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
」 死刑 憲法法庭 法務部 廢死 蔡清祥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憲法法庭解釋了
憲法法庭昨(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外,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對此,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憲法法庭指出,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過,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判決理由並且進一步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這三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最後,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大法官也強調,上面提到的只是舉例的例示,並不是窮盡的列舉,如果個案中有相當上面講到情狀的其他情形,可以認為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仍然可以判處死刑。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解釋,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
死刑「有條件合憲」 最高檢列5點說明:審酌後提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刑罰規定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雖不違憲,但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違憲。對此,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擔任召集人的最高檢察署死刑因應小組,下午召開會議,並對釋憲結果列出5點回應,表示將對於相關案件進行審查,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最嚴重犯罪類型」,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表示,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相關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針對判決主文第二點,修正前刑法第348條「處唯一死刑」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對相關個案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而針對第四、五點,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經「言詞辯論」之程序,保障被告防禦權、辯護權,最高檢也將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此外,對於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後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針對被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也將依修法後內容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表示,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合憲!37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邢泰釗:預擬相應措施
憲法法庭今針對死刑釋憲案,作出判決,認為死刑合憲,但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因此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都可以透過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翻案。對此,最高檢表示,37名死囚具體情節各有不同,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再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最高檢表示,死刑議題受國人高度關注,最高檢非常重視,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年8月即指示成立10人因應小組,由他擔任召集人,主任檢察官吳慎志擔任副召集人,就各種可能的判決結果預擬相應措施。憲法法庭今判決後,最高檢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其中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檢察官林麗瑩等人,整理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業務有關共有5點,分別如下:1.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26條之1前段強制性交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將審酌研議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2.