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玉
」 監察院 彈劾 監察委員 懲戒法院 性騷擾
澎湖縣望安鄉長許賢德涉收賄280萬元 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19)日發新聞稿表示,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28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監察院於114年12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院指出,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於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復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監察院於114年12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指出,本件(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已於114年12月19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彈劾案文指出:一、被彈劾人藉職務之便,於清潔隊員人事案中收受賄賂,於其兩屆鄉長任期內,針對4件清潔隊員人事案,共計期約賄賂360萬元,實際收受賄賂280萬元。二、被彈劾人假借公益活動名義,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用於私人開銷及清償債務,合計詐取19萬7,740元。包括:以辦理「東吉村環保宣導活動」名義,詐取公益支出經費,詐得5萬5,000元;以辦理「東安村等7村」睦鄰宣導活動名義,要求商家配合,浮報公益活動支出經費,共詐得14萬2,740元。三、被彈劾人身為望安鄉鄉長,本應廉潔自持,恪遵法令,竟未能禁絕貪念,利用其對清潔隊員之人事任用權,公然賣官鬻爵,索取並收受賄賂,視公務員人事進用之公平性與廉潔性為無物;復利用其職務上辦理國防部睦鄰補助款計畫之機會,非但未思將經費用於地方公益,竟視公款如私囊,先以「假活動、真廟會」之方式,詐領活動經費,供其私人餐敘、捐獻;更甚者,指示下屬勾結廠商,以浮報、虛報採購單據之方式,將公款挪為清償其私人酒帳、禮品等債務,並將浮報差額「寄款」於廠商,形同設置私人小金庫,其貪瀆舞弊,顯有違失。四、核被彈劾人所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等罪嫌外,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顯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點名TaiwanPlus三大問題 文化部允持續督促改革
監察院調查公廣集團英語媒體「TaiwanPlus」,發現效益不彰、新聞編採決策權限高度集中、台灣腔調英語被差別對待等3大問題,且聘用的紐西蘭顧問不諳中文、從未來過台灣,6日要求文化部督促檢討改進。對此,文化部表示,將在尊重公共媒體獨立自主營運原則下,持續督促公視評估各界意見提出精進作為。監察院昨通過監委林郁容、紀惠容、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TaiwanPlus觀眾觀看次數區域集中於亞洲地區占67.6%,美洲次之占20.6%,兩者合計已逾88%,顯示使用者分布高度集中;而歐洲、大洋洲等地區占比偏低。由於過去TaiwanPlus一再遭質疑觀看次數過低,根本無法達到宣傳效果,監委表示,雖然觀看次數與時數已呈現成長趨勢,但整體推廣成效與擴展國際能見度之政策目標仍存有落差。監察院3月曾約詢TaiwanPlus的員工說明,證人表示「TaiwanPlus離職率很高,民國114年初到3月底,已知大概有10個人離職」、「每天早上選稿主持會議的是住在紐西蘭的顧問,他沒有來過台灣,也不會講中文、看不懂中文,會有其他3位關鍵人物提供選稿方向,總編輯會從這些內容中挑選;但其中2位沒有跑新聞經驗,第3位則是政治立場有點偏頗,沒有做到平衡報導」。監委直言,調查結果顯示TaiwanPlus跨國團隊間,對於新聞選題標準認知差異甚大,常因文化理解、新聞敏感度及政策脈絡掌握不一,導致編採方向出現分歧。證人更進一步指出,我國籍員工所提出的新聞選題建議,常遭主管否決或未予採納。突顯每日新聞選題決策權限集中於少數主管,形成決策主導權限失衡現象。監委另指出,TaiwanPlus是以英語播報為主的國際傳播平台,原本應該要展現台灣多元文化與語言特色,但證人表示,曾因具台灣腔調的英語而遭主管拒絕出現在鏡頭前播音,但目前播報人員已涵蓋英國、美國、印度、紐西蘭等多種口音,卻排除台灣口音,不僅違背平台「傳遞台灣觀點」初衷,也有歧視本國籍人才之虞。文化部表示,目前每年以約8億元支持公視營運TaiwanPlus,公視已依董事會決議展開改革,相關精進作為將納入TaiwanPlus年度營運計畫中。
花蓮調查伍校長涉性別案件逾6個月 監院:應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今(31)日指出,針對花蓮縣政府前校長伍玉成涉及損害A女權益等情案,案經監察院調查,並於114年10月7日全票提案彈劾通過,依法移送懲戒法院。經查,花蓮縣政府受理A女遭受性騷擾事件申訴後,雖業已辦理詢問及會議,至今迄未完成該案調查報告審議,已延宕調查期程逾6個月,更未依法函知當事人辦理延期等,侵害相關當事人權益,核有疏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10月22日通過該份調查報告,並函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進。監委表示,花蓮縣立永豐國民小學前校長伍玉成(下稱伍校長)知悉A女已婚,且2人均為花蓮縣政府任務性編組組織職員,分別報名及奉派於113年11月21日至某大學參加會議,並住宿於主辦單位提供之教育訓練中心。監委指出,伍校長於當日會議結束後主動邀約A女與花蓮縣某國民中學校長(下稱甲校長)共同前往某小吃店與友人餐敘,餐敘結束後,甲校長以Uber APP為伍校長與A女叫車,擬返回教育訓練中心,然因甲校長將下車地點設定為與教育中心名稱同音之建案工地,又因該名Uber司機另有行程,無法再載伍校長與A女返回教育訓練中心,故Uber司機依伍校長指示載其2人前往鄰近的汽車旅館,當日由伍校長登記住宿,並與A女一同進入房內後發生性行為,伍校長再於翌日傳予A女具性或性意味之性騷言詞等。經本院調查,伍校長與已婚A女性行為及傳送性騷言詞予A女等行為屬實,不僅傷害A女人格尊嚴,其身為校長,言行舉止動見觀瞻,亦已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核有重大違失。調查報告中指出,114年3月31日A女向花蓮縣政府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指其於113年11月21日、22日因公務參加會議後,受伍校長邀約共同用餐,宴飲後遭伍校長性侵害。花蓮縣政府接獲A女性騷擾申訴後,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進行訪談及會議,經查花蓮縣府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介入調查迄今,卻已延宕調查期程逾6個月餘,更未依法函知當事人辦理延期等,侵害相關當事人權益,核有疏失。監委強調,伍校長身為校長,社會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自屬當然。且其兼任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自負有防治學校性騷擾之責,卻未謹言慎行、以身作則,確屬不當。而花蓮縣政府辦理性別案件調查,本應依循法定期限及相關規定辦理,惟迄今已延宕辦理本案調查逾半年,後續將函請花蓮縣政府借鏡本案經驗、檢討改進,儘速審議本案調查,並詳實研議爾後類案處理流程。
