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 票據法美容業者使用不當銷售手法 公平會調查後開罰
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以不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公平會9日表示,違反《公平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40萬元及80萬元罰鍰。曾有到賣場買東西時,被賣場內的保養品櫃位人員推銷美容商品或服務的經驗嗎?公平會指出,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在台南、高雄、屏東及台東等地區的大批發賣場設置「嘉貝雅化妝品」專櫃(原名「綺姵登化妝品」),並以贈送試用包、優惠體驗券為由,邀約賣場裡的消費者到專櫃試用產品,並進一步邀請消費者體驗做臉服務。公平會調查發現,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在消費者體驗過程中,以聊天方式詢問消費者經濟能力,推銷每月數千元等不同價位之護膚方案。業者推銷說詞讓消費者誤以為銷售產品包括做臉服務,但實際上業者銷售的是保養品,美容服務是免費贈送,而所謂每個月數千元的方案是向融資公司申請分期付款,且推銷過程消費者多為求脫身才勉為答應。公平會指出,當消費者同意購買後,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又以各種理由引導拆封商品,到日後消費者要求解約退費時,該2家業者就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另外,申請分期付款的消費者,即使已向業者要求解約,在條件未談妥前仍無法拒絕支付款項。公平會歸結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之行銷手法為:一、在消費者接受做臉服務之際,以煩擾方式迫使其在倉促、輕率、感受壓力、無暇思考情形下作成交易決定。二、隱匿交易標的為商品之重要交易資訊,誤導銷售商品包括做臉服務。三、勸誘消費者申請分期付款,而實際交由融資公司執行,並因簽署本票而讓消費者承擔票據法律責任。四、採取不當拆封產品之手法,阻礙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利。這些手法屬計畫性及步驟性之不當銷售行為,且經公平會向各縣市政府了解,近年已有30多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顯非單一個案或非經常性交易,影響已及於不特定之交易相對人,其整體行銷手法對美容商品及相關服務市場已產生負面影響,而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
無名屍想回家1/負氣逃泰29年 高雄男命喪異鄉恐「屍骨無存」
高雄市56歲羅姓男子於1995年因《票據法》遭到判刑,他不願服刑潛逃泰國,並在當地經營餐廳,卻於1月中猝死身亡,泰國警方僅在其身上發現一張假護照,羅家人想接他回來,但泰國警方無法確認羅男為台灣人,恐將他依無名屍處理,與其他遺體一同火化,羅男母親幾乎哭瞎眼睛,希望外交部能幫忙讓兒子落葉歸根。據了解,羅男29年前與當時的女友說好共同開店,並以本票向女方母親商借100萬元,這筆錢交由雙方平均分配,女方母親明知道他僅拿一半,卻仍向法院索討百萬全額並成立,羅男一氣之下離開台灣、遠赴泰國,在當地摸爬滾打後站穩腳跟並經營餐廳。羅姓男子出走泰國近30年,在當地摸爬滾打站穩腳跟,卻在1月中猝逝,留給至親無限哀痛。(圖/讀者提供)羅男的通緝身分早已過了追溯期,羅母也時常催促兒子回國,兒子則表示自己的餐廳因疫情慘澹收場,並答應會盡快將泰國當地的事情處理後返鄉,羅母心心念念跟兒子團聚,卻在一月中旬發生悲劇。據了解,羅男在泰國持假中國護照生活,護照上的名字也並非其本名,而他1月14日晚間與朋友聚餐,同住的友人隔日清醒發現他尚未起床,上前查看這才驚覺他已沒有生命跡象,當下已明顯死亡,連忙通知泰國警方前來處理。 