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 柯文哲 民眾黨 監察院 憲法法庭 政治獻金曾喊沒流入口袋!柯文哲侵占6800萬政治獻金 木可公司成小金庫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26日偵結,正式起訴柯文哲等9人,其中柯文哲因四案分別被以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圖利、背信與公益侵占起訴柯文哲,並建議求刑28年6月。而除京華城案,北檢也同步偵辦柯文哲侵占政治獻金案,其利用木可公司做為自己的小金庫,侵占政治獻金等,粗估侵占至少6800萬餘元。柯文哲先前針對疑似侵吞政治獻金案強硬表示,「沒有流入私人口袋」。不過北檢26日偵結指出,柯文哲身為民眾黨黨主席,竟將基隆市長謝國樑家族3人捐贈給民眾黨各200萬元的現金占為己有,而未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侵占600萬元。針對柯文者以肖像權授權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投資營利事業等方式,涉嫌侵占政治獻金6234萬餘元。北檢表示,柯文哲為規避政治獻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限制,企圖以商業交易行為包裝來侵占其犯行,先是與木可公司簽定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文哲的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再由木可與柯文哲競選辦公室簽定「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由柯文哲的大總管李文宗指示木可公關負責人李文娟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由政治獻金匯付1500萬元給木可公司,以迂迴手段挪供柯文哲作為私人使用。同時,柯文哲再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由政治獻金匯款124萬餘元給木可公司、並以投資邱復生營利事業,由政治獻金匯款100萬元給國際電影公司,以此來侵占政治獻金。北檢也指出,柯文哲與其大總管李文宗、木可公關負責人李文娟明知募款小物的目的為謀求民眾支持,以此捐贈政治獻金,其相關款項應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但柯文哲卻以木可公司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綠界公司將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侵占募款小物募款所得共4100萬餘元。同時再將「KP SHOW募款演唱會」之募款所得與收受採風公司所捐300萬餘元政治獻金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北檢還查出,柯文哲明知眾望基金會為辦理台北市社會福利關懷為目的,卻違背基金會之章程規定,將民眾捐給基金會之現金作為13名員工薪資所用,然而這13人實際上卻是協助處理柯文哲總統競選與黨務活動,累積共支付827萬餘元。另外,北檢指出,柯文哲除將政治獻金轉為己用外,還有申報不實之情形,端木正明知柯文哲政治獻金申報內容與收支有諸多疑義,卻在未完成查核的情況下,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交付給監察院,並在監察院以申報帳目登載未完整之際,要求退回補正時,未取得任何憑證登打「時樂公司」、「尼奧公司」、「木可公司」與「佳聖公司」等9筆不實交易。
柯文哲涉收賄等罪遭起訴!北檢求刑28年半 新聞稿全文曝光
民眾黨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及京華城弊案、政治獻金等案,自9月5日起遭羈押至今。全案今(26日)偵查終結,檢方正式對柯文哲等11名被告提起公訴,其中柯文哲系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政治獻金被依公益侵佔罪、背信罪、貪污罪起訴,此三罪共計求刑28年6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全文: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柯O哲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於今(26)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壹、 偵查結果一、 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一) 被告柯O哲、李O宗、彭O聲、黃O茂、邵O珮、沈O京、應O薇、吳O民、張O澄等9人,均提起公訴。1. 被告柯O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2. 被告李O宗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3. 被告彭O聲、黃O茂、邵O珮等3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4. 被告應O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5. 被告吳O民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6. 被告沈O京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7. 被告張O澄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二) 被告朱O虎、陳O源2人,均緩起訴處分。1. 被告朱O虎、陳O源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2. 緩起訴條件:(1) 被告朱O虎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30萬元。(2) 被告陳O源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0萬元。(三) 被告陳O坤、王O侃、陳O敏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二、 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一) 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等3人,均提起公訴。(二) 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被告李O娟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一) 被告柯O哲、李O宗均提起公訴。(二) 被告柯O哲、李O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一) 被告端木O提起公訴。被告端木O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嫌。(二) 被告李O娟、何O廷、陳O瑄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貳、簡要犯罪事實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一) 柯O哲等公務員與沈O京共犯圖利部分柯O哲以「都市更新」為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且親自為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為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因沈O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鉅,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沈O京持續向柯O哲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竟與沈O京於109年2月20日在臺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起交付、收受賄賂,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聽從柯O哲上意之彭O聲、黃O茂、邵O珮,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柯O哲接連以「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109年4月15日核決送研議簽呈」、「109年10月27日核決送公展簽呈」、「110年4月21日、110年8月10日便當會之裁示」、「110年11月11日接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111年2月手諭令產發局趕快通過京華城都審案」等方式,一路護航京華城公司,最終使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彭O聲、黃O茂、邵O珮明知上述違背法令之情形,仍罔顧京華城案於北市府都發局、都委會、都審會之行政程序中,眾多基層公務員、都委會委員提出之違法質疑,與柯O哲、沈O京共同圖予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高達121億545萬6,748元之不法利益。