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號判決
」 死刑 槍決 黃麟凱 合憲 憲法法庭![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12/390612/sm-92bc846481d3839061d61e262838f3c6.jpg)
黃麟凱槍決伏法 廢死盟、司改會發文批「讓社會不安」遭灌爆:不要亂代表謝謝
死刑犯黃麟凱16日晚間伏法,引發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廢死團體強烈不滿。16日晚間,廢死聯盟在臉書上連POn0三篇文,痛批法務部與部長鄭銘謙。晚間將近0時,廢死聯盟再度發文砲轟鄭銘謙「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卻反被網友灌爆,痛罵「別亂代表我」。另一方面,司改會在槍決執行消息傳出後,在臉書發布直播影片,鏡頭對準點燃的白蠟燭寫下「Pray for life.(為生命祈禱)」,結果同樣遭到網友怒轟,「不知道有沒有人為了被兇手殺死的女友與她母親祈禱過?」、「不去哀悼受害者,哀悼加害者幹嘛?」2013年10月1日,黃麟凱潛入王姓前女友家中,勒殺前女友與女友母親。落網後歷經諸審,最終在2017年7月3日遭判決死刑定讞。但此後11年多,黃麟凱始終未執行槍決,也讓家屬陷入漫長的等待。直到2025年1月16日,法務部長鄭銘謙簽准執行死刑命令後,黃麟凱終於在16日深夜10時02分伏法。不過,在鄭銘謙簽准執行死刑命令消息傳出後,廢死聯盟16日晚間在臉書粉絲專業三度發聲,先稱法務部政府「違法執行,無異恣意殺人 」,1小時後再發文表示,已向法務部遞交非常上訴狀,請法務部「槍下留人」。在黃麟凱已經槍決伏法的消息傳出後,又再度於當晚11點54分發文表示,「法務部長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在這篇由廢死聯盟、司改會等4個反廢死民間團體聯名發布的聲明稿中指出,法務部違反程序正義、違反憲法判決的死刑執行,不會讓社會更安全,不會讓人民對政府更信賴,亦不能解決政黨對立,只會讓社會更嗜血、讓人民更厭惡政府及政治現狀,「我們強烈譴責賴清德政府用死刑執行試圖轉移政治困境。」廢死聯盟指出,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包含黃麟凱等死刑犯可例外地取得「間接的」非常上訴聲請權。如果原因案件聲請人之主張,在形式上已符合或滿足特別非常救濟事由時,檢察總長即應為其利益提起非常上訴,且並無自創「情節最嚴重罪行」基準進行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廢死聯盟還稱,檢察體系應允許辯護人有足夠時間為剩下的36位死刑犯請求聲請非常上訴,尤其其中至少有邱和順、王信福2位民間正在救援的冤案。民間團體當晚8點30分已遞交黃麟凱之請求非常上訴狀至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同時將回條傳真至台北看守所,以及致電台北看守所稍早已將書狀遞交一事,律師團還再遞交再審聲請狀至台灣高等法院;同時也向憲法法院遞交暫時處分聲請書,請大法官速裁定停止執行法務部長之槍決令,「然而法務部仍一意孤行、違法執行死刑」。廢死聯盟、司改會等民間團體表示,對法務部的行為「嚴厲表達憤怒與遺憾」,並表示「明年是兩公約第4次的國際審查,過去3次審查,即使國際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次次提醒,台灣政府不但執意忽視,還一而再、再而三以執行死刑挑釁國際人權標準,也讓台灣民主人權形象蒙上陰影。」,還強調:「歷史不會忘記民進黨賴清德政府今日所做的決定。」 文章貼出後,24小時內湧入超過3000則留言,其中多為表示:「廢死聯盟的存在,才是讓社會不安」、「我沒有感覺不安,不要亂代表,謝謝」、「到底哪裡讓社會不安了?你們的依據在哪?」、「什麼時候你們可以代表社會、代表人民?」另一方面,在槍決執行消息傳出後,司改會深夜在臉書發布直播影片,鏡頭對準點燃的白蠟燭「Pray for life.(為生命祈禱)」,同樣遭到網友怒轟,「笑死了…不去哀悼受害者,哀悼加害者幹嘛?」、「不知道有沒有人為了被兇手殺死的女友與她母親祈禱過?」、「來看幫死刑犯祈禱的組織,好可怕。」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40/390440/sm-8756209a8afb44f15965a73752a55425.jpg)
死囚黃麟凱今晚槍決! 5名死囚2年內暫不會被執行「可提非常上訴」
犯下情殺案殺死女友及女友母親的死刑犯黃麟凱,今(16日)晚間將執行槍決,32歲的黃麟凱為目前37名死刑犯中「最年輕者」,不過據去年9月舉辦「死刑存廢釋憲案」的判決,目前仍有5名死囚兩年內暫不會被執行。林于如(中)為詐領保險金犯下殺害丈夫、母親、婆婆重案,圖為2011年她聆聽死刑判決後走出法庭,表情漠然。(圖/報系資料照)根據「死刑存廢釋憲案」的判決,是針對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和「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是否合憲作出解釋,而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規定合憲,不過憲法法庭也做出限縮,必須要是「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才可以科處死刑。另外,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採用唯一死刑,該規定被宣告違憲。除此之外,憲法法庭也提出限縮規定,若被告涉犯前開罪名,偵查機關首度訊問時必須有律師陪同,同時必須在第三審採用強制辯護,而第三審必須言詞辯論審理才得判處死刑或維持前審死刑;各級法院判處死刑時必須法官評議一致決;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顯著降低」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憲法法庭還提到,因精神、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導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根據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均宣告,相關法律若有牴觸,兩年內須修法,否則失效。另據《ETtoday新聞雲》指出,憲法法庭同時針對5位死囚做出宣示,包括1995年間犯下黃姓富商綁架撕票案件的黃春棋、陳憶隆,同夥包括獲得平反的徐自強,而黃、陳兩人被依照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宣告兩人的案件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平反。還有唯一的女死囚林于如,她因為積欠賭債、想詐領保險金,2009年間連續殺害母親、毒死婆婆和丈夫,2004年間犯下基隆女人心卡拉OK店縱火5死命案的林旺仁,2007年間因賭債糾紛,槍殺友人致兩死的沈岐武,這3位死囚在法院審理期間,均被認定有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卻還被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也認為3位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平反。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38/390438/sm-5f07474e88ba1658d2dbba18cf931b04.jpeg)
