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性
」 釋憲 立法院 卓榮泰 金管會 民進黨主持民進黨中執會 賴清德:釋憲為在體制內解決憲政爭議
民主進步黨26日召開中執會,會中通過將於7月21日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召開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並通過審查中央執行委員、中央評議委員選舉參選人資格。兼任民進黨主席的總統賴清德在會中表示,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院黨團都對「擴權法案」申請大法官釋憲,為的是在憲政體制內解決憲政爭議,捍衛台灣民主價值不被侵權的法案破壞。民進黨中執會26日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以「2024國會擴權法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研析」為題進行專案報告。民進黨發言人吳崢會後轉述,賴清德在會中表示,日前他第一次在總統府發表敞廳談話,就是針對立院這次的修法有違憲疑慮,宣布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賴總統說,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成員也都會申請大法官釋憲。這麼多憲政機關都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為的就是捍衛台灣民主價值不被侵權的法案破壞。在憲政體制內解決憲政爭議,並不如在野黨所指稱的是毀憲亂政或反民主。「我要再次強調,我們反對國會擴權,不是反對國會改革。」吳崢轉述賴總統的話說,民進黨一路走來,都堅持打造透明開放、民主永續的國會,至今態度沒有改變、意志更加堅定。民進黨支持國會合理改革,但反對以改革之名,罔顧憲政秩序、民主原則,行擴權之實的立法院修法。 賴清德表示,此次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修改的「國會擴權法案」,不但有違憲之虞,更破壞了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監督制衡、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法律明確性等原則,這些都對我國憲政制度構成挑戰。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維繫國家政府運作最核心的要素,支持民主的政黨與社會各界都不能接受任何與憲法對抗的修法行為,對於任何破壞憲政秩序的行為也無法視而不見。「總統是自由民主憲政的守護者,我做出聲請釋憲的決定,是要透過憲法法庭的裁判,確認這次修法的合憲性和正當性。」賴總統指出,這是向國家負責、向歷史負責,也才不辜負全民所託。憲法法庭是維護憲政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的最高司法機關,我們相信釋憲審理過程當中的辯論將會讓台灣民主社會更加成熟。賴總統強調,未來憲法法庭的結果,無論結果為何,朝野都必須尊重且接受,希望社會大眾都能夠支持。我也希望全體黨公職,都能秉持尊重憲法法庭裁判的原則,持續深化台灣的民主。
民進黨團聲請釋憲提七大理由 柯建銘:憲法已進入ICU
總統賴清德24日簽署《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法案公布3天後,也就是26日即生效。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書記長莊瑞雄及司法委員會召委鍾佳濱今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提出七大理由,宣布聲請釋憲。民進黨團表示,藍白毀憲亂政,企圖讓立法權一權獨大,透過修法偷渡修憲,製造憲政怪獸,這已經侵犯到行政權、司法權與監察權。柯建銘表示,今天絕對不是捍衛憲政而己,而是搶救憲政及民主城堡,憲政已經失血,憲法已經進入ICU病房,即將要裝上葉克膜,這是關鍵時刻,我們要搶救憲法。他強調,這一定要暫時處分,因為毀憲亂政的效果已實質衝擊國家憲政體制,而且涉及國家安全。吳思瑤也說明釋憲七大理由,一、 權力分立為憲法秩序基礎,憲法並未建構國會優位之憲政體制,立法權行使時有其界限,二、 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三、 國情報告之規定,牴觸國家權力分立原則,四、 藐視國會罪相關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五、 人事同意權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侵害被提名人之隱私權,六、 調查權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七、 聽證程序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莊瑞雄說,進步國會跟開放國會是國人期待,相信也是立院該有的基本素養,從這次國會擴權法案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五十五個條文中,沒有一個條文進入逐條實質討論,違背立法程序的正當性原則,任何國人看到、不用到大法官,大家都認為程序有重大瑕疵,當然無效。相信該法令通過後無法通過憲法法庭大法官檢驗。
性侵多女判刑29年10月!富少李宗瑞怨「關太久」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淫魔富少」李宗瑞下藥性侵偷拍多名女子,2018年被判刑29年10個月。他認為,自己的刑期只比上限30年「少2個月」實在太嚴苛,因此提出聲請重訂執行期。案件遭駁回後,他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李宗瑞主張,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因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規定,關於數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時,內、外部界限過於模糊抽象,致侵害法益相似之案件,所定執行刑卻輕重不一,而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權。高院審理後認為,最高院108年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14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同年月9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此部分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高院指出,李宗瑞曾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提及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而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予以駁回;李宗瑞提起抗告,未具體指出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之處,而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高院表示,聲請人以非屬系爭裁定二裁判依據之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
