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
」 遺囑 繼承 遺產 大陸 劉韋德美籍猥褻前科男在台未犯罪「被驅逐出境」 專勤隊長:依法行政
移民署日前接獲美國在台協會(AIT)警告,一名有兒少猥褻前科的美籍男子Levi Forrest Wallace於10月初入境台灣,並在台停留超過一個月期間下落不明。經過各單位協尋,警方終於在11月7日於台北市松山區找到他,移民署也將其驅逐出境。但這也讓民眾質疑,該名男子在台並未犯罪,卻遭到強制驅逐出境,是否不合理;對此,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長蔡政杰回應了。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長蔡政杰在臉書表示,近日因教育部公文透露,一名美籍男子曾在美國犯下猥褻兒少罪且已入境台灣的消息引發社會關注。經多家媒體報導,家長擔憂情緒升高,社會輿論紛紛要求移民署和教育部採取行動。此案由桃園市專勤隊負責查辦,專勤隊隊長透露,團隊在兩天內成功追查到這名男子,並依照相關法令將其驅逐出境。針對這名男子的攔查與處置,蔡政杰指出,專勤隊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條文進行。根據法規,14歲以上的外國人在接受查證時,移民署人員得要求其出示證件。此外,《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在台灣不得從事與停留或居留原因不符的活動,男子因免簽來台,卻被發現有非法工作的情形,符合驅逐出境的要件。蔡政杰強調,在查緝該名男子過程中,專勤隊人員並未強行拘押或使用手銬,且完全遵守法律程序。該名男子同意配合調查,並在回家整理行李後,與移民署人員前往勤務處所接受進一步查證。而根據《就業服務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條文,該名男子因非法工作違反法令,必須被驅逐出境。蔡政杰指出,許多社會輿論集中在該名男子23年前的犯罪紀錄是否仍具法律效力,他解釋,移民法中並未規定犯罪紀錄的消滅年限,因此男子的犯罪紀錄仍是驅逐出境的正當理由之一。他進一步說明,移民法的立法宗旨在於維護國家安全,對於具有犯罪紀錄且可能對社會治安構成威脅的外國人,政府有責任禁止其入境,確保國民安全,「對於這次將男子驅逐出國,我們已經善盡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行為」。
一年到底能放多少天? 全年休假上限116天「竟無法源依據」
行政院人事總處,是專門設定每年休假日的單位,過往每年,該單位也依據全年休假上限115至116天的限制,來制定隔年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但有媒體報導指出,其實每年休假115至116天這項限制,其實並沒有法源依據,只是政府的說法。根據媒體報導指出,休假的上限,主要是源自2000年立法院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的附帶決議,但該附帶決議並無法定拘束效力,且原條文在2022年已經修正,附帶決議隨之消失。除此之外,在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也並未對全年休假上限做出規定。對如此說法,有官員並未否認,但重申「115至116天是政府一貫的主張與說法」。在先前5月1日的勞動節的爭議中,由於勞動節並不適用於公教人員,導致家庭內親子假期不一致。民進黨立委林宜瑾也為此在院會提出質詢,爭取將勞動節訂為全國休假日,當時行政院長卓榮泰在答詢時,就曾引述「公務員服務法」,強調休假上限為115至116天。但當時林宜瑾就質疑,2022年「公務員服務法」已全文修正,當初設定的休假上限115至116天僅是附帶決議,該條文已不存在,但行政院仍在遵守,質疑行政院是否未掌握法條變更。官員受訪時解釋,當初附帶決議是為實施公務員週休二日而訂定,以控制全年休假天數。然而2022年條文修正後,內容已與週休二日無關,但附帶決議仍作為控制總放假天數的依據。也有其他官員承認,115至116天的休假上限雖然是附帶決議,並未入法,但他提到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只是行政命令,缺乏法律效力,應加速研擬具有法律位階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目前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並未對全年休假上限作出規定。官員指出,現已有多名立委提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內政部也在研擬中,尚未提出具體版本。實際上,是否放假及放假的方式,「都是政策決定」。針對勞動節放假的議題,官員表示一直在研議中,但各界意見不一,有部分勞工認為勞動節放假、公務員上班,方便洽公而無需特地請假,因此希望維持現行放假方式。他強調「115至116天是全國放假日的極限,我們認為不應再增加假期。」
聊遺囑看人生/台灣繼承法律並未考慮孝道 女兒獨自照顧老父仍須與手足分遺產
小惠上禮拜來遺囑協會做法律諮商,聽完她的故事後讓我很同情,但也無能為力,她的故事其實並不罕見,在台灣很多角落都不斷的在發生。她的故事是這樣的。幾年前小惠還是一位公司的主管,因忙於工作,至今未婚,所以一直和80多歲的老父親住在一起,而她上面的兩位哥哥則都已各自成家立業。後來她父親中風,行動不便,小惠希望兩位哥哥能一起想辦法,但他們卻都用各種理由推拖,不是沒時間就是沒錢,對於二位哥哥的冷漠,小惠感到很寒心。有一次, 大哥下午回到家裡,看見父親一個人在家沒有吃中餐,就對小惠大發雷霆,認為小惠沒有照顧好父親,小惠很委屈,認為哥哥就只是天邊孝子, 平時都沒有照顧父親,偶爾回到家裏反而還責怪她,讓她非常不能接受。幾個月后,父親因感覺自己拖累小惠,因此企圖自殺,幸好沒有成功,為了專心照顧父親,她辭掉工作,2年後父親過世,走得很安詳,她覺得自己盡了為人子女的責任,心安理得。父親走後,留下忠孝東路1間房子,市值3千多萬,而這也是她和父親共同居住的房子,兩位哥哥在父親喪禮還沒辦妥前,就跟小惠表明要平分遺產,尤其是忠孝東路這間房子,兩位哥哥希望小惠各付1千萬給他們,否則就要把房子賣掉。小惠非常氣憤,兩位哥哥對父親在生前毫不關心,也沒有分擔父親的費用,如今父親一過世,就馬上就要求平分財產,讓她非常不能接受。我問小惠,父親有沒有留下遺囑,小惠說沒有,但她父親生前有口頭交代,要將忠孝東路這間房子留給她繼承,她當時還有把父親這段話錄音下來。