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承淑
」【消失的黃金2】館前分行黃金遭竊非首次 9年前120萬金條也蒸發
台北市H小姐3月16日向警方報案指,她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保管箱的69件金飾被竊,當她得知被害人需自負舉證責任,要證明她確實放在保管箱裡的金飾不見,才能讓銀行「認罪」,讓她大嘆「這是對受害人記憶力及人格上的一種羞辱!」為此,她積極追查有共同經歷的被害人,果然讓她找到9年前也在同一分行遺失120萬元金條的被害人,而她正是學術界極具名望與地位的同步口譯創始人楊承淑博士,她也是輔仁大學跨文化研究所的所長,甫於今年2月缷任退休。本刊調查,楊承淑於1981年即向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承租保管箱,將媽媽留給她金條及她所購買的一些金飾都一起存放,從2005年開始再也沒有去看過她的保管箱,直到2011年7月,她因為女兒要去澳洲留學,當地生活費很高,因此她才想到可以變賣保管箱中的黃金以減輕她的負擔。歹徒在銀行保管箱中漏網的巴掌大黃金飾物,H小姐未來將留給兒子及媳婦保存,再也不相信銀行。(圖/讀者提供)不料,當她打開保管箱,裡頭的4塊金條早已不見,每塊重約5台兩,總計20台兩的黃金,折合目前市值約120萬元台幣以上,此外,還有一些金飾也同樣消失,但她沒有仔細清點,她當時提告銀行業務侵占,但她無法證明確實有存放這些黃金以及足以證明銀行有業務疏失的相關事證,因此她毫無意外的敗訴,連進入審判程序的機會都沒有,直接在台北地檢署就予銀行不起訴處分。楊承淑告訴本刊,她後來咬牙苦撐著供應女兒去澳洲留學的學費與生活費,足足苦了3年,還得忍受身旁若有若無的嘲笑聲「她就是有錢嘛,損失一點有什麼關係」之類的話語,讓她十分痛恨銀行不負責任。楊承淑強調,「銀行賣的就是信用」,客戶租用保管箱,銀行本來就該負有保管安全的責任。轄區警方忠孝西路派出所所長楊坤龍表示,如果民眾想要自保,最好放財物時找銀行人員在見證,並留下照相或錄影等相關證據,但是民眾通常是因為私密的原因才會租用銀行保管箱,而且每次進出都需要銀行配合也有些難度,警方能做的也只能加強銀行及其周邊治安防護以及幫民眾處理後續的法律程序。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譚姓主管表示,本案的H小姐是向警方報案,由警方發文索取相關錄影帶,但因金管會2006年有正式行文金融機構,警方調閱監視系統的層級必須是縣市警察局的局長,或者是總隊長,所以無法提供派出所錄影帶,目前該分行正等待總行的指示。
【消失的黃金3】貴重物品放銀行保管箱風險高 遭竊遺失難舉證
台北市H姐向國泰世華銀行館分行租用保管箱,存放69件、總價值60多萬元的金飾,但H女3月16日打開保管箱時發現黃金不翼而飛,已向轄區警方報案,警方目前正調取監視錄影帶查證中,但H女說,她第一時間向銀行反映時,行員卻告訴她會不會記錯了,她認為銀行根本就是一心想要推缷責任,另名被害人楊承淑博士和她都希望有相同經歷的人一起出來討公道,就算要不回損失,至少也要讓銀行知所改善。H小姐說,她連日不眠不休地上網查資料,製作遺失清單與核對物件,而她上網竟然發現館前分行過去就有遭竊紀錄,2011年楊承淑教授向警方報案保管箱裡的4塊金條不見,當時受理報案的警察告訴她「過去1年來已有3、4件了」,H小姐表示,失竊頻傳,明顯管理失當,讓內部不肖人員有可趁之機,一再發生卻不思整頓。「封存完好但東西卻部分憑空消失,刻意留下一些,應非外賊所為,全部掏空必會引起軒然大波,也可藉此理直氣壯直指客戶記錯,但原告不見至少69件,豈是記錯所能解釋?」H小姐不滿地說。H小姐說,在她的印象中,過去簽名或蓋章便可進入銀行保管箱,但發現東西失竊那天,3月16日她問銀行為何要看身份證件?保管箱部門行員則說因為民眾常常表示東西不見,相關負責人上法庭也不堪其擾,所以後來都要查看有照片的身分證。H小姐表示,由此可見該分行發現東西遭竊的受害者真的不少,但可能也有不少長期都沒有去檢查保管箱,但已經有狀況的可能也大有人在。也因此,沒有浮上台面、報案或打官司而自認倒楣的的歷年受害者也許不在少數,「國泰世華銀行,尤其館前分行,管理明顯有嚴重疏失、難卸其責」。楊承淑教授和H小姐都認為,銀行賣的就是信任,民眾也都是基於信任才會將財物放在銀行,希望銀行能確實負起保管財物的責任,建立內部監管制度,不要光向客戶收錢,東西掉了卻要客戶自己舉證,完全不用負責。楊承淑博士(左)存放在國泰世華館前分行保管箱裡、總價值超過120萬的金條,9年前也不翼而飛,當時她和銀行經理(右)各說各話,最後只能自認倒楣。(圖/讀者提供)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作業科譚姓主管表示,金管會2006年有正式行文金融機構,警方調閱監視系統的層級必須是縣市警察局的局長,或者是總隊長,所以無法提供忠孝西路派出所錄影帶,但是現在又發現2006年金管會還有給內政部警政署另外一份內容不同的公文,裡頭有關調閱錄影帶的流程,和給金融機構的公文指示不同,因此造成警察調閱錄影帶的層級問題仍有待釐清。譚主管強調,目前分行正等待總行的進一步指示,但客戶的權益是一定會維護,帶子隨時都已準備好提供警方辦案之用。根據了解,轄區警方是以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的名義發函國泰世華館前分行調閱相關錄影帶,3月18日直接送公文到銀行,而銀行則遲至3月25日才回公文,並說明需要警察總局的公文才能提供;負責刑事偵查的分局公文無效,無異證明金管會的命令已高於刑事犯罪偵查,甚至因為遲延而造成危害到刑事偵查,其後果應該誰來承擔?金管會似乎有重新檢討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