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慰撫金
」 外遇 出軌 離婚 新北市 婚姻男子離婚半年收戶政通知「蹦出1兒」 驚覺被綠向前妻怒討百萬
桃園男子小明(化名)於2021年與妻子小美(化名)結婚,不過同年就鬧分居,雙方不再同住。這場短命婚姻僅維繫一年多時間,雙方就在2022年辦理離婚。孰料離婚後短短6個月,小明就收到戶政事務所寄來的「新生兒登記通知書」,驚覺自己在離婚前就被前妻「戴綠帽」,且外遇對象竟是認識多年的友人小王(化名)。小明為此向小美、小王提告怒討100萬元賠償。法院審酌,認定小王與小美侵害小明權益,應判賠償20萬元,全案可上訴。根據判決書,小明與小美在2021年2月5日結婚,但同年7月就因吵架分居,小美甚至在11月離家出走,讓小明找不到人。後來,雙方決議在2022年5月2日離婚,不過小明卻在同年11月收到桃園戶政事務所寄發的「新生兒登記通知書」,小明逆向推算時間,才驚覺小美在離婚前就已經出軌並懷孕,在2022年10月23日生下男嬰。小明主張,小美在2人婚姻關係持續期間,出軌自己認識已久的友人小王,2人多次有逾越男女之間關係的不正當交往,才因此生下男嬰。因此,他向小美、小王2人提出求償100萬元。小美則坦承小明所言無虛,但她主張自己與小明吵架後就沒有同居,且自己搬離住處後就不斷與小明提及離婚一事。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小美與小王侵害小明配偶權,使婚姻無法繼續,受有精神上的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2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小明原向2人求償100萬元,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等因素,認定小美與小王應連帶賠償小明20萬元為宜,全案仍可上訴。
要求50萬才分手「不給就鬧事」!出軌男向正宮坦承偷腥 元配提告小三求償百萬
女子小萱(化名)與丈夫阿國(化名)結婚多年,結果阿國竟與另一名女子歡歡(化名)維持長期不正當關係。而當阿國準備提出分手時,歡歡要求要有50萬元才願意分手。阿國無奈之下,轉向小萱坦承一切,後續小萱便對歡歡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後經法院審理後,法院判決歡歡應賠償38萬元給小萱。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阿國與歡歡曾於2023年底時多次在車內發生親密行為,甚至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但是在阿國提出分手後,歡歡以「分手補償金」為由向阿國索要50萬元。眼見阿國沒有同意後,歡歡便頻繁騷擾,包括親自到阿國工作的公司鬧場,並委託他人打電話訓斥。阿國也因為歡歡的行為擔憂整起事情爆發,因此在2024年初對小萱坦承外遇。而在小萱得知此事後,歡歡竟直接登門踏戶,向小萱坦承與阿國的姦情,並聲稱自己並不知曉阿國已婚。但根據小萱所提供的錄音證據顯示,歡歡多次向阿國表示自己是「安靜、知進退且稱職的小三」,甚至清楚知曉阿國的已婚身份。小萱認為,歡歡在知曉阿國已婚身分後,仍與阿國保持親密關係,並多次發生性行為,這已超越社會一般能接受的範圍,嚴重侵害其作為配偶的身分法益。在庭上,歡歡承認與阿國的關係,初期也是強調自己不知道阿國已婚,但後續相關證據打臉後,歡歡才以自己目前無業為由,聲稱無力支付高額賠償。但法院審酌後認為,歡歡在得知阿國已婚後,仍持續交往長達4個月,其行為破壞小萱與阿國之間的夫妻忠誠與信任。而透過小萱提交的醫院診斷證明,確認小萱因此是導致精神受創,需接受心理治療,認定歡歡的行為直接造成小萱的精神痛苦,屬侵害配偶權之情節重大。最終,法院裁定歡歡賠償精神慰撫金38萬元。
與女同事起爭執反控「性騷擾」 男子遭台積電禁入廠區工作提告求償又敗訴
一名在台積電工作的協力商員工阿德(化名),因與同事小美(化名)發生糾紛,後續被謠傳成是「性騷擾」。而阿德也因此遭台積電禁入部分廠區工作。為此,阿德向原公司提出精神慰撫金70萬元的賠償請求,但近日遭台南地方法院駁回。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整起事件源於2022年,阿德與當時的同事小美因日常爭執,後續被遭小美控訴性騷擾。雖然整起案件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儘管案件最終達成共識,雙方協議以2萬元達成和解。但阿德聲稱,此事件發生後,公司內流傳不實傳聞,自己也因此遭台積電通知禁止進入台南3個廠區工作,這對他的聲譽與工作權造成嚴重損害。