最年輕死囚黃麟凱狠殺前任母女「今晚9點槍決」 司改會急發聲:停止死刑
2013年犯下殺害王姓前女友及其母親的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在法務部長鄭銘謙簽准上任後第一道死刑執行令,將於今晚9點槍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會)針對此消息,立刻發表聲明,為黃麟凱求生路,向法務部喊話,請執行檢察官停止死刑,並針對本案死刑執行再加審核。司改會聲明全文:聲明|依執行死刑規則第三條,請執行檢察官停止死刑《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依上開規定,縱使法務部長、總統皆已核准死刑執行令,但高檢署執行檢察官仍應審核案件的執行,是否有非常上訴之理由。如有理由,則應暫緩執行,請法務部再加審核。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包含黃麟凱在內的死刑犯得依該判決意旨,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從其判決意旨及精神,亦可知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如於開啟救濟程序前逕為執行死刑,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違法之執行。對此,我們請求執行檢察官本於權責,以及忠於憲判8意旨之法律確信,依上開規則第3條第1項,暫停執行死刑,並請法務部再加審核本案之死刑執行。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36/390436/sm-98535585a69e7cc82b65b05c31967fd9.jpg)
鄭銘謙簽准死刑打臉羅智強 黃麟凱絞殺前任母女今晚槍決…死者父悲痛發聲
由總統賴清德任命的法務部長鄭銘謙今(16)日簽准他上任後第一道死刑執行令,今晚9時將槍決絞殺前任王姓母女的死刑犯黃麟凱;而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第一時間感激鄭銘謙打臉他。據悉,黃麟凱前任王女父親終於等到他伏法,也悲痛發聲感謝司法給他們一個公道。羅智強曾對鄭銘謙說過,「我認為賴清德在擔任總統期間,不會執行任何死刑」,當時他有說希望鄭銘謙用行動打臉自己,證明他的判斷錯誤;今日鄭銘謙簽准他上任後第一道死刑執行令,羅智強也很快在臉書發文肯定鄭銘謙打臉他,衷心肯定鄭銘謙,也還給司法正義和受害者公道。法務部將在今晚9時槍決死刑犯黃麟凱,黃麟凱當年絞殺王姓前女友與其母親,震驚社會,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王女父親從新聞報導得知黃麟凱將伏法,他感激司法還他們一個公道,等了快12年,感嘆惡人有惡報。原是軍人的黃麟凱在2013年10月1日潛入王女家中,先用童軍繩絞殺王女母親,等王女返家後再用童軍繩綁住其雙手強制性交,之後再將王女勒斃;黃麟凱遭逮捕後坦承犯行,辯稱是王母看不起他才下手,隨後遭檢方依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名起訴。新北地院調查,發現黃麟凱因個人男女朋友關係破裂,加上交往期間與王女有金錢糾紛,才預謀殺害王女,被王母發現後憶起絞殺。而黃麟凱經歷各種審判均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2017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黃麟凱死刑定讞。憲法法庭去(2024)年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雖然判死刑合憲,但同時設下相當嚴格的判死關卡,包括判決未經一致決、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及執行死刑等,引發爭議。意外的是,法務部確定在今晚9時執行槍決,對象為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執行死刑後國內死囚剩下36人。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dist/imageholder.jpg)
死刑犯黃麟凱今晚槍決 廢死聯盟轟「違法執行」喊話2人:槍下留人
現年32歲的新北市男子黃麟凱,2013年以童軍繩勒斃19歲女友及47歲女友母親,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並於2017年定讞,宣告今(16日)晚9點執行槍決,也是總統賴清德上任首位執行的死刑犯。對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發聲了。黃麟凱2013年在軍中服役時,懷恨女友和他分手,並向他催討20萬元債務,趁放假離營時潛入女友家,以童軍繩勒死女友及女友母親,更在女友死前性侵得逞,一審到更一審3度判處死刑,最高法院2017年駁回上訴定讞,關押7年半後,今天執行槍決。廢死聯盟得知消息後,隨即在臉書發文,痛批違法執行死刑,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廢死聯盟指出,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對於37位聲請人(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各該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廢死聯盟發聲明譴責。(圖/翻攝自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臉書)對於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憲判8依此提供他們開啟新的救濟選擇。就此等個案,憲判8除具體指示其等死刑確定終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亦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之義務。