(二) 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1、210萬元賄賂部分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不服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刪除本案土地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提起之訴願業經內政部於107年7月26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且107年都市計畫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亦無情事變更等情形,毫無理由及法令依據能作成與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相異之認定,竟於京華城公司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繫屬之際,違背職務以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都發局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為京華城案開啟都委會研議之程序。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代張O澄、朱O虎尋找威京集團7名人頭,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由該7名人頭各自匯款30萬元佯為捐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實為交付210萬元賄賂與柯O哲。李O宗基於與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朱O虎通知賄款210萬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頭名單,據此向柯O哲報告後,即傳送訊息給朱O虎表達柯O哲感謝之意。2、1500萬元賄賂部分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更條例、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以前述方式一路護航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9月12日傳送感謝訊息給柯O哲,向柯O哲表達111年10月18舉行之京華廣場動土典禮,柯O哲將是其唯一邀請的政治人物,沈O京並交代其秘書自其名下帳戶提領1,600萬元現金。柯O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O京交付之現金1,500萬元賄款,嗣以EXCEL檔案「工作簿」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儲存在其所有之行動硬碟中,記錄沈O京交付上開賄款之事實。(三) 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1. 沈O京企圖不法永久享有將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照上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6年至108年間行賄臺北市議員應O薇及其助理吳O民,應O薇、吳O民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屢屢為京華城案陳情、施壓北市府公務員,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600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185萬元賄賂。2. 應O薇、吳O民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9年、110年間,要求北市府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入都委會研議,濫用議員權力介入行政權核心事項,又見都發局及都委會基層公務員認為京華城申請都市更新20%容積獎勵一案之適法性有問題時,竟陸續以拜託彭O聲「放水」幫忙京華城案、帶同沈O京出席都委會研議程序違反程序發言、致電市長室追問簽呈公文進度以排除簽辦過程之障礙、指名特定公務員出席議員協調會、以電話責問都發局公務員、當面責罵都委會公務員、向不配合之公務員大量索取資料,造成基層公務員工作負荷與心理壓力等方式,濫權干涉依法行政之公務員行使職權。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4,500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123萬5,484元賄賂。3. 沈O京於111年1月至10月間,見本案都市計畫通過,進入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程序,為加速北市府核發本案土地建造執照之速度,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賄賂給應O薇、吳O民2人,其2人續為鼎越公司召開協調會,持續護航鼎越公司依本案都市計畫內容取得最高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150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55萬元賄賂。4. 綜上,應O薇、吳O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沈O京交付之賄賂各5,250萬元、363萬5,484元。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一) 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柯O哲身為民眾黨黨主席,竟將邱O琳轉交「周OO文」、「謝O樑之母親林O麗」、「林O群」捐贈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各200萬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合計侵占600萬元。(二) 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6,234萬6,790元1、柯O哲等以肖像權授權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投資營利事業等方式,侵占政治獻金1,724萬1,036元(1)柯○哲為作他用而規避政治獻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之限制,企圖以商業交易行為包裝其侵占犯行,先與木可公司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哲之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與柯○哲競選辦公室簽訂「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哲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李○宗則指示李○娟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由政治獻金共匯付1,500萬元予木可公司,以此迂迴手段將政治獻金挪供柯○哲私人使用。(2)柯○哲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由政治獻金匯款共124萬1,036元予木可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3)柯○哲又為投資邱○生之營利事業,由政治獻金匯款100萬元予國際電影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⒉柯○哲等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政治獻金共4,510萬5,754元(1)柯○哲、李○宗、李○娟均明知募款小物之目的係為謀求民眾支持柯○哲競選總統所捐贈之政治獻金,故募得款項應存入柯○哲政治獻金專戶,竟以木可公司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並透由柯○哲臉書、IG、民眾黨官方網站等媒體宣傳第三波募款換小物,利用民眾為支持柯○哲而捐款政治獻金以換取募款小物,進而點選「木可好店」網頁,連結至木可公司網站捐贈政治獻金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綠界公司將所得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以木可公司侵占募款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獻金共4,133萬5,588元。(2)柯○哲、李○宗、李○娟明知KP SHOW募款演唱會,係柯○哲從事政治、籌募競選資金之活動,所得應屬政治獻金,竟由木可公司帳戶收受KP SHOW募款演唱會之盈餘77萬166元,將該政治獻金侵占入己。(3)柯○哲、李○宗、李○娟以木可公司收受採風公司所捐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共300萬元,並由李○娟以木可公司開具不實統一發票4張,交付予採風公司而行使之。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柯O哲、李O宗明知眾望基金會章程第6條載明「本基金會以辦理臺北市社會福利(關懷)為目的」,竟違背上開眾望基金會章程規定,將民眾對眾望基金會之捐款挪供柯O哲聘請周O修、戴O文等13位員工,惟實際工作內容皆是處理柯O哲總統選舉相關活動及後續黨務活動,統計於111年12月至113年8月之期間,共支付827萬1,095元,致生損害於眾望基金會。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端木O明知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內容有未達平衡、收支方有諸多疑義,尚未完成查核,竟出具不實之查核報告交付予監察院。且在監察院以申報帳目登載未完整,要求退回補正時,竟在未取得任何憑證下,擅自於支出項目登打「時樂公司」、「尼奧公司」、「木可公司」、「佳聖公司」共9筆不實交易,足生損害於監察院查核政治獻金之正確性。