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扶養義務
」 扶養費 扶養 家暴 扶養義務 女兒婚後沉迷賭博!高雄男遭兒聲請免扶 住養老院現況悽慘
高雄一名男子因父親長期缺席其成長過程,未盡扶養義務,日前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責任。該案經審理後,法院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裁定准許聲請。判決書指出,聲請人指出,父親在婚後沉迷賭博、不務正業,經常不歸,且不提供家庭生活費,甚至多次對家庭成員施暴,導致聲請人與母親生活在恐懼中。最終母親帶著自己離家,兩人在1983年離婚,由父親取得聲請人的親權。然而聲請人指出,父親從未履行親權責任,將聲請人交由祖父照顧,期間既未探視,也未提供任何生活或教育費用,所有開支均由母親負擔。聲請人表示,父親長期缺席,導致父子關係名存實亡,若強制要求他負擔父親的扶養責任,對他極不公平。法院調查發現,男子的父親現年79歲,已無謀生能力,現居住於高雄市的一家老人長期照護中心,財務狀況困難,於110至112年間之申報所得依序為12元、10元、9元,截至112年間名下有不動產1筆、投資6筆,財產總額僅有16萬3,430元,且僅按月領取新臺幣321元至3,933元不等之老年年金,目前無領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紀錄,理應由子女扶養。然而法院也認定,男子父親在聲請人成長期間,未曾提供經濟支持或履行父親責任,情節重大。法院認為,若要求聲請人繼續負擔扶養責任,顯然不合理。最終法院裁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聲請人無需再對父親負擔扶養義務。
得知妻懷第3胎「隔天離家出走」!消失30多年 3孩拒養他出招了
阿明控訴,父親在得知母親懷了第3胎後,居然直接離家出走,不管母親和3個孩子,根本沒有盡到父親的照顧扶養責任,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明的父親在阿明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令阿明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阿明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阿明主張,父親本無固定工作,經常離家未歸,偶有打零工之收入,但均係支應其自身生活及玩樂之開銷,未曾拿錢回家分擔家計,經常身無分文或是負債時才會返家索討金錢花用或還債,嗣後又會藉故離家未歸。阿明透露,不僅如此,父親與母親婚姻存續期間,都是母親工作賺錢支付家庭開銷及小孩的扶養費用,而父親卻在診間得知媽媽懷有第3胎後,隔天直接離家未歸,讓媽媽獨自扶養當時才10歲的他、8歲手足,最小的還沒出生。阿明指出,父親離家迄今已逾30餘年之久音訊全無,遑論對他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自己從小都是由母親照顧、扶養,以及舅舅、舅媽、外祖父母等人照顧,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針對阿明的決定,其父親在法庭上表示,沒有無意見。法官審理後認為,阿明的父親在阿明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令阿明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阿明扶養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男子家暴妻小孩精神凌虐「母忍14年離婚」 法院判決免除撫養義務
男子阿國(化名)遭2名子女提告指控,指稱其在自身幼年時,不僅時常怒罵、家暴家人,甚至還拿出菜刀揚言要殺他們,過程中也有逼迫妻小承認自己「沒用」。後續阿國的妻子在隱忍14年後,最終訴請離婚獲准,而法院也判決阿國的2名子女可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阿國的子女表示,阿國不僅經常對孩子們怒吼謾罵,還以粗木棍及橡皮水管等工具毆打,甚至曾持菜刀恐嚇,並強迫孩子貶低自我價值。這樣的虐待行為持續多年,造成孩子們心理嚴重創傷。後續阿國的前妻也出庭作證,他與阿國的婚姻維持了十四年,期間阿國除了對孩子施暴外,也未盡任何扶養照顧責任。