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係屬祕密,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迄今均未能探知其等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因而存有程序疑義;此外,現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之個案,其等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之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而於此等疑義尚未釐清之前,按憲判8意旨及精神,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若有執行,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精神之執行。日前聲請人黃麟凱委任之律師經閱卷,正藉此檢視就其個案裁判上具否憲判8意旨部分,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亦屬憲判8判決理由第147段揭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彰顯其對釋憲聲請之貢獻賦予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有個案特別救濟之機會。廢死聯盟指出,今晚法務部長、總統簽署的執行令,在聲請人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必然是違法、違憲,也是國際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殺人行為,最後重申「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17/390417/sm-cbd81b2cbb241eebb088a612cd43b29b.jpg)
賴政府上任第一槍!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絞殺前女友、母親 今晚槍決
總統賴清德上任後,由他任命的法務部長鄭銘謙,首度簽准執行死刑執行命令,於晚間9點槍決現年32歲(1993年生)的黃麟凱。黃麟凱也是最年輕死刑犯,他在2013年、20歲時冷血用童軍繩絞殺王姓前女友與其母親,在2017年被判處死刑定讞,等了多年終於在今晚由法務部執行槍決;黃麟凱執行死刑後,目前台灣在監死囚剩36人。憲法法庭去(2024)年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雖然判死刑合憲,但同時設下相當嚴格的判死關卡,包括判決未經一致決、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及執行死刑等,掀起輿論。意外的是,法務部確定在今日晚間執行槍決,對象為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執行死刑後國內死囚剩下36人。原是軍人的黃麟凱在2013年10月1日潛入王女家中,先用童軍繩絞殺王女母親,等王女返家後再用童軍繩綁住其雙手強制性交,之後再將王女勒斃;黃麟凱遭逮捕後坦承犯行,辯稱是王母看不起他才下手,隨後遭檢方依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名起訴。新北地院調查,發現黃麟凱因個人男女朋友關係破裂,加上交往期間與王女有金錢糾紛,才預謀殺害王女,被王母發現後憶起絞殺。而黃麟凱經歷各種審判均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2017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黃麟凱死刑定讞。但黃麟凱多年未伏法,讓王女父親很痛心,他只是想等一個公道,以祭妻女在天之靈。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26/390026/sm-ac926e6d7bbb2ea5b889b904573e5f7e.jpg)
釋憲後首例!「生不如死想來點刺激」 擄殺馬國女大生惡狼三度判死原因曝
高雄市30歲梁育誌2020年間強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不顧被害人求饒仍將她性侵後殺害棄屍,高等法院高雄法院法官認為其犯行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再犯機會高,15日宣判第三次判處梁育誌死刑,這也是釋憲後首次判死案例。2020年10月28日,就讀長榮大學的鍾姓女大學生下課後要走回租屋處,卻在學校旁的台鐵便道被梁育誌擄走,被害人試圖求饒,仍遭梁性侵勒殺,遺體則被棄置高雄阿蓮山溝內。梁育誌落網後坦承犯行,一審及二審都判處他死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調查仍有不足,殺人部分撤銷死刑判決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15日宣判並維持死刑。合議庭認為,梁育誌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也沒有減刑事由,且他非首次犯案,而是前幾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犯此案,事先備妥換裝衣物和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判決指出,梁育誌和家人同住,他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有一技之長且有工作機會,但因想要更高薪,還未找到新工作就主動離職,還在衝動下買小客車代步,導致自己的經濟陷入困境,他自認車貸還不出來而生不如死,竟因「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決定隨機性侵。而梁育誌手段極其殘忍,被害人頸靜脈、頸動脈、氣管和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碎,還以不明柱狀物激烈性侵死者,導致被害人下體嚴重出血,大量空氣灌入造成心臟氣體栓塞,鍾女心臟充滿至少150cc空氣,膨脹猶如氣球,導致被害人魂斷異鄉。法官認為,如此凶暴犯行只為滿足梁育誌慾望,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法官認為他是直接殺人故意,且手段殘忍符合最嚴重犯罪情節,加上他再犯風險高,依此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而經合議庭3位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68/387668/sm-495047e43ee6f3f35a0d4db0bc87c2b2.jpg)
