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 國民法官法 國民法官 無期徒刑 剴剴 檢察官
碼頭狂喝3小時!無照酒駕撞死6旬婦 19歲男遭判3年6月
新北市三重區2024年9月發生酒駕車禍,無照的19歲張姓男子在忠孝碼頭狂喝3小時後,騎車載著26歲鍾姓友人上路,沿大同南路往環河南路方向直行時,撞上69歲唐姓女子,唐女身受重傷,急救2個月後仍宣告不治,張男一審則被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檢警調查,張男未領有駕照,卻在2024年9月9日晚間10時許於忠孝碼頭飲酒,並在9月10日凌晨0時許騎車載著鍾女上路,沿三重區大同南路往環河南路方向直行,於大同南路159號前撞上唐女。唐女身受重傷,右小腿脫套傷口合併皮膚缺損、左脛腓骨遠端開放性骨折等傷勢,救護人員趕抵後連忙送醫救治,但她仍在同年11月宣告不治,警方調查發現張血液酒精濃度高達176mg/dL,將他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新北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於已飲用酒類情形下,罔顧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及人身安全之危險,仍執意駕車上路行駛,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除造成被害人生命法益無法彌補之損害,更使其家屬承受心理莫大悲痛、難以平復。法官考量,張是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經濟狀況亦非窘迫而無以維生,曾有多次無照駕車之交通違規紀錄,但未曾因刑事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且於法院審理中坦承犯行,還積極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和解,並已給付賠償損害,取得家屬原諒,最終判處其3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CTWANT》提醒您: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喪屍煙彈奪命!毒駕失控狂掃10車 釀1死2傷遭羈押禁見
基隆市信義區仁一路15日上午11時許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重大毒駕事故,1名55歲楊姓男子在吸食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的俗稱「喪屍煙彈」後,仍心存僥倖駕車上路,卻因毒品影響導致車輛失控,釀成1死2傷的悲劇。平靜的街道,瞬間變成奪命現場,也讓附近居民心有餘悸。根據警方調查,楊男行經仁一路時,車輛明顯左右搖晃,隨後逐漸向右偏移,先是撞上中央分隔島,接著如失控野獸般暴衝,接連橫掃路旁8輛機車與2輛汽車,最後撞上停靠路邊的小客車才停下。事故當下,一名55歲女子正準備外出買菜,完全來不及反應便遭撞擊,緊急送醫後仍因傷重不治;另有2名民眾受到波及,所幸僅受輕傷。無辜生命的逝去,讓這起事故不再只是單純的交通意外,而是毒品造成的血淚教訓。警方在肇事車輛內查獲2顆依托咪酯毒品,楊男所使用的煙彈以及其唾液快篩結果也均呈現毒品陽性反應,毒駕事證明確。警方隨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法》公共危險罪,將楊男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並持續擴大追查毒品來源。進一步追查發現,楊男並非首次毒駕。其過去曾5次因吸毒遭警方查獲,其中竟有3次涉及毒後駕車,顯示其對法律與他人生命安全毫無敬畏之心。基隆地檢署於16日下午由檢察官偕同法醫相驗死者遺體,並對楊男進行偵訊後,認定其涉犯「毒後駕車致人於死」等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之虞,隨即向基隆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獲准。此案未來不排除依《國民法官法》進行審理,檢方也將持續蒐證,為死者討回公道。
檢察官黃錦秋慘遭重判轉任觀護人 法務部本來不想讓她當公務員
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錦秋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邀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等人,前往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的「八八會館」、及涂誠文的睿森銀樓地下室的招待所接受無償招待,懲戒法院二審今天上午宣判,認為黃錦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已不適任檢察官職務,判決黃轉任臺北地檢署觀護人,全案確定。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免除黃錦秋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黃錦秋109年1月17日晚間邀請王涂芝等人,參加警政署政風室的年終尾牙,並於聚餐結束後,與王涂芝等檢警人員,前往郭哲敏的私人招待所(八八會館),接受業者無償招待,還於同年7月10日晚間找王涂芝參加警政署政風室舉辦的專案破案慶功宴,並於餐宴結束後,與王涂芝等檢警人員,前往涂誠文位於睿森銀樓地下室的私人招待所,接受業者無償招待。