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
」 柯文哲 立法院 民進黨 憲法法庭 國會改革法案檢界「退案王」違法簽結及不傳被告遭罰俸百萬 上訴再被打臉
已退休離職的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因結案品質草率輕慢,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因此被外界封為「退案王」。他任內偵辦2起槍砲、毒品案件時,明顯可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卻數度想簽結,更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遭監察院提出彈劾,送交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一審將他罰俸6個月,吳志成不服,上訴二審。職務法庭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吳志成將損失上百萬元。吳志成現年68歲,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28期結業。他在1991年6月1日到2022年6月7日期間擔任檢察官,曾服務過花蓮、宜蘭地檢署,不過因為辦案正確率很低、態度草率,曾在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被外界封為「退案王」。另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吳志成還曾因年度考績遭打「丙等」打起行政官司,要求宜蘭地檢署改變評定,最終敗訴。之後,吳志成已於2022年6月間退休,並轉任律師。吳志成在2019年4月到2020年2月任職宜蘭地檢署期間,承辦包括槍砲及毒品2起案件有違失,另外辦案時有重大缺失,遭監察院對吳志成進行調查,並以以下理由在2023年5月4日對他提出彈劾:「吳志成檢察官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妨礙真實發現,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等,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堅持己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吳志成承辦某起槍砲案件時,明知已經發現監視器畫面、現場採集到彈殼,仍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打算簽結案件。另外在偵辦某起毒品案件時,他也不顧現場查獲安非他命等證據,試圖將案件簽結。此2案都經主任檢察官請其注意事證及規定,但吳志成均不予理會,執意為之,案件只好改簽由其他檢察官辦理。此外,監察院也發現,他在2019年到2021年間偵辦的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傳喚,無從得知自己被起訴的罪名、無從為自己說明,更無從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事證。監察院認為吳志成的作法嚴重影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提出彈劾,移送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於2024年4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吳志成在偵辦槍砲、毒品兩案中試圖簽結,這部分有疏失應予懲戒,因此判決罰款、罰款金額為當時的月俸6個月,約1百萬元。但對於101案並未傳喚被告的部分,職務法庭則認為這部分不付懲戒。吳志成認為一審違反比例原則,判決不當,據此上訴二審,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翁曉玲不撤「吳斯懷條款」 質疑民進黨「進步」究竟通向何處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近日力推刪除「吳斯懷條款」。也就是擬修法刪除中華民國退休將領赴中國參加軍政活動規範與罰則,挑起爭議,連羅智強等自家人、民眾黨立委黃珊珊都表示不贊同。翁曉玲於臉書發文表示,「我不會撤案,並且會持續提案刪除如此這般的綠色恐怖法案」。更質疑蔡英文、賴清德貴為中華民國總統,不開口唱國歌,說「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這難道不是妨害國家尊嚴?「反對民進黨的綠色恐怖、維護人民行為表意自由,捍衛自由民主的憲政價值:面對如此極權統治,本人不會撤簽法案。」翁曉玲表示,民進黨執政下的台灣,已進入宛如過去白色恐怖般的綠色恐怖時期。民進黨透過各種公權力手段去迫害持不同政見和反對民進黨政權的老百姓,塑造只能吹捧民進黨和台獨,不容許與中國大陸交流來往、支持一中憲法之恐怖政治氛圍。翁曉玲指出,這八年來,民進黨憑藉行政國會優勢制訂多項惡法,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用極為模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和不符比例原則的嚴厲處罰規定,去營造恐懼氛圍,企圖透過國家公權力掌控人民的思想、逼迫人民無條件服從,而不敢表達任何與官方立場相左的意見。難道這不是重啟白色恐怖、再現威權時代的殘影嗎?翁曉玲質疑,什麼叫「妨害國家尊嚴」?