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政坤
」花樣判決書2/《犀利人妻》名句瘋傳法界 佛道經文感化逆子有成
法院判決書對很多民眾來說像是天書,因為其中除了枯燥的法律條文外,不時還夾雜文言文,讓民眾看了以後如同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不過自從懲戒法院院長林輝煌2002年在雲林地院首創紀錄,以抒情文筆觸描寫弱勢民眾因生活困窘持剪刀行竊被捕,在判決書裡花了不少篇幅描寫被告困境,結果一炮而紅,從此各法院不時出現一些體裁和內容特殊的判決,讓外界目不暇給。已轉任律師的前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10年法官生涯4度贏得釋憲成功,堪稱釋憲達人,他在2021年離職前審結一件毒品案時,將藝人隋棠在《犀利人妻》劇集裡的名句「可是瑞凡」寫進判決書,內容妙語如珠,一度在法界瘋傳。原來當初張淵森審案時,發現難解的法律爭議,希望台中地院支付學者35000元鑑定費遭拒,他乾脆自掏腰包請學者鑑定,並將他與院方交涉過程,全部寫入判決書中。張淵森在判決書指出,會計室主任曾向他表示,法院經費不足,無力負擔本案鑑定費,張轉向行政庭長詢問,「那明年可以送嗎?」行政庭長表示,明年也沒有經費,而且院長也不同意送鑑定。此時張忍不住引用《犀利人妻》經典對話:「『可是瑞凡』,明年都還沒開始,怎麼會沒有經費?」最後司法高層得知後,請張務必收下35000元鑑定費,張才勉強同意。《犀利人妻》裡隋棠對溫昇豪一句「可是瑞凡,我回不去了」,被譽為台劇經典台詞。(圖/翻攝網路三立華劇)另外,佛經文和道教文也不時在判決書出現,有「佛心法官」之稱的基隆地院法官施添寶,2022年審理一件失業逆子啃老、咬掉父親耳垂案時,在判決書中引用佛教的「父母恩重難報經」,曉諭逆子「慈母像大地,嚴父配於天;覆載恩同等,父娘恩亦然。」也引用道教經典「太上感應篇」,告誡他「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而吉神已隨之;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而凶神已隨之」。最後逆子放棄上訴,接受7月徒刑的判決結果,入監服刑。還有一種判決書屬於婦幼文,法官說是要寫給父母離婚的孩子看的,高雄少家法院法官朱政坤2022年初判准一件夫妻離婚案,把8歲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媽媽,朱在判決書附件寫了1400多字給孩子,強調「雖然我們只說過一次話,但從你的言談中,叔叔看得出來,儘管這麼辛苦,壓力這麼大,你還是這樣的愛你的爸爸媽媽,真的是個很棒的孩子。」讓孩子知道「愛你的爸爸媽媽,他們都是最棒的」。雖然這些文字對8歲孩子可能無法體會,但已感動了許多大人。最後一種則是較嚴肅的論說文,台南地方法院徐安傑2022年3月審結一起統促黨到烏山頭水庫,替日本人八田與一銅像戴口罩案,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移送台南地院裁罰。徐撰寫6千字判決書,詳論台灣近來民主政治和言論生態,最後認為本案在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範圍內,判決統促黨發言人張孟崇等人不罰。由於判決內容洋洋灑灑、旁徵博引,被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憲法高度十足,符合司法院長許宗力口中常說的「憲法意識」,判決出爐即讓法界和政界為之轟動。統促黨成員到烏山頭水庫替八田與一銅像戴口罩,法官徐安傑撰寫6千字判決書,認定不須裁罰。(圖/翻攝網路)
有責配偶可訴請離婚! 憲法法庭認為《民法》過苛、宣告部分違憲
《民法》規定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有民眾及法官認為婚姻變相成為「懲罰」有責一方的制度,有違憲之虞,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民法》相關條文規定,有責一方一律不准裁判離婚,等於完全剝奪有責一方離婚的機會,失之過苛,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要求法務部應在2年內修法。《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及方姓、高姓民眾等人主張,上述條文但書的規定,侵害憲法第22條保障的離婚自主權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疑義,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分婚姻發生重大變故發生後,是否已過相當期間,或無法維持婚姻事由已持續相當時間,統統不許有責一方訴請離婚,完全剝奪他們離婚的機會,將導致對離婚個案過苛的結果,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如法務部未在2年內修法,法院可根據憲法法庭對本案的判決做出裁判。
「民法1052條第二項」被疑違反婚姻自由 憲法法庭11月開庭辯論
梁姓民眾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等,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及憲法基本權,因梁撤回聲請後,憲法法庭將另5案併案在11月15日開庭言詞辯論。法官朱政坤曾經在判決中寫給8歲小孩「父母離婚不是你的錯」,感動許多人,朱政坤另審理3件離婚官司,認為民法規定有錯及責任的配偶不得打官司要求離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釋憲。另高姓及方姓民眾也主張,民法這樣的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離婚自主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在官司確定後聲請解釋案。憲法法庭訂於11月15日上午開庭審理。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