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權
」台南武聖夜市爆強硬要攤商加開週五營業 攤商氣:不開就喪失原本天數營業權
台南各個夜市並非每天營業,而是有各自的營業日,因此市民就把幾個大夜市的營業日,記成「大大武花大武花」的口訣,不過當中的「武」則是指武廟夜市,但台南還有另一個「武」的夜市,指的是武聖夜市,而這個夜市近期就傳出糾紛,原本開禮拜三、六的夜市,突然要加開一天週五時間,甚至強硬要攤商配合,若不配合就會喪失原本的攤位權。武聖夜市的攤商指出,他們收到夜市管委會發函,要在週五加開一天營業日,並在9月執行,除了要多一天的攤位租金,若不配合營業就可能喪失原本的攤位承租權立,讓給承租週五的攤位格主。這讓許多攤商相當無奈,因許多攤商週五會到人潮更多的大東夜市營業,但若不同意武聖夜市的要求,就會喪失原本三、六的工作權。而武聖管委會則向台南市市場處表示,沒有強迫攤商加開週五的要求,目前是在調查攤商週五擺攤意願,但有攤商就打臉這個說法,認為已經有攤商去繳週五登記費並公開收據,明顯和夜市管委會的說法不同。武聖夜市管委會王先生則表示,增加營業日與週三、六換牌是兩件事,攤商或格主應該是誤解管委會的意思,並透露當時申請夜市就提出週三、五、六營業,台南市市場處皆有公告,過去攤商、格主及附近居民都沒有意見,原本要實施週五加開營業日時,正好遇上新冠肺炎疫情,因疫情影響,才決定順延,他也否認管委會有威脅攤商一事。而台南市市場處陳處長則表示,夜市業者與私人攤商間之合約屬民事範疇,並無公權力介入空間,但市場仍會請業者應本誠信原則,做好經營管理,並善盡溝通說明之責。
泰山再戰龍邦3/促買全家「曾遭叔叔拍桌反對」 詹岳霖回首來時路「反省待人更圓融」
看著泰山(1218)公司派詹家為要抵禦大股東龍邦拿下經營權,不惜賣掉肥滋滋的金雞母全家持股,泰山前董座詹岳霖感慨萬分地告訴CTWANT記者,「23年前要投資全家時,被叔叔拍桌罵說『為何不把這筆錢做福客多』。」面對泰山可能易主的局面,他曾深夜反省,「(當年在位時)待人處事要更圓融!」泰山食品集團從益裕製油廠起家,由詹岳霖的爺爺詹玉柱四兄弟1950年所創,起初以雜糧、豆餅批發為主,繼而外銷洋菇、蘆筍、鳳梨加工罐頭,1960年跨入食用油,由詹玉柱長子詹仁道接手總經理,以「泰山沙拉油」拿下市佔率,1985年推出「仙草蜜」與「八寶粥」打入內銷通路,在詹仁道主掌下,泰山1989年上市。今年55歲的詹岳霖是詹仁道獨子。詹岳霖1991年到日本慶應大學習日文並於福客多工作,後返台進泰山擔任高級專員,負責公司物流中心與投資的福客多的翻譯,接了展業處處長後開始參與泰山商品的研發與行銷,「泰山純水、加味水就是詹岳霖那時做出來的,成功打開知名度,鋪貨到便利超商等通路。」泰山資深員工回憶說。在詹仁道栽培下,詹岳霖順利接班,1999年出任泰山執行副總、總經理,2007年擔任董事長,當時這位泰山第三代掌舵人40歲,由於接受12年的美式教育,管理風格迥異於父親、祖父的日式風格,為求經營效率,行事嚴格果斷,大刀闊斧,一如1999年他向董事會提案買入全家,收掉福客多,曾引來家族長輩質疑。「泰山當時經營福客多,據點不到百家,後來接觸到OK便利再到全家,就注意到全家的管理等制度面,體質上是一家好公司,配送據點超過一千家是較能有更好的經濟規模。」詹岳霖說。泰山從前董座詹岳霖到現任董總詹景超、詹逸宏經營團隊,將泰山的純水一路發展到氣泡水成績斐然,市占率逾四成。(圖/CTWANT資料照)「會買全家完全是個偶然!那時正好聽一個會計師說,全家第二大股東國產汽車要處分全家股權,覺得食品公司接觸消費者很關鍵就是通路,加上對全家有好印象,銀行也願給貸款,跟父親商量後就力促此案,用每股44.5元買了全家股票,持股到逾22%。」詹岳霖回憶說。詹岳霖還提起泰山買全家的一段小插曲,「國產先將全家持股抵押給中央貿投,泰山在中間人介紹下,才從中央貿投承接全家便利商店20%與全台物流中心49%股權。」泰山買了全家兩大核心股權之後,全家最大股東日商伊藤忠曾提及與國產汽車簽有『有優先買股權』並提出假處分,但泰山是經第二手買到也無意介入全家經營,因此雙方協商和解,並再將全台物流中心股權全賣回給日商表達誠意,也因此泰山雖在全家有董事席次,長期以來與日商大股東和平相處,未爆發公司經營權之戰。在詹岳霖主導下,2007年將泰山旗下福客多與全家簽訂營業權讓與暨加盟合作契約,泰山最終持股全家逾22%股權,擁有董事席次;三年後的2010年泰山配息0.6元;全家也漸為泰山貢獻每股盈餘(EPS)達0.4~0.5元占50%,泰山也開始脫胎換骨,吸引市場目光。儘管在業外投資上交出成績,但詹岳霖以「仙草南路」休閒甜品西進大陸卻敗北,引來也是泰山董事的堂兄妹詹景超、詹雅琳、詹晉嘉等以改革為名集體辭職逼退。泰山創辦詹家有四個兄弟,過去長達六十多年由長子、長孫主掌,圖為1990泰山企業40週年暨文化基金會成立慶祝酒會,總統府秘書長蔣彥士(左)與總統府資政謝東閔(左二)應邀致詞,右二即為泰山名譽董事長詹玉桂(右二)及時任的董事長詹仁道。(圖/報系資料照)詹岳霖接受CTWANT記者採訪時,首度回首2016年「被逼退」這段人生最大風暴的心路歷程,「那天我還在準備演講,上台前,突然接到堂兄妹們的聲明……,我就這樣下台了。」