參、犯罪所得與沒收及聲請法院裁准扣押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 柯O哲等公務員圖利部分 第三人鼎越公司之犯罪所得121億545萬6,748元,係被告柯O哲、彭O聲、沈O京等人為第三人實施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聲請扣押第三人鼎越公司之財產(本案京華城土地),並獲法院以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聲扣更二字第2號裁准扣押在案,以利保全追徵犯罪所得。 (二) 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 1、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罪所得1,710萬元(計算式:210萬+1,500萬=1,710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2、張O澄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罪所得10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 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 1、應O薇之犯罪所得5,25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應O薇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113年度聲扣字第年度聲扣字第9191號號裁准,執行後扣得如裁准,執行後扣得如起訴書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利保全追徵犯罪所得。 2、吳O民之犯罪所得363萬5,484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 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之犯罪所得600萬元,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 民眾黨政治獻金共6,234萬6,790元 1、被告柯O哲以肖像權授權金之名義侵占政治獻金450萬元,侵占政治獻金100萬元供己投資邱O生營利事業,犯罪所得合計550萬元(計算式:450萬+100萬=550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2、第三人木可公司之犯罪所得5,6845,684萬萬6,7906,790元(計算元(計算式:式:1,5001,500萬+萬+124124萬萬1,0361,036++4,5104,510萬萬5,7545,754--450450萬=萬=5,6845,684萬萬6,7906,790)),係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為第三人實施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第三人木可公司之財產,經臺灣臺北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地方法院以113113年度聲扣字第年度聲扣字第104104號裁准,執行後扣號裁准,執行後扣得存款得存款3,8833,883萬萬7,7127,712元,元,以保全扣押犯罪所得。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被告柯O哲、李O宗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之犯罪所得827萬1,095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肆、量刑意見一、被告柯O哲:審酌被告柯O哲有違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賂,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2、其所犯公益侵占周OO文等人所捐贈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3、其所犯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6年; 4、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二、被告李O宗:審酌被告李O宗於任職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時,竟與柯O哲共同違背職務,以政治獻金之名收受沈O京之不法賄賂,又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復積極指示李O娟銷毀木可公司損益表,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2、其所犯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3、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三、被告沈O京:審酌被告沈O京不法賄賂公務員柯O哲等人、市議員應O薇等人,以收買職務行為之方式圖得百億不法利益,戕害公權力之廉潔公正,犯後尚利用媒體發表已預擬之聲明而為串證,聯絡柯O哲、應O薇刪除彼此間案關訊息,羈押庭訊時甚對法官嗆言不會笨到用支票行賄,均以現金為之等語,足徵其挑釁司法、藐視法律,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1、其所犯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2、其所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3年。四、被告應O薇:審酌被告應O薇收受沈O京不法賄賂高達數千萬元,有違民意代表本應恪盡職責、為選民謀最大福祉之付託,臨訟之際,竟為脫免刑責而欲自機場出境潛逃,足徵其面對司法調查仍不思悔改,惡性重大,具體求處: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2、其所犯洗錢罪嫌,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2,000萬元。五、被告彭O聲:審酌被告彭O聲身為臺北市副市長,本應恪守國家法令,竟明知違法而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然其犯後能自知己過、坦承犯行,請量處有期徒刑6年。又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六、被告黃O茂:審酌被告黃O茂為官位攀附柯O哲,違背都市計畫專業,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且經偵查程序,猶未能思過悔改,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七、被告邵O珮:審酌被告邵O珮為仕途迎合柯O哲,拋棄依法行政堅持,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然終能坦承己過,偵查程序自始至終坦承犯行,勇敢面對己罪,犯後態度為佳,請量處有期徒刑5年。又因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事由,請依法遞減至有期徒刑1年3月,併宣告緩刑2年。八、被告端木O:審酌被告端木O執業會計師達23年,竟虛偽登載且出具不實查核報告,違背會計師專業操守、戕害政治獻金公眾監督機制,推諉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1年。 九、其餘被告吳O民、李O娟、張O澄等3人,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伍、其他一、 本案偵查過程,發現被告柯O哲、彭O聲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另案偵辦。二、 有關政治獻金募款過程,以折扣碼分潤是否涉及不法,另案偵辦。三、 被告柯O哲前遭告發於市長任內之其他案件,持續偵辦中。四、 逃亡境外之被告許O瑜,業經本署於113年10月25日發布通緝,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其護照。又本署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期能透過駐外館處之法務、移民及警務秘書等與駐地執法機關合作,循行政遣返模式,儘速將被告許O瑜遣送回國偵辦。另本署同時透過司法互助途徑,請求他國協助遣返被告許O瑜。五、 本案偵辦過程中,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本署於113年9月9日主動簽分他案偵辦,並陸續傳喚相關撰稿記者到案說明,及採取適當偵查作為,此部分將持續偵辦。未來如發現有人員涉及不法,必依法嚴予究責。
赴日考察「人熊共處」挨轟 翁曉玲喊刪監察院500萬出國預算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18日表示,監察院出國考察預算中,竟要到北海道考察「黑熊」,不僅與監察院業務相距甚遠,連北海道著名的是「棕熊」不是「黑熊」都搞不清楚,實在荒唐,因此提案刪除新年度新台幣500萬元考察預算。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日審查監察院預算,翁曉玲在審查時批評,監察院編列預算中,竟然要到日本北海道考察黑熊,可是當地根本是棕熊的棲息地,簡直「竹蒿鬥菜刀」,且退萬步言,考察黑熊和監察院業務根本八竿子打不著。她直言,若要考察人類和動物之間如何共處,根本不用跑去日本,反而近期高雄中山大學一則微積分課堂中猴子聽課的短影音爆紅,不如直接到中山大學就能考察「人猴共處」了。立委羅智強也說,自己多年來都主張將監察院出國考察預算全數刪除,因為民進黨一邊主張廢監察院,卻一邊大把地塞人領監察院的錢、花監察院預算,實在荒謬,本預算會期自己仍會秉持「當用則用、當省則省」原則,好好監督監察院預算。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回應強調,考察其實包括日本北海道與長野縣,而長野縣黑熊便十分聞名,監察院職員們主要是去考察當地如何「人熊共處。李俊邑讓步喊話,若立委針對職員出國考察黑熊、棕熊有疑義,監院同意將該考察預算細項刪除。