反國會改革提2法覆議 卓揆喊若遭否決就釋憲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國會改革五法」,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甚至可能違憲,進一步提出覆議案後,21日上午立法院會針對覆議案舉行記名投票,立委先各自上台表述,目前進入休息階段。外界預料,由於在野國民黨與民眾黨人數相加過半,立法院將否決覆議案。回顧在野陣營所提的「國會改革五法」,內容主要為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新增立法院調查權、聽證權規定、增訂《刑法》藐視國會罪、強化人事同意權以及立法院正副院長記名投票制,牽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和《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5法的修法。由於各界意見分歧,甚至引發立法院周邊多日陳情抗議的「青鳥運動」。對此,行政院針對其中2法提起覆議案,包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刑法》第5章之1章名(藐視國會罪),連動第141條之1與罰則有關條文,行政院都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因而陳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表決覆議。閣揆卓榮泰說明難行之處有六大塊:首先,行政院必須依法行政,但這次國會改革法律案已經明顯違反憲法,對行政院就是窒礙難行,加上此次修正條文主要規範行政院與所屬機關,還給了民眾許多協力義務及裁罰壓力,與行政院當然息息相關。第二,立法院於委員會、黨團協商及院會審議時,不僅沒有實質審議及討論,還限制委員發表不同聲音的時間,悖離民主議事程序應尊重少數的原則,《憲法》第63條法律案必須先討論再決行,這次卻把「議決」拋諸腦後。第三,此次修法將總統國情報告改為「改期」或「不定期」,嚴重妨礙總統行使日常政務,加上國情報告時程及內容,也有可能與行政院的施政報告重疊,除了可預見權限爭議外,也會造成政務執行重重阻礙。第四,國會改革主打立委能增加行使調查權、聽證權,已經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讓立委權力無限擴張,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卓榮泰強調,《憲法》中的調查權,若是為了清查政府弊案,屬於監察院、司法機關職責;若是針對人民,更會引發社會不安。第五,人事同意權違反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若貿然行使,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不下去。卓榮泰說,若修法上路,人事同意權自交付審查之日起,必須經過至少1個月審查,且未規定最長審查期間,若審查期過長或遭刻意擱置,將影響憲法、法定機關的組成,重要職位懸缺過久,無異癱瘓機關。最後,官員或民眾一旦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舉行聽證會,將面臨非常嚴重處罰,加上各界對這些權責定義還在爭論,貿然上路將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回顧憲政歷史,此次提出覆議是第14次,而前13次覆議成果近半有成,多因執政黨即屬於立院多數黨,表決便可輕騎過關;僅3次覆議遭到否決,其餘則不了了之。值得一提的是,包含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核四停建覆議案、鳥籠公投法、勞基法等,都有覆議案的身影。卓榮泰強調,即使21日覆議案遭到立法院投票否決,行政院仍會於賴清德總統公布後,進一步聲請大法官釋憲,窮盡一切救濟管道,表達政院立場。
赴立法院說明覆議案 卓榮泰:基於法治國原則窒礙難行
立法院19日審議行政院對「國會職權修正法案」覆議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赴立院說明對理由說,立法院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早名以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有違反憲法上民主程序、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而侵害人民權利之虞,行政院基於法治國原則,移請立法院附議,謹請各位委員諒解並惠與支持。卓榮泰指出,其中包括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備詢違反憲法、立法院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的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以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恐導致憲法與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藐視國會的處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性程序等窒礙難行。卓榮泰表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之河,可於該決議案送達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他強調,本次提出覆議案是基於維護權力、分立原則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考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條文,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人員以人民作為主要的規範對象之一,行政院基於法治國原則,要求依法行政,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奉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附議,謹請各位委員諒解並惠與支持。