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
」 縱火 死刑 湯景華 李國輝台南槍擊丟包醫院命案 開槍男子遭判刑23年!國民法庭判決理由曝光
去年發生的台南安南醫院丟包案,台南地院歷經9天的國民參審程序,7日晚間8點多宣判,林澤峰被判處徒刑23年,林昱凱無罪。其中,國民法庭在判決理由中,還特別列舉3大從重因素及5大從輕因素,作為林澤峰的判刑依據。國民法庭指出,林澤峰承認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以及開槍射殺徐男,但否認持槍抵住對方胸口開槍,辯稱是相隔1個汽車寬度的距離射擊最後一槍;然而,根據法醫師出具的鑑定書及到庭說明,認定林澤峰是持槍抵住被害人胸口射擊最後一槍,因此殺人罪部分重判徒刑19年。國民法庭還認為,徐男所受「入口處有灼燒痕跡」、「入口處無火藥刺青(子彈進入皮膚,與皮膚接觸時,所產生的火藥反應,屬於非接觸性且近距離槍傷的特徵)」,加上子彈造成體內「入口小、中間大、出口小」的傷勢,符合接觸性槍傷特徵。同時,林澤峰開槍後離開再返回案發現場,隨即搶下徐男載往安南醫院的行為,目的是將其盡速送醫,並非為了延遲或阻斷對方接受救治。國民法庭強調,林澤峰直接故意抵住胸膛槍擊徐男剝奪其生命,造成難以回復的結果,並使被害人家屬承受無盡的傷痛;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也認為,林澤峰具有反社會性人格,有高度再犯可能性;林澤峰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時,曾提及「再次發生仍會開槍」而呈現的犯罪後態度,在在都是該法庭從重量刑的因素。另外,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指出,林澤峰於成長過程中,因家庭及校園的負面成長經驗,形塑他以暴力解決問題的行為模式;他於行為後旋即將徐男送醫,曾經嘗試彌補惡行;案發之後攜槍投案,且大致上配合調查並承認犯罪;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表示,如果經過長期的心理治療及輔導,仍有改善行為的可能性;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時,林澤峰曾陳述「知道沒有資格剝奪他人生命」的態度,均為國民法庭從輕量刑的因素。至於林昱凱部分,國民法庭也說,不能充分證明林昱凱與林澤峰有共同持有手槍子彈並殺人的意思,呈現在法庭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昱凱有幫助林澤峰犯罪的意思,因此決定判處無罪。
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憲法法庭解釋了
憲法法庭昨(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外,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對此,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憲法法庭指出,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過,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判決理由並且進一步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這三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最後,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大法官也強調,上面提到的只是舉例的例示,並不是窮盡的列舉,如果個案中有相當上面講到情狀的其他情形,可以認為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仍然可以判處死刑。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解釋,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
死刑有條件合憲 廢死聯盟怒批「政府心存僥倖」:持續怠惰不作為
針對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宣佈釋憲結果,大法官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但應限縮適用範圍,且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對此,廢死聯盟表示,若死刑依然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總是心存僥倖,持續怠惰不作為。廢死聯盟聲明全文:如果,憲法法庭堅守人權捍衛者的角色,宣示死刑違憲,將能引領台灣社會超越復仇、嚇阻的直覺反應,打破仇恨的循環,並開啟療癒創傷的可能。很遺憾,憲法法庭沒有這樣做。從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可以看出,死刑制度並不如大家想像的那麼嚴謹。廢死聯盟長期以來指出,現行制度有諸多缺失:沒有全程的強制辯護、(2012年之前)第三審沒有言詞辯論、判決沒有一致決,以及精神障礙被告並未排除死刑的適用(行為時、受審時、受刑時)等問題;憲判字第8號判決肯認,以上均違反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37位定讞個案中,大部分並非直接故意或預謀,或並非「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如果沒有直接故意,即不得判處死刑;即便是直接故意,仍然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關於「情節最嚴重之罪行」的規定。