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
」 違憲 釋憲警察為挽回愛情利用職權查42筆個資 被判刑不服上訴結果曝
彰化縣1名劉姓警員,為了挽回前女友(甲女),利用職務之便查詢她婚姻狀況及其親友個資,共計42筆,遭分局查獲移送法辦,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另分局依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核予1大過處分,劉員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遂提行政訴訟,主張受甲女煽惑查詢而遭陷害,法官不採信予以駁回。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劉姓警員從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間,為挽回甲女感情,假借職務上機會,使用公務電腦或行動電腦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在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警勤區訪查」等不實事由,查詢甲女與其胞姊、姐夫個人資料,總共42筆。法官考量劉員坦承犯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付和解金,且需負擔家庭經濟,所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另外彰化縣警局以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核予劉員記1大過懲處,劉員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遭駁回,轉而提起行政訴訟。劉員主張,甲女爭吵中煽惑他去查其是否已婚,再抓住把柄事後檢舉陷害,犯罪情節並非重大,為因感情糾紛查詢婚姻狀態,也未洩漏盜賣個資生損害公眾他人,加重處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應記小過為恰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劉員身為警職人員,依其職務歷練及個人智識能力,對於禁止非因公務查詢應有認識,竟為追求並挽回與甲女感情,屢次違反規定,彰化縣警局審酌劉員違失情節嚴重,核予記1大過懲處,於法並無違誤,尚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劉員所訴核無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仍可上訴。
京華城改建自創獎勵項目容積增千坪 監院糾正北市府
位在台北市松山區的京華城購物中心改建案遭指控,在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任內2度放寬容積率,疑似圖利財團400億元。監察院24日指出,本案除有法令依據不足並逾越上位法規,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超額的容積獎勵,對台北市政府提出糾正,要求改進。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調查發現,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重建時,原應回歸適用「商三」法定基準容積率上限之560%,但北市府卻在法規外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準容積率上限560%外加、又增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換算獎勵樓地板面積高達5,585坪,如算入完工後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換算現值可達新台幣400億元。監察委員強調,當初台北市都委會相關會議審議該案容積獎勵時,即有多位出席委員、專家學者乃至台北市政府法務局人員,提出本案容積獎勵適法性及缺乏法令依據之質疑;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也同樣表示,本案容積獎勵缺乏法令依據、未符法律保留之重要性保留原則、逾越(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可見本案容積獎勵確有違失。監察委員表示,台北市政府人員到監察院接受詢問時表示,本案是先經台北市都委會審議程序審議通過,並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但監委認為,台北市政府往後必需要檢討,一定要有一個通案的原則,以利往後的審查。