修正前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3.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最高檢將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4.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5.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說,由於37名死囚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情形,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有條件合憲!吳宗憲「37死刑犯可能重返社會 」 最高檢:將為黃春棋、陳憶隆提非常上訴
死刑釋憲將在今(20)日下午由憲法法庭作出宣判,宣布有條件合憲,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今天判決諸多限制,目前的37名死刑犯,如果符合任何一條件,極有可能逃過一死,甚至重返社會。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有條件合憲之判決。(圖/報系資料照)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之刑罰等規定雖不違憲,然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規定違背憲法意旨,故該等原因案件得依法進行救濟。其中,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最高檢將為兩人提起上訴。此外,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表示,憲法法庭針對故意殺人者,判死刑是合憲的,但也設下諸多限制,包括,殺人犯罪情節需最嚴重、要有律師幫他辯護、3最高法院審判時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精障者不得判死刑。至於目前的37名死刑犯,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一旦經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就會重新審理,極有可能逃過一死。死刑釋憲結果不僅影響37名死囚,也牽動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的死刑上訴案件,圖為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在凱道舉行「保護兒童我願意,終結兒虐陽光再現」集會陳情活動。(圖/報系資料照)吳宗憲指出,昨天他就提到,司法院自107年實施社會量刑調查,近4年多來已無死刑定讞案件,那這37名死刑犯,極有可能免於死刑,甚至重返社會。呼籲司法院針對「教化可能性」及「精神鑑定」,儘速訂出審理規定。吳宗憲呼籲法務部,大法官既然已經表明死刑並不違憲,那案件已死刑定讞者,就該勇敢並儘速執行死刑。另外,針對大法官所謂「犯罪情節需最嚴重」乙詞,他認為,因為定義過於不明確,請司法院、檢察總長對此加以定義,以供日後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時參考。最高檢察署20日下午4點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本署林麗瑩檢察官等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整理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共有下列5點:一、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察署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二、 主文第二點宣示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這部分是指黃春棋、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三、 主文第四點、第五點關於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四、 主文第六點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五、 主文第七點、第八點有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依主文第十四點之宣示內容,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也提到,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始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上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有條件合憲 國民黨嘆:達到實質廢死目的