將13台公家平板電腦轉送親友 文化資產局前局長遭監察院彈劾
監察院今(17)日指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前局長施國隆,得知文化資產局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網卡續約案中,免費取得48臺平板電腦,係屬該局宣導品,亦屬公物,詎被彈劾人取用其中13臺平板電腦,轉贈與公務無關之親友,顯已違反公務員應誠信清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監察院於114年10月1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郁容、范巽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文資局於105年7月14日向中華電信辦理48張網卡續約,同時依約免費取得48臺平板電腦。被彈劾人知情後,未思將其使用於公務上,反取走13臺平板電腦,轉贈與公務無關之親友,顯已違反公務員應誠信清廉規定,且縱如被彈劾人所稱,係接受屬下餽贈13臺平板電腦,其價值高達新臺幣11萬餘元,亦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廉潔形象。彈劾案文表示,綜上,被彈劾人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及第5點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因此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特教生遭獨關教室癲癇發作亡 監院報告助家屬獲國賠近600萬
監察院今(2)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宜蘭特教學校一名女特教生,2021年因被導師違規單獨留置在分組教室午休,導致其癲癇發作窒息身亡,在家屬歷經刑事訴訟挫敗後,監察院憑藉深入調查所得之事證,鍥而不捨追蹤司法進程並多次函請法務部重啟偵辦,最終促成臺灣高等法院在114年8月26日國家賠償訴訟判定校方應賠償家屬合計近新臺幣600萬元。本案彰顯了監察院作為憲法賦予的人權保障機關,為弱勢民眾伸張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監察院指出,該名患有腦性麻痺及癲癇病史的女學生,因午休時會影響其他同學,遭其劉姓導師長期違規單獨留置於分組教室,2021年1月14日時,因獨處長達54分鐘,導致癲癇發作無人發現而窒息,送醫搶救後於第5日離世。監察院表示,接獲陳情後由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葉大華立案調查,揭露學校多項違失,一、長期違規單獨留置,劉姓導師和張姓教師助理員自2018年10月15日起,未經家長同意,亦未載明於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中,便每天違規單獨留置女學生於分組教室午休,違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3項的意旨不符。二、漠視癲癇病史,女學生的健康檢查紀錄卡及多項轉銜資料,均寫明其有癲癇大發作之病史,家長屢次在聯絡簿上交代導師「勿讓學生單獨午休」,但劉師在調查過程中卻矢口否認知悉女學生有癲癇病史,其陳述經監察委員勘驗家長聯絡簿後,認定均為卸責之辭。三、教室巡堂怠惰與通報延遲,學校長期怠於辦理教室巡堂,未即時發現導師與助理員的常態性違失。事件發生後,學校更遲滯85日,在2021年4月9日才向宜蘭縣政府完成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的規定。然而,監察院指出,家屬提出的過失致死刑事告訴,宜蘭地檢署卻以劉師不知女學生有癲癇病史等理由,做出不起訴,家屬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均遭駁回;而監察院追蹤過程發現,宜蘭地檢署的偵查卷宗竟未納入家長聯絡簿等關鍵證據。監察院表示,在刑事訴訟遇挫的同時,女學生家屬轉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成為有力依據,高等法院二審廢棄了一審部分駁回的判決,認定學校應就其疏失負國家賠償責任,判學校需分別賠償女學生父親及母親,合計高達592萬元。監察院說,本案的國家賠償判決,正是監察院長期調查、追蹤及督促的成果,彰顯了監察院在維護人民權益、監督政府機關、實現公平正義上的關鍵角色,不僅是對呂姓學生家屬的慰藉,更是對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善盡照護責任的嚴正提醒。監察院呼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及特殊教育學校,應以本案為戒,確實檢視、落實特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執行,加強校園安全巡堂機制,強化全體教職員工對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及危機處理的專業知能及責任意識。唯有透過制度的完善與人權觀念的深化,方能確保不再有類似憾事發生,保障每一位特教生的學習權益與生命安全。
陳啟昱潛逃24天後投案 監院促院、檢統一重大案件認定標準
台鹽綠能掏空案中,涉案前董事長陳啟昱原定於去年11月出席羈押庭,卻未依規定到庭,一度失聯後遭通緝,最終在失蹤24天後投案,至今仍遭羈押禁見。嫌犯落跑期間,外界曾數度提出質疑,該案仍然處偵查階段,偵查主體與聲押職責均由檢方負責,在法院可能無保釋放的前提下,檢方理應當庭或即時請求法官裁定保全被告措施。然而,院檢卻未採取防逃行動,顯見疏失。對此,監察院今(12日)發布調查報告指出,法院與檢方對於「重大、矚目案件」的認定標準不一,籲建立一致性規範。針對台鹽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遭台南地院裁定無保請回後疑似逃匿一事,引發外界質疑法院是否延誤開庭、檢方是否未善用科技監控。監察委員王美玉與葉大華調查指出,雖然為防逃可考慮賦予法院一定的審理期限,但仍須兼顧案件複雜度、被告人數及辯護人閱卷權益,若強制法律明訂審限,恐不符實務所需。兩位監委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科技監控屬羈押的替代措施,唯有法院認為具羈押事由時方能聲請。既然當時台南地院認定陳啟昱不具羈押必要,院檢自然無從要求科技監控;至於法院當時為何做此認定,基於審判獨立原則,本院予以尊重。監察報告也指出,現行各地法院與檢察署對「重大、矚目案件」認定標準不一,恐導致羈押審查缺乏即時與明確判準,進而造成防逃漏洞。為此,兩位監委建議應建立一致性標準,同時推動「強制處分專庭」制度,使羈押、搜索、限制出境等處分的審理更具專業與效率,既可保障人權,也強化司法效能。
外國人收容所違反人權 監院要求移民署改進