TDR爭議多 律師黃帝穎:證交法應修法明訂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本身即為一概括之授權,而若認為第900號公告可以再將「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作概括之核定,無疑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黃帝穎表示,即便主管機關核定方式具有選擇自由,並不代表其必然合乎其他法律原則之檢驗,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欲處理者,乃係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而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核定權之行使,主管機關於此的法律依據並不相同。黃帝穎說,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所欲處理者,應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及第157條之1之範疇,未有擴及其他證券交易法規範。黃帝穎認為,2012年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因為立法缺漏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所以臺灣存託憑證在學說與法律實務見解上仍有很大爭議,故仍應透過修法將臺灣存託憑證明列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以化解是否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等重大爭論。
新北幼兒園餵藥案 律師分析:檢察官偵查比行政作為有助釐清
新北市知名幼兒園餵藥案延燒,綠營緊咬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新北市長侯友宜要負責,並批評行政調查太慢;對此,國政基金會召集人、律師簡榮宗今(12)日表示,此次疑似涉及巴比妥相關列入第3級、第4級管制藥物,檢察官可以查扣相關憑證、紀錄進行比對分析,都比新北市政府的行政作為,更有助於案件進行釐清。簡榮宗說,自己身為3個小孩的父親,當然了解家長們多麼心疼小朋友的身體健康,也極度希望能釐清事發的原因以及檢討如何避免類似事件重演,但該案真的是行政調查可以快速釐清的嗎?簡榮宗解釋,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而一般常見方式,是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要求提供文書等。他說,不過若個別調查作為涉及人民居住、行動自由,或財產權、隱私權等侵害,行政機關作為就會受到法律保留原則限制,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才能進行,不是想怎麼查就怎麼查。簡榮宗也說,反觀若個案涉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於符合令狀原則後,可以進行搜索、扣押,甚至對行為人實施強制處分。他說,刑事偵查無論是手段或範圍,都比行政調查來得廣泛,而且有效。簡榮宗表示,此次案件疑似涉及的「巴比妥」相關藥物分別列入第3級、第4級管制,所以在藥局管理上,要有流項管控,例如向哪家廠商進貨,要附上認購憑證,同時登錄進貨數量;而接到處方箋後,藥物交付對象及數量等,通通都要記錄在案。簡榮宗強調,檢察官於偵辦本案時,如果要查詢藥品來源,除了訊問相關嫌證人、犯罪嫌疑人,甚至對其強制處分之外,還可以查扣相關憑證、紀錄,甚至電腦、系統進行比對分析。他說,檢察官的這些作為都比新北市政府的能夠做的行政作為,來得更有助於案件進行。侯友宜競選工作室發言人陳柏翰則表示,新北市府5月14日接獲家屬報案,15日就報請檢方偵辦,並啟動「重大兒虐案件司法早期介入機制」,本案為刑事案件,只有檢方才有調查權及強制藥品採檢的權力,目前檢調單位正偵辦中。面對當前各界對案件內容眾說紛紜,他說,其中最主要關鍵是藥品成分為何?藥品到底從何而來?為何從幼童身上驗出「微量」?呼籲檢方應該盡速釐清,對外釋疑。備註:根據《兒少法》第69條規範,本案涉兒童及少年權益,不得揭示「足資識別之資訊」。
《平均地權》倉促修法惹議 多位法學專家也批手段激烈「恐違憲」
台灣法學基金會舉辦「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邀請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及台大等多所法律系教授,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中,「私法人購屋許可制」、「預售屋禁轉讓」、「炒房最高罰5000萬」探討是否有「違憲」疑慮。亞昕國際董事長姚連地也出席聆聽並指出,立法要有其必要性與目的性,限制人民財產買賣自由是嚴重影響經濟發展,未來不排除提出釋憲。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先是針對私法人購買住宅「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限制轉讓年限的合憲性提出觀點,他認為,這是現行法律體系中絕無僅有的立法例,原則禁止限制,例外許可之立法例,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更遑論可能產生如公務人員貪瀆、不動產交易增加障礙及不確定性等系統性風險。