憲法法庭20日作出「死刑合憲,但增加『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限制」的解釋,國民黨對此結果表達遺憾,指出憲法法庭透過空洞、適用不易的「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加以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達到「實質廢死」目的,與絕大多數台灣人民感受有相當大的落差。國民黨強調,民進黨在黨綱的《自由人權》章節直接寫明,「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直指民進黨廢除死刑的終極目標。這次釋憲結果幾乎宣示實質廢死,彰顯民進黨恐怕仍會以分階段的方式,不顧民意反對,逐步推進廢除死刑。國民黨指出,廢除死刑本來就是立法工作,更是政治問題。大法官的判決結果,雖然縮限範圍,但已經明確證明「死刑合憲」,民進黨主張廢除死刑毫無憲法基礎,應該清楚表態對於死刑態度,並修改廢死黨綱。尤其,賴清德身為民選總統,更應有明確態度,而並非用尊重釋憲結果,一筆帶過。國民黨文傳會主委李彥秀表示,憲法法庭判決看似進一步保障被告人權,但在修復式司法成效依舊不彰的今日,欠缺配套的憲法解釋,不過是再次深化死刑存廢議題的社會對立,更是讓問題治絲益棼。李彥秀分析,法務部在釋憲辯論時提出,近5年476件殺人案,只有1件判死定讞,代表死刑案件極為嚴謹,死刑為不得已的最後手段。但釋憲案的縮限解釋不但畫蛇添足,更是身為最高司法機關,卻否定司法制度嚴謹性,恐怕衝擊基層司法部門信心,一再增加的門檻,更是影響承審法官依法判決死刑的心證,恐怕等同於實質廢死。李彥秀進一步指出,此次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代表我國將邁入「實質廢死」時代,37名死囚皆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預期有極高可能檢察總長將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進而撤銷原死刑判決,屆時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須一致決維持死刑,否則僅能退而求其次改判無期徒刑,依現行規定25年便可申請假釋。李彥秀強調,憲法法庭博得名聲與歷史定位後,死刑經合憲性限縮解釋所衍生例如事實審法院如何認定「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無期徒刑制度如何檢討調整,不過是不負責任的將問題丟回普通法院與立法者。不僅讓司法者遭受恐龍法官、象牙塔裡法匠之譏,更讓司法與人民相形漸遠。
上次槍決已是4年前!台灣8年來僅3名死囚伏法 其中包含鄭捷
37死囚聲請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宣佈釋憲結果。宣判,結果是「有條件合憲」,意即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不過事實上,此前《刑法》雖有規定死刑,但法官已鮮少宣判死刑,台灣近來也很少執行死刑。根據紀錄,上次政府執行槍決已是2020年4月1日,迄今超過4年。《nownews》盤點之前數任總統包含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任內的死刑執行情況,指出陳水扁自2000年就任總統後,任內執行槍決32人,但2006年起至2008年均未執行死刑。馬英九任內共執行33件死刑案,但馬政府上台之初,首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堅持拒絕執行死刑,引起民間反彈聲浪,王清峰甚至為此在2010年黯然下台,之後才又開始執行死刑,與前一起槍決間隔5年。之後馬英九任內年年執行死刑,馬任內最後一次執行死刑的死刑犯,是犯下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的鄭捷,在2016年5月10日接受槍決伏法。蔡英文2016年就職後,僅在2018年8月31日、2020年4月1日分別執行李宏基、翁仁賢2名死囚死刑。而現任總統賴清德5月20日上任至今也未槍決死囚。因此目前台灣仍有37位死刑犯(原38位,其中死刑犯黃富康已因心因性休克死亡)待執行。目前台灣最後一位接受槍決的死刑犯翁仁賢,他出於對父母、兄長多年的積怨,於2016年除夕夜,在桃園市龍潭區自家趁父母及親友共16人圍爐時,持汽油衝進屋內縱火,造成父、母、姪子、姪女、姪媳及看護共6人死亡,另4人灼傷。在法院審理期間,翁仁賢多半行使緘默權,但仍不時出言諷刺法官,對其嗆聲「恐龍」,也曾當庭咆哮兄長,「這事沒完,等我再追殺你們幾次輪迴」等語。據了解,翁仁賢於2020年4月1日槍決伏法後,沒有家屬願意為其收屍。
「扶龍王」高喊反對廢死 請主張廢死者別再找憲法麻煩
立委王世堅今天痛批,主張廢死的那群人就是集體虛偽,社會大眾應好好展現民意,唾棄這些人的想法,「讓她們知道別在那裡胡亂講」,以為好像用廢死,就能彰顯她們是多麼慈悲有大愛。王世堅還說,他想問,被害人已經沒有機會了,為何還要給加害人機會懺悔?罪大惡極的加害人若要懺悔不是不可以,請接受死刑然後到地下懺悔。他強調,所有親人都是每位親屬的「唯一」,如果有人要奪走我們的唯一,他的刑罰就是唯一死刑。王世堅指出,主張廢死者,申請大法官解釋當然好,因為大法官學有專精、也是法界最高指導者,但請大法官們,別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因為「廢死」根本不必釋憲,主張廢死者是在找憲法麻煩嗎?若釋憲結果以及極些微差距,通過大家不願意看到的結果,又該怎麼辦?法律是為人民服務,多數民意決定怎樣就應是怎麼樣,請問,如果不是令人髮指、罪大惡極,人民會想看到死刑並以此為樂嗎?莫名其妙。憲法法庭即將針對「廢死」與否做出宣判,中華人權協會今天在立院舉辦「貫徹公道正義責任論廢死刑不具合理性」公聽會,邀請朝野立委與學者專家討論「廢死」議題。王世堅在發言時表示,如果要廢死,幾項問題應先講清楚。首先、廢死就是有權力的人慷被害人之慨,判什麼罪如何處罰是等量齊觀的,最小罰輕、最大罰重,一直累加,因此,罪大惡極者當然就是判處極刑,罪罰既然等量,為何來到死刑時就打住?罪大惡極的人反而要原諒他?太奇怪了。王世堅今天談到廢死「爆氣全開」,他一上台,就直言,講到廢死他心裡就有氣,原本要早點參加公聽會,但非常抱歉「容我在辦公室先氣個半小時才過來」。王世堅直言,只有被害人跟被害人的家屬有原諒加害者的權利,這是天經地義、千古不變的,只是不斷強調加害人、兇手的人權,是不對的。加害人兇手雖也有人權,但這幾十年來討論的都是「加害人的人權」,完全沒考慮被害人,絕不能被容忍,否則被害人人權究竟在哪?他也質疑,主張廢死者一直說給加害人一次機會,請問誰給被害人機會?