消息傳回台灣,羅家人悲痛不已,羅母每日以淚洗面,只希望能將兒子的遺骸帶回故鄉落葉歸根,但泰國警方根據羅男的證件判定他是中國人,不承認其台灣國民身分,也讓羅男的「回家路」困難重重。羅男舅舅表示,他曾為此北上外交部詢問,外交部卻稱此案要交由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協助,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卻稱要由外交部申請,雙方各執一詞讓家人無所適從。家屬期盼外交部能夠居中協助,讓猝逝的羅姓男子能夠落葉歸根,避免在國外屍骨無存。(圖/報系資料照)羅男舅舅提到,羅男的遺體目前被當作無名屍處理,倘若未在規定的半個月內找到家人,其屍骨將依當地規定與其他無名屍一同火化,骨灰再送到寺廟,屆時將是真正的「屍骨無存」。「拜託大家,真的只想要讓他回家。」羅母悲痛表示,她已失去了丈夫,邁入老年又失去愛子,她如今只懇求外交部居中協調,好讓兒子能夠回家安葬、魂歸故土,也寬慰她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對於羅老太太的懇求,本刊詢問外交部是否能提供協助,外交部表示,1月25日接獲泰國警方通知,一名56歲華裔男性羅〇死亡,請該處協助相關事宜。駐處另於日前分別接獲國人羅〇〇家屬及公司同事通知羅君亡故,但當事人姓名等個資和泰國警方掌握的死者資訊不一致。鑒於此涉及當事人及家屬相關權益,為求妥慎,駐處現正透過多方管道查證死者身分資訊,如果經查證確為我國人,將續提供家屬必要協助。有關羅君遺體恐遭泰方以無名屍處理一事,經駐處居間聯繫協調,1月29日泰國警方曾赴駐處出示致驗屍醫院說明函,表示因羅君家屬及駐處正在查核羅君身分,要求驗屍醫院暫勿以無名屍處理,故醫院暫時不會火化遺體。駐處將續與泰方及家屬等就本案保持密切聯繫,確保家屬權益。
無名屍想回家2/貼心兒命喪異鄉 8旬母淚崩「他每天都說最愛媽媽」
高雄市56歲羅姓男子29年前因票據法遭判刑,他一氣之下遠走泰國,在當地持假護照活動,卻於1月中不幸猝逝,羅家人期望能將他接回安葬,但泰國警方無法證實羅男身分,恐將他與其他無名屍一同火化,年過8旬的羅母每日以淚洗面,只盼愛子能早日回家、落葉歸根。1月25日中午,記者抵達羅男的老家,只見年過8旬的羅母癱靠在椅子,未語淚先流,想到命喪他鄉的兒子再次崩潰,悲戚的嚎哭聲在三合院內環繞不散,也讓聞者心酸不已。為了接外甥回家,羅男舅舅曾北上赴外交部詢問,卻未得到明確回應,讓家屬心急不已。(圖/趙世勳攝)「他就是吞不下這口氣,才會出國這麼多年。」羅母說,兒子個性貼心孝順,但他30年前交了一個女朋友,雙方說好共同開店,並以本票向女方母親商借100萬元,這筆錢則交由雙方平均分配,女方母親明知道他僅拿一半,卻仍向法院索討百萬全額並成立,兒子一氣之下這才離開台灣。羅母提到,兒子出境後抵達泰國,在當地備受艱辛,最終才靠著人脈和努力站穩腳跟,並經營一間餐廳,等到情況穩定後才與家人聯繫,還曾將自己與羅父接到泰國奉養多年。 旅泰期間,羅父和羅母在兒子開的餐廳幫忙,羅男閒暇時還會帶著父母四處旅遊,3人的足跡踏遍東南亞,直至3、4年前兩老身體漸衰才回台休養,羅男更是放心不下、每日掛念。「他每天都說我是他的寶貝,交代妹妹要把我顧好。」羅母悲痛回憶,回國後沒多久丈夫就因病離世,家中僅剩她與小女兒相伴,兒子每天都會從泰國打來視訊,日日噓寒問暖外,更一口一聲稱自己為「最愛的媽媽」,還會發送各種逗趣影片和笑話以博自己開心。依照泰國規定,無親屬認領的無名屍將與其他無名屍一同火化,家屬則盼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伸出援手,別讓愛子屍骨無存。(圖/黃耀徵攝)而羅男曾承諾將泰國當地事情處理完後便返國,羅母日日翹首盼望兒子回家團聚,等來的卻是他命喪他鄉的噩耗,羅母在聽聞兒子的死訊後日日以淚洗面,幾乎哭瞎了眼睛,只盼外交部居中協調,讓兒子能夠回家安葬、魂歸故土,也寬慰她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對於羅老太太的懇求,本刊詢問外交部是否能提供協助,外交部表示,1月25日接獲泰國警方通知,一名56歲華裔男性羅〇死亡,請該處協助相關事宜。駐處另於日前分別接獲國人羅〇〇家屬及公司同事通知羅君亡故,但當事人姓名等個資和泰國警方掌握的死者資訊不一致。鑒於此涉及當事人及家屬相關權益,為求妥慎,駐處現正透過多方管道查證死者身分資訊,如果經查證確為我國人,將續提供家屬必要協助。有關羅君遺體恐遭泰方以無名屍處理一事,經駐處居間聯繫協調,1月29日泰國警方曾赴駐處出示致驗屍醫院說明函,表示因羅君家屬及駐處正在查核羅君身分,要求驗屍醫院暫勿以無名屍處理,故醫院暫時不會火化遺體。駐處將續與泰方及家屬等就本案保持密切聯繫,確保家屬權益。