蔡英文、賴清德貴為中華民國總統,不開口唱國歌,說「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這難道不是妨害國家尊嚴?翁曉玲說,對於退休首長、將領等人士參加陸方活動的行為,不過只是起立、致意等一般禮貌性行為,就被視為是罪大惡極的「妨害國家尊嚴行為」,不僅面臨政府高達千萬的罰款,還可能被剝奪退休金,撤銷各種獎章、勳章等榮譽,完全不符比例原則,而且嚴重侵害人民表意自由和行為自由。這樣的懲罰性罰則,難道不就是羅織入罪、箝制人民自由的惡法嗎?翁曉玲表示,凡是參與陸方活動或與陸方人士交流之人民,如有洩漏國家機密和職務上機密之行為,均應嚴懲,類似此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絕不容寬待,目前刑法、國安法規均已明訂相關處罰規定。翁曉玲提出,台灣經歷了艱難的民主化過程,才得以擺脫威權專制、實現民主自由。然而今天的民進黨卻似乎要將我們重新推回到箝制言論的深淵。表意自由與思想獨立是民主的基石,不該被公權力無故干涉,更不該因一般形式禮儀上之習慣而蒙受重罰。今天可以因這樣的理由剝奪人民的權利,那麼明天呢?還有什麼樣的「行為」會被納入所謂的「妨害國家尊嚴」之列?翁曉玲說,這樣的惡法會帶來何等可怕的寒蟬效應?今天他們打壓的是僅僅因為一般禮節而致意的人,明天他們可能就會打壓買淘寶商品、玩大陸線上遊戲例如黑悟空的老百姓,以及生活在大陸的台幹、台胞和學生,因為他們常常會看到五星旗、聽到義勇軍進行曲,最終讓整個台灣回到恐懼統治的陰影下。翁曉玲直言,民進黨自稱追求進步,卻步步往專制的方向推進,令人質疑這樣的「進步」究竟是在通向何處?當國家權力擴張到無視人民基本表意自由的地步,當民眾的言行舉止被放大檢視、隨時可能成為犯罪行為,那我們的自由還剩下什麼?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尊重多元聲音、保護人民自由的政府,而不是一個以法律為工具、進行思想審查的統治者。翁曉玲強調,今日提案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處罰卸任首長和將領參與大陸地區活動有「妨害國家尊嚴」情事之規定,目的就是要遏止這種違反自由人權保障的惡法,捍衛得來不易的民主。翁曉玲接著說,「我不會撤案,並且會持續提案刪除如此這般的綠色恐怖法案。我相信會有更多人與我有相同的信念,拒絕這種政治打壓,拒絕任何形式的法西斯式專制,一起牢牢守護住台灣的民主自由!」
幫樂天女孩私接商演被炒!前領隊浦韋青提告勝訴 稱:沒對不起棒球
中華職棒樂天桃猿隊前領隊浦韋青2023年遭人告發,涉嫌夥同部屬私接樂天女孩商演活動牟利,遭桃園地檢署起訴,後於2024年2月被樂天開除。浦韋青不服公司開除,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浦目前仍未證實有刑事責任,樂天解雇方式違反比例原則,可用記過方式警告維護紀律而非免職,故判決樂天應自解僱後到復職前,按月給付18萬3000元薪資,可上訴。回顧整起事件,起因於樂天桃猿隊認為領隊浦韋青、經紀人陳元凱等人涉嫌替樂天女孩私接商演活動牟利,為此向廉政署報案。桃園地檢署1月30日指揮廉政署搜索、約談9名嫌疑人及6名證人到案說明,檢方並於2月初將浦韋青與前經紀人陳元凱起訴。事後,樂天球團以浦韋青「違反工作規則」為由予以解僱,浦韋青自認並未與陳元凱勾結私接案件,更無欺瞞公司之違法行為,不服公司處理方式,遂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審法官根據多名證人論述,認定未經公司同意私接樂天女孩商演活動的,是前經紀人陳元凱。陳也證稱,在外成立公司與樂天簽約,都是自己行銷案件,與浦無關,由此難以證明浦知道陳在外有私接商演活動。法官認為,就算認為浦對下屬陳元凱監督不力、有失職之嫌,公司可依據工作規則對浦採取警告、記小過或記大過處分,而非以免職作為唯一手段。法院認為,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迄今仍存在,並依兩造勞動契約約定、民法僱傭關係等規定,請求被告應自今年年2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萬3000元,及自各該月次月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還可上訴。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浦韋青12日透露對司法判決結果的心情,強調:「感謝司法還我公道,也感謝這段期間陪伴我的家人、好友。我沒有犯罪!我沒有對不起我所愛的棒球,接下來我知道也還會有困難要面對,往後我還需要一關一關過,謝謝大家。」
男突煞車遭檢舉挨罰1.8萬元 「憑1事」法官還清白撤罰單
1名郭姓男子開車行經基隆市某路段突然停車,後車駕駛認為郭男違規,透過行車記錄器檢舉,警方根據錄影認為違規屬實,開出「惡意逼車」1.8萬罰單,但郭男不服,指發現與後車擦撞才停下查看,法官認為,郭男車輛的確和檢舉人車輛有小碰撞,路中停下雖不當,但並非惡意逼車,最後撤銷罰單。判決書表示,郭男在去年5月27日晚間9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基隆市一處路段時突然停車,後方駕駛以行車記錄器影片向警方檢舉,指郭男車輛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的違規情形。警方查看錄影後以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舉發,監理單位裁處罰款1.8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郭男表示,當時開車發現右方後視鏡疑似擦撞到檢舉人車輛,因他在汽車服務廠工作,了解輕微擦傷處理方式,且判斷車速不快不會追撞才停車。郭男因對方不打算追究遂準備駛離,但又遭後方檢舉人或其他車輛按喇叭,才再減速停車。郭男主張,他未持續留在現場及報警處理,雖有不當,但不能據此反推二車之間未發生擦撞,還認定他是在未遇到突發狀況下突然煞車,裁罰不符比例原則。法官認為,郭男煞車時,離檢舉人車輛尚有相當距離,不至於過分逼近郭男車輛;郭男車輛後視鏡確實有擦痕,因此認定郭男當下停車有理由,與「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情形有別,最後撤銷郭男罰單。