喋血都更1/八死惡火輪胎行淪開發肥羊 鄰揭設局詐賭釀逆倫血刃
2022年夏天新竹市八死縱火人倫悲劇震驚社會,近期更因二審扭轉一審死刑裁定改判無期再掀波瀾。外界以為是家庭爭吵釀禍,在地居民卻異口同聲,直言背後與價值新台幣百億都更案息息相關,老鄰居更直言,縱火者遭設局詐賭簽下百萬本票,走投無路而縱火生憾,更燒出背後追殺弱勢居住權的醜態。新竹市東區親仁里距離新竹火車站走路不到5分鐘,一旁沿著東門大排與新竹市政府相望,周邊更有熱鬧的小物市集,而巨城遠百、城隍廟也在散步10分鐘範圍,地段精華,緊鄰都更現場的「盤龍」社區更因實價登錄爆新竹天價而被稱為「新竹地王」。居民指出,除了前市長林智堅在「盤龍」有落腳處外,老市長林政則兒子也買了一旁的「鴻韻」社區,精華之處可見一斑,卻也因地理位置優越,都更案引起各方覬覦。2022年震驚社會的新竹市八死縱火案,時年31歲的嫌犯陳彥翔以汽油澆淋家族鐵皮汽車修配廠門口後點火逃逸,無情惡火燒死母親、大嫂、妹妹、姪女,連自己的太太和三名子女都無可倖免而「絕後」,儘管檢警推稱源自家裡「誰洗碗」引起的口角衝突,老鄰居卻紛紛直言,事發兩周前的在里民活動中心的一場「都更說明會」才是血刃至親的濫觴。親仁里居民林瑞英(左)和鄰居邱先生是僅存的三戶弱勢戶之二,他們直指地主新竹縣政府拆屋興訟不斷,在地的新竹市政府也助攻把市民逼得走投無路,農曆新年能否在家過?他們沒有把握。(圖/黃耀徵攝)地方人士直指,擁有金店面與土地所有權的陳家「正義輪胎行」在協調會草擬的「親仁里」都更案中有望翻身破億,陳彥翔也因此在都更說明會後被地方警官勾結不肖人士當成「肥羊」,設局帶去詐賭簽下本票,回家討救兵家中挨拒,間接導致這項悲劇。現年已33歲的陳彥翔因為自首哭求警員救火、救妻兒,法官審酌其顯露懊悔自責,認定為真實自首而改判無期徒刑,也是2024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合議庭職業法官須一致決才能判處死刑後,首宗逆轉逃過一死的案例,台灣高等檢察署則已依法提起上訴。本刊調查,面積達4,000坪的「親仁里都更」案原有71戶住民,包含1950年代就已入籍的公部門眷戶與幾位早年向縣府購買東大路土地的店東,該基地未來計劃興建高達20層樓、500多戶高級住宅,土地所有人新竹縣政府預計分得38%樓地板,開發商的理銘公司分得62%,而土地上的原住戶不僅一坪都拿不回來,乖乖領取每坪新台幣一萬元補償費後,還得面臨地主新竹縣政府高達近百萬「不當得利」賠錢要求,在原住戶們不斷透過訴訟與向監察院陳情後,儘管監察院糾正了新竹縣政府,居民居住權卻未獲伸張。2024年平安夜,本刊記者走訪現場觀察,親仁里眷舍拉起白布條,屋瓦斷垣殘壁,對照一旁新竹市政府正在東門大排舉辦耶誕市集,散步10分鐘更能到新竹火車站、巨城大遠百,黃金地段一隅卻如此黯淡,更顯詭異異常。親仁里隨處可見公部門圍欄圍住了眷舍,直指居住近一甲子的居民「占用」公有土地,儘管無奈的居民挖出《土地登記規則》反控地主新竹縣政府濫權,在公權力面前卻顯得蒼白無力。(圖/黃耀徵攝)親仁里前里長范新英表示,這裡的建築多在台灣光復前建築便存在,也有居住事實,1957年由縣市分治前的新竹縣政府因著「無主地」登記規範,悄悄登記了土地所有權,儘管多年來讓居民相安無事地繼續住,卻仍有土地「妾身未明」隱憂。范新英說,自己於1989年里長任內,想申購土地未果,還被地主新竹縣政府刁難「要買就整塊買,需要上億,你出得起嗎」自己只好趕緊找「下家」到對面華廈購屋,現在才不至於流離失所,但每當從家中窗台,居高臨下看到親仁里老鄰居住得惴惴不安,還有輪胎行大火一具具抬出來的大體,仍感悲愴不忍,「沒有都更就沒這些鳥事了」她感嘆說。親仁里自救會理事長王正指出,隨著第一代眷戶凋零,2011年起地主新竹縣政府突然「牙起來」大舉興訟,主張新竹縣政府擁有絕大部分土地,請占用眷戶以每坪1萬元領地上物補償金走人,自己就是第一批挨告者。他說,不少眷戶抱持「民不與官鬥」的心態摸摸鼻子黯然離開後,後來卻仍然接到地主新竹縣政府追討過去幾十年居住期的「租金」動輒百萬,補償金根本不夠付,實在苦不堪言。另一名住戶林瑞英則說,依據內政部下轄的《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實施「建築管理」前無使用執照的建築,住戶自然人只要拿得出水費、電費繳納證明與建物戶口文件,就可以主張登記為己有,但近幾十年來自己與附近幾戶多次聯袂向新竹縣、新竹市政府分別陳情,公部門都不甩法規與居住事實,硬是要以「無主地」身分推定為公部門所有,就是看準土地「只漲不跌」,未來遲早能拿來「開發」一筆,但對原住戶如此趕盡殺絕,吃相太難看。她感嘆,殘存這三戶家中都具備弱勢身分,法院判決特別保障,因此縣政府拆房有所顧忌而「苟活」至今,但不時仍遭到騷擾甚至火災威脅,自己出外打零工時,部分屋體還被不明人士「偷拆」,恐懼感逼得住戶快窒息卻又無力搬遷,農曆年快到了,弱勢居民卻如俎上肉,能住到何時?「我不敢再想下去」。輪胎行大火釀成親仁里陳家至親8死悲劇,倖存的陳爸爸向本刊直言,原本以為好不容易買到輪胎行土地所有權可以安心居住,卻因此成為不肖人士覬覦的都更肥羊,更間接釀成家中人倫悲劇。(圖/CTWANT攝影組)大火案苦主、倖存輪胎行老闆陳先生接受本刊電訪也證實,二兒子陳彥翔年輕時狀況不少,但從未有「賭博」的習慣,自2022年夏天「合建」協調會召開後二周,陳彥翔就拿了百萬債權憑證要求父親協助還錢,自己一頭霧水當然不會答應,沒想到就釀此憾事。至於外傳為在地不肖警官設局詐賭,陳先生只長嘆口氣,未置可否。陳先生強調,自己的輪胎行土地約45坪中,40坪為自新竹縣政府手中購得,另外近5坪則向國有財產署買進,其實自己並無多大本事或特權購地,而是乖乖繳了幾十年的「占用租金」和「承租租金」給縣政府,才合法取得承購權,自己一直以來對「合建」沒什麼興趣,沒想到自家卻在「都更說明會」後被盯上,繼而因連串巧合釀憾,自己對犯嫌兒子沒有恨意,只能怪自己沒教好,但多說無益,如今希望老鄰居各自安好,輪胎行原址現在已掛上出售看板,希望澈底遠離傷心地。新竹縣政府對此回應,此案拆遷實施者理銘開發正積極與違占戶溝通協調辦理相關補償事宜,縣府也依照《民法》第179條向佔有人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過程都依法辦理。官員說,理銘開發是經過公開徵選後標得縣府都市更新實施委託案,初步有與居民溝通,未有成果才只好由縣府興訟,法院也已判決縣府勝訴。至於監察院糾正案,縣府未直接回應。林智堅則對此強調,自己與家人皆未曾在「盤龍」社區置產,呼籲外界勿以訛傳訛,以正視聽。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58/382258/sm-44dadfe89e97f282fc621bcb77772da5.jpg)
陳彥翔縱火釀8死改判無期!公民老師:不算最嚴重? 高檢署「被告應判死刑」