我很無奈的告訴她,縱使父親在生前有口頭交代要將房子留給她繼承,但這並沒有法律上效力,除非當時父親的交代是在生命危急下做成,並且有兩位見證人,才有可能符合口授遺囑的規定,否則只是單純的生前交代遺言,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法律上,三兄妹是有相同的繼承權。小惠聽了非常難過,說自己並不貪心,只是不甘心為什麼有盡孝道的人和完全不盡孝道的人,法律上的權利是一樣的,她認為這樣的法律並不公平。我很能體會她的心情,但台灣的法律並沒有考慮孝道問題,除非是被剝奪繼承,否則不管是否孝順,只要是同一順位繼承人,大家都有平均繼承的權利。如果當時小惠有帶她父親來協會預立遺囑,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但可惜她父親已經過世,再怎樣都已經來不及了。小惠失望地離開,望著她離去時難過的背影,我也愛莫能助。祝福小惠能夠早日走出這段陰霾,重新開始屬於她自己的人生。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性團體,每月定期開設「預立一份幸福遺囑」課程,歡迎報名113年10月份課程:10月27日上午10點,於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11樓研習教室舉行。報名時間:10月1日起開放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登記。
繼母偷領1.5萬遺產 她怒告上法院!結局曝光
新竹一名段姓女子控訴,周姓繼母竟在爸爸死後,將爸爸戶頭內的存款1萬5046元轉至自己的帳戶,讓她相當不滿,決定提告。新竹地院審理後,判周女須賠1萬5046元。判決書指出,死者的女兒主張,周女明知爸爸的存款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竟未得全體同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2021年8月24日前往郵局,向承辦人員訛為已取得其餘繼承人之授權,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其已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將爸爸帳戶內1萬5046元轉入自己的戶頭。周女辯稱,「我是死者唯一的繼承人,有遺囑為證。」她表示,遺囑有2份,第1份是於2018年6月22日由湖南林姓老鄉所代寫之遺囑,還有2位見證人,但是因為林男過世,唯恐遺囑無效,所以再找律師於2018年8月5日代寫第2份遺囑,書寫日期同遺囑上之記載日期。周女指出,遺囑是律師代寫,但簽名是死者本人親簽、指印也是本人按的,也是在遺囑所載日期為之,而2份遺囑確實有4位證人,應有法律效力,「依照親屬關係我是原告的繼母,原告對我有扶養義務,不應該只爭取繼承權利,不盡義務。」法官審理後認為,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不符,難認該遺囑已具效力,另外,周女去郵局時,申請書上載明「已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由本人代表申請領取繼承款項」等文字,可認其取款時亦未認定其為唯一繼承人,綜上周女所辯,顯不可採,判周女須賠1萬5046元,全案仍可上訴。
孫耀威妹妹爆當小三、包養男星!本人認了外遇:已向尪坦承 列9點反擊
孫耀威的妹妹孫美賢已婚且有2個孩子,近日被控當小三,與節目《中年好聲音2》的55歲來賓鄭梓浩有不倫關係,不僅包養男方,還互傳不雅照。孫美賢沉默5天終於發聲了,她列9點澄清,「我承認自己在感情上曾經過於天真,但在這場噩夢結束後,我已深刻反思,並感恩這段經歷終於過去。」孫美賢坦承,自己犯了錯誤,與鄭梓浩相識於《中年好聲音2》,在見面的第二次,對方主動訴說家庭困境,尤其是他兒子在外國患上難治的疾病,希望回香港接受治療,同時也提到與前女友Grace已分手,並附上多張截圖,讓她相信。孫美賢說,「我與鄭的交往時間非常短暫,也有相關通訊記錄可證明,我借出的金錢是為了讓他安頓兒子在香港生活,而並非外界所謠傳的包養或其他不實指控。」孫美賢也提出9點澄清表示,從沒跟鄭梓浩裸聊,亦沒有傳送過任何不雅照片給鄭梓浩,也沒有包養或要求任何分手費,但確實有因為鄭梓浩的私人理由,因此借錢給對方,並為鄭梓浩租住的地方做擔保人。她也強調,自己從未有任何外籍上司男友,均是憑空捏造,毫無事實根據的誣衊行為。孫美賢提到,在數月前,自己已向丈夫坦誠,因一時的誤判和過度的同情心,導致不理智的行為,感激丈夫的理解與包容,自己也不斷學習,修補2人的關係,很感恩婚姻關係重回正軌。《孫美賢聲明全文》關於近日媒體的報導,我謹此發表唯一的聲明。首先,我對於此事件所影響到的每一個人,以及因此事浪費了媒體資源,表達最真誠的歉意。然而,我過去的沉默並非默認,而是希望待事情冷卻後,能以更理性、成熟的方式處理。部分報導內容不實或斷章取義,我不希望給造謠者繼續誣衊的機會。作為成年人,應該尊重他人的私隱。報導中的指控多無事實根據,這對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嚴重困擾。我已正式向造謠者發出聲明,並保留對侵犯私隱和誹謗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我承認自己犯了錯誤,起初,我與鄭梓浩先生相識於《中年好聲音2》。在見面的第二次,他便主動向我訴說家庭困境,尤其是他兒子在外國患上難治的疾病,希望回香港接受治療。鄭提到前女友Grace Tang小姐多次要求分手,並向我展示了他們之間多段對話截圖而讓我相信他們已分手。只因經濟問題,他很難自立,所以還在同居。此外,鄭亦向我展示了他們之間多段對話截圖,得知Grace小姐拒絕讓他患病的兒子一起同住。作為一位母親,我聽到後對此深感同情。鄭表達了極大的無奈與痛苦,表示決定在元朗租住公寓給其兒子回港居住以方便在香港和内地接受治療。由於鄭沒有入息證明,我答應為該租約作為擔保人。我當時不在香港,所以由鄭處理。但在簽約前,我才突然獲告知因法律效力問題,被要求將名字加在租約上。出於對他兒子的同情,我答應幫忙,這也成了這場噩夢的開始。我與鄭的交往時間非常短暫,也有相關通訊記錄可證明,我借出的金錢是為了讓他安頓兒子在香港生活,而並非外界所謠傳的包養或其他不實指控。當時我在香港的時間有限,並未意識到情況會演變成這樣。在這兩個月期間,我在香港的時間不超過兩星期。後來,我才得知鄭與國內某位女士有著長期不倫的關係,這更促使我決定結束與他的聯繫。鄭更告訴我,他的前女友Grace小姐不斷騷擾他,威脅復合,否則將會有大事發生,甚至以自殺威脅他。