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審查 郭昱晴:憲法法庭96%是人民聲請案
立法委員郭昱晴今(12日)於立院進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時,向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提出質詢表示,憲法法庭與大法官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人民、確保人民不受違憲行為侵害,據司法院統計顯示,受理案件中96.69%都是人民聲請案,「保護人民權利」就是憲法法庭的核心功能。郭昱晴表示,憲法法庭作為憲法保障機制的核心,其運作依據《憲法訴訟法》第1條審理六個類型的案件,而今年10月內政部聲請宣告「中華統一促進黨政黨解散案件,就是其中第四樣「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首例。此外,民國99至113年間,更有多起殺人、強盜、跨國人口販運等案例。對此,劉靜怡表示,統促黨案件未來可能進入憲法法庭,基於司法倫理要求,大法官不能提早過度揭露心證的原則,不針對個案回答。然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符合特定要件,實務操作上也並非一定會受理,案件亦要有憲法重要性、貫徹基本權利所必要。憲法法院是特殊救濟程序,也是對一個國家維護民主憲政制度最重要的地方。郭昱晴說,憲法法庭與大法官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人民、確保人民不受違憲行為侵害,司法院112年統計也顯示,受理案件中96.69%都是人民聲請案,她以113年憲判字為例,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與第7號「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都成為人民自力救濟的最後防線,在人民聲請案比例極高的情況下,大法官如何看待有陷司法資源與時間的運用,就極為重要。劉靜怡對此回答,《憲法訴訟法》修正後,人民權利救濟的案子增加很多,但到目前為止憲法法庭資源都是不足的,這部分就需要司法院與立法院在預算上合作努力;要成為現代民主憲政國家,憲法法院受人民尊重是重要的,因此效率也很重要,過去很查一段時間因為大法官人數與制度的關係,造成很多「死案」,導致人民不信任司法能力,要改變這一點,有賴大家一起努力。郭昱晴表示,在野黨欲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將憲法裁判計算大法官人數的規定由「現有總額」修正為「法定總額」,並將裁判作成門檻提高至法定總額的2/3,實有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疑義。劉靜怡回答,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做為未來司法者,尊重院政治部門協調而不便置喙;而就學理上而言,若要進行以上所述的修法,應該要有好的配套,確保實質運作可能性。郭昱晴也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追訴期僅有30年」的規範提出疑問,他提到,近期出現不少兒少性侵害案件,更有案例是受害時年僅7歲,現年32歲欲提告時,卻因當年《刑法》追訴期限只有20年而無法提告的狀況。根據統計,性侵被害人超過一半是18歲以下,且其中高達八成都是熟人加害所為,其中權力不對等、被害人恐懼等因素,都造成相關追訴期規定無法保障受害者權益的狀況。劉靜怡則回應,目前《刑法》追訴期限問題,爭點在於並未考量特殊情況如被害者年幼、與加害者間有緊張或權勢關係等,她個人在學術立場是認為有追溯空間,今年有立委提案,法務部也有回應,未來應如何處置,還須進一步行民主審議協調。
北市內湖母女遭詐千萬雙亡!遭警諷:「還會被騙喔」 分局回應了
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8日下午傳出一起母女雙屍命案,一對母女被人發現陳屍在屋內,警消破門時2人已明顯無生命跡象,後續也初步排除外力介入,該名母親也疑似留下訊息指出,因遭詐1200萬元,還將房屋拿去二胎借款才會走上絕路。據悉,在母親留下的訊息中除交代兒子要好好活下去之外,卻也同時斥責港墘派出所員警於受理報案時,對其表示,「新聞報這麼久,還會被騙喔?」對此,內湖分局也回應了。據了解,54歲的母親與其一雙兒女3人同住在該公寓,8日下午卻被母親發現帶著28歲的女兒走上絕路,其25歲的曾姓兒子下午返家開門時,卻驚見母親和姊姊2人倒在臥室內一動也不動,嚇得緊急報警處理。警消人員獲報到場後,確認2人已明顯已死亡,警方後續也通知鑑識到場,初步排除外力介入。據悉,該名母親生前遭詐1200萬餘元,疑似因此才會想不開走上絕路,但其遺書內卻不斷交代要兒子好好活下去,做好理財規劃,警方對此仍存有疑慮,後續也將進一步追查,若無疑義後才會將遺體交還家屬。不過後續卻有消息指出,該名母親所留下的訊息中,除交代兒子要好好活下去之,也同時提到其察覺遭詐,前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報案時,去遭到受理員警表示,「新聞報這麼久還會被騙喔?」。內湖分局也對此回應指出,派出所劉姓員警4日受理報案後,於6日上午致電給母親約定時間前往製作2次筆錄,過程中言詞不當缺乏同理心,經分局召開考績會決議,對劉姓派出所員警記出一大過處分,同時將其調整至警備隊;而港墘派出所所長則因監督不周遭記過一次,另分局長自請處分。內湖分局表示,針對劉姓派出所員警言詞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將主動函請士林地檢署續處。內湖分局表示員警處理民眾報案過程,言行失當,秉持不庇縱、不掩飾態度面對,並將以此個案深切檢討,教育所屬同理民眾被害心情,嚴謹每一個處理細節;另內湖分局亦將深化識詐宣導及詐騙案件偵查,盡全力守護民眾財產。另目前本案已經調獲10月份面交黃姓車手身分,將深入溯源偵辦。
北市內湖公寓母女雙屍命案 疑遭詐1200萬走上絕路
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上一處公寓8日下午發生一起雙屍命案。一對母女被人發現陳屍在屋內,警消破門時2人已明顯無生命跡象,後續也初步排除外力介入,該名母親也疑似留下訊息指出,因遭詐1200萬元才會走上絕路。據了解,54歲的母親與其一雙兒女3人同住在該公寓,8日下午卻被母親發現帶著28歲的女兒走上絕路,其25歲的曾姓兒子下午返家開門時,卻驚見母親和姊姊2人倒在臥室內一動也不動,嚇得緊急報警處理。警消人員獲報到場後,確認2人已明顯已死亡,警方後續也通知鑑識到場,初步排除外力介入。據悉,該名母親生前遭詐1200萬餘元,疑似因此才會想不開走上絕路,但其遺書內卻不斷交代要兒子好好活下去,做好理財規劃,警方對此仍存有疑慮,後續也將進一步追查,若無疑義後才會將遺體交還家屬。
8重要濕地未完成保育審議 國家公園署允諾將修法精進
濕地保育法令明定,主管機關為保育以明智利用重要濕地,應擬訂綜合性及永續性之保育利用計畫。但該法自104年實施至今,仍有1個國際級、7個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長達4至8年餘未完成審議。對此,國家公園署表示,未來將積極與各縣市政府投入濕地保育先期整備措施,並參考各界意見,維護台灣環境珍寶。監察院日前調查報告指出,內政部對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審議延宕、措施與資源不足,濕地碳匯未納入溫室氣體清冊。七股、布袋等濕地生態品質不佳,五十二甲濕地私有土地爭議未解,雙連埤濕地管理與教育推廣失效,建請中央與地方積極改進,推進濕地保育與2050淨零目標。國家公園署指出,對於國內濕地保育工作一直持續進行,例如原先沒有完成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新竹縣新豐重要濕地,經過多年努力也和在地相關團體取得共識,近日將公告實施,踏出新的里程碑。國家公園署強調,後續仍會持續藉由公私協力方式,透過輔導補助,依循明智利用精神,維護重要濕地功能,除繼續與在地民眾溝通、合作,朝濕地實質保育方向邁進。國家公園署表示,針對尚未完成保育利用計畫的重要濕地,未來將積極和各縣市政府、民間團體投入濕地保育先期整備措施,以降低在地民眾對於濕地劃設的疑義,也不排除參考各界提供意見,適度修法精進,讓重要濕地的自然資產,物種保育、棲地維護、明智利用,各面向得以完備,以維護台灣環境珍寶。
NONO強制猥褻獲「不起訴」 高檢署發回士檢續查
藝人陳宣裕(NONO)被多人指控涉及性侵及性騷擾案件,其中被控強制猥褻罪獲不起訴,但高檢署認為偵查有疑義,將案件發回台北地檢署續查。北檢後來將案件移交士林地檢署,士檢調查後仍認為罪嫌不足,對NONO作出不起訴處分。然而被害女子對此裁定不滿,聲請再議。高檢署審核後認定偵查仍有未盡之處,再次將案件發回士檢續查。據了解,NONO被指控利用其藝人身份,於2008年至2013年間,以工作邀約、錄影結束搭車、共進宵夜等為由,引誘不知情的被害人與其獨處,涉嫌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及強制猥褻等行為。多名被害女子指控,事件地點包括住處、飯店及車內,涉及時間橫跨多年。一名受害女網紅也在社交平台上發文揭露遭NONO性騷擾,同時另一名女網紅「小紅老師」也公開自身遭NONO侵犯的經歷,並偕同其他9名被害人提告,案件最終分別由台北地檢署及士林地檢署負責偵辦。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7名被害女子中有6人受害,遂依強制性交等罪名將NONO起訴。不過針對另有2名女子指控的強制猥褻罪嫌,士檢認為證據不足,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該部分因無人聲請再議,現已確定不起訴。此外,台北地檢署針對3名被害女子的指控,亦認定罪嫌不足,裁定不起訴。然而其中2名女子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在審核後,將案件發回北檢續查,北檢則移轉士檢偵辦。士檢再次認定證據不足,仍對NONO作出不起訴處分。針對士檢的不起訴處分,被害女子認為理由存在缺漏,再度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審查後指出,檢察官偵查程序尚有不足之處,決定再度將案件發回士檢續查。
河南女子分手20年...賣房驚覺房產證登記「前男友名」 網驚:早有預謀!
