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制
」民眾黨中評會決議 裁處黃珊珊停權三年
台灣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20日決議,依該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36條規定,裁決立委、前競選總幹事黃珊珊停權上限的最高三年議處,並由中評會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若後續調查有涉入案情情節重大,將再行議處。同案競選總部財務長李文宗除名、黨員端木正除名。民眾黨中評會指出,近日外界對於民眾黨處理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政治獻金款項程序相關爭議多有質疑,黨員黃珊珊身為本黨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總幹事,對於選舉所有行政業務應有最終核決之權利,惟相關申報作業存在多處瑕疵,除有政治獻金之「漏報」、接續的「短差」,以及後續的「涉虛報疑雲」等情事外,又有簽證會計師同時受任辦理記帳事務兼具記帳及簽證雙重角色的重大錯誤,已嚴重影響該黨黨譽。中評會表示,本案雖仍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但黃珊珊自1998年起數次參與競選活動,且曾任台北市議員、台北市副市長及現任立法委員,除對於我國政治獻金申報制度及細節具有豐富經驗,又具律師資格,應對政治獻金法、中華民國刑法等規範相當熟稔,卻仍使該黨陷入清廉問題之疑雲,顯已與民眾黨要求政治人物應高度自律之要求有所違背。中評會表示,黃珊珊與會答詢時,亦自承願意承擔政治責任。經中評會評議,決定將黃珊珊停權三年(停止黨內中央委員及立法院黨團幹部之職務),並由中評會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若後續調查有涉入案情情節重大,將再行議處。同案競選總部財務長李文宗、黨員端木正違失情節重大,嚴重傷害民眾黨形象,予以除名處分。民眾黨中評會表示,針對本案引發支持者及社會大眾對該黨政治獻金帳務的質疑,再次強調台灣民眾黨向來以正直誠信態度面對台灣民眾,本次事件發生後將記取教訓,重新檢討相關處置作為,避免瑕疵再次發生。
瑞莎笑了!調查局制裁俄羅斯 官網曝資料供金融機構比對
調查局今天(9日)下午在法務部召開記者會指出,為配合政府政策加入制裁俄羅斯,該局洗錢防制處所屬「國家金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簡稱:FIU)」在官網設立俄羅斯制裁專區,公告歐盟及「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制裁之名單,供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比對,以利適時申報可疑交易。調查局洗防處調查官林可凡指出,FIU為配合政府制裁俄羅斯政策,提供國際制裁俄羅斯相關資料名單,發函法務部、金管會、中央銀行、經濟部商業司等9機關,請其轉達所管金融機構等單位配合制裁,同時還透過平台分享交流制裁資訊及最新作為,FIU一旦接獲申報機構申報制裁名單金融活動,經分析後將主動分享給國內外有關權責機關參考運用。調查局洗防處FIU重點工作包含協查逃漏稅、查扣不法所得、專案資金清查、金融制裁、國際合作、打擊虛擬資產犯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共協助國稅機關查處逃漏稅超過22億元,並從金融情資中發掘重大詐貸、背信、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調查局官網公布歐盟和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制裁俄羅斯名單。(圖/翻攝調查局官網)
中國「煤價暴漲3倍」當局出手干預 煤炭期貨跌停
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19日組織重點煤炭企業、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召開今冬明春能源保供工作機制煤炭專題座談會,研究依法對煤炭價格實施干預措施。消息一出,19日晚間鄭商所的動力煤期貨合約夜盤跌停。截至10月20日收盤,受利空消息影響,蘭花科創、山煤國際、昊華能源、晉控煤業等多檔煤炭概念股跌停,冀中能源等也大幅下跌。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動力煤期貨各個合約20日也都跌停。18日,內蒙、甘肅等地的居民在多個網路平台反映,今年冬季取暖用煤價格上漲,甘肅省煤價翻倍,內蒙巴彥淖爾市煤價最高達到去年同期價格的3倍。面對煤炭價格的瘋漲,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作出重要的判斷「煤價漲幅完全脫離供求基本面」。據大陸《價格法》第30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時代財經》援引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稱,援引《價格法》是為了防止重要商品的價格大起大落,其中重要商品也可以包括煤炭,因此依法調控煤炭價格是合法的。劉俊海指出,煤炭涉及到民生、企業的正常運行,再加上拉閘限電問題確實成為國計民生層面的大問題,為保民生、保運轉,落實「六穩六保」的工作方針,國家發改委加強干預,這是迫不得已的辦法。但劉俊海認為,這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限制煤炭價格也不是可持續的辦法,只能靠各個煤炭企業的自覺與覺悟,短期內讓煤炭企業要認識到,從大局出發,不掙錢也得挖煤。「如果將來某一個產品價格上漲了就干預的話,比如蔬菜價格上漲就干預菜價,那麼問題就非常大了。」
加密幣賭局3/各國先後開徵高額交易稅 台採申報制
