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
」 詐欺 詐騙 民事 律師 西班牙高雄加油站「1元扣款」引發衝突 42歲男怒報警痛訴遭占便宜
高雄市三民區15日早晨發生一起,因為加油站扣款引發的衝突事件,42歲的吳姓男子在大順二路某加油站自助加油時,發現自己尚未啟動油槍,卻被先行扣款1元,吳男認為這是加油站的不正當行為,並質疑加油站是否在佔消費者便宜,因此情緒激動報警求助。根據警方的調查,事件發生於清晨5時40分左右,吳男駕駛轎車進入加油站,準備進行自助加油,還未啟動油槍的情況下,系統卻顯示扣款1元,吳男感到不解並認為這是加油站不當操作,於是決定報警處理,到場後,警方與加油站員工進行溝通,發現這一事件並未涉及刑事犯罪,屬於民事糾紛範疇。警方指派現場員工張姓員工協助轉告公司高層,並告知吳男可與商家進行後續協商處理,當時,吳男表示若無法解決問題,將會向媒體曝光此事,警方最後根據情況,決定將案件視為民事爭議,並未進行進一步的法律處理。據悉,該加油站自助加油服務在啟動油槍前扣款1元,這可能是系統的操作流程,但由於吳男並未熟悉此項規定,因此認為自己遭到不公平對待;對此,警方提醒民眾,在面對消費爭議時應保持冷靜,並可先與商家協商解決問題,避免將小爭議升級為不必要的衝突。
女兒狂捐近200萬善款!老爸崩潰「她沒有行為能力」 淚求基金會退款:養老錢
大陸江蘇省一名黃姓父親控訴,女兒患精神分裂症,無民事行為能力,向基金會提供了司法鑑定報告、病歷和住院記錄,但該基金會只同意退還三分之一的捐款,拒絕全額退款,讓他相當氣憤。律師直言,當事人精神病患的監護人可直接訴諸法院,依法維權。根據陸媒《華商報》報導,黃父表示,女兒從2019年底就沒出去工作,患有精神疾病,沒有行為能力,常常衝動消費、捐款,「她捐的是我們家裡的錢,我們家裡的錢都在一個帳戶,捐的是我們養老的錢,她發病期間捐款42.7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92萬元)給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是無效的。」黃父透露,提供了相關退回捐贈款申請,但對方不認,也不退還捐款,「我反映至今也沒給書面答覆,民政廳工作人員說,這個事講不清楚,應該做一個鑑定。他們認為我們不敢去做鑑定,不會去做這個鑑定,但我們還是在10月份做了鑑定,鑑定結果證明我孩子在捐款發生期間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這個捐款是無效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黃父的女兒罹患精神分裂症。即便如此,黃父嘆,對方仍不退款,「民政廳說這是他們下面的慈善機構,他們只負責發照,說這屬於我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我認為民政廳是監管上級,應該約束、監管,怎麼讓人接受?」針對此事,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指出,精神病患者能否要求退還捐款,不能一概而論,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趙良善建議,如協商不成,當事人精神病患的監護人可繼續向當地民政部門投訴回饋,由當地民政部門出面調處,當然,當事人精神病患的監護人亦可直接訴諸法院,依法維權。
移民署出手了!西班牙籍通緝犯在台爽開5公司 要求限期離境
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涉嫌在義大利犯下汽車租售詐騙案,受害人至少上千人,詐騙金額粗估至少高達10億元台幣,隨後潛逃出境,因此被義大利與西班牙列為國際通緝犯,而義大利檢方日前也研判奧納德目前人藏匿在台北,更在台開設5間公司,甚至還捲入民事糾紛。對此移民署也在14日上午發布最新聲明,13日晚間通知奧男到案後,將依其違反入出國與移民法規規定,要求奧男限期離境。移民署指出,移民署獲悉奧德納為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對象且藏匿在台訊息後,除向西班牙駐台辦事處確認及查證外,並同步掌握奧男在台行蹤,13日晚間通知奧男到案說明,依其違反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要求奧男限期離境。移民署表示,由於奧男在國外有涉犯重大犯罪之事實,恐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影響社會安定,已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得禁止入國的情形,依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得予以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惟因顧及奧男在台仍有未成年子女,已請其妥善安排照顧事宜,並將限令奧男於一定期間內離境。移民署強調,我國將持續強化人流管理,在國外犯罪之外來人口切莫心存僥倖潛逃來台,一旦經政府查獲絕不寬待,將依法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
國際通緝犯在台1/詐10億跑路來台 他攜家帶眷爽開5間公司
一名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涉嫌在義大利犯下汽車租售詐騙案,受害人至少上千人,詐騙金額粗估至少高達10億元台幣,隨後潛逃出境,因此被義大利與西班牙列為國際通緝犯,而義大利檢方日前也研判奧納德目前人藏匿在台北。本刊獨家掌握消息,奧納德疑似早在5年前就已在台北落腳,更在台開設5間公司,甚至還捲入民事糾紛,其妻子更疑似經營大安區一間高檔西班牙餐廳。 外媒指出,奧納德在義大利特倫托(Trento)成立公司,主要擔任租車業者的分支機構,透過「假出租真轉賣」的方式,累計至少將1189輛汽車以非法手段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甚至還有車輛被銷往國外。義大利警方2020年獲報後,也當及查扣800輛汽車(約台幣4億元),而檢察官後續也對48歲的奧納德起訴,未料奧納德卻人間蒸發,因此義大利與西班牙當局軍隊奧納德發出國際通緝,且疑似在台灣台北落腳生根。 不過本刊接獲消息指出,奧納德疑似在出現台北並非空穴來風,實際查詢奧納德的名字,竟驚奇的發現奧納德的名字在台竟是5家公司負責人,其中一家為「紐世界貿易有限公司」,其公司簡介中指出,經營者為幾位志同道合的西班牙籍人士,於2018年組成,「專營汽車批發進出口」。有趣的是,紐世界最初登記的負責人並非是奧納德,而是奧納德的妻子,直到登記的2個月後才正式變更為奧納德。 對此,馬略卡島最具影響力之一的報紙─西班牙媒體Diario de Mallorca更早在2019年就曾在報導中指出,被控詐騙10億元台幣的租車公司負責人奧納德在逃離西班牙後,於台灣創建一家公司,並將總部設立在此,與台灣現有公司異動資料相符。西班牙媒體早在2019年報導,奧納德詐騙10億後來台創建公司。(圖/翻攝自Diario de Mallorca) 而逃亡來台的奧納德卻並未收斂,其疑似與一名丹麥人合作,共同經營進口汽車與零件販售,而丹麥人則負責拓展彰化及彰化以南市場,2人談好4、6拆分,未料奧納德事後卻被控訴不願將應分得之利益給予丹麥人,遭丹麥人一舉告上法院,求償360萬元。對此,紐世界也抗辯表示,丹麥人並未依照合約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甚至還另開公司經營銷售汽車業務,明顯違約,後續還以不敷成本價格代理銷售2輛賓士汽車,最終法院也判決紐世界公司應賠償丹麥人美金840餘元。 根據判決資料指出,奧納德旗下所有的一間位在國父紀念館附近的西班牙餐廳,其在2022年所聘雇的經理人,被控對餐廳內的女員工強吻女員工,並對其強制猥褻得逞,經法院審理後遭判刑有期徒刑8月,並應在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奧納德的餐廳也直到去年11月才更新資料,顯示該名經理人已經離職。 此外,進一步搜尋後更發現,奧納德名下所開設的公司,公司都曾由一名女子擔任董事或負責人。據查,該名女子疑似就是奧納德的妻子,其所經營的高檔西班牙餐廳,同樣位於大安區的光復南路上,距離奧納德的餐廳僅不到300公尺。奧納德還疑似與妻子在北市光復南路上擁有2間西班牙餐廳。(圖/方萬民攝) 有知情人士指出,奧納德在台一事調查局疑似在去年就已掌握相關情資,但卻因故並未轉交刑事局與移民署。對此,調查局回應指出,因爲義大利詐欺犯目前還未傳出有台灣人受害,且台灣目前並未接獲義方司法協助的請求。