詹岳霖坦言,起先的兩年,日子過得很痛苦,「從每天很忙,到突然沒事可做。」隨後他緩緩吐氣地說,「下台給我三個教訓,一直以來都在反省經營公司秉持著『公司要賺錢』,要有公司治理同時,待人處事要更圓融,就像是政治家有外交內政的協商手腕」。詹岳霖再嘆氣說,「詹家團結力量大,家和萬事興,但也非每個詹家人都須在泰山這一個巢裡」,「經營公司面對股東可以好好溝通,股票設質槓桿操作與打法律仗口水戰,實非是公司治理正道。」當記者詢問看到堂弟詹皓鈞近日對他的指責,其實當年他對於造成分歧就坦誠說「自己沒有做好對董事成員的溝通,我虛心接受檢討」道歉,「如今我只能再次說虛心接受,過去的事都放下了,我已在往前走」但他話鋒一轉說,「猶記父親推動泰山上市有跟詹家全體成員說,這可以幫助泰山籌資,分配給詹家的股權就是讓每一家可自由決定處分,詹家子孫未來想待在泰山經營就好好做,也不一定都要待泰山,每個人都有選擇。」「泰山家族事業從第一代四兄弟到第二代十七人,再到第三代,持股早已分散,也如同分家」,「上市公司看績效重公司治理,已非過往『家天下』管公司的時代」泰山股東與重心長地說,「看到現在公司派一次大賣全家快二成股權,雖進帳近81億元很可觀,但仍覺得這個決策非每位股東都能接受,也難怪乎老總裁與一些詹家人想賣股」。已黯然下台的詹岳霖,日前因泰山公司派出脫全家持股,轉而與父親一塊將手中泰山持股賣給市場派龍邦,正式出場。這位泰山詹家第三代預告,他將走出人生新路開創新事業,「請大家拭目以待!」詹岳霖篤實地跟CTWANT記者說。
爭取假處分准予暫時換照 中天提抗告送最高行政法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月中旬駁回中天新聞台換照申請,執照將於12月11日到期,中天電視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暫時准予換照、禁止變更使用第52頻位。北高行院前天以4大理由認定無急迫性。中天電視公司昨日向法院提出抗告,北高行院今天(9日)將整理案卷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天委任律師方伯勲表示,本案事涉新聞自由及中天的營業權、記者工作權,請法官裁准在本案訴訟終結前暫時許可中天換照並在第52台撥放。方伯勲律師表示,NCC處分12月11日不再給予中天換照,這牽涉到新聞自由,因為新聞自由的基本權透過中天營運來實踐,NCC的處分嚴重侵害了中天營運及近500名員工的家庭生計。此外,NCC的行政處分有效但並不等於合法,因其聽證程序違反,且有行政裁量濫用情況,侵害了中天的權利,在未來中天行政訴訟顯有勝訴可能性的情況下,符合假處分聲請的條件。
中天聲請假處分遭駁回 4大理由曝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1月9日決議,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中天新聞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假處分,請求暫時准予換照、禁止許可變更使用52頻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做出裁定,駁回聲請,理由如下。(一)聲請事項一部分:1、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聲請人主張原處分各項程序上或實體上違法爭議,尚待本案行政訴訟就該等程序性要求所可能衍生之瑕疵或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有無違誤,暨其所生瑕疵或違誤是否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為進一步的調查與判斷;另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範意旨,依職權審慎探求,並針對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衛星頻道事業申請換照採取「許可制」,乃至於相對人對於衛星頻道事業申請換照所進行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在委由相對人基於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等目的進行審查之現行法制設計下,與衛星頻道事業之營業權及新聞自由等基本權相互競合衝突,審慎探究其審查界線。就此等爭議的解決,並無法由聲請人或相對人目前釋明的狀態,就能遽為論斷原處分之合法性是否顯有疑義或顯無疑義,故認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2、原處分並未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原執照有效期限為6年,聲請人於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照,如未經相對人准許,即無法繼續經營衛星頻道事業。