即使在1992年離婚後,阿國仍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孩子們的照顧全仰賴母親一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調閱阿國的稅務財產資料。紀錄顯示,阿國在2021年及2022年的申報所得分別為26213元及14956元,名下僅有兩筆總額24260元的投資,每月另可領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5494元。雖然單看紀錄,阿國目前的經濟狀況符合需受扶養的條件,但法官認為,其過去的暴力行為及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均屬重大。最終法官考量阿國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子女的人格發展、心智成長、身體健康及學業表現,導致父子關係完全破裂,因此裁定准許兩名子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聊遺囑看人生/姐逝遺產欲給相依為命妹妹 離家改嫁母親卻說她要全拿
小瑛上個月來遺囑協會做法律諮詢,她的故事有點坎坷,也令人感傷。她父母親在她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當年她母親外遇,所以母親不要小孩,不要財產,毅然的選擇跟了另一個男人,而母親離開家庭後,就再也沒有和小瑛一家人聯繫過,母親這個概念對她來說,是陌生的,遙遠的。也因此,小瑛和姊姊二人從小是跟著父親長大的,她父親在一家工廠上班,錢賺得雖不多,但是個好爸爸,只可惜爸爸也在她國中時就因意外過世了,所以小瑛的姐姐從高中起就開始讀夜間部,白天打工,晚上上課,一人身兼父職母職,照顧小瑛長大。小瑛知道姊姊對自己的付出,因此對姐姐也是非常尊敬,因為在小瑛心中,這位姊姊就等於是自己的爸爸和媽媽一樣,兩人感情一直很好,到了小瑛出社會之後,兩人的感情都還是很好。小瑛的姊姊為了照顧小瑛,犧牲很多,一直未婚,但命運弄人,小瑛姊姊一年多前就檢出第四期肺腺癌,醫生告訴她們姊妹,時間最多僅有半年,七個月之後,小瑛姐姐就過世了。小瑛姐姐過世前,有和小瑛談到遺產的問題,不過小瑛姐姐那時候認為,她在世上只有小瑛一個親人,她或許已經忘記自己還有一個母親,又或是不確定自己的母親還活在世上,所以也沒想太多,也沒有立遺囑,姐姐很單純的認為她將來的遺產應該都是小瑛的,所以最後在沒有立遺囑的狀況下離世了。小瑛沒想到不久之後,她這位從小就拋棄她們的母親,不知從何處知道這個消息,居然出現了,而且母親表明是小瑛姐姐的合法繼承人,要求將姐姐的遺產全部交給她。小瑛完全不能接受眼前這位陌生人,是從小就拋棄她們姊妹的母親,這個從來沒有盡過一天扶養義務的母親,居然可以繼承姐姐的遺產,而且繼承順位還優先在她之前。聽了小瑛的故事之後,我很為她難過,但若依據台灣現行的法律,恐怕難以為小瑛找到正義,但透過她的案例,希望能讓更多人了解遇到類似狀況的處理方法。首先,她的母親是否為繼承人呢?這點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在血親繼承人的順位部分,父母的繼承順位是優先於兄弟姊妹。也就是說,因小瑛姊姊無子女,所以當小瑛的母親還在世時,小瑛姊姊遺產的繼承人就是母親,小瑛和姐姐兩人當時未確認母親是否仍在世,這一點可以說是錯誤的第一步。那麼小瑛的母親沒有盡到母親的照顧責任,是否會影響她的繼承權呢?這是個值得深思討論的話題。首先,台灣法令並未明文規定,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或是子女是否會影響其繼承權,因此他們的繼承權原則上並不會受影響。但這一點,在中國大陸的繼承法卻有一條規定,就是「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如果小瑛的事情是發生在中國大陸,那麼小瑛只要證明母親並未盡扶養義務,那母親就不可以要求繼承。從合理性來看,不論是父母對子女或是子女對父母,既然生前不盡扶養義務,等對方過世之後卻可以跳出來主張繼承,的確是不合理,因此中國大陸的立法可以當作我們修法的參考。但在修法之前,如果有類似情形的人,要如何破解這種狀況呢?答案是預立遺囑,並用遺囑剝奪對方的繼承權。雖然剝奪繼承,法律上未規定一定要用遺囑,但因為遺囑的做成有嚴格規定,容易舉證,所以建議有小瑛姐姐這種狀況的人,可以利用遺囑方式,並在遺囑中敘明事實,以對方未盡扶養義務,已屬「重大虐待」為由,剝奪其繼承權,這在台灣法院是允許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民判)。