近日中國河南省發生一起撲朔迷離的事件,一名未婚女子多年前買房時,出於信任,將一應手續全權委託當時的男友辦理。近日她想賣房時,到政府機關申請列印出房產證明書,才發現政府檔案上不僅出現了這名分手20年的前男友名字,登記的關係還是「夫妻」、「房產共有人」。更令人害怕的是,當她依照當年前男友填寫的資料找到尋求當地公安幫助,竟發現當年男友的身分疑似有造假嫌疑。消息曝光後,網友們都推測,這名女子可能因為不明原因,躲過了一場多年前精心設計的陷阱。據陸媒《極目新聞》報導,中國河南省鄭州市一名未婚的沈姓女士,近日準備賣掉20年前購買的房子,到房屋管理局想打印出房屋產權證明時,才發現這處由她獨資購買的房產竟然多出一個「共有人」,填寫的不但是她當年前男友的名字,而且與她登記的關係是「夫妻」。沈女士告訴媒體,2004年時她與這位前男友還在交往,購房時是透過前男友的一位朋友買下該處房產。而她出於信任,將一應手續委託這位前男友辦理,她自己並未經手。但後來2人感情生變,分手就此失去聯絡。如今她要賣房了,但是由於沒有這位「共有人」前男友的簽字,房產無法過戶,甚至就連當初登記文件上的簽名都不是她的筆跡,讓她求助無門。對此,鄭州市房產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表示,由於事情發生年代久遠,針對這位沈女士反映的狀況,他們無法查詢到流程上有什麼問題。對於沈女士當年本人有無到場辦理手續,也沒有人可以證明。如果沈女士對文件上的簽名真實性有疑義,可以申請筆跡鑑定,再走法律程序申訴。沈女士表示,她曾到法院想起訴這位前男友,但法院告訴她已經超過20年追訴期無法受理。她再根據前男友在房管局填寫的地址求助當地公安機關,被告知前男友填寫的地址根本不存在,身分也疑似有造假嫌疑。她如今想起來覺得非常害怕,感覺自己早已掉進一場多年前就預謀好的騙局,「要不是我今天要賣房子了,我可能永遠不會發現這件事。」消息曝光後,引起中國網友議論紛紛,「離了大譜,只是談個戀愛就盯上對方的房產了」、「這哪裡是普通的感情欺騙,簡直是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20年的時間,足以讓一個騙局完美落幕」、「寫到電視劇裡都會被說離譜的程度」。還有網友指出:「20年前很多政府機關辦公還沒有電子化、網路化,出現很多資訊不同步的錯亂問題。我17年買房去銀行打印信用報告,才發現紀錄上我老婆是已婚而我是未婚,回家跟老婆開玩笑說我還能再娶一個!(大笑)。」還有網友表示:「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在處理重要財產問題時,一定要堅持事必躬親,即使對方是自己最親密的人,在涉及房產這樣的大額財產時,也要保持獨立思考的能力。畢竟房產證上的每一個簽字都關係著自己的切身利益。感情可以交付,但是底線不能丟。」
拒絕憲訴法修惡 153律師籲撤回草案避免憲政秩序混亂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擬議將憲法法庭參與判決及裁定的大法官人數由「現有總額」修正為「法定總額」15人,並將憲法裁判門檻提高為法定總額的3分之2,為我國法制史上之新高。對此,153位律師將於16日下午2點舉行「拒絕憲訴法修惡,1116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籲律師、民眾上街表達訴求。發起「拒絕憲訴法修惡,1116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的153名律師指出,修正案的真意並非在精進憲法訴訟法制,而是意在破壞憲法法庭的有效運作,且將實質造成憲法法庭癱瘓,如此一來,將使憲法適用上有疑義時將無從解決,憲法法庭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及維持機關間權力分立分際之憲法誡命亦將形同具文。發起「拒絕憲訴法修惡,1116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的153名律師表示, 目前的憲法法庭是幾代人打造出來的體制,若認為權力要調節,應該凝聚共識讓體制變得更好,而不是讓體制停滯。憲法訴訟法修法等於民主的倒退,到底是誰呼籲大法官籲中立,卻不斷破壞民主法制?該遊行將於下午2點在二二八和平公園集合,並從襄陽路經公園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並沿行林森南路、濟南路,最終在立法院外進行集會演講。除了律師代表出席以外,舉辦單位也呼籲民眾,自行攜帶相關標語一同加入。圖:
地主們必看 快速搞懂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差異與權益
台灣跑個百米就能遇到一名「有房族」,但繞操場一圈,能夠遇到一名「地主」就不容易了。寸土寸金的台灣,常透過「區段徵收」和「市地重劃」2種方式更有效率地改善都市環境。寶貴的地,你應該更慎重地看待。踏取國際開發帶你快速搞懂兩者的差異,清楚自己的權益,面對土地整備不再霧煞煞!區段徵收和市地重劃差異。(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以基本定義討論,區段徵收只能由政府辦理,並且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強制徵收特定的區段內「都市」或「非都市土地」進行規劃。而區段徵收可作土地變更,如徵收前為農業區,徵收後轉為住宅區。市地重劃則是政府和民間都可辦理,將原先雜亂無章的「都市土地」,重新劃分成方正且整齊劃一的都市區域。像是平時都市中的畸零地,或是難以使用的破碎土地都沒有有效的做利用,此時就可在市地重劃時,重新納入整理做規劃。而不論是區段徵收還是市地重劃,都涉及了「土地徵收」後的重新整理和規劃,且徵收後分回的土地「都會減少」。以分回土地的面積來說,原則上區段徵收分回的「抵價地」以50%為原則且不得低於40%;市地重劃則不得低於55%。「市容上,這兩者要怎麼分辨?」因為土地徵收的面積與目的性不同,區段徵收和市地重劃後,市容與建設也有所差異。區段徵收相較於市地重劃,包含較高比例的「公有地」,因此區段徵收的土地大多留有較多的公共設施、公園、大型建設等。而市地重劃後,在使用上普遍較爲單一,常見的使用方式為住宅區,如新北市板橋江翠重劃區。區段徵收後,地主可以選擇:「領現金」或「領地(抵價地)」。原地主若選擇領地,需要在公告期內主動申請,且只能保留抵價地的土地所有權,其餘都屬於公有地。而領地的分回,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們公開抽籤選擇。根據內政部統計,近十年全台區段徵收案中,有逾9成的地主選擇「領地」作為開發補償,可見普遍的地主認為留有土地價值大於領現金補償。市地重劃的地主們,則不需申請即可分回土地。扣除共同負擔後,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部分所有權。