國際通緝犯在台2/攜妻兒「跑路」當度假 攻玉山又玩飛行傘超滋潤畫面曝光
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涉嫌在義大利犯下汽車租售詐騙案,受害人至少上千人,詐騙金額粗估至少高達10億元台幣,隨後潛逃出境,因此被義大利與西班牙列為國際通緝犯,而義大利檢方日前也研判奧納德目前人藏匿在台北。本刊獨家掌握消息,奧納德疑似早在5年前就已在台北落腳,更在台開設5間公司,甚至還捲入民事糾紛,其妻子更疑似經營大安區一間高檔西班牙餐廳,而從妻子的社群平台上,甚至可以看見2人帶著孩子一起去小琉球玩水、嗨逛饒河夜市的留影。奧納德的老婆也常出現在自己經營的西班牙餐廳中。(圖/翻攝自當事人IG) 根據奧納德其妻子的社群網站,其妻子自稱是心理系學生與移民律師,2人最早約在5年開始在社群平台上出現在台紀錄,2人育有2子,更時常帶著孩子一起上山玩水,爬象山、小琉球浮潛,所住之飯店也相當高檔,儘管奧納德是「跑路」來台,但一家4口的日子過得可是相當滋潤,甚至還在今年5月中旬一起攻頂玉山。 夫妻2人甚至在台做起生意,奧納德在台除繼續做汽車貿易的老本行外,其還疑似找來一名丹麥人作為汽車進口商,而所謂車輛進口更疑似就是從墨西哥而來的「贓車」。雙方當初承諾64對分,未料奧納德卻疑似未履行合約分潤,遭丹麥人一狀告上法院,求償360萬元,上訴至二審後,法院判賠奧納德須賠償丹麥人美金840餘元。 對此,馬略卡島最具影響力之一的報紙─西班牙媒體Diario de Mallorca更早在2019年就曾在報導中指出,被控詐騙10億元台幣的租車公司負責人奧納德在逃離西班牙後,於台灣創建一家公司,並將總部設立在此,與台灣現有公司異動資料相符。 此外,夫妻2人在台還成立一家「聲譽管理公司」,強調在2020年間榮獲許多獎項,是年度「網絡安全公司」,更是「刪除網路資訊」的龍頭企業,擁有10年以上經驗的技術專家團隊,協助客戶執行「被遺忘的權力」,主張每個人都擁有把負面新聞或者不當身分資料移除的權利,以此捍衛客戶自身名譽,對比夫妻2人詐得10億後跑路來台顯得相當諷刺。 而細看奧納德老婆的社群平台貼文與相關公司登記,奧納德在台至少就擁有2家西班牙料理餐廳,且2間地址還都位於光復南路上,店面地點相當好,其中一間甚至走高檔路線,還有網美慕名前來拍攝製作宣傳短影音,「強調老闆和主廚都是西班牙人」,一份主食至少上千塊,還有不少美食部落客對此留下食記。不過有趣的是,夫妻2人在社群網站上的合影,卻均僅限在台,奧納德的老婆出國的頻率不低,甚至還有幾次帶著孩子一起飛,但卻均未發現奧納德的身影。 對此,調查局也回應指出,因爲義大利詐欺犯目前還未傳出有台灣人受害,且台灣目前並未接獲義方司法協助的請求。
夫妻送養女兒…15年後討撫養權 少女喊「想跟養母生活」仍敗訴
大陸浙江省鎮江市一名馮姓女子和丈夫15年前經人介紹,收養了一名剛出生一星期不到的女嬰,近日竟被孩子生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今年6月,法院一審支持了生父母的訴訟請求。馮女不服提起上訴,她說「15年來,我待女兒不是親生勝似親生,現在女兒也願意繼續與我一起生活。我希望二審法院考慮實際情況,作出公正裁決」。《現代快報》報導,時間回到15年前,鎮江丹徒區穆某的妻子胡某生下一名女嬰,由於夫妻倆都是農民,且已有一兒一女,經濟壓力很大,決定將小女兒送給別人撫養,於是通過村辦工廠負責人尋找合適收養人。當時馮女結婚4年多,一直未生育,便在親屬介紹下收養了女嬰,但未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2019年,馮女與程男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約定女兒小媛由男方撫養。兩年後,馮女通過法院要求變更小媛的撫養關係,同年法院判決小媛由馮女撫養,程男承擔每月生活費及教育、醫療費的一半。在這之後,馮女士與程先生因小媛的撫養費及債務清償等問題不斷產生矛盾。後來,程先生經多方打聽,聯繫上穆某、胡某夫婦,並在小媛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了小媛和穆某夫婦的血液樣本,進行親子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穆某夫婦是小媛的生物學父母。穆某、胡某夫婦得知親子檢測結果後,將程先生、馮女士告上法院,請求確認其收養關係不成立。鎮江市丹徒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之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該案領養小媛的事實發生在2009年,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該法,小媛被收養時馮女士26歲,不符合年滿30周歲的收養條件,且也未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不符合收養關係成立條件。因此馮女士、程先生收養小媛無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收養關係不成立。一審判決後,馮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穆某夫婦的訴訟請求。她認為,小媛出生不到一星期便由自己收養,目前小媛已15歲,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她對小媛悉心照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不是親生勝似親生,具有深厚的母女感情,雙方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另外,馮女主張,自己是小媛的法定監護人,程男在未徵得她和小媛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提取血液樣本,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所謂親子檢測結論屬於非法證據,法院不應採信。一審訴訟過程中,小媛明確表示願意與馮女士繼續共同生活,不願意與穆某夫婦生活。如今馮女和養女提出上訴,希望二審作出公正判決。
超商內鬼偷包裹遭判刑!店員被控業務侵占 賠償50萬獲刑6個月
在台北市,某超商的店員黑黑(化名)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進行一起包裹盜竊案件,黑黑先是在2023年3月間,通過購物網站使用兩個分身帳號訂購6組商品,總價為9萬6230元,當這些包裹送達至超商門市後,黑黑藉機取走其中的4個包裹,未經結帳便將其帶走,後來,店內清點包裹時發現短少,調閱監視器畫面才揭露這起內部盜竊事件。事件的發現始於店長在清點包裹時發現短缺,調閱監視器錄影後,店長發現黑黑的可疑行為,並隨即報警處理,黑黑在被調查時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坦承偷竊包裹的事實。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指出,黑黑利用其職位上的便利,從代收包裹業務中攫取未付款的包裹,顯示其價值觀念的偏差和行為的不當,法院認為,黑黑所侵占的6個包裹中,有4個包裹(價值共6萬4190元)已被實際取走,這對商家造成實質損失。然而,法官考慮到黑黑之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並且已向店方賠償50萬元,與店長達成民事糾紛的調解協議,基於此情況,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並可以18萬元的罰金替代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這一類詐騙花招更高段 連檢察官法官都很難起訴判刑