王涂芝恰好承辦郭哲敏的地下匯兌案,在郭出境時未能適時拘提,媒體曝光後認為她有縱放嫌疑。懲戒法院日前已判決王涂芝罰款3個月月俸、約50萬元。全案確定。懲戒法院認為,檢察官須有高於一般公務員之期待與要求,為維護檢察官群體榮譽及尊嚴,回應人民對檢察官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之信賴與期待,黃錦秋違失行為動機、目的,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尊嚴與公眾信任之程度等,及其在事發後,試圖掩飾,迄本件審理中仍未見其知所警惕等後續態度呈現之人格圖像,客觀上已達失去人民對其「檢察官適任性」之信賴,堪認其已不適任檢察官。懲戒法院徵詢法務部有關黃錦秋轉任職務之意見結果,法務部函復:黃錦秋所涉違失行爲已不宜繼續擔任公務員,且不符合轉任檢察事務官資格,建請依法官法爲「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爲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另就懲戒法院函詢有何職務可供轉任部分,表示職缺計有臺北地檢署觀護人 1 名、高檢署一等書記官兼科長 2 名及屏東地檢署一等書記官兼科長 1 名,且說明:觀護人業務須具備理解與耐心等人格特質,始能勝任,應審慎審酌被付懲戒人是否適宜擔任,而本部前已說明,建請爲「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爲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參據被付懲戒人之資歷,尚乏管理檢察機關行 政科室之相關經歷,不宜使其轉任書記官兼主管職務等語。懲戒法院考量法務部意見,並審酌其長期任職檢察官,曾兼任大學講師之經歷,認其仍能在主管監督下配合執行公務,擔任觀護人職務尚屬適當,再審酌其家庭、 生活等個人狀況,爰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50 條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處以上述之懲戒處分。
北市警攜手最高檢 辦理國民法官法員警蒐證及作證教育訓練
因應《國民法官法》第二階段(針對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殺人未遂、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等)即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北市政府警察局特於11月3、4日,召集各分局偵查隊及派出所及刑警大隊……等第一線員警代表與會,每梯次140人共分2梯次,並邀請最高檢察署調辦事主任檢察官劉建志講授「國民法官法第二階段擴大適用暨員警出庭作證須知」,協助員警深入瞭解制度新制及執勤應注意事項,共同迎接司法新里程。本次教育訓練以「國民法官制度與警察實務應對」為主軸,內容涵蓋國民法官法第二階段修正重點、案件範圍之擴大、警察在偵查及取證階段所扮演之角色,以及案件證據鏈完整性維護等實務議題。課程除說明最新法規外,並透過實例解析與詰問證人程序模擬,要求第一線執勤員警及鑑識人員應依「國民法官法案件調查事項檢核表」確實蒐證及筆錄製作全程錄音,確保案件事證具體明確、程序合法合宜外,另員警參與國民法官法交互詰問時,期前應複習資料和回憶案發情形,仔細聽取問題再妥適回答。台北市警局表示,員警出庭作證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環,除需確保蒐證過程合法、客觀,更應以專業態度協助法庭釐清事實,展現執法人員的公信力,未來亦將持續與檢察機關加強合作,精進員警法律素養與應證能力,共同實現司法透明與正義,讓民眾對國民法官制度及執法公信力更具信賴。
北檢檢察官被檢舉私訊女網友「Motel很好玩」 遭記警告處分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頲翰,遭檢舉私訊女網友「Motel很好玩」、「跟我去開房間」等「約砲」訊息。北檢日前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決議予李警告處分,另將李移送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懲處,檢審會決議核予警告之行政監督處分。據指出,李頲翰今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Coffee Meets Bagel」認識暱稱「Kristen」的女網友,對方聲稱為耶魯大學博士生,從事公衛相關期刊審稿工作,雙方隨後移至LINE聊天。期間李曾透露是已婚檢察官,因對方遲未提供身分證明,他一度懷疑對方是假帳號或詐團。不過李在4月26日、29日、30日,以LINE傳訊對方「Motel很好玩」、「那等下跟我去開房間」等訊息,之後法務部接獲匿名檢舉,指李上網「約砲」。6月19日法務部檢察司轉交匿名檢舉信給北檢處理,北檢20日分案指派主任檢察官對李進行行政調查。不久,法務部檢察司再接獲匿名電子郵件檢舉,6月24日再發交北檢併案處理。北檢6月25日對李進行訪談,李提出其與LINE女網友對話紀錄供調查,辯稱是出於試探與打發之用,並非真的「約砲」或不當動機。北檢調查認為,李具檢察官身分,且已婚,其相關訊息內容客觀上足以使人認為具有性暗示成分,其言行已影響檢察官榮譽及尊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7月1日,北檢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認為李確有違失行為,應予行政監督處分,依照《法官法》規定,給予李警告之處分,並將李的懲處案移請法務部檢審會審議。李為司法官第49期結業,曾辦理追討拉法葉艦佣金案、台鐵普悠瑪事故、藝人澎恰恰遭恐嚇勒索案等知名案件,原本李在北檢遴選今年調升主任投票,獲得第四名高票,有望在今年8月調升主任,但此事曝光後,李放棄爭取遴選主任資格,仕途蒙上陰影。
