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成
」不爽正面照曝光 富商委託律師發聲明「侵害肖像權」
6月初鏡週刊體以「百億神秘賭王」為題做報導,其中當事人陳政谷,如今委託林文成、張慶宗、林三元共三位律師聯名發函,提出聲明,認為該案由檢警調查中,相關事證屬於偵查不公開的範圍,該報導在未經查證下刊登出陳政谷照片,不僅違反無罪推定,也侵害肖像權。律師函說明內容共三大點,全文如下:一、本件係受當事人陳政谷先生委託辦理。二、據當事人委託稱:(一)本人因案由檢警進行調查中,相關事證均屬偵查不公開之範圍,且依無罪推定原則,更不應於司法程序進行中,未經合理查證大肆報導。惟貴公司經營之【鏡週刊(Mirror Media)】,在未經查證之情形下,竟於2024年6月4日以「【百億神秘賭王】博羿教父陳政谷獨家照曝光高階警甘願為他當「報馬仔」」、「【百億神秘賭王2】防擄人勒贖重演他自創千坪打手基地營訓練貼身護衛」、「【百億神秘賭王3】新聞台大咖特派淪賭王大將遭收押他的連襟是檢察長」(附件一)等標題,不實報導有關本人之新聞,且未經處理刊登本人之照片,嚴重損害本人權益,令人遺憾。(二)鑒於我國媒體報導侵害司法人權之事例,屢見不鮮。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於2017年4月15日,針對「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達成4項決議。其中第2項決議內容為:「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電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的報導界線(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的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的規範。」(附件二)(三)由此可知,貴公司如附件一之相關報導,不僅違反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原則,其中使用本人照片部分,更已侵害本人肖像權。本人因此要求 貴公司於113年6月15日前將說明欄(一)所示報導自網路路平台下架,並以符合上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內容之相關規範方式,進行新聞處理。(四)為此,請貴公司於函到後速與本人委任之林文成大律師聯繫(電話:0975-385510;email:lin385510@gmail.com),以利確定相關事宜。如貴公司為遵期履行,本人將依法提起訴訟以維護權益,望貴公司速依旨辦理。三、經當事人陳政谷先生所述均屬實在,爰代為發函如上,請查照辦理。
恩將仇報悶殺雇主 派遣工無罪逆轉改判15年定讞
桃園男子林文成涉4年前殺害曾姓雇主,一審認為無法認定曾男死亡是他殺,且無證據證明林男殺人,判他無罪,高等法院改認定林男強盜殺人,判刑18年,遭最高法院撤銷後,高院更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5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檢方起訴指稱,50歲的林男在2017年受僱曾姓男子、擔任派遣工,並住在曾提供的宿舍,但他吸毒、工作不力遭曾男指責,雙方相處不愉快,後來他又積欠住宿費,曾男一度要他搬離宿舍,並向他人表示要報警捉林男。林男與曾男先後發生3次衝突,2017年8月10日上午2人又在宿舍發生口角,林男將曾男悶死,搜括其身上3000元後,再剝光衣服以尼龍繩綑綁裝入麻布袋,棄屍宿舍倉庫,他還故布疑陣留假字條給曾男,企圖誤導警方偵查。檢方將林男起訴,但桃園地院認為,法醫鑑定意見雖然判斷曾男是他殺,但不能排除曾男是因糖尿病休克死亡,死後再遭人綑綁棄屍,況且檢方提出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男犯罪,判決林男無罪。檢方認為無罪判決違背一般人經驗法則,因此提上訴。高院認定林男有殺人動機,且他身上突然持有不明來源的3000元,再加上依據現場跡證顯示,可推論林男犯案,考量他前後供詞反覆、犯後態度不佳,不思進取、吸毒度日,將他依強盜殺人罪判刑18年,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也認定林文成殺人,考量他與被害人亦師亦友,因財務及租屋問題與被害人發生衝突,不顧被害人多年照顧情誼,反而痛下殺機,殺害被害人之後,清理現場跡證,湮滅相關證據企圖脫罪,依殺人罪判刑15年,竊盜罪判刑3月,殺人罪部分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