2024年2月21日,我已明確表明與鄭結束聯繫及希望他能盡快還錢。無奈其後,鄭立刻失蹤、失聯和逃避。在元朗公寓租住期間,鄭多次無力支付租金和其他基本生活開支,我出於善意先代支付,並日頭約定他在情況穩定後償還,也有通訊記錄可以證明這一點。後來,由於鄭失蹤和失聯,以及極不積極處理退租事宜的態度,讓我感到他甚沒有責任感。因此,當時我認為終止這份租約及拿回按金,止蝕是當務之急。所以我幼稚地多次以討好的方式傳訊息給他,希望他能回覆和出現,料不到那些對話竟被人斷章取義以扭曲事實。無奈的是,鄭因退租前失蹤和失聯,未能按時交三月份租金,激怒了業主,最終連我借出的押金也被業主沒收了。我深信成年人應理性處理感情問題,即使認為不合適走在一起,也可以和平分開,勇敢面對所有對或錯,而不是誣衊他人、推卸責任。最後,我澄清以下幾點:1. 由一開始我已被告知鄭先生和Grace小姐已分開,他們只是有共識的同居暫住,那時鄭先生大部份時間在佛山。2. 我從沒有包養鄭或要求任何分手費,但承認因為鄭的私人理由,我有借錢給他並為他租住的地方做擔保人。3. 雖然鄭失聯,但我從未跟Grace小姐聯繫或經任何收數公司追討鄭先生的債務。4.我從沒用過任何抖音戶口發放有關向鄭追討債務及擔保人等事宜,相信是有心人故意建立新帳號、發佈言論並即時截圖,所以並不是如Grace小姐所說是本人發佈的留言,與本人無關。5.我與鄭從沒裸聊,亦沒有傳送過任何不雅照片給他。6. 我並沒有和鄭去過日本、廣州或佛山,本人也從來沒有坐過高鐵,所以Grace小姐提到的日本不雅事件及坐高鐵去廣州練歌事件,均與本人無關。7.我從未有任何外籍上司男友,我的丈夫是公認的好好先生,也沒有外遇。Grace小姐指出本人「有一個拍拖7年的外籍上司男友」和「老公不理本人,在外面鬼混」均是憑空捏造,毫無事實根據的誣衊行為。8.我與其他《中年好聲音2》的同學僅是朋友,且每次聚會也非單獨。9.在數月前,我已向我的丈夫坦誠,因一時的誤判和過度的同情心,導致不理智的行為,感激我丈夫的理解與包容,我也不斷學習,修補我們的關係,也很感恩我們的婚姻關係也重回正軌。我承認自己在感情上曾經過於天真,但在這場噩夢結束後,我已深刻反思,並感恩這段經歷終於過去。對於因此事受到困擾的家人們和關心我的朋友,我在此深表歉意及感謝你們的陪伴讓我從黑暗中走出來。
2陸男盜播「逾8萬部劇集」海削17.7億廣告費 超慘下場出爐
大陸江蘇省一名張姓男子和孫男通過自有服務器,利用購買的技術解析服務,跳過影視作品權利人的技術措施,獲取正版影視平台的原始播放鏈接,在自建平台App上播放,然後通過在平台設置各類廣告,賺取收入。2男盜播超過8萬部劇集獲利人民幣3.92億(約新台幣17.7億元),近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和3年。《荔枝新聞》報導,江蘇的張某和孫某通過自有服務器,利用購買的技術解析服務,跳過影視作品權利人的技術措施,獲取正版影視平台的原始播放鏈接,在自建平台App上播放,然後通過在平台設置各類廣告,賺取收入。截至案發,張某、孫某非法傳播試聽作品8萬3000餘部,點擊量高達4000億餘次,非法收取廣告費3.92億餘元。法院認為,張某、孫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傳播相關著作權人的視聽作品,傳播他人作品數量、實際被點擊數以及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屬於刑法規定中侵犯著作權的「特別嚴重情節」,該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是共同犯罪。法院審理後,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 萬元(約新台幣9039萬元);對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約新台幣1807萬元)。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京華城沈慶京聲明全文曝光 指郝、柯市府官員索賄不成以容積報復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任內涉及的京華城案,28日指揮廉政署兵分多路搜索,並約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人。今日下午沈慶京也發出聲明,強調從來沒有送紅包,並指「他(柯P)那種人,怎麼可能有辦法談條件,看就知道!」反倒是郝市府與柯市府的官員都曾索賄,遭拒後京華城容積遭報復。聲明全文如下:我從年輕到現在,從來沒有跟官員妥協或送過紅包。正因為不妥協不送紅包,到今天京華城才會黑鍋揹這麼大,吃了這麼多的虧,大家還以為我晚節不保。我從不送官員紅包,就更不可能送柯P紅包,他那種人,怎麼可能有辦法談條件,看就知道!何況京華城容積是依法令申請而且有道理的,為什麼要送紅包?柯P也從來沒要過,反而是當時柯市府一位官員透過他人來明示要過,我立刻拒絕,導致京華城申請容積不斷遭到報復。京華城申請容積獎勵的過程,讓我深深感受到,有些政府官員不願做對的事,視貪瀆和法律如無物,簡直是濫用公權力到極點。明明是當年(民國80年2月13日)北市府公務員在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的公告上,自己表述不清,在要求京華城捐地30%之後,商三基準容積率依法應該是560%(全國商三皆為560%),文稿竟然寫成392%(560%x70%),捐地後反而容積變更少,豈有此理,衍生爭議數十載。事實上,當時北市府很清楚內政部核定的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載明核定給予京華城開發的允建樓地板面積是120284平方公尺(建照容積率為678.91%),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告,北市府何來權力刪除?京華城為此向郝市府陳情,要求依法回復基準容積率為560%,郝市府悍然不更正,甚至有官員為了個人政治和金錢利益,前來索賄,我斷然拒絕。到了柯市府,也是如此。京華城不斷向市長、市府、市議員陳情,過程中,有位官員透過一位律師來索賄,我當然拒絕,結果京華城再被接連報復。雖然之後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認為應回復京華城的基準容積率為560%,但這位官員仍刻意交代將京華城受內政部公告主要計畫保障的允建樓地板面積120284平方公尺(容積率678.91%)逕行刪除。柯市府哪有給京華城特權,明明是北市府不依法令行事,故意刁難京華城容積既有權益。