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防部少將貪7990元洗衣機以假亂真掩飾罪行 二審改判6年8月
前陸軍金防部參謀長林帝志少將,因一台價值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從軍旅光環跌入法律深淵,林帝志在107年間將軍中發放的洗衣機偷偷寄回台南的住處,企圖佔為己有,事件爆發後,不僅試圖掩蓋自己的罪行,甚至利用手下駕駛兵購買同款洗衣機魚目混珠,試圖蒙混過關;最終,林帝志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金門地方法院一審判處12年有期徒刑,二審法院考慮到情節,將刑期改判為6年8月,但仍褫奪公權3年。根據法院判決書的敘述,林帝志於任職金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期間,某日獲知後勤處將為金防部官兵購置洗衣機,林帝志便主動提議為副參謀長配發一台,後勤處事後共購得10台洗衣機,每台價格為7990元,林帝志遂指示手下將其中1台搬到副參謀長辦公室,然而,副參謀長表達暫不需要更換洗衣機的意願,於是這台新洗衣機便暫時被放置在林帝志的辦公室庫房中。林帝志似乎早已對這台洗衣機有私心,107年1月4日,指示2名毫不知情的駕駛兵將這台洗衣機託運到其台南住處,事隔半年後,事件逐漸浮出水面,為掩蓋這個不法行為,林帝志自掏腰包花費8000元,指派駕駛兵購買同型號的洗衣機,運回金門的營區,並警告駕駛兵要小心行事,不要被部隊其他人發現這個行為。為了進一步掩飾自己的罪行,林帝志甚至將先前寄回台灣的洗衣機再度運回金門,並要求1名不知情的友人幫忙隱瞞,讓友人假借寫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謊稱洗衣機是「一年前」交由友人借用,藉此試圖誤導調查,然而,事情終究難以隱瞞,經由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介入調查,最終在該友人家中查扣這台洗衣機,揭穿林帝志的欺瞞行為。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嚴詞斥責,林帝志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肩負著監督與照顧部隊的責任,卻利用其職務之便,將國家發放的公用物資私吞入己,這種行為明顯違背其職責與國家的信任,尤其是在案發後,不僅不認罪,反而試圖透過購買同款洗衣機魚目混珠,並請求友人配合偽造證據,這些行為進一步加重了他的罪責。一審法院依照《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林帝志12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3年,林帝志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合議庭則認為,一審的量刑過重,不符合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最終改判林帝志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此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