這是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於死刑判決在實體條件上的限縮,但是現存37位死刑定讞個案均涉以上問題,法務部不應該執行死刑,檢察總長應就不符合憲法判決意旨之部分,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提出救濟。台灣到底何時會廢除死刑?未來將是一條更艱難的道路。但我們要強調,死刑依然違反台灣已經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因此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不應該成為政府落實公約的絆腳石。只要死刑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總是心存僥倖,以「台灣還沒有條件廢死」的假命題為理由,持續怠惰不作為,試圖用死刑來回應被害人的傷痛、用死刑來回應社會對治安的要求,卻不願花費心力去研議落實真正能保護社會、讓人民安心的政策,以至於很多的改革步伐無法前進。我們呼籲政府與民間還是應該持續的進行社會對話。10月5-6日,廢死聯盟將舉行「讓黑暗的盡頭有光—廢除死刑的下一步」國際研討會,就是我們的第一步。在籌備的過程中我們並不知道釋憲的結果會是如何,但我們知道台灣不能停下腳步,有許多現存的困難和未來的新議題需要探討、有新的挑戰需要克服,死刑制度在民主國家不會是一成不變的面貌,尤其是歷經威權統治與民主化歷程的台灣,這不該是我們理所當然的選擇。對於獄政制度、更生復歸、社會安全、人權保障的想像與落實,不應被「死刑」綁架。回顧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死刑冤案中有蘇建和案三人、徐自強、鄭性澤及謝志宏成功平反而步出死牢,但也有江國慶、盧正、杜氏兄弟來不及搶救。目前37個定讞的死囚中,至少有王信福及邱和順的冤案尚待平反,律師及民間團體會持續努力,我們期待司法體系能夠勇敢回應,不要再製造更多死刑的被害者。最後,我們還是要感謝一路以來,協助這個釋憲案的律師、國內外的NGO以及學者專家們。接下來我們仍會持續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成立20年以來,我們深刻了解,無論反對死刑或支持死刑,同樣都期望台灣是一個安全美好的社會,不同的只是:有人認為死刑可以促成這個期望,有人則知道不是這樣。未來我們還是會繼續的努力,希望有一天死刑不再存在於台灣這片土地上。
狠夫3年前殺妻「關刀插嘴、口塞錢幣」 今改口稱她中邪:我在救她
曾任酒店經紀的男子徐旻誼2019年因案入獄服刑,出獄後返家卻發現曾姓妻子遭人包養,憤而痛毆妻子,並以金屬製飾品關刀插入曾女口中,並用錢幣塞入曾女嘴裡,造成妻子傷重致死。徐男一審時遭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更一審5日開庭,徐男在法庭上改口否認殺人,稱兩人都有施用毒品,當時認為妻子「中邪」,自己只是想要救她。不過曾女母親痛批徐男說謊,根本是蓄意殺人,要求法官應判死刑。據《自由時報》報導,28歲男子徐旻誼2019年11月因案入獄服刑,2021年7月10日下午4時許在八德住處探視21歲妻子與2歲兒子時,徐透過查看妻子手機,發現她在自己入監服刑期間被人包養,2人發生爭執。徐男暴怒下,不顧2歲兒子在場,將曾女壓制在客廳地板上痛毆,並持電視櫃旁長約23公分的金屬製關刀及除塵紙滾筒戳擊曾女胸部,再將關刀插入曾女嘴巴,還以祭拜用銅幣塞入她的口中,導致曾女窒息慘死。次日,曾女母親返家後發現女兒遇害,立即打119報警,警方趕抵現場時,發現曾女已倒臥血泊中已死亡,徐男則呆坐一旁,後檢方依家暴殺人罪嫌起訴徐男。桃院審理時,徐男辯稱因曾女施用毒品咖啡後抽搐,以為她中邪,才以關刀、銅錢幣塞入被害人口腔,防止她咬舌,是為了救她。但法官不採信,調查認定徐男因不滿曾女在其入監服刑期間與異性交往,不僅暴力毆打,致曾女傷勢遍布頭、臉、胸腹部多處、傷痕累累、肋骨骨折,還以關刀等物硬塞口中,殺害曾女,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和徐旻誼皆上訴,案件經幾番纏訟,全案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高院更一審5日下午收度開庭,提訊徐男出庭。徐男矢口否認殺人意圖,稱曾女探監時說她被包養,兩人溝通後,因有孩子要養,他沒有反對。徐男又稱他出獄後,夫妻討論過,為了小孩,決定繼續在一起,曾女也保證不會再和包養者聯絡,並承諾將包養者的聯絡資訊、對話紀錄全部刪除,想不到卻還留著和該男子的親熱合照。徐男聲稱,案發前幾天,他和曾女有食用由曾女提供的毒品咖啡包,案發當天他覺得迷迷糊糊,並發現曾女全身抽搐,眼睛往上吊,以為曾女「中邪」,他慌張下拿起客廳電視旁的裝飾品關刀給她咬著防指咬到舌頭,並將銅幣塞到她的口中,拍打曾女背部,「想讓她退駕」,以為這樣可以救她,但是最終無效,替她做CPR也沒有用。他心想「完蛋了」,就拿關刀敲自己的頭自殘,之後就睡著了。徐男強調,自己沒有打算殺害曾女,僅承認傷害致死罪。高院當庭勘驗確認關刀的材質是金屬材質,且堅硬具危險性。法官問徐男有無賠償家屬?徐男稱一審已判決應賠償650萬元,但他未上訴,很有誠意和家屬和解,但無法說出具體的和解條件。律師則主張,徐適用刑法第19條之2的減刑條件。被害人曾女母親當庭駁斥徐男說謊,指雙方已調解太多次了,徐男並無和解意願。曾母說,案發當天,她返家時看見徐男只坐在女兒身旁,她趕緊打119報警,並依照119消防人員的指示替女兒做CPR,因為做CPR到手沒力,才由徐接手做CPR。另針對徐稱事發時意識不清的說法,曾母認為並非實情,她回憶當時中家中窗簾全部被拉上,女兒遇害現場血跡很少,認為已被徐男清洗過,「哪有意識不清?」;曾母律師則認為,徐有殺人的直接故意,至今均未向家屬道歉,或賠償,請求高院判徐死刑。法官諭知候核辦。
