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
」 柯文哲 民眾黨 清潔員 交保 京華城
上海商銀4行員「挪用2560萬公款」 金管會重罰120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近期陸續發生不同分行行員挪用客戶款項或公款事件,合計新台幣2560萬元,其中一案冒用客戶名義增貸長達8年半以上、挪用高達2300萬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開罰上海商銀1200萬元。對此,上海商銀表示,後續將針對金管會提及的6點監理要求事項,進行檢討改進。上海商銀陸續發生行員挪用客戶款項或公款等違規行為,包括數位金融事業部前維運管理主管陳員、敦北分行前行員郝員、儲蓄部前行員林員、三民分行前行員廖員,共計挪用2560萬元,挪用手法包括冒名申請貸款、挪用櫃員現金及代收付款項、挪用客戶換匯現金等。金管會說明,陳姓主管因投資失利,違規時間長達8年半以上,自2015年3月到2023年12月,冒用陳姓主管的親人名義增貸,挪用金額達2300萬元;郝姓行員2024年9月犯案,未依規定把櫃檯每天收到的帳目給其他行員覆點,並盜用覆點行員的印章,想借給他人賺取利息,挪用8.5萬元;林姓行員在到職半年後於2024年9月犯案,挪用金額200多萬元,透過每天完成小銀箱覆點程序後,再從中抽現金,為了個人投資虛擬貨幣虧損以及跟民間融資公司借錢;廖姓行員則是因需週轉金在2025年5月犯案,單次挪用金額3萬元,透過客戶兌換外幣時,多打傳票金額,再從中拿走差額。對此,金管會指4案都是獨立犯案,4員工也都已經去職,並認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因此依法核處1200萬元罰鍰。金管會也針對上海商銀提出6點監理要求,包含依比例原則全面檢討此案違失行為所涉分行人員及總行督導人員責任;針對內部監控指標交易警示訊息,研議並強化3道防線;全面檢討現行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所涉內部控制及防弊機制的有效性。另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增加作業風險的相關資本計提11.77億元;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及強化KYE(認識員工)制度;最後,請銀行報此案4件違法失職人員到銀行公會。
柯文哲今晚不用回家!聲請解除限制住居 審判長點頭了
台北地院今(12月23日)審理政治獻金案,下午部份由前台北市長、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以及律師進行答辯,柯文哲自9月8日起完成交保程序,但仍須科技監控以及每日拍照上傳,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不過,柯文哲聲請解除限制住居,並且於今日獲得審判長江俊彥裁准。台北地院於今年的9月5日首次裁定柯文哲交保,柯文哲在考慮2天以後於9月8日完成交保程序,但是仍須配戴電子腳環,並需要每天晚上8時至10時拍照上傳,並且限制住居、出海以及出境。如今,京華城案以及政治獻金案已經進入審理程序的尾聲,柯文哲也聲請解除限制住居。審判長江俊彥考量到本案審理進度,原先的限制住居,足以用電子腳環和個案的手機取代,依照憲法的比例原則,認為沒有續行限制住居的必要,裁定解除柯文哲的限制住居,柯文哲無須在每晚回到台北市信義區的住所。在為期8天的言詞辯論程序以後,明日預計為京華城案以及政治獻金案言詞辯論程序的最後一天,柯文哲以及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和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將於明日辯論終結,其餘8名被告都已經辯論終結,並預計在明年的3月26日宣判。
紅燈看手機遭罰3千!法官舉1點「撤銷裁罰」糾正警
台北市一名駕駛人於停紅燈時低頭看手機,遭警方當場開罰3000元罰緩,還記點1點。他覺得冤枉、不滿因而決定打官司,經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原處分在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上存在瑕疵,故該裁罰不具備法律正當性。 陳男在開車停紅燈時低頭查看手機,遭警方當場開罰並記點。(示意圖/民視新聞)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與順安街口停等紅燈時,因低頭看手機,被員警當場裁處罰鍰 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對此,陳男主張當時車輛處於完全靜止狀態,僅是低頭查看,並未手持手機,且無影響行車安全、導致交通事故或未注意交通號誌之情形,因此請求撤銷處分。然而,判決書詳細回顧立法歷程,明確指出:「只要駕駛時手持操作電子裝置(不論是打字、看地圖或滑臉書),依法皆應裁罰 3000 元」。法官強調,取締「手持手機」不應僅以有無使用手機架為唯一標準,執法機關應細緻區分駕駛人是在「動態行駛」或「靜態停等」,並審酌其使用目的與操作時間,若一律採取機械式的裁罰,將導致手段與目的失衡,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也恐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法官審理後指出,員警證據不足證明陳男於駕駛時手持手機,因此撤銷罰單。(示意圖/民視新聞)此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證據不足,經法院勘驗現場錄影畫面,皆未看見陳男手持手機的畫面,此外,員警對於案發時被告雙手位置等關鍵細節記憶模糊,且執勤當下未即時要求被告出示手機畫面以資存證。經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原處分舉證力不足,裁定撤銷罰單。本案判決不僅指出警方採證的具體缺失,更罕見地在判決書中促請執法機關應精進取締程序,避免「積非成是」的執法偏誤,對未來交通違規取締具備指標性意義。
琉球國中老師猝死、遭霸凌!監察院怒提糾舉 校長蘇傳桔官位不保
本刊今年獨家揭露屏東縣琉球國中校長蘇傳桔疑霸凌校內老師,原因是其為已經猝死的代理老師出庭作證。監察院今日(12月22日)指出屏東縣屏東縣琉球國中校長蘇傳桔,涉有重大管理失當及違失,顯已不適任該校校長職務,並通過葉大華、施錦芳委員提出糾舉案。監察院指出,蘇傳桔擔任琉球國中校長期間,對於代理教師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所致猝死未善盡保護義務外,亦對死者家屬所提司法機關審理勞工保險給付案之證人不當施壓,構成職場霸凌;並公然洩漏監察院調查案件進行中之資訊,甚至用以影射證人所述不實;另不當要求教師每日應於首班船抵達小琉球時間前到校及每週須住校至少2日,顯無可能亦不符比例原則。監察院認為,被糾舉人所衍生諸多陳訴及爭議,持續戕害教師及學生權益迄今,核有重大管理失當及違失,顯已不適任該校校長職務,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監察院於114年12月11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提案,全案移送屏東縣政府依法處理。監察院表示,被糾舉人違失情節重大,屏東縣政府僅請其請事假配合調查,惟審酌其違失情節,顯已不適任該校校長職務,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提案糾舉,移送屏東縣政府依法處理。據了解,在糾舉案通過以後,縣府須在1個月內將蘇傳桔調離現職。對此,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指出,自事件發生以來,本會即長期追蹤關注並接獲多方教師陳情,多次呼籲地方政府正視校園職場霸凌與管理失當問題。遺憾的是,儘管先前相關職場霸凌調查已認定霸凌行為成立,屏東縣政府仍未採取具體處置,放任蘇校長持續擔任校長職務,對教育現場造成長期壓力。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嚴正呼籲屏東縣政府,立即依相關法規調離蘇校長現職,並清楚說明後續處理時程與原則,全面檢討校長監督、過勞防治與職場霸凌防治機制,避免再發生教師過勞死憾事。教育現場不應再承受延宕與漠視,教師的生命安全,不應成為制度失靈的代價。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黃湘仙。(圖/本刊資料照)