快訊/應曉薇抗告遭駁回!延押2個月 高院:避免規避、妨礙本案偵查
京華城容積弊案目前仍持續偵查當中,日前4名被告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議員應曉薇全被裁定延押2個月。對此,應曉薇在6日提出抗告,而高院審理後,為保全證據及避免被告規避或妨礙本案偵查,8日裁定抗告駁回。京華城容積弊案被告應曉薇28日被裁定延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對此她在6日提出抗告。不過後續經過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外,考量到本案涉案人及相關證人甚多,為保全證據及避免被告規避或妨礙本案偵查,經斟酌比例原則,若僅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裁定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柯文哲確定延押2個月! 法院裁准理由曝光:尚有共犯未到案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日前聲請延押,受到康芮颱風影響遞延一日進行;台北地院1日上午開庭,柯文哲否認圖利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下午4點30分裁定柯延押兩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稍早裁定理由曝光,由於法官認為涉貪污犯嫌重大,且有共犯未到案,因此裁定延長羈押禁見,可抗告。柯文哲深陷京華城容積弊案風暴中,9月5日遭裁定羈押禁見至今第58天,由於羈押將於4日屆滿,檢方日前聲請延押柯文哲,北院1日上午開庭,下午4點30分裁定延押兩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台北地方法院針對裁定理由說明,「被告經訊問後,依目前卷證資料,除涉犯貪污治罪制條例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另依卷內事證,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偵查作為予以釐清」。另外,北院還指出,「有事實足認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以及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且非以羈押之方式無法保全訴訟、證據及將來之執行」。北院認為,「斟酌公共利益維護與被告權益保障之動態平衡,且衡量比例原則後,仍認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必要羈押,裁定自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據了解,法院10月29日已就柯文哲的延押案召開限制閱卷庭,檢方與柯的律師鄭深元、蕭奕弘、陸正義共同討論方式、範圍及內容;柯文哲9月5日裁定羈押禁見,偵查中的第一次押期在本月4日屆滿,不過,呂政燁今開庭後定下午4點30分諭知。
涉京華城案涉收賄 法官裁定市議員應曉薇延押2個月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最早收押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羈押期限將 滿,檢方22日已向北院聲請延押2人,法官日前開庭審理後,裁定將應女從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可抗告。北院參酌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宗後,依應女供述以及卷存相關證人證述、共犯供述、書證等資料等,堪認她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證據資料顯示她有長期在國外居住、滯留不歸之能力。