近來利用感情的方式博取被害人信任後,再藉由投資、結婚置產、貿易所需等等理由,騙取被害人的金錢的案子層出不窮。這些案件的車手或帳戶提供者,最終被檢察官起訴,甚至判刑的所在多有。但有一種狀況,在實務上幾乎很難被檢察官起訴,更不要說被法官判刑了,那就是假借情侶關係間的借貸或贈與。自己就曾經遇過,有個男性當事人在網路上認識了一位女性,雙方也確實見了面而且頻繁往來,甚至雙方的互動就如同情侶一般。但這樣的情侶關係常常伴隨著男方一頭熱,但另一方卻是忽冷忽熱,而隨著男方的心急也讓自己越陷越深,此時,各種索取金錢的花招就一一浮現。像以急需金錢的各種理由,向對方借錢。又或者利用情勒的方式,要對方提供資助以表現真心。而資助,在法律上可會被認為是贈與的!更高段的,會用合夥或投資的名義,讓對方出錢幫自己成立事業。等目的達到,將對方一腳踢開也是所在多有甚至有些當事人,因見雙方關係進展緩慢(或許是對方刻意的),而不惜自願資助對方各種的一切花費(這當然又是贈與囉)!上面不管是哪個藉口或花招,因為有感情的投入(縱使只有被騙的一方投入),根本不會想到要保留或搜集證據,許多有利的證據可能就隨著時間或者訊息的刪除而消滅!加上中間包含了借款或贈與這樣的民事關係在,提起刑事詐欺的告訴,其實很容易就被認定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被檢察官做不起訴處分!如果是金錢送人的贈與關係,要檢察官起訴詐欺,也更是難上加難了。面對這樣的事情該如何避免呢?很多被害人或多或少在過程當中,都會有感覺不對的時候,但往往因為「確認偏誤」而選擇繼續相信對方。此時,尋找可以信任親友,或是專業人士,幫助自己重新回到現實的層面,畢竟,人們會中招,其實就是相信了這些「虛幻」的美好啊!
貴婦奈奈男友母眼眶泛紅應訊「為照顧9旬母回來」 她曝逃得無奈限制出境出海撤銷通緝
知名網紅作家「貴婦奈奈」(本名蘇陳端)和男友黃博健開設「杏立博全醫美診所」,2018年無預警倒閉,檢調查出他們違法吸金逾10億元潛逃出境,對兩人及診所負責人黃父黃立雄發布通緝,通緝時效至2043年。今(3)日黃立雄夫婦被解送返台歸案。其中,挨告詐欺的黃立雄之妻黃林麗真,應訊說自己逃得很無奈,為了照顧90多歲的母親,所以決定回來,因黃林麗真與2億診所吸金案無關,士檢訊後已將她無保飭回。黃林麗真(中)今早抵達桃機,被解送至士檢歸案。(圖/趙世勳攝)黃林麗真因長時間搭飛機,應訊時表情疲憊黯然,她在應訊時眼眶泛紅,強調回來主要是為照顧母親,對丈夫、兒子的診所並不知情,對所涉的詐欺案件,黃林麗真主張已陸續還款235萬給借款的陳姓男子,但陳卻有另外計算利息的方式,導致雙方對還款數目有歧異,她希望能繼續溝通解決,士檢在訊問後諭令無保飭回,但限制黃出境、出海。黃林麗真步出士林地檢署時,有一男一女在一旁護送,面對媒體詢問是否對案件有何看法,身體是否有狀況,在加拿大是否有被黑道追殺,黃林麗真則是沉默不語直接搭車離開。黃林麗真(中)今早抵達桃機,被解送至士檢歸案。(圖/趙世勳攝)據了解,黃林麗真和小兒子黃博鴻另涉詐欺案,2011年母子倆遭指控,假藉要替福智佛教團體接班上師蓋廟,向陳姓男子借款400萬元,結果卻將錢拿去投資,陳男認為受騙上當,憤而提告。由於黃是丈夫是台大名醫黃立雄,陳不疑有他,在桃園市某超商,面交1張面額400萬的本票給黃。陳後來發現黃女並未替上師找住處,在2018年提出詐欺告訴。士林地檢署偵查時,黃林麗真早已和丈夫、兒媳等人潛逃出境,於2019年10日發布通緝,黃林麗真3日返台隨即遭到逮捕,並送往士林地檢署歸案。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黃博鴻的部分應屬民事糾紛,已不起訴處分,而黃林麗真則因未到案遭通緝。另外,貴婦奈奈和黃博健2011年開設「杏立博全醫美診所」,未料診所2018年無預警宣布倒閉後,兩人和掛名診所院長黃立雄成為調查局重金懸賞的逃犯,據調查局表示,黃立雄和黃林麗真向加拿大申請「政治庇護」,但加拿大認為兩人非政治因素,認定兩人違法居留,裁定駁回申請,遣返回台。夫妻倆因在加拿大未獲繼續居留,才主動聯繫調查人員,並聲稱遭到黑道追債、恐嚇,願意返台說明案情。
汪小菲再闖大S豪宅!律師住處送文件吃閉門羹 她報警堵人「保全警方都到場」
大S和汪小菲離婚後官司爭議不斷,雙方多次隔空交火,先前汪小菲突然現身大S住的信義區豪宅鬧事,引發高度關注,今早才剛出庭的他2日晚間又派委任律師抵達信義區大S豪宅社區說要送達文件,但對方拒絕面收,管委會保全在保護住戶、擔心引發衝突情況下報警處理,警方到場確認是汪小菲委任律師送達文件,研判現場無違法事件發生,汪小菲律師稍後低調離開,至於S媽跟大S或經紀人,都未做出回應。《三立新聞網》報導,汪小菲今年3月22日赴大S位於北市信義區的豪宅,隨後又現身警局聲稱要舉報大S長期濫用藥物,引發外界熱議,沒想到2日又傳出派出律師到大S信義區豪宅打算帶走家人,當下只見樓下有兩名警察以及律師等共5人,還有疑似汪小菲保母也到場。不過律師僅證實是受汪小菲之託而來,但不願多透露細節。另外,大S轄區警方晚間接獲社區管委會報案,指稱有人代表汪小菲來送達關於離婚後的民事訴訟相關文件給大S,但當事人在法庭外不願有額外接觸,加上委任律師持續在樓下等待,管委會請警方到場處理,警方到場後說明不涉入民事糾紛,加上現場並無衝突,警方到場告知雙方權利後,汪小菲的律師也自行離去。日前大S控告汪小菲搬走家裡4件高價藝術品,提告毀損債權,全案原本台北地檢署偵辦後給予汪小菲不起訴處分,不過大S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北檢續查,2日稍早再度約談汪小菲說明,庭訊結束後,汪小菲表示,為了私人的事情浪費大家時間太多,真的不好意思。更透露目前已經都沒有和大S連絡過,對於S媽先前替大S抱屈,也不便多做評論。大S指控,2022年3月9日,汪小菲命司機至原住所將4件高價值藝術品,搬到S Hotel隱匿,質疑汪小菲趁她聲請強制執行財產前,早一步動作,致法院查封時找不到畫作,涉嫌毀損債權。
結婚16年「3娃非親生」最慘綠帽男現身 親吐心境:給父母丟臉了
大陸江西省上饒市「結婚16年3娃不是親生」事件當事人陳世賢(化名),近日收到了法院開庭的傳票,他與妻子及「第三者」之間的民事糾紛案件將於12月28日在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陳世賢24日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自己會到庭參加庭審,目前他依然不知道3個孩子的親生父親是誰。《極目新聞》報導,2022年3月,長期在外工作的陳世賢發現妻子和另名男子同住一家賓館。之後,他對3個孩子進行DNA鑑定,結果發現3人都不是自己的血脈。當年7月,因不甘心10多年來的付出白費,陳世賢找到當地電視台,講述了自己的遭遇。新聞一經播出,瞬間引發大批網友同情。陳世賢23日在社交帳號發布視頻稱,其狀告妻子及第三者的民事糾紛案件將在28日開庭審理。視頻中,陳世賢稱,雖然是他狀告對方,但案件也是對自己的審判,「因為自己給父母丟臉了。」他說,以前自己哪怕再苦再累,為了孩子和家庭,努力賺錢都是最開心的事,但現在曾經美好的回憶都成了一場大夢。陳世賢還稱,庭審結束後,將會有「重大案情」公布,但並未解釋是何案情。陳世賢日前透露,今年8月份,他已經委托北京的律師代理其案件,包括他跟妻子及第三者之間的民事訴訟。此前,陳世賢代理人北京中臬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執行主任律師楊安明曾提到,其為陳世賢代理的案件包括他與妻子的離婚官司。前幾天,陳世賢收到了法院的傳票。陳世賢說,父親已經80歲高齡,母親也已74歲,去年5月他得知孩子不是親生後,與妻子發生矛盾,女方扔爆竹進屋嚇到2位老人,父親出現應激性障礙,目前仍未恢復。陳世賢坦言,自去年跟妻子攤牌後,孩子就送到了娘家,自此以後就沒見過3個孩子,「他們的親生父親到底是誰,現在都不清楚。」陳世賢直言,這件事一直放在他心裡,沒辦法跨過這道坎,「我心有不甘」,所以想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也希望孩子的親生父親能夠站出來,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對於在視頻中說的「重大案情」,陳世賢強調,該內容在庭審前暫無法公開,而自己在該案件塵埃落定後,會嘗試走出來,開始新的生活。