監察院今(9)日指出,移民署外國人臨時收容所超額及逾期收容情形嚴重,且收容管理措施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不符人權保障,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委王美玉、張菊芳、趙永清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協助解決移民署執法人力及收容空間不足的困境,及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監察院表示,根據審計部112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移民署辦理外國人收容管理及遣送作業,有臨時收容所超額收容、收容替代處分具保人制度之管控機制未臻周全、大型收容所未落實各項收容管理規範等情。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7月3日通過王美玉、張菊芳、趙永清調查報告,指出近10年來失聯移工及逾期停留外僑人數不斷攀升,造成後端移民機關查緝、收容、遣送業務大幅成長,但相關執法人力長期未增補,且各收容所之空間不足、設備簡陋、超額及逾期收容情形嚴重,又移民署雖規劃在桃園市觀音區興建大型「草漯收容所」,但仍在可行性評估階段,最快需至2032年始可完工,顯然緩不濟急,行政院應協助移民署就各項困境速謀解決之道。監委調查發現,在收容管理措施方面,移民署訂頒之「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收容管理及遣送工作手冊」,允許對違規收容人施以獨居戒護、禁打電話、禁止會見、停止戶外活動、併用戒具或固定保護等懲罰,又未依受收容人違規情節建立嚴謹的標準及流程,有違人權保障。監委指出,實際執行面雖未達「酷刑」程度,但可能構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然禁止酷刑公約迄未完成國內法化,行政院應儘速推動完成立法,以落實人權立國之理念。調查報告指出,移民署於審計部2023年查核後,雖訂頒收容替代處分具保人之作業規定,及增加資訊系統管制功能,但受收容替代處分對象行方不明之比率仍持續增加,2023年為14.36%(平均每7名收替對象有1人失聯),2024年上升至24.97%(平均每4名收替對象即有1人失聯),移民署應深入檢討及落實相關具保及控管機制。又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而不予收容之失聯比率極高,移民署繼續強化與司法機關之聯繫,設法減少收替對象行方不明人數。監委表示,移民署為因應戒護人力短缺現象,自108年下半年起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保全人力,輔助大型收容所執行相關勤務,然而,除審計部查核發現之保全人力年資過低、異動頻繁、空崗缺勤時數過高等管理缺失外,其工作項目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機關卻無指揮監督權限,又不負管理之責,各收容所陸續爆發多件保全人員收賄貪瀆之重大風紀事件,移民署應儘速檢討改善。
50萬藍領移工退休無保障 監察院促勞動部通盤檢討
監察院今(19)日指出,我國自民國94年起實施勞退新制,讓勞工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職,或公司歇業、倒閉而中斷,是許多勞工的重要保障;但藍領移工適用勞退舊制,必須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退休金,退休門檻高,勞動部於民國95年(2006)以令釋免除雇主為移工提撥退休金義務,有牴觸母法爭議。監察院促請勞動部因應環境變遷與移工在臺年限放寬,全面檢討該令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並評估是否涉及差別待遇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表示,現行規定排除尚未取得或難以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其他白領專業人士適用勞退新制,使其無法享有退休金累積機制。其中,有超過50萬名在臺藍領移工,僅適用「勞退舊制」,除非長期在同一雇主工作到退休,否則根本領不到退休金。許多移工在臺工作多年,制度卻建立在「他們不會留下來」的假設上,未能反映移工實際長期工作的情況,導致退休保障產生落差。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昨(18)日通過王美玉、王幼玲兩位委員提出的移工退休金案調查報告,要求勞動部全面檢討原勞委會民國95年12月15日發布的令釋,該令釋免除雇主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是否已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明確性原則;另就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與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建議勞動部應會同國發會研商,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及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在兼顧國家總體發展下,審慎通盤檢討。調查報告指出,原勞委會於民國95年發布的令釋,是當時考量藍領移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超過6年,難以達成退休條件,因此雇主無須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不過,這紙令釋發布已超過18年,目前移工在臺工作年限最長可達12年,且經申請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後,更無工作年限限制,已有成就退休條件之可能。又現行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為所有適用勞基法勞工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並未區分本國或外籍勞工。勞動部以令釋免除雇主提撥義務,雖減輕用人成本,卻削弱勞基法對勞工退休金的保障,恐有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存在牴觸母法的疑慮。王美玉與王幼玲表示,勞動部應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就服法修正,儘速全面檢討是否修正或廢止現行令釋。若政策認為目前仍不宜要求雇主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則應在勞基法中明確規定排除提撥義務的法律依據,才能符合法律上明確授權的規定。調查報告另指出,國際公約積極推動消除就業與職業上的歧視,保障每個人不因種族、性別、宗教等背景而受限於就業機會,強調應給予跨國移工平等待遇與免於歧視的權利,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應與時俱進,且現今也納入攬才、留才及移民政策的考量;勞退新制涉及稅賦減免、國庫補助等多項政策,是我國整體人才政策的重要一環。因此,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與家務幫傭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認為勞動部允應會同國發會研商。研議時,應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根據我國憲法保障勞工之基本精神,以及支持中小型經濟事業發展的政策方向,並參酌國際勞工公約相關規定,綜合考量國家整體發展,審慎全面檢討相關政策。