台鐵員工長年積怨拿鐵鎚打死同事 後裝沒事幫請假滅證 二審仍判無期
台鐵高雄機務段去年發生駭人命案,56歲林姓員工疑因長年積怨,竟攜帶鐵鎚潛入休息室,趁63歲洪姓同事上班期間獨自一人時猛砸其頭、胸、右腳等部位至少15下,導致對方當場死亡,還冷靜地返回現場清理血跡、試圖幫死者請假滅證,手段心思縝密、冷血。案經橋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林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23日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林男為高雄機務段左營分段職員,與洪姓同事早在2012至2013年間因工作問題產生齟齬,林懷疑對方長期破壞其機車等物品,積怨十餘年終於爆發。2023年6月1日,林藉口外出工作,觀察到洪所使用的值班休息室窗戶未鎖,竟攜帶鐵鎚與手套從窗戶潛入,藏身等待行兇時機。當日上午10時30分,洪男走進休息室剛坐下,林男便自後方現身,以鐵鎚猛擊其頭部,再將人拖進內部空間持續攻擊胸部與右腳,造成洪男全身15處鈍傷致死。行兇後,林男未驚慌逃離,而是冷靜購買清潔劑與抹布返回現場清理血跡,並帶走洪的手機,打算隔日冒名幫洪請假,爭取時間滅證。警方調閱監視器與現場跡證後鎖定他,隔日清晨前往住處逮人時,他竟企圖從4樓跳窗逃逸,卻摔成重傷送醫,治療5個月後收押。全案由橋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合議庭由3名職業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組成。林男辯稱自己罹患妄想症,精神狀況不穩,但法庭認為其犯前明顯預謀、事後冷靜滅證逃逸,具完全責任能力,且行為極其殘忍,最終一致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林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上午宣判指出,一審對事實與法律的認定皆無不當,駁回其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尚可再上訴。
陳勇松違程序撤監控讓鍾文智潛逃 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因解除「鮑魚大亨」鍾文智的科技監控,導致鍾文智在判刑定讞前逃亡。監察院今(20)日表示,陳勇松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承審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一、被彈劾人為資深法官,明知合議庭有關被告鍾文智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之決定,屬得抗告之裁定,須經宣示或送達等程序,始對外發生效力,亦明知系爭審理單未經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竟僅由書記官以電話片面告知被告鍾文智之辯護人辦理加保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事宜,而未將裁定之內容送達檢察官,致檢察官無從決定是否提起抗告,顯已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二、又於被告鍾文智逃匿引發輿論抨擊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均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嚴重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三、綜上,被彈劾人所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情節重大,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及第49條第1項,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妻冷眼看尪虐死2歲兒 狠心雙親開庭認罪
33歲吳姓男子虐待2歲兒導致昏迷,其30歲陳姓母親見到未阻止也不救助,兒最後傷重不治,被新北地檢署起訴重傷致死等罪,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新北地方法院15日開準備庭,兩人對犯行部分認罪,僅爭執量刑部分。吳男聲請傳喚陳女作證家庭平時相處狀況,並準備出示在獄中抄寫的佛經,陳女則聲請精神鑑定。準備庭上,吳男和陳女對於被指摘犯罪部分均認罪,但辯護律師認為有些證據既然不爭執,已沒有討論必要,審判長則評議諭知,書狀所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最後確認在審理程序上著重在量刑部分,陳女聲請傳喚父親以作為量刑考量,另聲請精神鑑定,吳男則聲請傳喚陳女作證家庭平時相處狀況,並準備出示在獄中抄寫的佛經。庭末審判長依法抽出200位國民法官,並將在明年3月進行選任程序。檢方調查,吳男今年1至2月間,在新北市土城區住所多次以燃燒的香菸燙傷兒子胸口、手臂,凌虐長達20天。2月17日晚間,吳男掌摑兒子後,再用腳踹、手抓雙腳使其倒立後搖晃再摔到床上,導致兒子內出血、抽搐。其擔任代課教師的妻子陳女,在洗澡時聽到兒子哭喊、尖叫,卻沒有出手制止,洗完澡後走出浴室目睹丈夫施暴,卻冷眼旁觀、未將幼子送醫。翌日兩人分別出門上班、應酬,獨留傷重幼子在家中長達12小時,直到吳女返家後驚覺兒子臉色發青、抽搐不止才叫救護車,1個多月後兒子傷重不治。新北地檢署依重傷害致死罪起訴吳男,另依遺棄致死罪起訴陳女,全案由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阿爾巴尼亞超離譜血案 32年資深法官法官「當庭」遭槍殺
