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達
」老董喊冤2/銀行經理被控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 妻子具狀兩幼女承受訴訟害慘翁茂鍾
特定媒體報導指稱,翁茂鍾害慘了「兩條冤魂」,影射是怡華公司前財務副總吳仙富及百利達銀行前經理諸慶恩,還說翁茂鍾「追殺」諸慶恩的兩位幼女等言論,翁茂鍾對此搖頭嘆氣,認為「這是太沉痛的指控!」翁茂鍾說,媒體把標題寫得很聳動,根本沒有去了解案子本身。其實百利達案發生時,我不是公司負責人,諸慶恩偽造文書案和吳仙富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間也沒有關係,說我追殺小孩是要3億元賠償,這是本末倒置。百利達案發生在87年3月間,怡華公司與法商百利達銀行的本票債權不存在案於一審勝訴後, 88年10月1日接到北院來函轉知財政部(台財融第八八七四六七八六號)函,得知中央銀行在88年間對百利達銀行進行金融檢查時,發現百利達銀行與怡華公司的外幣選擇權交易糾紛案中,百利達銀行提存在法院作為強制執行擔保的1.4億元「可轉讓定期存單」,竟然是自己銀行開立的。央行認為上述1.4億元定存單,「並無實際存款收入,有違誠信原則」,不符銀行作業常規。另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在90年7月23日發函給高等法院時,也採取類似見解。翁茂鍾指出,上述公文顯示,百利達銀行為了對怡華公司強制執行,竟拿沒有實際存款的1.4億元定存單做擔保,這是央行金檢時發現的。財政部將中央銀行的金檢報告結果回覆台北地院,指法商百利達銀行定存單「並無實際存款收入,有違誠信原則」(圖/馬景平攝)至於諸慶恩則是當時百利達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負責這項業務,才會因為定存單的問題,被高院在91年4月17日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諸男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確定。怡華公司對諸男提起的附帶民事賠償,則是依附在諸男的刑案內,主要求償對象是百利達銀行,但無法單獨對百利達銀行提出,諸男因為是行為人才被告。後來怡華公司在92年9月間收到諸男太太和兩個孩子,委託理律律師事務所三位大律師(李念祖、楊曉邦、林之嵐)提出的「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怡華公司才知道諸男已死,他的家人具狀承受訴訟。怡華是上市公司,對股東負有責任,百利達銀行的定存單造成怡華損失,不能不繼續提告求償。翁茂鍾的律師黃福雄補充指出,根據央行的金檢結果,讓整件事真相大白,百利達銀行開立自己銀行的1.4億元定存單,違反相關規定, 因此1.4億元定存單是有問題的,怡華公司發現受到損害,當然要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諸慶恩過世,百利達銀行沒主動告知,諸男的繼承人依法要呈報,但諸男妻子拋棄繼承,卻讓兩個未成年女兒限定繼承,並據以承受訴訟,因此並不是怡華要追殺她們,最後怡華求償敗訴,對方都不用理賠。至於怡華求償金額也不是媒體寫的5億元,而是2千9百萬元,這是怡華公司將2.8億元提存法院的反擔保期間所受利息損失。黃福雄強調,本案定存單不實,諸慶恩過世才會發生繼承事由,提告求償不是追殺,也沒有人能預見這樣的事,諸男家人承受訴訟,也不是翁茂鍾能控制的。
老董喊冤3/犯嫌罹癌赴日手術期間竟有交易紀錄 案發18年後往生被說「含冤過世」
特定媒體報導曾任職怡華公司財務副總的吳仙富,是遭翁茂鍾逼迫配合演出、被迫認罪、最後含冤而死,翁茂鍾表示完全與事實不符,他指出,當初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私下開立怡華本票給百利達銀行,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怡華公司才會向法院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87年3月3日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即將宣判前夕,吳男可能擔心未來不管怡華或百利達誰勝誰敗,都會追究他偽造本票的刑事責任,所以才會自首,爭取減輕刑責的機會。翁茂鍾解釋,如果吳男是替怡華公司擔罪,若怡華真的有這份能耐和要求,案發時怡華就會要求他自首,不會拖到言詞辯論後,而且審理本票債權不存在案的是台北地院法官,根本不知道吳男向台南地檢署自首,因此吳男自首不可能影響一審判決。翁茂鍾說,本案發生在86年間,當時吳男得了兩個癌症,術後保養得宜,104年往生,享壽82歲,過世時距案發時間已近20年,媒體卻說他害吳男含冤過世,令人遺憾。對於百利達銀行和怡華公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往來,翁茂鍾指出,其實是吳仙富私下開立怡華公司本票,自行和百利達銀行往來,「與怡華公司和我都無關」,本案發生在86年間,當時怡華負責人不是我,爭議金額是2億4千萬元左右,也不是媒體報導的3億元。吳男操作衍生性商品,需要經公司同意,卻自始自終沒告訴怡華總經理翁川配,百利達銀行也沒到怡華辦理對保、核對和查證,怡華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和監察人都不知道此事。怡華委託的會計師在長達一年六個月期間,多次就此事函詢百利達銀行,百利達銀行也一再正式書面回覆說,怡華和百利達銀行不存在任何交易。顯示百利達銀行聯絡對象只有吳男,當時吳男罹患兩個癌症,請長假到日本就醫做手術,百利銀行竟然還有交易紀錄,令人感到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