全民資料庫2/獨立監管機關「個資會」將成軍 制度框架藏三大風險
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中,要求政府三年內完成修法,除規範健保資料蒐用規範,也要求補強《個資法》及相關法律缺乏的獨立監督機制。立院今(2025)年10月17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修正案,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個資會),並要求各機關設置「個資保護長」,盼從結構上強化資料治理。不過,由於個資會僅為三級機關、個資保護長也由各政府機關自行指派,加上對公部門違法未設明確制裁機制,監管成效仍遭質疑。立法院在10月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除賦予個資保護委員會執法權限外,也明定各機關須設置「個資保護長」,負責通報個資外洩等事故。(圖/報系資料照)政府此次修《個資法》,除了成立個資委員會,也規定公務機關全面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並將其納入個資會的檢查範圍;另設置六年過渡期,讓無主管機關的業者優先納管,有主管機關者暫由原機關監理。修法雖被視為台灣個資保護制度邁向更實質的管理,但外界對其實際成效仍存疑慮。依《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個資會定位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委員可由各部會官員兼任。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周冠汝指出,個資會肩負監督其他機關的責任,卻是三級機關,恐出現權限與層級不對等、「下級監督上級」的問題。民團原建議提高首長職層級或補強職權,但均未納入修法;此外,若委員由部會官員兼任,可能形成利益衝突,易複製過去「多頭權責」、「缺乏統一窗口」的問題。至於主管機關或非公部門違法,周冠汝也指出落差,修法對私部門設有具體罰緩及強制性處罰,然轉向公部門違法,卻沒有相同的制裁制度,僅規定「可要求機關定期召開會議」,實際監督力道似乎有限。在個資法領域深耕多年的律師林鴻文則指出,政府機關在個資蒐集與使用上,最大的問題來自「法律定位不明確」。多數機關雖有「設置法」與「行為法」,但兩者在職權、目的與界線上並未被真正釐清,使得各機關的法定職務與資料使用範圍至今仍有模糊空間。專家指出,個資會能否發揮監管效果,關鍵在於政府授權程度及各部會的配合意願;若缺乏實質支持,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流於形式。(圖/黃耀徵攝)他提到,多數人常混淆「資訊安全」與「個資保護」兩個概念。資訊安全僅是避免資料外洩,而個資保護還包括蒐集的正當目的、比例原則,以及後續利用是否符合原先特定目的。儘管修法已通過,但相關細則、作業規範及配套仍未建立,使得各機關未來如何落實查核仍不明朗。過去政府對個資查核本就力度不足,如今即便設立新機關,若沒有充足的預算與人力,恐難以期待真正落實。對於外界質疑個資會層級不足,林鴻文坦言,雖然法律明文保障公務員執行監督不受不利益處分,但現實中「下屬糾正上司」仍不容易。若受監督機關不願配合,委員會即便擁有權限也難查出問題,形同「空有制度、難以落地」。他以會計師查帳為例,「若企業不提供資料,再高明的查核也無從著手。」不過,他認為,制度尚未正式上路,外界不宜過早斷言它一定無效。真正關鍵字在於政府高層是否願意賦予個資會充分權限、以及各部會是否願意配合。如果沒有足夠人力與預算的監督機關,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淪為「宣示性存在」,難以改善公部門長期的個資外洩與管理問題。
願包「32元鍋具」清潔員二審費用 林國春:濫用公務車案辦到哪了?
新北市議員林國春今(4)日表示,近期「32元鍋具涉貪案」清潔隊苦主一審有罪宣判,如果當事人有意願進一步上訴請與自己聯繫,他願負擔所有法律費用,希望替老百姓發聲。2024年9月一名住在北市北投區的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在執行回收勤務時,發現民眾丟棄一個修理後堪用殘值約新台幣32元的二手大同電鍋,他說自己本著好意將電鍋帶回家維修後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卻陷入官司劫難。據了解,因回收物品確實被法律上定義成公家財物,清潔隊員必須依規定處理,逕行轉贈便屬於「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即使殘值極小也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新北市議員林國春(圖)認為清潔隊員涉貪案是「大砲打小鳥」。(圖/周志龍攝)黃男遭舉發歷經一年多從起訴到審理後,近日士林地方法院考量黃男是初犯,判處其有期徒刑3個月也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儘管黃男免除牢獄之災、2年內無再涉犯刑事案件也幾乎不留刑事痕跡,但此案仍凸顯了「小額貪污情輕法重」等討論,促使法務部長鄭銘謙公開表示不排除修法,針對「微罪」貪污案件能讓法院有更具彈性、符合比例原則的量刑甚或有免刑空間。林國春聞訊後指出,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針對有罪判決提出上訴,或是公訴人收到一審判決書後仍提起上訴,自己願意全力支持黃男,並將全數負擔法律費用,希望以實際行動表達支持清潔隊員。近日清潔隊員涉貪案是否上訴至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近日應會明朗。(圖/報系資料照)林國春回顧,自己在2024年此案事發消息傳開後就感不捨,認為殘值微薄的電鍋案當作貪污大案來辦已違反比例原則,「大砲打小鳥」是非常荒謬,反觀自己多次控告官員涉嫌濫用公務車、其他高階商務人士棄保潛逃案大多沒個下文,司法的邏輯實在令人摸不著。林國春感嘆,《莊子》書中「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竟活脫脫在台灣社會上演,庶民的行為無限放大、大官要員溜之大吉,只能就老百姓棉薄之力,歡迎當事人與自己服務處連繫。※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清潔員送電鍋給拾荒婦淪貪污犯 Cheap轟司法僵化「法律在懲罰好人」