當加害人在行兇、凌虐,甚至奪走被害人性命時,可曾給被害人機會?被害人沒有機會了,為何還要給加害人機會讓他們懺悔?罪大惡極的加害人若要懺悔,請接受死刑後,到地下懺悔,這才公平,否則怎麼樣說都是歪理。王世堅認為,廢除死刑恐會讓法治社會崩解,人民相信法律跟政府就是法治社會的基礎,若任何人吃虧、被殺害,法制單位就要處理,該無期徒刑、死刑就依法處理,否則縱放加害者,不僅對被害人在天之靈無法交代,被害人家屬又情何以堪?王世堅痛批,讓那些壞蛋好端端地接受懺悔,然後改信天主、基督、佛陀,說不定以後還可以傳教呢!這算什麼?政府如果無法主持正義,乾脆把槍還給人民,難道要像美國西部時代一樣,人手一槍,誰要加害我們的至親時,我們就去討回來,難道真的要這樣嗎?他還說,總是有廢死者以「冤假錯案」為由反廢死,但有數十件死刑案早就罪證確鑿,這些加害人罪無可逭,他們又找理由開脫,說死刑無法恢復、萬一最後是冤獄怎麼辦?現在這三十幾件,裡面有六、七件是連續殺人魔、法律來回折騰十幾年,他們不但坦承犯案,還喊「讓我死吧」。王世堅病痛批,有人說歐美日國家都廢除死刑,這也是胡說八道,美國多數州還是死刑,日本一樣有死刑,歐洲部份國家雖簽了公約如此主張,但他們的法制、福利跟各方面絕非廢死者想像那麼簡單,不能每一項都類比。他只想說,絕大多數人民心同此理,想的是什麼?請摒棄所有學理外,想想從赤誠的人性角度該怎麼做,能不能廢死的問題就應該那樣做。
大法官好扯2/法務部、最高院實質廢死 強盜性侵殺害退休師竟免死
許多司法官懷疑,傾向廢死的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為了成就「人權美名」,似乎將所有資源集中在死刑釋憲案,想趕在自己下台前宣判,才會拉低實體判決結案數。另有司法官坦言,司法界早已實質廢死,法務部和最高法院,已好幾年不執行死刑、也不判決死刑定讞,許宗力和憲法法庭內支持廢死的大法官「好名」,硬要處理死刑釋憲案,引起8成以上的國人憤怒。以法務部來說,2020年4月1日槍決燒死6親人的翁仁賢後,至今整整4年就沒有執行死刑了。法務部在2024年1月5日的說法是:「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法務部一定依法執行」,並稱「死刑執行不待救濟程序終結即執行,反而是違法」。不過根據法務部2020年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對於執行死刑有諸多限制。有檢察官認為,這個規則不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相關限制已逾越國會通過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也是另類的司法奇蹟。法務部聲稱,《執行死刑規則》,源自於1999年訂頒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中等情形不得執行,2005年加上聲請釋憲程序中不得執行之規定,沿用至今。如果法務部認為這個規定不合理,早該修訂,怎麼會每次遇到死刑爭議,就搬出這個規定當擋箭牌?沈文賓(左)殘忍殺害兩人,是最高法院最後一個判決死刑定讞犯。(圖/報系資料照)最高法院也不遑多讓,一向躲在反死刑輿論的風暴背後,自從2020年3月底判處三峽雙屍命案兇手沈文賓死刑定讞後,至今超過4年了,未再判決死刑定讞,不管被告多麼窮凶惡極、罪無可逭,最高法院刑庭法官統統看不見,一樣以可教化或兩公約為由,撤銷發回下級審的死刑判決,導致案子多次更審後,最後二審只能改判無期徒刑,上訴後,馬上獲得最高法院維持而判決免死定讞。近來最受爭議的「強盜性侵殺害退休女老師案」,就是一個血淋淋的殘忍案例,高雄男子劉志明2014年12月間,酒後尾隨曾獲師鐸獎的陳姓退休女老師,趁陳老師上車之際,侵入車內,拿鐵鎚暴打她13下後,搜刮皮包內2000元現金,並以手指侵入下體,甚至咬掉乳頭吐掉。如此兇殘、人神共憤的惡行,一審高雄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共5度判處死刑,最高法院竟然一再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只好在2024年5月7日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引發全民憤怒。男子劉志明不滿女友提分手,竟在路上隨機殺人,持榔頭將女老師暴打慘死。(圖/報系資料照)有法官實在看不下去,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PO文,痛批始作俑者就是司法院長許宗力,這位法官分析,許宗力為了成就死刑違憲案,2016年就任司法院長後,先從最高法院下手,進行溫水煮青蛙式的「基礎建設」,以達實質廢死目的,所以找些挺他的最高法院人選進去,這些人進入最高法院後,又再拉些他可以控制的自己人進去。「然後用各種連小學生都說服不了的理由,一再撤銷下級審死刑判決」,目的就是為了達成許宗力的基礎建設,「但這些人大概知道自己在幹什麼讓人不齒的好事,因此不敢自為判決」。意指這些主張廢死的最高法院法官,透過一再撤銷發回的手法,逼下級審就範,將「整個結構形成到澈底貫徹意志,甚至連句話都不用說。」如果最高法院確實如此,再加上憲法法庭和法務部對死刑的態度,難怪大家不相信司法。
對司法判決缺乏信心 鄭運鵬:不認為台灣有條件廢死
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前立委鄭運鵬表示,對於台灣司法體系所判決的死刑沒什麼信心,強調不認為台灣現在有什麼條件廢死。倡議廢死聯盟及反對廢死代表於憲法法庭展開長達5小時之言詞辯論。外界對於法務部之立場相當關注,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有關死刑釋憲案,法務部的立場明確,認為死刑的規定是合憲,而過去大法官曾針對此問題進行釋憲,結果亦認為死刑規定合憲,目前的情況並未有大改變。面對「死刑存廢」議題,鄭運鵬表示,首先需先釐清,台灣從來沒有廢除死刑,只有從「法院沒有個案裁量權的唯一死刑,逐步修改成有裁量權的死刑或無期徒刑」,現在的司法實務狀況並不是廢除死刑,而是新一代的法官越來越不判死刑,這是世界性的司法趨勢。「因為國人比較認識的其他進步的民主國家,如日本、美國等都有死刑,所以國人很難接受歐洲來的那一套廢死觀念,不過,大法官們許多都是留學歐洲,我認為這是他們的盲點」,鄭運鵬不認為,台灣在這個階段需要太在意歐洲國家要台灣做什麼。鄭運鵬進一步提出,不認為台灣現在有什麼條件廢死,加上對於台灣的司法體系所判決的死刑沒什麼信心。鄭表示,過去台灣冤案不少,每一兩年都會消化一件死刑冤案,不少打了一二十年的死刑案件被無罪定讞或翻案成功,國家還要用各位的稅金去做冤獄賠償。(日本美國當然也有,而且類似的戲劇作品很多)另外,鄭運鵬補充對於死刑存廢的建議,他指出,大法官和司法院可以每隔個五年做一次大規模的研討,即使研討是擺明以廢死作為主題也沒有關係,也要去營造可以被信任的審判和獄政制度,每五年去觀察社會條件的改變,如果廢死是個司法院的烏托邦,就請司法院要動手去建築,不要只想動口就好,每個國家討論死刑存廢,其實都是沒幾個人有耐心去搞懂的。
