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二項
」絕命飛行傘3/高危產業已奪10命 律師:誰負保險責任很重要
飛行傘可體驗遨遊快感,加上戲劇加持讓不少民眾躍躍欲試,每年約有2萬人體驗該運動,但飛行傘屬於「三不管地帶」,中央始終未訂周全法規,目前僅屏東和宜蘭有法可管,其餘區域只能靠業者自律。律師林詠善提醒,消費者體驗前應問清「保險」是誰負責,發生意外時才方便究責。據了解,飛行傘講究氣流穩定、飛行落差夠以及降落腹地廣闊,而台灣四季如春、不會降雪,是全亞洲最佳的飛行場,日韓玩家都爭相來台體驗,新北市、新竹、宜蘭、花蓮、台東、南投、屏東等多縣市都有業者在經營,疫情前平均每年都有2萬人參加。 屏東是台灣少數訂有飛行傘自治條例的縣市,三地門賽嘉村則擁有台灣首張合法無動力飛行場證。(圖/報系資料照)但高刺激也伴隨著高風險,從2015年至今飛行傘運動共造成10死6傷,連79歲的資深日籍玩家去年在南投都因遭遇亂流,半空中人傘分離喪命,花蓮還曾發生飛行傘教練載客卻卡在高壓電線上而造成死傷的悲劇,飛行傘是公認的「高危產業」,政府的法規卻始終停留在模糊地帶。本刊調查,現有飛行傘相關法令為教育部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而訂定頒布的《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該辦法僅是行政命令層級,是以輔導業者為主要目的,因此辦法中並無罰則,飛行傘業者仍須由各縣市政府加以管理。目前各縣市中只有屏東和宜蘭訂有自治條例,並訂有罰則,而其他縣市皆無相關法源依據,只能用《消保法》要求業者改善或自律,儼然把民眾的安全賭在業者的良心上。律師林詠善提醒,倘若真有意外發生,飛行傘公司可能會與教練切割,宣稱與教練是承攬制而非雇傭關係,要求消費者與教練自行解決,因此消費者在體驗前應問清楚「保險」是誰負責?是公司還是教練?最好要有LINE等文字紀錄為證,真有任何問題才方便將公司拉進來究責,以最大可能保護民眾權益。律師林詠善提醒,消費者玩飛行傘前,應問清楚「保險」是誰負責,最好要有LINE等文字紀錄為證,真有問題才方便對公司究責。(圖/翻攝畫面)新北市政府體育處表示,《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雖有規定業者需為受載飛者、學員及專業人員投保責任保險,如:每人體傷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以上,但法令中並無罰則,因此業者若未依規定進行投保,地方政府只能以其他名目的法令對業者開罰。體育處強調,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場,還是希望中央能儘速完備飛行傘的相關法令,讓地方政府裁罰有據且能依法行政,而在法令未完善前,民眾若有意從事危險性較高的活動,務必要注意投保問題,也可提高保額,加強保障自身權益。
台灣網路長城2/擋不住詐騙案攀升只能鎖網站 律師:業者可不照辦
在上個月底,中華電信網路突然連不上全球最大的加密幣報價、排名網站「CoinMarketCap」,經詢問後才知道刑事局行文給電信業者,要求針對該網站停止解析,一直到28日才恢復,有PTT網友認為這根本是台灣的「網路長城」。本刊調查,此一「網路長城」封鎖網域計畫,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金管會以及警政署所組成的「防治電信詐欺技術諮詢小組」於今年5月開會後達成的協議,並由刑事警察局執行,鎖定的是投資詐騙網站。該計劃從今年7月正式啟動,只要165反詐騙專線接到3位民眾報案,表示有網站涉嫌詐騙,就會將該網站列入名單,由刑事局預防科造冊後,交由通訊監察科、研發科、資訊科進行複查。經審核網站是詐騙後,就行文給各大電信商進行封鎖,但從10月開始變成只要有1位民眾報案就會造冊。為什麼要針對投資詐騙網站停止解析?只要1位民眾報案就列管?主因是投資詐騙案件數、財產損失暴增,去年1至10月投資詐騙案件數為2,142件,財損8.04億元,但到了今年1至10月件數攀升至3,897件,財損16.1億元專責查緝詐騙的刑警表示,並不是警方查緝力度不夠大,而是現在的年輕幫派份子都在搞詐騙,最上頭的大哥會將部分業務給下面的小弟,就好像經銷商一樣,導致詐騙機房遍地開花,這些詐騙集團成員會以遠端遙控的方式連接到機房,使得警方查緝上增加不少難度。雖然封鎖網域目的在於保護民眾財產,但此作法並無明確法源,因此審查過程被質疑流於草率。