老實說,按照內政部公告的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建照核准京華城的基準容積率是678.91%,京華城只要依法再花錢買30%容積移轉,總容積率就達882%,超過現在被誤解的容積獎勵20%和買容積移轉30%之後的總容積840%,大家根本也不必吵了。我看到媒體報導有些民意代表質疑京華城容積率,覺得冤枉,這些民意代表為達個人聲量和政治目的,根本是亂講,簡直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我不願意此刻點出背後的真相,這和我上述說的有些關聯,但我會向檢察官說清楚;我要強調,容積本來就是為符合市民公益而生,如今成為政治人物的報復手段,成為蕩然虛假的形容詞。老百姓向政府陳情,政府要經過那麼多的關卡開會審查,公開透明,能去搞什麼,何況我最痛恨貪汙,如今將京華城汙名化,造成寒蟬效應,以後官府有錯,老百姓和企業敢陳情嗎?今天該查的是貪瀆的公務員,而不是勇於任事的公務員。我始終堅持「誠信道義」。人生的經驗,讓我深刻體會只要捲入政治,任何冤曲都可能發生,但我仍然要鼓勵年輕人努力付出,不要向索賄官員低頭。京華城的無妄之災,透露出人性掌握權力之時,會將私怨極大化。
社區禁在大廳待超過1.5小時 住戶被趕怒槓管委會:每個月繳3千
「管委會不讓朋友待在大廳!」1名網友透露,朋友住在台北市某社區,最近管委會突然公佈奇怪的公告,禁止每個人在公共空間的大廳裡停留超過1.5小時,而且貼了公開告示,「朋友看了一肚子火,因為他說他每個月管理費將近3000元,朋友覺得憑什麼限制公共空間的人身自由」,於是便和管委會吵了起來。原PO在PTT八卦板發文,「朋友住在天龍國的管委會突然公佈奇怪的公告,說每個人在公共空間的大廳裡,不能停留超過1.5小時,而且貼了公開告示,還蓋了管委會章。朋友看了一肚子火,因為他說他每個月管理費將近3000元,朋友覺得憑什麼限制公共空間的人身自由」,於是便跟管委會總幹事吵了起來。該名網友提到,總幹事嗆朋友「不爽你可以搬走呀!」友人質疑大樓管委會決議是否有法律效力,「所以朋友今天就是坐在大廳沙發,待了快兩個小時,管理員跑到朋友旁邊,勸告朋友離開,不然可能要報警了」,然而對方最後也不敢報警,「我是覺得這棟大樓管委會搞這東西是滿離譜的,但是我也不懂法律,不知道該怎麼幫我朋友?」貼文引發討論,鄉民紛紛留言「首先你要看管委會是否有開會。有開會也要有這個提案。而提案又要有區分所有權人2/3出席、2/3同意才能提出此規定。沒有就沒權力」、「路人不行,住戶想待多久都可以吧」、「集合式住宅的公共空間,可以由住戶們投票決定怎麼使用」、「規約不能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夫妻送養女兒…15年後討撫養權 少女喊「想跟養母生活」仍敗訴
大陸浙江省鎮江市一名馮姓女子和丈夫15年前經人介紹,收養了一名剛出生一星期不到的女嬰,近日竟被孩子生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今年6月,法院一審支持了生父母的訴訟請求。馮女不服提起上訴,她說「15年來,我待女兒不是親生勝似親生,現在女兒也願意繼續與我一起生活。我希望二審法院考慮實際情況,作出公正裁決」。《現代快報》報導,時間回到15年前,鎮江丹徒區穆某的妻子胡某生下一名女嬰,由於夫妻倆都是農民,且已有一兒一女,經濟壓力很大,決定將小女兒送給別人撫養,於是通過村辦工廠負責人尋找合適收養人。當時馮女結婚4年多,一直未生育,便在親屬介紹下收養了女嬰,但未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2019年,馮女與程男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約定女兒小媛由男方撫養。兩年後,馮女通過法院要求變更小媛的撫養關係,同年法院判決小媛由馮女撫養,程男承擔每月生活費及教育、醫療費的一半。在這之後,馮女士與程先生因小媛的撫養費及債務清償等問題不斷產生矛盾。後來,程先生經多方打聽,聯繫上穆某、胡某夫婦,並在小媛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了小媛和穆某夫婦的血液樣本,進行親子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穆某夫婦是小媛的生物學父母。穆某、胡某夫婦得知親子檢測結果後,將程先生、馮女士告上法院,請求確認其收養關係不成立。鎮江市丹徒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之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該案領養小媛的事實發生在2009年,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該法,小媛被收養時馮女士26歲,不符合年滿30周歲的收養條件,且也未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不符合收養關係成立條件。因此馮女士、程先生收養小媛無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收養關係不成立。一審判決後,馮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穆某夫婦的訴訟請求。她認為,小媛出生不到一星期便由自己收養,目前小媛已15歲,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她對小媛悉心照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不是親生勝似親生,具有深厚的母女感情,雙方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另外,馮女主張,自己是小媛的法定監護人,程男在未徵得她和小媛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提取血液樣本,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所謂親子檢測結論屬於非法證據,法院不應採信。一審訴訟過程中,小媛明確表示願意與馮女士繼續共同生活,不願意與穆某夫婦生活。如今馮女和養女提出上訴,希望二審作出公正判決。
新聞不能用「傳播妹、公關妹」!衛福部公布報導指引:美化性剝削