這樣還廢死讓犯罪剋星不忍了! 5年來476件殺人案僅判1死刑定讞
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2024年4月23日代表法務部,率隊最高檢察署及調辦事檢察官參加憲法法庭召開的死刑辯論,郭永發代表法務部在法庭上答辯指出,近5年來476件殺人確定判決中,僅有1件死刑定讞,顯見死刑案件審判程序嚴謹。曾經承辦前立委羅福助盜墾案、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洩密案,以及理律律師事務所盜領案的郭永發強調,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希望憲法法庭作合憲解釋。郭永發表示,大法官3次解釋合憲解釋,死刑不當然違反生命權保障,生命權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死刑不當然侵犯人性尊嚴,死刑不當然構成酷刑,罪責原則。他舉出日本和南韓判決為例,根據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的判決、及南韓憲法法庭2010年的判決結果,都認為死刑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極端情況及犯罪,死刑可以通過死刑的憲法審查。郭永發說,死刑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要看個案,刑法的死刑可以用兩公約來補充,就是限於情節最嚴重,及日本「永山基準」情節最重大,死刑可以被接受,死刑例 外適用原則;我國的死囚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及憲法訴訟救濟,且沒有次數限制,訴訟期間也不能執行死刑,死刑已有特別程序保障。他說,大犯罪結合犯須符合情節最嚴重之罪,例如強制性交殺人及強盜 殺人,且刑法19條也沒有違憲,行為時的責任能力及量刑時刑罰受害性,只是量刑階段。死刑的特別程序保障,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程序規定,生死辯有強制律師辯論,另外在國民法官法也提高死刑評決數,也有用公正公約補充審判程序保障,死刑有特別程序保障,實務上死刑量刑基準有程序上保障。
藍委質疑國家技術性廢死 蔡清祥否認:任內執行過兩件死刑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26日質詢時以新北市割喉案為例,詢問法務部長蔡清祥有關廢死議題,吳宗憲指出,2005年的死刑執行實施要點中,有一項但書在2020年的死刑執行規則中被拿掉,質疑法務部是有意為之,讓執行規則變得不明確。蔡清祥則否認,他任內依法執行過兩件死刑,該執行就會執行。吳宗憲指出,2005年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有但書,無理由不受理被駁回者,以同一原因聲請者不在此限,也就是在此情況下「要執行」,但在2020年的死刑執行規則中卻不見,他質疑,法務部是有意放寬死刑執行的空間,國家不能為少數人的人權而損害大眾的生命安全,並以新北市割喉案家屬的聲明呼籲法務部肩負起責任。吳宗憲進一步質疑,若國家技術性廢死,法務部卻不處理,是否意味著應該增列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讓將來法官在處理無期徒刑時,得假釋或不得假釋有選擇的空間,法務部應該要有足夠的肩膀來扛起這個責任。蔡清祥則回應,都會考量,但他也強調,任內依法執行過兩件死刑,不會因個人因素而不執行,當所有的救濟程序都已經完畢,「該執行就執行」。吳宗憲續指,校園安全與少年犯罪問題的關聯性日益凸顯,法務部應該積極打擊源頭,阻止黑幫滲透校園。他也呼籲,法務部應該檢討矯正機構的效能,以及少年犯罪有旋轉門效應的現象,必須從個案中發現缺失,補齊現行矯正系統的不足。
37死囚釋憲求生路「執行死刑」違憲 憲法法庭下月生死辯
司法院憲法法庭去年8月時,有37名死刑定讞的死囚認為我國「執行死刑」的相關規定違憲,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該款規定並無違憲之虞,判決合憲,而憲法法庭4月23日將開庭辯論死刑存廢,死囚們還有機會求得生路。《中央社》報導,37名死囚聲請死刑違憲,死囚們聲請釋憲標的,是針對《刑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等等,相關法律、行政命令中有關死刑的規定,或執行死刑的人員、方式等等,也就是我國死刑存廢的問題,聲請釋憲,本屆大法官已經決定受理,並訂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37名死囚今年2月27日提出聲請補充理由書,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460條至第465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45條至第147條、執行死刑規則全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全文等規定,與死刑案有重要關聯性,應追加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標的。