宣示除暴除黑阻青年染黑 侯要立法除黑金流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今天發布他的治安政策,為遏止青年加入黑幫,將借鏡日本的《暴力團對策法》,立法約束黑幫金流,推動黑槍自首減刑及模擬槍報繳、增加大部分類真槍且大部分金屬製的遊戲槍烙碼、加重模擬槍處罰。侯友宜今天與立委參選人李彥秀、游淑慧前往東湖慈后宮參拜,並發布治安政策。侯友宜指出,近年來新興幫派為了壯大勢力,鎖定青少年為主要吸收對象,而被吸收的青少年不僅從事暴力犯罪,更是被利用成為詐騙車手、走私販毒的幫手,青少年加入幫派的問題,需要從教育、社會、警政、治安等方面著手 ,由於現階段只針對招募者訂有刑責,他主張未成年人加入幫派,該幫派的主事者、成員一律加重刑責。 侯友宜主張「立法約束黑幫金流」還不僅止於此,他說,黑幫涉入經營特種行業、從事違法行為、暴力討債,他當選總統後,將借鏡日本的《暴力團對策法》,針對黑幫與金融系統往來、投資事業項目、介入民事糾紛、據點設立地等立法約束,遏止暴力犯罪。此外,針對目前黑槍氾濫、模擬槍等問題,侯友宜說,他會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辦理黑槍自首減刑及模擬槍報繳,盡可能減少流通在市面的黑槍及模擬槍數量。候友宜指出,目前模擬槍訂有烙碼相關規定,但類真槍且大部分金屬製的遊戲槍也有改造為具殺傷力火藥式槍枝的可能,因此他還會推動該類遊戲槍枝關鍵零組件烙碼。他強調,「加重模擬槍處罰」是因現行模擬槍一把幾萬元就可以購得,雖然中央有稍微做管理但還不夠,今年他就倡議要實名制,透過源頭進行管理。至於現行沒有正當理由持有模擬槍,是依據《社維法》處置,他也呼籲要處以刑罰,將非法持有處以刑罰,此外,加強海巡及海關查緝,並提高檢舉獎金,透過公、私協力,全方面杜絕黑槍氾濫問題。
無良業者「蛙蛙文創」把一般口罩當醫療賣 獲利多達4401萬被起訴
新冠肺炎疫情後大眾重視購買醫療等級的口罩,但卻有業者把一般口罩當成醫療口罩販售,這間叫「蛙蛙文創」的業者,不法所得高達4401萬元,如今台北地檢署也將蛙蛙文創與張姓負責人兄弟,以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起訴。蛙蛙文創從109年下半年開始,陸續向各大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推銷「醫療級口罩」團購,但卻在收取款項後,未出貨或消費者收到非醫療級口罩的狀況。甚至檢調發現他們未經衛福部核准,擅自製造與販售醫療口罩,不法所得高達4401多萬元。今(6)日北檢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起訴蛙蛙文創與張姓負責人兄弟,另外有505名的消費者收到非醫療口罩或沒有收到口罩,因此提告蛙蛙文創詐欺罪,北檢認為此為民事糾紛,應循民事程序救濟,與刑責無關,予不起訴處分。
雙胞胎打架姊姊摔倒腦死 媽媽怒控:都是鄰居小孩挑撥離間
廣東省紫金縣一對6歲雙胞胎姊妹,月前在其他小孩的起鬨下打架,結果姊姊在與妹妹推擠過程中不慎向後摔倒,頭部撞擊地面導致腦死過世,家長認為女兒是被教唆逼迫,要求其他小孩的家長應該負起責任,但警方認為事件是意外不予立案,鎮政府31日回應,表示正在疏導調解此事件。綜合媒體報導,這起意外發生在9月9日下午1時25分,6歲的雙胞胎姊妹在村籃球場一側健身器材區,與鄰居家的11歲女童及12歲男童一起玩耍。女童媽媽稱,鄰居孩子先是教唆雙胞胎女兒吵架,之後更鼓勵她們打架,還要求兩姊妹按照他們的動作手打腳踢。期間兩姊妹摔倒並頭撞地上,姊姊隨後暈倒在地,送醫搶救後仍回天乏術,當晚9點多確診腦死亡。據女童媽媽公布的紫金縣公安局不予立案告知書顯示,公安局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女童媽媽認為,女兒之所以會打架,是鄰居小孩教唆逼迫導致,對方家長應該負責,不滿對方態度惡劣,事發至今近2個月,仍未道歉,警方則認為,女童摔倒撞頭喪命是意外,相關單位已經對在場2名起鬨孩童進行教育,並沒有發現他們有教唆霸凌的情況,因此如果死者家屬要進行求償,則屬於雙方民事糾紛。鎮政府綜治辦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正在調解安撫家屬,聯繫雙方家人調解,鎮政府人員已經到醫院探望過腦死亡的孩子。蘇區鎮派出所表示,如果女童媽媽不接受不予立案,可以向紫金縣人民政府或者河源市公安局申請覆議。
情侶存錢買房完成交屋 大門遭屋主妻被「焊死」…法院兩手一攤:無法可管
中國四川一對情侶,因為即將步入婚姻的殿堂,於是在親友的推薦下,在四川巴中買了一個「小產權房」。沒想到在買完房、交完錢後,自己購買的新房卻被原屋主的妻子給焊死鐵門,而原屋主則是人間蒸發。雖然這對情侶後來有找司法單位幫忙處理,但是當地法院卻兩手一攤表示,因為小產權房本身就是非法的關係,所以連立案都無法立案。根據《紅星新聞》報導指出,故鄉在四川巴中的余姓女子,因為計畫與男友準備結婚,所以打算在巴中當地購買新婚用的房屋。而在2023年年初,在親友的推薦下,余女與男友參訪了孫姓男子的房屋,看完之後非常滿意,孫男也表示房屋絕對沒有任何糾紛,雙方便議定以人民幣14.8萬元買屋。余女先是交付了人民幣2萬元的訂金,在簽署合約後就交付全額尾款。結果在房屋交屋後,余女男友的家人從2、3月起就接獲陌生電話,電話的另外一頭自稱是孫男妻子曹女的哥哥,表示曹女並沒有同意賣房,要他們找孫男退回房款,甚至揚言「買了你們也住不進去」。由於當時余女、余女的男友都在江蘇常州工作,所以便委託親友去看房子,沒想到,余女所購買的房子大門被人用電焊焊死,根本無法開啟。在得知發生如此情形後,余女便與男友報警,警方循線聯繫到曹女的哥哥,沒想到對方也出示購房證明,表示自己才是房屋真正的持有人。由於如此情況,警方認為此事件屬於民事糾紛,要余女透過司法流程來解決問題。未料,余女的委任律師再前往法院諮詢時,結果法院表示「該處房產屬於小產權房,本身就屬於非法物件,所以無法立案處理」。到這裡,余女也發現自己無法聯繫上孫男,雖然余女曾經想以詐欺罪要求警察立案偵辦,但警方也表示,孫男的行為頂多是隱瞞事實,但並沒有構成詐騙,所以無法立案。自己花了錢買了房,結果不僅住不進去,買房的錢也拿不回來。無奈的余女最後只能透過媒體尋求幫助。而當地黨委書記在接獲此事後也表示,目前正在想辦法處理該事情。但就不知道余女要到何時才能與男友住進屬於自己的新房。整起事件最大的麻煩點就是「小產權房」,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這些房子並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中國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雖說有鄉政府或村辦公室所頒發的產權證,但在法律上並沒有直接效力,基本上屬於違建的一種,並不受法律保護。
只要膽夠大女鬼放產假!八字重誤買兇宅一輩子也不知 專家揭4大科學風險