新竹輪胎行2022年發生大火釀8死,縱火的么子陳彥翔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卻改判無期徒刑,引發外界討論。而公民老師黃益中表示,「殺了八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高檢署也指出,陳姓被告應予判處死刑,研議提起上訴。黃益中在Threads發文,「第一,刑法第 62 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並不是『應』減刑,法官不用幫罪犯找理由。」黃益中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解釋,「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可死刑,「殺了8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那法官可以告訴我,什麼才是最嚴重之罪嗎?」黃益中說,「第三,刑法第 77 條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可以申請假釋。就算要廢死,也應該是終身監禁,而不是用這種假的無期徒刑來混淆視聽。」陳彥翔妻子的3名姐姐11日也指出,對於陳彥翔改判無期無法接受,對台灣司法也很失望,誰能保證加害人出獄不會再傷害其他人。高檢署表示, 本署檢察官認本案陳姓被告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放火致有8位被害人死亡之罪行,已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之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罪行,被告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予判處死刑,本署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83/379183/sm-a0938fe33b6d30a9809ecbbc2ba80ee6.jpg)
惡火燒死7人!他冷笑「比鄭捷厲害」自豪:破台灣紀錄 逃死理由曝
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遭縱火一案造成7死2傷,嫌犯曾文彥落網後還狂言「一次燒死7人破了台灣的紀錄」、「比鄭捷還厲害」,行徑令人髮指。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曾文彥無期徒刑定讞,原因曝光。曾文彥家境富裕,父親是醫生、母親擔任教職,不過他卻沒有遺傳到爸媽的好基因,屢屢犯下案件,甚至還曾企圖襲警。而「真理前輩堂」好心讓曾文彥在佛堂待著,想藉由宗教感化他;但在住宿期間,曾文彥時常情緒不穩、與住戶發生爭執,還嗆聲要燒佛堂等等,因此被請出去。之後曾文彥竟恩將仇報,於2019年12月13日帶著10公升汽油,趁著佛堂內多人聚眾時潑油縱火,事後還在附近觀看自己的傑作。曾文彥被捕後冷笑,「寧可我負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負我,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燒死一個也是罪,多燒死幾個沒關係。」一席話,讓大家相當傻眼。此外,曾文彥還表示,鄭捷殺了5個人,自己殺了7個人,比鄭捷還厲害,一次燒死7人破了台灣的紀錄。被問到為何要放火殺人,曾文彥回,那裡的人很和善,殺了那裡的人,他們也不會找他報復。一審,法官判處曾文彥死刑。案經上訴,曾文彥被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再上訴,近日最新判決結果出爐,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犯罪情節雖已達最嚴重情形,原應依殺人罪之本刑最高上限判處死刑,然確符合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要件,且參酌該條之修法理由,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酌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精神,附帶敘明曾文彥罹患「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之規定,及其於西元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前段所宣示得迴避死刑之「特殊障礙」、「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事由之用語,解釋上應可涵攝於公政公約所稱「特殊障礙」類型,雙重具有不得判處死刑事由。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就本件量刑,敘明被告所犯之殺人罪於適用自首之法定減刑事由後之處斷刑,已無再選科死刑之餘地,第一審判決量處被告死刑,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依自首減刑不當;上訴意旨猶主張其符合刑法第19條之「精神障礙」云云,核係對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量刑事項再事爭辯,以及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為指摘,俱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均予以駁回。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36/367436/sm-3e7ca01c53670b855be8067ddee64d76.jpg)
限縮死刑適用範圍 法務部擬修法訂「特殊無期徒刑」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釋憲作出合憲判決,但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外界解讀是變向「實質廢死」,立法院國民黨籍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火速排定,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專案報告。法務部在書面報告提出3個重點,將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權,只要行為人在犯罪時、審判中甚至定讞後,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處、執行死刑。但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法務部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訂定「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也就是死刑釋憲文中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研議在《刑法》第19條或57條或63條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規定」。