憲法法庭表示,37名聲請人所據以聲請的確定終局判決,皆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憲法法庭於今年2月27日收受聲請人所提的補充理由書,已逾越法定期間,因此裁定不受理。另外,司法院憲法法庭去年8月間,針對死囚們提出聲請,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等憲法原則,請求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該款規定並無違憲之虞,判決合憲。依照法務部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只要是死刑犯沒有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再審,或者是向總統請求特赦等等理由,就能執行。我國目前有37名死刑定讞的囚犯,人權團體為死囚們聲請釋憲或再審,所以法務部審核後,依照前開規定,已經許久未執行死刑。上次執行死刑為2018年8月31日。
上任6年僅2次死刑 法務部揭「未執行」原因:37名死囚均聲請救濟
新北市國三生遭割頸命案引發社會關注,受害者家屬發出公開信,提出3點聲明和4點呼籲,強烈表達反對廢死,認為嚴刑才能阻止憾事再度發生,也讓死刑存廢的議題再度浮上檯面。民眾好奇目前剩下的37名死刑犯,何時才會執行?對此法務部今(5日)做出回應,承諾「一定依法執行」。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提到,我國現行法仍有死刑規定,死刑尚未廢除前,對於死刑執行仍本於依法行政,但尊重死刑犯聲請救濟的權利,目前37位死刑犯均有聲請憲法訴訟,其中1名死刑犯併聲請非常上訴,訴訟程序均未終結,必須等司法救濟程序終結。法務部強調,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法務部一定依法執行,而且就死刑之執行,一向秉持依法審慎態度,依照相關規定嚴謹審核,待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將陳送部長依法執行,倘無視法制,貿然執行,才是違法執行。要立即執行死刑,只有刪除救濟程序,但這是否符合法治及兩公約,值得深思,同時澄清媒體報導「不願執行死刑」是誤會。事實上,現任法務部長蔡清祥在2018年7月上任後,分別在同年8月以及隔年4月依法執行2次死刑。法務部表示,並非拒絕執行死刑,而是所有死刑案件的執行,都須合乎法律規範,絕非一句口號即可完成。
連身條款合憲 侯辦籲政府別再找理由不執行死刑
台灣史上關最久的死刑犯黃春棋等35名死囚,主張案件第3次上訴最高法院後由同一法官審理的「連身條款」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入涉貪的前立委高志鵬等人的聲請案,共52案合併審理後,認定沒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及訴訟權保障,14日判決合憲。侯辦發言人王敏旭呼籲,既然憲法法庭認為最高分院分按規定不影響公正審判,法務部就應該依法落實執行死刑,落實司法正義。(圖/報系資料照)針對憲法法庭公布憲判第14號判決,侯友宜競辦發言人王敏旭表示,憲法法庭已宣示「更二審連身條款」與「重大刑案連身條款」合憲,意即確定釋憲人聲請釋憲的三十多件判決死刑案件,程序皆合法,沒有違憲疑慮,請民進黨政府不要再為不執行死刑找理由,應依法執行,落實司法正義。侯友宜競選辦公室回應,民進黨政府去年曾宣稱,由於38名死刑犯都聲請釋憲,基於程序,無法執行死刑,但馬上就被司法院打臉,《執行死刑規則》為法務部在109年所自行訂定,執行死刑與否一開始根本與司法院釋憲無關,民進黨是敢做不敢擔。侯友宜競選辦公室指出,依照法務部所訂定的《執行死刑規則》,但凡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及大法官釋憲程序等,救濟程序終結前不得執行死刑,此成為了民進黨不敢修法廢死,卻處心積慮達到「實質廢死」目標的手段。侯辦說,但就算憲法法庭公布結果,卻不代表死刑就能夠依法執行,因為法務部在釋憲後還表示,38位死刑犯均另有以其他事由聲請憲法訴訟,仍在進行中,依法無從執行死刑。侯友宜競選辦公室強調,如此一來,聲請釋憲就成為這些死刑犯永無止盡的保命符,但卻是司法正義的休止符。侯辦指出,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台灣也尚未正式廢除死刑,許多犯下罪證確鑿、天理難容的重大案件,甚至包括「船長卡拉OK教唆殺警案」、「桃園殺警案」、「汐止襲警案」等泯滅人性的罪犯,卻遲遲無法執行死刑,這無疑是對台灣司法制度的嚴重破壞,更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侯友宜競選辦公室表示,侯友宜反對廢死,死刑也符合公平正義與社會期待,侯友宜未來擔任總統,一定會依法恢復執行。
北市酒駕男競速撞死單親爸!國民法官將在28日宣判
22歲男子李佳修去年酒駕競速狂飆,行經行政院前的忠孝西路地下道時追撞前車,致24歲王姓單親父親傷重死亡,台北地方法院由6位國民法官、3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審理,24日起展開審理程序,28日宣判,酒駕撞死人是否會遭「國民」重判,未來將是矚目焦點。北院7月24日上午進行準備程序,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為罪名及權利告知,審判長說明爭點及調查證據程序,下午由審判長說明爭點及調查證據程序,及科刑部分的檢察官、辯護人開審陳述,科刑資料之調查。25日進行證人之調查及科刑資料之調查,科刑辯論之意見陳述;27日進行最後辯論程序,辯論終結後,由被告最後陳述,接著27日及28日進行關鍵的評議,由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進行評議決定有罪無罪及判刑輕重。今年元旦開始實施的國民法官審判制度,凡涉及故意犯罪致人於死 案件,如殺人、放火致死等案,除少年刑案,年滿23歲以上的國民都 可以與職業法官一起審判;2026年起,擴大適用範圍,凡最輕判刑1 0年以上徒刑之罪,如貪汙收賄等,也可由國民法官審理。國民法官制度是用隨機方式,從一般國民中抽選6人,與3名職業法 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特定重大的刑案,一起決定被告是否 構成犯罪及該受什麼樣的處罰。如果是可判死刑案件,須先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共同投票達6票 (2/3)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分別有至少1票同意才能判 有罪。認定有罪後,再以同樣決議標準,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意 見在內,經6票以上同意,才可判死刑。