阿爾巴尼亞在6日發生一起超離譜的槍擊事件,有著32年司法經歷的上訴法院法官卡拉亞(AstritKalaja),其在審理案件時遭槍殺,送醫過程中不治身亡。根據《CNN》報導,槍擊發生在地拉那(Tirana)上訴法院法庭內。警方指出,行凶者為30歲男子什克姆比(ElvisShkëmbi),是案件相關的房產糾紛當事人,他在庭審期間向卡拉亞開槍,最後當場遭到逮捕。法官送醫途中不治,另有2人中彈但無生命危險。警方隨後逮捕嫌犯,並起獲一把疑似左輪手槍。現年61歲的卡拉亞,自1993年11月24日被任命為史庫台(Shkodër)地方法官後,長期服務司法系統;其後調任地拉那上訴法院,並於2019年審查續任、2022年再經特別上訴審理庭確認。他多次出任選舉學院成員,以專業與嚴謹著稱。警方聲明指出,除卡拉亞身亡,另有R.K.與E.K.2人受傷。總理拉馬(EdiRama)譴責兇嫌,強調對法官的攻擊必須以最嚴厲的法律回應。反對黨民主黨國會黨團主席巴爾迪(GazmentBardhi)表示,這是阿爾巴尼亞近35年來首次出現法官在執勤中遭殺害,社會應深切反思。民主黨領袖貝里沙(SaliBerisha)在臉書發文,形容這是「針對司法的犯罪行為」,並指國家安全情勢惡化。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OSCE)駐地拉那辦事處也表示「震驚與悲痛」,認為這是對法治與民主機構的直接攻擊。社群輿論同樣沸騰。人權與公民社會行動者瓦特尼卡伊(SidorelaVatnikaj)在臉書寫道,法官在法院大樓內被殺「是無法接受的駭人時刻」,稱這是阿爾巴尼亞司法的黑暗一天。政治評論員謝拉(GertiShella)則認為,事件凸顯司法人員面臨極大不確定性。至於槍枝如何帶入法庭,警方尚未公布細節。
失控壓頭溺死失智父 男遭判11年
楊姓男子獨自照料7旬老父身心俱疲,去年8月騎機車到東眼山區要求共赴黃泉,老父一句「要死你自己去死」讓他情緒失控,強推老父下山坡拖進溪流壓頭入水致溺斃亡,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考量家屬請求從輕量刑,依殺害直系血親罪判刑11年,可上訴。住三峽的32歲楊男排行老三,長期照顧疑有失智症、慢性病的73歲父親,身心俱疲下,去年8月24日騎機車載老父出外用餐,之後前往東眼山,要求老父一同尋死,遭拒後,不顧老父意願,強行將他推下山;發現老父卡在半山坡的樹叢間後,又自行滑下山,將老父從樹叢間一路拖行到谷底溪流旁,以身體強壓老父頭部至水內,導致老父溺水窒息身亡。楊男坦承不諱,國民法官考量楊男從小因父親酗酒、9歲前母親早逝,患有持續性憂鬱症,卻長年未尋求專業協助,累積龐大壓力,案發時又擔心無法通過工作試用期,以及雇用看護照顧父親帶來的經濟問題,加上詢問老父「我們一起去死好不好?」父親竟回答「要死你自己去死!」成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情緒崩潰而犯案。國民法官認為,楊男強壓老父頭部入水溺斃的弒父手段,雖未使用刀械等凶器,但是仍讓父親在有意識且痛苦的狀態下溺死,手段殘酷,難為減刑理由。審酌他無任何前科,高中肄業,智識程度正常,犯後態度坦誠,未推諉卸責,並與家屬達成無條件調解,加上親屬請求從輕量刑,國民法官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1年。
從勞權到司法改革 民眾黨新會期拋多項民生優先法案一次看
立法院新會期上週五開議,隨著朝野三黨團陸續選出黨團幹部。在來臨的預算會期,除了將審視下年度的預算之外,民眾黨提出的優先法案中,聚焦了包括了勞工、司法改革、不在籍投票、人工生殖法修法、外送員權益專法等議題。司法改革方面,民眾黨表示,已提出修正《刑事訴訟法》中有關羈押事由與要件,限制羈押濫用、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讓「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不再成為羈押理由。該黨並提出修正《法官法》,讓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納入外部學者,避免封閉運作,以落實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維護審判程序公正性。 另外,民眾黨指出,將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正案,納入代理孕母制度,保障先天性子宮病變病友、單身女性、同志家庭及代孕女性與子女的權益;在勞工權益保障上,民黨團表示,將提《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明定政府應負勞保最終支付責任,讓撥補制度化、正常化,確保勞工退休保障針對外送員的權益保障,民眾黨指出,本會期將關注相關議題並提出外送員專法,規範平台業者建立申訴制度、明定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強制替外送員加保勞保及職災保險。