不過,是否可以剝奪繼承權,也並非由被繼承人說了算,或許當年小瑛的母親離家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因此最終是否可以剝奪繼承權,常須由法院判決確認,為了預防日後剝奪繼承權訴訟失敗風險,因此建議最好在遺囑中另預先記載,如無法剝奪時,則僅給予最低特留分,然後將其餘財產保留給自己想要照顧的人,這種遺囑記載方式,才是最保險的作法。以本案為例,若小瑛的姐姐當時有預立遺囑,且有像上面所說的記載,萬一法院認定母親的繼承權還在,那麼最壞的結果,也只是僅需要給母親特留分而已,而不是遺產的全部。望著失望難過的小瑛,我也愛莫能助,如果她和姊姊能早一點來協會尋求幫助,或許結局就不一樣了。祝福小瑛,希望她早日振作重新出發,在天堂的姐姐一定也是這樣期待著。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性團體,每月定期開設「預立一份幸福遺囑」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113年11月份課程報名時間:11月1日中午12點開放報名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曾酗酒家暴!車禍失明爸「斷聯40年」竟討要扶養費 3孩獲准免扶養
71歲男子阿明(化名)在40多年前因車禍導致失明,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其妻子在2年後便帶著3個孩子離家,而他無力挽回,並由他父親照顧生活。後來,父親過世,由他的妹妹負責照顧生活,但現因妹妹罹癌,無法繼續照料,阿明也無工作能力,名下沒有資產,且未領有社會補主,依法請求孩子們在他死之前按月各給付7733元。判決書指出,阿明的孩子主張,父親長期酗酒不工作,酒後還對母親有家暴行為,使他們生活充滿恐懼,且他們自幼就與母親住在外公家,當時母親還需兼職兩份工作才能維持家計,而他們也曾接受家扶基金會的貧困兒童經濟扶助。阿明的孩子接著表示,其中1人為減輕母親負擔就讀軍校,而另外2人也在高中起就半工半讀,且40年來父親不曾前來探視,也未曾給付扶養費。法院調閱101年度離婚案卷時,阿明孩子的舅舅曾到庭證稱,自他1980年退伍回來,妹妹和外甥都住在他家,阿明因喝酒和妹妹吵架,所以阿明沒有同住,但阿明幾次來家裡時,小孩在旁邊,阿明也不管不顧;他說,阿明和妹妹夫妻不合,家庭重擔都是妹妹在扛,阿明也在1983或1984年後就再也沒與妹妹聯絡。法官考量,阿明現年已71歲,因車禍失明無法工作,目前未領有社會福利輔助,且自2014年起因不符合請領資格無法領取國民年金,雖名下財產有機車1輛,但該車為妹妹所有,現仰賴妹妹照顧其生活,但妹妹也因罹癌而無法繼續照顧他。法官審酌,阿明因車禍失明而無法提供金錢,但他罔顧稚齡的孩子們亟需父親的照護關愛,卻對年幼的他們生活所需、成長狀況未給予關懷,且長期未探視、關心,導致毫無親情可言,彼此感情疏離。日前依法宣判,阿明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應免除3個孩子對阿明之扶養義務,因此駁回阿明的訴求。
新竹女要求免養中風媽「沒照顧過」 母辯:辛苦懷胎10月生下
新竹一名女子向法院提起聲請,要求免除對中風母親的扶養義務,理由是母親長期未盡任何扶養責任,且兩人已無聯絡多年。該案近日也由法院作出裁定,最終支持女子的請求,准許免除其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女子主張她自幼便由外婆和舅舅撫養長大,母親自她出生後便未曾對其提供任何實際照顧或扶養,多年來雙方幾乎沒有聯絡,母親甚至不曾對她的生活、學業或成長表現關心。女子還提到,母親過去因吸毒等問題多次入獄,長期處於失聯狀態,未盡到作為母親的責任。女子表示,由於母親多年來完全沒有參與她的生活,且沒有履行應有的扶養義務,因此女子認為,要求她承擔母親的扶養責任顯然不公平,遂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然而女子的母親則表示,她懷胎十月辛苦產下女子,並在女兒幼年時期悉心照顧,認為自己也有付出。如今她因中風開刀,正在醫院進行復健,沒有工作和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因此需要女兒的扶養。法院調查發現,該名母親現年50歲,其有重聽,且日前因中風,目前在醫院進行復健,並無工作能力,現暫住新竹縣關西友人家中;112年度所得額為0元,名下僅有殘值為0元之汽車一輛,未領有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亦未領有勞保相關給付、津貼及補助。不過法院審酌後認為,該名母親在女子成長過程中,因為多次違法吸毒,頻繁進出監獄,未對女兒盡任何扶養義務。女子的成長全由外婆和舅舅照顧,母女間多年無實質往來,感情嚴重疏離。法院認為,該名母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繼續要求女子承擔扶養責任,對她顯然不公。