加密幣的熱絡交易,也引來蔡政府關注。就在Coinbase上市當天,銀行局以反洗錢、反詐騙為由,將加密幣交易所原本讓客戶的「隨意提領」設下「金額門檻」,單筆限100萬元、單日限200萬元、單月限500萬元;「OTC法人戶」(場外交易公司戶)則是單筆限200萬元、單日限600萬元,單月限3,000萬元。雖然「限領」已讓許多散戶及法人叫苦連天,豈料4月20日金管會又宣布,正式將加密幣交易納入洗錢防制範疇,7月1日起,加密幣投資將採實名制。對此,加密幣投資客「傑西」憂心地說:「我擔心的不是交易被相關單位發現,而是未來政府會針對這塊進行課稅,那原先的利潤就被政府吃走。」金管會4月20日宣布加密幣納入《洗錢防制法》,未來買賣加密幣將採實名制。圖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圖/報系資料庫)實際上加密幣無論海內外買賣獲利,原本就要主動申報,台灣將加密幣獲利歸類為綜合所得稅,採申報制;韓國則規定加密幣只要獲利超過2,000美元,就需繳納20%稅額;日本則是最高徵收55%稅金。國民黨前立委許毓仁前年就提出加密幣課稅的議題,只是監管機關至今還沒有明確的查核辦法。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去年10月底提出,監管機關可能會依循跨境電商的方式查核。
專訪林郭文艷/大同未違法:630股東會合法爭議已落幕 公開自述全文
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接受本刊專訪時提到,「股東未訴請撤銷決議,630股東會合法爭議已落幕」,「大同絕非違法剝奪股東表決權」,「大同寶寶一時間,竟然從乖寶寶,變成說謊的壞小孩?媒體只報導大同被金管會打臉,卻沒有多少人去細究金管會先前公布的法規解釋是怎麼說」等,解釋大同面對公司經營權卻引發社會各界議論的處境與立場。大同6/30股東會中董事長林郭文艷依法認定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之後,引發金管會、投保中心、證交所、經濟部等相關單位的一連串的調查、提告與裁處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核准市場派股東申請召集股臨會等處分,大同也陸續向法院、行政院等單位,提起相關自救的法律行為。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發布新聞稿,裁定駁回大同聲請停止執行停辦股務行政處分,主要理由係認為原處分對大同的損害,未達難於回復之程度。大同昨深夜則回應「深感遺憾,將依法聲請救濟」。對於10/21股臨會召開在即,大同也已於9/8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以「經濟部准許召開違背公司法及既有自訂函釋原則,破例特准少數股東(欣同、新大同)在大同董事會順利運作下,自行召開股臨會」、「北院重判違反證交法的鄭文逸,為欣同、新大同所設立及實質持有與控制公司的炒股法人群組」等理由,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及申請停止執行聲請書。CTWANT《周刊王》記者專訪大同董事長兼總經理林郭文艷,述說6月30日股東會後,對於自己與公司、法律團隊遭到金管會等提出告訴,被認為大同不斷挑戰公司法,侵害股東權益等的看法。大同企業工會多次陳情呼籲「先查違法陸資,再考慮股臨會」,經濟部最後核准市場派股東可以召集股東臨時會。(攝影/黃威彬)以下為大同董事長兼總經理林郭文艷說明的全文。6月30日股東會至今兩個多月,時間的沉澱,讓我們可以更客觀地看清楚當時的爭議。一、大同公司絕非違法剝奪股東表決權有心人刻意塑造大同公司大幅刪除小股東表決權的違法印象。其實不然,股東會會議記錄已公開上網並寄給數萬名股東,會議記錄顯示大同公司是以鄭文逸集團(包括新大同與欣同)、王光祥集團及其收取的委託書、任國龍陸資集團、寶盛證券、北碁公司這五方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大同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卻未依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因此主張這五方共二十八戶股東,應依同法第27條第15項限制其表決權,這當中完全沒有任何小股東。至於這五方是否基於共同併購目的取得大同公司股份,過去這幾年市場派共同召開的多次記者會,就是明確的證明。 王光祥於107年11月1日與鄭文逸實控的欣同公司負責人林宏信、新大同公司負責人楊榮光聯合舉行記者會,說要在107年11月九合一大選後「揪團」召開臨時股東會。鄭文逸因炒股案遭限制出境,鄭文逸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提出由王光祥出具新臺幣1億元之保證書作為擔保,且依媒體報導,鄭文逸聲請解除境管的理由,也包括「以實際行動協助王光祥洽詢爭取多國外資金的支持」。這明明白白顯示鄭文逸集團、王光祥集團、任國龍陸資集團有共同併購大同公司的目的;而寶盛證券在106年股東會與鄭文逸集團共同提名董事,北碁公司在109年股東會與王光祥集團共同提名董事,也都有共同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目的,卻未依法進行申報。主管機關以大同認定無表決權之股份高達53%,即認定大同「違法」,可是陸資佯裝外資未合法申請,國人的部分該申報未申報,為何不是違法?有如此高的比例股權不依法行事,金管會主管監理,為何不予裁罰?林郭文艷說只要是合法股東,她和公司都願以誠相待,接受股東建議與討論。(攝影/張文玠)二、大股東申報?併購目的申報?證期局公布的法規疑義問答,王光祥實控的羅得等公司不遵守,證期局還幫忙解釋股東會當天選舉結果出來後,各大媒體報導「大同公司派遭打臉!會證期局怒斥:3家市場派2018年已依法申報」,金管會證期局表示,羅得、競殿、三雅3家公司,已經在2018年5月18日依法提出申報,持有大同股票合計10.04%;之後,在同年10月29日申報持股變動,增為11.02%。