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罪
」帶刀浩克2/火車殺警3大案催生修法 司法介入安置能解決問題?
近年來陸續發生火車殺警案、梁姓男子剁母頭顱案,以及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顯示精神醫療的社會安全網破了大洞,不但讓執法警察隨時面臨自身安危的挑戰,也讓社區居民活在無法預期的恐懼中。對此,法務部和司法院協助修法,由立法院在2022年初通過《刑法》等相關5法修正案,將監護期間延長次數無限制,還在同年底3讀修正通過《精神衛生法》,將嚴重病人是否強制住院改由法院裁定。2019年7月3日晚間,鄭姓男子搭乘台鐵北上第152車次自強號列車,因拒絕補票,在車廂大聲咆哮,警專第一名畢業的24歲鐵路警察李承翰上車處理,突遭鄭男以尖刀刺傷腹部,失血過多不治。一審嘉義地院採用醫師鑑定結果,認為鄭男因思覺失調症發作,妄想有人要對他不利,才刺死員警李承翰,判決無罪、只須監護處分(即強制就醫)5年。這個無罪判決震撼全國,後來二審和三審改判鄭男17年徒刑、強制就醫5年確定,稍微平息民怨。梁姓男子砍母37刀,竟將母親頭顱割下丟擲大樓中庭,高院一度判決無罪,引發社會震撼。(圖/報系資料照)火車殺警案並非單一個案,梁姓男子剁母頭顱案更是驚世駭俗,2018年10月17日晚間,30多歲的桃園梁姓男子在12樓住處與66歲母親發生衝突,竟拿菜刀追砍母親37刀,母親慘死後,梁男以開山刀砍下母親頭顱和左手腕,將頭顱從後陽台丟至社區中庭,把鄰居給嚇壞了。一審桃園地院判處梁男無期徒刑,高院二審卻以他吸毒喪失識別能力為由,改判無罪、不用監護處分,而且當庭釋放,僅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輿論聞訊大譁,後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改判無期徒刑確定。火車殺警案的一審判決、及梁姓男子剁母頭顱案的二審判決,法院統統判被告無罪,引起全國民眾不滿,紛紛要求修法加強社會安全網。不料2021年9月26日屏東又發生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行兇的楊姓男子只判有期徒刑5年確定。這一連串不幸的精障殺人和傷害案件,催生了《刑法》和《精神衛生法》等法律的修正,還促使衛福部負起責任,終於讓設置司法精神病院的政策定案,落腳在高雄凱旋醫院。司法院協助推動修改《精神衛生法》等法律,但司法介入能否改善精障犯罪問題,仍有待檢驗。(圖/方萬民攝)長久以來,部分民眾將思覺失調症患者與暴力傾向畫上等號,使得精障人士汙名化的現象日益嚴重。雖然2019年熱播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引發許多民眾對思覺失調症的探討與多方面的迴響,但每當駭人的社會事件發生時,社會氛圍又對精障者不利。政府現在終於願意面對精障者照顧資源不足的問題,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修法只是第一步,設置司法精神病院也只具有事後安置和治療的功能,新法上路後是否真能改善精障犯罪問題,讓患者家屬和社區居民都能擁有免於恐懼自由,仍有待時間的考驗。
奇案/10歲童湯姆熊打電動…為拿遊戲卡被騙進廁所 慘遭「2刀封喉」瞬間斷氣
屏東縣近日發生一起「徒手挖眼案」,一名潘姓超商女店員勸導楊姓男子要戴口罩,結果竟遭對方失控攻擊「徒手戳眼」,所幸最後保住視力,此事件也引發外界對精障犯罪的重視。事實上,類似情節近年不斷在國內上演,2012年一名曾姓男子因長期受憂鬱所苦,竟隨機誘拐男童進廁所,再持刀割喉,震驚社會。2012年12月1日上午8時許,家住台南的方姓男童與李姓同學一起前往金華路一段上的「湯姆熊歡樂世界」打電動;同日上午8時27分,男子曾文欽走進湯姆熊,一邊打電動,一邊觀察店內動靜;9時16分,曾嫌前往店內廁所,開始勘查地形,在廁所短暫停留20秒後離開,隨即前往店內大廳尋找下手目標。警方拉起封鎖線。不久後,曾文欽發現方童與李童在門口打電動,遂主動趨前搭訕,當時他先跟李童搭話,見對方不理會,隨即轉身對方童說「有免費遊戲卡可拿」,引誘男童跟自己到廁所;方小弟不疑有他,跟隨曾嫌進廁所,下秒卻遭對方用預藏的摺疊刀2方割喉,導致頸動脈及氣管斷裂,當場大量出血,迅速斷氣身亡。確認男童死亡後,曾嫌獨自一人不慌不忙地離開該店,騎乘輕型機車逃逸;經過8分鐘,負責維持場內環境的清潔工進入男廁,準備打掃內部,驚見方童呈仰倒姿勢躺在廁所隔間內,且現場滿是鮮血,嚇得報警處理。警方接獲報案,調閱監視器緝凶,同日下午6時許在附近的釣蝦場逮捕曾嫌,案件震驚社會。
屏東女店員遭挖眼…嫌犯自願住院 檢方沒聲請羈押「治療完畢再考量」
近期發生駭人聽聞的屏東挖眼案,有鑒於過去發生過殺警案、小燈泡事件都與精障犯罪有關,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排審《法院組織法》,討論對於精障犯罪的緊急處分修法方式,司法院與法務部卻發生激烈交鋒。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質詢,現在屏東挖眼案犯嫌目前狀態是什麼?衛福部官員稱其目前是自願住院,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目前沒聲請羈押,治療完畢再考量,目前沒辦法訊問被告。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認為,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就能聲請緊急的保安處分,不必另訂法疊床架屋;蔡碧仲認為此舉會被認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一直以來的問題都是法官判決到後來要免除其刑了,就把人放出來不能關了。屏東挖眼案的犯嫌是屢次犯案的精障人士,一再發生攻擊行為導致當地居民惶惶不安,社會上也希望對於這類具有攻擊性,會危害社會安全的精障人士在司法上能進行相關處置與治療,立法院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相關修法,法務部與司法院頻頻針鋒相對,唇槍舌戰。羅致政問該嫌目前的狀態是什麼?衛福部表示,目前在平安醫院治療,羅追問,是用《精神衛生法》做緊急治療?衛福部說沒有,是病人自願住院。羅也問蔡碧仲,你們有提羈押嗎?都怪法官會把人放出來,你們有提嗎?蔡碧仲說,「目前沒有,治療完畢再考量,目前沒辦法訊問被告。」針對爭議最大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司法院認為依此法「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就可對犯嫌進行保安處分,但蔡碧仲直言,「就不好用啊!」蔡指出,目前僅有民國91年跟民國101年兩次有用過,20年來才兩次,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當場澄清,事實上就他們所找到的資料就用了20次,正在進行監護的人也很多,是可以用的法。法務部主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在判決確定前就先執行,被學界認為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此要把該條刪除,改參照德國「暫時安置」方式進行,檢察官比較有機制可以依循。蔡碧仲也提到檢察官第一時間要以此法做保安處分的困難,像是檢察官不具精神鑑定專業,沒有檢察官敢做任何處置。林輝煌則稱此作法為疊床架屋,且對於法務部說該法有違無罪推定原則,表示「很難理解」,羈押不也是在判決確定前做羈押嗎?這個怎麼就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做監護,讓他接受治療也保護社會安全,就是監護的實質內涵,改個名字叫「暫時安置」,內涵也差不多,這樣就沒有違憲疑慮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