南投康建生技4死案兇嫌自述精神病不慎槍擊 要求重審遭駁回
2022年犯下南投縣康建生技公司4死、1重傷槍擊案的槍手李鴻淵,經南投地院與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二審,判處3個死刑、1個無期徒刑與13年有期徒刑,案件現由最高法院三審審理。李鴻淵向二審提起重審,理由包括罹患精神疾病,「無法控制或難以控制」,高院依草屯療養院鑑定指出,李未受幻覺或妄想影響,也知行為違法,受情緒蒙蔽未能深入思考後果或代價而犯案,後駁回重審。李鴻淵犯後羈押期間抄寫佛經,並坦承犯行,一審和二審認為其心理鑑定顯示沒有顯著教化可能性,且連續槍擊5人均採「行刑式手法」,視人命如草芥,分別判處3個死刑,合併執行死刑。該案在三審時,最高法院先依1個殺人等罪嫌,對李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而一、二審對於另外3個殺人罪,因憲法法庭仍在討論死刑違憲與否,至今尚未審結。李鴻淵自寫狀紙,向高院台中分院二審提起重審之訴,其理由有二,第一是依「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診斷準則」,究其案發前後的身體精神狀態,雖知道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精神疾病導致「無法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之可能」,應有再審機會。李自述,第二是法院忽略他當時與被害人爆發肢體衝突,雙方拉扯、奔跑時「不慎」槍擊對方,並非蓄意殺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一審法院囑託衛福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李鴻淵無明顯精神症狀,將自己人生挫折歸因於康健公司而興起報仇的想法,事前擬訂計畫,犯後開車逃逸,還變裝擾亂追查,殺人時未受幻覺或妄想等影響,也知道自己行為違法,當時是受情緒蒙蔽,未能深入思考後果或代價而犯案。至於第二部分,法官強調,李鴻淵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知悉用槍近距離槍擊被害人右鼻側,極可能取被害人的性命,主觀上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甚明,卻說不具直接故意,意即不慎殺人,此說不足採信,駁回再審之訴,可抗告。
19歲女「未婚先孕」不敢告訴家人 竟聯手閨蜜「踩死嬰兒」…法院判決出爐
中國大陸一名19歲女子因為未婚先孕,擔心家人責罵,竟選擇和閨蜜踩死嬰兒。直到女子因產後未就醫而大出血,撥打119求助,救護人員趕到現場驚見嬰兒屍體,這起事件才被曝光。對此,法院也判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女子有期徒刑四年,其閨蜜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當地媒體《搜狐網》的報導,女子在打工時結識了男友,兩人在交往過程中進行親密行為,疑似沒有做好防備導致意外懷孕。而後女子於2023年5月時,在出租房馬桶上生下孩子嬰兒,隨後便叫來閨蜜幫忙。因女子害怕父母知道後責罵自己,竟決定和閨蜜一起踩死嬰兒。然而女子也因產後未能及時就醫,大出血撥打119求助。救護人員趕到現場後,驚見嬰兒屍體,連忙報案處理。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也對此案進行審理,認為女子和閨蜜二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且二人構成共犯關系。在共同犯罪中,女子主觀上有致嬰兒死亡的直接故意,因此是主犯;而女子閨蜜受到指使,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屬於從犯,且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其他從重或從輕的情節,法院最終對女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閨蜜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法官也表示,為了避免此類悲劇再度發生,應該要從觀念上改變民眾的傳統認知;另一方面也需各方聯動加強法治宣傳力度,同時父母也要加強與孩子的溝通交流和青春期教育,學校與社會也要加強對孩子的人格培養及性知識普及,預防和減少未婚先孕現象。
弒母分屍逃過死刑!思覺失調症逆子還肖想遺產 法官2理由判喪失繼承權
新竹一位朱姓男子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在2021年9月持菜刀將母親砍死,再分屍當垃圾丟棄,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而朱男的外公外婆對女兒慘死後,其遺產還要讓孽孫繼承感到憤憤不平,因此提出確認遺產繼承權不存在訴訟,然而朱男仍然強調自己殺人是「正當防衛」。對此,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朱男在主觀上故意殺人,依法判決喪失繼承權。回顧本案,現年29歲的朱男過去就有傷害楊姓母親的紀錄,沒想到2020年被送進安養之家後的隔年9月5日,朱男就在被母親接回家後隔天,持菜刀狂砍母親頸部致死後,再用砂輪機分屍,並分裝在4個大垃圾袋並丟進垃圾車,讓屍體被運往焚化爐燒毀,而朱男在受傷到院治療後又逃出,並以「殺大豬」為由找來3名清潔人員清理血跡,還好老闆察覺有異,及時報警。