台灣新聞報導將再回到「OOXX」時代。衛福部12日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新增5大注意事項,明定媒體報導時,須避免寫出非法網站,以代號或OOXX代稱;同時,「傳播妹」、「公關妹」、「援交妹」等詞彙有「美化性剝削」之意,不准使用。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說,此指引無法律效力,僅讓媒體在報導時,有較明確原則可遵循。但是社會新聞記者質疑,衛福部訂指引的本意是讓媒體在報導時,有明確規範,可適度披露加害人資訊,以達預防犯罪目的,結果卻愈管愈多,令人無所適從。衛福部表示,有3種情境可適度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包括在兒少、身障、老人機構工作的成年行為人現職,以防範內部類似事件發生;經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可報導其事件內容;其餘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內容也能適度報導,但仍要留意禁止透露可能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新增5大注意事項,明定報導兒少性暴力事件,要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禁用可能強化兒少性剝削或美化性暴力的詞彙。張秀鴛說,主要是擔心非法網站名稱寫出來後,等於是間接為相關網站宣傳,造成更多好奇民眾爭相搜尋、瀏覽,例如先前「創意私房」論壇。她建議,媒體報導非法網站時,應參考南韓「N號房事件」,用代號或OOXX代稱。對於禁用詞彙部分,張秀鴛說,過去報導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類型等性暴力事件,媒體常以「傳播妹」、「援交妹」、「公關妹」等美化用詞,可能導致閱聽眾忽略性暴力事實,讓性剝削事件被包裝得較為高雅,或讓閱聽人認為性暴力是可以的,此類型用詞應被禁止。衛福部昨日公布的指引,還強調「不得過度描述性侵害、性騷擾、兒少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的文字或圖片」。資深警政記者痛批,所謂「過度」描述,程度由誰認定?司法院判決書可鉅細靡遺公布性犯罪細節,媒體卻不行,無異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更質疑已侵害新聞自由和阻擋民眾知的權益。有媒體舉例,以後刑事局破獲網路偷拍論壇案件,只能報導,「刑事局在OOO上查獲XXX被偷拍的不雅片。」讀者一頭霧水,也沒有促進社會公益的效果,難道以後只能抄官方新聞稿?也有記者諷刺地說,若衛福部真要管這麼寬,箝制言論自由,建議衛福部別只告訴媒體什麼「不能寫」,而是要明確告知「該怎麼寫」才不會被罰。
觀音鄉親北上抗議SRF設廠 羅智強批綠將觀音人當垃圾
立委羅智強今天表示,桃園鄉親長期支持民進黨、挺鄭文燦市長,但民進黨現在居然要將「燒垃圾發電」的工廠,三家都放在桃園觀音鄉,根本是欺負觀音人,鄉親們當然生氣。她說,前總統蔡英文曾經承諾桃園大潭觀音「藻礁永存」,藻礁有嗎?民進黨現在又要用相同手法對付觀音人,用漂亮的SRF(固體再生燃料)名詞進到觀音,但他用一句話就可以解釋SRF,就是「燒垃圾發電」,難道真的將觀音人當成垃圾嗎?為了抗議經濟部同意SRF在觀音桃園園科技園區設廠,數百位觀音鄉民今天在藍委涂權吉、徐巧芯及羅智強率領下,前往總統府與經濟部抗議,鄉親高喊「SRF滾出觀音」,「拒絕燒垃圾發電」,痛批SRF就是以華麗詞藻包裝燒垃圾的事實,根本無視桃園人的健康權益。桃園市長張善政就任後撤銷前市長鄭文燦任內,點頭讓SRF廠設立的同意,但整件事再度步上大潭三接、基隆四接的後塵,經濟部雖收回SRF推薦函,但出手撤銷張善政做成的處份,讓觀音民眾及鄉代、議員傻眼。經濟部悍然強調,經濟部並非SRF的主管單位,桃園市政府不能以經濟部在選前收回推薦涵表述為由,廢止廠商的入園許可,因此撤銷該「廢止廠商入園」的處分。羅智強今天強調,觀音人不是垃圾,觀音更被長期視為綠營鐵票區,如今卻要放任三家燒垃圾的發電廠進入觀音,是想要觀音人都罹患肺線癌嗎,是想要毒死觀音人嗎,有這樣無良、七婦人的政府嗎「觀音人,你們見過嗎?」,現場群眾則高喊「沒有」。羅智強曾經在三接興建爭議期間,夜宿觀音兩天,呼籲保護桃園藻礁,拒絕三接,雖然最後三接還是蓋了,但他今天陪著觀音鄉親,前往總統府前抗議SRF在觀音設廠,他說,SRF能蓋的原因,就是因為那位已經被「抓去關」的前市長鄭文燦,加上當初寫SRF推薦函的前經長王美花,有經濟部推薦,當時的民進黨政府及鄭文燦,當然不敢反對。他說,後來選舉到了,綠營發現觀音人生氣,為了選票,經濟部只好撤銷推薦函,「桃園人的氣被看見了」,但如今推薦函明明已經收回,張善政才拒絕SRF進園,但民進黨現在居然指推薦函無法律效力,所以SRF可以設廠,這不就欺負桃園嗎?
姑姑借300萬還不起「答應放棄繼承」 長輩過世後突開口要一半房產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就算是親朋好友也可能因為金錢發生糾紛,近日一名網友就抱怨,三十年前姑姑借款三百萬,但因無力償還,選擇放棄繼承當作抵銷,沒想到如今長輩過世,姑姑卻要求說房子她也要分一半。 該名網友在Dcard發文上表示,自己家中由於房產分配問題引發嚴重糾紛,原PO說明,三十年前姑姑向家中長輩借款三百萬元,當時約定按4%利率計息,但由於姑姑夫妻收入不佳,最終無法償還。長輩體諒他們的困境,便表示如果姑姑放棄繼承,這筆錢就不用還了,姑姑當時也同意並簽署了放棄繼承的文件,但這文件實際上並無法律效力,而長輩並不知情。原PO也述說,婚後他的父母一直與長輩同住,負責照顧長輩,而姑姑在這期間從未參與照護,沒想到長輩過世後,姑姑卻突然要求分得房產的一半,否則就要提告。原PO的爸爸提醒姑姑當年的借款未還,並表示有借據為證,但姑姑回嗆說,借據已過了請求權時效,放棄繼承的文件也無法律效力,因此堅持要分得房產。這情況讓原PO一家十分氣憤,原PO表示,當初媽媽為了照顧長輩而提早退休,這些年來的照護費用和心力都付諸東流,而姑姑卻從來都沒有分擔,現在還要求分得房產,這也讓網友感慨道,「如果知道姑姑要分財產,就請外籍看護,四、五年的時間,一年三十萬的費用大家平分,怎麼有人這麼無恥?」原PO也透露,父母因住在長輩家,承擔了照顧責任,因此未曾考慮買房,如今面臨房產分配問題,才發現房價已經高不可攀,目前這處價值約兩千萬元的房子,若要拿出一千萬元現金來支付姑姑的分額,對他們一家來說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我家兩年前還整修花了將近一百萬元,現在只能眼睜睜看著姑姑提告,然後賣掉我們的家。」文章曝光後,不少網友也紛紛留言給予建議,「問律師,幾萬元的諮詢費,不要省」、「如果房子是生前贈與且已超過兩年,應該不用怕,遺產的話看有沒有遺囑了」、「簽不簽放棄繼承沒用,有特留份姑姑也可以官司先打下去再說,借據當初有約定償還時間的話,到期日開始算的15年,如果沒有約定償還日那就有漏洞可以鑽,說從來沒跟你要,請求權還沒開始算,不過也要看法官怎麼判」、「走法律問律師,可否提供房子修繕證明跟照顧長輩的看護費用之類的先扣除在兩人平分剩餘…一切要走法律看怎麼判」。