卓榮泰指出,立法院此次的審議程序不符合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的瑕疵,民主議事的程序,除依多數決議之外,一應尊重及保護,少數,以符合《憲法》第一條「民主國原則」中的少數保護原則。但立院在委員會、黨團協商會議以及院會審議時,未落實實質審查及討論,限制持反對意見的委員充分發表辯護其意見及對多數意見提出批評的機會,已背離民主議事程序,程序嚴重瑕疵,違反《憲法》第六十三條議決法律案的規定,行政院基於憲政機關需要依法行政的立場,窒礙難行。卓榮泰說,修法對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骨科與總統定期為國情報告知義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規定總統定期或不定期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將妨礙總統日常國務的行使。卓榮泰說,總統國情報告的時程及內容,也極可能與行政院院的施政報告重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四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立法委員口頭詢問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答覆,但總統為國家的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率全國陸海空三軍,並有任免官員授與榮典與赦免等重要的職權,以及享有國家機密、刑事豁免等特權,與一般行政首長並不相同,不應將民意機關對一般行政首長的質詢權套用在總統身上,總統由全國人民選舉產生,與立法委員各自具有民意基礎,以及民主的正當性總統定期可以接受民意檢驗,直接對人民負責。
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將「國會改革法案」移立法院覆議
有關行政院院會本(6)月6日就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呈請總統核可覆議一案,總統賴清德11日已核可,行政院亦於今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表示,5月28日立法院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行政院指出,此次修法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強調,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行政院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兩院之間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良性的憲政對話程序,請立法院尊重憲法,體恤民意,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
行政院提7理由 對國會職權法案提出覆議
行政院會院6日針對立法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國會改革法案」認為有7理由窒礙難行,決定提出覆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覆議並非要升高朝野對立,而是希望立院經過憲政運作過程,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合憲、符合國家利益的共識。立法院在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函文5日送抵行政院,行政院6日提出7點理由,包括,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認定這些條文窒礙難行,在行政院會通過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在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卓榮泰對覆議案表示,此案經研議結果,有違反憲法民主程序、法律正當程序以及侵害人權之虞,且立法院質詢權、調查權、以及聽政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侵害民眾基本權益。立法院對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也可能影響憲法與法定機關職權行使;另外,藐視國會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他表示,因有上述窒礙難行之處,因此行政院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辦理覆議。卓榮泰表示,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捍衛憲政秩序,守護民眾基本權利,民主政治也應該要經過溝通討論過程形成共識,他強調,此次政院提出覆議不是要升高朝野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法以及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首度施政報告盼立院本程序正義 卓榮泰:朝野和解共生
行政院長卓榮泰31日赴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提出「國家希望工程」八大目標,包括擴大社會投資,減輕家庭負擔,推動第二次能源轉型,依法朝非核家園邁進,強化打詐讓人民有感;卓表示,希望未來立法院能本程序正義、依法行政的精神,近日國會改革修法引發朝野衝突及民眾非議,行政院身為憲政機關,將對修法違憲之處提出救濟,並喊話朝野和解共生,才能推動更多福國利民法案。卓榮泰表示,行政團隊將秉持誠意,溝通人民至上優先的理念,在互相包容跟尊重的基礎上,做好溝通、協調的工作,展現解決問題的決心與誠意,實現賴總統創新繁榮、公益永續以及民主和平台灣的國政理念。未來任何施政成果的進展,都是行政與立法兩院共同的努力,兩院必須有良好互動的結果,一定可以為人民和國家帶來新的期待。卓榮泰指出,接下來行政院要執行五打七安,打擊黑金槍毒詐,在最短的時間內擬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並透過建置打詐通報查詢查詢網,全面提升打詐的能量,也請立法院能夠儘速通過行政院所送行審議的打詐新式法,讓所有的執法同仁有必要的法律工具,能夠遏止各這種新型態的詐欺犯罪此外。