,避免周男繼續犯罪或變賣圖利。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多項炒股、內線交易罪,於案件審理中棄保5億逃亡,未扣案犯罪所得逾2億餘元,法院判處16年確定,犯罪情節重大。周哲男協助朱國榮潛逃出境,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規定,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審判決雖認定周哲男「使朱國榮可順利潛逃出境、使朱國榮所涉案件之審理、執行等程序均受妨害、輿論譁然,朱國榮迄今行方不明,對我國司法權之行使影響顯非微,犯罪所生之損害亦屬嚴重,當從重評價」,但最終僅判處1年2月,檢方認為刑度過輕,且適用法律亦有疑義,北檢已於11日上訴。最高檢與北檢研議達成共識,除針對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外,也分案追查周哲男搭載朱國榮潛逃的遊艇去向。據調查,該遊艇價值175萬美元,周男將朱國榮載至菲律賓後即駛至蘇比克灣委託出售。檢方認為其屬本案犯罪工具,向法院聲請扣押、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避免周男繼續利用上開遊艇犯罪或變價獲利。
限縮死刑適用範圍 法務部擬修法訂「特殊無期徒刑」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釋憲作出合憲判決,但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外界解讀是變向「實質廢死」,立法院國民黨籍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火速排定,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專案報告。法務部在書面報告提出3個重點,將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權,只要行為人在犯罪時、審判中甚至定讞後,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處、執行死刑。但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法務部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訂定「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也就是死刑釋憲文中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研議在《刑法》第19條或57條或63條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規定」。另外也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因應死刑有條件限縮,法務部表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的情形,將檢討另定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外界同樣關心,37位舊案死囚如何處理,法務部指出,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吳宗憲表示,法務部的書面報告都是老生常談,他要求法務部講的是37個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訴審理期間裁定不羈押,到底該怎麼處理。畢竟確定判決前人都是無罪的,死刑犯非常上訴,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可以限制?37名死刑犯,有人如果改判無期徒刑,可能馬上聲請假釋,這部分7日也會要求法務部說明清楚,所謂的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實際作為及規畫為何?
彰化永靖前郷長和主秘涉光電開發弊案 2人遭收押
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靖平專案」,發現永靖鄉詹姓前鄉長、林姓前主秘涉嫌綠能貪瀆案,昨(4)日搜索5處,通知19人到案說明,經複訊後,認為詹、林2人涉犯收受賄賂等罪嫌重大,被檢察官諭知當庭逮捕,今(5)日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他部分人士被諭知具保10萬元至40萬元不等金額。彰化地檢署今(5)日表示,彰檢肅貪專組陳鼎文檢察官偵辦彰化縣詹姓議員在擔任某鄉鄉長時期,與鄉公所林姓前主秘等共同勾結開發業者,涉嫌護航某廠商之綠能不法貪瀆案件,於昨(4)日上午,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航業調查處及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發動搜索5處,並通知涉案被告及證人共19人到案說明,經彰檢7位檢察官複訊其中16人後,部分人等被諭知具保10萬元至40萬元不等之金額。詹、林2人因涉嫌違反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等罪嫌重大,檢察官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禁見,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諭知當庭逮捕後,今(5)日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審理後均裁定羈押禁見。彰檢執行最高檢察署「靖平專案」,在今年8月底發動第一波行動,指揮偵辦彰化縣竹塘鄉鄉長、雲林縣二崙鄉鄉長、代表會主席等人涉犯綠能貪瀆犯罪,此次發動第二波掃蕩,詹、林2人亦涉犯綠能不法貪瀆案件。永靖鄉公所出租第6公墓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2020年辦理第6公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暨遷葬整地計畫,同年10月11日舉行動土典禮,但當地村民質疑太陽光電板會產生熱島效應,恐影響當地農作生長,曾組自救會,到公所抗議。彰檢呼籲,如有涉犯貪瀆不法的廠商、公務員及民意代表應勇於自首,盡速檢舉他人不法犯行,檢察機關可依證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做好身分保密,若轉為汙點證人,並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可使自身免於身陷囹圄,且能保障能源產業的健全發展及維護國家重大政策。
法務部因應死刑條件限縮 擬另訂「特殊無期徒刑」