因性騷被懲處 懲戒法院前院長再因霸凌女部屬遭彈劾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前(2023)年因性騷擾女部屬,遭監察院彈劾,並送懲戒法院審理中;監察院今(19)日公告,李伯道在院長任內涉及霸凌該院女工友及女科長,對此職場霸凌行為,監察院再依法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指出,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曾於3月12日審查通過李伯道疑以不當言語、刁難請假方式,霸凌該院女工友及女科長,由於李涉對女部屬性騷擾部分,懲戒法院目前尚在審理中,原擬函送併案審理,但懲戒法院認為,應踐行彈劾審查程序,始得移送懲戒機關併案審理,故由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對李伯道再依法提出彈劾,於5月13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審查決定成立,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今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彈劾案文指出,李伯道對於女工友請假、蒸便當及洗便當盒、無法及時提供電話號碼、和同事說話等事項,及對於女科長請假、處理院長室換氣密窗、職務宿舍噪音等事項,予以苛刻要求或任意責罵。例如2女為處理私務提出請假時,李伯道出言駁斥、質問「有說過不要隨便請假」、「沒有人利用上班時間去掃墓,我們法院工作太輕鬆了」,使二人請假受到不必要的阻礙;甲女、乙女未達其工作要求時,李伯道動輒指責,甚至以「跟妳講過不可以跟同事講話,妳聽不懂嗎」、「妳頭殼是裝什麼(台語)」、「讓機關蒙羞」等詞,予以責備。經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調查小組、法官評鑑委員會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成立職場霸凌。彈劾案文指出,李伯道身為懲戒法院之院長並任法官,本應讓工作人員得以於友善的職場環境中安心工作,但竟以其在公務上之權勢,持續性的濫用其權力,以不當、羞辱性言詞責罵甲女、乙女,造成冒犯、羞辱及貶低其人格尊嚴,導致其身心沈重壓力,危害其等受友善職場保護之權益。監察院經調取相關卷證,亦認定李伯道對甲女、乙女之言行構成職場霸凌,李伯道所為實已損及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國土署官員被列管仍貪污 監察院要求廉政署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14日)表示,原內政部營建署(現改制國土署)組長張之明負責督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業務,卻藉機收受廠商賄賂7千5百多萬元及性招待,屬下前課長詹加欣也接受性招待,除了通過對張之明二人彈劾外,日前再通過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早被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而且行為舉止異常態可疑,但機關政風卻未察覺,致生弊端,要求國土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監委調查,張之明長期擔任主管,負責督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編列、修正及審查作業等業務,卻接受廠商飲宴招待56次,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與性招待,廠商還交付賄款予張之明與白手套,藉機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新台幣7567萬餘元,內政部已予以停職;詹加欣亦有接受廠商飲宴招待36次,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帶女出場。監察院去年12月10日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對張之明、詹加欣提出的對張之明、詹加欣的彈劾案,今年1月9日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議通過3位監委提出的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國土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自2017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賄賂與不正利益,並有洩密及發生婚外情之違失,而詹加欣自2021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不正利益,2人除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已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及詹加欣身居國土署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張之明利用組長身分透漏職務所掌資訊予特定對象,並利用職務審核各項補助案之機會,謀取私利;詹加欣就職務上所知悉之相關重要資訊,指點廠商撰寫標案服務建議書,收受廠商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國土署應加強內控管理措施、政風查察及公務員倫理規範之訓練,避免類案再次發生。監察委員提到,國土署雖於103年度(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曾將張之明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加強注意,惟僅提列管控1年即予解除列管,且原營建署前已發生前署長葉世文貪污案,而張之明已列為高風險人員,政風亦已發覺其5點下班、下班後不接手機,行為舉止異於常態,已有可疑,機關本應有所警惕,惟政風未予察覺,致生弊端。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詹加欣涉犯貪污罪遭檢察官起訴案,相關政風單位依據「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知悉同一案件已由檢察機關偵查中者,不得再進行行政調查」,未進行行政調查,但監委認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法令依據不同,若以此規定限縮行政調查,難以迅速查明行政違失責任,已違反「刑懲併行」原則。監委指出,為避免公務員懲戒時效過長,以符合社會大眾對於行政調查即時性之期待,法務部廉政署應檢討改進。
涉收賄7567萬和性招待 監院彈劾營建署組長與課長
監察院指出,內政部原營建署組長張之明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一般洗錢、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收受之賄賂及不當利益高達新臺幣7,567萬235元,遭檢察官起訴,又有婚外情之違失;被彈劾人詹加欣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不正利益罪(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遭檢察官起訴,2人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張之明為原營建署簡任第11職等組長,為國家高階文官,竟不思廉潔自持,見為各地方政府撰寫補助申請計畫之廠商利益龐大,認為有利可圖,遂利用其職務上獲悉之計畫評選、審核重點及最新趨勢等重要資訊優勢及核決權限,收受陳○來、江○昇、莊○傑等廠商之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總計高達7,567萬235元。彈劾案文表示,且張之明又有洩密、發生婚外情等違失,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之公平性,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彈劾案文續指,被彈劾人詹加欣身為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課長,熟稔工程預算及補助流程,竟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江○昇飲宴招待36次(換算不正利益計8萬4,182元),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及性服務等招待,又接受廠商莊○傑之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監察院表示,前瞻計畫為國家重大政策,攸關民生基礎建設,本立意良善,被彈劾人等身居公務員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即應與廠商往來之分際更加謹慎,卻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與廠商飲宴期間討論公務,從中獲取賄賂或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違失行為非偶一為之、已長達多年,犯行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前環保署督察隊長多次性騷 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處理