卓榮泰說,他會親自擔任0403花蓮地震專案小組的召集人,行政院也會整體重建經費會,按照實際之所需要,已經提高接近到三百億元,希望讓民眾早日獲得救助,慰問金安千棘租金利息的補貼、振興產業,以及觀光旅遊、金融紓困等等的措施。卓榮泰說,期盼未來立法院能本於程序正義,以及依法行政的精神,優先支持民眾所迫切需要,而且無爭議的議題,推動更多福國利民的法案,讓國家繼續的往前進。卓榮泰表示,行政院將就國家希望工程八大施政目標持續推動,並提升預算執行的效能,第一是擴大社會投資,減輕家庭負擔,再來要有社會文明的共識,接著要有政府政策的落實,在2032年一定要達到二十五萬戶的社會住宅二十五萬戶的包租貸款,以及五十萬戶的租金不貼支持全國租屋民眾減輕負擔,讓民眾能夠住得安心。卓榮泰指出,為邁向2050淨零轉型,政府將2030年前投入9000億元預算,引導國內外綠色投資;未來將推動第二次能源轉型,確保供電穩定、供電安全做為最高目標,依法朝非核家園前進,也將建構智慧共享的多元綠能、推動深度節能。卓榮泰對兩岸政策強調,台海和平穩定已是全球關注課題,將持續以賴總統所接觸的民主和平四大支柱,主張在對等尊嚴前提下,與對岸進行健康有序的各項交流,則對岸能夠體認兩岸和平,才能符合雙方人民的利益維護台海現狀,正是世界安全及繁榮的必要條件,但是還是必須要提升國防的實力,包括落實延長義務教育役的役期,加強全民國防,以及基建國造等等的政策,守護我國的主權,並且增進國土安全、數位安全。卓榮泰說,這兩周以來,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的過程中,許多的國人對於審議的過程是否符合程序正義提出一些的質疑,以及針對許多的條文內容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侵害人民權益、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等,國人提出的疑慮,行政院是憲政機關,他必須忠誠的守護憲法,而依法行政,當然也包含遵守憲法,因此,本次的法律修正案如果有,違憲,以至於窒礙難行之處,使,行政院會研議依照憲法所定的程序,尋求救濟。「經過這一次大院的修法過程,我更先信朝野必須和解、和解,才能共生,才能推動福國利民的各項法案因此。」卓榮泰說,和解共生將是未來推動所有政務最大的動力,他將與各位立法委員努力朝野和諧共生、兩岸和平共榮與民主國家合作共贏,讓中華民國台灣成為更公平的社會,更安全、更文明的國家。
立法院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 卓榮泰:將研議依憲法提出覆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草案」、刑法「藐視國會罪」今三讀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已喊話,將提釋憲。行政院長卓榮泰晚間表示尊重,重申「行政院忠誠守護憲法」,但本次法律修正案有因違憲而致窒礙難行,行政院將會在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後,研議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卓榮泰指出,在這次修法的過程中,人民對於立法院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法案提出諸多質疑,而許多條文的內容也有侵害人民權益、違反權力分立,以及例如法律明確性原則等憲法爭議。卓榮泰表示,由於行政院依法行政,也包含遵守憲法,因此本次法律修正案有因違憲而致窒礙難行時,行政院將會在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後,研議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卓榮泰指出,作為憲法最高行政機關首長,他一定會堅定守護行政團隊的尊嚴;然而此次相關法律修正針對「藐視國會」一事並無明確定義,導致行政團隊將來在立法院說明政策時動輒得咎、無所適從,甚至無法完整澄清與政策相關的虛假資訊。此外,法律修正後有關人事同意權的規定,也可能導致憲政機關或其他法定機關之職權的行使,產生困境。至於有關總統國情報告的修正條文,抑或涉及國會調查權的規定等,不僅存在權力分立的爭議,甚至也有過度干預行政權、侵害人民權利的疑慮。這些種種因素,都是行政院認為此次相關修正法案窒礙難行之所在。卓榮泰強調,民主政治的可貴之處,是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行政院研議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兩院之間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能夠讓立法院再一次審視法案的內容,透過民主的對話,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如此才能穩固民主的根基,政策與法案的品質才能更加提升。卓榮泰表示,透過憲政制度的設計來解決憲政體制面臨的危機,是行政院自始至終的態度和立場。雖然在目前國會生態下,行政院所提之覆議很有可能遭到立法院否決,但是行政院責無旁貸,仍會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程序,將本次修正案移請立法院覆議,以忠實捍衛憲政程序。
不滿「立委赴中報備」議案遭封殺 沈伯洋邀白營立委直球對決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所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案,明定立委參與秘密會議赴中時,須事先報備,上週五排入議程報告事項第75案,卻遭藍白以人數優勢表決退回程序委員會。沈伯洋4日晚表示,週二院會將準備直播,邀請民眾黨團立委,陳訴有關退回程序委員會之理由, 直言「我是心死啦,不會對他們有任何客氣了。」沈伯洋指出,台灣面對嚴重滲透,應當如何嚇阻與預防是他一直探討的議題。過去期間與各國專家學者研究,要理出一個頭緒,當中涵蓋的8個步驟為國際明確幫助、法理定義清楚、嚇阻滲透可能、 平台合作機制、透明法制揭露、核心技術保護、經濟安全確立、處理灰色地帶。沈伯洋說,2016年至2018年期間都在處理第一步(國際),而2019年則是處理了第二步與第三步(境外敵對勢力)。2020年至2022年處理第四步失敗;2023年開始處理第七步。當年在幫忙第三步、第四步、第五步時還不在民進黨,他主張第五步要優先處理,但當時優先處理了第三步和第四步,「說真的,我認為沒處理乾淨,所以現在要繼續修補。」「而我這次的提案,涵蓋的是第五步到第七步。年底我要處理的是第四步和第八步。」沈伯洋強調,他研究這項議題非常久,民眾黨六位立委擋法案就算了(黃珊珊、吳春城無進行投票),既然還決定公開以記者會和節目形式指責該法案法律概念表達不明確。他表示,週二院會期間,會準備直播,並邀請民眾黨立委陳述有關將議案退回程序委員會之理由。「程序的理由講不出來沒關係,實質理由我也聽,反正你們不讓我的法案進委員會。當然,我猜我可能要跟你們講怎麼看細則以及搞清楚審查規定。」沈伯洋點名六位民眾黨立委,倘若需要法律諮詢,他可以介紹,並表示法律明確性國中高中課本就有,希望三天是足夠的。