而阿德也認為,此事件應由原公司的管理層負責,所以向法院提告,並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但後來阿德又追加要求小美調離現職,並將賠償金額提高至70萬元。對此,原公司則強烈否認相關指控,表示公司從未向台積電提供任何涉及阿德或小美的陳述,並指出阿德早在2020年便已離職。原公司認為,阿德所指的不實流言並非由現任員工散佈,小美若曾向台積電陳述任何內容,這屬於其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因此公司不須為此負責。此外,阿德未能舉證證明台積電實施限制的具體原因,認為阿德的指控缺乏事實依據。後續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德無法明確指出原公司或其員工的侵權行為,也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台積電的限制措施源於不實指控。根據法院調查,阿德追加提出的40萬元賠償請求也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請求時效,該部分訴求亦不成立。綜合以上因素,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阿德的全部訴求。
網紅小玉「賣換臉A片」判囚5年入監 法院再判賠6女185萬元
百萬網紅小玉(本名朱玉宸)偕同助理莊炘睿,用AI深偽技術「DeepFake」軟體,將多位網紅、藝人雞排妹、前立委高嘉瑜、立委黃捷等女性的臉合成色情影片,並藉此海撈逾1200萬元。今年5月,他遭判刑5年定讞,已發監服刑;其中66名被害女子提出民事訴訟,求償500萬元,高等法院判決朱和莊須連帶賠償185萬元。全案可上訴。朱玉宸、莊炘睿在2020年至2021期間,先由朱玉宸在推特(Twitter)、Telegram創建名為「台灣網紅挖面」等粉絲團與群組,開放以註冊會員的方式,可付費購買利用「Deep Fake」AI技術合成的換臉A片,2人也因此賺取共計1338萬4766元之不法所得。檢警單位於2020年底年底接獲多名被害人報案,進行深入追查後,檢方認定共119人受害,包含網紅白癡公主、蕾拉、奎丁等等,也有部分女性政治人物遭違法合成。檢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加重誹謗、妨害風化等罪嫌,對朱玉宸、莊炘睿2人提起公訴。一審認為,朱玉宸破壞善良風俗,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名譽,也考量2人坦承犯行,並試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判刑5年6月;而5名被害人強調,這造成傷害是一輩子的,檢方也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由於朱玉宸是主謀,二審遂在83件對他提出加重誹謗罪的案件,各判7個月徒刑,未提出加重誹謗罪的36例案件,則各判6個月。合議庭裁定合併執行5年,其餘1年8個月得易科罰金。助理莊炘睿則在二審因83件有提出加重誹謗罪的案件,被各判5月,未提出加重誹謗罪的36例案件,各判4個月,定應執行刑為4年6個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則在今年5月間維持二審見解,將朱玉宸犯下的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判刑5年定讞,得易科罰金之刑判刑1年8月;莊炘睿則判刑4年6月,得易科罰金。朱玉宸在5月29日入監服刑,不少被害人也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進行賠償。其中,有6名被害人求償,主張自己有大量粉絲、具影響力,換臉影片流傳於網路,容易遭人誤認她們拍攝性隱私影片,也侵害她們的名譽權,故要求朱玉宸、莊炘睿連帶賠償6人各500萬精神慰撫金。高院審理時,由於6名被害人並未提出有關其身分、經歷、社會廣知程度及資力等相關證明,但參酌她們均為直播主或 YouTuber,高院便跟 據朱玉宸上傳之換臉影片數量,分別是3、3、4、5、10、11部影片,分別批准賠償20萬、20萬、20萬、25萬、50萬、50萬,總計判賠185萬元。
寶林茶室中毒案釀6死24輕重傷 消基會團訟求償2.9億
