祕密通訊自由
」監聽大亂鬥1/科偵法監看「無須經法院」 民眾LINE私聊被看光光
法務部9月間公告新修《科技偵查法》草案,聲稱有助於突破新型態犯罪的偵辦瓶頸。然而,由於該草案賦予檢警調主動調閱的處分權,無須經過法院審查監督,未來即可透過通訊軟體監聽聲音、監看文字、錄影拍照,因此非議排山倒海而來,甚至引爆侵害人權的質疑;許多立委也擔心《科技偵查法》一旦過關,台灣可能走回當年司法行政機關濫權的老路,侵擾人民祕密通訊自由。面對該草案,LINE、FaceTime等主要通訊軟體公司幾乎態度堅定地表示,不會配合政府任意監看用戶隱私,強調即使協助偵查犯罪,也一定要看到法院的令狀。二○一四年,海巡署一名王姓士官長在查緝私菸的過程中,私自在陳姓嫌犯的車上裝設GPS衛星定位器,東窗事發後,王姓士官長被依〈妨害祕密罪〉判處拘役五十天、緩刑兩年定讞;即使檢察總長替王姓士官長提出非常上訴,主張他是為了偵查,並非「無故」裝設,卻依然遭法院駁回。本案讓法務部興起由檢察官發動監看、監聽的想法,月前公告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就是授權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法源依據。一旦《科技偵查法》通過,民眾的「私訊」、「私聊」都可能會被以「執法」的名義看光光。(圖/王永泰攝)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中,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即可對位在非隱私空間的人或物,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調查,包含祕密實施監看、測量、辨識和拍照錄影等;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等,因調查犯罪情形、搜集證據認為「有必要時」,也能比照辦理。然而,一名基層調查員指出,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算法官核發令狀,通訊軟體公司也不一定會配合,但《科技偵查法》草案不用經過法官,直接對偵查對象的手機植入「木馬」(在使用者的電腦上建立「後門」,進而操縱電腦竊取資料),神不知鬼不覺,偵查作為更具效率。「整個司法機關和情治體系都可以直接監視人民,毫無忌憚地侵犯人權,天下豈不大亂。」律師出身的李貴敏質疑,乍看之下,《科技偵查法》草案似乎立意良善,卻將民眾的隱私完全曝露在執法人員眼中,「若是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都可以對一般人民進行監聽,那豈不是走回過去的侵害人權時代。」
監聽大亂鬥2/法務部監看便宜行事 立委罵:刑求也很有效要不要入法?
科技日新月異,通訊軟體LINE、FaceTime和Telegram等幾乎已取代手機和家用電話,成為現代人主流的溝通工具;然而,昔日將「監聽」視為犯罪偵防利器的檢警調,如今面對擁有加密功能的通訊軟體,卻十分頭疼。九○年代曾有一名警察局資訊室警員接獲民眾要求,透過內政部警政署連線查詢某位女子的個人資料,在檢察官核准監聽票之後,經執行通信監察而得知警員的洩密情節,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即以此監聽譯文為依據,認定警員構成洩密罪。該名警員不服氣,認為監聽票應一律由法官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監聽票在偵查中,應由檢察官核發的規定是違憲的;且該案監聽票原以槍砲等重罪核發,洩密案判決卻將非屬於重罪的洩密情節譯文,作為罪證認定並不合理,該警員因而聲請釋憲。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執法單位在進行監控前,須向法官取得監聽票。(圖/報系資料照)對此,大法官作出「六三一號解釋文」,當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授權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監聽票聲請與審核,未由客觀、獨立的法官核發,不符《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祕密通訊自由的意旨。經修訂後,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由法官以中立客觀的第三者角度,審查辦案人員發動這項強制處分是否超過合理的範圍。國民黨立委李貴敏進一步指出,現行法令就是多了一道令狀聲請程序,讓檢警調在發動監聽前更加審慎,反觀《科技偵查法》卻大鬆綁,「這完全沒有道理,等於把人民的隱私當兒戲,就為了便宜行事,若這樣說,刑求也很有效,要不要也入法?」儘管法務部已撤回草案,但李貴敏質疑法務部強推此案,很可能已經開始執行某些監控了,制定法律只是想取得法源依據,否則一旦行動曝光,執法人員就可能面臨刑責。她認為,只要風頭過去,《科技偵查法》遲早還是會借屍還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