且不同於區段徵收需抽籤分配位置,市地重劃原則上依據原本土地所在的街廓位址分配,以保障地主公平利益。稅務減徵方面,若地主在區段徵收時選擇領回抵價地,在領回後的第一次移轉,能減徵土增稅40%,其地價稅在徵收完成後減半徵收2年;而市地重劃後的第一次移轉,在申報土增稅時,除了重劃費用可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外,還可再享減徵40%土增稅。「如果我的地有涉及區段徵收,我可以放著不管嗎?」以踏取國際開發的經驗來說 —— 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政府會提前公告徵收計畫,其公告期為30天,並以書面通知地主。有任何疑義、異議,都需要在這30天內提出。逾期將被視為默認同意。可洽詢專業的第三方鑑價單位,或同踏取一般的公司做評估,避免權益受損。總結來說,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直接攸關每位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若您的土地涉及這些開發計畫,建議您務必積極參與,全面了解補償與分配方案的合理性,並在公告期內適時提出疑義或進行申請。善用公告期,仔細衡量土地條件與個人需求,掌握政策內容,並尋求專業土地開發顧問的建議,才能在開發案中確保自身權益,以達成雙方的共贏。
汐止騎士騎標線型人行道挨罰:奇葩設計 警回應了
新北市汐止近日發生取締糾紛,一名女騎士騎車經過康寧街365號前,貪快騎上標線人行道,被檢舉罰600元,而她質疑「為什麼又畫了綠色人行道,又為什麼人行道上有電線桿?」對此,警方也做出回應。原PO在臉書汐止集團發文批人行道設計不當,「一邊已經是人行紅磚道,為什麼又畫了這個綠色人行道?又為什麼在人行道上有電線桿?」原PO說,綠色人行道不能騎她長知識了,花了600元,謝謝檢舉達人,該路段有紅磚人行道,馬路又畫標線型人行道,「還蠻奇葩的設計!」此文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該路段道路右側已設置有人行專用道,地方標線必要性與適法性有質疑空間」、「這種道應該是行人優先通行,如果在沒有行人的情況下可借道通過」,也有人酸「違規還一本正經想討拍!」原PO回,她只是想讓大記取教訓。對此,汐止警方說,警方接獲檢舉,車輛行經標線型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舉發,但有關該人行道設置疑義,屬交通局管轄,民眾車輛不能行駛人行道或騎樓等,維護行人安全。據《TVBS》報導,新北交通局交工科專員楊展昀也回應,有些騎樓被佔用,所以行人沒安全的通行空間,才會用水溝的範圍設標線型人行道,「在蓋的時候之前我們就已經會勘,當時是整個路段去考量的,並不是針對大樓去做特別的處理。」
台南女警自戕案! 監委調查認定「警大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台南市梁姓女警就讀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期間,遭人檢舉竊取同學帳戶財物,因此被勒令退學,事後自戕證明自己清白。對此,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景峻、葉大華、郭文東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警大並促請內政部督導該校儘速推動學生輔導單位法制化,以落實學生輔導及自殺防治工作。監委表示,該校未踐行正當調查程序,本案未組成調查小組,係由學生總隊隊長一人進行訪談並製作訪談紀錄,且訪談過程未錄音錄影;在梁女坦承取用好友王生手機擅自轉帳後,該校訓育委員會即依據檢舉內容草率認定梁女竊盜,並於3日內依警大獎懲規則第13條第7款「竊取他人財物」勒令梁女退學,惟相關調查程序及事實認定均有重大瑕疵,且該校未落實學生輔導及自殺防治之責,勒令其立即離校後即中斷輔導關係,致梁女返回原服務單位後,因身心受創於113年3月31日留下遺書舉槍自戕,3位監委遺憾痛失一位優秀的員警。調查報告指出,警大受理檢舉後訪談王生及梁女,立即於22日(周五)簽報召開訓委會,於25日(周一)即決議勒令退學,全部程序扣除例假日僅有3天,且未適時釐清檢舉人動機,難以排除梁女是否因特考警員身分、性別傾向或與王生相處模式受到歧視,遭人挾嫌陷構的可能性;經查,A生檢舉時,向隊職幹部表示王生不願追究是「類似幼兒透過哭鬧引人注意」的弱者行為,不要聽信王生是借錢的說詞;更強硬表示不久後將全校皆知,學校所為將受公評,若不將梁女退學,其將向司法機關告發等語;然A生既然不瞭解梁、王兩人交往及金錢使用關係,如何由「擅自轉帳」推論「竊取財物」,已不無疑義,且檢舉人向隊職幹部語帶威脅,似欲藉機擴大事端施壓,其檢舉動機顯難以單純的「正義感」解釋。另訓委會審議時,強調僅能從有無竊盜的客觀事實認定,不討論梁女行為動機及與梁、王二人的交往關係,本院審酌認為,從教育理念而言,學校教育之目的在健全學生人格發展,涉及學生品行的懲戒處分,非針對學生過去不當行為的懲罰或報復手段,而應瞭解學生的行為動機,重視其教育性並由適當人員輔導與協助。警大於取得梁女坦承「擅自轉帳」自白後,未調查相關事證,即依檢舉內容及檢舉人提供之轉帳截圖,認定梁女「竊取他人財物」,而未考量梁女身心狀況,協助其提出完整事證,實違反正當程序及教育輔導的基本原則,確有違失。3位監委呼籲,警大應續行追究釐明學生總隊調查取證是否踐行行政程序,以及檢舉人動機之合理性。監察委員表示,警大明知梁女有焦慮、壓力及失眠等危險因子,且長期服用身心科藥物,該校心理師亦曾提醒校方注意梁女遭人檢舉竊盜後,心情低落,有因急性壓力引發的自我傷害意念,且校方已預見梁女可能因救濟落空而尋短,卻仍倉促將梁女退學,勒令其立即離校,中斷輔導關係,又未連繫原服務單位及家人、親友等支持網絡,提供因應壓力及心理支持,違反《自殺防治法》及《學生輔導法》相關規定。監委另指出,警大110至112學年入學新生有高度情緒困擾者分別多達43人、37人、67人,輔導過程中發現有自殺企圖者2位、有自殺意念者5位,且近年來年輕員警受精神困擾的案例漸增;警大學生除了學習、職涯發展、價值觀、人際關係等議題外,與一般大學生同樣面臨性別平等、性別認同、網路、校園霸凌等造成的心理壓力及身心健康的問題,但《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自84年警大改制以來,迄未配合《學生輔導法》、《自殺防治法》、《心理衛生法》、《心理師法》施行而修正相關規定,致該校心理衛生中心迄今仍採任務編組,及以勞務採購方式約聘臨床心理師到校服務,亦未研議委外預約諮商服務方案的可行性,故要求內政部督促警大儘速推動輔導單位法制化,以落實學生輔導及自殺防治工作。◎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台中女大生騎機車違規「2分鐘慘吞6罰單」 市議員轟惡意檢舉…警方發聲了