後續一、二、三審朱男也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對此,朱男的外公外婆另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主張朱男因工作、金錢等各種長期約束下而心生不滿,故意殺害楊母,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認為朱男不應該擁有遺產繼承權。不過朱男出庭卻辯稱,罹患妄想型之思覺失調症的他,在主觀上並無故意殺害母親,且係因遭長期安置於醫院及康復之家,財產亦遭受控制,造成不法侵害,因此弒母屬於正當防衛,且楊母生前也曾立遺囑表明會留財產給他,因此依舊希望能留有繼承權,還聲稱會把錢拿去跟銀行貸款,蓋房子來賣,賺到的數億或數兆資產中,該賠給外公外婆的錢不會少。然而,法官也根據朱男警詢、偵訊和法院調查程序時的供述認定,朱男因母親控制他的財產,他又急著想趕快賺錢,才會殺害母親,更強調「砍脖子才會死」,足見其明知持菜刀持續猛烈劈砍頸部會導致人死亡,卻還是以極為兇殘的手段殺人,主觀上已有殺人之直接故意。此外,朱男還曾自承「是趁母親從廁所出來時上前持刀砍殺」,意味著楊母當下不構成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之現在性,故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楊母)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判准外公、外婆請求,朱男喪失楊母繼承權,全案可上訴。
逆女長期不滿母親管教方式 狠心縱火燒全家
雲林縣一名陳姓女子,長期對母親管教方式不滿,今年2月某日凌晨3時,趁母親、妹妹及弟弟在2樓主臥室入睡時,在一樓廚房將瓦斯爐2個開關開啟,再到二樓通往三樓的樓梯間,將酒精、食用油潑灑放有金紙、蠟燭的紙箱,隨即點燃縱火。 隨後,陳女回到2樓主臥房門口,將酒精潑灑在地板上,再用衛生紙遮掩,就倒上食用油縱火,並在住宅大門口潑灑食用油,還在上方堆放衣物後離家去與男友會合。 陳女的母親在睡夢中察覺到異常,發現房門縫隙冒出火光,趕緊叫醒陳女的妹妹和弟弟。當打開房門後,他們發現門口著火,無法出去。儘管試圖撲滅火勢,但火勢太大無法撲滅。他們急忙報案求援,幸好消防局及時趕到,成功撲滅火勢。 警方調查後發現,原來這場火警是由陳女縱火引起。陳女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坦承縱火,但否認有故意殺人。她聲稱是為了嚇唬母親,並表示在放火後有立即用礦泉水滅火,沒有意圖殺害母親及妹妹、弟弟。 陳女供述:「我一直遭受母親的言語和肢體暴力,她一直要管教我,但我已經成年,卻仍受到生活的限制。案發前一天晚上,我因工作問題與她爭吵,再加上男友找我出去,我擔心母親不同意,才想到放火。」 法院審理時,陳女表示因不滿母親過度管教,尤其是在生活和交友方面的嚴格限制。她指出,從小到大,母親不允許她與朋友出門。案發前一晚,由於工作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加上男友約她出去,因擔心母親反對,才決定放火。 然而,陳女的母親向法官表示:「她是我的親生女兒,曾因在學校表現不佳讓我感到丟臉。我曾經對她說過『我不是你媽』,但我沒想到她會記在心上。她在家或學校犯錯,我會懲罰和責罵她。她曾經交過一些不好的朋友,導致身體受傷,我感到非常憤怒。」 陳母透露,陳女甚至曾找男生來家裡,她感到不滿因此動過手。她知道陳女渴望擁有朋友,但她覺得自己給予的關心已經夠了,加上,陳女一直覺得自己比較疼弟弟、妹妹,才會產生錯誤的想法,最後演變成放火燒家。 法官檢視了陳女與男友的對話紀錄,發現陳女曾傳訊息表達對母親的仇恨和殺意。法官認為,陳女對母親有殺害動機,而放火的方式和地點足以認定其具有殺人故意。陳女在案發時確實有殺害母親的直接故意,對於妹妹和弟弟的意圖則不確定。最終,法院依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處陳女有期徒刑5年6月,可以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幻想遭護理員霸凌…她狠掐無辜住民1小時:想說死一死 判決出爐
一名林姓女子患有重度憂鬱、精神分裂、酒精戒斷症候群等疾病,平時住在宜蘭某復康之家,因辨識能力低下開始產生幻覺,自認遭護理人員壓迫霸凌,竟將無冤無仇的張姓住民叫進保護室,隨後用床鋪擋住門,徒手將張女活活掐死。宜蘭地院審理後,認定林女犯罪情節重大,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判決書指出,林女自民國96年起即因重鬱症、精神分裂症、酒精戒斷症候群等精神疾病,在醫院就診及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自99年11月間起被安置在復康之家,因病識感不佳且社會職業功能、認知功能退化,而有「酒精引發的認知障礙症」(即「酒精性失智症」),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111年11月4日11時50分許,林女原躺在靜思室床上,見張女向房內探頭,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先招手示意對方進入房內,後將房門關上並將床鋪移置門前阻擋,接著以雙手掐壓張女頸部直至死亡;1個多小時後,照護員發現張女平躺在靜思室,呼喊、拍打未獲回應,遂通知護理人員將其送醫,最終仍宣告不治。檢警偵詢時,林女供稱,「我長期遭復康之家人員霸凌、欺負及刁難,並將我從10月22日關在保護室內迄今,所以我認為已經死路一條,才用雙手勒斃被害人,想說死一死,我新大樓及舊大樓都住不下了,想說死一死不然就去關。」宜蘭地院審酌,被告長期酗酒,認知功能退化,且經診斷長期罹患情緒疾患,安置於復康之家,竟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無端招引被害人進入房內,徒手掐壓其頸部,時間長達約1小時,雖然因精神疾病導致行為能力減低,然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狀,對社會安全之影響非輕,仍依殺人罪判刑12年,刑畢後監護4年。