3年「3家人」接連離世 8點檔女星嚴重憂鬱想一走了之
56歲女星陳夙雰27年前和張玉嬿演出《驚世媳婦》,她在劇中飾演惡媳「阿春」一角,拿著雞毛撢子毒打張玉嬿的壞女人形象深植人心,不過她日前上節目分享坎坷身世,她透露,父親開過賭場,家人每天都要過躲警察,如果被抓父親還曾開媽媽名字的支票,「以前有票據法,我媽媽就被抓去關了」,就在母親被關的7個月,爸爸竟然有別的女人,3年內還痛失3親人,讓她萌生「一走了之」念頭。陳夙雰靠宗教走出低潮,開始做志工。(圖/翻攝自命運好好玩YouTube)陳夙雰在《命運好好玩》透露,父親和弟弟是家裡的恐怖分子,父親常與人爆發衝突,她甚至需拿錢去和解,弟弟則是往外跑替別人頂罪頻繁進出監獄,「我所有賺的錢,幾乎都是為了我爸爸跟我弟弟」,讓她無奈表示,「只要打電話來不是要錢,就是在警察局,不然就是我要去幫他們對保」。陳夙雰透過宗教走出悲痛。(圖/翻攝自陳夙雰臉書)更不順遂的是,陳夙雰連續3年遇到家人離世,分別是祖母高齡、媽媽生病、妹妹意外,她憶起母親出獄後,見到父親另外有女人,於是拿著菜刀上演全武行,母親氣到心死離開家鏡罹患糖尿病往生,妹妹的意外則讓她第一時間難相信,警察打來告知時陳夙雰還以為是詐騙電話。當時的陳夙雰想「一走了之」,不知道自己憂鬱症已經很嚴重,「我每天都坐在海邊,我就抱著上人的靜思語,所幸她透過由宗教走出悲痛,「我是跪在地上求菩薩,真的被我求來了」,現在她加入志工行列,引渡爸爸、弟弟一起,過去的賭場如今改為賣素食,外界對她的真實人生感到相當立志。
彰銀高院判決疑四錯 公司法權威曾宛如教授:依立法演變,契約應屬無效
對於高等法院更一審彰化銀行經營權的判決,領銜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正的權威學者、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曾宛如表示,以法院新聞稿所公布的判決要旨為基礎,她認為似有三處「錯解」法律用語之外,並指出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間的表決權拘束契約,依立法演變之過程,應屬無效。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曾宛如表示,該案的癥結點在於「表決權拘束契約」,意即因表決權拘束契約致使「股東在一定期限內,自己放棄『完全』自主行使表決權的能力」,這一部分在我國的《公司法》,即使在107年全盤大修,放寬管制,仍未開放給公開發行公司,某程度上喻有保障廣大小股東之權利及維護公司治理之公序良俗等理念。目前「表決權拘束契約」在我國僅有《企業併購法》開放給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有表決權締約空間,但就台新金與財政部訴訟的彰化銀行經營權一案,非屬《企業併購法》之適用範圍。也就是說,財政部當年公告的內容大意:「同意支持所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同意完成增資後,經營管理權移由得標投資人主導,並同意於董監事改選時,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董監事過半數席次……」,即股東事先約定在董監改選投票時,如何行使表決權作為契約約定的主要內容。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曾宛如。