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悅-KY
」 大股東 小股東 企併法 併購 下市【併購下市VS小股東權益1】少數股東保障不足 缺乏公平性
併購下市案件頻傳,如近日綠悅-KY併購下市案,引發社會以及金管會等主管機關關注。這類案件對於股東有切身關係,法界人士認為對於相關程序以及資訊,必須充份揭露予公司股東,有助於其進一步判斷,為公允做法。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表示,舉例來說,關於併購的模式、併購後公司經營權之變化、股份收購價格合理性、異議股東請求收買程序等,都是需要多給予更透明化的資訊。黃帥升指出,外國對於企業進行併購時,需對於股東進行揭露資訊設有相對完整之規定,例如:美國德拉瓦州對於現金逐出案,則要求揭露目的、其他選擇(公司或關係人曾評估以其他方式達成目的,但未採納之理由)、對於公司股東影響等,並要求針對併購案件對於公司關係人、少數股東利弊分析提供說明。此外,交易公平性之問題,乃逐出少數股東之關鍵,公司必須就對於併購案件對於少數股東是否公平等提供相關資訊、以財務數字等進行釐清,或洽外部公正第三方針對交易對價、公平性、少數股東公平性等面向提出報告並進行揭露,可謂相當詳細。我國企業併購法對於少數股東保障不足的部分,除上揭資訊揭露程度不夠外,針對企業合併時,如公司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指派代表人當選合併公司董事時,針對合併事項決議並無需迴避之規定,恐有疑慮。雖當初立法理由謂「合併通常係為提升公司經營體質,強化公司競爭力,故不致發生有害於公司利益之情形」,然而針對資訊上以及交易價格等問題,控制股東以及少數股東仍有相當之利害衝突,是否一律容許針對此種議案均無須迴避,仍有相當之討論空間。 (待續3-1)
【併購下市VS小股東權益2】大股東透過出售股票降低市場價格 恐影響公平價格
上市公司企業併購而下市的過程中,對於股東有切身關係,譬如在併購的模式、併購後公司經營權之變化、股份收購價格合理性、異議股東請求收買程序等,資訊透明化都是攸關股東權益。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表示,針對併購案件反對股東請求公司收買其股份之權利,僅限於併購議案放棄表決權之股東,始得依法請求公司收買,此可能造成因為記入出席股份數之股份降低,造成不合理議案更容易被通過之情形,或可思考於議案中表示反對或未支持議案之股東,均可主張收買請求權,避免前揭問題之發生。還有,針對公司收買股份之公平價格而言,目前尚無明文之認定標準,反對股東於事前難以預測所謂可以請求公司收買之公平價格,以及併購案件價金之差距,且進行併購案件時,大股東亦有可能透過出售股票降低市場價格,進一步影響公平價格,上揭問題均待企併法修改解套。先前曾經發生過上市公司大股東結合國外私募基金共同設立專案投資公司,計畫收購全數股份並下市,併購當時,多家投資機構已提出併購價格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及未來展望,但由於企業併購法相關規範並不完備,投審會亦以對股東及投資人之保障、公開收購價格之合理性及資訊揭露透明度等說明不足為由駁回該案投資許可申請,且亦有大股東企圖透過「左手賣右手」的交易,低價買進上市公司股份,並將其下市,對少數股東甚為不公之傳聞。(待續,3-2)
【併購下市VS小股東權益3】董事股東會利益迴避 研議參考外國做法
根據金管會資料,2018年上市公司經過企業併購程序而下市案件創歷年來新高,金管會日前也給予經濟部商業司一些建議,可從三個方向來看是否可以就企併法修法,確保小股東權益。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指出,從金管會對此問題回應上,固然方向上是尊重市場機制,但可以看出強調「保障小股東權益」,而其提出的具體措施包括:第一,加強審核下市原因。包括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對下市櫃案的審查,以及涉及外資併購台灣的上市櫃公司,例如KKR併購榮化案,必須經投審會同意,投審會也必須照會金管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第二,併購程序必須符合法令規定,包括企業併購法、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等法規。第三,股東權益保障是否落實,包括獨立專家提供的價格合理性意見,及有無經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同意。第四,資訊揭露必須充分,包含併購重要約定內容、出具獨立專家意見,以及收購方之股東是否為標的公司之原始大股東,未來是否有至其他地重新上市規劃等。金管會主委顧立雄9月5日接受媒體採訪時則表示,可從「強化資訊揭露」、「下市標準」及「有異議股東權股份的收買」、董事會、股東會「利益迴避」等問題面,正徵詢各界意見、蒐集美國、香港等其他國家作法,進一步研議中。(3-3全文完)