觀察這幾年房價變化,可說是漲多跌少,房價太高年輕人買不起房,沒想到凶宅竟也成了搶手物件!網路就出現了一句話「只要膽夠大、女鬼放產假」!對此,有不動產業者表示,「玩笑歸玩笑,如果買凶宅,極有可能碰上四大科學問題,當心賠錢、套牢」!《三立新聞網》引述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研究總監陳傑鳴的說法,列出買兇宅的4大科學風險:首先就是「貸款不易」大多數銀行不願意放貸凶宅,就算願意成數也可能僅5成,舉例來說,購買一間8百萬凶宅來說,就必須擁有8百萬現金,或4百萬以上自備款,負擔並不低。再來就是「接盤俠有限」這裡只購屋者本身不畏懼鬼神之說,通常投資客、特殊宗教信仰、無神論者較有可能承接凶宅,但也凸顯大多數人怕凶宅,轉手可能性遠低於一般住宅。還有「出租難度不低」隨著內政部租賃專法上路,出租凶宅必須告知,否則承租人可要求解約並求償;過去曾有不肖投資客專買凶宅出租賺取高報酬,雖然現今這樣的行為仍在,但即使找到租客,投報率也大幅下降,且出租難度不低。最後就是「隔間、違建」不少投資客過去喜歡買凶宅出租,為了追求高投報率,自然也會有許多「違規隔間、外推」等行為,以自住者角度來看,即使不論隔間是否違規,此類型房屋通常不適合自住使用,若要變更格局還須一筆不小的開銷,加上違建若被舉報,就必須拆除。陳傑鳴認為,過往台灣景氣好,根本不會有人想買凶宅來自住,但現今薪資漲不多、房價卻亂飆一通,網路上開始有人在詢問如何購買便宜凶宅自用,也算是一種悲哀。除此之外,內政部定義的凶宅,根據其函釋,在賣方產權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聽起來,似乎只要是發生「非自然死亡」就是凶宅,也相當明確,但偏偏實際狀況不是這樣,常見有「難以查詢的隱性凶宅」、「法官見解」不同兩大問題。所謂的「難以查詢的隱性凶宅」,由於台灣逾30年以上老屋早超過400多萬餘戶,而台灣的網路發展始於1991年12月,距今約32年,真正興盛也是近20年的事情,若事情發生在30年以前,無論是民眾、房仲甚至是現任里長都無從查詢,即使警方有相關紀錄,也不會提供民眾調閱,加上屋主若刻意隱瞞,買家八字又剛好夠重,根本就不會知道發生過什麼事情。另外,法院講求證據,除非你有辦法提出凶宅及賣家刻意隱瞞證據,許多受害者最後為了荷包,也只能將房屋再度出售「尋找下一位受害者」。至於「法官見解」,購屋糾紛屬民事糾紛,較為嚴謹說法是消費糾紛上的「物之瑕疵」,因此凶宅在業界也稱為「瑕疵屋」,若遇上糾紛,通常都是民事告訴乃論,大部分還難以取消買賣,受害者只能取得部分賠償。其實無論是屋主、房仲,都應盡量將房屋內部、以及周邊曾發生的事情,告知買家,並詳述於不動產買賣說明書內,才能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避免官司糾紛;而買家,想保障自己權益,只能盡量向里長、鄰居們打聽,盡量避免成為隱性凶宅的接盤俠。CTWANT提醒您:內容僅供參考,投資人於決策時應審慎評估風險,並就投資結果自行負責。民俗傳說僅供參考,請勿過度迷信。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46萬」被起訴 北檢批:公私不分、壓榨下屬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費助理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及王郁文為共犯,高虹安等5名被告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北檢認為,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顯屬不實。此外,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但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高虹安將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明顯有私用於她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本案高虹安將虛(浮)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另外,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以下為北檢今天公布起訴高虹安等5人的起訴書內容:臺北地檢署偵辦被告高○安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壹、偵查結果一、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二)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二、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被告高○安不起訴處分。贰、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簡要犯罪事實(一)高○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籍),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宇為高○安委員辦公室主任、黃○玟為辦公室行政主任(負責襄助行政及人事薪資等業務)、陳○愷為辦公室法務主任、王○文為辦公室公關主任,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安分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萬元、6萬2,000元、6萬元、4萬6,000元之酬金聘僱,均為高○安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之公費助理。(二)緣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立法院於109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3)預算供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協助立法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及「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6)預算供立法委員為民服務,協調中央及地方事務所需各類事務開銷。「公費助理經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8萬4,872元,上開經費係由立法院編列支應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依勞基法所生之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另立法院亦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位委員每月7萬9,072元。(三)高○安明知上開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係供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給付之酬金、獎金、加班值班費之用,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之支出,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又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月合計7萬9,072元,係供各委員選民服務及考察等事項,亦可供助理協助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所用,每月係直接撥付其受領立法委員薪資之帳戶。