呂丁旺表示,私法人買受住宅方面所採的限制,應該是在窮盡所有的抑制手段,例如限制私法人買房戶數、限縮銀行貸款成數等仍無效果後,非不得已才可能考慮採用的最後手段,否則上述的法律風險將完全模糊及抹煞了修法的立意。亞昕國際董事長姚連地也出席聆聽並指出,立法要有其必要性與目的性,限制人民財產買賣自由是嚴重影響經濟發展,未來不排除提出釋憲。(圖/林榮芳攝)緊接著,真理大學教授、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林家祺也對預售屋買賣禁止讓與的合憲性提出看法。他認為,預售屋都有數年的興建交屋期,消費者可能因出現經濟變故、離職、遷徒等因素換約,不能一刀切地認為換約等於炒房。況且即使消費者因為換約獲得價差,房地合一稅2.0也將預售屋交易納入45%重稅對象,此次修法顯然淪為疊床架屋。林家祺認為,平均地權條例47-4條第1項禁止轉售預售屋之規定,在同條項之「除外規行」中採取「空白授權」之立法模式,且於母法中缺罰「目的、範圍、內容」,不符合憲法23條「依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因此,縱使此次修法有其合理之公益目的,亦難脫違憲之疑慮。其次,此立法方式為我國首次立法禁止並處罰人民合法財產移轉,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之私法自治領域,林家祺認為,在未用盡抑制不動產炒作政策工具前,逕行採取終極手段,不符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另「債權契約」屬於私人經濟領域查核困難,如再加上「審核例外轉讓之申請業務及其引起之行政爭訟」,實施後將徒增行政機關查核與困難,也勢必造成民怨。最後,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也對5000萬高額行政罰禁止炒作的合憲性提出看法。他同樣認為此次修法對「炒房」的定義沒有明確標準、缺乏預見性,民眾不知道該怎麼遵守,更何況再用重罰以及可以不負責任的檢舉制度,將侵害人權、造成胡亂檢舉,徒惹不動產交易更多糾紛。再者,讓地方主管機關有高達5000萬的裁罰權,但地方機關並無法建立清楚的調查、行政起訴、審議的內部分工,也不熟悉聽證式的案件裁決程序。中央主管機關目前看起來也沒有要制訂一個清楚合乎比例的裁罰基準。楊智傑表示,在各種程序配套都欠缺下,將5000萬裁罰權交給地方政府,屬於違憲設計。目前已有內部程序制衡與保障較為完備的公平會,應還是交由公平會處理炒房行為,才符合人權保障。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廖義男總結表示,禁止炒房過程中,政府用激烈手段達到目的,但問題是,從憲法來看目的是否明確,手段是否真的達到公共目的,有沒有侵害人民較小的方式以合乎比例原則,還有程序性的問題,及處罰機關交給地方政府是否適當,都有很多可以討論的空間。他認為,要挑戰合憲性審查問題還是要有案例,因此呼籲學者專家多多寫文章批判,讓法官碰到審理時,就主張審理的案件有違憲疑慮由法官提出釋憲,不要讓人民透過打行政訴訟受到不利確定判決後再申請憲法訴訟,這樣就太慢了。他也強調,此次研討會不是要挑戰內政部,而是希望國家法律能健全,更合乎民主法治,保障人權意識。亞昕國際董事長姚連地受訪時指出,若控制房價是政府目的,限制人民無法自由買賣、投資,更嚴重可能影響國內經濟發展,同時一定無法達成目的。他表示,如果有機會願意提出釋憲,看《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條文有沒有違反自由民主國家憲法。
「史上最慓悍打房」三大爭議涉及違憲 法學界狂轟平均地權條例修法
內政部強力主導修法平均地權條例,子法尚未出爐,但法學界已餘波盪漾,多位學者專家認為爭議最大的修法重點,包括:禁止私法人買房、禁止預售屋轉售讓與、炒房者處以最高5,000萬元高額行政罰等,三者都涉及違憲,遭到多位法學界學者專家狂轟。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今(8)日在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主持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中,針對私法人購買住宅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限制轉讓年限指出,這次修法禁止私法人買房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爭議非常大,涉及違憲,也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立法。呂丁旺表示,此次修法禁止私法人買房,若公布實施,將造成系統性風險,首先,會衍生公務員貪瀆風險,第二,更超出行政審查合理負擔,1年365天扣掉假日後的工作天,教公務員1天能審查幾件,「本來私法不動產的買賣,弄到最後變成公法審查,靠么!這樣下去房地產市場一定蕭條,最後誰受害,大家都得承擔代價!」