今年3月台北市信義區爆發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釀6死、24輕重傷,為此台北市政府、食安基金會協助消基會展開團體訴訟作業,11日由消基會義務律師團召集人蘇錦霞到台北地院代為提起團體訴訟,向遠東百貨公司、台灣大食代餐飲公司、寶林餐飲事業公司求償約2.9億元。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將寶林茶室負責人黎仿軒等4名被告依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過失致死罪嫌限制出境、出海,目前仍偵辦中。消基會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義務律師工作小組的計算,財產上損害,包含「用餐金額、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看護費、將來醫療及相關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殯葬費用、扶養費、其他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再加上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求償2億9301萬9053元。在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祕書長陳雅萍的陪同下,蘇錦霞11日前往台北地院遞狀提告;蘇錦霞表示,食安方面的請求,最難證明的是「是否因為這些食物產生毒性」,所幸先前北市府有開過專家會議,認定此事件的食物中毒是產品所產生,所以毒性的因果關係都有證明。她強調,雖已提出團體訴訟,但調解以及訴訟都是請求賠償的手段,目前已有2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消基會對雙方和解的結果採開放態度。此外,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已完成6名死者鑑定報告,陸續轉送北檢供檢察官偵辦參考。鑑定報告顯示,6人死因為邦克列酸(Bongkrekic Acid)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致死,至於6名死者感染邦克列酸的原因及途逕,檢方將會同專家學者進一步調查釐清。
寶林茶室中毒案6死!消基會正式提團體訴訟「30人求償3億」 消基會:遠百、大食代也列被告
台北市信義區百貨美食街今年3月爆發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導致6人死亡。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今(11)日下午正式向台北地院提出團體訴訟,並對遠東百貨、大食代餐飲、寶林餐飲等三家公司求償近3億元。消基會表示,由於北市府已經認定邦克列酸造成傷亡的因果關係,呼籲業者儘速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主要負責本案件的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以及義務律師團召集人蘇錦霞等人,11 日下午前往台北法院正式提出團體訴訟。經消基會義務律師工作小組的計算,財產上的損失,包括用餐金額、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看護費、將來醫療及相關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殯葬費用、扶養費、其他費用、精神慰撫金,以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求償2億9301萬9053元。消基會表示,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消基會向內部法律委員會、義務律師團、衛福委員會和醫療委員會蒐集相關資訊,為團體訴訟工作的求償法源、中毒元凶的機轉等進行研究準備。今年6月17日,消基會正式針對「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案展開團體訴訟收件工作,計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請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秘書長陳雅萍指出,原本是收了32件,包括6位死者的家屬及16位傷者的申請書。後來有兩位是同一位死者的父母,因為他們在馬來西亞,可能覺得訴訟會是一個負擔,他們選擇和解,所以扣掉2位,這次提起訴訟總共有30位。另據義務律師團召集人蘇錦霞表示,類似的團體訴訟,最困難在於證明其因果關係,但台北市政府的專家會議,已經認定寶林茶室的食物中毒是由邦克列酸中毒造成,所以未來官司在求償上相對比較容易,所以也呼籲業者,盡快跟受害者與家屬和解,雖然已經提出團體訴訟,但消基會依然秉持著解決紛爭的方式,對於和解採開放態度。
換戶口名簿驚見「不知名女兒」 台中男才知被綠怒告前妻