監察院25日指出,經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張菊芳調查,原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前總隊長李健育利用其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女性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女員工進行多次性騷擾行為,為性騷擾慣犯。其於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 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並於11月5日經彈劾審查會全票通過,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前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2023年7月曾揭露,環保署前督察總隊長李健育為性騷擾慣犯,甚至還更恐涉及刑責的性侵強暴,不過當事人已於10月離職規避調查。經監察院調查,認定其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反覆針對女性同仁所為之不當碰觸身體隱私處等性騷擾行為,實已構成性工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之權勢性騷擾。監委指出,前立委陳椒華於112年7月間舉行記者會揭露性騷擾慣犯李健育所為之8件性騷擾案件,其中第4、7、8案原環保署或所轄單位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騷擾情事後之處置過於消極被動,有未通報專責單位、未進一步查證及未積極處置等缺失。另前署長張子敬於該院詢問時亦坦承處理第8案有所疏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月20日通過對環境部之糾正案。監委表示,有關李健育之違失行為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將依監察法第15條移請法務部轉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另原環保署或所轄單位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騷擾情事後之處置過於消極被動,原環保署遲至前立委陳椒華對外揭露李健育之惡行後,始於112年7月26日將李健育改任非主管職務之技監,未能依性騷法及早處置,防止其利用總隊長之職權或身分為性騷擾行為,實屬怠責,故糾正環境部之違失,並議處失職人員見復。監委說明,前立委陳椒華舉行記者會除揭露李健育為「環保署之狼」,另並指控張前署長疑似包庇。然經查其舉發之8起案件,原環保署稱僅接獲4案(第1、4、7、8案)相關資料,其餘案件政風室於112年7月27日函請該署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檢視104年至111年間曾否接獲相關陳情、檢舉或申訴資料,惟各單位回覆資料仍無第2、3、5、6案相關案件,故該4案政風室迄未蒐獲相關資料,另第1、4、7、8案亦難以逕行認定張前署長有刻意包庇李健育之情事。監委提及,本案張前署長確有處理疏失,然經衡酌李健育非張前署長所直接任命,張前署長工作地點在臺北,而李健育駐地在臺中,若未經由首長信箱知悉或接獲通報,實難以瞭解其與女性同仁之互動情形,故難謂張前署長有刻意知情包庇情事。◎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我國技職人才流失 監察院促行政院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18)日指出,我國技職教育人才流失、難以即時回應產業缺工,高中職比傾斜,家長之認同感待扭轉、畢業生就業意願及就業率待增進,證能合一尚難落實,且師資結構等問題,均待政府解決。監察委員賴鼎銘、王美玉、葉宜津調查「我國技職教育發展成效及相關現況問題」,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14日審議通過,將函請行政院督導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檢討改進。監察委員賴鼎銘、王美玉、葉宜津指出,我國自90年推動技藝教育改革方案,透過各職群體驗學習,適性選擇技職教育發展;本案履勘訪查發現,國中小向下延伸技職試探有其重要性,但實務意見反應,專案編班效益雖高,卻因人力、薪資、設備及交通等成本致開班比率偏低、參與生數逐年下滑,部分縣市自辦專班比率甚至掛零、或有部分縣市選習率低於3成,顯示區域辦理規模落差頗大、畢業生9成以升學為主等情,後續有待持續改善。監委表示,我國技職教育長期肩負各級各類優質專業技術人才培育之使命,為各經濟發展階段奠定重要基礎;然近5年高中選讀技職專業群別學生遞減約11.5萬人(-38.09%)、畢業後就業率偏低,升學率卻高達82.64%;112學年高中職學生註冊占比,工業領域占29.29%,服務業領域卻占68.59%,另不同於109-110學年以製造業為第2大宗之就業趨勢,111學年專業群科畢業生就業行業別改以住宿及餐飲業為最大宗(占29.2%)、其他服務業(美髮及美容美體服務)居次(占11.4%),技職人才培育傾斜問題亟待跨部會協同因應。監委發現,技職專業的關鍵議題在於證照「含金量」;但目前技職證照對於謀職或實際薪酬之正面影響並未彰顯,產業誘因及配套措施均顯未足;又,近年勞動部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iCAP)僅有3部會提出申請,比率偏低,成效未彰且定位待商榷;而經濟部iPAS計畫,由產業訂定職能基準,學校端透過鑑定科目導引教學,能力鑑定合格者業界聘用加薪,理想值得期待,惟實施規模待提升。三名監委指出,教育部雖推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每學期培育15名工業類科師資,然而量能顯然不足;中等技職教育儲備師資部分,109年(含)後以領取「群」證或「群+專長」證書教師計入儲備比,中等共同科目仍有4領域(7專長科別),技術群科有5群(5專長科別)等儲備比略低,凸顯師資匱乏警訊;此外,與105學年相較,111學年業界教師授課時數,技高端降幅約-14%,技專端更高達-56.86%,亟待教育部及早綢繆因應。三位監委發現,公協會並未發揮技職人才培育的關鍵角色,與技職學校端之實際鏈結、實質政策誘因仍待積極改善;諮詢意見指出,現今政府政策多在解決技職生源短缺的問題,面對職場存在就業環境不佳,或薪資條件落差等負面因素,相關產業端投入不足,公協會角色均待檢視精進。監委特別關注弱勢生及原民生技職訓練現況,報告指出,111年原住民學生選讀專業群科比率較一般生高出4.9個百分點,原住民重點學校實應扮演就學及職業訓練上之重要輔導角色。惟本案履勘及座談過程發現,部分學校針對未就學及未就業(雙未青年)原住民學生缺乏積極協助,有待改善;且部分原住民族學校因位處偏鄉山區,可供學生實習之業界廠商較少,面臨技職學生缺乏實習機會問題;基此,實有待各機關積極關注改善。
為移工及其子女打造更友善的生活、工作環境!