是以,聲請人於取得原執照時,對其在6年期限屆滿後,未必即可獲准換發執照一節,明確知悉,並得據此預估其為經營上述事業所應投注之人事及建置設備等成本。則聲請人所僱用員工及斥資購置之相關設備,因其換照申請未獲准許,致原執照屆期後無法繼續用於經營相同事業,實為聲請人所得預見之情況,難謂係其因相對人否准本件換照申請案所生非通常性之損害。況聲請人尚非不得以其中天新聞台原有人員、設備持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等事業,或以現所持有之其他衛星廣播電視執照包括「中天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中天娛樂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持續經營以營利,且營業收入之減少或商譽損害,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復,是尚難認原處分對聲請人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3、依利益衡量原則,本件尚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本院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形同聲請人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之規範,除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6年定期換照之制度設計形同具文,並影響相對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且衛星頻道事業所製作並藉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之節目及廣告,對一般社會大眾正確資訊之取得與認知影響深遠,而本院在本件保全程序中,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原處分已對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已如前述,且聲請事項一部分內容實際已達與本案所要求之目標者即滿足性處分,聲請人亦能釋明本案訴訟勝訴之蓋然性有較高情形,再衡量聲請人因未獲換照所受之損失、相對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衛星頻道事業所製播節目及廣告對社會影響之重大等情事,聲請人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難謂已達准許聲請之必要程度,自難准許。(二)聲請事項二部分:本件換照申請案係聲請人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向相對人申請核發衛星廣播電視執照,相對人依據上開規定所核發之執照,其內容為對於聲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所為的許可處分,該許可處分內容本不包含其頻位。又衛星頻道事業於有線電視系統上的頻位係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其頻道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相對人無從主動介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其頻道代理商間的商業機制及私法上法律關係。則聲請人就聲請事項二部分,實屬私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對此聲請人無從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相同內容之本案訴訟。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假處分,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要件不符,亦應予裁定駁回。對此中天新聞發出聲明表示,對北高行駁回中天新聞換照假處分聲請,表達憤怒與失望,將依法提起抗告。中天新聞認為,法院對新聞自由在此次換照案已遭受重大且急迫的危險,未置一詞,且無視NCC不予換照處分適法性不足,聽證會有重大瑕疵,以及NCC遭政治介入的疑慮,此裁定內容顯不合理。中天新聞強調,這一天,是中天新聞475名員工最沉痛的一天,中天員工仍會堅守崗位到最後,為廣大觀眾守護新聞自由到底,期盼司法還我們一個公道,司法加油!