台中一名男子與妻子於2019年結婚,2023年5月因故離婚。不料同年11月,他意外收到戶口名簿換發通知及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判決,這才得知前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發生外遇,並生下一名女兒。男子認為此事對其精神造成重大傷害,憤而提告,要求前妻與第三者連帶賠償100萬元。法院審理期間,前妻主張,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婚姻應重視人格自主權,包括性自主權,婚姻生活的圓滿幸福並非法律上的利益,男子無權主張賠償。此外,前妻指控男子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儲值真人色情網站,花費約750美元,並與直播主傳送不雅照片及進行煽情對話,認為是男子的行為導致婚姻破裂。法官審理認為,前妻未能提出充足證據證明男子的行為,且即使男子有不端行為,也不足以成為前妻與第三者發展婚外情的正當理由。法院認定,前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並生子,已嚴重侵害男子基於婚姻應享有的圓滿幸福及人格法益。在判定賠償金額時,法官綜合考量雙方收入及家庭背景。男子為高職畢業,擔任UBER司機,月收入約4至6萬元;前妻則為高職畢業,現處於育嬰留職停薪狀態,月收入約2萬8000元;第三者高中畢業,從事保全工作,月收入約4萬5000至5萬元。最終法院認為男子要求的100萬元賠償過高,判決前妻與第三者連帶賠償男子30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
周玉蔻爆黃國昌「硬上女學生」賠30萬 今遭法院判刑3個月
名嘴周玉蔻先前曾指控前立委黃國昌「在教室硬上女學生」,遭黃國昌提告,2人在經調解失敗後,台北地院於今年4月25日做出判決,判周玉蔻賠償30萬元。而台北地檢署認為師生戀與「硬上」無關,又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周玉蔻。台北地院也於今(2日)針對名嘴周玉蔻加重誹謗案作出判決。本案起於2023年6月,周玉蔻在社交媒體發文提及,若黃國昌出任法務部長,「當年在教室(據說是這樣)裡被他『硬上』(據說如此)的女學生,會不會效法鍾沛君召開記者會控訴色狼部長?」黃國昌隨即批評該言論「惡意捏造、下流」,並提起民事與刑事告訴。法院審酌後認為,黃國昌曾於2016年否認任教期間與學生有任何戀愛關係,此前相關指控亦未被證實。法院指出,周玉蔻的指控未經周密查證,且其言論與媒體報導內容明顯不同,已逾合理評論範疇。法院一審認定,周玉蔻引用舊媒體報導妄加揣測,「硬上女學生」之說完全無依,屬未經查證的不實捏造,判決周玉蔻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並要求刪除相關不實貼文。在刑事部分,周玉蔻辯稱其發文是對黃國昌身為公眾人物進行「諷刺幽默」的評論,並非捏造事實。她主張黃國昌過往的師生戀傳聞可受公評,並引用邱毅過去的相關說法作為依據。然而法院最終判周玉蔻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元配狀告丈夫外遇產女求償150萬 小三爆料:他還劈腿多女
小美(化名)與丈夫阿德(化名)結婚多年,並育有兩名子女。然而,小美後來發現阿德與女子曉萱(化名)有婚外情,兩人甚至生下一名女兒。小美因此控告阿德與曉萱侵害配偶權,最終法院判決兩人須共同賠償小美1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根據報導,小美與阿德於2001年結婚,並在婚後育有兩名子女。直到2016年底,阿德因參加教學活動而認識了曉萱,儘管曉萱知道阿德已婚,兩人仍發展出親密關係,並在2017年生下了一個女兒。小美得知此事後,認為阿德與曉萱的行為已嚴重超出社會道德容忍範圍,並且對她的婚姻造成巨大傷害。事件爆發後,阿德對家庭的態度變得冷漠,小美因而身心俱疲,甚至需要依賴藥物才能入睡。因此最終決定對兩人提告。在法庭上,阿德否認與曉萱有任何親密關係,聲稱兩人只是教學活動的合作夥伴,並反駁對家庭冷漠的指控。然而,曉萱在庭上坦承與阿德交往,甚至爆料阿德還與其他女性保持曖昧關係。曉萱在今年4月曾向小美坦白一切,對於侵害小美的配偶權表示歉意,但同時認為150萬元的賠償金額過高,無法負擔。小美向法院提供了阿德與曉萱的LINE對話紀錄及親密合照作為證據。雖然阿德否認照片中的男子是他自己,並拒絕與曉萱的女兒進行親子鑑定,但法官綜合曉萱的供詞和其他客觀證據後,最終認定阿德與曉萱確實侵害了小美的配偶權,判決兩人須共同賠償小美1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媽逼9歲女兒聞「用過衛生棉」、摸外痔 爸提告求償500萬元