台中一名女大生在住家附近騎機車,因為未打方向燈,短短2分鐘被連續檢舉,警方開了6張罰單,每張1200元共罰7200元,家長一氣之下竟把機車砸毀,以免女兒又違規。對此市議員江和樹認為,違規不對,但非以檢舉之名行報復之時,根本是惡意檢舉,警方也做出回應了。女大生9月23日下午4時許,騎機車從大里區新仁路二段往內新橋方向行駛,因為沒打方向燈,2分鐘於不同路段被檢舉,且檢舉人特意分6天檢舉,讓警方無法辨識是同一路段2分鐘內發生的違規事件。江和樹說明,根據罰單上的檢舉時間,檢舉人的檢舉時間分別為9月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代表檢舉人非常專業,知道要在違規7日內向警方檢舉,並分散在不同天檢舉,以增加檢舉成功的機率,顯然不是要改正其行為,只是想報復。女大生情緒不穩定,父親不忍責罵,收到罰單後竟砸毀機車,以免再度騎車闖禍。江和樹表示,違規就是違規,他並不是替違規人說話,但一個沒有工作的大學生,面對7200元的罰款根本無力負擔,這樣的惡意檢舉讓民眾無法接受。江和樹痛批檢舉人根本是惡意檢舉。(圖/報系資料照)對此,霧峰警分局解釋,經查該車9月23日下午4時53分起至4時54分止,沿大里區新仁路二段往內新橋方向行駛,在日新路與新仁路二段口至好來五街與好來三街口之區間等6處,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經警方審視檢舉影片後依法製單舉發。警方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如民眾對於舉發單仍有疑義,可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原發基金貼禁伐補償 主計長認證無不法
民進黨原住民立委伍麗華5日表示,外界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撥付禁伐補償疑義不小,政府有責說明是否合法。行政院主計長陳淑姿則說,此舉沒有不法。行政院長卓榮泰5日率內閣閣員赴立法院針對總預算報告,並備質詢。而針對近期《禁伐補償條例》已入法提高禁伐補償達每年每公頃平均新台幣6萬元,行政院新年度預算卻未編足引起的一連串爭議,也成為質詢焦點。伍麗華質詢時指出,自己3年前便曾針對「禁伐補償」提出質詢,早年禁伐補償濫觴於林務局的「造林獎勵」,因為原住民土地利用有三,要不選擇「造林」,要不配合「禁伐」,或是有限度利用開發。而林務局造林獎勵經多次提高,每年每公頃平均將近10萬元,若禁伐補償不隨之提升,恐釀山林災害「大家都去砍樹就好。」伍麗華說,外界直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要破產了,因此基金不可以拿來發禁伐補償,但自己調出主計處2016年公文,清楚寫明依照2007年刪修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用辦法」建議,原民會發放禁伐補償時,可以透過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各半模式編列,法源應該很充足。陳淑姿對此回應,目前都是依相關法令辦理,以基金發放禁伐補償沒有違法。她回顧,在2023年之前,禁伐補償是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各半負擔,2024年則是由國庫扛下撥補責任,未來即使超支,也會按政策撥補基金,以依法與政策目標優先。
民代批審查開發案牛步 內政部反駁籲新北速回審查意見
內政部國土署5日表示,新北市政府送了多起都市計畫審議案,內政部2024年截至10月底,討論新北各計畫案便召開了37次專案小組會議,次數已經是全台各縣市之冠,絕無延宕新北案件審查。近期新北市議員江怡臻批評,新北市土樹三鶯(土城、樹林、三峽、鶯歌)地區有9大都市計畫案卡在中央,認為主管機關內政部似有「卡」新北市之嫌。內政部國土署則強調,所有案件均依程序期程審議,反倒是新北市政府應該針對各次會議中,專案小組委員的意見,明確並即時回應,才能加快審議效率。國土署官員指出,綜觀新北市,以永和、土城、三重、新莊及樹林等5處行政園區變更案來講,合計已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可惜新北市府卻對這些案件被委員挑戰的個案問題毫無回應,比方「公地公用原則」未落實、「容積率提高一倍以上」依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開發」是否有其公益性及必要性、「都市環境容受力衝擊」能否因應極端氣候等,皆沒有進一步回應。官員預告,以永和案來講,國土署專案小組預計在12月,請新北市府列席說明全市整體行政園區變更處理原則,才會接續召開各區專案小組會議。官員再舉例,比方位於土城都市計畫南側保護區的15公頃土城暫緩發展區,因配合時代變遷與軍事解除禁建,新北市府打算將範圍內土地變更為「暫緩發展」地區,並辦理區段徵收開發,但內政部老早在2021年至2023年各召開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目前正進一步進行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對公益性及必要性的把關審查,正等待市府針對委員疑義詳細釋疑後,才能加速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進行審議。國土署也呼籲,新北市府針對問題共求解套之道,不必將開發案上綱為政治角力。
總預算今日有望付委? 卓榮泰:我還是抱著最高樂觀的
行政院總預算卡關,行政院長卓榮泰今(5)日赴立法院報告總預算案及前瞻特別預算案,朝野今天將決定總預算案是否付委審查。卓榮泰會前受訪表示,會本著誠意跟確實回答,社會將漸漸知道行政院立場,也會知道立法院及各地方政府,對通過總預算造福全國人民的需求,「我還是抱著最高的樂觀的。」卓榮泰今日赴立法院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對於總預算今天是否順利付委審查。卓榮泰表示,對於總預算的各項疑義,行政院一直期待是從法律面、制度面來做討論、來做檢討,也為未來奠定一個大家在憲法精神以及所有法律規定之下,兩院互動的一個唯一,而且是最好的模式。卓榮泰說,個別委員稍後都會再繼續的就詢答過程提出他們的想法,「我們會本著誠意跟確實的回答,一一的向委員來做說明」。他認為經過這樣的說明之後,社會漸漸知道行政院的立場,社會也漸漸知道立法院以及各地方政府,對於通過總預算造福全國人民的這個需求,「我還是抱著最高的樂觀的。」
基隆女臉書賣國慶晚會門票遭送辦 法院不罰關鍵理由曝光