北院指出,應女逃亡之原因仍然存在,況本件亦不能排除檢察官在後續之偵辦過程,她為脫免或減輕自己之刑責,以其自身影響力,而與待查之證人相互勾串,或使共犯或證人違背真實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虛偽陳逑,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北院院綜合上情,並斟酌比例原則,認應女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以替代羈押,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本件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及證據資料待查,以現階段偵查所得證據顯示原羈押裁定所附加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仍然有其必要,故檢察官聲請對被告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京華城案迄今收押7人,應曉薇的助理吳順民上周500萬交保,其餘包括應曉薇、沈慶京、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柯文哲、前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與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都還在羈押,北檢已聲請延押 應、沈、彭和柯等4人。
買不到雞胸肉超商浩克襲警 遭警棍伺候12下監察院批評執法過當
桃園市中壢區2023年有1名28歲健身教練因買不到雞胸肉,情緒失控在超商內打砸發狂,最後引發與警方的激烈衝突,當警方接報抵達現場控制局勢時,雙方爆發激烈拉扯,並造成現場執法過當,監察院針對此事件的調查報告近日出爐,認為警方執法過程中未遵守相關規範,且動用過度武力,存在違失情節,並強調須檢討並改進警察執勤方式。據悉,該名健身教練當時因購買需求未能達成,在超商內情緒爆發,不僅破壞店內物品,還不斷騷擾超商員工,情緒異常激動,2名接獲報案的中壢分局員警到場後,發現該名教練赤裸上身、言語失序,並隨意損毀店內物品,甚至有自言自語和哭泣等行為,展現出精神異常的狀態,員警認為,該男子壯碩的身材使他具備潛在威脅,並可能攜帶致命武器,於是決定將其帶離現場以保障周圍人員的安全。然而,當員警接近並試圖控制該男子時,對方不配合且情緒更為激動,面對這樣的情勢,王姓員警根據經驗朝對方臉部噴灑辣椒水,試圖制止其行動,不料,男子不僅未平靜下來,反而暴怒失控,立即對員警發動攻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2位員警遭到多次毆打,導致面部擦傷和輕微腦震盪,調查報告指出,警方在執法過程中未妥善評估對方的精神狀態與潛在風險,未能遵守執法的安全規範,最終導致情勢失控。隨後,在健身教練跪坐於超商門前的片刻,王員警因情緒激動,持警棍連擊其頭部12次,導致該名男子多處受傷,監委指出,雖然員警當時有要求增援,且支援警力5分鐘後即將抵達,王員警仍選擇使用強制力攻擊,違反比例原則,未能妥善控制自己的情緒與行動;此外,報告指出,在這類涉及精神狀態異常的事件中,員警應考慮使用更多溝通和非致命方式,如保持適當距離、以拋射式電擊器制止等,以有效遏制失控行為。針對此事件,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建議,警政機構應加強警察教育,提升應對精神狀況異常民眾的處理能力,報告中提到,當前警政署教材中已有類似案例,例如曾建議面對可能情緒失控者時,避免使用封閉式問話或權威式語氣,應持續以安撫性溝通技巧,並保持足夠距離,以避免激化對方情緒,未來應對類似情境時,員警須靈活應用「溝通話術」與「非致命性武器」,以更安全、有效的方式達成控制現場目的。針對執勤裝備不足的問題,監委強調「拋射式電擊器」的重要性,此類裝備可在3到6公尺內拋射探針並釋放低電流、高電壓,從而在遠距離制服對方,提升警方和在場人員的安全,監委要求警政署應將本事件納入教材,並檢討警力現行裝備配置與培訓成效,逐步提升前線警員應變能力,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國會改革釋憲出爐 藐視國會罪判決「違憲」
國會改革法案中刑法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在立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憲法法庭25日認定,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之要求,判決違憲。憲法法庭指出,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亦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之手段可資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違反比例原則!憲法法庭判決「藐視國會罪違憲」 法務部僅1句:尊重
國會改革法案中《刑法》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在立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憲法法庭25日認定,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之要求,判決違憲。對此,《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僅回應:「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憲法法庭指出,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亦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之手段可資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對於憲法法庭判決,《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相當低調,僅一句話回應:「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