全臺灣約有75萬名移工,在臺灣工作女性移工,其中約20多萬名正臨婚育年齡的女性移工,因為政策缺乏周全配套,導致陷入生命與生存困境中,甚至被迫成為失聯移工,社會又該如何改變對於移工的刻板印象,營造尊重人權環境?成為一個真正包容的社會。Mozha媽媽Yuli來自印尼,在2013年到臺灣工作,原本是家事工,工作2年雇主卻只讓她休息5天,體力不堪負荷下決定逃逸山區,成為失聯移工。沒想到一天Mozha癱軟在地,好在Yuli在尋求關愛之家協助後,幫 Mozha辦理重大傷病以及臨時居留證,進行化療之後,母女安置在關愛之家,也安排Mozha復健以及到學校上課。這案例道出,移工內心最深恐懼與無助感,尤其是失聯移工的身分更讓她陷入兩難。任何一個到臺灣工作的人 就是我們自己人關愛之家1986年創立,主要是照顧愛滋病人,1997年起協助照顧外國人,更照顧1000多名移工孩子,其中包含失聯與非失聯移工,創辦人楊婕妤點出關鍵問題,「她們擔心懷孕後,無法承擔仲介費和銀行債務,而選擇淪為失聯移工。」根據統計,2024年失聯移工創下新高,達到8萬7000人,他們身處異鄉卻得隱身躲藏打黑工維生。任職力成科技的菲律賓籍廠工Jennyfer,2022年在臺灣懷孕生子,她生完孩子後生父就失聯了,目前Jennyfer獨自撫育2歲小孩,她提到,「有聽朋友說過,有些公司一旦懷孕,必須在至少3個月回家,即使允許在臺灣生產也不能延長育嬰留停假,只能申請產假,不能申請無薪假。」一開始甚至擔心懷孕後公司不會跟她續約,擔心主管覺得會影響工作,另一困難是孩子照顧問題,Jennyfer平時上班將女兒託給朋友照顧,有時沒人可以幫忙,就一個人照顧孩子,也因太累而生病。許多女性移工得面臨職業與家庭雙重困境,Jennyfer也很感謝力成科技的主管與同事們都會給予關心與支持,減輕她的不安。針對移工的擔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回應,「臺灣對移工基本上我們就是國民待遇,也就是說我們自己國內的勞工,勞動的法令其實一體都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不能因為懷孕就片面解約、解僱。」不只法律提供保障,在桃園、彰化跟高雄設立外國籍婦幼諮詢服務中心,提供相關的婦幼協助。他強調,「任何一個到臺灣工作的移工,其實就是我們自己的人,所有的政府的服務都能夠及時而到位,也真的能夠解決她的困難。」其實,移工不應被視為純粹勞動力,她們需要被尊重和善待,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童子賢提到,「在沒有網路或智慧手機工具之前,臺灣的外來移工的處境是很辛苦,幾乎是被當作機器人勞動,貢獻她的腦力和體力或時間,當她有婚姻或懷孕生子,她也是人生父母養,更應該善待她。」喊話為移工在臺灣的生活、工作環境打造得更加友善。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 童子賢。但現實是即使有法律保障,卻也很難真正得到落實。而且,許多雇主會覺得懷孕移工會帶來麻煩、增加成本,導致移工被不公平對待,甚至被迫離開臺灣,監察院監察委員王美玉提到,「需要跟社會對話,我們要的是勞動力,但是我們忽略了我們來的是人,那人作為一個生命的基本尊嚴、生命權、 生存權,都要顧到。」逐步改善女性移工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從開放移工到關心移工人權的主委陳菊表示,「人權會成立專案小組,撰寫《移工如何在異鄉撫育孩子》專案報告,提出了8項建議,包括加強法律保障、強化合法移工懷孕期間安置措施、補助移工托育需求等,改善移工在懷孕和育兒方面的困境,保障移工的基本人權。」呼籲在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讓移工在臺灣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獲得公平與正義,為他們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真正成為一個尊重人權、包容多元的社會!
盧正臨刑喊冤! 伏法至今24年…調查報告「3發現」恐遭冤屈
退休警察盧正於1997年12月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2000年6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三審定讞,同年9月7日執行槍決。盧正家屬及冤獄平反協會認有冤情,向監察院陳情。調查結果顯示,盧正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遭判處死刑確定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8年度上重訴字第758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顯有錯誤,盧正恐遭受冤屈,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人。調查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說明調查發現如下:一、 被告盧正臨刑喊冤,恐遭受冤屈調閱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執行死刑卷宗發現,盧正於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係遭冤枉。二、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係遭盧正殺害棄屍,與事實不符,監察院已於2024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一)死亡時間的疑義:原確定判決認定盧正係於1997年12月18日18時許殺害詹姓被害人,於同日20時許棄屍,惟經蕭旭峰教授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係1997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方遭殺害並棄屍,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經查盧正於1997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遭盧正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二)鞋帶是凶器嗎?原確定判決認定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惟查本案審理時對於犯罪手法本存有疑義,擬邀請法醫師再行鑑定,因未實際囑託,致仍有疑點未明,經藍錦龍股長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型態實驗及依本案詹姓被害人頸部勒痕形態鑑識結果,認極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之可能性;又盧正供稱係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經藍錦龍股長模擬重建實驗結果,膠帶斷口應呈扭曲情狀且沾有織物纖維,惟檢視卷內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三)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惟經趙儀珊副教授以有完整逐字稿之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致家屬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三、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執行之規定,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然現行實務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方式為之,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除與刑事訴訟法之法律文字不相符合外,並違反立法原意,且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
海軍陸戰隊遺失手槍竟用「玩具槍」以假亂真 指揮官、營長被判休職6月