至於不在籍投票,民眾黨則主張為國內移轉投票,範圍在台澎金馬 ,並未擴及到海外,包含軍人、警消、執法公務人員、選務人員、未褫奪公權的受刑人、學生、民眾,只要造冊後設立移轉投票地點就可執行。此外,針對空汙議題,民眾黨團強調,將提出《空污法》第30條修正草案,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的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從現行的「3至5年」縮短為「2至5年」;除了限縮延展時間也設下停損點,一旦許可證屆期,且主管機關審理超過2個月,電廠就必須停止操作,來避免無限期不合理的操作手法。民眾黨也強調,本會期將放眼將《營養午餐專法》內容修正,並把高中、幼兒園一併納入供餐對象外,同時要求每500名學生應配置1名營養師、100名學生應配置1名廚師,嚴格把關來提升供餐品質。
勒斃妻子一家3口後逃亡 惡男最終遭判死
男子張泓毅去年5月因感情不睦、金錢問題,先後勒死陳姓妻子、劉姓岳母和3歲繼子,還竊取、盜刷岳母和妻子財物後帶愛犬逃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合議庭痛批張男連續殺人手段極為殘忍、殺害繼子前竟折磨長達數十分鐘,且對犯行毫不後悔、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符合憲法法庭認定的「犯罪情節最嚴重」判死要件,16日依3個殺人罪判處張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件由國民法官合議判死的案件。判決指出,張泓毅去年4月30日至5月1日深夜,在新北市三重區租屋處,先趁妻子熟睡將她勒死,接著又在5月2日凌晨3時許,趁岳母在臥房熟睡時徒手勒死岳母。當日下午5時許,張男再把3歲繼子抱到主臥室,先用手和充電線勒住繼子脖子,接著又把毛巾塞到繼子口中,將繼子勒死。張男殺害3人後,偷走岳母、妻子的身分證件、存摺信用卡以及財物,再到銀行將兩人存款取出後,在「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上盜刷岳母信用卡升級成VIP,接著在5月6日帶著愛犬「糯米」逃往台中,冒用父親的身分住進旅館。合議庭認為,張男利用妻子、岳母熟睡時以殘忍手段陸續殺人,又為了逃亡方便殺害繼子,他最後殺死男童時,前後折磨繼子歷時數十分鐘,可謂「虐殺」,視人命如草芥,應予嚴譴。張男殺人後,還竊取、盜刷岳母和妻子財物,未有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情事。甚至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團隊鑑定過程中,張男表示對本案犯行不後悔,更表示「還是會殺死岳母」,顯見張犯後毫無悔意,完全無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態度。合議庭另考量張男案發後多次供稱,還要殺死妻子的姊姊,以及妻子的前男友,並依據鑑定報告認定張男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因此合議庭認為,張男是基於直接故意、出於預謀之連續殺人,且對3名被害人施加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符合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認定「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判死要件,依3個殺人罪判處張男3個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可上訴。
基隆爸和老婆鬧離婚 怪兒子害失和竟「用枕頭悶死5歲童」遭起訴
今年5月,基隆市發生一起親父因為與妻子鬧離婚,竟趁親兒子午睡時,用枕頭將5歲的孩子活活悶死的案件。案發後凶嫌迅速落網,經檢察官複訊後羈押禁見迄今。基檢地檢署8日全案偵查終結,認定凶嫌簡男涉犯殺人罪,依《國民法官法》向基隆地院提起公訴,全案連同在押被告11日移審。檢警調查指出,簡男6年前與妻子結婚後未久,就有了個今年5歲的兒子。簡男案發前在基隆市政府環保局擔任機動隊司機。不過夫妻兩人近來失和分居,也在商談離婚事宜。今年4月因為兩人發生嚴重口角衝突,鬧到警方到場,便在警方協助下,向基隆地方法院申請一般保護令。在這段期間,兩人協議分居,孩子原則與簡妻同住,但簡男也得以在張女同意下,與簡童會面並短暫赴張男家共同生活。孰料,簡男5月13日晚間從中山區張女家中接了簡童赴仁愛區住處,14日孩子在床上睡午覺時,一人獨坐,認為妻子張女一直堅持要與他離婚,但他不願,酒後愈想愈氣,認為孩子也是夫妻感情失和的元凶,憤而拿起枕頭將親生兒子簡童活活悶死。直到14日晚間9時張女發現,孩子還沒有到家,情急之下就趕赴仁愛區簡男住處查看,赫然發現孩子已經滿臉血漬躺倒在床上,失去了生命跡象。便通報消防局緊急送醫急救,但已經回天乏術。檢察官認為,簡男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依《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基隆分會獲報本件後即時派員協助家屬處理法律事宜,提供關懷服務,傾聽家屬心聲,亦陪伴被害人家屬完成相驗,後續將持續提供被害人家屬協助。