另外也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因應死刑有條件限縮,法務部表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的情形,將檢討另定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外界同樣關心,37位舊案死囚如何處理,法務部指出,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吳宗憲表示,法務部的書面報告都是老生常談,他要求法務部講的是37個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訴審理期間裁定不羈押,到底該怎麼處理。畢竟確定判決前人都是無罪的,死刑犯非常上訴,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可以限制?37名死刑犯,有人如果改判無期徒刑,可能馬上聲請假釋,這部分7日也會要求法務部說明清楚,所謂的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實際作為及規畫為何?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38/364338/sm-7fe3ad1fe89bee2c81b5b66046c4bc8b.jpg)
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憲法法庭解釋了
憲法法庭昨(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外,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對此,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憲法法庭指出,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過,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判決理由並且進一步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這三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最後,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大法官也強調,上面提到的只是舉例的例示,並不是窮盡的列舉,如果個案中有相當上面講到情狀的其他情形,可以認為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仍然可以判處死刑。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解釋,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37/364337/sm-9cc704697dd986e26f4ef0d14a3f79fa.jpg)
好奇「為何一堆死刑犯不執行」? 律師揭「1規則」拖時間:他們之前就這樣玩
37名死刑犯主張死刑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結果為「有條件合憲」,但需要限縮適用範圍。對此,律師林智群發文解答,很多人好奇「為何一堆死刑犯都不執行」,是因為死囚提出相關聲請後,在程序還沒結束之前,就不能執行死刑,「死刑犯跟他們的律師之前就是這樣玩」。林智群昨日下午4時許在臉書發文表示,關於死刑犯都不執行的問題,系因法務部有個執行死刑規則,在民國109年新增一個規定,就是如果死刑犯有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大法官解釋」,在程序還沒結束之前,不能執行死刑。林智群說,那一堆死刑犯為了續命,當然會一直聲請非常上訴、再審,或聲請大法官解釋,「這次也是一堆死刑犯聲請的」。至於,是否可以一直聲請、一直不執行?林智群直言,「死刑犯跟他們的律師之前就是這樣玩,現在連大法官解釋都出來了,還能再聲請什麼程序阻擋執行?我也很好奇」。林智群也提到,這次憲法法庭給死刑設下諸多限制,諸如全部承辦法官都要一致同意判死刑、有精神障礙不能判死刑、不是最嚴重之罪不能判死刑等,「我想37個死刑犯的律師應該也會拿這個憲法法庭判決,分別採取相對應的救濟措施,應該會有一堆人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林智群認為,執政黨將會面臨一個難題,「不執行,民眾靠X司法正義何在!執行了,歐盟會抗議,影響外交關係」。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99/364299/sm-aee7743fd8b2fb9267fe8e04cf0a3524.jpg)
死刑有條件合憲 廢死聯盟怒批「政府心存僥倖」:持續怠惰不作為
針對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宣佈釋憲結果,大法官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但應限縮適用範圍,且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對此,廢死聯盟表示,若死刑依然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總是心存僥倖,持續怠惰不作為。廢死聯盟聲明全文:如果,憲法法庭堅守人權捍衛者的角色,宣示死刑違憲,將能引領台灣社會超越復仇、嚇阻的直覺反應,打破仇恨的循環,並開啟療癒創傷的可能。很遺憾,憲法法庭沒有這樣做。從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可以看出,死刑制度並不如大家想像的那麼嚴謹。廢死聯盟長期以來指出,現行制度有諸多缺失:沒有全程的強制辯護、(2012年之前)第三審沒有言詞辯論、判決沒有一致決,以及精神障礙被告並未排除死刑的適用(行為時、受審時、受刑時)等問題;憲判字第8號判決肯認,以上均違反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37位定讞個案中,大部分並非直接故意或預謀,或並非「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如果沒有直接故意,即不得判處死刑;即便是直接故意,仍然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關於「情節最嚴重之罪行」的規定。這是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於死刑判決在實體條件上的限縮,但是現存37位死刑定讞個案均涉以上問題,法務部不應該執行死刑,檢察總長應就不符合憲法判決意旨之部分,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提出救濟。台灣到底何時會廢除死刑?