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指揮官上校潘東昇為了隱瞞實情,默許營長中校林家葳和4位連長共同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以假亂真,企圖掩飾丟槍疏失,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認為,林、潘身為主管,卻怠於執行職務,案發後未立即依規定逐級回報,反而文過飾非、魚目混珠,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30日各判兩人休職6個月,可上訴。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和郭文東調查得知,潘東昇發現第2營遺失1把45手槍,得知並確認槍枝短少後,並未按照規定於獲悉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而是隱匿丟槍責任,默許營長、連長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由林家葳挑選其中一把,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再由所屬連長偽刻槍枝序號,偽充真槍放入械庫中,企圖掩飾丟槍。監委並表示,在新任營長交接點交時就發現槍枝有異,向潘東昇反映,反被斥責,因此僅在交接清冊註記槍枝有異,潘東昇所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及海軍械彈爆材管理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監委強調,潘東昇及林家葳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確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認定,依相關事證認定,林家葳、潘東昇兩人有向上級報告的義務卻違反規定,未於獲悉案況立即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林、潘兩人怠於執行職務,致所屬人員未依據械彈管理要綱相關規定領用、保管及登記、歸還槍枝,致使45手槍遺失,有監督查核之違失。經衡酌兩人犯後皆坦承犯行,兼衡其等家庭狀況及因本案受有職務上處分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事項等一切情狀等,經整體評價結果,認應各處以「休職,期間六月」之懲戒處分為適當。回顧這起丟槍事件始末,2022年3月間,當時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負責辦理111年第一梯次新式教召任務,並自2月7日起到3月4日止。海軍教準部規劃於2月24日到營區視察預檢新式教召整備情形,因此值星連長指派鄭姓、盧姓兩名士官前往聯合械庫提領該次預檢陳列各式武器,包含兩把45手槍。其中鄭姓士官提領一把手槍後,將槍枝送到另一教召場地給綜管科長及彈藥官測試手槍與槍套是否吻合,測試完後後,鄭姓士官竟疏未注意,遺失這把手槍,直到教召結束的3月4日,吳姓士官長清點槍枝時,才發現遺失了45手槍一把,於是層層通報到上級林姓中校營長處,但林姓營長並未依照《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只要求屬下4名連長在營區內仔細搜尋。3月20日,新訓中心的潘姓上校指揮官,因聽聞營區發生槍枝短少一事,才在指揮部質問林姓營長,林姓營長才向指揮官報告;但指揮官也沒有依規定通報。最後林姓營長與4名連長共同集資,在生存遊戲商店購買4把仿真槍,以及購買電動刻磨機與砂輪頭,接著眾人選定一把仿真槍,在新訓中心某處,先將假的空氣槍滑套上標語磨除,再鑽刻裝備序號「No399880」之字樣於假槍上,假冒真槍,繳回聯合械庫。
監察院直言「忽視大巨蛋演唱會需求」 糾正北市府、內政部應與時俱進
台北市政府2006年簽訂台北大巨蛋BOT合約,原本就知悉除體育館使用外,另有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方式,但監察院指出,該府漠視其他非體育像是演唱會使用的適法性,導致紛爭不斷,內政部也未能正視大巨蛋有多元化複合使用的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因此糾正台北市政府、內政部。監察院指出,大巨蛋體育館是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演唱會使用不是遠雄公司現在所提出,早在2006年簽約時即有載明,但是北市府未能本於權責面對相關建管法令或內政部釋示,漠視藝文表演的適法性,導致爭議不斷。監院指出,內政部之建築技術規則內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演唱會使用形式也欠缺規範,北市府2017年雖多次函請釋示,但內政部均未加以解釋,顯然忽略該建設是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也未能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另,本案除技術規則爭議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僅就體育館功能驗證,排除演唱會使用形式之評定。對於大巨蛋是否做演唱會使用,調查監委林盛豐、王美玉指出,首先應以合乎法制許可方式辦理,排除外界質疑的球場面活動與疏散,動線規劃、維護管理強度等疑義,一定要建立「安全指引」,內政部和北市府應就法制面與實體面之爭議切實檢討改進,維護公共安全。台北市政府2006年簽訂台北大巨蛋BOT合約,監察院指出,該府漠視其他非體育像是演唱會使用的適法性,導致紛爭不斷,內政部也未能正視大巨蛋有多元化複合使用的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因此糾正2機關。(圖/報系資料照片)另外,監委認為,大巨蛋營運單位所提「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欠缺審議機制,報府即同意備查,有欠妥當,使用執照但書之「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也無審議制度,涉及強化避難逃生演練與避難管理,台北市府應就闕漏,詳加檢討。該調查意見書提及,大巨蛋增加地下1層避難層認定爭議,應回歸建築設計本質是否真能確保公眾安全,理應強化監督量能,並基於風險管理角度,防範未然,避免踩踏事件發生;針對電腦模擬與都市防災爭議,北市府都計審議委員會模擬軟體確於無法作業狀況下仍予以通過,有待檢討,但內政部應就電腦模擬參採標準,通盤檢討建立標準。意見書指出,有關大巨蛋地下停車場的標示、動線指引等細節考量,均仍有進步空間,北市府仍應切實監督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依據性能第5次變更計畫書內容,就防火避難部分,落實使用管理;大巨蛋缺「無障礙坡道」,行動不便者無法自行到達1樓地面層避難逃生,但目前無相關建管法令規定,避難層與地面層間須以無障礙坡道連接,國土署理應檢討相關法規,而北市府應切實演練消防災害搶救計畫。
未即時制止外館性騷擾也不補救 監察院糾正外交部
監察院3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外交部及駐菲律賓代表處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時,未能依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王美玉、葉宜津調查報告,並對外交部提出糾正,請外交部議處菲律賓駐處違失人員及加強宣導與教育訓練,以確保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監察院調查指出,前駐菲律賓代表處簡任大使徐佩勇,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22日利用公務上的權勢及機會,多次性騷擾菲律賓駐處乙女,讓乙女長期失眠,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也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的聲譽及形象。被害人發現循外交部正常管道無法解決問題,只能轉向駐外國安人員求助,4月間外交部從國安系統得知徐佩勇疑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後,前部長吳釗燮立即要求徐解職返台,但之後外交部並未依規定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監察院接獲陳情,內容明確指出徐佩勇對乙女有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駐菲律賓代表處相關人員也已知悉,因此在2023年4月27日函請外交部查明處理,外交部雖立即指示該駐處提出說明,但菲律賓駐處卻避重就輕,指徐佩勇有些言語上誤會造成乙女心有不悅;外交部則以未接獲申訴為由,仍未啟動調查並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直到6月有匿名人士在PTT爆料,甚至揭露被害人的姓名及照片,並經媒體引用報導,外交部始著手積極處置。監委調查指出,菲律賓駐處陳姓秘書為辦理性騷擾防治業務及受理申訴的專責人員,在乙女提出申訴前,陳員早知乙女遭受性騷擾,也知道徐佩勇對乙女說出「胸部漂亮」等話,卻自認徐佩勇已道歉就結案,致使乙女持續遭受徐佩勇性騷擾。直到2023年3月乙女再也無法忍受,但又擔心該駐處無法公平處理,於是請求我駐外的國安人員協助舉報。監委指出,本案爆發後,外交部雖陸續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陳員也有參與,卻毫無自省檢討,在本院詢問時還強辯:「當妳有聽到時,馬上就跑去跟當事人直接面對面地談論嗎?」「請問法令有寫得很清楚要馬上立即啟動調查程序嗎?」「是不是在當天晚上馬上就要跟當事人講:『對不起,妳是不是被性騷擾了?』」凸顯外交部的宣導及教育訓練成效不足,也有疏失。紀惠容、王美玉、葉宜津發現,外交部為防治性騷擾行為、提供友善的工作環境,但徐佩勇任駐菲律賓大使期間,身為館長,非但未能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竟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乙女性騷擾。此外,外交部基於近來駐外館處發生多起性騷擾事件,雖已再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卻未能追蹤掌握外館相關人員實際參與狀況與學習成效。以上均凸顯外交部防治宣導與訓練仍有加強精進之空間,應予檢討改進。◎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拚生機!最老死囚寫信給大法官:可以一句話這麼草率地判死刑?
