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遊戲店
」生存遊戲夜失手!新莊深夜驚現槍響 年輕人炫耀新槍誤觸引警方出動
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昨晚傳來驚人一幕,一陣槍響划破寂靜的黑夜,警方隨即趕到現場,發現一群一臉慌張的年輕人,原來21歲的郭姓男子在生存遊戲店,花5000元左右買新的鎮暴空氣槍,不慎擊發,造成附近居民恐慌緊急報警。事件發生於3日晚間11時許,郭男與4名好友相約在化成路路邊聊天,期間郭男拿出新買的空氣槍炫耀給大家看,然而,在把玩的過程中,郭男不慎觸發了板機,導致空氣槍發射,發出驚人的槍響,讓附近的鄰居們嚇得紛紛報案。警方迅速趕抵現場,經過了解後發現,這一切都是一場誤會,且未導致任何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儘管如此,警方仍將郭男等5人帶回派出所進行筆錄,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郭男的行為已被視為無正當理由鳴槍,將依法裁罰,可處以3天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警方搜獲1把空氣槍。(圖/翻攝畫面)
海陸新訓中心掉槍!「玩具槍」貍貓換太子出包 指揮官、營連長5人下場曝
陸戰隊龍泉新訓中心去年3月間執行高裝檢時,稽核人員發現其中一把點45 手槍異常,經確認後為玩具槍,最後逐層通報到屏東地檢署,主官知悉槍枝遺失情況竟隱匿不報,離譜的是營長還要求幹部去購買玩具槍「貍貓換太子」。檢方今日偵結,依《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將潘姓指揮官等5人起訴、李姓輔導長等5人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指出,海軍陸戰隊龍泉新訓中心第二營去年3月間辦理教召,卻在前一個月整備階段,鄭姓教育班長遺失1把點45手槍,事後該營1名吳姓士官長發現槍枝短少通報給陳姓值星連長,再上報到林姓營長,林姓營長立即指示全營軍士官搜尋未果,而該起事件必須30分鐘內回報國防部列管還要記點,但潘姓指揮官知悉情況後選擇掩蓋。事後,林姓營長和連長等5人共謀,由連長4人集資向生存遊戲店家購買相似的玩具槍,再利用電動研磨機磨去標語,又刻上裝備序號,趁著械彈清點機會,偷偷魚目混珠放入新訓中心第二營第五連之槍櫃內。檢察官偵辦時,認定鄭姓班長已涉及《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嫌》,潘姓指揮官及林姓營長涉及《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此外,林姓營長還一併涉及《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其他人也涉及《偽造準公文書罪》及《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都依法起訴。另外,李姓、蘇姓輔導長、趙姓彈藥官、林姓後勤官、陳姓軍械士等5人,檢察官認為上級長官就武器遺失事件匿不通報,致以下各階軍職人員屈從配合,並非圖謀己利,且5人均無前科,犯後深表悔悟,且認為5人多年從軍,為國奉獻辛勞,亦不容忽略等生活、品行與一切情狀,予以緩起訴處分,提振士氣。
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竟去生存遊戲店買模型槍調包 指揮官等5人遭起訴
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龍泉新訓中心於2022年3月間進行裝備檢查時,發現其中一把國軍「最資深」的祖父級「點45手槍」的機件及作動異常,經查證後證實為遭調包的模型槍。對此,海軍教準部主動移送司法單位偵辦,屏東地檢署獲報後進行追查,並在今(29日)正式偵結,依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將潘姓指揮官等5人起訴,另有李姓輔導長等5人也緩起訴處分。海軍陸戰隊龍泉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於去年3月間辦理2022年第一梯次新式教召任務,並自同年2月任務整備階段,將1把點45手槍寄存於與勾踐營區鄰近之子儀營區駐地內聯合械庫代管。同年2月23日,鄭姓教育班長提領、預檢、陳列包括上述點45手槍的各式武器後,竟遺失該把點45手槍,致生公眾與軍事之危險。至同年3月4日,該營士官長吳男清點時,才發現短少上述點45手槍1把,遂向值星陳姓連長報告。對此,陳連長立即通報林姓營長,營長再指示全營軍士官於營區搜尋,可惜並未尋獲,但相關單位事後卻違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40點,也就是應自獲悉案況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且應儘速調查、處理,並按照邊處理、邊回報的原則,持續更新進度。同年3月20日潘姓指揮官獲悉該營區發生槍枝短少並質問林營長,營長始向潘指揮官報告上情,然而指揮官知悉後,林姓營長及李姓連長等5人仍不依上開規定逐級回報及報告,而是掩蓋實情,並於同年3月23、24日間,先在營長辦公室謀議由連長等4人共同集資,並四處查探生存遊戲店有無銷售外型相似之槍枝,接著連長購得4把仿真槍後,再經營長選定與遺失手槍外型相似,且無殺傷力、無法擊發之空氣槍。相關人等接著購得電動刻磨機等工具,並將系爭槍枝滑套上之標語磨除,再鑽刻槍枝序號「No399880」之字樣於上。同年3月28、29 日專案任務械彈特別清點之機會,將系爭槍枝放入新訓中心第二營第五連之槍櫃內的分儲箱內,試圖魚目混珠,供作該次特別清查之用而行使之。檢方偵查後認為,相關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海軍司令部對於海軍械彈爆材管理之正確性,因此鄭姓教育班長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1條前段之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嫌。而潘姓指揮官則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6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林姓營長則犯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並涉有刑法第211條、第220條第1項、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陳姓等3人分別犯上述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另該營的李姓、蘇姓輔導長、趙姓彈藥官、林姓後勤官、陳姓軍械士等5人,亦配合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用以表彰該手槍並無遺失短少,犯下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承辦檢察官事後審酌5人均無前科,卻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根究全案起因於其等上級長官就武器遺失事件匿不通報,致以下各階軍職人員屈從配合,更非圖謀己利而使然,因此僅做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