建議應改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較合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系主任及教授許義寶指出,限制私法人買房,造成自然人、法人權利不對等,是違反平等權;禁止買房是違憲;在憲法第23條,則是違反立法比例原則;審查許可制的行政裁量權,給予空白授權,為粗糙的不完整政策,因此上述四大理由,支持並肯定呂丁旺的見解,認定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對於禁止預售屋轉售讓與、違反者最高處以300萬元方面,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真理大學教授林家祺表示,母法罰則缺乏授權目的、範圍、內容的明確授權,顯然不符合憲法依法律限制人民之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疑慮;其次,這是我國首度以立法方式,禁止並處罰人民合法移轉財產,並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的私法自治領域,在尚未採取抑制不動產炒作的三大政策工具之前,就逕行採取禁止轉讓的終極手段,已不符合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林家祺主張,雖然有例外條款,但將徒增行政機關的查核、提高其審查困難度,增加行政機關的行政負擔。建議不應以禁止人民轉讓交易並課以巨額罰款的裁罰方式,來達到抑制不動產不當炒作,而是採取融資、租稅、資訊透明公開三大工具,來達到壓抑炒作的目的。對炒房者處以最高5,000萬元罰款,雲林科技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表示, 法律應該要保護人民,但本次修法對「炒房」的定義,仍然沒有明確標準、缺乏預見性,民眾不知道該怎麼遵守;甚言之再用重罰以及可以不負責任的檢舉制度,更是侵害人權、造成胡亂檢舉,徒惹不動產交易更多糾紛。再者,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讓地方主管機關有高達5000萬的裁罰權。且地方主管機關並無法建立清楚的調查、行政起訴、審議的內部分工,也不熟悉聽證式的案件裁決程序。中央主管機關目前看起來也沒有要制訂一個清楚合比例的裁罰基準。楊智傑表示,在母法欠缺各項配套下,未來處以5,000萬元裁罰權若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則屬違憲設計,恐有濫權之虞。在此情況下,應還是交由內部程序制衡,並回歸到保障較為完整的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管理炒房行為,才符合人權保障。
石崇良:在台設籍、人在國外 需續繳健保費
大法官去年底釋憲指出,《健保法》停復保施行細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自判決公告後2年失效。衛福部健保署長石崇良昨接受本報專訪時透露,未來擬廢除停復保制度,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者,無論在國內或是國外,都要持續繳健保費,如果人在國外,將可透過遠距醫療領取慢箋用藥,使用健保醫療服務。國人若旅外超過2年而遭除籍,回國後需再等待6個月才能加保,以示公平,相關修法預計明年送立法院審查,可望在2025年上路。現行健保停復保規定,國人若出國逾半年,得持續加保或辦理停、復保;若出國超過2年,遭除籍就會被退保,而除籍2年內返國者,可在恢復戶籍日起重新加保,但若除籍2年後才返台設籍,就得有半年的等待期。據統計,2021年有5萬人停保、10萬人復保,2022年則有10萬人停保、11萬人復保。至於退保後重新加保者,在疫情前每年約有2.5萬人,2020年~2021年因回國者變少,每年約1.7萬人。預估在邊境解封後,2022年重新加保者增至15.9萬人。石崇良表示,過去推動停復保機制,是基於民眾出國用不到健保資源的考量,不過在實務中觀察到,停復保的民眾約有6、7成仍會使用醫療服務,顯示不少國人是因醫療需求才回國,健保署因而擬廢除停復保制度,回歸母法,在台設籍的國人及持居留證者都要強制納保,但會修法配套,遭除戶籍者,回台需再等待六月個月才能加保。根據修法方向,未來所有在台設籍的國人無論在國內或國外,都得持續繳納保費,人在海外期間若有緊急醫療需求,除依現行可自墊醫療費用,回國申報退費外,石崇良透露,將討論開放旅外國人透過視訊診療取得慢性病處方,並由健保給付,家人再將藥品寄送至海外。健保署預計明年上半年將修法草案送入立院,若一切順利,最快可在2025年上路。另疫情期間,健保署有一特例,自2018年元旦起,戶籍遷出而退保者,返台加保免等待6個月,而2020年元旦仍在保者,因疫情關係無法回國辦理重新加保,可自退保當日起接續納保,這項措施原訂實施至今年6月底,將延長至今年底。
張錫銘申請18次假釋遭駁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槍擊要犯張錫銘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在監服刑近17年,去年台南監獄提報他的假釋案,但遭法務部矯正署處分不予許可假釋,他提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大法官許宗力等3人審查庭審查後,認為他的聲請難謂有何侵害基本權利等,裁定不受理。張錫銘曾犯下1起殺人案及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還多次與員警槍 戰激烈駁火,警方更為此成立「獵龍專案」大規模緝捕。