誹謗除罪化失敗 誹謗釋憲案憲法法庭判合憲
台商朱長生因感情糾紛散布有夫之婦外遇照片,並被誹謗罪判刑定讞,朱認為誹謗罪侵害言論自由而申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日審結,判決誹謗罪合憲,而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解釋,言論如有關公益,行為人只要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合理可信所述為真,均屬不罰。此次釋憲起因是朱長生在網路傳影片,傳播外遇照片給當事人的親友及員工,遭法院依加重誹謗等罪判刑7月,可易科罰金確定,而朱認為自己只是傳給百餘人,卻與傳播數十萬的電視節目是用同樣法律,並以周玉蔻誹謗前總統馬英九做類比。朱主張,周玉蔻只被判拘役50天,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釋字509號解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權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教授盧映潔等人分別因誹謗罪被判刑確定,也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合併6案審理後,今年3月開庭辯論,朱男等人主張,誹謗罪及先前大法官作成的解釋,造成司法實務判決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且保護名譽的手段還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不須用刑事處罰。
NCC又敗!中視換照附款處分違法
通傳會(NCC)才因中天新聞台換照案,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處分違法、撤銷不予換證的處分。6年前,NCC准予中視換照,卻作出附款處分,要求神旺公司持股不得過半,經中視提告,北高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原處分違法」。可上訴。中視換照案的訴訟,北高行政法院更一審5月18日宣判後,22日截稿前,判決主文及理由尚未公布,但中視的律師表示,經向書記官確認,判決主文是「NCC原處分違法」。律師解釋,因當年NCC附款處分,中視為了換照只能被迫接受,造成無法回復狀況,無法撤銷原處分,只能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2017年NCC准予中視換照,但認為增資結果是法人股東神旺公司認購增資的持股逾事業總股數一半,與無線電視事業股權分散以避免言論集中的精神違背,作成附款處分,命令2019年前改為持股不過半,如未改正完成,將廢止換照處分。中視提告後,北高行法院撤銷附款處分,NCC不服上訴,最高行法院認為NCC對換照申請審查,有其固有職權,但須「依法律授權」選擇附款的條件,且中視後來已在期限內調整股權結構,原審也未再調查。最高行政法院認為,NCC令神旺公司持股不能過半,屆期未改正得廢止准予換照,該處分對中視形成限制,依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排除公權力干預,保障通訊傳播自由,對於傳媒作成行政處分所為的限制,應有法律明文、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神旺持有中視股權達59.05%,是出自增資而來,並非股東轉讓股權所致,但NCC卻以此作成系爭附款,逾越法律授權。最高行政法院表示,NCC作成附款處分卻沒有法律授權,也無法證明持股逾半有何干涉專業、阻礙言論多元的急迫危險等重大公共利益,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北高行日前作成判決,確認NCC處分違法。
金管會涉嫌偽造文書 立委不該負薪救火
昨日因炒作新傳媒TDR而被判刑定讞的鄒官羽,具狀向台北檢署提告金管會涉嫌偽造文書,下午立委吳秉叡就發表「為何要為特定個案來搞東搞西,看了很心痛,大家要這麼鄉愿嗎?」我想試問吳委員,因TDR被判刑者,包含我的當事人,明明有四位被告。而且,明明沒有核定的事實,卻放任金管會事後曲解文義,這舉措可是攸關證交法刑罰的通案適用問題阿!何來特定個案?根據金管會104年和109年的公函,載明財政部76年的第900號公函「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此段文字就是已核定TDR的範圍,然而吳委員曾經當過法官,請問站在罪刑法定跟法律明確性上,以上文字有包含「台灣存託憑證」這幾個字嗎?再者,金管會直到104年才出公函表示900號函已核定TDR,但試問從76年到104年出公函時,請問有哪個民眾或法界人士會知道TDR有經核定過並成為有價證券?甚至最高法院已有四個裁判認為TDR並非900號函核定,而應該以證交法第22條第四項所訂立的「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才是核定TDR的依據!但實際上證交法規定的核定權,法律授權應該是證交法第六條,並非為第22條,連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都莫衷一是,同時105年證期局前局長王詠心受立委質詢時,清楚的回答「證交法第165-2條規範對象是台灣存託憑證TDR」!但因為101年修法時,立法缺漏沒將規範對象寫進去法條內,導致最高法院一致性的認為165-2與TDR無涉!倘101年修法時若有寫清楚是規範台灣存託憑證TDR,現在會有修法前發生的四件冤案嗎?對於金管會一直堅持用900號函核定TDR,但當初承辦組科員,同時也是法界權威的郭土木教授去年底至高院作證稱「900號函沒有核定TDR」,不管是哪位官員或學者所表達的意見,有比當初公文承辦組的科員去法院作證講的話更有公信力跟說服力嗎? 金管會在101年的年報中寫道「完備外國公司來臺第一、第二上市(櫃)相關法制,增訂外國公司專章及相對應之處罰規定,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若TDR曾核定,金管會以上的「罪刑法定」四字,豈不自相矛盾? 另外證交法第165-2條「準用」證交法第5-8條,若在101年修法前,有核定TDR,證交法第165-2條應該是寫「適用」證交法第5-8條,而非準用! 另外台積電的ADR屬外國有價證券,所以適用於金管會自己訂定的「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若金管會也認為TDR屬外國有價證券,應該同樣也納入以上的管理規則去規範吧。最後99年修法時,兩任金管會主委陳沖跟陳裕璋都沒提到TDR有核定,在此不禁懷疑金管會堅持不願修法,並堅稱104年跟109年兩度出具公文,是不是為了掩蓋自始未核定的行政怠忽和冤獄國賠的後續問題?在法律明確性和罪刑法院原則下,希望金管會和吳委員三思!