高雄市一名母親遭控把9歲女兒A女(化名)拉進廁所,聞她用過的衛生棉,還要摸她的外痔,丈夫發現後,帶女兒對妻子提告,求償500萬元,法院判賠4萬元。可上訴。判決書指出,母親在2021年3月某天,在廁所內強壓A女的頭部,並持被告所使用過之衛生棉靠近A女鼻子,強迫A女使用過之衛生棉共2次;另強拉A女手觸摸她外痔共2次,以此等強暴方式使A女行無義務之事,共計4次,丈夫要對她提告,要賠償女兒和他各250萬元,一共500萬。對此,母親否認犯行。法院審酌,母親沒盡照養義務,當時A女年僅9歲,缺乏足夠之反抗能力,更明知強暴行為可能對A女產生身心長期負面影響,執意對A女進行4次強暴行為,迫使A女嗅聞沾染血跡之衛生棉及摸其外痔,為常人難以忍受,已造成A女產生負面之情緒反應,堪認A女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法院表示,斟酌雙方的年齡、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母親侵害A女自由權地點、方法及A女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A女請求2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4次強制行為各1萬元,合計4萬元為適當公允。可上訴。《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高雄健身教練出軌同事 扛不住媽媽壓力坦承「上三壘」遭告
高雄一名陳姓健身教練與公司女同事關係曖昧,被妻子察覺後,陳妻隨即找來婆婆助陣,而陳男也在母親的壓力下坦承自己「上三壘」、「精神出軌」,雖未達通姦,但已對婚姻造成傷害。陳妻憤而提告求償50萬元,近期法院也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書指出,陳男和正宮於2018年5月24日登記結婚,在兩人婚姻期間,陳男與同事陳姓女子發生曖昧行為,並曾進行親吻和撫摸等親密接觸。正宮認為此舉嚴重破壞了她的婚姻,造成精神上的極大痛苦,遂依民法相關條文提告,要求兩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共50萬元。法院開庭時,陳男和女同事均否認兩人有違法行為,並對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提出異議。陳男辯稱,這些錄音是原告刻意安排、誘導而來,並非在公平情況下取得,應無證據效力。他還主張,配偶權的保護範圍應僅限於貞操義務,不能擴大至非性行為的親密接觸,自己僅和同事「上三壘」(意指發生親密行為,但沒有發生性行為)。女同事則表示,兩人是在工作場合結識,陳男當時透露其婚姻不睦並有自殺念頭,自己僅是基於關懷進行互動,並無意破壞他人婚姻。她強調,相關行為只是偶發事件,並非長期不當交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正宮提交的錄音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並且雙方在錄音中坦承曾發生親密接觸。法院認為,陳男與女同事的行為已逾越普通朋友的社交範圍,構成對正宮配偶權的侵害。法院強調,婚姻是一種法律和社會上受到保護的關係,夫妻之間應互相忠誠,任何不當的親密行為即使未達通姦,也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不過法院認為,陳男為大學畢業,現為健身房教練,月薪約4萬1000元,女同事為大學畢業,現為服務業,月薪約2萬8000元,正宮所請求的賠償金額過高,酌情減至20萬元較為適當。
控鄰居宮廟燒金焚香、攤販油煙肺疾 咳嗽婦索賠遭法院二審駁回
高雄市魏姓女子認為,長期健康問題是住處2側鄰居經營的宮廟焚香、攤販油煙所致,因此提告鄰居與房東共五人,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至20萬元,魏女指出周邊環境污染導致咳嗽、支氣管炎以及雙側肺結節,生活品質受到影響,法院一審駁回後,二審再度被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駁回,確定敗訴。根據魏女的說法,左鄰居經營宮廟,經常焚燒金紙、點燃香火,導致空氣中瀰漫濃煙;而右鄰居柯姓屋主則將房屋出租,給楊姓夫婦經營攤位販賣油炸食品,產生大量油煙,不僅污染她的房屋外牆,也導致其長期咳嗽,魏女因此向邦姓宮廟經營者、柯姓屋主、楊姓攤販夫婦提出訴訟,要求精神賠償。然而,宮廟的邦姓負責人表示,為響應疫情防疫及政府倡導環保政策,宮廟早已停止焚香燒金,此負責人還指出,魏女在2012年搬來時就有咳嗽病史,多次向環保局舉報,然稽查結果顯示並未有任何違規情況,顯示污染與宮廟活動無直接因果關係。