北市警回應!違停買東西 民眾看到警察忙開走反遭「拔槍警戒」
台北市中正區泉州街日前發生一起執法爭議事件。一位民眾因違規停車等待家人買東西,在看到警察準備靠近時,原本打算開車離去,結果反遭攔查的執勤員警拔槍警戒。雖然槍口朝地,但仍嚇壞民眾車內的家人與小孩。根據媒體報導指出,事後該為民眾向議員徐弘庭反映此事,徐弘庭表示,行使槍械是公權力之一,也一定是現場人員最好的認定,「槍口朝下」的動作非常專業,執法權也沒有疑慮,但徐弘庭認為,警局應可把相關影片作為教案,告知員警在不同的情況下應當如何執勤,可更符合實際情況。後續台北市警察局長李西河解釋,當時執勤員警面對盤查與攔查情況時,因駕駛身份不明,情況多變,為確保安全而採取拔槍警戒的動作。李西河強調,這是一種謹慎的應對方式,目的在於確保公共安全。李西河也提到表示,警方將會對這次事件進行內部討論和案例分析。並承諾會把這次案例作為檢討執法比例原則的重要案例,以期在未來能更妥善地處理類似情況,改善警民互動。徐弘庭也提到,對於違停就拔槍示警,雖然可能是擔憂後續可能發生治安事件,但還是希望警局能夠多加關注員警的情緒壓力等問題。李西河則表示,目前台北市警察局有完善的機制來關心同仁的身心狀態,確保員警能在適當狀態下執勤。
大同9月獲利大爆發 處分芙蓉大樓131億已入帳
大同(2371)今天公布2024年首筆資產活化案芙蓉大樓約131億處分利益,已順利於9月完成入帳,此為大同近年活化資產的指標性大案,隨著交易完成,將為第三季挹注可觀的獲利。除芙蓉大樓外,大同日前公告的北市大安復興南路資產活化案也如火如荼進行中,買方包括上市建商達麗、海悅國際及彥文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交易總金額約95.88億元,公司將力拚2024年底前完成交易,全年獲利可期,對於眾多股東期盼的加倍股利也將在明年實現。芙蓉大樓位處台北市仁愛路的精華區地段,擁有稀有廣闊地基與完整地塊,總土地面積約860坪,建物面積約6401坪 ,買方包括璞永建設、璞慧建設、璞慶開發企業、海悅國際開發、敦富開發建設、鈜富開發、濟盟建設、台灣樂菲與菁霖公司等共9家。至於大同為符合公司治理最高準則,先行公告移民署「陸客來台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及「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案」違反採購案函文。本公司強調,該兩採購案距今已逾14年之久,屬於前經營團隊時期之情事,不影響公司營運及參與標案之權利,後續將依函文內容進行法律程序,以維護權益。大同表示,本公司並未遭起訴或判決,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中,將以異議、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捍衛公司權益,再者,該案為民國98、99年標案,均履約完成且順利結案,機關無遭受任何損失,本公司將主張移民署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並循過往成功案例進行申訴,有信心在最終獲得撤銷、還給公司公道,維護公司權益。董事長王光祥入主大同集團後,致力於改善及加強公司營運,尤其海外市場布局已見成果、搶攻日本電力能源商機,旗下水力發電機組、電力變壓器均交貨給指標大企業,顯見公司產品製造技術獲得高度肯定,海外營收比重逐步墊高。此外,北市黃金地段復興南路不動產與芙蓉大樓交易總金額高達227億元,拚年底全數認列利益,大同無論是在組織架構、業務發展、財務結構都有顯著改善,未來營運將持續穩定成長。
烏龍通緝2/遭通緝自己不會知道 留不良紀錄影響未來權益
家住桃園的Y男因為車禍糾紛遭提告過失傷害,卻在訟訴審理過程中遭到法院通緝,被警察上銬逮捕,忿而提告法院與法官要求國家賠償。Y男說,逮捕他的警察告訴他,台灣有很多人接到開庭通知常常漫不經心,卻往往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莫名其妙」的通緝犯。而因為抓通緝犯有績效分數,他們才會遠從台北市趕到桃園市抓他,先搶先贏。台東一位謝姓男子不知道自己被通緝,一如往常載著女兒送貨,警察攔檢發現他是通緝犯,當場被逮。(圖/報系資料照)「我又不是殺人放火、作姦犯科,法院打電話來我都有接,沒接到也會趕緊回電,更不可能為了車禍的事逃跑。作夢也沒想到自己這輩子會有被通緝的一天。」Y男愈說愈激動叼唸說,俗話說「事不過三」,他只有第一次忘記出庭,後來只要有相關的司法通知程序,他都是完全配合,更不曾有逃亡的念頭,竟然莫名其妙被通緝,還好被警察上銬帶走的時候沒被人看到,否則不知道要怎麼跟鄰居解釋。開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祐齊表示,依正常程序,「通緝」是檢察官或法官在屢次傳喚不到被告後所使用強制手段;實務上,若超過二次無故不出庭、又聯絡不到人後發出拘票,若警方還是拘不到人,才會發布通緝。他解釋,通緝與搜索不同,過去檢察官就可以發動搜索,但2000年檢方搜索前立委廖福本的國會辦公室引發爭議,後來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特定緊急狀況外,檢方須取得法院同意才能搜索;相對地,通緝則可以由檢察官或法官獨自發布。開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祐齊說,檢察官或法官會在屢傳不到後,拘提被告,若還是拘不到人,才會發布通緝。(圖/黃耀徵攝)張祐齊說,雖然發布通緝的程序相較搜索簡單,然而民眾的通緝紀錄會在司法系統中保留一輩子,未來一旦吃上官司,就算涉犯的情節不重大,但檢方看到被告過去有通緝的紀錄,為了防範再次逃亡,很可能會聲請羈押,法官也容易因為這項不良紀錄而裁准。