老父離婚淪街友…討每月2萬元到老死 兒不給法官准了
近70歲的男子阿祥(化名)再婚後又離婚,他淪為街友,而他在去年12月告兒子,要每月給2萬元扶養費,直到他過世。但兒子反駁,爸爸從他出生到成年,都沒盡扶養義務,還要榨乾他的薪水,最後法院裁定駁回。判決書指出,阿祥現為街友,居無定所,難以再找到工作,阿祥無業無收入,也沒財產供維持生活,第一任妻子過世後再婚,又跟第二任配偶離婚,他希望兒子可以每個月給20745元扶養費,直到他死亡為止。兒子表示,他目前工作及收入均不穩定,每月賺2萬多,還要養家活口,沒能力給扶養費,而爸爸長年遊手好閒,在他年幼時也沒盡扶養義務,希望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認為,依111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阿祥均無所得及財產資料,他確實不能維持生活,先認定兒子要負法定扶養義務。不過,話鋒一轉,法官說,阿祥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對未盡扶養義務這事實不爭執,所以要兒子盡扶養義務不公平,最後免除兒子對聲請人阿祥的扶養義務,也駁回阿祥的聲請,全案可上訴。
婚後外遇不斷!遭嗆還「惱羞揮刀要砍兒」 家暴父遭2子拒履行扶養義務
男子阿國(化名)遭自己的子女指控,阿國在婚後長期外遇,家暴,甚至還曾經被兒子指責後惱羞成怒拿刀砍兒子,而且在離婚後也對子女不聞不問。後續阿國的子女對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在阿國的子女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訴求後,阿國的兒女在法院審理階段表示,2001年父母爭吵時,哥哥曾指責父親外遇行為不對,結果父親暴跳如雷,持菜刀追趕哥哥,直到鄰居勸阻才平息。妹妹表示,這次事件對哥哥造成極大的身心創傷,多年來依然心靈受創。除此之外,2007年3月,母親為了保護他們與父親離婚,並單獨監護他們。父親自離婚後,從未關心他們的日常生活,也未探視,更沒有給付扶養費用。母親為了養活他們,辛苦打四份工,他們也不得不辦理就學貸款,減輕母親負擔。而在審理過程中,兄妹倆的母親、阿國的前妻也到場作證,表示阿國經常外遇,離婚前兩年他們就已分居,阿國自那時起就沒再拿錢回家,反而尾隨她索取錢財。她還提到,有次吵架時,阿國拿菜刀威脅要殺她,即使阿國聲稱有扶養,實際上是娘家在貼補他。阿國還曾打她耳光,辱罵她胖得像豬,並且那次拿刀追趕長子,讓長子嚇得不敢回家。阿國則在庭上表示,他有撫養兩個孩子,每月支付3000元當學費。法官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認為阿國應該提供證據證明離婚後仍有按期給付扶養費,但阿國未能提出積極證據,僅憑空言抗辯,難以採信。事後,法官認為,阿國作為父親,對兩個孩子成年前有扶養義務,但在離婚前兩年分居後,就未再負擔扶養費用,兩個孩子均由前妻獨力扶養至成人,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因此,法官判決免除兩個孩子對阿國的扶養義務。
2兒「拒絕扶養87歲失智老母親」 法官判准了!原因曝光
日前,社會局替1名87歲失智老婦人向其2名兒子追討安置費用,但2名兒子聯合指控,母親從他們出生後棄養至今,兄弟倆皆由養父照顧長大,過程中母親從未盡保護、教養責任,導致他們的成長背景缺少母愛,因此申請免除扶養義務。後經法院審理,同意免除兄弟倆的扶養義務。據《三立新聞網》報導,本案在法院審理時,發現婦人阿美(化名)與2名兒子的父親無婚姻關係,鴯2名兒子出生後,也是由養父領養2人並扶養長大。阿美現年已87歲,依其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其名下無財產,財產總額為0元。由於阿美患有輕微失智、中聽,因此往往答非所問,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生活無法自理。