此外,柯姓屋主和楊姓攤販夫婦則辯稱,攤位主要出售涼拌小菜,並無煮食油炸食品,也未產生油煙,不可能構成空氣污染,鄰居和攤販業者均否認魏女的指控,並強調所有食物皆在外送前製作完成,未在住家附近產生任何污染。法官審理中,查看魏女提出的3份診斷證明,認為咳嗽和肺結節成因複雜,無法證實與宮廟或攤販有直接因果關係;此外,法庭勘驗魏女所提供的5段錄影畫面,儘管有焚香情節,但數名鄰居證稱,宮廟業者近年來未曾燒金紙或點香,環保局多次稽查也未發現有違規紀錄。在面對魏女提出的照片證據,法院認為房屋髒污成因多端,無法確認污染來源為攤販或宮廟;因此,一審法官綜合證據不足的情況,駁回魏女的訴求;魏女上訴後,橋頭地方法院依舊認為一審判決無誤,維持駁回原判決,全案定讞。
為《誰摔死了李新》唸旁白挨告!盛竹如判連帶賠200萬 妻子回應了
知名主播盛竹如在「誰摔死了李新」影片中旁白,遭前立委羅淑蕾提告涉嫌妨害名譽,刑事部分盛遭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確定後,羅提民事求償,最高法院認為,李新生前女友郭新政引用不實資料、影片,且盛也未經合理查證,製作內容不實影片,侵害羅的名譽,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確定。對判決結果,盛竹如的太太昨低調表示,有聽到廣播講這件事,「我先生很單純,他不認識郭新政,當時酬勞還可以,他就是照稿念。」她說,盛竹如退休後有時會接到廠商的邀約,只要雙方談好酬勞,廠商就會派車來接他,盛竹如也多趁接活動或通告的機會,到處走走看看。前台北市議員李新2017年墜樓身亡,郭新政事後拍了「誰摔死了李新」系列影片,並找盛竹如在影片中旁白,內容提及「羅淑蕾與黑道掛勾脅迫郭新政」等,羅認為內容不實,提起刑事自訴,案經最高法院認定,盛男對影片中所指涉的人事未盡查證責任,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50天、郭新政則判刑4月,2人可易科罰金確定。另郭的臉書粉絲專頁出現辱罵、形容羅女是狗的侮辱性言詞,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8000元定讞。民事部分,羅淑蕾認為郭新政影射她對李新進行政治迫害,才導致李新墜樓,影片劇情另指她結合黑道,策畫珠寶商對郭新政提告等,但這些內容都是不實,損害她的名譽,要求盛、郭須連帶賠償500萬元。一審判羅敗訴,但二審逆轉認定,盛、郭的言論未經合理查證,且郭還引用不實資料、影片為其言論的基礎,就羅未涉及國家政策的珠寶事件,指述其與黑道掛勾、與黑道有關等言詞,侵害羅的名譽,判決盛、郭須連帶賠償20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清華女研究生遭撞「智商變中下」 法院判司機賠281萬
新竹先前發生一起嚴重車禍,一名清華大學研三女學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終身腦傷,並被判定只能從事輕便工作。對此,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肇事的賴姓男子需賠償281萬元。判決書指出,這起車禍發生在110年6月14日,事發當日,賴姓男子駕駛租賃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林森路行駛,途中陳姓女學生騎機車欲變換至內側車道待轉,未料遭賴男從後方猛力撞擊,導致陳女被撞飛,造成嚴重腦傷及多處身體損傷,包括右側硬腦膜下出血、腰椎骨折及顱內出血等,並因車禍引發記憶力及認知功能缺損。醫療報告指出,陳女的智商經檢測僅為81分,與同齡人相比,其語文理解、工作記憶、處理速度等能力均處於中下水準,且長期記憶力受到嚴重影響。精神與身體勞動能力也顯著下降,評估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陳女事後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補償自事故發生至65歲的工作損失,並依其研究生身份,按每月4萬5千元的平均薪資標準計算勞動力減損金額,總計求償784萬元,包括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不過法院調查後認定,陳女在變換車道時未充分注意內側車道來車,也應承擔三成責任,因此賴男最終被判需賠償281萬元。
專科醫手術劃傷實習醫 患者「抽血有愛滋」他提告結局曝