TDR爭議受關注 教授提告金管會偽造文書
采陞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鄒官羽,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因檢察官及法院認為TDR屬於財政部900號公告規範的有價證券範圍,遭判刑3年2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的鄒官羽,認為時任財政部承辦科員郭土木教授日前到高院作證,證稱TDR並非財政部900號公告的核定範圍後,認為自己被金管會所欺騙,17日委託律師楊舜麟至台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官員涉嫌偽造文書。楊舜麟提到,隨著TDR爭議受到各界關注,許多法律專家、權威學者、人權團體,探討民國76年900號公告的背景與資料,已發現當時主管機關的900號函並沒有將TDR核定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他指出,鄒2011年因買賣新傳媒TDR賠錢,還被依《證交法》起訴判刑,主要依據就是金管會認為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的見解,但曾任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承辦科員,同時也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已明確證稱,「900號函乃係針對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郭土木證稱,「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TDR為《證交法》有價證券之意思,且TDR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900號函所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非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內。」但是,金管會兩位承辦人卻在104年回函立法委員羅明才國會辦公室、109年回函台北地方法院,函文上明文登載900號函有核定TDR是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導致一連串投資人因買賣TDR被判刑入獄,已經嚴重侵害人權與冤獄的發生。楊舜麟表示,除郭土木的專家證人身分已反駁金管會說法,他也質疑900號函為民國76年所公告,我國第一檔TDR為87年發行之福雷電子TDR,公告如何含括預見11年後的金融商品,而鄒官羽並非唯一一起因TDR被判入罪的案子,若金管會倘有偽造文書疑慮,是否該檢討TDR的法律明確性,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金管會拒TDR明文入法 法界人士驚:怎能侵害人權
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不斷,目前因買賣TDR股票,已有多起案例遭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甚至已有4人己入監執行完畢。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因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之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然而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召開公聽會,立委余天表示因立法缺漏,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沒有明文規範「台灣存託憑證」,我國從87年發行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納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有必要修法解決TDR亂象。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強硬認定,TDR是核屬76年900號函的有價證券,已無修法必要。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民國87年發行第一檔TDR,到101年修法,整整長達14年的時間,主管機關處於TDR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若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還有公務員偽造文書的問題。而且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條之2規定,修法過程中,前後任之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提及900號公告已經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可見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否則何須再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方式加以規範。面對金管會自打嘴巴的邏輯謬誤,陳冲也曾公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6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造成爭議因此而生,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亦不清不楚,且當時法律背景跟現在不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在現在是否還可以適用,也有疑義存在,因此也贊同修法解決問題。
立法缺漏導致4件冤案發生 余天拚《證交法》修法本會期審查
「臺灣存託憑證」(TDR)因為立法不夠明確,以致TDR至今到底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仍妾身不明,屢屢造成投資人觸犯《證交法》,甚至遭判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的條文召開公聽會,民進黨立委余天即表示,當初這個法案的提案人是他,不料這個法案卻因為立法缺漏導致有4件冤案發生,他感到很不可思議,站在罪刑法定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人權保障,他有責任在這個會期中,力拼讓這個法案通過財委會審查,以保障及捍衛人權。余天的發言也受到部分法界和人權團體的讚賞,認為余天前段時間在經歷喪女之痛,在擦乾眼淚後仍秉持立委該有的職責。余天表示,因為2010年時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完全沒有講到TDR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定,所以他才在當年就針對《證交法》第165條之2提案增修,並在2012年1月4日頒布,「如果是公聽會上金管會所說以前有核定,那我當初就不會動用到《證交法》的母法來增修第165條之2。」