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毓梅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60/236560/sm-a50c13b805ac96ac21ea96c062298082.jpg)
法界禁忌多2/律師袍洗了會「洩氣」 法庭勿放尖銳物、下庭迅速離開
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禁忌,被稱為「在野法曹」的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合稱法界金三角,一般認為都是屬於強調公平正義及高度「理性」的職業,不過律師們一樣也有不少禁忌,美女律師溫毓梅透露,律師界有項禁忌可能大家怎麼也想不到,就是律師袍千萬不能洗!但對於法官和檢察官避之唯恐不及的禁忌水果如芒果,律師們則是高呼歡迎。一位資深律師解釋,大部分律師認為自己身為在野法曹,穿上黑底鑲白邊的律師袍後會有一股氣,似乎是一種象徵黑白分明的浩然正氣,因此律師袍不能洗,一洗就洩氣,尤其案件勝訴後更不能洗,否則會把累積的辯護功力和好運都洗掉。縱橫公堂和法界的律師們在這個高度共識下,律師袍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象徵意義,結果就是愈資深的律師,隨著智慧和法庭征戰經驗的累積,律師袍上的白邊就會逐漸變得灰灰黃黃的,大家不要以為律師是懶得洗法袍,實在是洗不得啊!相較於律師袍不能洗,法官和檢察官們則有一個修正版的禁忌,就是黑底鑲藍邊的法官袍、及黑底鑲紫邊的檢察官袍可以洗、但不能亂洗。一位資深法官指出,如果案子辦得不順,可以把法袍拿來洗一洗,希望達到除舊布新、洗去霉運的美麗新世界,但是如果歲月靜好、一切順利,就千萬不能洗,否則後果難以預料。台南男子洪當興在2017年間,趁妻子和律師離開法庭時,駕車輾壓妻子及律師致死。(圖/翻攝監視器畫面)溫毓梅律師指出,律師界另外還有兩項恐怖禁忌,第一個是要避免跟對造當事人接觸,開庭結束後,最好能錯開彼此步出法庭的時間,然後要盡快離開法院或檢察署,否則遇到內心特別糾結、且懷恨在心的對造,恐怕容易產生不測。桃園和台南都曾經發生過慘案,律師努力在法庭上替委託人爭取權益,引來對造當事人強烈不滿,在法庭外等候律師出現,出拳痛毆、甚至開車衝撞,造成律師不幸殉職,引起社會極大震撼。律師的另一個恐怖禁忌是不能在桌上放置尖銳物品。因為法庭上訴訟攻防時,雙方當事人和律師都會為了自己立場極力爭辯,有時難免瀰漫火藥味,萬一當事人一時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隨手拿起尖銳物品擲飛鏢、甚至抓在手裡當成「掌心雷」之類的武器暴走攻擊,儘管法庭都配置有法警,誰也沒把握能及時阻止。至於讓法官和檢察官害怕的禁忌水果如芒果,律師們則是非常歡迎,甚至當成吉祥物,因為以律師界收費是以審級計酬、甚至以小時計酬,他們就怕不忙、沒案子、生意不火紅,全家喝西北風。一樣的水果卻有兩樣情,看來年節送禮時,如有親好友是法界人士,就要多加留意,以免送錯禮物,不但遭到白眼,以後還會成為拒絕往來戶!許多檢察官會在卷櫃貼上「乖乖」、「本月清空、股運亨通」等吉祥話,希望招來好運,律師則是希望案子愈多愈好。(圖/項程鎮攝)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42/147442/sm-42555cba7133e63076afc7190ca069cd.jpg)
止痛針猝死2/藥害救濟「十告九輸」 大法官3年前看出問題至今未改
花蓮孫女士的先生是家中經濟支柱,先生病倒後,孫女士除了要到醫院照顧先生,還得掛心孩子生活起居,讓她感到心力交瘁,不料一針止痛劑竟讓先生撒手人寰,對於半生依賴先生養家的她來說,宛如晴天霹靂,不但得承受喪夫之痛,還要面對日後的經濟困境,由於施打止痛針時她在場照料,讓她同時須承受親族間極大的壓力,必須找出先生猝死的原因。孫女士的先生因身體不適,2015年間到花蓮慈濟醫院就醫,被診斷為頸椎退化併脊髓腔狹窄、呼吸衰竭,後來先生的脖子痛得受不了,要求打止痛針,於是院方在晚間施打止痛劑配西汀(Pethidine)50㎎,不料隔天早晨,醫護人員發現病人已無呼吸,急救無效後,宣告死亡。孫女士為了對亡夫在天之靈以及親族交代,查明有無醫療疏失,窮盡一切辦法提起相關訴訟,不料都敗訴,因此申請「藥害救濟」成為她唯一能討回公道的機會,只是面對藥害救濟「十告九輸」的現實問題,她仍決定堅強地走下去,在申請藥害救濟被駁回後,轉而提起行政訴訟,而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審判決她敗訴的決定,就是她最後的希望。溫毓梅律師主張,藥審會的決策過程,就算要對民眾和律師保密,也不該拒絕法院了解審議內容,否則將侵害司法權、牴觸憲法保障民眾訴訟權的意旨。(圖/翻攝「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官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期間,擔任孫女士法扶律師的溫毓梅指出,孫女士的故事絕非個案,現制最大的問題,在於申請救濟的民眾通常不具醫藥專業背景,屬於絕對弱勢的一方,因此當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認定無過失時,須有一個能讓司法交付鑑定的獨立機構,以客觀第三方身分,平衡弱勢民眾醫藥專業的不足。溫毓梅主張,藥審會的決策過程,就算要對申請補償的民眾保密、不讓律師閱卷,也不能以保護審議委員為由,拒絕讓法院了解審議內容,這樣不但侵害了司法權,也牴觸憲法保障民眾訴訟權的意旨,民眾如何能得到公平的審判?其實,黃瑞明大法官早在3年前就看到了這個問題,2018年釋字767號解釋出爐時,他即明白指出,實務上藥審會鮮少在駁回救濟理由中,說明依據的醫學文獻出處,即使是醫藥領域的專家,也無法從藥審會的理由中,檢視其依據是否正確,他認為藥害救濟實務上的做法,有極大的改善空間。溫毓梅強調,藥審會認為孫女士的先生長期抽菸、喝酒,還有糖尿病,以前多次使用配西汀(Pethidine)都沒問題,以此作為抗辯不需補償的理由,問題是病人這次施打配西汀(Pethidine)12小時就猝死,間隔時間如此接近,很難讓說服家屬和律師彼此間沒有因果關係。配西汀(Pethidine)被醫界認定不宜治療胰臟炎,孫女士懷疑曾患胰臟炎的先生是因施用配西汀致死。(圖/翻攝耕莘醫院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