張錫銘落網 後,被判處3個無期徒刑,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在台南監獄服刑至今。張男在去年2月聲請的假釋案,法務部矯正署認為他被列為重大通緝要犯,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勒索、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仍有繼續教化之必要等理由,在去年3月29日處分不予許可假釋。張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主張,《監獄行刑法》規定,假釋處分由法務部作成,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且將「悛悔實據」之假釋條件,規定為參酌受刑人獄中表現等,並因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等,違反憲法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之保障。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許宗力、林俊益及黃瑞明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的聲請尚難謂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原則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他的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
沒收30萬票1/力推18歲公民權 反向扼殺海外台商投票權
年底「九合一」選舉將於本月26日舉行,全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台企聯)日前還發布聲明,呼籲廣大台商積極返鄉投票。但事實上,許多在海外工作的台商、台幹因為疫情而長時間未歸國,戶籍已遭遷出,就算在選前趕回來,因為設籍未滿4個月,根本沒有辦法投票。政府極力宣揚支持18歲年輕人參政權,卻反而剝奪大批海外工作的台灣人投票,相形之下格外諷刺。「如今年底大選將至,許多旅外國人返國想投下神聖一票時,才發現已被逕行遷出戶籍,儘管馬上申請在原住居地恢復設籍,進一步察覺因恢復設籍未滿4個月,無法取得投票權,引發許多爭議,甚至懷疑政府是有計劃不讓特定族群投票的陰謀論。」立委魯明哲表示,新冠肺炎延燒近3年,許多人旅外國人的權益都受到影響,為此他在2年多前,就在立院質詢要求政府正視此事,提早因應避免人民利益的受損,但相關單位卻未重視,甚至踢皮球各彈各的調。《戶籍法》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國人戶籍就要登記遷出登記,只有因公駐外人員及其眷屬,以及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的船員,可以排除適用。因為新冠疫情爆發近3年,有許多台灣人受這項規定影響而失去戶籍,連帶影響許多國民應享的權利,朝野立委認為,應該更彈性處理相關規定,共提出15件《戶籍法》修正案,增加排除適用的對象。不過,因為主管單位內政部反對,加上執政的民進黨籍多數立委也不願「逆鱗」,因而相關修正案都還躺在委會員中。隨著入境防疫逐步鬆綁,桃園機場入境旅客人數也增加,但有長期旅居海外的國人返台後,發現自己的戶籍已被遷出,無法參與這次的基層選舉投票。(圖/報系資料照)內政部次長、前中央流行疫情副指揮官陳宗彥曾在立法院就《戶籍法》修法進行報告時指出,新冠肺炎疫情以來,有些國家對於國民返國會設下限制,「我國從未限制國人入境返台,也有國人認為我國防疫成效良好,國內環境相對安全,而選擇返國。」言下之意,跟前衛福部長陳時中稱台商子女「小明們」無法返台是「自己的選擇」一樣,認為這些國人自己選擇不回台灣,喪失選舉權自己要負責。但陳宗彥忽略未提的是,國人雖然可以返台,但入境仍須遵守嚴格的檢疫規定,從隔離14天,到今年3月縮短為「10+7」(10天居家檢疫加7天自主防疫),再歷經「7+7」、「3+4」,直至10月13日才改成「0+7」。一位長駐上海的台籍幹部就抱怨說,大家在海外是為了工作賺錢,不能因為「國內環境相對安全」就永遠待在台灣,還是必須回去工作,但考量台灣的隔離天數,加上回到中國大陸又必須再次隔離,往來的時間成本與住防疫旅館的花費,都是讓一般旅外工作者卻步的原因,與其說是「自己的選擇」,不如說是「被迫的決定」。魯明哲說,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辦理遷出登記」,未來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才可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辦理遷入登記。他當時在立院質詢時,內政部長徐國勇曾承諾會從寬處理,但最後雖放寬國人出國不超過4年,相關福利只要申請都能恢復,但卻不含選舉權,而相關單位也未針對此事進行宣導。立委魯明哲2年多前就在立院質詢,要求政府正視海外國人受疫情無法返台的戶籍問題,但相關單位卻未重視。(圖/周志龍攝)魯明哲質疑,政府是否透過「精算」,才不讓這些心向台灣、熱愛國家的旅外僑胞投票,而且疫情發生2年多來,政府一直強調要超前佈署,「但恢復設籍投票這部份卻沒有任何進展和說明,也不見相關單位提早宣導此事,一直到旅外國人返國到戶政所辦登記時才得知此事,怎不會讓人民懷疑政府是別有用心?」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羅承宗指出,投票權是憲法層次很重要的權利,透過法律限制時,也要符合「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憲法》規定人民有「有依法選舉之權」,民眾須在選區居住4個月以上才能投票,是依《選罷法》的明確規範,雖然也可以例外處理,但仍屬於《憲法》授權範圍。他指出,不能用模糊不清,授權過廣泛的防疫條款來限制投票權,例如限制確診者不能外出投票,就可能違背了台灣很基本的民主價值。