男子與情敵相約大鵬灣談判 情敵遭刺死判14年定讞
黃男與鄭女交往時,鄭女與李男相處後關係親密,並且鄭女向黃男提出分手,造成黃男不滿,在去年相約李男在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跨海大橋下停車場談判,談判過程發生毆打,黃男更是拿出刀械攻擊李男,導致李男身亡,事後自首,被判殺人罪14年徒刑。判決指出,黃男與蘇姓友人一同前往屏東縣東港鎮,與鄭女、李男談判,雙方在去年4月12日凌晨1點多時,抵達跨海大橋停車場,黃男、蘇友下車後更同徒手毆打、以腳踹踢李男,導致李男身體佈滿擦挫傷、瘀傷、挫傷。黃男還從隨身包取出彈簧刀,朝李男肩膀和背部猛刺,使李男左背左肩刺穿傷,其中左背穿刺傷刺破胸主動脈及左下肺葉至血胸。行凶後黃男還持三角錐砸李男小客車,蘇友拿雨傘將李男車輛毀損。警方調查,黃男家住台中,與鄭女交往多年,常南下與鄭女約會,後雙方感情生變,鄭女坦言對李男有好感,而提出分手。黃男在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不知其上開犯行前,撥打電話至110向警方報案稱其與另1人互相毆打受傷,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警方據報趕至現場處理,將李送醫救治,但因主動脈及肺葉刺傷導致血胸而死亡。屏東地方法院認為黃無悔意,未與家屬和解,昨天依殺人罪判李14年徒刑,蘇姓友人3年6月,可上訴。一審認定黃男非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法官認為,黃男雖自首,但手段凶狠,報警只是欲卸責,雖尚未達量處死刑、無期徒刑之程度,但罪責不可謂不重,雖選擇處有期徒刑之刑種,仍應科處較重之刑度。二審考量黃男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造成被害人家屬莫大哀慟,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或取得諒解,仍判處14年徒刑。黃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理由完備,就殺人罪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濫用裁量權,黃男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李國輝燒死9人不用償命! 最高法院判決無期徒刑定讞
台灣反對廢除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歷次民調都有近8成的支持度,不過民進黨政府對死刑態度消極,不但遲未執行38件死刑定讞案,影響所及連殘殺多人死亡的重大命案,法院也不願判處死刑。現在最高法院又審結犯下燒死9人的緬甸華僑李國輝殺人案,雖然歷審4度將李男判死,但高等法院更三審改判他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李國輝在新北市中和區租屋處縱火,導致9人命喪火窟。(圖/消防局提供)54歲李國輝來台逾20餘年,2016年3月李與女友分手,認為是同鄉友人從中作梗而起爭執,曾兩度縱火,分別被判刑4月和1年,卻又在2017年11月再犯,這次的代價是9條人命!當時他自認遭友人在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嘲諷他,竟於同年月22日凌晨在新北市中和區租屋處引燃汽油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以及8名素不相識的房客逃生無路而葬身火窟。法院審理期間,台大醫院鑑定確認李國輝縱火時有辨識能力,李國輝也坦承「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但辯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本案一審、二審、更一審及更二審都認定李男罪無可逭、判處死刑,不料上訴後,2021年12月23日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理由是下級審法院沒有詳查李男精神狀況、就審能力、殺人動機等細節,已牴觸兩公約,要求下級審重查。高院更三審審理後,認為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規定意旨,在充分保障人人生存權基本規定下,對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可判處死刑,因此限縮須有「直接故意」。李國輝本想放火燒死陳姓鄰居但未遂,殃及其他9名被害人死亡,屬於「間接故意」導致死亡結果,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嚴重之罪」,因此改判無期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知名紙雕師沒戴口罩遭勸竟殺死超商店員 桃園地院判決出爐處以死刑