社區電動車充電樁恐釀爆炸危機 陳宥丞籲中央與北市完善規範
台北市議員陳宥丞30日表示,北市近5年共發生134起電動車鋰電池火災案,甚至有可能釀成爆炸危機,中央必須盡速立法訂定規範,管控公共安全問題。在電動車普及化的今天,不少社區大樓都設有充電樁,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小計至2024年4月底,全台電動汽車已接近7萬輛,電動機車數量更超過71萬輛,至今中央卻無主責機關管理,形同安全空窗。陳宥丞表示,自2018年至2023年間,光台北市就發生了134起電動車鋰電池火災。他說,鋰電池一旦有損壞、過度充電或過熱的情況下,容易引起自燃並進一步釋出有毒氣體,嚴重者甚至可能爆炸,即使目前中央沒有對應法規,台北市也應盡速訂定地方自治規範。陳宥丞分析,台北市電動車與充電、換電站主要以鋰電池為主,目前針對營利型充換電站的主管機關是產業發展局,雖然在北市有明確主管單位,可惜缺乏法律效力與強制手段。此外,目前有多處充換電站與加油站合併設置,就處在爆炸高風險區域,若沒有強制的管理手段,難以確保充換電站的安全。陳宥丞直言,更嚴重的是在社區大樓內的充換電站,目前完全沒有主管機關負責,隨著電動車普及與新大樓落成,充換電站也將充斥在各個角落。一旦各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充電樁異常,進一步引發充電中的電動車電池自燃,光釋放的有毒氣體就足以釀成嚴重的公共安全危機,遑論爆炸危機。對此,北市產發局官員預告,市府7月初將召開專家學者會議,並做成決議,要求中央儘速訂定相關法規或規範,以維護電動車消費者及市民公共安全與權益。北市消防局官員則說,中央消防署2024年已修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未來在室內停車空間,可放寬選設自動灑水設備,取代原本常見的泡沫滅火設備,一旦不幸發生電動車火災,也可以藉由大量水源降溫及控制火勢範圍。
魔戒爭奪戰! 搶到公司印鑑就可以控制公司?
老王是我一個多年的好友,大學室友兼死黨,近日聚會吃飯,看他眉頭深鎖,心事重重,一問之下才知道,他三年前與幾位好友合資設立科技公司,其中一位好友阿達,不僅擔任研發人員,同時也握有公司所需的關鍵技術,因此創業之初,幾位好友就協商讓阿達當董事長主導公司營運與決策。但公司最近一年來,實在發生太多不尋常的事,以往每三個月固定召開的董事會,硬是被阿達找幾個理由搪塞過去而不召開,累積已多達三次未召開,董事們完全無法得知公司近期的財務、業務狀況。更慘的是,當初老王憑藉人脈找來負責簽證公司財報的會計師,向老王抱怨,股東會將至,阿達提供的許多收入與支出傳票等記帳憑證都有真實性的問題,財報可能要難產了,於是老王聯合其他董事,依照公司法第203條之1的規定,請求阿達召集董事會,在阿達遲不召集董事會後,老王遂與其他三位董事依法召開董事會,撤換阿達的董事長職務。現在老王是公司董事長,但是事情還未解決,阿達認為老王等4人召集公司董事會不合法,不僅拒絕交出公司大章、存摺,即將到期的聯貸案,也因為公司銀行帳戶無法動用,被銀行團威脅著要抽銀根,讓老王很是頭痛。老王尋求我的幫助,我告訴老王,其實董事長卸任後拒絕交出公司登記大章的情況屢見不鮮,經濟部早有因應之道並作出函釋。依經濟部的函釋可以知道,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使用之公司及董事長印鑑,僅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便利公司登記與管理所另規定之證明文件,除申辦公司相關變更登記外,對外不生法律效力,倘公司印鑑為他人無權佔有,拒不返還,以致公司無法使用原印鑑,除由公司向法院訴請返還外,公司新任負責人亦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申報公司印鑑變更。換言之,老王所遇到的情況,只需要檢附公司請求阿達返還公司登記大章的起訴證明,這樣的證明通常是附上蓋有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收文戳章頁作為證據,即可在阿達未歸還公司登記大章前,向經濟部完成董事長登記與印鑑變更,之後再持經濟部核准董事長變更登記與印鑑變更的核准函後,向銀行變更帳戶的印鑑章。此時,阿達已非公司的董事長,不僅無權對外代表公司使用其手中的大章,且其手中的公司大章也不再是公司印鑑,阿達若逕自蓋用該大章,即有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的罪嫌。事實上,實務上常見公司發生經營權糾紛時,新舊任經營者為保全其經營權,相互爭奪公司印鑑來辦理變更登記或阻止他方變更登記,或是藉由控制印鑑及存摺以掌握公司資金,甚至將銀行帳戶資金提領一空,來個焦土策略。前有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搶奪公司大章,遭到檢察官起訴傷害與強制罪,後有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未依公司規定持有大章,遭證交所以印鑑使用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核有缺失為由,依「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規定,對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以違約金10萬元,可知爭奪公司印鑑的案例,層出不窮。但如果細想,倘若持有公司印鑑的人,若不具備可持有的法律地位,他方不僅可透過民事法律程序起訴持有人返還印鑑或提出侵占罪的刑事告訴,甚至直接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印鑑,則持有人手中持有的公司印鑑,至多不過是塊漂亮的玉石而已。此外,持有公司印鑑之人,若依法不具使用之權限,倘有逕自蓋用公司印鑑情事,恐怕在侵占罪外,還會再面臨偽造私文書的罪嫌,因此,搶奪來的公司印鑑,既然無法使用,卻又面臨刑事侵占罪、偽造文書罪或遭提告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風險,則爭奪公司印鑑,又是何苦來哉!