而經調查,阿美每年領有重陽禮金2000元、健保局全額補助9912元,及自2020年1月起每月領有3772元老人年金,法院依此認定,以阿美現有的資力,不足以維持每年最低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法院審理時,阿美大兒子表示,弟弟出生後都與他住在一起,完全不知母親去向,也從未被母親照顧扶養。加上養父曾因無能力扶養弟弟,所以弟弟小時候曾流落育幼院,直到後來養父有能力時,才將弟弟接回養育照顧至國小5年級,之後就由他扶養弟弟長大。法官認為,阿美既為人母,就應依法完成扶養義務,但自2兄弟出生後至成年,阿美均未盡扶養義務,對於他們的成長過程也缺乏照顧。阿美無正當理由,全然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兄弟2人對母親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台中女「從小被賣掉」聘金還遭捲走 爸爸要求「每月付7千」扶養費到老
台中一名孫姓男子因為腳痛無法工作,因此向法院申請要求女兒每月支付7000元扶養費,直至其終老,然而女兒也提出抗辯,表示自己從小就被爸爸賣掉,對方甚至拿了聘金就跑路。判決書指出,孫姓男子因腳痛無法工作,向法院申請要求女兒每月支付7000元扶養費,直至其終老,法院審理時,發現孫男確實生活無法自理,且名下無財產,2018年至2022年的收入分別為3萬6913元、1萬5203元、275元、6038元和4195元,證明他無法以自己的財產和勞力維持生活。然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女兒提出抗辯,表示自己從小被父親賣掉,爸爸從未扶養過她,只在13、14歲時見過對方一面,之後再未見過面,甚至在自己國中一年級時,不得不去金紙工廠打工賺錢給爸爸,還在台菜餐廳端盤子養活自己,且因為爸爸騙了別人的錢,某天突然就與祖母和姐姐搬走,留下她一人處理債務,兩人數十年未曾見面,也沒有聯絡,女兒也指出,自己經濟困難、接近破產,希望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該名女兒的養母也出庭作證,表示女子大約1歲多時就被祖母賣掉,當時孫男也同意此事,自己支付了6.2萬元,將女子抱來撫養,然而後來老公去世,女子的祖母認為養母不好照顧,於是又將女子帶回家,但並沒有讓她讀書,而是要求她去工作,賺的錢還要上交,養母也強調,女子小時候的遭遇非常不幸,孫男不僅未盡扶養責任,更在女子結婚時拿走聘金後跑路。法官綜合考量後,認為孫男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兩人感情疏離,如今要強求女兒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的爸爸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最終依法判決駁回孫男要求女兒支付扶養費的請求。
父從小不聞不問偷領消費券 女兒提「免扶養義務」結局曝
苗栗縣一名何姓女子出身後父母就分居,她從小被祖父母養大,父親毫不關心,2009年還把政府給的消費券偷領走,讓要繳學費的她傻眼,她擔心父親以後要她扶養,她向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法院准了。判決書指出,何女出生後均由祖父母扶養,母親不在身邊,爸爸很少出現,她兩歲時,父母就離婚,爸爸在跟媽媽討論離婚中,在開車途中發生爭吵,導致重大車禍,之後母親離去,爸爸未盡扶養責任,未支付家庭生活費,更沒負擔學費。何女說,祖父母去世後她寄人籬下,爸爸也沒過問,還想把祖父遺留的摩托車騙走,政府發放消費券,未成年的她消費券還被爸爸偷領走,她原本要繳學費,儘管爸爸說會還,但之後卻失去聯繫,2020年警方打來稱,爸爸因為竊盜罪遭起訴,所以她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爸爸,希望免除扶養義務。何女姑丈說,他沒跟何女同住,她小時候由阿公阿嬤扶養,父親沒跟她同住,她國小就打工賺錢養自己。姑姑也表示,弟弟都不拿錢回家,何女去打工還會給家人2到300元。據悉,何父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為,何父長期離家,未與女兒同住,親屬間也難以聯繫他,他沒付扶養費給何女或是她的祖父母,須由其他親屬資助,所以認何父無正當理由對女兒未盡扶養義務,准許何女免除對何父的扶養義務。
斷聯23年…離婚男要2子「月付21K扶養費」 法官判決曝