去年11月21日清晨桃園市龜山區某超商發生喋血命案,一名41歲的知名蔣姓紙雕師,因不滿未戴口罩被規勸,竟持刀砍死29歲蔡姓超商員工,引發社會譁然,今(13)日判決出爐,桃園地院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蔣姓紙雕師在去年11月21日清晨到超商買東西時,因被超商店員蔡男發現未戴口罩,勸他「不戴口罩就不結帳喔」,沒想到他離開後戴上口罩再上門,買完東西離開前,先是把口罩往店員蔡男身上扔,後來又把蔡男叫出櫃台外,接著拿出刀子往對方身上猛刺,導致蔡男當場濺血,倒臥店門口,最後不幸身亡。警方接獲民眾報案後,趕赴現場先將蔣男制伏,並將受傷的蔡男送醫,不過蔡男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蔣男被帶回派出所前,一度腿軟下跪在地,必須靠警員攙扶才能站立。蔣男在接受警方複訊時,坦言「知道自己有殺人」,但對於犯案過程細節、動機等,則一律稱「我不知道當時怎麼了,我不記得、全都忘了」。至於死者蔡男,是家中獨子,平常在林口的門市工作,最近經常到龜山該門市代班支援。蔡男爸爸無法置信兒子只是規勸客人戴口罩就遭殺害,痛哭表示「我兒子很乖,平常都很好,為什麼去上個班就丟了命」,希望法律能還兒子一個公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蔣男殺人事實明確,從蔣男換裝原因,以及所攜帶之物及殺害蔡男過程,足認蔣男確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並與其殺人之預謀相貫,依法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輪胎行逆子縱火燒死8至親 律師曝「法院處理4要點」:應該是死刑
新竹市正義輪胎行大火奪走8條人命,縱火的31歲犯嫌陳彥翔疑似給錢不成與父親發生爭吵,竟狠心燒死母妹、妻子和3名親生骨肉。針對此案,律師林智群以4大點分析陳嫌將面臨的刑事責任,指出若是嫌犯沒精神問題與受到刺激,應該是死刑。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表示,新竹市東大路輪胎行遭陳姓嫌犯縱火釀成8死,此案罪證確鑿,地檢署和法院要處理的分為4大點:一、成立幾個故意殺人罪?有沒有成立公共危險罪?;二、最高法院「不確定故意」特殊見解,會不會影響這個案子?;三、行為人精神狀態;四、行為是否受到刺激才犯案?林智群也指出,量刑部分,如果沒精神問題,沒受到刺激,應該是死刑,但不保證執行;另外,民事部分,林智群指出故意殺死繼承人跟被繼承人,直接喪失繼承權;且就算8名死者有保險,受益人故意造成那8個人(被保險人)死亡,喪失其受益權,保險金變成遺產,行為人沒繼承權,也領不到。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律師丁昱仁指出此案傷亡者都是嫌犯的至親,且人數眾多,被判死刑的機率確實很高,但還有4大變數,一是其犯案動機,二則為犯案態度,若陳男犯後悔恨不已,經鑑定有教化可能,都是法官斟酌是否判死刑的因素;另外還有陳嫌是否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以及是否有精神障礙以致於影響他無法或減損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都是法院審酌的項目之一。
新竹男縱火釀全家8死…前例翁仁賢除夕弒6親 遭槍決伏法
2016年男子翁仁賢在除夕夜晚間,趁家人在桃園龍潭三合院老家圍爐吃年夜飯時,燒死6名至親,2019年最高法院認定他直接故意殺人且無悔意,判死定讞,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答詢時還斥責翁「罪惡天地不容」,隔年法務部將翁仁賢執行死刑槍決,甚至死後沒有家人願意替他收屍。翁仁賢因與家人關係不好,他趁一家16口圍爐吃飯時,朝團圓桌潑汽油並點燃打火機縱火,活活燒死行動不便的八旬老父母、姪媳和姪子、姪女等6名親友。歷審都將翁判處死刑,台灣高等法院院更一審開庭時,他不僅對媒體比中指,還嗆法官要多讀點書,甚至恐嚇要追殺哥哥;死者家屬則強調,對他 們來說每次開庭都是傷害,請求法官判死,並盡速槍決伏法。2019年7月最高法院審結,認定翁手段極為殘忍毒辣,導致6名親友不幸慘死,且死狀淒慘,令人不忍卒睹,他自始都無悔悟之心,犯後言詞仍充滿報復之意,且經鑑定認為他已難再教化或有回歸社會的可能性,判處死刑定讞。2020年4月1日翁仁賢遭執行死刑。
湯景華奪6命仍判免死 最高院不認錯駁回非常上訴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深夜縱火焚燒騎樓機車,害死翁姓男子一家6口,法院歷審4度判處死刑,不料最高法院誤解聯合國兩公約意旨,今年7月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最高檢察署為此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不認錯,仍認定直接故意殺人才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今天駁回非常上訴。湯景華於2014年4月到新北三重小吃店用餐,他嫌店方服務態度不佳,引起在場的老闆友人翁男與他發生口角、拉扯,湯景華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翁男無罪。湯景華懷恨在心,2017年3月預謀縱火,買汽油到翁家外放火,翁男父母、胞姊、叔叔、嫂嫂與堂妹等共6人葬身火海,只有表哥一人獲救,至於翁男因當時正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最高檢察署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提起非常上訴並指出,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6條做出第36號解釋,所謂「最嚴重罪行」係指「故意殺人」(Intentional Killing),包括我國《刑法》「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殺人罪,並不限於「直接故意」,顯示最高法院誤解國際公約。最高檢還指出,湯景華羈押期間超過5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不得超過5年,但最高法院卻認為可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但書」規定,多押湯景華兩個月,明顯違反「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因此提起非常上訴,不料最高法院不認錯,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 司法院、法務部都同意