未來將是一條更艱難的道路。但我們要強調,死刑依然違反台灣已經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因此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不應該成為政府落實公約的絆腳石。只要死刑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總是心存僥倖,以「台灣還沒有條件廢死」的假命題為理由,持續怠惰不作為,試圖用死刑來回應被害人的傷痛、用死刑來回應社會對治安的要求,卻不願花費心力去研議落實真正能保護社會、讓人民安心的政策,以至於很多的改革步伐無法前進。我們呼籲政府與民間還是應該持續的進行社會對話。10月5-6日,廢死聯盟將舉行「讓黑暗的盡頭有光—廢除死刑的下一步」國際研討會,就是我們的第一步。在籌備的過程中我們並不知道釋憲的結果會是如何,但我們知道台灣不能停下腳步,有許多現存的困難和未來的新議題需要探討、有新的挑戰需要克服,死刑制度在民主國家不會是一成不變的面貌,尤其是歷經威權統治與民主化歷程的台灣,這不該是我們理所當然的選擇。對於獄政制度、更生復歸、社會安全、人權保障的想像與落實,不應被「死刑」綁架。回顧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死刑冤案中有蘇建和案三人、徐自強、鄭性澤及謝志宏成功平反而步出死牢,但也有江國慶、盧正、杜氏兄弟來不及搶救。目前37個定讞的死囚中,至少有王信福及邱和順的冤案尚待平反,律師及民間團體會持續努力,我們期待司法體系能夠勇敢回應,不要再製造更多死刑的被害者。最後,我們還是要感謝一路以來,協助這個釋憲案的律師、國內外的NGO以及學者專家們。接下來我們仍會持續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成立20年以來,我們深刻了解,無論反對死刑或支持死刑,同樣都期望台灣是一個安全美好的社會,不同的只是:有人認為死刑可以促成這個期望,有人則知道不是這樣。未來我們還是會繼續的努力,希望有一天死刑不再存在於台灣這片土地上。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91/364291/sm-d4cdf573d8faf3db044a177bada8e7b4.jpg)
死刑有條件合憲!吳宗憲「37死刑犯可能重返社會 」 最高檢:將為黃春棋、陳憶隆提非常上訴
死刑釋憲將在今(20)日下午由憲法法庭作出宣判,宣布有條件合憲,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今天判決諸多限制,目前的37名死刑犯,如果符合任何一條件,極有可能逃過一死,甚至重返社會。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有條件合憲之判決。(圖/報系資料照)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之刑罰等規定雖不違憲,然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規定違背憲法意旨,故該等原因案件得依法進行救濟。其中,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最高檢將為兩人提起上訴。此外,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表示,憲法法庭針對故意殺人者,判死刑是合憲的,但也設下諸多限制,包括,殺人犯罪情節需最嚴重、要有律師幫他辯護、3最高法院審判時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精障者不得判死刑。至於目前的37名死刑犯,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一旦經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就會重新審理,極有可能逃過一死。死刑釋憲結果不僅影響37名死囚,也牽動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的死刑上訴案件,圖為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在凱道舉行「保護兒童我願意,終結兒虐陽光再現」集會陳情活動。(圖/報系資料照)吳宗憲指出,昨天他就提到,司法院自107年實施社會量刑調查,近4年多來已無死刑定讞案件,那這37名死刑犯,極有可能免於死刑,甚至重返社會。呼籲司法院針對「教化可能性」及「精神鑑定」,儘速訂出審理規定。吳宗憲呼籲法務部,大法官既然已經表明死刑並不違憲,那案件已死刑定讞者,就該勇敢並儘速執行死刑。另外,針對大法官所謂「犯罪情節需最嚴重」乙詞,他認為,因為定義過於不明確,請司法院、檢察總長對此加以定義,以供日後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時參考。最高檢察署20日下午4點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本署林麗瑩檢察官等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整理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共有下列5點:一、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察署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二、 主文第二點宣示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這部分是指黃春棋、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三、 主文第四點、第五點關於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四、 主文第六點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五、 主文第七點、第八點有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依主文第十四點之宣示內容,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也提到,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始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上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52/293452/sm-287031652edecbe4400f41296aa90c9f.jpeg)
陳沂送鄭家純律師「黑菊花」 律師公會怒發聲明: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