死囚王信福寫信表示,「死刑的案件是不是要很慎重?是否為求其生不可得?為什麼我的案件,法院可以一句話這麼草率地判死刑?」(圖/翻拍司法院官網)法憲法法庭昨進行死刑辯論,攸關37死囚是否可「逃死」,引發全國關注;涉殺警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透過律師寫信給大法官「希望爭得死刑違憲的判決、求一線生機」,但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在法庭上直言「死刑是讓被告為自己犯下的罪刑負責」。72歲王信福因涉槍殺2員警在2011年判死定讞,至今未執行槍決,是目前台灣最老死囚;他在憲法法庭開庭前,寫信給律師向大法官轉達他的心聲「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難道不再需要聽其辯解了嗎?」王信福信中指出「明明不是事實的事卻得不到理解,申冤而心有不甘,但願大律師們能在法庭上爭得死刑違憲之訴求」,希望 「求得一線生機,再力爭之餘地,換得洗刷汙名的機會」王信福的律師李念祖表示,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法官認為該死就判死,量刑時一再使用「人神共憤」、「令人髮指」等字詞,這種缺乏客觀的情緒語言,提供死刑是不理性的證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監委高涌誠指出,人權保障在於生命存在,現存的死刑制度以剝奪人民生命為刑罰制裁,侵害基本權的核心及本質,與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目的及國際人權公約相悖。但代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發言的律師陳淑貞表示,高達96.7%被害人家屬反對廢除死刑,請憲法法庭不能夠忽視,而且目前死刑制度仍存在,就應該執行死刑,否則犯罪被害人的人權要如何獲得保障,死刑制度是合憲的,不應廢除。陳淑貞律師在法庭外接受採訪時說,台南殺警案的家屬認為,廢死根本是「沽名釣譽、政治操作」。歐盟自從2003年廢死後,就有人開始在台灣大力主張廢死,但主張廢死比例歷經這麼多年依然沒增高,反對廢死聲浪依然存在,甚至比例還居高不下。王信福不但寫信給大法官、想藉釋憲程序「逃死」外,另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年3月也籲請法務部對王信福案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最高檢察署昨表示,最高檢已於今年3月22日分案,正由檢察官依法研議中。
同案凶嫌供詞為主要證據 監委籲再審30年前殺警案死刑犯
監察院20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發生在民國79年的殺警案中死刑犯王信福,經監委調查發現,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已遭槍決的同案被告陳榮傑反覆不一自白供詞,加上警方扣案兇槍為右輪手槍,但後來送鑑定有無王信福指紋時竟變為左輪手槍;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表示,國家機器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要有嚴格的證據,尤其死刑是重典極刑,不能只採用缺乏真實性擔保的孤證,顯過於草率,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3日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針對死刑犯王信福所提調查報告,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監委調查報告指出,王信福在79年8月10日凌晨,與陳榮傑等人至嘉義船長卡啦OK店唱歌喝酒後,發生2位警員被槍殺事件。本案陳榮傑被判死刑並於81年槍決,王信福逃亡,在95年返台被逮捕,100年判決死刑定讞,惟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共同被告陳榮傑的反覆不一自白供詞,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有證據能力。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認為,確定判決依據未經王信福當庭與已死亡的證人、也就是同案被告陳榮傑對質,歷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是依陳榮傑兩次警詢時所供稱,司法院93年釋字第582號解釋提及「對質詰問權是被告受憲法保障的刑事防禦權之一」,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提及「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為法院論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王信福於審理時對陳榮傑無法行使對質詰問權,陳榮傑之證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亦不能作為本案有罪論斷之依據。 監委指出,本案判王信福有罪的關鍵證據是陳榮傑前兩次的警詢筆錄證稱「王信福扶著我的手肘大聲說『結掉那二人』」,但在場所有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也都沒有看到「扶手肘」的動作,而陳榮傑自從第三次警詢及偵訊開始就改稱他只有開一槍殺死一人,另一人是王信福殺死的。鑒於陳榮傑的說法極不穩定,可信度極低,而且他作為共同被告,其利益與王信福的利益本有衝突。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指出,79年10月嘉義警方扣案兇槍為右輪手槍,嘉義地院96年5月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有無王信福之指紋竟變為左輪手槍:陳榮傑既供稱槍是王信福交給他的,犯案槍枝上可能留存王信福的指紋,惟79年起出兇槍時未送鑑指紋,錯失查證良機。又十餘年後兇槍誤鑑,自無法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