台南市一名60歲男子阿南(化名),因無工作能力、未領有任何社會福利補助、名下無任何財產,於離婚23年後,依據台南市2022年人均月消費支出,對2名兒子各索討每月1萬852元扶養費。法官審理後,駁回離婚後從未聯繫兒子、盡扶養義務的阿南訴求。判決書指出,患有智能障礙的阿南於2001年與前妻離婚,2023年年底因精神疾病無法獨立生活、無親屬願協助照顧及支付安置費用,且無任何名下財產、所得,被社會局依案安置。阿南則依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萬1704元,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2子按月分別給付1萬852元扶養費,直到其死亡前1日為止。2子則主張,父親離婚後就失去聯繫,從未探視、給付扶養費,無善盡扶養義務情事,故拒絕給付父親扶養費,並請求免除其扶養義務。對於2子未善盡扶養義務之指控,阿南選擇不爭執。法官審理後認為,阿南為2名兒子的血親父親,雙方為一等直系血親尊親屬,2子依法負有扶養義務責任,但阿南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法官綜合考量後,依《民法》第118條之1第1項中「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與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駁回阿南聲請。可上訴。
愛賭又家暴…莽父找子女討撫養費遭曝黑歷史 反嗆:沒買牛肉被記恨
嘉義72歲老翁阿禾(化名)因身體狀況不佳,需專人照顧,遂透過親戚向3名子女討要醫療費、看護費。不過,兒女們指控,父親過往有賭博、酗酒之惡習,無穩定工作,不僅常因賭博輸錢,還動不動找母親要錢,只要拿不到錢就拳打腳踢,亦未曾負擔家庭生活開銷或扶養子女費用,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根據判決書,3名子女主張,父母與於民國71年4 月14日結婚,兩造已多年未聯絡,日前阿禾透過親友表示其身體狀況不佳,有專人照顧及支付醫療費用之需求,然父親過往有賭博、酗酒之惡習,無穩定工作,並常因賭博輸錢,或索要金錢未果,而對家人施以家暴,甚至時有地下錢莊人員前來家中討債。兒女們控訴,媽媽當時考量孩子尚未成年,希冀給予他們完整家庭、擔心離婚後小孩在學校受到他人異樣眼光而加以容忍,直至他們成年後,因不忍母親再遭受暴力對待,主動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並說服媽媽訴請離婚,不料父親在法院判准離婚後,竟拒絕搬離住處,甚至持續家暴,直到法院核發保護令才離開。3人認為,自從爸爸搬離家中後,雙方即斷絕往來及聯絡,父親既未曾對兒女們善盡扶養義務,且亦有對母親及子女施以家庭暴力之紀錄,顯已對他們的心理、生理上造成重大且難以磨滅之負面影響,足認對方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請求准予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對此,阿禾辯稱,自己對以前的事情都忘記了,但他以前在買房子後有幫忙家裡漆油漆,只是子女沒有看見,且他過去有開計程車,有無拿錢回家已忘記,而子女們所述部分不實在,是因3人曾說要吃牛肉,因他長期務農所以拒絕,才會被孩子們記恨到現在,不同意免除聲請人對其之扶養義務。嘉義地院審酌,相對人於聲請人成年前亟待相對人扶養時,無穩定工作及有賭博之情形,罔顧家庭經濟,幾乎均由聲請人之母親及其娘家負擔,其未負擔或分擔聲請人之扶養費或照顧撫育,且未對聲請人為積極關心聞問,顯然相對人未擔負身為人父應盡之扶養義務,因此聲請人請求免除其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父親多年聲色犬馬不顧家!母逝後女兒半工半讀養自己 法院獲准免扶養
台南1名女子歐歐(化名),日前向法院申請免除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並控訴父親阿鈞(化名)長期流連聲色場所和賭場,對家庭從未盡到責任,且在母親病逝後,歐歐靠自己打工維持生活,而父親阿鈞在得知其有工作能力後,竟天天追著要錢,近日,台南地院法官裁定准許歐歐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據悉,阿鈞長年沉迷於聲色場所和賭場,對家庭毫無付出,歐歐從小由母親獨力扶養,母親去世後,歐歐依靠親戚的幫助勉強度日,並努力半工半讀養活自己直到成年。未料,當阿鈞得知女兒有工作及經濟能力後,便開始隔三差五向歐歐索要金錢,若歐歐拒絕,阿鈞甚至會跑到親戚的工作場所鬧事,讓歐歐飽受困擾。歐歐表示,自從開始工作以來,幾乎天天都過著被父親追討金錢的生活,除了要負擔自己的生活開銷,每個月還要幫父親還債1萬元,長期經濟壓力讓其不堪重負,最終決定向法院申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鈞在歐歐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嚴重,歐歐依法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理由充分,且現已重病不良於行的阿鈞,並未提出異議,法官最終裁定准許歐歐的請求,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全案仍可抗告。