學霸提琴手2/他用這招闖蕩日耳曼 征服德國人的胃贏得博士學位
有人能靠著一本書征服德國人的胃,順利取得法學博士嗎?曾任3所法院院長、3所終審法院法官的梁松雄,就是靠著這個獨門秘方闖蕩日耳曼,他除了是唯一一位取得台中、南投兩縣市街頭藝人執照的法學耆宿,年輕時也僅花3年半時間就取得德國知名大學法律博士學位,堪稱司法界傳奇人物。梁松雄大三就考上司法官,他當法官時,決定留職停薪念台大法律碩士班,後來又一面當法官,一面念台大法律博士班,他看到同學廖正豪(前法務部長)、陳適庸(前嘉義縣長,廖陳兩人已逝)都出國念書,他心想「我也可以!」由於台灣法律大多參考德國的,因此他選擇到德國念書,沒有甚麼德文底子的他,只花3年半取得德國名校法蘭克福大學法律博士學位。他透露只靠著一本書就讓德國人願意和他往來,達到練習德文的目的。高壽82歲的梁松雄,經常外出演奏樂曲美化人生,讓許多法界人士佩服不已。(圖/讀者提供)究竟什麼書這麼有魅力,讓德國人願意和梁松雄做朋友、教他德文呢?其實只是一本從台灣帶到德國的食譜。梁松雄回憶自己踏上德國留學時,雖然論文指導教授幫他直接進入法蘭克福大學法律研究所就讀,不用通過語文檢定考試,但是只有基礎德文程度的他,讀起書來非常辛苦,除了自我鞭策、日夜苦讀,還想盡辦法營造德語環境,最好的方法就是和德國人交朋友,但該如何讓德國人願意和他往來?梁松雄想到一個妙法,把主意打到從台灣帶來的一本食譜,打算「以食會友」。從食材到烹飪的作法,完全參考這本食譜按圖索驥,試做幾次後,竟然有模有樣,每逢周末就邀請德國同學到宿舍聚餐,一同享用他精心烹調的美食,在座食客總是贊不絕口,他則藉機聊天學德文,但其實他在台灣時未曾下過廚,完全是看著食譜依樣畫葫蘆,還好德國人的飲食文化有限,加上他對烹飪有慧根,才能透過中國菜拉近和德國同學距離,德語遂能日益精進、順利通過博士論文畢業返台。 回首法官生涯,好幾件事讓他終生難忘,一次是他調任司法院辦事期間,被派到金門高分院審判某件一審被判處死刑案件,他反覆審酌,認為被告並非罪大惡極,因此改判無期徒刑,事後金門監獄典獄長特別感謝他,因為這個被告每天面臨死刑威脅,情緒經常失控、嚴重影響囚情,改判無期徒刑後,情緒恢復穩定,典獄長直誇他「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不過梁松雄也認為,在法律還沒廢除死刑前,對於無法教化的人,「該判死刑、還是要判死刑」,「法務部更不能拒絕執行」。另一件則是他擔任台中地院庭長期間,案件和解比例最高,他表示促成和解有技巧,首先是兩造當事人應該分開來勸,如果請求標的是100萬元,就先問其中一造願意降到多少,再問另外一方可以接受多少,如果雙方只是賭一口氣,且金額差距不大,他就會引用清朝康熙年間大學士張英的「六尺巷」名詩:「千里修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不少當事人頗受感動,願意退讓和解。梁松雄高壽82歲了,不但耳聰目明,還能上街頭演奏樂曲美化人生,讓許多退休法界人士佩服不已。他透露自己從初中開始練功,還曾向太極拳大師鄭曼青、王子和等人的弟子學過太極拳和太極劍,現在則常練習自創的「長生不老功」,包括頭頸運動、七竅通、甩手功。他表示現代人工作忙碌,休息時最好能多做運動,才能讓腦袋放空,達到休息的目的,這也是他保持身心健康的長壽秘訣。梁松雄的長壽秘訣就是多運動,他學過太極拳和太極劍,現在常練習自創的「長生不老功」。(圖/黃威彬攝)
死刑犯花1小時找不到靜脈注射 暫緩執行躲過一劫
美國一名死刑犯該說是幸運還是太不幸,這名來自阿拉巴馬州的死刑犯上周要處決,卻因執法人員在準備行刑時,花了一個小時仍找不到靜脈注射,最後不得不暫緩他的死刑。美國囚犯躲過死刑!(圖/翻攝自@WCBD推特)根據《CBS News》報導,這名死刑犯肯尼斯(KennethSmith)在1988年謀殺當地牧師的妻子伊莉莎白(Elizabeth Dorlene Sennett),被捕後就判死刑,原先預計17日執法,但執法人員花了一個小時都找不到靜脈注射,只好暫緩處刑。其實,阿拉巴馬州過去在執行死刑時,就曾發生類似的狀況,2個月前,死刑犯艾倫(Alan Miller)因找不到合適的靜脈注射,被吊在直立的處決輪床上,大量出血長達20分鐘,最後才通知他處決停止,讓艾倫受重傷並產生創傷反應。另外,7月時,執法人員還花了3個多小時處決另一名死刑犯,當時,這名死囚喬(Joe James Jr),因粗糙注射的關係,讓他經歷了美國歷史上最長的處決,最後在極度痛苦中死亡。這3起引發爭議的死刑案,也讓反死組織捉到小辮子嚴厲批集,認為阿拉巴馬州執行死刑是「殘忍和不按常規的懲罰」,根據這個組織負責人瑪雅(Maya Foe)在一份聲明中表示,「無論阿拉巴馬州的執法人員經歷多少次失敗的處決,似乎仍決心注射致命藥物」,聲明中指出,這些死刑犯一次又一次地用針刺傷「根本是一種折磨」。
台南殺警案/家屬怒批法務部不執行死刑 蔡清祥:會執行