塵暴停業提告求翻案 八仙樂園敗訴確定
5年前八仙樂園塵爆造成15死、471傷慘劇,交通部觀光局認為業者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規定,開罰5萬元並命其停業。八仙不服提告,罰鍰5萬元部分已敗訴確定,停業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昨審結,也判八仙敗訴,全案確定。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八仙樂園2015年6月17日將6、7、8遊樂區域租給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水池抽乾後,供該公司在同年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活動期間卻發生粉塵爆炸燃燒,造成15人死亡、358人重傷、113人輕傷慘案。觀光局調查後認為,八仙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遂依《發展觀光條例》處分罰鍰5萬元,並依同條例規定,命八仙立即停業,直到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八仙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罰鍰5萬元部分已敗訴確定;停業部分一審原本勝訴,但經最高行發回,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停業處分合於必要性及相當性,2018年12月逆轉改判八仙敗訴。停業是為保障大眾生命權八仙提起上訴,最高行認為,塵爆意外顯示八仙無足夠、適當的緊急疏散措施及急難醫療救護因應,且欠缺公共安全防治理念,全部園區既然使用共同出入口,具有整體性,若非全區停業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不能有效防止危害擴大發生。最高行判決指出,停業處分是為保障大眾生命權、身體安全權等公共利益,手段正當、適合且必要,欲保護的公益,顯然優於八仙因停業所受損害的營業權、財產權,並不違反比例原則,故駁回八仙上訴。
中天假處分案開庭 申請「暫時許可」執照
中天新聞台日前遭NCC以7比0駁回換照,聲請假處分案於30日下午開庭,中天電視代表律師主張NCC駁回處分明顯違法,未來訴訟中天勝率很高,「保全之利益」遠大於「駁回處分之利益」,由於執照即將在12月11日到期,具有急迫性,此案更攸關台灣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全民的收視權益,在憲法上具有特別意義,應該准許假處分。中天電視申請暫時許可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期限自109年12月12日起至本件假處分之本案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時止,同時本件假處分程序確定前,不得許可有線電視頻道系統業者就52頻道所為頻道規劃變更之申請。新聞部副總梁天俠表示,「中天新聞的案子,對於台灣的言論、新聞自由的傷害及衝擊非常重大,希望司法成為捍衛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並呼籲政府應該把選擇看哪一台的權利和遙控器還給人民。」中天電視代表律師指出,「NCC不予中天新聞換照的處分是違法的,因為衛星廣播電視並未佔用公共資源,而換照裁量應採取『寬鬆原則』,即使行政機關具有裁量的判斷餘地,也必須建立在『判斷的基礎事實正確』及『審酌有利當事人事項』2項前提下。」但以聽證會來說,程序進行根本違法,中天新聞代表無法在聽證現場對鑑定人的鑑定表示意見,鑑定人亦未當場接受詢問,鑑定判斷缺乏專業性,鑑定報告無公信力;而聽證程序前,中天新聞申請閱卷,包括:鑑定報告、節目及廣告諮詢會議會議紀錄等均遭駁回 ,申請進行預備聽證也遭駁回,連申請色彩鮮明的委員迴避都遭駁回,完全忽略當事人的權利。NCC對中天新聞的裁罰案件,來源都是檢舉,NCC選擇性執法,未確定的20件當中有14件跟政治、選舉相關,扣除與政治有關部分,相對其他電視台,裁罰次數並未過多,裁罰金額的形成也違反行政罰法,至於評論性節目應不在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的裁罰範圍。律師嚴正澄清,裁罰案件均為過失類型,並且具有改善可能性。 中天電視主張,NCC駁回換照造成幾項重大損害,首先是侵害了繼續經營中天新聞的營業權,連帶侵害中天新聞員工的工作權,其次中天電視透過中天新聞所實現「新聞自由」的利益亦受損害,人民無法透過中天新聞實現言論自由,假處分之聲請,正是期待法律訴訟捍衛52頻道的播出,保障新聞自由。中天電視代表律師強調,中天新聞假處分案具有憲法上的特別意義,所謂的獨立機關更非獨裁機關,為實現新聞自由及保障工作權,懇請讓中天新聞台存續,請法院准許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