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管訓
」排黑反撲2/參選資格限制太苛 立法過於情緒缺乏人權意識
民進黨修訂黨內「排黑條款」,讓中常委黃承國未來不能再擔任黨職,也無法被提名參選公職,另外行政院也推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排黑修正草案,擴大適用到所有人;此舉引發前總統陳水扁為洗錢案被判刑的兒子陳致中陳情,而英系立委也認為,政院推動特定犯罪行為終身不能參選,攸關人民參政權至鉅,也有擴大解釋之嫌。說法雖然是對陳水扁陳情有所回應,也令人聯想是為黃承國的處境平反。前台南縣長、律師蘇煥智指出,賴清德當黨主席後為了展現排除「黑、金、色、槍」的魄力,隨即修訂民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及《黨職人員選舉辦法》,並籲請行政院推動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部份條文,訂定更嚴格的參選資格。其中包括流氓管訓者終身不能擔任黨職,讓黃承國不能再選中常委,「大家只注意到這一點,予以拍拍手;而卻完全忽略了過猶不及,因為處罰過當會帶來一堆受害者。」蘇煥智表示,蔡政府內缺乏人權意識,而且政策決策閉門造車,放眼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規定被判刑一年就終身不能參選。(圖/劉耿豪攝)「阿扁所陳情的訴求非常合情合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判刑一年、終身不能參選。」蘇煥智說,陳水扁親自前往總統府陳情,固然是為了幫自己的兒子遭到違反《洗錢防制法》判刑定讞一事爭取權益、避免斷送政治前途,但他提出來的質疑,卻也凸顯了總統蔡英文執政以來,民進黨政府內缺乏人權意識,而且政策決策閉門造車,連基礎的「國際比較制度」都不蒐集研究,就「情緒立法」。南台科大財法所教授兼所長羅承宗表示,選舉與被選舉是《憲法》賦予的參政權,要限制人民的被選舉權,除了必須制定法律來規範外,《憲法》中也規定要符合比例原則,而要怎麼修法才算符合比例原則,就值得社會各界討論。選舉與被選舉是人民的重要權利,《憲法》中規定,要限制人民的被選舉權,除了必須制定法律來規範外,也要符合比例原則(圖/黃鵬杰攝)羅承宗比喻說,政治人物參選,就像是被放在超級市場上的商品,供消費者挑選。以消費者的角度來說,應該希望貨架上能有愈多的選擇愈好,但是品項愈多愈好的前提,仍必須經過適度的篩選,例如經過食品檢測、確定安全才能上架,而《選罷法》中規定曾犯某些罪的人不得參選,就是類似的概念。「若是對商品篩選得太嚴,甚至把個人的品味都列入考量,也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羅承宗說,投票選舉是民主的實踐,《選罷法》的規定則是一個國家民主制度的展現,如果對候選人的限制太嚴格,把愈多罪名納入不得參選的條件,就是顯示政府愈不相信人民,似乎不符合民主的精神。他認為,如果人民對自己有信心,就應該期待政府的限制少一點。
異議人士林水泉遭「流氓管訓」處分!蹲牢575天獲平反、撤案底
前台北市議員林水泉因60多年前批評政府施政,遭警備總部提報為流氓,移送小琉球管訓575天,他日前向法務部申請平復,法務部召開審查會議確認他當年所受管訓處分為行政不法處分,除依法撤銷外,並移請相關機關塗銷他的前科紀錄,成為法務部受理第一件政治異議人士因威權時期受流氓管訓申請平復行政不法案件。法務部指出,林水泉因1961選舉期間公開批評政府施政,遭提報為流氓,被送往小琉球管訓1年8個月。林結束管訓後,1964年當選台北市市議員,但任期尚未屆滿,再被當局冠以「陰謀顛覆政府」服刑10年。林服刑部分已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審查後為其平反並給予補償;但林當年被政府以行政措施提報為流氓而移送管訓575天,卻始終無法獲得平反與補償。林水泉自2001年起,透過司法程序平復名譽,屢次聲請或訴訟卻因為法制不符而被駁回。由於去年《促轉條例》修正,增定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屬行政不法,有依法調查確認且平復之必要。林水泉再向法務部申請平復。法務部受理後,因案件年代久遠,調閱資料時多數檔案亦已逾保存期限而遭銷燬,增加調查困難,但經承辦的法務部法制司人員深入研究監察院、國家檔案管理局、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資料,最終審查認定林水泉1961年的管訓處分,屬於行政不法處分,成為政府平復行政不法之首例。法務部表示,林水泉的行政不法案件經平復後,將與其他政治受難者一樣,由法務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及法務部網站,後續也將移請權責機關儘速塗銷林水泉前科紀錄,還其60餘年來背負不實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