「重男輕女」酒後毆打老婆 年老想讓女兒養...法院這理由駁回
台中一名68歲杜姓男子年輕時重男輕女還家暴,與林姓妻子在女兒3歲時離婚,而後女兒隨媽媽林女一同生活。近日杜男年邁、求職困難,且名下無財產,竟向法院訴請要求女兒每月支付8千元扶養費,幫他養老到身亡。對此,台中地院審酌後,依法駁回杜男的聲請。判決書指出,杜男和林女在結婚沒多久後,於女兒1歲時便分居,自己居住在母親家,也不曾拿錢回家,甚至因年輕時愛喝酒,有辱罵、毆打林女的行徑。而杜男的女兒也指控,父親婚後酗酒、打牌賭博,不僅不工作,也未盡責任分擔家計,經常酒後辱罵或毆打母親,導致母親身心靈嚴重受創。此外,杜男的女兒表示,由於父親重男輕女,她從小由母親一手扶養,父親從未探視、關心、聯絡或支付扶養費。她現已成家,有兩名年幼小孩,無力支付父親扶養費,也無此義務。法官調閱杜男的稅務和財產所得資料顯示,杜男名下無財產,2020至2022年的所得分別為0元、5280元、0元,顯示聲請人無足以維持生活之財產或收入,因此採信杜男稱自己不能維持生活的說法。但考量杜男坦承沒有拿錢回家,且很少回家。法官認為杜男在女兒不到1歲時即未共同生活,且離婚時女兒僅3歲,杜男身為人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對林女也有故意毆打及侮辱行為,其情節難認為不重大,若仍令杜男的女兒負擔起對杜男的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之情,故免除杜男女兒的扶養義務,依法駁回杜男的聲請,全案可上訴。
婦人罹癌控子女不聞不問 要每月1.8萬元扶養費結局曝
嘉義一名6旬婦人在年輕時結過2次婚,跟前夫有1子1女,但張女入獄後就沒照顧小孩,近日她罹患乳癌,控小孩不聞不問,要求子女每月給1.8萬元扶養費,最後法院判子女免除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年事已高的張女身體狀況差,有身心障礙證明,每月領5437元,名下沒財產也沒謀生能力,如果生活費不夠花,只能靠手足幫忙,最近張女得乳癌,已經開刀做化療,不過醫藥費仍變成負擔,張女不滿子女不聞不問,向法院提訴訟,要子女給1.8萬元扶養費。兒子易男辯稱,他從小被父親及外祖母養大,在他3、4歲時,張女就入獄,而出獄後也沒跟她住,都沒養過他,生活費都是爸爸給的,他15歲為了生計工作。女兒黃女則沒有到場陳述,也沒提書狀聲明。嘉義地院認為,張女111年度只賺1萬多元,沒有估作能力,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要跟子女要扶養費,但她離婚時小孩還小,她也沒盡扶養責任,只照顧女兒到6歲,沒有提供子女生活費,認定她未盡扶養義務,判2名子女免除對張女的扶養義務。
「75歲中風男」早年出軌欠債未養育妻兒 2孩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
75歲中風男阿國在台中遭2名親生孩子指控,在成長過程中都是由母親帶大,父親不負家庭責任,也不幫忙養家糊口,在成年前父親均無扶養照顧,因而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法院說明,因阿國中風導致行動不便無法到場開庭,阿國提出自白書表示,接受小孩的所有指控,不予追辯。法官考量,因阿國近3年所得給付總額為0元,名下並無財產顯示,顯見阿國無經濟能力來維持生活。他的2名小孩在此情況下即負有扶養義務。阿國前妻出庭說明,2孩年幼時阿國就沒有與他們同住,孩子出生後,阿國未善盡扶養責任,只管過自己的日子,都是她做家庭代工和跟娘家借錢才得以維持日常所需開銷,後來她將小孩帶回娘家照拂,事後因阿國在外欠債和出軌便與他離婚。法官表示,由於阿國疏於對孩子在成長期間的照顧,也未支付贍養費用給小孩,阿國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依法宣判免除2孩對阿國的扶養義務,可上訴。
年輕時拋家棄子 76歲翁提告兒子「索討扶養費」…他慟揭悲慘童年