台北市一名任職環保局的62歲黃姓清潔員,因將回收得來、殘值32.56元的大同電鍋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竟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事件發生後,黃男自知違反內部「不得擅自占有回收物」規定,主動前往廉政署自首。士林地方法院昨(2日)仍依貪污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對此,網紅Cheap怒轟「法律在懲罰好人」!知名網紅Cheap對此事件發表評論,痛批檢方與法院機械式辦案,忽略比例原則與社會感情。他以「清潔隊員淪貪污犯」為題,在社群平台指出,黃員原先只是出於好意,將可再利用的電鍋送給貧困阿嬤,事後還自掏腰包購買新電鍋補償,但卻因此背負貪污前科。Cheap痛斥:「檢察官嘴巴上說『依法辦理』,但實際上是缺乏價值判斷能力的法律奴隸,好像今天放過清潔員,明天大家都會開始偷電鍋送窮人,社會要亂了。」他強調,檢察官不是AI,應具備公權力的價值判斷,而非冷冰冰的法條機器。「實際上給AI判都不會這麼蠢,AI會說雖然形式構成貪污,但實質上不具社會危害性,建議行政處分或警告即可,不應提起公訴。」他更補充指出,最高檢察署曾明文函示各地檢署,對於小額貪汙案件應斟酌處理方式,包括可作不起訴處分或建請法官免刑。他諷刺司法不分輕重,寫下「偷國者侯,送鍋者囚」的諷刺句,批評真正涉貪數百萬、數千萬的大官或立委仍能輕判或獲緩刑,反觀清潔員送電鍋卻遭起訴。最後,Cheap提出質疑「那些用公務車送阿貓阿狗去美容的大官,不知道油錢、司機鐘點費有沒有超過32元,不知道會怎麼判?」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黃男行為屬於「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最低刑期為五年起跳,也使得本案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微罪不舉」原則。儘管如此,有律師指出,檢察官仍可依「無可罰的違法性」處理,甚至起訴後法院亦有判免刑的空間。律師鄧湘全也在社群平台指出,若此類案件最終一審獲判無罪,檢方應審慎評估是否再提上訴,「有時候司法過勞真是自找的」,並呼籲相關單位避免再讓基層人員淪為制度犧牲品。
硬要列古蹟2/銀行增建翻新也逃不掉! 北高行轟「理由空泛」命撤原處分
華南銀行不服台北市政府文化於2度將位在台北市中正區的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今(2025)年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案經審理以後,北高行認為文化局審議程序缺乏財務規劃等全面資訊,恐難以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和比例原則,因此10月29日宣判撤銷城內分行被列為歷史建築的原處分以及北市府2024年12月24日的訴願決定。 華南銀行主張,城內分行首次於2023年7月7日被登錄為歷史建築時,就因定著土地範圍過廣被訴願決定撤銷,但文化局卻再度於2024年2月2日再度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且定著範圍與首次如出一轍,忽略後方原有木造房屋已拆除不復存在的事實,空言本案土地與建物保存有「必要且不可分割」的情事。 華南銀行指出,本案建物後方之新建兩層樓辦公空間於1960年代所建,性質上應為新建之「土地定著物」,與原處分登錄理由提及所載之西元1920年代京町改築建造物及歷史完全無關,卻依舊被文化局列為附屬設施,顯然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城內分行內部裝潢非常現代化,絲毫沒有殘留過多的歷史氣息,民眾很難把這樣的建築與歷史建築聯想在一起。(圖/翁靖祐攝)此外,華南銀行也認為,評估報告未依《文資法施行細則》規定具體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及「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僅記載「應由所有權人…管理維護」,未討論系爭建物未來如何保存管理維護,以及指定登錄範圍對於原告之影響,顯見本件審議結論係出於不完整的資訊。 台北市文化局則主張,原處分已經補正前次訴願撤銷原因無違反比例原則,並表示登錄範圍是經過專案小組再次會勘以及168次審議會討論後,認為建築群及土地全部範圍在空間使用上具有關聯性,並在文化資產價值保存上具有必要且不可分割之情事。 此外,台北市文化局說明,將本案建物後方之增建兩層樓辦公空間登錄為附屬設施,是考量基地歷史脈絡,乃建議將系爭建物之增建物登錄為歷史建築附屬設施,且2次處分根據資訊不同,並無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台北市文化局表示,評估報告已包含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並指出登錄歷史建築目的為確立所有人為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該歷史建築之義務人,台北市文化局僅立於協助、輔助之地位。 北高行指出,審議會評估報告中僅空泛記載由所有權人管理維護等語,但是為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和比例原則,評估報告中應包含「文化資產之價值估算」、「維護管理之財務預算規劃」、「關係未來活化資產及其可能性」、「土地價值減損之預估」以補足審查時必要資訊。華南銀行目前由陳芬蘭董事長掌舵,在判決書上,華南銀行的訴訟代理人皆由她掛名。(圖/報系資料照)北高行指出,在缺乏財務規劃等全面資訊的情況下所做的評估,無法擔保其正確性,亦無法選擇最小侵害的方式。最終北高行認定原處分有判斷違誤之情事,於今年10月29日宣判撤銷城內分行被列為歷史建築的原處分以及北市府2024年12月24日的訴願決定。 本刊致電台北市文化局文化資產科,該科官員表示,本案涉及法院見解,預定12月1日針對審議流程進行討論。針對北高行認為指定指理由不明確,文資科認為這是委員的專業判斷,並強調該處為台北市最早發展的一個區域,是一個歷史進程,但法院還是認為此理由不夠明確。至於是否上訴,目前內部還在商討,若沒有要上訴的話,將會再啟動一次文資鑑定,並再重新完整登錄理由。本刊致電華南銀行詢問有關本案相關回應,華南銀行表示,本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行勝訴,本行對於相關司法判決予以尊重,並將依後續程序妥適辦理。
硬要列古蹟1/外牆貼滿白色磁磚竟2度列古蹟 華南銀行無奈提告