張祐齊說,對民眾來說,遭到通緝不僅會對個人名譽造成重大傷害,而且沒有法律上的救濟管道,發布通緝應更慎重,他認為應符合三項條件:首先,檢方或法院要找不到被告;其次,被告要有逃亡、隱匿的意圖;最後,應該要考量所涉及的是否為重罪,如果是被判有罪也僅將易科罰金的輕罪,就該依比例原則審慎評估,有無發布通緝的必要。「現在發布通緝似乎有點浮濫,而且當事人不會知道自己被通緝,只能等哪一天突然被警方逮捕。」張祐齊舉一個極端的例子說,如果有人想惡整仇人,只要看準對方出國的時程,提告他誹謗罪;若是這個人在國外收不到開庭通知,幾次不出庭便可能被通緝,而當事人不會知道自己成為通緝犯,直到他返台的那天,就會在機場當眾遭上銬逮捕,顏面盡失。花蓮地方法院表示,有關Y男的指控及提告作為,因涉及個案當事人,不方便回應。
早餐熱量炸彈大公開!減重名醫驚吐「必點1品項」超NG:我特別有意見
中西合併、琳瑯滿目的早餐選擇,是台灣飲食文化中的一大特色,不過若是吃錯早餐,不僅容易導致水腫的發生,一整天還會昏昏欲睡。對此,減重名醫也直言,民眾常吃的「巧克力吐司」是NG早餐之一,恐引發低血糖不適症狀。「巧克力吐司我特別有意見!」減重名醫、肝膽腸胃科醫師蕭敦仁最近在節目《健康零距離》分享飲食相關健康知識,透露許多人喜歡吃巧克力吐司當早餐,但含有醣類的吐司加上甜膩的巧克力醬,若是又搭配一杯含糖飲料,整份吃下血糖就會大幅度飆升,直至幾小時過後血糖急速下降,便容易引發手抖、冒冷汗等低血糖症狀,而有些重口味的早餐因「鈉含量」過高,身體內的水分來不及排出,整個人就會呈現水腫狀態。蕭敦仁提醒,早餐吃太多反而不利於身體健康,大量食物堆積在胃裡等待消化,血液便會湧進胃部作業,這時大腦就會「暫時性缺血」,因此導致腦袋昏昏沉沉哈欠連連,還沒到中午就精神不濟。對此,蕭敦仁也教戰完美早餐「3比例原則」,主食份量占比控制在50%~60%、脂肪30%、蛋白質20%,像是地瓜、一把堅果、無糖豆漿或是茶葉蛋,都是非常不錯的早餐選擇。營養師高敏敏分享「中式早餐熱量圖鑑」,示警許多看似健康的早餐,實則暗藏熱量炸彈。(圖/擷取自Facebook/高敏敏 營養師)事實上,營養師高敏敏曾分享,許多看似健康的早餐,實則暗藏熱量炸彈,以下為「中式早餐熱量圖鑑」:飯糰/一份185g(熱量357kcal)、燒餅夾油條/一份(熱量554kcal)、蔥抓餅/一份53g(熱量480kcal)、小籠包/8顆(熱量440kcal)、炒麵/一份410g(熱量415kcal)、蘿蔔糕/一份115g(熱量357kcal)、鍋貼/一份5顆135g(熱量350kcal)、油條/一根54g(熱量298kcal)、韭菜盒子/一個138g(熱量295kcal) 、原味蛋餅/一份115g(熱量265kcal)、燒餅/一片80g(熱量256kcal)、饅頭/一顆100g(熱量246kcal)、水煎包/一顆116g(熱量193kcal)、鹹豆漿/一碗500ml(熱量185kcal)、荷包蛋/一顆50g(熱量96kcal)。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 憲法法庭:有條件合憲
由「最老死刑犯」王信福為首的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生存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共同聲請「死刑釋憲」案,20日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宣判,刑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故意殺人罪已屬最嚴重,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並無違憲;但也針對其他條文提出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並無違反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之意旨。然而,大法官針對其他條文也提出違憲。大法官強調,法官應考量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程度,不應以死刑為唯一刑責;人民涉上述案件接受訊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為其陳述意見,且於第三審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也應經「言詞辯論」才能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的判決。此外,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對於判決主文第7至第9項,針對上述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也就是「行為時辨識行為能力減低」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或受刑能力明顯不足、有所欠缺者,不得科處死刑。大法官提到,若本案聲請人之確定終局判決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確認是否有上述情形,決定提起非常上訴與否。判決主文提到,本次判決若有違憲之條文,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然而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言詞辯論」等規定,則自宣判日起即應適用。