砍頭、刺胸「兄長慘死」 70歲男求輕判理由「吹電扇難耐」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日前形容自己在看守所的生活,「睡在馬桶旁、燈光昏暗、惡臭難耐」,凸顯羈押環境的艱困。彰化去(2024)年2月發生震驚社會斧頭弒兄慘案,凶手70歲高男一審被判13年6月,他不服上訴,稱「雖能忍受日曬,但無法忍受獄中電風扇吹襲』,盼爭取減刑,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其上訴,並裁定自9月18日起續押兩個月。此案發生於去年2月7日,70歲的高姓男子與胞兄長期因祖產分配及居住空間紛爭積怨,他先持斧頭猛砍頭部14下,再改拿折疊刀往胸口猛刺4刀,造成哥哥顱骨粉碎、肺臟穿刺,連假牙都被震落,現場血跡四濺。醫師搶救不治,法官形容被害人「頭皮幾無完膚,甚至深可見骨」,痛苦難以想像。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依殺人罪判13年6月徒刑,高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14日駁回。高男二審上訴時聲稱,自己雖能忍受日曬,但「無法忍受獄中電風扇吹襲」,若服滿刑期將近88歲,身體恐撐不下去,恐將命喪牢中。他並指控,案發前因兄長言語霸凌妻小,導致家人搬離,自己獨自奔波兩處住所,案發地點實為工藝教室,非外界所稱長期獨居。他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認為長期收押僅徒增國家成本,無助教化,也剝奪其修復親情的機會。但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高男持斧頭連砍胞兄14次、刀刺胸4刀,手段兇殘,且行兇後逃逸、未救助,未見真切悔意,原審量刑已屬中低度,無失衡之虞,遂駁回上訴。高男案發後即數度延押迄今,日前高男透過律師申請交保,唯台中高分院仍裁定持續延押2月。
高雄大社女屍命案死者「頭部多處內傷」 解剖報告「1細節」耐人尋味
今年8月底,高雄43歲張姓男子情緒激動地到義大醫院鬧事遭警方逮捕,事後張男姐姐前往弟弟租屋處,卻發現張男同居女友54歲郭女陳屍於此,遺體狀態詭異,且明顯死亡多時。檢方4日會同法醫對遺體進行解剖,發現郭女頭部傷勢嚴重,不僅頭蓋骨出血,上顎、顴骨也骨折,甚至可能傷及腦幹。雖然法醫告知家屬「死因不詳」,但解剖報告中一處細節,疑似間接證實他殺的可能。案情起源於上月30日清晨5時許,43歲張姓男子在義大醫院情緒失控,持地磚砸破醫院玻璃門並攻擊保全人員,遭趕到的員警逮捕帶回,並通知其姐姐到分局協助處理。張男姐姐擔心弟弟的同居女友郭女安危,多次撥打電話聯繫,但始終沒有回應,最後前往大社區的套房查看,才驚覺郭女陳屍租屋處床上,明顯死亡多時,遺體已經腫脹發黑,床上還遺留著乾涸的血漬。警方當時初步研判,郭女已經死亡至少2到3天,雖未發現外傷,但卻出現眼窩瘀血,形成罕見的「熊貓眼」狀態,現場牆壁也可見疑似血跡噴濺,種種跡象引發他殺疑雲。然而,唯一可能知道郭女死亡真相的張男因情緒不穩,被送到凱旋醫院強制就醫,無法製作筆錄。郭女遺體在本月2日進行斷層掃描,並於4日由法醫進行解剖,發現郭女右側顴骨部位有擦挫傷、左上臂疑似有皮下軟組織出血、右手背有瀰漫性紅腫、左手掌背面多處挫傷並有皮下出血情形,不過以上傷勢均非致命。法醫在解剖後研判,郭女的致命傷是左後側頭皮下方至頭蓋骨上方大量出血、右上顎骨及顴骨分離性骨折,骨片完全分離,鼻中隔骨折、並可能有腦幹軸突損傷,需要再另外化驗腦幹組織。以上跡象則顯示,郭女生前頭部可能遭受重擊。橋頭地檢署表示,嫌疑人張男目前在凱旋醫院強制就醫中,因本案可能適用國民法官法,已經啟動了國民法官專責小組。《東森新聞》指出,由於適用國民法官審理需要符合「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因此驗屍報告中寫道「可能適用國民法官」一言,似是間接證實檢方認為郭女死因恐有他殺可能。
工地口角失控!清潔員鐵管猛毆同事 男子慘死地下室
潘姓清潔人員與張姓同事因工作分配問題,今年5月11日下午在台北市北投區一處新建工地的地下室爆發嚴重口角。潘男涉嫌持工地內的鍍鋅鐵管,猛烈毆打張男,導致其傷重不治。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認定潘男罪證明確,依傷害致死罪提起公訴,全案依國民法官法程序審理。整起事件因兩人對現場清潔工作的爭執。潘男在當日下午3時許,與張男發生口角後,情緒失控,先是基於傷害的犯意,拿起工地現場一支鍍鋅鐵管,朝張男的雙腿一陣猛打,導致張男當場倒地不起。潘男見張男已無力起身,仍未罷手,接著徒手攻擊其頭部,再持鐵管持續毆打張男的胸臂、四肢及臀部等重要身體部位,造成張男癱倒在地。張男意識到傷勢嚴重,開口要求潘男協助呼叫救護車。潘男見到張男已無法站立行走,才驚覺事態嚴重,隨即打電話向公司的姚姓負責人報告,稱工地有人受傷。公司負責人接獲通知後,立刻聯繫工地的陳姓副所長到地下室查看,兩人合力將已奄奄一息的張男抬至工地一樓等待救援。救護人員獲報後迅速趕抵現場,將張男緊急送往台北榮民總醫院進行搶救。然而,由於張男的傷勢過於嚴重,最終因腦部損傷、左側血胸、脂肪性肺栓塞及大面積的皮下軟組織出血,於同日晚間6時許宣告不治。檢方依刑法傷害致死罪起訴。
剴剴案全民怒「虐殺童應判死」 廢死聯盟突喊:「唯一死刑」是錯的