台中76歲顏姓老翁因無收入無力維持生活,提告兒子並索討每月3000元扶養費,但顏子反控老父過去拋家棄子、從未盡過父親責任,還曾家暴媽媽,且3兄弟在父母離婚後都是由媽媽拉拔長大。法官審理後認定顏翁未盡扶養義務在先,駁回其聲請。可抗告。顏翁依其年邁、無收入、名下無財產,無法維持生活,以及認為兒子有扶養他義務,對兒子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孩子每月給付3000元撫養費供他維持生活。顏子對此表示,年幼時總是過著搬家與寄人籬下生活,就讀小學期間換了6所學校,還在升小六時目睹母親被家暴,遭爸爸抓頭往牆壁撞;父親離婚後對他們也不聞不問,自己與2個弟弟全靠母親扶養、大姊由奶奶照顧。顏子也說,他除了有不快樂童年,國中時也因無力繳學費到工廠打工,供2個弟弟讀書,且爸媽後來雖一度復合,未料爸爸竟把電視拿去變賣後無蹤。之後爸爸只要出現,都是來跟他要錢,直言「這樣的父親沒感情可言,尤其要不到錢就說要提告」。顏子的阿姨也作證,顏翁過去常鬧失蹤,也幾乎沒在照顧孩子,全家還似乎為了躲債常搬家,顏翁甚至連妻子肝癌時都不知道人在哪。法官綜合拒付扶養費的顏子,與阿姨證詞,認定顏翁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照顧兒子,孩子成長時也缺乏聞問,造成父子關係疏離,現如今要求兒子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駁回顏翁聲請。全案可抗告。
離婚後神隱25年沒看過兒女 生母想討扶養費:在我身上住過幾個月
一名陳姓女子在兒女年幼時與前夫離婚,不久後前往大陸工作,從此不曾與孩子們聯絡。沒想到,姊弟25年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生母斷然拒絕,更辯稱「他們至少在我身上住了幾個月」,要求給付扶養費。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女未盡扶養義務,致子女缺乏關愛,准許免除聲請人對其之扶養義務。根據判決書,姊弟主張,陳女於2人分別7歲、4歲時,在與父親離婚後,即前往大陸地區工作,此後未再對2人等扶養,甚至多次入境臺灣時也未前來探視,顯然無正當理由未盡對兄妹倆之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陳女辯稱,孩子們至少在自己身上住了幾個月,且她不是懷孕生完小孩後就離婚,另離婚時雖未協議需按月支付扶養費,但她曾陸續支付扶養費最少新臺幣20萬元,亦曾前往探視,惟由於在大陸地區而無法頻繁前往。姊弟父親證稱,陳女未曾支付過任何費用,自己是用政府補助及向家人周轉的錢扶養兄妹長大。士林地院認為,相對人於聲請人成年前,長期未對聲請人盡其扶養之義務,且難認有何正當理由,更未為探視,致聲請人在年幼時缺乏母親之基本關愛,自屬情節重大,如仍命聲請人成年後應扶養相對人,確實顯失公平,故聲請人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兒子癌逝…公婆怒告媳婦「還我們醫療費」 判決結果出爐
大陸一對公婆在兒子被診斷出惡性腫瘤後,幫忙支付醫藥費;而在兒子死後,他們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因此將媳婦告上法院。對此,法院審理後認為,父母支付醫藥費是自願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根據陸媒《九派新聞》報導,福州長樂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醫療費引起的糾紛案件,王姓公公與蔣姓婆婆的兒子於2021年診斷出惡性腫瘤,雖然積極治療後,仍於2022年不幸過世,這期間花費了不少醫療費用。王姓公公與蔣姓婆婆在兒子死後,把朱姓媳婦告上法院。王姓公公與蔣姓婆婆控訴,自兒子生病以來,朱女未盡扶養義務,也未承擔相關費用;他們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朱女作為妻子,應歸還其代為支付的醫療費若干。長樂法院審理後認為,父母對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雖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但王姓公公與蔣姓婆婆墊付相關費用的行為,根據常理判斷主要是為了挽救兒子的生命,是自願行為,屬於家庭成員之間的互相幫助行為,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