詎其每月除受領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外,尚領有委員薪資19萬餘元,財團法人永○教育慈善基金會(下稱永○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予歷○網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歷○公司)協助其從事立法委員職務,且其擁有銀行存款達千萬餘元,具有相當之財力,竟未思將上開撥入其個人帳戶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或以其個人財產支應委員辦公室等開銷,反以其委員身分要求下屬公費助理黃○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下稱加班費)至上開預算上限金額(即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8萬4,872元),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供其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於109年2月27日前,先與黃○玟謀議,視助理實際聘用異動情形,針對特定助理以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酬金進行調配達到預算上限金額,並以特定助理名義浮報加班費至預算上限金額後,再由黃○玟告知陳○宇、王○文,欲以其等及黃○玟名義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助理酬金及每月實際可領取加班費之差額,高○安並無給予之意而要其等配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宇、王○文同意後,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即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自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為下列行為:1、黃○玟依高○安指示,接續自109年3月起至109年11月止,視高○安聘用助理之異動情形計算高○安委員辦公室助理實際酬金總額,與立法院補助之助理酬金總額之差額後,將陳○宇、黃○玟、王○文實際助理酬金之7萬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之數額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並不實填寫在「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由高○安在「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後,向立法院浮報助理酬金(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2、高○安每月僅同意核給之陳○宇、黃○玟、王○文數千元不等之加班費,並將每人可實領數額以「獎金」名義告知黃○玟,由黃○玟先行計算立法院編列給助理之每月加班費餘額後,未核實而填載「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之不實加班費數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申報」欄位),而陳○宇、王○文、黃○玟均明知上開請領名冊所載申報之不實加班費數額,除了高○安同意核給之「獎金」數額外,並非其等可實際領取,仍於上開請領名冊上簽名,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上開助理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3、黃○玟於109年7月某日,計算(6)月份之加班費餘額後仍有剩餘,由高○安指示黃○玟向陳○愷告知,欲以陳○愷名義浮報加班費,超出高○安同意核給之加班費「獎金」差額,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愷同意後,陳○愷與承前犯意之高○安、黃○玟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黃○玟填載陳○愷之109年6月、10月、11月份「申報」欄位之1萬3,333元、1萬7,417元、9,416元等不實加班費數額,陳○愷明知不實仍授權黃○玟於「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上蓋章,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陳○愷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4、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推由黃○玟以上開不實酬金及不實加班費,按月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立法院辦理會計、出納業務職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製作之「付款憑單」、「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致立法院陷於錯誤,將前揭虛報或浮報款項如數撥至陳○宇等人銀行帳戶後,依黃○玟扣除因虛報或浮報金額致助理勞保及健保繳費之增加之金額,計算其等應繳回差額65萬1,842元,由陳○宇等人配合領出交與黃○玟或由陳○宇、王○文自行保管(下稱零用金),以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惟實際繳回金額為62萬5,238元(理由如起訴書附表五備註欄所載,包括酬金共8萬4,126元、加班費共54萬1,112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如起訴書附表六),總計詐得46萬30元(即62萬5,238元-16萬5,208元=46萬30元),而將之私用於不得以「公費助理經費」支應,原應由高○安個人支付之零用金支出(舉例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甚至個人使用(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安個人餐費等)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立法院對於補助立法委員遴用助理所編列助理費預算管理之正確性。二、量刑意見(一)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高○安擁有傲人之學經歷,曾擔任鴻○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基金會並支應每月10萬元予歷○久公司協助被告高○安從事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其權勢之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該院編列之「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足認被告高○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二)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黃○玟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宇及陳○愷身為勞工,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三、沒收本案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46萬3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