37死囚聲請死刑釋憲結果出爐 大法官判決「有條件合憲」:需限縮適用範圍
日前,台灣37名尚未執行死刑的死囚,聯合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並主張死刑剝奪生命權及人性尊嚴、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部分死囚還強調自己曾遭到刑求、審判程序有瑕疵。憲法法庭今年4月23日為此展開激辯,結果在今(20)日下午3時宣判,結果是「有條件合憲」,意即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此次聲請釋憲主要為高齡72歲的台灣「最老死囚」王信福提出,其餘36名死囚也陸續聲請,由憲法法庭併案審理。4月23日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律師團、法務部、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被害人家屬等都有激烈的辯論。王信福透過律師在法庭上公開親筆信,信中以「不存在了嗎?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難道已不再需要聽其辯解了嗎?」為題,表示自己自幼失學,表達能力不足,尚有案內諸疑問無法一一表述,「只是明明不是事實的事,卻得不到理解、申冤而心有不甘,但願大律師們能予法庭上爭得死刑違憲之訴求,求得一線生機再有努力之餘地,換得洗刷汙名的機會」。此外,37名聲請對死刑釋憲的死囚中,被認為是冤案的邱和順,曾被控參與強盜集團,1987年11月將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殺害分屍,同年12月又綁架新竹學童陸正並撕票,邱男2011年遭法院判決死刑定讞。邱和順主張,自己當年遭警察灌辣椒水、毆打及辱罵脅迫等方式刑求取供,身心遭受劇烈痛苦,刑求的警察已被判決有罪定讞,也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失職,但法院卻以「鋸箭法」引用以酷刑取得的供詞,判他死刑,違反國際《禁止酷刑公約》、我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有重大程序瑕疵。邱還主張,法院審理期間,竟因「物證遺失」沒給他與同案被告對質詰問機會,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及《兩公約》「被告有受公平審判權利」規定。負責執行死刑的法務部則反對廢死,強調死刑並非必然違反「生命權保障」,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後刑罰,並非必然侵犯人性尊嚴或構成酷刑,應視死刑的目的、方法及程序而定;而殺人罪符合《兩公約》所稱可以執行死刑的「最重大犯行」,且「禁止死刑」並非國際法界共識,因此從《憲法》解釋的範疇而言,應維持死刑合憲的見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委任律師陳淑貞則表示,經過調查,高達96%以上的被害人家屬反對廢死,國家既然有死刑存在,就應該執行,否則如何保障被害人權利?而且死囚在監長年持續等待執行,也是一種折磨。廢死聯盟則認為,支持死刑的關係人和專家會認為「死刑改進就好」,然而死刑其實已經有了很久的「實踐機會」,造成很多生命的逍逝,「這樣的刑罰應該被廢止,殺人機器不應該被修補,應該被銷毀。」此外,人性尊嚴的絕對保障已經是確立的憲法原則,而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能切開來看,「所以死刑必然違憲」。有學者專家則提出「緩死」的概念,認為包括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提出的「終身監禁」代替死刑等方案,根本是在轉移焦點。提出「緩死」,意即要考量死囚在監的表現,給予緩死機會。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三點宣判,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憲法法庭指出,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以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檢察總長邢泰釗可以依個案狀況,為死囚提非常上訴翻案。另,憲法法庭指出,有關機關依本判決主文第8項意旨完成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就欠缺受刑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亦不得執行死刑。
死刑釋憲今出爐! 前檢察官吳宗憲喊「死刑是為公平正義」:廢死讓生者無法好好活著