(圖/截自台大官網)教授曾宛如指出,「表決權拘束契約」在國外屢見不鮮,但在「股東決定放棄『完全』自主行使表決權能力」之前,須審慎思考應如何規劃才不會使自己自陷險地,且當合約使大股東違反其忠實義務、或有違反公共政策時,英美法上存有法院之審查機制,以確保不會影響其他股東權利等公共政策。然而台灣發展較緩,先是開放企業併購時得為此契約之約定,及後擴張至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使用此一機制,最後民國107年《公司法》全盤修正時,於第175條之1將此一制度放寬至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但於該條第3項卻規定,不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是以到現在公開發行公司若非因企業併購,理論上仍無法使用此一制度。既然如此,當時台新金與財政部間的表決權拘束契約是否有效,原本即有極大爭議,若從立法發展之脈絡觀察,應該政策上至今尚未開放。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正之主軸是放寬管制,且第175條之1之增訂理由也提到,「為使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匯聚具有相同理念之少數股東…爰參酌…於第一項明定公司股東得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如果以前公司就可自由為表決權拘束契約之訂定,那107年所謂之放寬管制豈非屬多餘,甚至倒退?因為公開發行公司被明文禁止使用。高等法院。(圖/報系資料照)此外,曾宛如教授還指出新聞稿中判決要旨有三處問題,一是法官認為台新金所占22.55%、財政部所占12.9%持股比例,對照民國94年、97年、100年的協議分配董監事席次及各自投票予自己所提名或是推薦的人選,比率是相同的,符合股權實力與比例原則,並無表決權行使與股份所有權「分離」之情事。曾宛如教授表示,上述所稱的「分離」的意思,法官應該有所誤會,表決權行使與股份所有權「分離」應是指「股東被剝奪了依照其自由意志來行使表決權分配」的能力。如果財政部必須支持台新金主導彰銀的經營管理,財政部行使表決權的自由意志就受到限制,這就是與所有權分離的真正意思。不能以分配席次為斷。另一處不甚合理的地方則是法官認為「可行的兩個解除條件」,曾宛如教授認為「豈能千秋萬世,永無止境」,因為「契約既然自始無效,再提解除條件,意義何在?」況且,判決新聞稿所稱的解除條件之一,「或由彰銀向台新金控購買股票為庫藏股,使台新金控喪失最大股東地位,財政部即可免除其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之拘束」。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要落幕,恐怕須雙方努力溝通協調尋求和解方案。(圖/鄭清元攝)曾宛如教授強調「公司法第167條,證交法第28條之2,都有明文規定庫藏股行使的條件,其中更禁止董事等關係人於公司買回庫藏股時出售」,這是侵害小股東權利,所以判決中提到的這個方式明顯違反《公司法》,是行不通的。再加上,曾宛如教授也質疑新聞稿上所稱的其他解除條件,「究竟有那一樣可能做得到?條件在現實上真的有可能成就嗎?」曾宛如教授進一步分析,這個案子實質上就是有表決權拘束契約,明明法律上說不行的事情,一旦想有模糊空間,事實上做起來也是不行的,也因此出現二大股東強強聯手,不符合公司治理,如果今天公司法還堅持累積投票制,這個表決權拘束契約就更加值得思考。因此,台新金控認為和財政部之間「存有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合約 」,依照公司法修法的脈絡,這種表決權拘束合約在當時「自始無效」。我國要不要開放給公開發行公司這種制度選擇是可以討論的,可是開放後要如何建立司法審查標準也是很重要的工作。而法官認定「表決權拘束契約」真的可以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金管會主管機關高度監管的銀行金控嗎?此種解釋是否合乎《公司法》修正之脈絡?是否與現在堅持的累積投票制相容?可能不是單純主張契約自由就可以解釋的。