被告李○庭雖於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每月領有2萬餘元至5萬餘元不等之助理酬金,但因其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即難以其另有其他兼職,而認有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叁、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一、簡要告訴意旨被告高○安自97年7月14日起至107年5月14日止,任職告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擔任副工程師、專案經理、組長等職,從事技術研究、輔導廠商等工作,竟為下列行為:(一)於101年至102年利用至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洽談技術合作研發出差之機會,在上開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卻未依照規定說明出差行程變更一事,使告訴人資策會仍支付薪資72萬8,920元及差旅費72萬7,904元予被告。(二)被告與顏○泰等人曾組成團隊,於103年間參加告訴人舉辦之創業競賽獲得優勝,並獲頒獎金200萬元,嗣顏○泰成立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公司)並與告訴人簽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約定科○公司支付授權金500萬元,取得告訴人之技術,授權期間為103年9月24日至106年9月23日,且科○公司另與告訴人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雙方擬於103年至108年間,簽訂授權金總計1,500萬元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詎被告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於上開授權契約簽立後3年內投資科○公司40萬元,且科○公司事後未能支付前揭備忘錄預定之授權金1500萬元,致告訴人受有損害。(三)被告未依資策會同仁會外兼職辦法申請在科○公司兼職擔任業務處處長,卻於104年10月14日至18日,以科○公司業務處處長身分出席在新加坡舉辦之「2015年度M2M新創公司獎」頒獎典禮時,向告訴人請領差旅費4萬4,003元。(四)科○公司於105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行動製造管理和優化平台」之發明專利,惟該發明係使用告訴人授權之技術,其衍生之專利權應歸屬於告訴人;然被告竟將自己登記為專利發明人、科○公司為申請人,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科○公司為該發明專利權人,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42條背信罪嫌。二、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一)被告至美國出差期間,確有從事資策會主管所交辦之工作、提交出差報告說明工作成果,自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領取差旅費或薪資之情。資策會內部之主管,於當時均知悉被告同時在辛辛那提大學出差工作及就學一事,且其101年至103年間之考績評定結果分別為優、優及特優等情,難認被告於出差期間同時進修博士學位,有何造成告訴人損害之情。(二)被告未因投資科○公司取得不當利益,且科○公司嗣後未能按備忘錄簽立總計1,500萬元授權金之授權契約,係因技術變遷快速、科○公司資金不足等因素所致,與被告無關。(三)被告確係經告訴人主管指派至資策會間接持股之科○公司從事輔導工作,被告在科○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即屬其為告訴人工作之一部分,且被告未領取科○公司薪資報酬,難認有兼職之情形。又被告赴新加坡參加頒獎典禮,獎盃上亦刻有資策會之英文,堪認其參加典禮亦係為告訴人領取獎項,從事提升告訴人聲譽之工作,其向告訴人支領差旅費,即難認有背信行為。(四)本案發明專利並非被告職務上完成之發明,且該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登記為科○公司,亦查無確有侵害告訴人權利之處,告訴人所指,應為其與科○公司間授權契約爭議之民事糾紛,尚難據此主張被告不法而具有背信犯行。
醫療糾紛1/最衰的冠軍!這個科別最常被告 專家教「病患自保3步驟」
有「台灣美容教母」封號的「美體小舖」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因美容療程猝死,醫美診所遭黃女兒子提告,5/25日判決出爐診所民事判賠371多萬元,刑事判負責人2年多刑期。依統計,全台每年約1萬2千多筆醫療糾紛,刑事案由整形外科居冠,民事第一名則是骨科,專家建議,面對醫療爭議,民眾可掌握「理性分析」、「保全證據」、「尋求資源」3步驟自保。長期研究醫事法律的廖建瑜法官2019年在《月旦醫事法報告》上發表《從判決快遞看醫療訴訟發展趨勢》,整理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的醫療糾紛判決,刑事糾紛案件以整形外科最多,民事糾紛的第一名則是骨科。兩年後,廖建瑜再次發表,《從地方法院民事醫療判決看最新發展趨勢-引用最高法院次數觀察》,延續2年前統計,整理出截至2020年10月的醫療糾紛案件,此次僅更新民事糾紛案,冠軍仍是骨科,但後面的名次全變了,2年前依序為神經外科、牙科,這次變為醫美、急診。「浮出檯面的醫療糾紛,實際上只是冰山一角!」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簡稱醫改會)研發組副組長吳奎彥表示,醫改會創立20年以來,已經進行上萬件的醫療糾紛諮詢,大約每年有500~600件,各縣市衛生局的醫療爭議調處服務,每年也平均約500~600件左右。「這些數字的背後,如果用科學模型去回推,應該至少有1萬2000多筆醫療糾紛,而這些是大眾看不見的。」吳奎彥說,參考《醫事法》相關論文資料,發現刑事糾紛第一名是醫美,其次是外科、急診;民事糾紛冠軍則是骨科,其次為醫美、婦產科,其他如急診、外科、牙科也紛紛上榜。「就算是不同資料來源,但可以發現容易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別大同小異,它們分別有一些共通點,其中最關鍵的因素在於『醫病專業知識出現落差』,這或許也是骨科民事糾紛最多的原因。」以案例實際說明,一位50多歲婦人因右腿麻木、跛行而向骨科名醫求診,醫師建議進行內視鏡手術,表示只需1.5小時的時間,沒想到實際手術長達8小時,且術後婦人大小便失禁、臀部及陰部皆毫無知覺,且左腳自腎部麻木至腳趾、合併刺痛感。最後發現婦人是罹患罕見併發症,由於機率低,就連手術同意書中都沒有列出,因此醫師也認為不必告知,沒想到卻發生了,最後法官認為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因此判醫師與醫院應給予婦人精神賠償200萬元。骨科醫學會理事長陳威明曾受訪表示,骨科的醫療糾紛特別多,和手術量多有關,且近年新治療法增多,骨材及藥物種類也大增,若治療前溝通不佳或結果不如預期,都易引糾紛,目前骨科最常見的手術包括關節置換手術、骨折手術、脊椎手術。 「美體小舖」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最左)因美容療程猝死,5/25日判決出爐,診所民事判賠371多萬元,刑事判負責人2年多刑期。(圖/翻攝自美體小舖臉書)吳奎彥說,多數民眾面對醫療糾紛的第一反應大多是驚慌失措或憤怒,例如有些民眾會選擇抬棺抗議等等,但這些對事件本身沒有幫助,他建議要掌握3原則。首先一定冷靜下來,理性思考醫療事件的過程與爭議點,同時釐清自己的訴求。第二,仔細回想過程之後,要趕緊保全證據。「除了收費單據之外,建議要跟醫療院所申請『全本病歷』,根據《醫事法》全本病歷要保留7年,這裡面會有患者所有的就診紀錄、病程、檢查報告、影像病歷、同意書等,是非常重要的資料。」第三,尋求資源。「例如醫療院所內都會設立關懷小組,處理患者申訴案件,幫忙處理患者與醫師之間的糾紛,如果無法解決或對結果不滿意,可以再去地方政府的衛生局進行醫病爭議調處,衛生局會請公正第三方幫忙居中協調,如果是重大爭議或涉及嚴重傷害,也會請該領域其他醫師幫忙檢視病歷,並且釐清醫病責任歸屬。」吳奎彥說,醫療糾紛具有高度專業的特性,而且極度個案化,很難用一致的標準概括討論,當糾紛發生時,維持冷靜最為重要,所以也不建議民眾以爆料的方式威脅醫療院所,「因為風向太難預測了,萬一不利於你,恐怕雪上加霜。」