台北市劉姓保母姊妹虐死1歲10月大男童「剴剴」,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一審國民法官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處劉若琳18年圖徒刑;檢方及兩姊妹均提上訴。2025年5月公民團體發起護兒大遊行,要求增訂刑法虐殺兒童罪,對於虐殺12歲以下兒童者,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對此,廢死聯盟日前發聲了。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涉自2023年8月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於同年9月至12月間,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傷重不治。台北地檢署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2人,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2025年5月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雙方均提上訴。而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本月29日突在臉書發文指出,「唯一死刑」又被稱作「絕對死刑」或「強制死刑」,意旨對於某些特定犯罪類型,法官只能判處死刑,而沒有其他刑度可以選擇。即為當行為人犯下某罪,不論情節輕重或是否其情可憫,唯一的刑罰就是死刑,法官無其他的裁量空間。廢死聯盟直言,毫無反抗能力的嬰幼兒受到長時間的凌虐,這種事任誰都會感到憤怒,想要將兇手除之而後快,「這種樸素的正義並非難以理解,但那麼多人站出來呼籲『唯一死刑』是錯誤的?」並以剴剴案作為圖文主要說明。廢死聯盟也引述2名挺廢死律師論述,律師林永頌提到,「『唯一死刑』剝奪法官量刑空間,且有傷及無辜的危險」;而律師薛欽峰稱,「唯一死刑」是威權時代的產物,剝奪了法律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他們認為,「唯一死刑」違反量刑正義的原則,加害者更會躲起來拒絕投案,因為無論如何結局都是死路一條,對被害人也會產生更致命的結果。貼文一出,引起網友熱議,不少網友湧入留言怒轟:「沒人在講『唯一死刑』,到底要不要去了解? 不要再拿剴剴做文章」、「虐殺兒童本就該凌遲處死,一顆子彈算慈悲了」、「不要再消費剴剴了!你們這麽愛這些重刑犯,不如就24小時用你們溫暖的雙手牽引著他們」、「你們就只是為反而反而已」、「所以現在的法律有哪條是『唯一死刑』嗎?提剴剴案是兒童虐死案,改成『唯一死刑』了嗎」、「廢死聯盟只會保護壞人」、「台灣早廢『唯一死刑』」、「哪來的民眾在喊『唯一死刑』?」 ◎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19歲憲兵殘殺女友2度辱屍 自首求減刑「二審仍判無期」
憲兵許俊傑因不滿19歲的劉姓女友提分手,2024年闖入女方住處活活將她掐死,事後更冷血性侵屍體,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時,許主張「有自首」希望法官減刑,合議庭26日審結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許俊傑與劉姓被害人前為男女朋友,同為憲兵同袍,2024年5月16日分手,許在5月18日上午9時前往被害人位於新北市某住處房間,試圖挽回感情未果後竟惱羞成怒,基於殺人之犯意,以雙手掐住被害人頸部,導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許俊傑見劉女死亡,以拳頭毆打劉女屍體臉部五下,又性侵屍體,再持劉女手機,假冒劉女名義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給她軍中同袍聊天,許俊傑因第一次在劉女屍體射精太快,未達到許俊傑所想要對於性行為品質的要求,竟再次射精一次。劉女之姐本與劉女約好,要與弟弟一起去看祖父,於是以手機傳送訊息給劉女詢問為何還不出來?許俊傑繼持劉女手機,假冒劉女名義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給劉姐,導致該同袍與被害人之姐均未發現被害人已死亡。一審國民法官庭審酌許徒手掐死被害人,致被害人生前飽受痛苦,於被害人死後竟還損壞、污辱被害人屍體,令被害人家屬因此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惡性甚為重大,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高院駁回。
陸委會新制上路!軍公教及學校人員不得持中國證件
陸委會18日宣布,自2026年1月1日起,軍公教核心人員應配合「常態化、制度化查核」,相關人員不得在陸設籍、申領持用中共「戶籍、身分證、定居證與護照」。若有不配合者,將不予銓審、不得簽署聘用契約,也不能進行續改聘,納核對象包括各機關學校駐衛警、工友、駕駛,甚至駐校藝術家及高中以下任職3個月以上的代課老師。政府自今年2月起啟動專案清查軍公教、公職與公立學校教師,有無持領大陸相關證件,要求配合「具結」,清查專案於6月底截止。陸委會18日發新聞稿指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國人若取得中國大陸人民身分,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更無從擔任志願軍職及公教人員。陸委會解釋,公務體系龐大、用人態樣繁多,且任用人員依據法令不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將採循序漸進、逐步推動;初期仍以軍公教核心人員為查核對象,不會及於全體人員。依陸委會昨日公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核心軍公教人員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法令任、進用人員,還有法官、檢察官、法官及檢察官轉任之司法行政人員、依《法官法》進用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值得一提的是,就連駐衛警、技工、工友乃至駕駛都必須列入查核範圍。