農田水利會國有案無懸念 大法官判決合憲與執政黨同步
《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38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12日)宣判,認為《農田水利法》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沒有違背,沒有侵害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問題,也沒有侵害財產權,判決合憲。憲法法庭判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沒有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改為公務機關也沒有侵害人民結社自由,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問題。費鴻泰等38名在野黨立委認為,農田水利法修法後,農委會設立農田水利署,要求全台水利會配合相關作業,已違法濫權,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及權力分立原則,侵害全國水利會及155萬會員的農民權益,依憲法結社權的保障,且未經合法徵收程序,國家就強奪水利會高達數兆元資產,已侵害人民財產權。在野黨立委主張,《農田水利法》修法,導致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後,水利會會員喪失水權的監督,也無法監督被移到工業使用的水權問題 ,影響農民的經濟自主及生存權,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健保資料大戰1/我的就醫資料是大家的? 憲法法庭要言詞辯論
攸關全台灣2300萬人健保資料隱私權的憲法訴訟案,4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人權團體、法界和醫界透過各種管道發聲,希望獲得憲法法庭青睞,做出最有利己方的判決。本案緣起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認為,衛福部健保署未經全民同意釋出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等資料給學者做研究,部份人民希望能退出竟遭拒絕,形同強制全民無條件貢獻健保資料供目的外利用,因此而聲請釋憲。贊成民眾有權退出健保資料庫者以人權團體和法界團體為主,包括台權會、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等,連監察院也表態支持;反對者則以醫界為主,再加上部分法界人士,包括臺大醫院院長吳明賢、台北榮民總醫院院長陳威明、發起連署的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副院長吳俊穎、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等人。人權團體主張,他們從未要求終止健保資料研究,只是期望參與研究的人,應該重視每個人的資訊隱私權、更甚於資料的價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促進資料合理利用」,但現行《個資法》並未說明研究涉及的公共利益範圍,也未規範公共利益審查程序,因此在規範不足且過時的設計中,無法保障公民隱私不受侵害,且等於將民眾健保個資大開目的外利用的大門。聲請釋憲的前台權會長翁國彥律師指出,去識別化的健保資料,與特定族群串聯公開資料,仍能辨識出資料背後活生生的個體。雖然衛福部禁止研究者攜出原始資料,但隨著資料串連的來源與種類增加,以及不特定的研究目的,面臨的再識別風險也可能提升。翁強調,公務機關未有正當程序規範下,大規模強制留存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限制《憲法》22條保障的資訊隱私權,已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保障資訊隱私權意旨,應屬違憲。人權團體主張,醫學界使用健保資料庫時須重視民眾隱私權,且應讓民眾有選擇退出研究的權利。(圖/123RF提供)不過主張現行規定已經太嚴格的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副院長吳俊穎指出,台灣的健保資料庫產生許多重要的科學及醫學研究成果,例如以健保大數據研究降低肝癌死亡率、預測肝癌發生風險,改變全世界肝癌治療臨床指引,並貢獻給全台民眾、全世界肝癌患者。