高雄一名蘇姓外科專科醫師在動口腔手術時,不小心拿沾血的手術刀劃傷陳姓實習醫師的手,而患者罹患愛滋病,害陳男陷入感染HIV病毒的恐慌,還得了焦慮及憂鬱症,他怒告蘇男並求償50萬,法院判賠5萬元。判決書指出,蘇男在去年1月某日,在醫院手術室內幫病患進行切片病理檢查,陳男在旁擔任手術助手,而蘇男不小心刺傷他的手,陳男跟病患依規定至同院「職業及環境醫學科」進行醫學檢測,竟出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又稱愛滋病毒,下稱HIV病毒)陽性反應。陳男得知後,深怕自己感染HIV病毒,心理病況日益嚴重,到同院精神科就診於,經診斷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精神承受莫大痛苦,所以他提告蘇男,求償50萬元。蘇男辯稱,在事件發生時,他不知道病患有愛滋病,事後抽血檢測後才告知他。法官認為,蘇男讓陳男身體權受侵害,依照他的學歷、職業、收入等,兼衡蘇男坦承犯行,及陳男所受傷勢雖輕程度,但因蘇男過失行為導致接觸HIV病毒,感受到高度精神壓力等一切情狀狀,認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過高,應予酌減。可上訴。
人夫搞小三薪水全給對方!一起養私生女 正宮怒告下場曝
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皆化名)在2015年結婚,有2個小孩,但小萱發現阿國跟小三歡歡往來長達3年,不僅有性行為還有私生女,被抓包後還是繼續聯絡,阿國還把薪水都給歡歡,小萱對2人提告,求償100萬元。判決書指出,阿國辯稱,歡歡不知他有家庭,生小孩前因為要報戶口他才說,而他也跟小萱離婚,並同意給精神慰撫金,但金額20到30萬較適當。歡歡說,她不知道阿國是人夫,跟他發生性行為沒有故意侵權,而她有男友,女兒的生活費也是她自出,她跟阿國會往來,只是因為阿國會來看女兒,2人沒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歡歡說,2人認識一年多才發生關係,上床2、3次才懷孕,她發現已經4個多月了。法官表示,歡歡2019年認識阿國,至少在2020年起多次發生性行為,也生下一女,可見阿國已跨越一般男女社交界線。法官指出,阿國持續跟歡歡交往,破壞小萱婚姻生活圓滿,也侵害其配偶權,而歡歡知道阿國有家庭,還是跟他交往一同養2人所生的女兒,2人要連帶賠償,依法阿國要賠80萬精神慰撫金,歡歡負責其中的60萬。可上訴。
台北女老公車內驚見「驗孕棒」 怒告小三要求賠償100萬
台北一名張姓小三出軌曾姓男子,遭林姓正宮在曾男的車內發現驗孕棒包裝,甚至還有影片為證,正宮憤而要求賠償精神損害100萬元。對此,台北地院也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書指出,林姓正宮與曾姓男子於民國102年結婚,並於112年8月離婚。林姓正宮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現曾男與張女發展出超越一般朋友的親密關係。林姓正宮認為張女明知曾男已婚,卻與他保持頻繁接觸,包括透過通訊軟體互動、上下班接送、一同出遊,甚至在飯店發生性行為。此外,張男還曾與曾男帶著林姓正宮的子女共同外出,並在曾男的家人及朋友面前以「女友」的身份出現。林姓正宮表示,曾男還向自己坦承與張女交往,並有驗孕證據,讓自己感受到極大的精神痛苦,進而提起訴訟,主張張女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法院開庭時,張女聲稱,自己與曾男交往時並不知其已婚,且曾男給她單身的印象,如與父母同住,並多次半夜接送她下班。她認為,這些跡象與一般有家庭的男子行為不符,導致她誤信曾男未婚。張女還指出,林姓正宮與曾男的婚姻早已出現裂痕,林姓正宮曾承認曾男在106年即多次出軌,並有長期離家行為,與家庭關係不睦,因此林姓正宮的婚姻狀況與她無關。在經過法院調查,法官認定林姓正宮提出的證據,包括張女與曾男的照片、通訊軟體記錄,以及驗孕影片,均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最終判定,張女的行為已超越一般社交關係的界限,嚴重侵害了林姓正宮的配偶權,並導致林姓正宮精神痛苦,符合情節重大之侵權行為,但法官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社會地位,以及精神損害的嚴重性,認為100萬元的請求過高。法院最後酌情判定,張女應賠償30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
眼鏡行洗地板害員警滑倒摔斷腿 法院依這兩原因判警須自負三成