坐落於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的華南銀行城內分行2023年7月7日被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登錄為歷史建築。華南銀行不服提起訴願後於同年11月28日被撤銷。孰料,台北市文化局2024年2月2日再度決議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並於4月15日公告。華南銀行再提訴願遭駁回後改打行政訴訟官司,今年(2025)10月29日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支持戰勝文化局。 CTWANT記者實際至華南銀行城內分行查看系爭建築的實際情況,從對街望去,可見城內分行為4層樓的建築,外觀貼滿陳舊的白色磁磚。騎樓柱子頂端以半圓形的「牛腿」和天花板銜接,而這些「牛腿」也是當年文化局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的原因之一。 待記者走入城內分行後,可見其內部其實已經被裝潢得非常現代,絲毫沒有殘留過多的歷史氣息,加上華南銀行的行員們皆井然有序的為顧客進行說明,看起來和其他的銀行內部並無太大差別,民眾或許很難把這樣的建築與歷史建築聯想在一起。 據了解,城內分行在日據時期為酒類進口商「近藤商會」在台據點,近藤商會為日本殖民政府重要商會,曾透過「三十四銀行」取得改建工程費低利貸款,推動博愛路街區改建及市容整頓。本案建物於1927年所建立,作為商會的店舖、辦公室、住宅所用,其本體為「前店後住」的和洋混合建物。台灣光復後該棟建築1947年起由華南銀行使用,如今便是坐落於總統府附近的華南銀行城內分行。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在日據時期為酒類進口商「近藤商會」在台據點,該棟建築1947年起由華南銀行使用,如今是坐落於總統府附近的城內分行。(圖/翻攝自LF Kelvin臉書) 2023年4月24日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第159次審議會上,委員們考量到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建築現況有不少細節如窗框、騎樓牛腿、塔樓裝飾、水管座等,且所在地點是過去擁有「台北新銀座」美名的京町通等理由決議將其登陸為歷史建築,並於同年7月7日公告。北市文化局第159次審議會上,委員們考量到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建物保留不少細節如騎樓牛腿(照片右上方華南銀看板左右兩側)等,決議登錄為歷史建築。(圖/方萬民攝影) 華南銀行不服,向北市府提起訴願,認為本案提報人以及審議會的2位委員皆為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成員,並沒有做到應迴避而未迴避導致程序有瑕疵。此外,專案小組在審查過程中,並未評估建築「未來保存管理維護」及「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正當性。最後,原處分將建築登錄為歷史建築時,將2筆地號土地全納入公告範圍,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北市府認為,審議會紀錄中未記載文資審議會就本案歷史建物定著土地範圍擴大至空地區域的實質討論和專業判斷內容,因此無法確定原處分就定著土地範圍的公告是否符合合理性及必要性,涉及違反比例原則,於2023年11月28日撤銷原處分。 孰料,同年12月26日台北市文化局邀集華南銀行相關人員至城內分行進行會勘後,於2024年2月2日召開168次審議會再度決議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並特地針對登錄範圍增加補充理由,認為登錄範圍必須包含全部土地,並於同年4月15日公告。 事後華南銀行再度向北市府提出訴願,但於2024年12月24日遭到駁回,無可奈何下,華南銀行於今(2025)年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於10月29日宣告撤銷城內分行被列為歷史建築的處分以及北市府2024年12月24日的訴願決定。 本刊致電台北市文化局文化資產科,該科官員表示,本案涉及法院見解,預定12月1日針對審議流程進行討論。針對北高行認為指定指理由不明確,文資科認為這是委員的專業判斷,並強調該處為台北市最早發展的一個區域,是一個歷史進程,但法院還是認為此理由不夠明確。至於是否上訴,目前內部還在商討,若沒有要上訴的話,將會再啟動一次文資鑑定,並再重新完整登錄理由。本刊致電華南銀行詢問有關本案相關回應,華南銀行表示,本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行勝訴,本行對於相關司法判決予以尊重,並將依後續程序妥適辦理。
前綠委陳歐珀涉貪500萬交保! 北院裁定理由曝光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在擔任立委期間,利用職權推動商港法並且幫忙減免基隆港碼頭的租金以及管理費,為租賃車業者開協調會等方式,收受聯興國際物流公司、租賃車業者賄賂、詐領助理費自6月4日起遭到羈押禁見至今。台北地院今日(11月24日)裁定陳歐珀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並科技監控。台北地院認為,與案情相關的重要證人均已詰問完畢,已大幅降低串供可能,因此無羈押之必要。合議庭認為,陳歐珀仍否認起訴書犯行,但考量到與案情相關的重要證人目前均已詰問完畢,顯已大幅降低陳歐珀就本案重罪部分串供證人之可能性,堪認陳歐珀被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犯行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考量到本案重要證人已到庭證述如上,且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要不得徒憑共同被告或其他證人尚未全部詰問完畢,遽謂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否則恐有過度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合議庭審酌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地位、訴訟進行程度、身體狀況、資力等節,認如命被告提出新臺幣500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其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另一併裁定被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須定期向台北地院報到及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另,又為避免被告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之證人就案情有所討論或指示,而妨害真實之發現,爰命其不得與同案被告即其配偶徐慧諭有任何探詢案情之行為,亦不得與其餘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倘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及予以限制出境、出海等事項,或違反本院所命前揭其應遵守之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接受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
內政部堅持「變性需摘除性器官」官司連敗 監院要求檢討:忽視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