八仙塵爆、太魯閣號事件以及近期高雄城中城大火等重大意外,都造成大量死傷,引起外界質疑過失致死罪刑度過低,該負責的人不會被判到重刑,盼修法提高。立院司法法制委會今為此舉行公聽會,司法院贊成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法務部也表示,提高過失致死的法定刑有其必要性,也不違反比例原則。根據現行《刑法》第276條條文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被外界質疑刑度太低,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日前也問司法院能否調高刑度,司法院表達贊同。法務部報告指出,實際上過失致死罪的射程極廣,而刑法上的故意也比一般人的理解更廣,並不限於直接故意,也包含間接故意。不論由實務或學說觀點,提高過失致死之法定刑有其必要性,並不違反比例原則,而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符合明確性原則、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並兼顧人民期待。司法院指出,就過失行為造成多數人死亡的法定刑度予以提高,司法院這此修法方向表示贊同;為兼顧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時建議考慮單純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刑罰的事由,可修正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得加重其刑至1/2。」
李國輝公寓潑汽油縱火「燒死9人」 辯護律師:有精神障礙不應判死
緬甸華僑李國輝4年前在新北市分租公寓潑汽油放火致9人死亡,歷審認定他罪大惡極、無可寬典4度判死,上訴後,最高法院7日開庭審理;律師主張李非直接故意殺人不應判死,但檢方反駁原判決並無違誤應維持死刑,庭末法官整理法律辯論的爭點後,諭知候核辦。李國輝委由律師李國輝等人提上訴,律師稱房東違法改建釀高,且李有精神障礙不應判死,但蒞庭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永義說,李男吸食安非他命有精神問題,但歷審經鑑定後都認為,他放火時是「直接故意」且沒有精神障礙問題。檢察官表示,原判決對於李難以教化,及偵查中未指派通譯的證據力問題等,都已論述證據取捨及量刑的理由,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需要對這些事實認定再去討論;法官將檢辯雙方的上訴理由及答辯內容,經檢辯討論後,整理出5項法律爭點。李國輝的生死辯爭點將辯論,兩公約的立法意旨及對精神障礙人可不可以判死?是限定哪類型的精障人士?原審判處死刑的認事用法有無不妥,量處死刑有無不當等;法官表示,李是否提訊或考量防疫採視訊訊問部分,將考量李的意願後,再由合議庭評議。50多歲的李男在2017年11月初,自認屢遭蘇姓男子等人在臉書群組「緬甸華僑團體」嘲諷挑釁,又認為同鄉陳姓男室友等人,常故意發出噪音騷擾他,竟購買汽油在租屋處縱火,造成9人葬身火窟。歷審都認定李惡性重大至極、難以教化,如果判處無期徒刑或較輕的刑度,非但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錐心之痛,更與他的惡性比例不相符合,不得不判死,讓他與社會永久隔離,但遭最高法院撤銷,更二審仍判死刑。
燒6人免死3/最高院趕5年限急判惡男免死? 最高檢擬提非常上訴
因為小小口角,男子湯景華竟縱火燒死6人,日前最高法院卻判他無期徒刑,引發社會譁然。本刊調查,由於湯景華落網後已羈押5年,最高法院在違反羈押規定,以及原告律師要求「依法放人」的壓力下,才趕緊宣判免死,以杜悠悠之口;最高檢察署則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擬提非常上訴翻案。造成六人慘死的湯景華,在法院審理期間一直否認犯罪,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徐昌錦七月二日宣布他免死,立刻引發爭議。(圖/最高法院提供)湯景華免死消息一傳開,最高檢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其中主要有兩大點。第一,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6條做出第36號解釋,所謂「最嚴重罪行」係指「故意殺人」(Intentional Killing),應包括我國刑法「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殺人罪,並不限於「直接故意」,最高院可能誤解「Intentional」是「直接故意」。具有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的最高檢公訴組調辦事檢察官吳巡龍,接受本刊採訪時指出,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國家刑法指的「Intentional Killing」,並不區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也就是說,不管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都屬於「Intentional Killing」,最高法院可能是望文生義,以為「IntentionalKilling」就是「直接故意殺人」,這是明顯的誤解。