針對死刑釋憲結果,國民黨籍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火速排定,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專案報告。法務部於書面報告有3重點,將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權,只要行為人在犯罪時、審判中甚至定讞後,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處、執行死刑。另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法務部也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訂定「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也就是死刑釋憲文中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首先為盤點實體法規,強化法律密度。此部分又分為針對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部分,研議於刑法第19條或刑法第57條或刑法第63條之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另外在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因應死刑有條件限縮,法務部也表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之情形,將檢討另定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另一部分是檢視程序法規,建構嚴密程序。法務部表示,將修正監獄行刑法,增訂受刑能力規範。從書面報告可解讀,此部分同樣是保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刑事訴訟法或監獄行刑法應檢討修正。針對死刑強制辯護,法務部也與與司法院共同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88條、389條,第三審強制辯護、言詞辯論規定。外界同樣關心,在釋憲如同實質廢死的狀況下,37件死刑舊案如何處理,法部部指出,37位人犯於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憲法法庭也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法務部對此將全面檢視暴力犯罪行為態樣,嚴懲重罰暴力犯罪。將全面檢視現行刑法規範密度是否有不足之處,落實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嚴懲重罰之目標,斷絕挑戰司法公權力之妄念。吳宗憲表示,法務部出的書面報告都是老生常談,他要求法務部講的東西是37個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訴審理期間裁定不羈押,到底該怎麼處理。畢竟確定判決前人都是無罪的,像這種死刑非常上訴,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可以限制?另外若37名死刑犯,有些人如果改判無期徒刑,是可以馬上申請假釋,這部分下週一也會要求法務部說明清楚,所謂的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實際作為及規畫為何?
死刑釋憲判決合憲 法務部強調「37死囚均涉最嚴重犯罪」:不宜釋放
憲法法庭今對死刑釋憲案作出判決,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對於判決結果表示尊重,目前37名死囚均合法羈押於監所,並無釋放人犯問題,由於37死囚所涉罪行均係故意剝奪生命法益之最嚴重犯罪,不宜逕予釋放,將請最高檢察署依法嚴謹審核非常上訴,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法務部表示,目前37位人犯在判決確定前均依法院裁定合法羈押,羈押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雖憲法法庭認為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聲請人請求,對37人提起非常上訴,但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死刑確定判決前,37人仍應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並無釋放人犯問題。法務部指出,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審慎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若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因程序回復到未確定前狀態,37人將無法再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但37人皆歷經法院多次審理,認事證明確,縱因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須重啟審理程序,亦須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為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法務部將促請最高檢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應啟動羈押程序。法務部說,法務部尊重憲法法庭判決,但37死囚所涉罪行均係故意剝奪生命法益之最嚴重犯罪,若逕予釋放,對於社會治安、司法公信性將造成嚴重衝擊。憲法法庭既然判決認定對於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確定判決時,37死囚羈押次數及期間不受速審法限制,羈押期間及次數應重新計算,法務部將要求承辦檢察官對於法院審理是否羈押人犯時,應具體論告各該人犯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建請法院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以實現社會正義及保障社會安全。此外,對於憲法法庭對於部分不符合判決意旨之法規,法務部將儘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對於符合非常上訴救濟程序之個案,亦將請最高檢依法嚴謹審核,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