余天強調,他之所以要力拼在這個會期讓法案通過財委會審查,除了上述原因,還有一點就是前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過去在2016年10月27日於立法院備詢時也清楚回答指出,《證交法》第165條之2所規範的對象就是TDR,監察院也在2020年所出具的調查報告也直指,金管會用第900號函核定TDR已違法違憲,更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明確性。「我很納悶金管會在公聽會上提出的『三不』依據何來?」余天表示,立法的精神應該是要保障人權,讓民眾依循法規安居樂業,既然發現法律制定有疏漏,就應該修法使其更完善,「金管會前後任主委講的話都不同,我們是要相信誰?」部分法界及人權團體也對余天力挺修法的行為給予讚賞,並呼籲監察院應該針對過去多起因炒作TDR而遭判刑入獄的案子進行調查,如果當事人有冤屈,就應該還給人家公道。
TDR亂象金管會稱免修《證交法》 法界人士批:有違憲疑慮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討論多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召開《證交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立委余天稱《證交法》有缺漏,造成法院實務認定買賣TDR違反《證交法》,導致數起冤案,應修法明定,但遭金管會反駁沒必要;對於金管會的強硬態度,法界人士今(12)日指出,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憲疑慮,但金管會若承認需修法,接下來可能會面對冤獄國賠、公務員偽造文書等後續問題。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李永然呼籲,政府應重視TDR爭議引起的冤案、人權侵害問題。他表示,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是否屬《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應採直接、正面、個案認定,而非以「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方式辦理。針對金管會將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函釋」(財政部900號公告),作為TDR為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依據,余天引述輔大法學院長郭土木的說法,指出1987年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當時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因此900號公告將進到我國境內的外國有價證券列入管制範圍,管制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根據郭土木指出,TDR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不是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涵蓋範圍;而TDR在我國是1998年才出現,1987年的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針對900號公告是否包含TDR,輔大法律系教授張明偉也認為,該函釋公告目的原在解決我國境內販售外國公司實體股票的法制缺漏困境,該公告內容僅具體提及授權法源,但文義未包含TDR。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則說,《證交法》第6條不允許概括認定,900號公告作為核定行為的法律解釋適用,主管機關是違法行政,法院是違法判例。余天批評,金管會為掩蓋行政怠惰、冤獄國賠,在2015年及2020年發公函給公務單位,曲解財政部900號公告,台北地院也因此衍生多此冤案,主管機關有偽造文書之虞,更侵害人權。目前因買賣TDR股票,遭《證交法》判刑定讞有3案,分別有林英鴻的東亞科TDR,遭判刑3年4個月;鄒官羽和劉旭章的新傳媒TDR案,分別被判刑3年2個月和3年4個月;鍾文智的聯環TDR被判刑1年8個月,4位被告都已入監執行完畢。 對於立委學者的訴求,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則回應,財政部(76年)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已核定TDR是《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尚無修正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面對金管會的強硬態度,法界人士深感不解。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他指出,我國《證交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然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對於金管會堅稱TDR屬於財政部900號公告範圍,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1998年發行第一檔到2012年修法,整整14年期間,TDR就是處在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該人士表示,金管會若承認此空窗期,接下來除了冤獄和國賠的後續問題外,且金管會曾在2015年和2020年回函台北地方法院,都載明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若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有公務員偽造文書問題。
《證交法》空白刑法案合憲 憲法法庭:違反強制收購條款該罰 部分法官有不同意見