醫療糾紛3/「我要告你」成最大迷思 恐耗18年!患者勝訴卻僅1成
民眾愈來愈懂得維護自身權益,因此當發生醫療爭議時,往往第一個想法就是「我要告你!」專家表示,這是民眾最常見的迷思,事實上根據過往判例分析,患者勝訴的比例僅有1成,而且官司往往要耗上18年左右的時間,相當勞民傷財!一名男子摔車受傷後手腕疼痛而就醫,醫師經電腦斷層檢查確診為「右側遠端橈尺骨關節半脫位」,安排男子進行韌帶重建手術,術後三個月,男子手腕仍無法自由轉動且會隱隱作痛,男子認為醫師未說明手術方式與風險就讓他簽手術同意書,控告醫師有醫療過失、且未盡告知說明責任,要求醫院賠償他4年無法工作的薪水,與退休前共38年的工作半薪、看護費用與精神賠償,共800萬元。案件審理後,法官認為手術同意書中已經詳列「手術後無法保證病情一定會改善」,且同意書中也寫明相關風險,因此認為手術未違反醫療常規、醫師也已經善盡告知義務,因此判決男子刑事、民事皆敗訴。醫改會研發組副組長吳奎彥表示,許多民眾面對醫療爭議最大的迷思,就是認為要直接進入訴訟階段,也就是控告醫師與醫療院所,但進入訴訟階段是一條相當艱辛的路。醫美療程、整形外科的醫療糾紛案件相當多,專家認為與業者不當招攬、違法廣告較為相關。(示意圖/報系資料照)根據2021年6月出版的《月旦醫事法報告》,廖建瑜法官發表《從地方法院民事醫療判決看最新發展趨勢-引用最高法院次數觀察》,統計2016~2020年民事訴訟案件,一審、二審、三審完成需花6.2年,若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後,被退回更審,則要再回到高等法院繼續跑,所以一旦被退回,那可能要再加2.5年,再退回、再加2.5年,依經驗推估最久需10~11年左右才會定讞。吳奎彥說,「依我們掌握的資料來看,一個訴訟到確定判決甚至要18年,光是法官請合適的單位進行醫療鑑定,就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時間,而且鑑定可能不只一次,無論是患者或醫師,這個過程都非常痛苦漫長。」更重要的是,患者勝訴率僅為1成!根據2019年《月旦醫事法報告》的統計,醫療糾紛患者勝訴率為11%,民事糾紛院方判賠原因,主要是未盡告知義務佔23%、術後照護16%及手術疏失16%。吳奎彥認為患者勝訴率低,與醫療專業門檻高有關,因此檢察官大多會不起訴或法官認為醫師已盡相關義務,因此多數不會追究醫師責任。另一位急診醫師則認為,病患勝訴率低是因為醫療糾紛濫訟的結果,他表示若一般民事案件雙方勝訴比例各佔一半的話,那醫療糾紛案件是懸殊的9比1,反而代表醫療糾紛承受了 8倍的濫訟。吳奎彥說,其實在訴訟之前,民眾面對醫療爭議還能有許多選擇,例如透過各個單位與醫療院所協調,或是申請衛生局的調處,安排其他醫師檢視醫療病歷、釐清責任等,這些都有助於更快地解決民眾的問題。
一墳兩賣1/績優墓園竟是非法營業 入住「買好的墳地」得再付百萬
新北市中和區「春秋墓園」歷史悠久、山巒圍繞,被當地民眾視為風水寶穴,近2000墓穴在此安居,更有數百個家族選擇該地為長眠之所,不過該墓園由「道環展業」公司接手經營後竟對每位已付錢買下墓地的墓基主,額外再收取數十到上百萬元不等費用,讓受害民眾大呼「死不瞑目」,期望新北市府能為民眾討回公道。4月26日下午記者跟隨春秋墓園自救會蔡姓理事長去祭奠其父母,該墓園被群山環抱,入眼滿是綠意,還與烘爐地的超大土地公相互眺望,許多長輩便是看上如此精氣薈萃的絕佳格局而在此購墓,原以為百年後將無人打擾,但清淨長眠的規劃如今恐成為奢望。春秋墓園自救會蔡姓理事長的父母都在此安葬,看到父親精心挑選的長眠處被荒煙蔓草覆蓋,眼中滿是不捨。(圖/周志龍攝)一踏進春秋墓園,便有騎著機車、未戴安全帽的「黑衣人」來「打招呼」,眼見記者拿出手機拍照,另名管理員立刻冒出來觀察記者一舉一動,而本該莊嚴的墓園如今被荒煙蔓草淹沒,各角落都能見到大量垃圾,眼見父母苦心挑選的長眠處破敗至此,蔡先生眼中滿是心疼。「以前這邊很乾淨,道環接手後卻變得好像沒人在管理。」蔡先生提到,其父親在40多年前、他國小時離開人世,家中4個孩子每年都跟隨母親來掃墓祭拜,過去的春秋墓園潔淨肅穆、井井有條,如今卻連叔叔選好的墓地上都長滿雜草,每座墳上更被貼上公告,表示在此地使用墓基需取得地主同意,要求墓基主與地主聯繫協商,否則將依法提出告訴,對先人與家屬的警告意味十足。 據了解,春秋墓園於1973年由台灣省政府核准設置,原由春秋公司林姓負責人經營,半世紀來共有近2000個墳墓在此設立,之後該公司代表人更換為張姓民眾,但新北市府認定該公司及張男均未持有春秋墓園內任何土地,因此也不承認其為合法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多次依違反殯葬管理條例開罰、勒令停業。至於道環公司負責人家族是中和當地仕紳,與地方議員關係密切,在取得過半地主同意後向新北市府提出春秋墓園經營權申請,並在2020年得到核准,更名為「私立龍陵紀念墓園」,原本的春秋公司頓時成為「非法業者」,墓基主當年真金白銀購入的墓地永久使用權則成了廢紙,且有部分地主繼承人因不承認上一輩的墓地買賣而向春秋公司提告,要求對方支付地價稅。蔡先生手中的春秋墓園墓穴權證,寫明已繳清費用、取得永久使用權,如今墓園卻要求墓基主額外付費,讓購買者難以接受。(圖/周志龍攝)「當年一個6坪墓地3萬多元,現在卻要另外再付數十到上百萬才能入住。」蔡先生氣憤表示,「市府說這是『非法公司賣合法墓地』,叫我們自己跟春秋公司溝通。」蔡先生提到,市府認為此為「一般消費糾紛」而拒絕介入,但春秋墓園經營多年,除了曾得到縣政府認證,每年中和納骨堂舉辦春秋祭大典還會借用春秋墓園當停車場,一般民眾如何能辨別那裡是非法經營,如今新北市府兩手一攤、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儼然不把民眾權益放在第一位考慮。「市府說春秋墓園違法,那政府有派員警去查封嗎?有去斷水斷電嗎?有公告警示消費者嗎?」蔡先生氣憤表示,如今的墓基者多為1970年代就購入的「老客戶」,當年的消費者在縣府的認證下買入墓地,時過境遷後竟成為「非法占用」,離譜作法讓墓基主和家屬叫苦連天,甚至有人因此無法安心闔眼,期望新北市府能為民眾討回公道。蔡先生祭拜完父母要離開墓園時遭一身黑衣的管理員攔下,表示可協助蔡先生解決法律問題。(圖/本刊攝影組攝)道環展業公司回應表示,早年的消費者皆是向春秋公司購墓地,但春秋公司並非地主,也未擁有春秋墓園經營權,卻盜賣私人土地和公有地,許多地主收到國稅局的地價稅催繳單才知道土地被販賣,此犯行在1992年就有法院判決,道環如今取得合法經營權,主要目的是整合地主並協助家屬保護雙方權益,另收的費用是用於補償地主並支付稅金,家屬身為受害者,道環將持續與他們溝通,並尋求公部門協助以順利解決問題。新北市殯葬管理處表示,私立春秋墓園已更名「私立龍陵紀念墓園」,並由道環公司合法經營,該墓園土地共64筆,但並非每筆都有糾紛。目前地主和墓主之間的民事糾紛,法院已有2份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及110年訴字第2332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春秋有限公司沒有糾紛土地的合法占有權,因此無權販賣該土地,殯葬處已請道環公司聘請律師協助受害的墓主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