台南雙警命案引發法務部不執行38死囚爭議,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只要法律程序完備,可執行的(死囚)法務部都會依法執行。蔡指出自己擔任部長以來,曾批准執行過2個死囚,「我是執法人員,一定會依法處理」。蔡清祥先前曾表示,38死囚都已聲請釋憲,目前在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中,根據《執行死刑規則》無法執行。但外界質疑聲浪不斷,認為蔡把死囚執行問題甩鍋給司法院,司法院日前則發布新聞稿,指出死囚在憲法法庭審理中,不能執行的規定,是法務部自己規定的。蔡清祥今天解釋,《執行死刑規則》的前身是《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1999年就訂定,2005年修正時把聲請大法官解釋納入審查,不是他擔任部長期間的2020年修正時所創設。台南殉職員警之一凃明誠的二姊,昨天痛批法務部、矯正署長所作所為,每一步都在踐踏每一個受害遺屬的心。另位殉職員警曹瑞傑的叔叔說,兩方家屬都支持也捍衛死刑,如果判凶嫌死刑,不要拖,盡快執行。凃二姊昨天當著前來慰問立法院長游錫堃的面,疑持鑰匙猛割左手掌,哭吼著「看到沒有,他們就是這樣血流光死掉的」、「XXX的廢死團體,都給我滾去18層地獄!」。法務部長蔡清祥遂在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死刑政策和爭議。
殘殺恩人嬤3/最高法院和法務部實質廢死 殺人犯口耳相傳免死SOP
台灣反對廢除死刑的民調居高不下,不過掌管終審裁判的最高法院,去年全年沒有做出一件死刑定讞判決,檢方主導的法務部則是從前年起,拒絕執行任何一件死刑案件,不少法界人士質疑,審檢分立多年,但在死刑議題上,似乎見解日趨一致,隱然與高唱死刑不人道的團體共舞,攜手邁向廢除死刑之路,據了解,在監的殺人犯有樣學樣,似乎也有一套口耳相傳的SOP(標準作業程序),不管犯下多麼窮凶惡極的罪過,總能想方設法「滿足法官不想判死刑的心理」,讓尋求最後正義的被害家屬無奈又無助。據指出,殺人犯為了想逃死,經常打出「信教抄寫佛經、精神障礙、寫信懺悔」這3道免死金牌,而事實證明愈來愈多的法官都會買單,使得上述3道金牌似乎成為殺人犯和拒絕判死法官間,彼此心照不宣的摩斯密碼,加上執政當局和所謂人權團體間的曖昧關係,竟能經常上演探戈式的免死show,就算被害家屬高喊「台灣司法已死,沒有公理正義可言」,也無力挽回廢死趨勢。例如犯下八里雙屍命案的謝依涵,曾3度被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2度撤銷發回,因羈押時「信仰耶穌、讀聖經」,高院更二審認為謝女再犯可能性低且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上訴最高法院僅3個月,就判決免死確定。另外,男子曾義城因懷疑被王姓男子詐賭,他上門尋仇把王男及其室友殺死,2017年2月高院更一審考量他在押期間抄寫佛經、捐款建廟,把功德迴向給死者,輕判他25年;還有一例是已婚富商黃建河殺死曾姓小三,也因犯後抄佛經懺悔,獲輕判15年8月。精神障礙也是一道免死金牌,男子王景玉2016年持刀砍下3歲女童「小燈泡」頭顱,雖被鑑定犯案時辨識能力正常,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也認為他犯案時辨識和控制能力無異於正常人,但仍判無期徒刑確定。換句話說,以犯案意識正常主張死刑,敵不過精障這道免死令。男子王景玉持刀砍下3歲女童「小燈泡」頭顱,引發社會極大震撼,王男因精神障礙逃過死刑。(圖/報系資料照)此外,寫信向法官或被害家屬懺悔更是絕招,「蛇蠍女」黃靖雯因不滿投資同居男友藍坤俞開工廠卻未拿到分紅等原因,2014年4月27日凌晨迷昏男友,持剁刀朝他頸部猛砍2刀,放光血致死,再將屍體斬首,肢解成7大塊,裝袋載到山區焚屍滅證。黃女收押10個月,寫了至少5封自白書給法官懺悔,一再強調「我真的錯了」,竟打動法官的心,認定已有悔意,歷審皆判處免死,最後無期徒刑定讞,顯然這招有用。據了解,新莊殘殺恩人嬤的李姓男子似乎有高人指點,竟在看守所使出上述「信教抄寫佛經、精神障礙,寫信懺悔」3道免死金牌,他一方面寫信向家屬懺悔,信中還說會抄寫佛經迴向給阿嬤,另一方面則向承審本案的新北地院主張自己有精神障礙,未來是否真能藉此輕判,外界都在看。「蛇蠍女」黃靖雯因財務糾紛狠殺藍姓男友,斬首肢解焚屍滅證。黃女至少寫5封信給法官懺悔,獲判免死。(圖/報系資料照)
槍決燒死6至親翁仁賢 法務部:已審慎執行兼顧社會正義
放火燒死父母等6名親友的桃園男子翁仁賢,1日終於伏法,法務部證實於晚間執行槍決完畢,晚間發表聲明指出,翁仁賢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審慎程序後執行死刑,以兼顧社會正義及人權保障。據了解,法務部在收到最高檢察署死刑定讞卷證資料後,便依法由政務次長等召開「死刑執行審議小組」,審查其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並再次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查明死刑犯有無聲請大法官解釋、再審、非常上訴、心神喪失及其精神狀態等情形,確認並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已執行所有的救濟程序,及再一次審認無法定停止執行事由與審酌所犯情節最重大等程序後,送交部長核准。法務部解釋,經過審核考量,翁仁賢所犯是剝奪他人生命法益之殺人罪,其案發時以潑灑汽油火燒之殘酷手段殺害年邁手無寸鐵之親生父母、仍就讀醫學系6年級之親姪2人與素無仇隙之姪媳及其父之看護共6人,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令人髮指。除了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情形,仍須依法執行,彰顯司法正義。法務部解釋,台灣的死刑政策是逐步廢止死刑,然因我國實體法上仍有死刑之規定,故現階段是窮盡所有的救濟程序及就有無法定停止執行事由等進行詳盡審核後,考慮我國國情、人民觀感、歷史文化的影響,在現有法制仍有死刑制度之前提下,依法審慎執行死刑,以兼顧社會正義及人權保障。法務部強調,人權保障為普世價值,也是我國人權立國的圭臬,本部向來堅持及守護,所以對於執行死刑,竭盡「求其生而不可得」情形下始依法執行。另外,由於各界對於死刑存廢尚無共識,故法務部仍會持續與國內外主張廢除或停止執行死刑之團體或人士溝通,並研議相關配套機制,堅實社會安全網、強化被害人保護、推動修復式司法、加強人權觀念宣導與法治教育扎根,期能消弭民眾疑慮以逐步凝聚民意共識,在有合理、合宜之替代方案下,研議可行之具體措施,以符合國際人權趨勢及堅守法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