目前臉書、Google、金融機構、網路商店等,取得、分析和應用蒐集個人的生物行為、生理、心理等大數據,以推銷產品、促進公司利益,不但沒回饋,也沒任何規範,因此對於追求公益使用健保資料庫的法律規範密度,不應高於商業利用。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認為,世界上的立法潮流對於健保資料的處理方式,應該由國會決定,而不是司法單位,各國的立法模式幾乎都認為可以不需經由當事人同意,就可以利用健保資料庫。目前台灣在利用健保資料庫的研究過程中「看不見個資、只能看到統計資料」,且需要經過專人審查、3天之後才會收到,避免研究者透過串接再識別的風險,個資從頭到尾都沒有離開衛福部。醫學界主張使用健保資料庫不應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否則會影響醫療發展。左為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右為該校醫學院副院長吳俊穎(圖/黃威彬攝影/本刊繪圖組合成)民眾楊小姐表示,如果健保資料去識別化後,不會回復勾稽她的身分,在這個前提下,她願意讓健保資料提供醫療和公共衛生使用,但台灣的資安問題令人擔憂,一定要在資安無虞下,她才願意提供。另一位民眾王小姐則不贊成自己健保資料供其他人使用,她表示,政府嘴巴上常說民眾個人資料會去識別化,但最後個資還不是被流出去,如醫學界和公衛界認為有調查必要,應該自己去醫院調查,政府不該不顧人民意願,就粗暴使用民眾的健保資料。
高檢署擬建「M化車」部隊 偵辦機敏案件防洩密
「M化車」近年來成為警調辦案利器,高檢署鑒於檢察機關並無自有M化偵蒐設備或團隊,偵辦案件中如須進行即時目標的手機定位,無法自主偵查,影響時效和機敏性案件偵辦進度,可能因此錯失偵查契機,因此決定建立檢察機關的M化車偵蒐偵查團隊。實務上,一、二審對於警調機關利用M化偵蒐設備的法律見解不一,桃園地院曾認為M化車干預人民基本權,且無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該排除M化車取得的資訊證據能力。二審高等法院則認為,M化車定位並不會顯示與隱私有關的內容,取證結果不會影響證據能力,並認為M化車只是以訊號定位,無法顯示地址,也無精確定位,實質上並未妨害秘密。高檢署認為從上述實務見解來看,高院可以接受M化車科技取證手段的使用方法,顯示M化車蒐證目前並無迴避必要。因此初期規劃將先培訓人員,選派檢察事務官到司法警察機關見習M化車操作,中期規劃則與司法警察機關合作,必要時借用設備、熟悉使用方式,長期規劃將逐年編列預算,採購M化車。目前包括調查局、警政署、海巡署、北市及桃市警察局等5個單位擁有「M化車」。
跨性別者爭「免術變性」贏了 戶政事務所未上訴輸官司
跨性別者小真(化名)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改變身分證性別,因未檢附變性手術證明遭拒,小真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9月23日判小真勝訴,由於大溪戶政事務所未上訴,全案確定。內政部函釋指出,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資料,必須出具2名精神科醫師的鑑定診斷書,以及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男性變女性需摘除陰莖、睪丸,女性變男性則需摘除乳房、子宮及卵巢。小真2019年10月間向大溪戶政所申請變更身分證性別為女性,但因未遞交手術證明遭拒,北高行則認為,內政部函釋強迫人民殘害身體才能變更性別登記,嚴重侵害人民身體健康、人格權與人性尊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憲法原則。北高行指出,每個人的性別認同未必與出生時的性別登記一致,這種性別不一致現象,是自由民主社會應接受的個人自主決定範圍,當個人性別歸屬穩定時,即可依憲法賦予的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因此判小真勝訴。
台中代理教師面同工不同酬困境 教育局:建議中央訂規則
台中市各國中小代理教師面臨同工不同酬、暑假無償辦公等困境。市議員陳廷秀10日為國中小代理教師請命,要求教育局讓代理老師不過勞,學童教育才能更有保障;教育局表示,為能照顧全國代理教師,穩定全國各校師資,市府建議中央訂定代理教師提敘規定,以使各地方政府有所依循。陳廷秀指出,許多國中小學校因資源與人員匱乏,往往把行政職推給資歷最淺的代理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的老師最忙的時候是暑假,但各縣市財政、主計單位都想省錢,即使實際學年結束日期是7月31日,代理老師卻依舊只給薪到6月底學生放暑假當天。暑假期間則以是否「有上班事實」為給薪標準,薪資待遇與正式老師差了2個月。陳廷秀說,要讓老師認真教學無後顧之憂,他提出三點呼籲,首先應該讓代理教師聘期應統一且完整,目前代理教師聘期多為10個月,即暑假兩個月會被自動解聘且無薪,許多代理教師為求工作權與收入穩定,只能選擇在暑假無償辦公或教學;第二應讓全國教師薪級敘薪制度應皆可延續;第三應補足正式教師員額,而不是永遠地剝削代理教師,這也等於變相剝奪學生的受教權。教育局表示,代理教師是學校重要的教學人力,市府非常重視代理教師權益,自106學年度起,延長代理教師聘期自開學日前1週至課程結束後一週,另兼任行政代理教師則給予一整年聘期,以穩定學校師資,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益。針對代理教師權益,市府認為代理教師待遇應有全國一致作法,不因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而有差別待遇;依據法律保留原則,有關人員薪資待遇部份,最好訂有明確法規,以確保相關人員權益。為能照顧全國代理教師,穩定全國各校師資,市府建議中央訂定代理教師提敘規定,以使各地方政府有所依循。