監察院今(20)日指出,據訴,內政部遲遲未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合稱兩公約)等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廢除或檢討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註)仍繼續延用此行政命令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忽視有性別變更登記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指出,「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瑞典102年甚至立專法賠償因被迫強制手術之跨性別者,荷蘭110年公開道歉並提出財務賠償計畫,日本最高法院112年裁定「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要求申請人進行絕育並變更後的性器官手術是「違憲」。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約4分之1)已不強制要求手術(即免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亦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為三種:(1)「強醫療模式」:要求醫療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如羅馬尼亞、新加坡、黎巴嫩、韓國等。(2)「弱醫療模式」:保留部分醫療或司法程序,但多已取消強制手術或不孕證明的要求,如:英國、奧地利、義大利等。(3)「性別自我認同模式」。允許個人透過自我聲明即可變更法定性別,無需醫療診斷、手術或法院許可,強調去病理化與尊重個人性別認同,如:阿根廷、丹麥、比利時、挪威、瑞士、德國、西班牙…等。紀惠容說明,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為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陳情人向紀惠容表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持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紀惠容提到,經調閱我國判決文書發現,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110年9月23日北高行判決內容提到:「移除身體原有性器官,以剝奪其生育機能,傷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性……經參酌2家由精神科醫師鑑定等證據,原告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112年9年21日最高行判決「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進行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之手術,乃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健康權。」其實,我國行政法院已有穩定見解。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我國迄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上開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依據,紀惠容指出,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紀惠容說,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有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均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為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紀惠容強調,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不作為,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紀惠容提到,有學者專家指出,內政部僅用行政命令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會違反比例原則。廢除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之後,應回歸母法即戶籍法第21條規定,並依國際人權公約辦理。法律保留原則是拘束行政機關,而非成為少數族群的阻礙,反過來拘束人民。紀惠容提及,鑑於強醫療模式現多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CEDAW及兩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早已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廢除手術作為性別變更之要件,然內政部迄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要件之修正及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於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積極作為促進人權實現之職責。紀惠容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允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之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之偏見及歧視。
違建房東爽賺租金「風險全民扛」? 專家痛批:不公不義
我們居住的城市,正在默默地被「違建」拖累。租客的命、低收入者的租屋補貼、都市更新的速度,甚至你繳的稅,全都在替這些違章建築擦屁股。漠視日常的違建,就是壯大違建的根基與枝枒。踏取國際開發協理藍德義透過實務經驗深入剖析違建為什麼是「都市之惡」。數量難以減少的違建,在公安、公帑、都更上造成相當大的負擔與阻礙。(圖/踏取國際儘管新北市光是113年就結案了55,013件違建,但年底未結案還有141,723件——這就是為什麼仍然覺得「滿街都是違建」,因為基數廣大,且新增的源頭從來沒停過!這就是我們看到的矛盾:拆很多,但新增更多。許多違建戶仗著「民國84年以前屬於既存違建」,會被認為暫緩拆除或免拆,就自我認定成就地合法。實際上除了十分罕見的程序違建外,其他的違章建築都是非法的,即使徵收房屋稅、列管造冊未能及時拆除,也不改其違法的事實。當違建被默許的代價就是——「把公共安全賠進去」。單單台北市消防局在上半年「通報違建發生火災案件」就有49件,盤點今年火災死亡案件與違建相關的有:高雄林園3死、台東鐵皮2死、信義/嘉義/中和頂加1死...等。這些都是將社會安全成本轉嫁他人身上的慘痛實例。再來談財政與制度性成本,並非「有收拆除費就不會浪費公帑」。雖然《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通過後,新北市違建拆除可向建物所有人收取實際費用,並加收5%的行政成本。然而行政成本收取上限僅為1萬元,跨局處勘查、斷水斷電、行政爭訟、廢棄物處理與人力時間,怎麼可能完全被這1萬元以下補齊?這就是為何違建是全體城市的隱形稅——把管理成本平均攤在守法者身上。此外,都更的進度亦受違建拖累。許多頂加的房東認為,多出來的違建空間可作出租收益,因此在坪數換算時也應將違建坪數加入計算。或是一樓違法擴建的住戶,也會認為自己享受了幾十年的違建大坪數,不願意以實際合法坪數來換算換回空間。然而想要用這些「非法」享有的空間,來爭取都更後換回的新大樓合法坪數,也讓奉公守法的住戶們憤懣不平。