大同寶寶一時間,竟然從乖寶寶,變成說謊的壞小孩?其實《證交法》第43條之一規定的「大股東申報」與《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併購目的申報」,是兩個不同的申報義務。仔細檢視羅得、競殿、三雅三家公司兩次申報書,申報主旨欄是表示依照《證交法》第43條之一進行「大股東申報」,並未勾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併購目的申報」,申報表格的併購目的欄均為空白,併購計畫也未填報。依照金管會自己公布的法規解釋,根本無法認定羅得、競殿、三雅已經依照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目的申報」,更何況,鄭文逸集團、任國龍外資集團、寶盛證券、北碁公司更根本是什麼都沒申報!大同公司依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無表決權,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金管會證期局在108年10月31日發布「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1第 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 條第14項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第一點白紙黑字寫著:「任何人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10%之股份時,單獨或共同取得人均應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以下稱申報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單獨或共同取得人取得股份之目的若為併購,則應同時依企併法第 27 條第 14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很清楚,分號以前是大股東申報,分號以後是併購目的申報。此外,金管會公布的「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初次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申報書說明」第一點規定「一、本申報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為併購目的而取得者,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辦理(主旨欄應勾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從上面規定明顯可知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的「大股東申報」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的「併購目的申報」是兩個不同的申報義務,即便使用同一表格,「主旨欄應勾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本件羅得、競殿、三雅三家公司兩次申報書主旨欄未勾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申報,而且併購目的欄均為空白。明顯違反企業併購法第27條之規定及主管機關證期局發布之疑義問答及填表說明。媒體只報導大同公司被金管會打臉,卻沒有多少人去細究金管會先前公布的法規解釋是怎麼說。大同6/30股東會當天所呈現的陣仗與出席人潮,令各界印象深刻。(攝影/王永泰)三、股東未訴請撤銷決議,630股東會合法爭議已落幕金管會、投保中心、鄭文逸、王光祥都說:沒有主管機關的認定或法院裁判,大同公司不可以擅自解釋法律,刪除股東表決權。109年6月30日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暨獨立董事,關於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特定股東得否行使表決權之爭議,無論法律見解如何,就算大同公司見解有錯,那也是「股東會決議方法」有無瑕疵之問題,其法定救濟方式為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於股東會後30日內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然而,股東會結束至今已將近二個多月,大同公司已向公司所在地的台北地方法院確認,沒有任何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說,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三十日期間為除斥期間,逾期未起訴,撤銷訴權即告消滅。股東會就算先前有股東所謂「程序違法瑕疵」,也因為股東不行使撤銷訴權而「瑕疵治癒」,6月30日股東常會之合法性爭議,就法律層面來看,已落幕。四、欣同、新大同是法院認證的炒股犯罪工具經過兩年的審理,鄭文逸與陸資聯合炒股,已經法院一審判決。大同公司為百年台灣本土企業,公司如何永續發展,持續做為員工安身立命的地方?要想取得大同經營權之股東為陸資、建商與炒股重犯之組合,著實令人憂心。呼籲政府嚴肅正視此問題、經濟部撤回原處分,以端正資本市場秩序與有效防止陸資違法滲透。經濟部日前核准欣同、新大同以前開持股召集臨股會,無異承認炒股重犯鄭文逸得繼續保有其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東會召集權、主導董事提名與改選,意欲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遂行其犯罪計畫。經濟部脫離《公司法》173條第四項原意,也違背自己過去多年解釋函令,迎合金管會意旨,破例特准少數股東欣同與新大同,在大同董事會還在運作的情況下,自行召開臨股會。