高雄市苓雅區某眼鏡行老闆娘3年多前清洗店前騎樓地板,因地面溼滑害路過的凃姓警員摔斷腿,休養近1個月無法上班,凃提告求償74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眼鏡行清洗騎樓地板時有6人經過,只有凃男1人摔倒,當時他有喝酒,鞋底也已磨平,且未小心行走,須自負3成責任,判眼鏡行應賠20萬餘元。判決指出,2021年1月15日,苓雅區某眼鏡行的郭姓老闆娘清洗騎樓地板時,當天休假的凃姓警員路過該處,不慎踩滑摔倒,導致右脛骨腓骨骨折。凃員被迫在家休養近月餘,凃不滿郭女清洗騎樓時未放置隔板或警示標誌,害他滑倒,告上法院求償。高雄地院審理時,眼鏡行老闆鄭男與其妻郭女均坦承疏失,但認為凃男請求的金額過高;法官檢視凃男提出的醫療單據,發現他連摔倒前的就醫單據都拿出來求償予以駁回,凃男提出的4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鄭男只願給10萬元。法官審理期間發現,凃男在摔倒前與友人聚餐喝酒,且他穿的涼鞋鞋底已磨平,郭姓老闆娘在清洗地板時,有6位路人經過騎樓,卻只有凃男1人摔倒,可見凃男當時未小心行走,須負3成責任,經凃男出示醫療單據及相關憑證,判眼鏡行應賠20萬餘元,可上訴。◎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人妻偷吃小王2度懷孕!綠帽夫誤認「自己的種」協助流產 得知真相崩潰提告
新北市一名已婚人夫小偉(化名)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男子阿中(化名)與他的老婆小美(化名)發生婚外情,並導致小美2度懷孕流產。小偉忍無可忍,狀告阿中侵害配偶權,向他求償120萬元。經法院審理,裁定阿中應支付小偉30萬元賠償金。可上訴。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小偉與小美自2014年結婚,2人婚後育有一女。然而2023年10月,小美向小偉坦承曾於同年中秋節連假期間與阿中發生性行為並懷孕。小偉雖深感痛苦,但仍陪同小美到醫院墮胎。沒想到事情並未到此結束,小美事後進一步揭露,此前就曾與阿中發生性關係,同樣因此懷孕。當時小偉以為是自己的種,因此協助小美進行了人工流產。小偉忍無可忍,最終在2023年11月14日與小美協議離婚,並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審理時,小偉指控,與小美在2023年11月離婚後,小美有出示她與阿中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十分親密,且2人在2023年5月至11月期間有逾越一般男女分際的交往,在他與小萱婚姻關係還存續時,至少有過2次性行為,並且都導致小萱懷孕並墮胎,這些事情讓他痛苦不已。法院經過審查,確認小偉所述事實,包括小美的證詞及LINE對話紀錄屬實。被告阿中在得知小美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對小偉配偶權的重大侵害,認定被告應負賠償責任。法院審酌,阿中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考量小偉的身分地位及案件情節,要求的120萬元賠償,法院認為金額過高,裁定被告需賠償小偉30萬元精神慰撫金為適當。可上訴。
桃園男整理遺物「驚覺老婆外遇25年」 怒告小王要90萬賠償
桃園一名林姓男子在的妻子過世後在整理遺物時,意外發現了妻子自25年前就與李姓男子發生婚外情,且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直到2014年妻子病危,兩人才停止聯繫。林男也因此感到憤怒,決定起訴李男,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90萬元。判決書指出,林男控訴,妻子於2014年病危,並在同年4月4日去世,而自己整理妻子的遺物時才發現對方與李男從1978年起開始多次發生性行為,直到後來妻子病危才停止。林男認為,這種情況嚴重侵害了自己的配偶權,因此要求李男賠償精神慰撫金90萬元,對此,李男則辯稱,自己與林男妻子於1989年認識,最初只是一般朋友關係,當時不知道對方已婚。他承認曾與林男妻子發生過一次性行為,但對於林男提出的侵權賠償請求,他認為已超過時效,並主張若需賠償,林男妻子也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審酌後認為,法官指出,李男雖聲稱不知道林男妻子已婚,但根據兩人對話中提及的家庭成員如「全家」、「女兒」、「外孫」等,顯示李男對林男妻子的家庭背景了解甚多,因此其辯詞難以被采信。而考量到林男在今年1月才發現妻子與李男的婚外情,並提起訴訟;李男則表示不認識林男,也未曾與他謀面。法院認為,雖然林男的知情時間未能確定,但法院根據相關證據,確認李男與林男妻子有過多次性行為,包括書信交流中描述了他們的情感和性經歷,並曾同遊和同住一室等。最終法官判定,李男的行為對林男的配偶權造成了長期且嚴重的侵害,並依此裁定李男與林男妻子應連帶賠償。考量到林男所受的精神痛苦,法院裁定李男應支付精神慰撫金4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