陸委會解釋,納入清查的各類別人員都是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後,確認屬於政府依有關法令或契約晉用、聘雇之人員,政府依規定有責任確保他們符合法律規定。若不配合查核,新進人員將無法辦理初任銓審,現職人員則無法進行調任銓審;約聘僱人員不配合者,不得簽訂聘僱用契約,現職者也不得續、改聘。國防部與所屬人員、替代役若不配合查核,則分別由國防部、內政部造冊列管。在爭議度相對較高的居住證上,持有人員如不配合查核,非不予銓審,而是由用人機關造冊列管,若願意配合者,則依具結書所列方式處理。至於「民選公職候選人」的查核方式,將待中選會確認後依規辦理。至於國營事業、公股民營及公設(股)財團法人,陸委會表示,暫時需要報院的職務、主管部會或地方政府核派(定)的官派人員,且屬於代表政府出任該職務的代表人及經理人,才須納入查核。教育人員則以各級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令進用之21類專任人員為限。舉例來說,諸如台電、中華電信、華航董事長與總經理等高層人事異動皆為官派人員,因此需要納入查核。教育納管對象除有校長、教師外,高中以下學校任職3個月以上的代課老師,還有駐校藝術家都需要納核。
鍾文智案引爆審檢內戰 劍青檢改批法評會輕放高院審判長邱忠義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不滿承審股市炒手鍾文智強制處分庭的審判長邱忠義處分過輕,今(8月4日)發表聲明抗議,痛批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公,且刻意包庇審判長邱忠義,請司法院依法行使職務監督權。劍青檢改指出,高院今(114)年3月爆發違法解除鍾文智電子監控,釀成重大逃亡事件,合議庭違法裁定且甩鍋最高法院、檢察官及書記官,經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上周五(8月1日)傍晚,司法院突發新聞稿,最後結論竟刻意包庇邱審判長,完全不必懲戒,更對於邱審判長事發後散播假訊息甩鍋之惡劣行徑,全部不予處理,本會嚴詞譴責並聲明如下:一、上週五司法院之新聞稿,法官評鑑委員會明確認定,邱審判長和陳法官二人之裁定程序明顯違法,且均屬「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但最後「量刑時」竟又決議,陳法官應移送職務法庭且建議罰俸10個月,邱審判長則「尚無懲戒之必要」,兩者差距之大,宛如雲泥,令人驚愕。為何兩人都違法且均情節重大,卻只有陳法官一人要處罰,邱審判長就都不用?二、依司法院新聞稿內容記載,法評會考量「邱審判長歷年考評良好,應係偶發而非慣行」,「經此評鑑程序,當已記取教訓…,尚無懲戒之必要」,真是好寶寶不忍苛責。至於陳法官,則雖然「其平時考評紀錄良好」,但是「其有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之慣行…,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直接加碼「慣行」給你一腳,兩人描述令人大開眼界。對邱審判長呵護至極,連《法官法》第21條最輕的「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都捨不得下,這顯然就是刻意迴護邱審判長,不想讓他留下一絲不良紀錄。三、本會要指出,鍾文智逃亡事件爆發後,邱忠義審判長不知悔改,玩弄法律文字,違反司法院對外發言相關規範,擅自向《知新聞》表示「各法院以『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檢察官也未提出鍾文智可能棄保潛逃、偷渡出境的具體事證」等不實訊息,甩鍋給檢察官和書記官,引發全體法界嘩然,更遭台灣書記官工會發文砲轟譴責。四、當時,合議庭法官更透過媒體群組,大量轉發「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的假訊息,邱忠義審判長更在今(114)年3月29日接受《知新聞》採訪直接指出,「合議庭只是代替最高法院處理相關強制處分,而經手案件的最高法院完全不表示意見」,第一時間攻擊檢察官及最高法院,試圖帶風向卸責,如今皆已證實虛假。但法評會對這些惡劣行為也全都不處理,就算邱審判長已涉情節重大的違法裁定,最輕處分的「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也不給,本會對法評會的功能不彰、不公正、不公平,深感失望與痛心。祈請司法院本於司法自律,依據《法官法》第20條、第21條進行職務監督,甚至參酌同法第51條第2項逕送監察院辦理。股市炒手、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被控炒作TDR狂撈4億元,未電子監控遭最高法院重判,合計刑期超過30年。當初裁定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等強制處分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和受命法官陳勇松,遭移送評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8月1日決議邱忠義不須懲戒,僅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勇松則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