從司法角度來看,新式法規不斷的提高對於新大樓的安全要求,卻對違建用「眼不見為淨」的態度。論及新法規的推行往往都帶有舊法規的產物,有不溯及既往亦或提供改善及退場機制。如以空氣汙染為例,早年有二行程機車現已經少之又少,因為法規有所補貼及協助退場及相應的罰則,再舉幾案例,新成屋室內裝潢未申請許可,不但會被檢舉還可被連續開罰。另外各縣市對於日租套房的罰則也是相當可觀,但如今對於違建多以列管為主,有人會說市井小民要生存,有些小惡小罪算了吧,當然可以啊!但執法的界線在哪也得明列,並且與時俱進。難不成違停、未戴安全帽、亂丟垃圾也允許列管嗎?失衡的比例原則,只是讓司法的公平公正性蒙上塵埃。那麼,政府端該做什麼?除了應加速執法與費用實支實付徵收外,更需化被動為主動,推動法條「與時俱進」,主動出擊稽查違建出租的案件(只要上任一租屋網便能輕鬆查緝海量的違建盈利戶),讓持有違建者都應付出對價成本及罰金,把違規者收益徹底吃掉 —— 這才對得起守法者繳的每一分稅。違建不僅是貪圖方便的小聰明,而是把社會成本外溢給別人的系統性作弊。當城市用幾十億在列管、拆除、救災,違建房東卻用切出來的違法坪數換租金、用佔用的空間跟建商討價還價、把租客的安全棄置一旁。其實人民要的並不困難——讓守法者不吃虧,讓違規者付諸成本、無利可圖,便能夠有效逐步降低違建數量,台灣才有機會從「違章建築日常」走向「安全先進城市」。*轉載不得修改內文及必須標明出處來源於《踏取國際開發》
在同事群組八卦主管「彩旗飄飄」 女員工慘丟飯碗!法院判決出爐
大陸上海市青浦區一名劉姓女員工,因在同事微信群內的私下聊天內容外洩,被公司以「惡意攻擊、散布謠言」為由開除,雙方鬧上法院。近日,上海青浦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劉女支付人民幣10萬餘元(約新台幣43.8萬餘元)賠償金。《極目新聞》報導,劉女所在部門同事先前自行組建一個名為「延誤小仙女們」的微信群。由於對主管長期安排加班感到不滿,部分員工在群內以調侃方式發洩情緒,談及領導私生活等敏感內容。劉女也在聊天中附和,曾發表如「網點全部倒閉吧」、「彩旗飄飄」等語句。沒想到,群內一名成員將聊天截圖轉發給其他同事,最終流入主管手中。該名主管後來在公司大會上公開宣讀聊天內容,事件迅速在公司內部引發熱議。隨後,公司以劉女捏造事實、惡意攻擊他人並損害公司聲譽為由,作出開除處分。劉女認為,涉及員工與主管不當關係的話題並非由她提出,自己只是附和一兩句,且該群組僅十餘人,是相對封閉的小範圍聊天,並無大規模傳播能力;真正使事件擴大者,是主管在全公司公開聊天內容的做法。她主張自己的言論雖有不妥,但並未擾亂秩序,公司直接開除缺乏合法依據,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10萬元以上。公司則辯稱,十餘人的微信群屬於「公共場合」,劉女發表的內容構成對他人的誹謗,主觀惡意明顯,嚴重影響相關人員工作與生活,已達到員工手冊所規定的「情節惡劣」程度,因此開除合法。青浦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女的言行雖屬不當,但聊天群為封閉空間,本身不具備大範圍散布能力,事件擴大並非由她引起,她亦非不當言論的主導者,僅屬附和與閒聊,其行為不足以構成嚴重違規,更不必然需要以解除勞動合同作為處罰。公司未依比例原則採取較輕替代措施,屬過度處罰,構成違法解雇。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應支付10萬餘元賠償金。
5閃兵藝人「遭求刑2年8月」 律師:明顯不給緩刑空間
藝人閃兵醜聞延燒,新北檢14日針對第2波閃兵案共12人提出起訴,並對修杰楷、陳柏霖、張書偉、謝坤達與廖允杰5名藝人求刑2年8月。對此,律師陳君瑋今(18日)指出,從求刑幅度來看,檢方很明顯就是不讓他們緩刑,「要進去關。」承辦檢察官日前在起訴書中強調,這5名被告身為公眾人物,長期享有高度媒體曝光與社會紅利,對年輕世代具有指標影響力,卻仍選擇蓄意規避兵役,行為嚴重偏離社會期待與公民應盡義務。由於他們的法定役期原為1年10個月,因此檢方從重量刑至2年8月。同案遭具體求刑的另外10名被告中,4人役期1年遭求刑2年2月,另有1人役期4個月,被求刑1年。據悉,是否能獲「緩刑」的關鍵,在於宣告刑期須在2年以下,且被告無特定前科,若法官認為其無再犯之虞,便能避免入監。對此,律師陳君瑋今也在臉書粉專發文分析,檢方此案對藝人部分的求刑明顯高於緩刑門檻,顯示態度強硬。至於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仍有討論空間。不過他也強調,「這些人可以認罪+以公益行為回饋社會,有機會2年以下,就可以緩刑不用關。」
追妨害風化案攔錯人!女主持人遭包圍、搶手機 警致歉:執法過程符合規定
台北市一名女主持人日前搭車時,突然遭警察攔車盤查,手機還被當場拿走,好不容易才證明自己的清白,事後她也在社群平台訴苦「從頭到尾他們根本抓錯人了」、「憑藉衣服顏色就抓我?真的合理嗎?」對此,警方澄清,當時警員正在追查妨害風化案件,因女子樣貌與查緝對象特徵極為相似,經查證後也立刻道歉放行,執法過程符合規定及比例原則,但對於攔查無辜對象一事深表歉意。這名女主持人發文表示,當時她在車上突然被警察包圍,要求她立刻下車,手機還直接被拿走,3名警察圍在身旁,將她和同行友人分開詢問,「但我說什麼他們也都不相信,證件給他查,通通都說了,我說拜託你們調監視器!」女主持人提到,在一陣混亂後,她終於證明自身清白,「我原地嚇爛才知道,從頭到尾他們根本抓錯人了,4個警察為什麼跟監女犯人可以跟丟?憑藉衣服顏色就抓我?真的合理嗎?」針對此事件,松山分局回應,11月6日傍晚5時許,警方在執行查緝刑案勤務,於復興北路發現一部可疑車輛,因車內女子樣貌與查緝對象特徵極為相似,警員便上前攔查,暫時將女子手機轉為飛航模式,以免她對外聯繫,以保全證據,過程中警員並無查看該女子的手機內容。松山分局說,經查證後發現,該女子與查緝對象無涉,遂立刻致歉並放行,執法過程態度平和,並未施予強制力,尚符合規定及比例原則。松山分局指出,當時因正值接近下班尖峰時間,路上人車眾多,進而發生誤認攔查無辜對象情事,造成該女子困擾,分局為此深表歉意,未來將加強教育員警執法須兼顧查緝效率與民眾權益,及執行臨檢辨識及查證程序教育訓練,確保執勤過程更為謹慎周延,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鼓吹武統遭註銷台灣戶籍 華碩陸配錢麗喊冤:一向支持和平統一
任職華碩的中國籍配偶錢麗,因被檢舉經營「中國人民解放軍」臉書社團並鼓吹武統,遭主管機關註銷台灣人民身分及戶籍。對此,錢麗30日晚間開直播喊冤,表示自己一向主張「和平統一」,強調「支持解放軍威懾台獨,不等於支持武統」,認為政府的處置是「行政暴力」。錢麗表示,自己作為解放軍社團的管理員,長期立場是和平統一,並非鼓吹武力犯台。她指出,僅是分享戰鬥機型號、配上「統一」字樣的貼文,就被認定為支持武統,斥責主管機關「斷章取義」,不符比例原則。她強調,台獨才是破壞兩岸和平的根源,「台獨頑固分子,代表不了全台灣無辜人民」。並呼籲所有「被民進黨台獨勢力迫害的台灣同胞」與「不支持台獨分裂國土的華夏子孫」團結反對台獨。錢麗透露,已於9月1日依法提起行政訴願,未來也將透過行政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針對媒體報導她指控華碩CEO涉台獨,她否認並稱遭誹謗,已另案提起妨害名譽刑事訴訟。對此,陸委會副主委暨發言人梁文傑30日在例行記者會表示,錢麗案由內政部召集相關機關審查後,依據相關規定認定其言行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虞」,因此廢止其台灣人民身分及戶籍。梁文傑進一步說明,錢麗是遭人多項檢舉,其中包括經營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社團,該社團曾發表主張武統及主張以武力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言論,成為主管機關重要審認依據。不過,錢麗即使被註銷戶籍,仍保有外來人口長期居留資格,未喪失在台工作權利,亦可繼續享有勞健保等社會福利。