死刑「有條件合憲」 最高檢列5點說明:審酌後提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刑罰規定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雖不違憲,但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違憲。對此,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擔任召集人的最高檢察署死刑因應小組,下午召開會議,並對釋憲結果列出5點回應,表示將對於相關案件進行審查,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最嚴重犯罪類型」,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表示,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相關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針對判決主文第二點,修正前刑法第348條「處唯一死刑」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對相關個案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而針對第四、五點,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經「言詞辯論」之程序,保障被告防禦權、辯護權,最高檢也將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此外,對於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後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針對被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也將依修法後內容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表示,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存續部分合憲 卓榮泰喊修訴訟過程違憲處
行政院長卓榮泰20日表示,死刑「部分違憲」的判決結果,仍是在遵守國際人權公約、完善法律正義程序下進行,這二大重要原則必須遵守,也意味著死刑制度大致合憲,但訴訟中若干違憲之處要修正。憲法法庭20日下午宣布死刑「部分違憲」,對於判決結果,卓榮泰強調,行政院跟民眾都應該尊重大法官解釋;法務部長鄭銘謙則說,法務部會遵照憲法法庭的結果,在2年內完成修法。鄭銘謙強調,法務部會遵照憲法法庭的結果,在2年內完成修法,法務部目前會從憲法法庭的判決中,著手提出修法草案。鄭銘謙說,目前37名確定死囚的確定判決還是存在,死刑待執行身分也沒有改變,會依照《監獄行使法》第148條第1項繼續收容,至於大法官宣告死刑「部分違憲」後,這些案子是否要再審理,都還要跑法律程序,還不能一概而論。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則表示,本次憲法判決認為現行死刑制度應有嚴謹的正當程序;而基於人權保障與程序正義,有修正相關規定的必要,行政院將督促法務部依判決意旨,儘速會商司法院,檢討修正《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正當法律程序、被告的訴訟上防禦權,以及罪責原則。卓榮泰強調,自己嫉惡如仇精神跟多數民眾一樣,但也呼籲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接下來進入到大法官解釋後的後續個案審酌時,會深入到每個個案情節,其實就不適合涉入個案,這樣的精神必須保持,未來也會盡速請最高檢察署就37個死刑犯做審酌,必要時提起非常上訴,再來由最高法院審理。
死刑合憲!37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邢泰釗:預擬相應措施
憲法法庭今針對死刑釋憲案,作出判決,認為死刑合憲,但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因此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都可以透過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翻案。對此,最高檢表示,37名死囚具體情節各有不同,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再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最高檢表示,死刑議題受國人高度關注,最高檢非常重視,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年8月即指示成立10人因應小組,由他擔任召集人,主任檢察官吳慎志擔任副召集人,就各種可能的判決結果預擬相應措施。憲法法庭今判決後,最高檢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其中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檢察官林麗瑩等人,整理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業務有關共有5點,分別如下:1.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26條之1前段強制性交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將審酌研議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2.修正前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3.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最高檢將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4.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5.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說,由於37名死囚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情形,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有條件合憲!吳宗憲「37死刑犯可能重返社會 」 最高檢:將為黃春棋、陳憶隆提非常上訴