逼女兒簽「只要手機不要媽媽」切結書…她竟動筆了! 律師搖頭:要離家出走嗎
現代許多學齡兒童都有手機成癮問題,讓不少家長傷透腦筋。近日甚至有母親逼國二女兒簽下「只要手機不要媽媽」的切結書,沒想到對方還真的簽下去了,讓她急忙在臉書發文求助。對此,律師王至德也直言,簽這種切結書一來沒有法律效力,二來孩子也不會因為簽了就真的不玩手機,「我就好奇,簽這張切結書的目的是什麼?」有母親日前在臉書社團發文感嘆,「剛剛心痛萬分地看著國二女兒簽下『只要手機不要媽媽』的切結書,都要升國三了,卻手機成癮更加嚴重,我該硬搶或不幫她繳費嗎?先生完全不管,他說是妳們母女的事。我原先只是想嚇嚇她,都要期末考了,還一直抱著手機,到底是聽媽媽的,還是聽手機的?沒想到她竟然真的簽下去了。」(圖/翻攝自Facebook/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對此,王至德昨(23日)也在臉書粉專《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發文坦承,手機對於青少年的確是個問題,但是家長亂嗆聲是另外一個問題,「如果你狠不了,就不要跟小孩耍狠。」他也指出關鍵,「簽這種切結書一來沒有法律效力,二來孩子也不會因為簽了這個切結書,就真的不玩手機,我就好奇,簽這張切結書的目的是什麼?家長是希望達成什麼樣的效果?無論如何,實際上是達不到他想要的效果的,只會讓自己下不了台,難道因為小孩簽了切結書,媽媽就離家出走嗎?」貼文曝光後也引發許多家長熱議,「發明簽這種東西的大人真的很蠢」、「輸不起就不要賭!小孩算是目標明確,要是服從巨嬰媽媽才是惡夢的開始,未來只會無止盡的恐嚇威脅」、「媽媽對自己很有信心,沒想過如果簽了之後真的可能執行嗎?如果無法只是更傷害感情的做法,好好的說出你的擔心,或接下來可能要面臨的問題,會更有效,而不是也跟孩子一樣賭氣。」也有網友認為,「不要媽媽就不用幫繳手機費,不用幫忙照顧,有夠笨的媽媽,這大好機會把燙手山芋(最近流行叫鍋)甩到爸爸臉上,還不會利用,難怪被小孩吃的死死的」、「權威的崩解就是在你立下了你沒辦法兌現的規則時」、「教育孩子…用恐嚇賭氣的方式教比不教更糟!應該跟孩子談的是承擔責任的部分!讓孩子明白享用每一件事情背後都有代價,讓孩子去思考並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老董分8億財產「全程錄音錄影」 法官竟判遺言無效…律師揭關鍵原因
1名70多歲的企業家事業有成,臨終前交代公司股票價值5億元由大兒子繼承,不動產及其他現金大約3億元則由小兒子繼承。沒想到,父親剛過世,么兒就提出平分家產,要求大哥將公司股票分給自己,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審理時,長子提出爸爸生前的錄音、錄影為證,原以為勝券在握,判決結果卻讓人十分意外。律師蘇家宏在臉書分享案例,「王董是一個成功的企業家,也很愛他的家庭,他有二個兒子都很聽話,王董一直忙於賺錢,對於家族企業傳承一直沒有時間去做,而且他堅信,兩個兒子從小聽話,娶了媳婦之後也從不違抗他的意思,所以也不急著做。」直到重病進了醫院,70多歲的王董叫兄弟倆來病床前,交代公司及財產分配等事宜,說「我創立的公司為了股權集中,公司股票價值5億元都由大兒子繼承,不動產以及其他現金大約3億元,由小兒子繼承」。當時兒子們都承諾會遵照父親的意思,誰知王董去世不久,么兒就提出平分家產,要求大哥要將公司股票分給他。法院審理時,大兒子表示,父親交代得很清楚,而且他可以提出當場的錄音及錄影做為證據,只見王董在錄影時說「我財產會這樣分,是因為我愛大家,每個孩子都說好,我們會遵照意思不爭吵。」長子提出證據,證明父親確實有交代清楚,他完全遵照亡父的意思,是弟弟不孝順,誰知最後卻被判決敗訴。蘇家宏說明,雖然王董的遺言被證明是真的,但是並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大兒子所拿出的影音資料並不是「遺囑」,所以王董的遺言只有道德上的拘束力,並沒有分割遺產的效力,「如果懂得法律,他只要親筆手寫遺囑全文,並且親自簽名並寫上年月日,就是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可能就免掉一場子女互告的訴訟」。
郭書瑤「被控惡鄰」1年不繳管理費 律師王湘閔曝2招解決
郭書瑤出道以來形象甜美,不料近來卻被爆料多重惡鄰行徑,據自家社區住戶指控,她1年來積欠4萬9千多元管理費不繳,包裹還簽收不領占據社區大廳,還被捕捉到撕毀電梯公告的畫面,對此,郭書瑤本人已做出道歉回應,郭書瑤也直到管委會再次警告後,才將欠款一次繳清,對於這樣的情況,律師王湘閔透露,還有兩招可以解決。郭書瑤。(圖/侯世駿攝)根據《ETtoday新聞雲》引述王湘閔律師說法,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若住戶積欠管理費超過兩期,管委會經催告仍未給付,就可以訴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強制執行的方式讓住戶支付管理費及遲延利息。王湘閔律師表示,若住戶故意不收支付命令,無法用「一般送達」的方式產生效力,導致無法強制執行的話,其實若同居人收訖,即「補充送達」,也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郭書瑤殺很大廣告。(圖/翻攝YouTube頻道MAN CHI CHANG)除此之外,若支付命令送達時沒人在家,由於管委會不得代收,會由郵務機關送至派出所寄存,依據民事訴訟法138條,只要另做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住戶大門上,一份放信箱,通知住戶領取,這樣不論該住戶有沒有去領取,只要寄存後達10日,且能證明該住戶有看到通知,就算住戶不領,也可以向主張法院「寄存送達」,等同「一般送達」的效力,這樣就可以在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後20天,以債權憑證進行強制執行了。郭書瑤因接拍線上遊戲「殺很大、殺不用錢」廣告而爆紅,隨後推出《愛的抱抱》寫真迷你專輯,此後星途一片光明,這次她被指控為惡鄰,和過往形象有巨大反差,是否會對她所代言和擔綱女主角、今年將上映的《流氓驅魔師》票房造成衝擊,則仍待觀察。
收完百萬聘金態度大變 「退婚也不還」他怒放大絕…無緣老婆被關了
大陸一則男子相親後給聘金,女方冷暴力逼退婚的視頻引發關注。山東菏澤市巨野縣的魏男表示,他去年與山東菏澤市鄆城縣的馬女訂婚時,按照女方要求,給了聘金人民幣34萬元(約新台幣151萬元),之後馬女態度丕變,不僅多次冷暴力、言語辱罵,還要他再買1輛20萬以上的車,逼迫自己退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在後續溝通中,馬女將魏男的聯繫方式封鎖,男方尋求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經法院調解,女方需退還金飾及分期退還30萬元彩禮。魏男出具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該份調解書的落款日期為2024年4月12日,內容指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根據調解書,馬女須返還彩禮款30萬元,並於2024年5月1日前支付6萬元、12月31日之前支付4萬元,明年12月31日前支付10萬元,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萬元,如逾期未足額支付上述任一筆款項,魏男可申請執行剩餘所有款項,並以欠付款項為基數、以同期一年期LPR計付利息。