這個判決是否真的解決了多年爭議,不無疑問。只能說纏訟多年的彰銀經營權之爭,似乎很難落幕。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曾宛如。(圖/截自台大官網)曾宛如教授小檔案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獲得碩士學位、臺大法律學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臺大法律學系學士。並通過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英國金融服務法規、票據法及國際私法。曾擔任臺大法律學院科法所所長、副院長、其後並擔任法律學院院長兼法律系系主任,並多次參與有關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另也曾擔任臺灣證交所之公益董事、金融消費評議委員會委員。
【杏仁女王3】 風災吹垮父親魚塭 看盡臉色不求人拼命還債
為什麼要在九份店打造復刻版中藥舖?林銀杏娓娓道來:「一九三八年,我的祖父林秋圍在屏東林邊開中藥舖,他常因可憐病患而不收費,賺不了什麼錢,當時跑一次船能賺上百萬元,我爸爸和他的三個哥哥都去跑船,沒人想接中藥舖。」林銀杏(左1)與父母同住,2個女兒也幫忙分擔她的事業,讓她感到很窩心。(圖/林銀杏提供)根據《本草綱目》記載,杏仁能潤膚、潤肺及止咳化痰。,「有些患者久咳不癒,祖父就會開幾錢杏仁給他們潤肺,久而久之,便有許多人特地來買杏仁粉,最後批發商也來光顧。」林銀杏說,為了凸顯用料實在,祖父特地為杏仁粉取名「上真」。「上真杏仁粉」是祖父取的名字,但因為仿冒品過多,後更名為「林銀杏」。包裝上林銀杏本人戴著斗笠的照片,是丈夫幫忙掌鏡的。(圖/馬景平攝)林銀杏七歲時祖父過世,中藥鋪結束營業,爸爸也不再跑船,改做魚塭生意,「我們全家從林邊搬去佳冬,光整頓魚塭就花了二、三年,但弄好沒多久,賽洛瑪颱風登陸,爸爸為了救一個被風吹落魚塭的路人,來不及搶救自家魚塭,結果魚塭被洪水沖垮。」當時林爸爸的心血化為烏有,全家棲身的草屋也被颱風吹垮,緊接著還有一連串的災難,「買飼料餵魚蝦的錢是向銀行借貸,前帳未清,還要借錢整修魚塭,爸爸因跳票違反《票據法》,只好向高利貸借錢。」年輕時的林銀杏,開著發財車到菜市場銷售杏仁粉。(圖/林銀杏提供)想到這段難熬的日子,林銀杏忍不住落淚,「我和媽媽上台北找親戚借錢,沒想到看盡臉色,我發誓這輩子再也不求人!」為了還債,母女倆改當海產仲介,幫客人找漁貨,直到林銀杏十八歲時,債務總算還清。「因為被爸爸違反《票據法》的事嚇壞,從此做生意不敢開支票,只敢用現金交易,我現在還是這樣。」林銀杏笑說。林銀杏國際有限公司背景:原名「上真杏仁粉」,2004年更名為「林銀杏」。年營收:1億8千萬元實體店舖:全省各大百貨公司官方網站:www.ginkgolin.com
【美女珠寶師3】珠寶店在24樓 「保護隱私」成吸客關鍵
此外,林宜靜還成立「靜享珠寶會館」,將國際精品業的「體驗行銷」,實踐在她的珠寶事業裡。會館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一棟大廈二十四樓,一進門有銀色沙發、深色窗簾,一旁放滿珠寶的白色櫥櫃,顯得十分華麗。「靜享珠寶會館」不定期在平日下午或假日安排講座,「我請皮革專家來教導如何保養包包,又請美妝大師授課,教民眾怎麼上妝更自然。」林宜靜說,一堂課四十分鐘,往往耗時超過二小時才結束。「只要預約時段,就能獨享諮詢空間,配上特別選用的精油蠟燭,可以放鬆心情,擁有舒適的感官體驗。」林宜靜解釋,服務採一對一型式,顧客上門不用擔心被其他人看到,除了商品獨一無二,又能保有客戶隱私,這是會館最大的優點。在訂製珠寶市場坐擁一片天的林宜靜,兒時日子其實並不好過。「我出生未滿一歲時,擔任建商的父親違反《票據法》,公司被迫倒閉。小學三年級時,我的夢想是當『漂亮的警察』,因為我很有正義感,又愛主持公道;小時候會翻時尚雜誌、去圖書館借美感相關的書籍,還學了十幾年跆拳道。」曾夢想當「最美警察」的林宜靜(右1),學了十幾年的跆拳道。(圖/林宜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