中華開發金控前法務長南怡君、前策略企畫資深副理陳湘銘等人參與併購金鼎證券時,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強制公開收購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南怡君、陳湘銘2人質疑《證交法》與子法的處罰條文屬於「空白刑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28日)下午判決合憲。不過大法官蔡明誠提出不同意見書,蔡宗珍和張瓊文大法官也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顯示憲法法庭內部見解不一致。蔡明誠大法官認為,證交法和子法對本案的解釋與空白立法模式,運用於處罰較重的刑事特別法性質的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本案件並非以一般人民為規範對象的特別刑法,實在不應以一定比例或條件等抽象性用語,委由行政命令任令補充抽象性用語,相關刑罰制裁規範應於母法為明白與確定規定,以符法治國的法安定性要求。。至於本案關於預定取得的概念,蔡明誠認為,除債權說或物權說外,因相關概念呈現多義性等,已增加受規範者理解難度。況且上述見解在學理與比較法上何者適當,也值得再探究。蔡宗珍和張瓊文大法官在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所稱「預定取得」,及《公開收購辦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股份」,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應宣告違憲失效。她們強調,如果連憲法法庭無法清楚指明「於50日內」之期間計算之「終期」為何,擬收購股份者如何可「預見」收購行為可罰性要件及界限?何況連行政法院、刑事法院應對主管機關的法律解釋權都應予以高度尊重,就算是專業人士如何能憑空「預見」、未經主管機關解釋釐清的條文疑義?此外,受規範對象乃專業人士,甚至是娴熟相關法律規範之法律專業人士,基於其專業判斷,恐更將無從預見所謂「預定於50日內取得」,竟係指 50 日內之約定或協議等預定行為,不以取得股份為必要?因此作為專業人士,何以能預見,受刑事處罰之行為,竟以簽訂債權契約為已足?另外,條文對於「取得股份」用語,所指稱意涵,無疑有完成交割、取得股份權利之意。至於「預定於 50 日內取得」,理應以股份取得日為計算「50 日內」之終期時點,專業人士也無從預見其意涵在同條文內為何前後不一。蔡宗珍和張瓊文大法官指出,如果主管機關能本於職權發布解釋性行政規則以釐清法條歧義,受規範對象可充分預見主管機關執法立場,相信本案爭議即可避免,不致使得法律等專業人士竟誤蹈法網,遭受刑事制裁。更遺憾的是,本案第一次有權界定,竟然是出自於刑事法院之手!不過憲法法庭多數意見認為,《證交法》針對違反應公開收購規定者,科以刑罰制裁,沒有違背刑罰明確性原則,而且法令內容文義、立法目的並非難以理解,大量收購股份者可以預見相關結果,再從授權母法整體觀察,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的可能,因此並未違憲。《證交法》主管機關金管會及法務部都認為沒違憲,金管會認為,大法官一向主張,刑事法規並未以授權方式補充,只要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有受處罰的可能性就夠了。法務部指出,目前特別刑法中有許多空白刑法,例如:《藥事法》、《傳染病防制法》、《農藥管理法》等,本案《證交法》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從事風險領域的人,本來就應該負擔一定程度的法規範注意義務。
婦子宮外孕猝死醫判囚16月 申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擁有美國醫學博士學歷的蘇姓婦產科名醫在新竹市開設診所,2010年鄭姓女子求診,蘇男未發現她子宮外孕狀況給予適當治療致她猝死,2019年最高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囚1年4月定讞,他提再審遭駁回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遭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不受理。2010年11月9日當時34歲的鄭女因暈眩、下腹部劇痛抱著肚子進入診所,蘇男經超音波檢查後懷疑她有子宮外孕情況,但只開藥給她囑咐她返家休息多喝水補充水分,鄭女在家服藥後仍持續嘔吐,腹痛幾近休克,蘇男未採取必要的檢查也未安排轉診大醫院。因鄭女無法自行下車走到診所,蘇男逕行上車為她施打止吐針,要她回家休息,隔天凌晨,鄭女昏厥被送往台大新竹分院急診,經多日搶救治療,仍在同年月24日中午因腦部缺氧合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一審將蘇男判刑2年,二審維持刑度但給予他緩刑2年、須賠償死者家屬300萬元,高院更一審提高賠償金額為480萬元,仍給予蘇男緩刑5年,但高院更二審認定蘇男沒有悔悟、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獲取諒解,改判刑1年半,上訴後,最高法院改判1年4月定讞。蘇男聲請再審被駁回確定後,主張各級法院裁判,僅憑誣告、偽證及臆測之詞等不存在之犯罪事實,違法判處他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蘇男只是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泛稱相關各級法院裁判均屬違法及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何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錫銘申請18次假釋遭駁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槍擊要犯張錫銘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在監服刑近17年,去年台南監獄提報他的假釋案,但遭法務部矯正署處分不予許可假釋,他提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大法官許宗力等3人審查庭審查後,認為他的聲請難謂有何侵害基本權利等,裁定不受理。張錫銘曾犯下1起殺人案及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還多次與員警槍 戰激烈駁火,警方更為此成立「獵龍專案」大規模緝捕。張錫銘落網 後,被判處3個無期徒刑,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在台南監獄服刑至今。張男在去年2月聲請的假釋案,法務部矯正署認為他被列為重大通緝要犯,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勒索、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仍有繼續教化之必要等理由,在去年3月29日處分不予許可假釋。張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主張,《監獄行刑法》規定,假釋處分由法務部作成,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且將「悛悔實據」之假釋條件,規定為參酌受刑人獄中表現等,並因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等,違反憲法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之保障。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許宗力、林俊益及黃瑞明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的聲請尚難謂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原則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他的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