內埔街頭驚魂!竊嫌狂飆逆向逃警 警匪追逐戰宛如動作片現場
屏東縣內埔鄉22日晚間宛如上演一場現實版動作片,1名潘姓男子因涉嫌多起竊案,為躲避警方追緝,駕車瘋狂逃逸,在街頭引發一場驚心動魄的警匪追逐戰。據了解,當晚約19時許,內埔分局員警在文化路巡邏時,發現這名潘姓竊嫌形跡可疑,準備上前盤查時,男子突然心虛踩油門狂飆,拒絕受檢。警方立即鳴笛展開追捕,雙方車輛一路從文化路衝至光明路,甚至逆向穿越車流,場面驚險萬分,讓沿途民眾驚呼連連。警方不敢大意,立刻啟動攔截圍捕機制,調動多線警力封鎖逃逸路線,並以無線電即時通報協調行動。經過一段激烈追逐後,終於在民善路成功圍捕犯嫌。警方事後查獲贓物,包括金戒指2只與現金若干,全案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內埔警分局強調,整起行動中未造成任何民眾受傷或財物損失,員警全程遵守比例原則,迅速反應成功逮捕嫌犯,展現維護治安的決心與效率。
加熱菸獲准上市首日國健署「一通電話」下架 民團痛批行政濫權
加熱菸歷經兩年多審查獲國健署核准,於10月17日正式上市,未料上市不到一天,就遭衛福部以「未標示尼古丁含量」為由,口頭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全面下架。公民團體與法律專家認為,此舉違反行政程序、比例原則,形同行政機關自我否定核准程序,嚴重侵害法治信賴。公行所研究生李定光就投書媒體指出,加熱菸上市前已由國健署進行長達兩個月的包裝審查,包括產品名稱、健康警語字體、面積比例及尼古丁標示字樣,逐項核准後才核發上市同意函。如今「前一天批准、後一天封殺」,嚴重踐踏行政信賴保護原則。依《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只有具備檢測方法的菸品須標示焦油與尼古丁數值,全台僅紙菸有檢測標準,其他菸品如雪茄、菸絲與加熱菸皆無國家或國際通用方法。公民團體批評,國健署要求業者標示數值,但未提供檢測標準,等於行政濫權,讓業者無從合法合規。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明定,行政機關若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處分,應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菸害防制法》第29條也規定,即使商品標示有瑕疵,主管機關應先「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方得處以罰鍰或命回收。有民眾在社群媒體批評,國健署只用一通電話就下令全國下架,跳過聽聞程序與改善期限,形同行政霸凌,嚴重違法。有民團指出,這次下架行為不僅侵害法治,更可能有市場利益考量。網民質疑,是不是加熱菸銷售過好,引起紙菸業者「壓力」?主管機關高層一通電話下令販售通路下架,凸顯行政濫權與外部干預疑慮。民團直言,「今天不出來講話罵國健署,明天就只能買貴森森的水貨」,呼籲民眾與社會監督行政行為。法界及民團均強調,保障公共健康固然重要,但行政程序與法治原則同樣是民主國家的底線;要求國健署立即撤回違法下架命令,公開審查與決策過程,恢復依法販售,並避免因個人或利益干預而損害市場秩序與企業信賴。民團最後呼籲,行政權的正當性應來自依法行使,而非一通電話。若合法商品可以被隨意封殺,明日任何人民權利都可能被剝奪,此次事件不只是關於加熱菸,更是對台灣行政法治與程序正義的一次重大考驗。◎提醒您:吸菸有害健康、吸菸害人害己。
毒品只是藉口?《紐時》揭川普要在委內瑞拉「搞政權更迭」 CIA骯髒歷史一次看
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於美東時間15日確認,他已授權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在委內瑞拉(Venezuela)展開秘密行動。《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率先披露了這項指令,並引述匿名美國官員的說法指出,川普政府的目的是要透過CIA引發政權更迭,將委內瑞拉總統馬杜洛(Nicolas Maduro)趕下台。據《半島電視台》(Al Jazeera)報導,川普15日在白宮的記者會上,被問到「為什麼要授權CIA進入委內瑞拉」時,回答「我授權有2個主要原因。第一,委內瑞拉把他們的囚犯送進了美國。第二則是毒品,我們有大量毒品從委內瑞拉進入美國,許多毒品經由海路走私,我們已看到這點,但我們也會在陸地上阻止他們。」當被問到中情局是否「被授權除掉馬杜洛」時,川普含糊其辭,既沒有否認「政權更迭」,也未明確承諾要下手。他說:「喔,我不想回答那樣的問題……這對我來說是個荒謬的問題。不完全是荒謬,但對我來說要回答它就是荒謬。不過我認為委內瑞拉現在感受到壓力了。」川普還表示,他的政府正在考慮對委內瑞拉發動登陸作戰。上述言論出現在美國與委內瑞拉緊張關係急遽升高之際。近幾週,美國已多次襲擊在加勒比海(Caribbean Sea)活動的委內瑞拉船隻,並部署數艘戰艦及核潛艦。對此,馬杜洛15日晚間出現在全國電視上,呼籲保持克制,並警告不要進一步升高局勢,「別讓政權更迭的陰謀,以及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亞式的失敗戰爭重演,別讓CIA再搞政變,拉丁美洲不想要、不需要,也拒絕這種行為。」然而,美國隨即又在16日於加勒比海發動另一起針對委內瑞拉船隻的攻擊。美國對委內瑞拉船隻的非法攻擊美國截至目前已在委內瑞拉海域發動6次打擊,並指控這些船隻涉及毒品走私。然而,川普政府從未公開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轟炸的船隻確實正在走私毒品。這6次襲擊共導致至少27人死亡,包括:9月2日:據報造成11人死亡。9月15日:據報造成3人死亡。9月19日:據報造成3人死亡。10月3日:美國官員稱造成4人死亡。10月14日:川普稱造成6人死亡。10月16日:據報有部分倖存者。川普行動的合法性?專家對此曾告訴《半島電視台》,美國對委內瑞拉船隻的攻擊可能違反國際法,也違背美國憲法。而美國若進一步在委內瑞拉本土發動行動,不論是CIA還是美軍,其合法性都將面臨更大的挑戰。荷蘭萊頓大學(Leiden University)副教授雷吉爾梅(Salvador Santino Regilme)上個月對《半島電視台》表示,海上行動中使用致命武力必須尊重生命權,並遵守執法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他說:「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與1988年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都強調海上合作、登船與同意機制,而非直接摧毀。任何導致疑似走私者死亡的攻擊,都應立即啟動獨立且透明的調查。」專攻憲法和國際法的美國律師范恩(Bruce Fein)也對美國的海上行動發起嚴厲批評,他向《半島電視台》表示:「根據1973年11月頒布的聯邦法律《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任何軍事使用,除非是為了自我防衛以回應實際攻擊,都必須獲得美國國會明確的法定授權,且在發動任何軍事行動後48小時內都要通知國會。因此這類未經國會授權、針對『疑似』委內瑞拉毒販的軍事攻擊,是明確違憲的。」至於川普日前將委內瑞拉的毒品販運集團,指定為「外國恐怖組織」(Foreign Terrorist Organizations),范恩在8月受訪時曾解釋,此舉是「非法的」,因為它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認定標準。