潘美辰也考不過!街頭藝人考照違憲 指定表演時間地點方式則OK
全國各縣市街頭藝人考照相當風行,連監獄受刑人也致力爭取資格,希望做為謀生證照。不過,台北市政府曾對街頭藝人的技藝加以審查,作為是否准許表演的門檻,曾連知名藝人潘美辰都考不上,引發不小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宣布釋憲結果,認定台北市政府相關規定違憲,已影響人民選擇職業自由。本案為從事視覺藝術的街頭藝人陳源楨所聲請,他因2014年間在台北市西門町行人徒步區,進行展演活動時,被北市府文化局認定違規,指他展演位置與申請不符,且使用空間超過規定為由,多次違規記點後,廢止他的活動許可證,他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轉而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藝術表演的好壞相當主觀,政府不宜介入,本案北市府未經議會通過或授權,就自行訂定「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相關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選擇職業自由」意旨,因此宣告違憲。不過,對於街頭藝人的表演時間、地點和方式,因為涉及是否在適合的公共空間表演,並未違憲。
高雄1人陽性「整棟百人強制隔離」!律師怒:請陳其邁給說法 住宿補助費曝光
高雄市鳳山區某大樓住戶採檢呈陽性反應,經調查與仁武家庭群聚案有關;高雄市政府緊急召回住戶進行PCR檢驗外,還要全送防疫旅館14天,引起議論。對此知名律師林石猛抨擊,「防疫如作戰也應考量比例原則,可否請高雄市政府給個說法?」林石猛指出,2002年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理由書已闡明「緊急命令之發布,雖不受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示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林石猛說,「國家元首依憲法頒布緊急命令尚且如此,則尚未頒布緊急命令之前提下,不知道高雄市長將整棟大樓住戶一律強制拘束人身自由14日的法令依據?及其強制措施與比例原則是如何衡量判斷?可以請陳市長公開給個說法?」林石猛表示,平時很少評論高雄市政府的施政作為,但昨(29日)高雄市長陳其邁的「鐵腕」措施,將一人染疫的鳳山某大樓全部住戶(快篩245人全部呈現陰性),一律強制送進防疫旅館關14天,著實令同為鳳山住民的法律人震驚與不解,而難以再保持沉默。他不禁提出疑問,「如有不服高雄市府的強制收容14天的鄉親,是否應該考慮聲請提審等及時救濟的途徑呢?或申請補償?高雄律師公會暨法律扶助基金會如還自認是人權團體,針對高雄市政府上開強制措施,選擇沉默以對?」 除此之外,也有人認為,強迫住宿還要花錢隔離。對此高雄衛生局回應,中央防疫補助每人每日有1000元,高雄市另有「高雄市居家隔離補助雄貼心方案」,凡設籍高雄市被匡列必須於本市防疫旅館居家隔離者,每天補助500元、14天補助7000元為上限。高雄衛生局表示,若居家隔離期間無收入,再適用「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每日再補助1000元,而高雄的防疫旅館費用大約落在1500至2000元,因此幾乎不會支付到費用。換句話說,隔離期間有收入者,住宿費用補助為1500元,沒收入者住宿費用補助為2500元,若住超過以上金額,就必須自費。
影城禁帶薯條、洋芋片挨罰 繼2度敗訴再聲請釋憲仍不受理
「國賓影城微風廣場」因公告禁止攜帶外食,包含薯條、洋芋片等非屬味道濃郁的食物,遭台北市政府觀傳局開罰,國賓影城不服打行政官司敗訴,因此聲請釋憲,但因聲請理由無法認定有任何牴觸《憲法》之處,決議應不受理。2012年時國賓影城微風廣場遭揭露,全面規定禁止觀眾攜帶外食,甚至包含薯條、洋芋片等非屬味道濃郁的食物,遭台北市政府觀傳局認定這與文化部規定之「電影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但可禁止味道濃嗆、高溫、食用時發出聲響的食物」不符,因此開罰2萬5千元,但國賓影城認為北市府應先與業者討論、取得共識,不應逕行開罰,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二審皆敗訴定讞。國賓影城再指出,任意限制業者對場所營業自主管理,嚴重干涉結社的營利核心目的,明顯違背憲法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明確性原則,也違反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國賓影城的主張沒具體敘明,規定、公告、令客觀上哪裡有牴觸憲法,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