死刑釋憲將在今(20)日下午由憲法法庭作出宣判,宣布有條件合憲,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今天判決諸多限制,目前的37名死刑犯,如果符合任何一條件,極有可能逃過一死,甚至重返社會。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有條件合憲之判決。(圖/報系資料照)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之刑罰等規定雖不違憲,然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規定違背憲法意旨,故該等原因案件得依法進行救濟。其中,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最高檢將為兩人提起上訴。此外,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表示,憲法法庭針對故意殺人者,判死刑是合憲的,但也設下諸多限制,包括,殺人犯罪情節需最嚴重、要有律師幫他辯護、3最高法院審判時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精障者不得判死刑。至於目前的37名死刑犯,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一旦經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就會重新審理,極有可能逃過一死。死刑釋憲結果不僅影響37名死囚,也牽動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的死刑上訴案件,圖為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在凱道舉行「保護兒童我願意,終結兒虐陽光再現」集會陳情活動。(圖/報系資料照)吳宗憲指出,昨天他就提到,司法院自107年實施社會量刑調查,近4年多來已無死刑定讞案件,那這37名死刑犯,極有可能免於死刑,甚至重返社會。呼籲司法院針對「教化可能性」及「精神鑑定」,儘速訂出審理規定。吳宗憲呼籲法務部,大法官既然已經表明死刑並不違憲,那案件已死刑定讞者,就該勇敢並儘速執行死刑。另外,針對大法官所謂「犯罪情節需最嚴重」乙詞,他認為,因為定義過於不明確,請司法院、檢察總長對此加以定義,以供日後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時參考。最高檢察署20日下午4點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本署林麗瑩檢察官等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整理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共有下列5點:一、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察署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二、 主文第二點宣示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這部分是指黃春棋、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三、 主文第四點、第五點關於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四、 主文第六點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五、 主文第七點、第八點有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依主文第十四點之宣示內容,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也提到,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始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上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查緝「綠能蟑螂」 雲林二崙鄉長、代表會主席收押
彰化地檢署偵辦彰化縣竹塘鄉、雲林縣二崙鄉兩鄉鄉長及代表會主席涉及綠能受賄弊案,發動大規模搜索,查扣 727 萬餘元現金。(圖/檢方提供/中國時報孫英哲彰化傳真)彰化地檢署偵辦彰化縣竹塘鄉、雲林縣二崙鄉兩鄉鄉長及代表會主席涉及綠能受賄弊案,發動大規模搜索,查扣 727 萬餘元現金及1座保險箱。(圖/檢方提供/中國時報孫英哲彰化傳真)彰化地檢署執偵辦彰化縣竹塘鄉、雲林縣二崙鄉兩鄉鄉長及代表會主席涉及綠能弊案,昨天發動大規模搜索,查扣 727萬餘元現金及1座大型保險箱,並通知45人到案說明後,今天向彰化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二崙鄉長等7人,其中二崙鄉長鍾東榮、二崙鄉代表會主席楊世彬及江男遭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另4人羈押庭漏夜審理中;竹塘鄉長蔡碩任則在稍早被檢方諭知120萬元交保候傳。檢方向彰化地院聲請羈押禁見雲林縣二崙鄉長鍾東榮、雲林縣二崙鄉代表會主席楊世彬、彰化縣竹塘鄉代表會主席林淑女、劉男、蔡男、江男、李女等7人,其中楊世彬、江男及鍾東榮等3人,被法官以涉及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被告3人依卷內證據均犯嫌重大,且均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羈押禁見,竹塘鄉代表會主席林淑水等4名被的羈押庭仍在審理中。彰檢肅貪專組檢察官陳鼎文偵辦彰化縣竹塘鄉長蔡碩任及代表會主席林淑女,以及雲林縣二崙鄉長鍾東榮與代表會主席楊世彬等涉及綠能貪瀆案件,昨天上午指揮調查局中部地 區機動工作站、航業調查處及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動員214人同步搜索兩地鄉公所、代表會等48個處所。專案小組查扣現金新臺幣727萬餘元及1座大型保險箱,並通知涉案被告及證人共45人到案說明。經彰檢15名檢察官訊問其中41人,認被告二崙鄉長鍾東榮等人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於今天下午除向彰化地院聲請羈押禁見鍾東榮、楊世彬、林淑女等7人,也諭知竹塘鄉長蔡碩任120萬交保,其餘人等具保10萬元至120萬元不等之金額。彰檢此次搜索範圍大,還查扣鉅額現金及大型保險箱,但對於現金及保險箱的來源均三緘其口,強調涉及偵辦中的案情,無法透露;此外,也未說明上述被告涉及的綠能弊案型態。竹塘鄉公所2022年起辦理第二、第六公墓、幼兒園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暨遷葬整地計畫,已陸續完工,據傳上述工程遭檢舉涉及投標弊案,檢方此次大動作就是為偵辦該案,對此彰檢未證實,僅強調全案仍在偵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