依刑事局行文給教育部的公文中提到,封鎖網域的作法主要援引《電信管理法》第8條第2項「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之請求及通信傳遞」以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11條「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後者僅適用教育、學術等相關機構。刑事局行為教育部相關單位,要求停止解析網站,依據的就是《電信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圖/讀者提供)國內目前僅有《兒少法》、《傳染病防治法》有明定法條,可以進行封鎖網域,但相關單位卻將電信法第8條擴大解釋,認為只要有違法疑慮就要求電信業者停止解析網路,在適法性上有相當大的瑕疵。對此,律師張義群表示,刑事局應該是在做《電信管理法》第8條第2項的反面解釋,因為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提供電信服務,那刑事局就用公文給電信業者一個「正當理由」,來將這些爭議網站下架。或許對潛在受騙的民眾是一項福音,但刑事局這樣的作法其實類似於行政指導,當然目前電信業者都從善如流配合,但電信業者其實有權拒絕,因為《電信管理法》第8條第2項其實是在規範電信業者與終端使用者的契約關係,並非是賦予政府機關介入管制的依據。因此通常這樣的情形,被誤封的業者其實求助無門,網路經營者找上電信業者,電信業者雙手一攤說我按照刑事局指示,如果找上刑事局,刑事局搞不好回覆議要有法院文件才能解除,但其實這種預防性的措施,往往都還不會有法院判決,甚至根本找不到受害人。律師張義群認為,刑事局依《電信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行文給電信業者,但業者其實可以不必理會。(圖/翻攝自宏光展法律事務所)在沒有明確法源依據下,日前網紅小玉「Deep Fake」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許多立委在內政委員會上卻要求警政署未來能夠封鎖相關網站,此舉也引起基層員警反彈,1名警官透露,「光是過濾投資詐騙網站作業量就已經大增,若再增加案件量更大的DeepFake可能會無法負荷。」
台灣網路長城3/鎖網站審核太粗糙 高虹安:輿論可能質疑侵犯網路自由
知名加密幣報價網站「CoinMarketCap」遭到中華電信誤鎖後,許多民眾才知道,原來大陸封鎖網域的作法,台灣也有,且無明確法源、審查粗糙才發生誤鎖事件。民眾黨立委高虹安3日提出質詢,刑事局長黃嘉祿表示,僅誤鎖3件,錯誤率為千分之一。高虹安認為,防堵詐騙當然是好事,畢竟國內電話詐騙、網路詐騙及各種新型態投資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確實有必要介入防堵管治,問題是政府的管制、限制網域方式及手段是否合法、合理,有沒有擦到侵犯人權、限制自由的邊界,若無法律與準則規範,恐引來公權力侵犯網路領域自由的社會疑慮。至於採用《電信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針對網站進行停止解析,這個程序應該是有個跨部會聯審的機制來對案件或網站標的做審理。NCC及相關單位應該要回答大家的問題是,這個聯審機制的運作為何?誰可以認定違反善良風俗?如果這個機制遭到濫用,就有政府擴權、違憲傷害人民自由的風險。針對CoinMarketCap遭誤判詐騙網站,高虹安表示,刑事局如果動用公權力要求中華電信封鎖特定網站,應該公開說明所引用法條規範以及對事件處理的前因後果,供社會大眾檢視,而非消費者使用網路受到影響才被動發覺該網域已經受到封鎖,儘管這可能是出於良善動機,但執法的不透明其實也傷害到使用者權益,更有違法違憲疑慮。「數位時代的網路治理講究社群生態、去中心化與公開透明,不要用web1.0時代甚至傳統法律的角度來治理網路,十分落後也沒有效益,更無法建立政府、社會乃至於個人之間的信任感。」高虹安說。近期「Deep Fake」換臉影片氾濫,多數立委認為應該要封鎖Domain Name,但高虹安表示,封鎖網站只是阻絕上傳平台,應該要從源頭去嚇阻,像是採用《刑法》第235條,並針對網路影像進行事實查核,明定「Deep Fake」就是犯罪行為。在技術方面,目前國外新創公司已經開始針對深度偽造辨識技術進行解析,或許有天所有網路平台都可以內嵌這樣的查核技術,降低人力運用以及對於網路社會的干擾。民眾黨立委高虹安認為,行政單位不應再以傳統法律角度治理網路。(圖/周志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