此次死刑釋憲案,是由現年72歲的台灣「最老死囚」王信福等37名死囚共同聲請,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憲法法庭也將在今(20)日下午3時宣判結果。曾任檢察官的現任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昨(19)日就在臉書發文,直言「死刑不能讓逝者重生;但廢除死刑,卻讓活著的人無法好好活著」。吳宗憲表示,只要還有兇殘至極的暴力殺人犯罪,死刑就必須保留,大法官應該做出符合正義的判決,「死刑合憲是我一貫的主張,其意義在於應報主義、犯罪預防、安撫人心」。吳宗憲接著說到,他同意死刑限於故意殺人類型,當殺人犯完全不尊重他人生命權時,法律就應該予以制裁。雖然廢死派主張可能有冤獄,那就表示要討論的是「司法訴訟程序」是否完善,而不是死刑存廢,況且,自從法院推動「社會量刑調查」,已經有4年多沒有死刑定讞的判決。吳宗憲認為,「殺人就是一種無視生命權的犯罪,強行剝奪他人的生命」,而國家面對殺人者被處死前,程序之嚴謹,已遠比他殺害的受害者死得有尊嚴,這就是支持「應報」主義者最大的讓步,「死刑有沒有威嚇作用?從那37名死刑犯提釋憲怕被執行,即可知答案」。吳宗憲提到,「我在上個會期就兩度質詢法務部,為何遲遲不執行死刑,依法行政本是公務員天職,卻漠視死刑定讞判決於不顧,在此先呼籲,若憲法法庭判殺人者死刑合憲,就盡速依法執行,法務部不能再用自己訂的規則造成技術性廢死——被殺的人活不了,殺人的人卻死不了」。最後,吳宗憲也強調,死刑的存在,會讓殺人犯,罪有應得,永遠隔離於社會,人民就不用擔心害怕,「死刑並非為了殺人償命,更不是報仇論,而是為了填補『公平正義』而存在,若人民的安全沒有獲得充分保障,貿然廢除死刑,只會引發更多的不安全感。所以,我主張殺人致死的犯罪,死刑仍有存在必要」。
駕駛未禮讓行人釀禍!行人無傷仍遭法院駁回訴訟 罰款7200元難逃
台中市1名駕駛黑黑(化名)因未禮讓行人,在2023年12月初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行人受傷,事後被依法罰款7200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而黑黑對罰款不滿,提起行政訴訟,聲稱行人並未受傷,最終,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依據事故證據,裁定駁回黑黑的訴訟,維持原判。根據判決書內容,黑黑在台中市區駕駛時,未禮讓正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因而與行人發生擦撞,事故發生後,警方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對黑黑開出7200元罰單,此外還吊扣其駕駛執照12個月,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黑黑對處罰提出異議,訴訟中承認自己確實沒有禮讓行人,但堅持行人並未因此受傷,認為既然行人沒有受傷,就不應承擔罰款,然而,法官根據多項證據,包括消防局救護記錄、醫院急診病歷、警員職務報告和車禍監視器截圖等,認為行人確實因擦撞受傷,儘管傷勢較輕,但仍符合「致人受傷」的定義。法院還指出,事故發生後,消防局曾派遣救護車趕到現場,並對行人進行包扎處理,隨後送往醫院急診室進一步檢查,雖然事後行人在談話紀錄中稱自己沒有受傷,但由於該行人已與黑黑達成和解,其說詞的可信度受到質疑。法官進一步說明,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規定,只要事故導致行人受傷,無論傷勢輕重,均應依法處罰,黑黑被罰款7200元已是法律規定的最低處罰金額,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最終,法院駁回黑黑的訴訟請求,並維持原判,黑黑仍可選擇上訴。
柯文哲遭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理由曝:證詞與沈慶京等人不一
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容積率弊案,其遭到北檢聲押禁見後,2日凌晨北院裁定無保飭回,北檢3日不服提抗告後,高院4日下午發回北院更裁,而5日下午北院重開羈押庭後,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其相關理由也曝光了。北院指出,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顯示,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致使沈慶京等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其圖利犯罪嫌疑重大。北院表示,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不過柯文哲是單純圖利沈慶京,或是與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檢察官進一步證據查明。法官呂政燁表示,由於偵查為浮動狀態,將會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犯罪輪廓,甚至進一步轉成賄賂罪重刑,或許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在後續對案情避重就輕,甚至翻供,抑或是勾串共犯或證人,且柯文哲的證詞與已經被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認定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呂政燁也指出,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柯文哲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呂政燁強調,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本案貪污犯行,造成沈慶京等在京華城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