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錄他人隱私
」 偷拍台大性侵案逆轉!女學生誣告教授傳染性病反遭法辦 2審加重判刑出爐
2021年台大爆發教授性侵醜聞,1名女學生在網路上匿名發文,控訴電機系教授無套性侵,還疑似傳染性病,引發社會譁然,然而,經過法庭審理,案情出現大逆轉。女學生不僅提告失敗,反而被控誹謗和竊錄,最終被判處拘役75日和6個月有期徒刑。根據判決,2021年9月23日,女學生與教授共進浪漫晚餐後,相約至摩鐵合意發生性行為,完事後,女學生趁對方不注意時偷拍床照,5天後,在網路平台上公審教授,指控他隱瞞婚姻身份、傳染性病,並附上報案三聯單,立即引起熱議。2021年11月,女學生再次發文,指控教授拔掉保險套硬上,讓其身心俱疲,且過程中還無視其反抗和求戴套的要求,女學生隨後提告性侵,但檢方查無妨害性自主罪證,最終教授獲不起訴處分。反而,女學生被控加重誹謗和竊錄他人隱私,女學生在一審中坦承犯行,並向教授道歉,法官考量其患有精神疾病,判處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二審中,女學生辯稱拍照是為了保全性侵證據,並堅持教授未經同意不使用保險套,法官認為女學生的指控具誹謗性,且在事發後未立即表示不快,反而有「你之後還會約我嗎?」等言論,顯示她不滿教授態度冷淡,而非性侵,並指出女學生發表言論的動機並非為揭發真相,而是基於個人情感不滿。最終,二審法官依《竊錄他人隱私罪》 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另因2篇文章動機不同,依2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合併處6個月有期徒刑,案件可再上訴;法官強調,女學生貶損教授名譽的行為不可取,即便動機能理解,但仍需負法律責任。
男子捷運偷拍辣妹裙底被起訴 無罪原因曝光
易姓男子遭檢方起訴,去年看到一名女子面容姣好,他在捷運車廂內持手機偷拍她,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他偷拍的照片只有她的短裙、大腿及雙腳,沒有拍到她的身體隱私部位或裙內之褲,與《刑法》妨害祕密罪構成要件不符,判他無罪。檢不服可上訴。檢方指控易姓男子在去年11月9日晚上7點多,搭乘捷運行經台北市中正區中正紀念堂捷運站時,在捷運車廂內持手機偷拍被害人裙子大腿根部連至內褲之身體隱私部位照片2張,她發覺有異,立即通知捷運站務人員,由警獲報後當場逮捕並扣得易的手機及偷拍照片。台北地院認為,易男在案發時所使用之手機拍攝之2張照片,分別為女子坐於捷運車廂內及站立之局部照片,僅得見短裙、大腿及雙腳,這些部位不是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易男客觀上因未能拍攝到告訴人之隱私部位,是未遂犯。法官表示,刑法關於竊錄他人隱私部位之罪,沒有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易男的行為與刑法上妨害祕密之構成要件未合,判他無罪。
人夫拐騙女同事回家「硬上還偷拍裸照」 約見面被拒竟恐嚇:我就亂傳囉
一名人夫阿明(化名)以介紹工作為由,把前同事小美(化名)約出來吃飯,沒想到用餐完竟把對方拐騙回住處,甚至還壓在床上性侵,隨後更偷拍私密照片,並拿出照片恐嚇對方青騙回住處性侵,甚至偷拍私密照片,事後又拿出偷拍的照片逼迫小美見面,「想看看影片內容是什麼嗎?」、「那我就亂傳囉」等;小美嚇得到警局報案提告,最後阿明被判刑3年4個月,民事部分,則須賠償對方20萬元。判決書內容指出,阿明和小美為前同事關係,阿名以介紹工作為由,於2021年9月底邀約小美外出見面聚餐,再以返回住處盥洗為由,將小美帶回住處,隨後違反意願,將她壓制在床上強制性交得逞。得手後又趁小美熟睡且全身赤祼僅披1條浴巾之機會,拿起手機偷拍私密照。後來阿明又邀約小美見面,遭對方拒絕,沒想到她竟拿出私密照威脅恐嚇「想看看影片內容是什麼嗎?」、「那我就亂傳囉」、「就是想見妳」、「妳來,我影片不留」、「我已經沒有耐心等待了」、「那就等著看吧」、「歡迎你去告我」等,小美嚇得趕緊報案提告。法官審酌,阿明雖然事後坦承犯行,但小美拒絕,最後法官依強制性交、恐嚇危安、無故竊錄他人隱私部位等罪,合併判阿明3年4個月徒刑;民事則判他須賠償小美20萬元。
變態夫偷拍醉同學私處 妻隨身碟見不雅照踢爆枕邊人
一名已婚 、擁有醫學院碩士高學歷的吳姓男子,竟涉嫌趁女同學酒醉借宿之際,潛入房間掀開被害人衣褲,用眼睛意淫被害人的胸部、私處,再拿手機拍下「戰利品」。吳男自以為無人知曉,但有天妻子發現吳男隨身碟內的不雅照片,無法忍受丈夫醜行,憤而向女同學揭發此事而曝光。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法官依《乘機猥褻罪》判處吳男7個月,可上訴,而偷拍身體私處則是依《竊錄他人隱私部位罪》,遭判刑2個月、易科罰金6萬元,已定讞。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與妻子及受害人過去都就讀同一所大學,彼此認識,2012年間,吳男等大學同學在KTV開慶生趴,不勝酒力的受害人借宿吳男家,吳男凌晨趁妻子熟睡之際,潛入被害人房間,小心翼翼掀開被害人衣褲,使被害人胸部、私處曝光,吳還拿手機偷拍留念,猶如電影情節。吳男以為醜行沒人知曉,不料,妻子無意發現吳男隨身碟內的不雅照片竟是女同學,不能忍受丈夫行為而告知女同學,被害人憤而報警,吳男自知事態嚴重,拿70萬元要跟女同學和解,遭女同學拒絕。法院審理時,吳男為求脫罪辯稱是動眼沒動手,但法官認為吳為滿足色慾,在被害人無力抗拒情況下,即使沒碰被害人身體,仍觸犯乘機猥褻罪,將吳判刑7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