最高檢公訴組檢察官吳巡龍認為,最高法院對兩公約的解釋明顯有誤。(圖/吳巡龍提供)吳巡龍強調,包括他在內,已有好幾位學者都曾公開表示相同的看法,他還幽了最高法院一默:「如果最高法院認為我說錯,早就發新聞稿澄清了!」第二,湯景華2016年3月23日犯案後,隨即遭到逮捕羈押,新北地院同年5月18日收案審理,至今羈押期間超過5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不得超過5年,否則應該放人,但最高法院卻認為可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但書」規定,多押湯景華兩個月,明顯違反「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對此,前監委李復甸也投書媒體提出質疑。最高檢根據上述兩大理由,考慮提起非常上訴。此外,最高檢還得知,本案在高院更二審的審理期間,疑因受命法官陳玉雲及所屬合議庭拖了一年不結案,直到陳玉雲退休前夕才把案子丟出來;高院刑21庭承接審理時,湯景華羈押時間已達5年,面臨違反《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羈押規定。因此,最高法院可能在湯景華委任律師要求「依法放人」的壓力下,才趕緊宣判免死,以杜絕悠悠之口。
燒6人免死4/縱火惡男奪6命罪刑竟比鄭捷輕 最高院引國際公約堅不判死
因為「溼雨傘不要帶進餐廳」小口角,男子湯景華竟縱火燒死翁姓和事佬6名至親。法院一審、二審後,湯景華遭4度判死,日前最高法院卻引用國際公約、改判無期徒刑,引發社會譁然,相較於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的鄭捷,殺了4個人就判死刑,但湯男燒死6人,罪刑竟比鄭捷輕;最高檢察署則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擬提非常上訴翻案。據悉,法院一審、二審皆認為湯景華惡行重大,四度判處死刑,卻兩度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今年7月2日,由於湯景華羈押期限屆滿5年,最高法院才自為判決,認為根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被告必須出於「直接故意」、「確定故意」的最嚴重罪行,始能判死;而湯景華是基於「不確定故意」燒死6人,若判處死刑違反國際公約,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謝智潔表示,外界很多人都在罵恐龍法官,但她覺得下級審法官並不恐龍,「一審到更二審,法官都認為湯景華惡行重大,犯後沒有悔意,將他判處死刑。」豈料最高法院似乎對死刑很有意見,雖然在新聞稿痛批湯景華惡行重大,最後卻援引國際公約判決免死,「這讓被害人家屬情以何堪?」承辦本案後,謝智潔曾從司法院資料庫裡撈出20年來所有縱火死亡案件,發現一般縱火案最少害死3個人,相較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的鄭捷,殺了4個人就判死刑,「難道因為鄭捷較受社會矚目,最高法院就判死,本案只是茫茫刑事判決中的一案,6人冤死卻不必判死?」律師謝智潔痛批,殺害4人的北捷殺人魔鄭捷已經伏法,燒死6人的湯景華竟然免死,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圖/報系資料庫)
首宗APP盜版有罪確定判決 前LINE TV執行長劉于遜判2月定讞
前LINE TV執行長劉于遜擔任酷網公司董事長期間,與酷網技術長翁瑞廷,將韓劇「W兩個世界」、「任意依戀」擅自加入歐酷的APP,遭檢方起訴,一審判劉等人無罪,二審改依《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將劉、翁各判2月及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劉于遜離開酷網公司後,創立了台灣本土OTT新創公司巧克科技(CHOCO TV), 後來與LINE TV正式合併,而LINE TV執行長一職由劉于遜擔任,不過今年3月他已卸任。檢方起訴指出,劉及翁明知科科公司是韓劇「任意依戀」等在台灣獲得授權的公司,但劉等人先後開發「電視連續劇」、「電視連續劇2 」、「電視連續劇3 」之APP ,在2016年8月26日,將未經授權的韓劇加入APP的隨選視訊播放選單,讓不特定人都可下載。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歐酷公司及劉于遜、翁瑞廷非外部網站之管理者或有權查核者,無從查證該等網站存放之韓劇是否經他人授權,這種間接故意之主觀情狀,與明知各該外部網站均無正當合法片源之直接故意顯有不同,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判決無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劉、翁應該知道網路影音平台上供不特定人觀看的電影、電視連續劇,有很多都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上傳之影片,他們可預見若以程式自動抓取未經過濾的影片連結並提供給公眾,很有可能會連結到非法上傳的影片,因此將劉判刑2月,翁判拘役40天,兩人都可易科罰金;歐酷公司判罰金2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