根據美國憲法,組織必須同時符合3項條件才能被指定為外國恐怖組織,包括:該組織位於美國境外、從事恐怖行動或相關活動、其恐怖行為必須對美國公民或國家安全構成威脅。雖然川普多次宣稱,馬杜洛政府掌控了美國所認定的委內瑞拉「恐怖販毒集團」,但美國情報機構自己也承認,並無證據支持這項指控。委內瑞拉的反應面對川普的威脅,委內瑞拉先是指控美國違反國際法與《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接著又宣布動員「百萬民兵」。馬杜洛在9月初表示,全國將在284個「戰線」地點動員軍隊、警察與民間防衛力量,「如果必要,我們已準備好進行武裝鬥爭。」並稱他的政府「正站在對抗納粹極端主義運動的前線。」馬杜洛補充,委內瑞拉曾在1942年至1944年間,於加勒比地區「遭到納粹攻擊」,「在另一個歷史敘事中,我們曾被大英帝國攻擊。他們派出21艘戰艦,而我們的人民雖然資源匱乏,但手持棍棒、石頭、刀子與砍刀迎戰,最終擊退了他們。我們不是傻子,也永遠不會是。」與此同時,委內瑞拉政府還加強內部宣傳戰。委內瑞拉政治學者皮納(Carlos Pina)指出,川普的恐嚇,反而可能鞏固馬杜洛在國內的統治基礎,「今天,委內瑞拉總統再次譴責美國干涉委內瑞拉內政,並強化了該地區左翼政權與政黨,一貫反對華盛頓影響力的反殖民論調。」CIA在拉丁美洲的骯髒歷史儘管目前外界尚不清楚美國對委內瑞拉的具體計畫是什麼,但歷史或許可以提供線索。最早從19世紀晚期到20世紀初期,美國對中美洲進行了一系列軍事干預,被稱為「香蕉戰爭」(Banana Wars),以保護美國企業在當地的利益。直到1934年小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總統任內,美國才宣布採取所謂的「睦鄰政策」(Good Neighbor Policy),承諾不再入侵或佔領拉丁美洲國家,也不干涉其內政。但「睦鄰」承諾並未持續太久。冷戰期間,美國開始資助多起推翻拉丁美洲左翼民選領袖的行動,包括:1950年代的瓜地馬拉:1954年,民選總統阿本斯(Jacobo Arbenz)主張國有化美資企業,隨後就被時任美國總統艾森豪(Dwight Eisenhower)執政下的CIA支持的地方武裝勢力推翻。在中情局的「PBSUCCESS行動」(Operation PBSUCCESS)中,該機構訓練的武裝由軍官阿馬斯(Carlos Castillo Armas)領導,成功奪權。瓜地馬拉至此陷入長達36年的內戰。1960年代的古巴:1959年,共產主義領袖卡斯楚(Fidel Castro)推翻美國支持的獨裁者巴蒂斯塔(Fulgencio Batista)後掌權。在艾森豪時期,CIA策劃訓練流亡美國的古巴人,入侵古巴以推翻卡斯楚。民主黨總統甘迺迪(John F. Kennedy)上任後繼續執行該計畫。1961年,甘迺迪批准「豬玀灣入侵」(Bay of Pigs Invasion),但計畫失敗,流亡軍遭古巴軍隊擊敗。1960年代的巴西:1961年,古拉特(Joao Goulart)出任總統,推行社會與經濟改革,並與古巴等社會主義國家保持友好。CIA遂資助親美政客與反共團體,削弱古拉特政權,最終導致1964年的軍事政變,建立親美獨裁政權。1960年代的厄瓜多:美國擔心總統伊瓦拉(Jose Velasco Ibarra)與副總統蒙羅伊(Carlos Julio Arosemena Monroy)親古巴的政策。CIA便透過美國工會組織資助反共宣傳。1名中情局特工後來在2004年經核准的報告中坦言:「最後,他們幾乎買下了厄瓜多所有政治人物。」蒙羅伊後來發動政變推翻伊瓦拉,但1963年軍方再度政變,全面封殺共產黨並斷交古巴,與美國的國家利益保持一致。1960至70年代的玻利維亞:1964年,美國支持由奧圖尼奧(Rene Barrientos Ortuno)領導的軍事政變,推翻民選總統埃斯登索羅(Victor Paz Estenssoro)。1971年,美國再度資助政變,推翻左傾的總統托雷斯(Juan Jose Torres),由獨裁者班澤爾(Hugo Banzer)掌權。1970年代的智利:CIA資助推翻左翼民選總統阿葉德(Salvador Allende),因為阿葉德計畫國有化美資銅礦公司。1973年,皮諾契特(Augusto Pinochet)發動軍事政變,阿葉德最終在被捕前持AK-47步槍飲彈自盡。美國隨後支持皮諾契特的獨裁政權長達17年之久。1975年「兀鷹行動」(Operation Condor):是1項由美國支持、在南美洲蒐集情報和暗殺對手的「政治迫害」和「國家恐怖主義」行動。時任美國總統福特(Gerald Ford)支持6個右翼軍政府建立跨國恐怖統治網路,成員包括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烏拉圭與巴拉圭。該行動針對左翼分子與持不同政見者,導致至少97人被暗殺。1980年代的薩爾瓦多:1981年,薩爾瓦多軍方「阿特拉卡特營」(Atlacatl Battalion)屠殺埃爾莫索特村(El Mozote)約1000位平民,其中包括婦女和兒童。該部隊由美國訓練及武裝,屬於冷戰時期美國鎮壓左翼政策的一部分行動。1980年代的格瑞那達:1983年,美國入侵格瑞那達,推翻馬克思主義者總理畢曉普(Maurice Bishop)政權,以防止受到古巴影響。1989年的巴拿馬:時任美國總統老布希(George H. W. Bush)發動「正義之師行動」(Operation Just Cause),入侵巴拿馬並推翻諾瑞嘉(Manuel Noriega)的政權,理由是毒品走私,但實際上是為了確保美國對巴拿馬運河的控制權。諾瑞嘉原先是美國CIA扶植的獨裁者,之後卻被老布希稱為「美國人的流氓。」湊巧的是,委內瑞拉外交部長希爾(Yvan Gil)9月時才向《半島電視台》指出,華府正在透過「粗俗且邪惡的謊言」,為1項「殘暴、奢侈且不道德的數十億美元軍事威脅」尋求正當性,而其最終目的,是要讓外部勢力掠奪該國「無可估量的石油與天然氣資源。」
安泰醫院火警致9死 高分檢撤銷蘇清泉緩起訴發回重查
屏東東港安泰醫院去年10月3日重大火警,造成9人死亡、多人嗆傷;高雄高分檢近日撤銷屏東地檢署對安泰榮譽院長、國民黨立委蘇清泉等4人緩起訴處分,並以本案屬重大公安事故,原處分在比例與警惕效果上有疑義為由,發回屏檢續行偵查重新偵辦。蘇清泉回應,尊重司法,將全力配合。目前調查是部分再議,要釐清消防、增建部分,已接獲屏檢來函,要求針對案發後這1年來關於消防與增建改善的情形補件,以提供進一步調查,其餘並無疑慮,而醫院團隊目前也在準備資料中,近日會遞交給檢方。屏檢表示,將重新交由檢察官續查,最後結果是維持緩起訴或起訴,會由新接手的檢察官依偵查事證判斷。屏東縣政府則說,尊重司法調查。屏檢8月偵結的緩起訴書指出,安泰醫院大火發生時,火勢延燒至多個樓層,導致嚴重傷亡;調查顯示,蘇清泉擔任院長期間,其胞兄蘇威菘擔任總務長,負責營繕與工程事宜,2人為擴充醫療空間,違法將動力供應中心由1樓加建至5樓,並以空橋連通主建築,造成火災時濃煙漫入安全梯,導致多人逃生不及,認定蘇清泉等4人涉《刑法》過失致死、業務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及違反《建築法》等罪。當時屏檢指出,蘇等人坦承犯行,與死者家屬及傷者完成和解,並支付3000多萬元賠償金;全數拆除違建,且安泰醫院長年服務屏南地區、減輕偏鄉醫療負擔,具公益性,因此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且須支付公庫1000萬元並辦理偏鄉義診20次。全案經高雄高分檢覆核後認為,本案屬重大公安事故,緩起訴有輕重失當之疑,且無法達到警惕效果與比例原則,決定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發回屏檢續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