另外,馬女於調解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返還金手鐲1個(34.46g)、金吊墜1個(0.93g)、佛頭1個(20.29g)、金項鏈1條(18.98g)、鑽戒一枚(0.8克拉)。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但5月1日,魏男沒有如期收到馬女應退還的第一筆彩禮款,無奈之下只好在社交平台曝光此事。受到媒體關注後,馬女曾稱「他至今沒和我這邊聯繫,我總不能私自把錢送到他家是吧!」對於調解書提到的金飾,女方說,「只剩下2件了,第一次旅遊掉了1件首飾,後來還有2個首飾沒了。」魏男律師指出,他已通過山東法院電子訴訟服務網,向鄆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對馬女強制執行並立案,要求一次性返還30萬彩禮和首飾珠寶。魏男昨(14日)透露,上週五鄆城縣公安局告訴他,馬女已被司法拘留15天。警方證實上述消息,該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魏男說,「如果她還是不還錢,我和律師會再次向法院申請司法拘留。」
三重祖孫3代遭滅門「千萬豪宅變凶宅」 專家列5類型房客:比鬼還可怕
新北三重發生祖孫3代滅門慘案,24歲張姓嫌犯先後殺害69歲劉姓岳母、30歲陳姓妻子與年僅3歲的繼子,也讓1900萬豪宅瞬間變凶宅。到底哪些房客是房東害怕遇到的呢?專家就列出5大NG房客,直言:「遇到了比見鬼還可怕!」元宏資訊不動產平台總監陳傑鳴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透露租屋上社會新聞,房東遇上壞房客,輕者拖欠租金、瘋狂要求修繕,嚴重者會從事違法行為,破壞房屋、把房子燒掉,甚至讓房子便凶宅,讓房東的心血結晶付諸流水。陳傑鳴坦言,房客想找好房東,房東也想找到好房客,有5種類型的房客,他會盡量避免,確保自身財產安全。陳傑鳴列出5種房東應該避免的房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5大NG房客1、言詞閃爍、眼神飄忽看屋交談過程,房客舉止怪異、答非所問等,極有可能有特別目的,或精神狀況有問題,建議跳過此類房客。2、工作職業交代不清處、無法提供緊急聯絡人從事非正當行業者,談到工作就經常含糊其辭,或無法拿出名片,也沒辦法提供緊急聯絡人,他們生活作息跟一般人經常不同,租金繳付亦可能不穩定,出事後找不到人聯絡,甚至可能因為人際關係複雜,引發許多難以預料的事情,如被討債、凶殺、輕生等情事。3、要求免押金、延遲租金一般住宅押金頂多幾萬元,如果連押金都無法繳付,未來繳租穩定性恐怕有待評估。4、要求提供大量家具、裝潢或修繕此類房客通常極在意生活品質,但成本卻又想加諸於房東身上,如東西堪用卻不斷要求修繕、換新等,讓房東不堪其擾。5、未取得父母同意「未成年房客」未成年人的租約必須父母同意且簽字方有法律效力,且房東並不是房客的監護人,一旦發生糾紛,沒有任何一項法律可讓房東站得住腳,況且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獨自在外租屋,也容易發生各種意外,應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至於常見好的房客,像是軍公教、三師(醫生、律師、會計師)、上市櫃500大企業員工等,屬於收入穩定或高收入族群,就是許多房東心目中的理想房客。不過,陳傑鳴提醒,即使遵循以上原則,還是很難避免糾紛,因此合約內容務必詳細,對租賃雙方才有保障。
《電子簽章法》三讀7重點一次看 會計師籲數發部加大宣傳力道
數位部發言人李懷仁表示,立法院會已於30日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未來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跨境貿易也可用電子簽章簽契約,盼擴大電子簽章普及與運用。回顧立法過程,行政院院會2月29日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內容重點有七:首先,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只要符合此法規定,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可因電子形式而撇清其法律效力。第二,此法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第三,為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此法也明定只要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就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第四,為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此法也明定應在採用電子形式之前,需保留合理期間和方式給相對人回應機會,並告知相對人只要未回應,就屬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第五,在安全條件相當前提下,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的考量指引,以利國際互惠與國際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第六,要求主管機關必須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的核定、簽發與應用,例如金管會對於各行庫的應用等,並需要定期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也需每年公布。最後,刪除原法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以利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自電子簽章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含展延至少須於3年內落日。對此,資深會計師直言,近年不法人士藉由身分管理鬆散的網路平台,恣意詐騙網路使用者,就是詐騙數字大幅攀升的重大主因。藉由電子簽章具有的防偽技術特性,有望讓原本隱藏在螢幕背後的惡意人士現形,應可有效打擊詐騙。會計師補充,此次修法已要求行政機構若要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必須提高到法律位階,不能夠再以公告的方式排除。此外,新法也融入了「數位包容」概念,提供民眾的選擇彈性,讓民眾有「不使用」電子簽章的選項。會計師直言,民眾對於新的數位應用初期磨合期恐怕至少一年起跳,政府要加強宣傳力道,善用數發部大量經費推廣政策,以循序漸進方法推動,才是正辦。數發部長唐鳳表示,規範一出有助於處理外界關注的詐騙問題,像是最常出現的一頁式網頁、投資詐騙廣告,靠數位簽章認證,以及跨平台聯防兩道防線,就能從源頭管理有效減少再犯率。數發部官員強調,國內資通訊及網路技術發達,電子簽章應用場景多元,修法將有助於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