法院如此重判的罪刑,經濟部若維持原處分,無異是在鼓勵經濟犯罪。解鈴還須繫鈴人,籲請經濟部懸崖勒馬,撤銷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集臨股會的處分。大同市場派股東欣同董事長林宏信(左)與新大同董事長楊榮光,宣布10/21召開股東臨時會。(攝影/王永泰)以下為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8月24日針對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判決之重點摘要。鄭文逸與上海地產商任國龍於105年9月至106年3月,共同炒作大同股票,將股價由每股新台幣5.51元,拉抬至106年3月6日每股14.1元,股價漲幅達155.9%,總犯罪金額高達31億餘元。鄭文逸又於105年底、106年2月間,投資設立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名:親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並以該等公司所有之證券帳戶,委由張湘羚下單,買賣大同公司股票。判決新聞稿並指出渠等炒作大同股票之模式為:以丙墊金主群組帳戶於本案期間的前階段,持續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用以鎖定該檔股票在公開市場上之流通量,並以被告鄭文逸所掌控的個人群組帳戶、法人群組帳戶(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丙墊金主群組帳戶作為交易中樞,而彼此或分別與本案其他群組帳戶為連續、大量的相對成交,且利用盤中密接時間內,連續以高於或等於當時揭示委賣價之高價委託買進,或連續以低於或等於當時揭示委買價之低價委託賣出之方式作大同股票。欣同公司資本額僅有500萬元,新大同資本額僅有2000萬元,經鄭文逸持以作為犯罪工具炒作大同股票後,截至106年3月13日股東會停止過戶日,欣同竟能持有大同公司股票16,000張,新大同持有24,000張。且於今年5月2日停止過戶日,欣同擴增持有大同公司股票至28,668張,新大同擴增至43,462張。此均為鄭文逸炒股犯罪所得,且持續增加。
力行「零撲殺」 南市加碼浪浪絕育預算
台南市2014年率先實施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但苦於流浪動物數量龐大,市府過去每年編列600萬元TNVR(誘捕、絕育、施打疫苗、釋放)預算仍嫌不足,浪浪絕育趕不上生育,且流浪動物引發的意外事件時有所聞,民眾對流浪動物的反感並未消除,台南市政府農業局今年編列891萬元經費執行TNVR,為歷年最多,也讓多年難解問題出現曙光。台南市議員陳怡珍日前在議會質詢指出,中西區上月驚傳毒貓事件,凸顯市民與流浪動物間的衝突不斷,市府應正視多年來TNVR預算不足的困境。市府農業局表示,今年已向農委會爭取311萬元,連同市府預算,合計編列891萬元,預計可為6300隻犬貓執行TNVR,並於8月底前完成,各動保團體也都樂見其成。應重視飼主教育課程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技正黃振凱表示,過去南市首重流浪犬絕育,但由於絕育成效佳,流浪犬數量下降後,反致街貓數量增加,今年將微調預算分配,平衡犬貓絕育。動保處動物保護組長周駿男則說,實施TNVR象徵公私協力的第一步,政府爭取資源,動保團體也積極配合,再加上飼主謹守絕育申報制度,流浪動物問題才有解,TNVR只是配套措施,盼未來能朝TNA(誘捕、絕育、認養)邁進,真正解決問題。民團籲上修棄養刑責據農委會每2年執行的遊蕩犬調查報告,台南市2018年共有2萬2176隻遊蕩犬,其中不乏半放養式家犬。台南市流浪動物愛護協會理事長郭順雄指出,政府除了編列預算,也應積極上修棄養刑責,加設飼主教育課程,並與地方鄰里協調執行TNVR,才能治本,「否則預算只會愈編愈多,不會愈編愈少。」
【大聯大收購文曄2】外傳證期局「干預」 官員回應僅轉達異議
參與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科技倒賠出場的小股東黃先生,向本刊爆料,大聯大受到金管會的「口頭指導」及關心壓力,才會突然變更成就條件。而該消息一公告後,立刻造成文曄股價下跌,投資人損失慘重,更令黃先生質疑大聯大是否想藉此機會,以公開收購無法成就方式,從而脫身,也將所有損失轉嫁給投資人,並將責任轉嫁給公平交易委員會。黃先生也正研議相關求償法律行為。本刊調查,大聯大會有變更成就條件及是否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等相關法律行政程序,外界傳出是有「公部門干預」,而直指是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人員打電話給大聯大給予「口頭指導」,而衍生之後的變更成就條件等。金管會證期局表示,公開收購係採申報制,非核准制,即先行資訊充分公開揭露後,依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公開收購人應檢具公開收購說明書向金管會申報。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包括其委請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等,包括涉及公平交易法相關適法性。若有相關資訊未充分揭露,必要時會請公開收購人補充說明及公告。由於此案中的文曄科技,有行文到金管會表達異議,並且質疑市場壟斷部分。金管會行文轉達文曄科技之意見,大聯大有提出相關回應並揭露,另其表示為避免外界誤解,而變更成就條件並依法規規定公告及行文給金管會。由於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科技起波折,黃先生陳情已造成他投資損失求償無門。(圖/張文玠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