藝人鄭家純(雞排妹)因洩漏網紅陳沂手機號碼,被依違反《個資法》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事後,陳沂送一盆黑菊花給鄭家純的委任律師陳克譽,卡片上寫下「陳克譽律師,謝謝自己人助攻」。對此,陳克譽怒斥遭網路霸凌羞辱。而此舉也惹怒台北律師公會發聲明表示,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台北律師公會指出,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台北律師公會強調,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台北律師公會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聲明全文》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二、 又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然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誹謗罪處罰規定,已設有言論自由之界限,且經大法官認定此等刑法規定不違反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會在此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
![alt](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43/66343/sm-450ac0c28026d63349463eaba968fef9.jpg)
蛋黃社區管委會冷!中庭地板隆起、住戶跌倒都不理 法官也可能判不用負責
現代社會大多數人都住在公寓大廈,而公寓大廈的居住品質好不好,最重要的關鍵就在於社區的管委會是否能夠發揮功能,運作良好的管委會除了讓住戶住的安心之外,甚至可以讓社區房價比附近社區高出一定比例。若遇到管理不好的管委會,也會讓社區環境惡化,居住品質下降,更可能危害到住戶的身體和財產安全。曾經有個實務案例,某位住在台北市的林先生(化名),雖然他住的社區是位在蛋黃區,但因為住戶大家都很忙,沒人想要擔任委員,最後只能勉強選出幾位委員,並推選一位年紀比較大的資深住戶當主委。由於這些委員和主委並不是真的對社區服務有熱情,因此對社區的管理維護都非常消極,有一次社區中庭地板因長年熱漲冷縮及老舊而發生龜裂隆起,許多住戶向主委反應擔心會跌倒受傷,希望管委會能盡速處理,但主委卻是一副老神在在,不但沒有立即處理,甚至還諷刺住戶大驚小怪。終於有一次,林先生經過時不小心踢到隆起的地板而跌倒,這一摔把林先生的牙齒摔斷好幾顆,手也骨折,這一下把林先生惹怒了,他一狀告上法院,主張管委會違反雙方的委任關係,因此必須賠償他醫藥費及精神賠償一共十萬元。公寓大廈若因為管委會疏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導致住戶身體或是財產受損,類似本案中的林先生等住戶,到底是否可以主張管委會未盡受任人注意義務而要求管委會賠償呢?有關這個問題,對不動產買賣與管理相當有經驗的劉韋德律師表示,管委會是否有賠償責任,首先須釐清管委會對社區公設部分到底有無修繕管理及維護的責任。對於這一點,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和第36條都有規定,管委會的職務包含「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所以管委會對於社區的公設部分,確實有修繕管理維護的義務,但光憑這點,住戶可能還是無法告贏管委會的,因為這涉及住戶和管委會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劉韋德律師指出,若林先生要以受任人(即管委會)處理委任事務有故意過失,而向受任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544條),首先面臨的問題就在於住戶和管委會之間,到底是否有契約上的委任關係?劉韋德律師表示,對這個問題,法院目前有肯定與否定兩種見解,兩種意見完全相反。肯定說見解主張,管委會乃由住戶選任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因此管委會與各該住戶之間,就社區住戶規約規定之事項暨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等事項,屬於概括委任之法律關係。因此管委會若未盡其修繕維護及管理等義務,致造成住戶身體或財產受損,住戶即可依民法第544條或227條向管委會求償(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7號判決、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7號判決、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判決)。否定說見解則主張,委任契約必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雖然管委會對共用部分有管理維護責任,但各住戶與管委會間並不當然成立委任關係,且管委會並非有權利能力之法人或自然人,所以難認其與住戶之間有委任關係存在。可參考判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 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95號判決、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21號判決。由以上分析可以發現,法院實務上對於住戶與管委會之間是否屬於委任關係,見解非常混亂,所以若住戶要依據委任關係向管委會求償,是否會勝訴,可能要視個案法官見解採哪一說,如果遇到採肯定說見解的法官,則住戶就有勝訴可能,但若遇到採否定說的法官,住戶可能在這一點就會面臨敗訴可能。劉韋德律師表示,以上肯定否定兩種見解都有理由,但以法理來看,管委會對於自己負有對社區公設的修繕管理維護義務應該是清楚的,且既然已經組成管委會並行使職權,解釋上應該認為管委會是受全體住戶選任並同意接受委任比較合理,而這樣解釋同時也比較能強化管委會在行使職權時係受全體住戶委任的正當性。劉韋德律師小檔案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劉律師免費法律諮詢信箱 lawyerleoliu@gmail.com(限不動產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劉律師自費研發遺囑產生器APP和離婚協議書APP,可免費幫助有需要的人下載製作完成遺囑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離婚協議書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