今年國慶晚會在大巨蛋舉行,門票一票難求,基隆張姓女子因故無法前往,遂在臉書社團販售門票,員警發現認為有轉賣圖利的「黃牛」行為,假裝買家購入,並在交貨時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張女送辦,但基隆地院認為,張女僅賣2張門票,與大量購入熱門票券加價牟取暴利的黃牛不同,判決不罰。地院表示,張女在9月30日取得「113年大巨蛋國慶晚會」門票2張,同日晚間在臉書社團公開兜售,員警網路巡邏發現,認為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嫌,佯裝買家以2張門票3000元相約交付。張女出面將門票轉售給員警,員警當場依違反《社維法》將張女移送法辦,但張女聲稱,她原本要與家人一同出席晚會,公司安排臨時出差無法前往,因此改於臉書上發文,將票券賣給有需要的民眾。法官審理認定,警方所用的《社維法》是「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張女欲出售的票券僅有2張,與一般大量購入票券再加價出售牟取暴利的「黃牛」迥異,不能排除張女取得票券時原本是出於自用,因此以該法規裁處有疑義。法官指出,國慶晚會官方網站活動注意事項指出,該活動免費索票,嚴禁非自用加價轉售票券,違反者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辦理及裁罰,因此裁罰法源適用上也有疑義。法官認定,警方無法證明張女取得門票時為非供自用,自不能依售票行為,直接認定違反《社維法》規定,最終判決不罰。
特調咖哩粉驗出致癌「蘇丹色素」!流竄9縣市 最高可罰80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通知,「濟生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下稱濟生公司斗六廠)生產之「特調咖哩粉(製造日期:2024.05.07;有效日期:2026.05.06D)」經該局檢出「蘇丹色素一號」(標準:不得檢出),經臺北市衛生局113年10月28日及29日調查銷售至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等9縣市,臺北市衛生局已通知轄內2家業者下架回收不得販售,並通知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依權責命轄區業者進行回收下架工作。臺北市衛生局接獲通知,第一時間巡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專區內403家品牌業者(近11,780家門市),經查有33家業者有使用152項咖哩相關產品,皆非濟生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調咖哩粉」產品。另為追查「特調咖哩粉」使用原料之品質疑義,臺北市衛生局已移請雲林縣衛生局協助至濟生公司斗六廠稽查該批產品原料來源及廠區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蘇丹色素非我國准用之著色劑,產品含有蘇丹色素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規定,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含有蘇丹色素之產品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予以沒入銷毀。臺北市衛生局提醒,蘇丹色素具有潛在致癌性,非我國准用之著色劑,不得使用於食品中,食品業者應落實原料與製程之管理,避免觸法。並呼籲民眾若有購買上述產品請立即停止食用,並攜帶商品至原購買門市辦理退貨作業。臺北市衛生局呼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規避、妨礙、拒不提供資料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
男「轉賣周董門票」遭逮!他控警方加價釣魚 北市警:是檢舉案件
周杰倫演唱會門票日前開賣,再次掀起一波「天價黃牛票」之亂,警方為此嚴打黃牛,不少黃牛因此落網。不過新北市蘆洲一名男子自稱,自己為了與女友去看演唱會搶到2張票,最後因日期不同決定轉賣,沒想到卻遇上警方「釣魚執法」,用異常高價向他買票,等面交時再逮捕他。他還宣稱,自己在警局應訊時,發現警方出示的2人對話紀錄中,警方主動加價的對話遭到刪除,認為自己遇到警方為了上級壓力而被「仙人跳」。據《三立新聞網》報導,張姓男子向媒體投訴,自己為了帶女友去看周杰倫演唱會,23日苦守在電腦前好幾個小時,最後才在下午3點清票時搶到2張門票,其中1張5880元門票日期是12月6日,另1張4880元門票則是12月8日,由於兩張門票日期不同,他跟女友討論後決定上網販售,遂在臉書社團《演唱會 讓票 售票 換票》刊登文章表示「有票要轉讓」。張男表示,文章一貼出,臉書陌生訊息瞬間爆炸,他實在應付不來,5分鐘後便刪除文章。此時,一名暱稱「TSAO MICHAEL」的男子突然私訊他,並表示願意加價30000元購片。該名男子見他沒有回應,又加到35000元。張男表示自己看到訊息,心想「未免也加價太多」,遂詢問對方相關細節,對方宣稱是「香港友人想買票」,張男表示自己心想香港薪資水平較高,花高價看演唱會也正常,原本對方2張票喊價7萬元,他還主動降價到6萬元,雙方約在店內面交。25日上午10時許,2人到張男店內面交,他與女友想分享觀看演唱會的心得,對方先是要求提供購票序號,他請家人開電腦截圖後,原本想直接私訊給對方,卻一直無法發送成功,事後才知道已被對方封鎖,只好拿出平板讓男子翻拍。張男指出,對方拍攝時「手還不斷發抖」,然後便急著給錢完成交易。當張男一碰到錢時,對方就表明警察身分,還說他違反文創法,他只好跟著2人回警局應訊。張男告訴媒體,當他在警局應訊時,警員先出示雙方對話紀錄,他眼尖發現警員「喊價的對話遭到刪除」,當場提出質疑,警員卻回覆他「我們都是看證據辦事,有問題可以去申訴。」還指了桌上一疊公文表示:「這些黃牛都是我們抓的,連上新聞的高中生都是!」,這時他才驚覺事情有異,認為警方是利用釣魚手法,構陷多位民眾入罪。張男還表示,自己當下要求載明「喊價對話內容遭到刪除」,警員原本不願打進筆錄之中,經過他的堅持才得以完整呈現。張男表示,自己跟女友很喜歡看演唱會,不只買了周杰倫的票,劉德華、張惠妹的演唱會都有搶到票,「這次純粹是無法一起看,加上家人也不想一個人看,才會選擇上網販售」。他承認自己有貪念,想賺點小錢,但主張警方不該「漫天喊價」,再來指控他「高價轉售」。認為警方的手段有如「仙人跳」、是「為了績效不擇手段」,讓他完全無法接受,還表示自己「一定會提出申訴」。對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表示,張男案件為「檢舉人案件」,稱警方是根據檢舉內容,認定張男確有加價販售之行為,遂依違反文創法函送法辦。至於張男指控警方問訊時,對話內容有缺漏部分,警方認定「不影響犯罪事實」,張男如有疑義,可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